苏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管理系统告知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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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管理系统”告知提示
各相关企事单位:
欢迎通过本系统进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和管理,为做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管理工作,请注意和了解以下事项:
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与检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分为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其中,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含修订)为准。

具体可参见通知公告栏目。

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是备案主体。

各企事业单位应安排熟悉计量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与检定管理。

(一)企业注册信息。

1.各企事业单位注册时填报的信息应当完整、准确。

2.帐号注册后需由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在系统后台审核确认方可正常登录,注册后暂时无法登录属正常现象,请稍后尝试,勿重复注册。

若有需要,可联系当地计量行政部门(联系电话见附表)。

3.原“苏州市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档案管理系统”已停止使用(原数据长期保留),企业注册信息、备案计量器具数据已于2017年4月1日起导入新系统,原注册企业可直接登录新系统进行备案管理,若原帐号无法登录、登录密码遗忘或重置请咨询当地计量行政部门或市质监局计量处。

4.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注册帐号与密码请妥善保管。

(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信息。

1.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对照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定义与目录,正确区分本单位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如实填写,不得篡改计量器具实际用途,不得虚报。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应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应填尽填。

申报检定提供的信息(材料)应与备案信息相符。

2.各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与备案信息的维护,当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信息发生变化
时,应及时变更。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检定机构可对企业备案错误信息或不完整信息进行提示,企业应及时确认和修改。

四、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依法备案后,应向当地向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经核符合国家停征政策的,检定机构予以停征强制检定收费。

五、虚假填报的法律后果。

1.各级计量行政部门将通过“双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

2. 各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与申报检定,备案不实、虚报,或备案信息不完整、错误等情况可能引起相应后果,包括行政法律责任与不良信用记录。

2017年6月
附:各地计量行政部门联系电话
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科58698137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科52898324
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科52522765、53534664
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科57795135
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科63952107
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科65614554
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科65768727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质监处66681255、66681256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处68093962
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处67521882
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6985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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