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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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版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第十二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2019版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第十二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三、行政长官的职权
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决定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保证 《 基本法 》 在特别行政区的贯彻实施; 行使部分立法权;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支的动议;提名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免行政机关 重要官员或依程序任免各级公职人员;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在经协商不能与立法会取得 一致意见时解散立法会(一个任期内只能解散一次)等。
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机构设置与职权
一、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机构设置
1.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三司”(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 2.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并设立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贵的廉政公署和审计署。
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
1.制定并执行政策;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3.办理 《 基本法 》 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 务;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5.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6.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 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
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机构设置与职权
三、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划分
1.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框架内的授权; 2.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创制权、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织权、主要行政官员的任免权,非 常状态宣布权、外交权和防务权。 3.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无外国籍及国外居留权的限制。 但立法会主席、副主席必须是在澳门连续居住满15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2.立法会的职权。
(1)制定法律的职权;(2)财税职权;(3)监督职权;(4)弹劾行政长官的职权;(5)同意 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6)接受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司考】司考宪法笔记:特别行政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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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司考宪法笔记:特别行政区制度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多背诵一些考点知识,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宪法。

“司考宪法笔记:特别行政区制度”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2010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笔记:特别行政区制度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二)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三)特别行政区域的特点1、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处于同等级而又享有高度自治的一种新的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制度与内地不同,它可以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即“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二、“一国两制”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指导方针(一)“一国两制”的概念“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

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祖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允许台湾、香港、澳门这三个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二)“一国两制”的主要内容“一国两制”首先是“一国”,这是解决国家的主权和统一问题的前提;其次是“两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范围内,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并存。

“两制”不是平行的两种制度,而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以宪法为保证,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三、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一)中央管理的有关特别行政区的事务所谓中央,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司考宪法学重难点:特别行政区制度、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考宪法学重难点:特别行政区制度、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考宪法学重难点:特别行政区制度、司法考试知识点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宪法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司考宪法学重难点:特别行政区制度”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尽管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一样,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单位。

特别行政区的特点表现在: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自治权包括:(1)行政管理权。

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2)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虽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并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根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2.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都规定,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

3.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地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所谓“永久性居民”,是指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和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4.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原有法律基本不变是指除属于殖民统治性质或带有殖民色彩,以及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原有法律予以保留。

如何正确认识特别行政区制度

如何正确认识特别行政区制度

如何正确认识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简称“行政特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由特别行政区和制度构成的合成词,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并规定特区政府对所辖区域社会的政治、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是“一国两制”的具体实践。

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

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战争状态或香港、澳门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有关全国性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

《宪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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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考答案《宪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考答案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1、在本质上,宪法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益的集中表现。

(错误)2、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宪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与其他法律规范在功能上是不一致的,即是对其他类社会关系的调整。

(错误)3、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根据“遵循先例”原则,法院的宪法判例,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于下级法院具有规范的作用。

(错误)4、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度起源于美国,并为其他一些国家所借鉴。

(正确)5、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般都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不仅具有立法职能,并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责任。

(正确)6、英国宪法是成文法宪法,这是其发展的渐进性所决定的。

(错误)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是中国宪法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件,也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光辉结晶。

(正确)8、1931年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后来又经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作了一些修改,正式公布施行。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的宪法性文件。

(正确)9、国家性质是国家本质属性的抽象概括,其核心问题是国家权利的归属。

(错误)10、现阶段我国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范围的政治联盟:一个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另一个是由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错误)二、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一项或二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或错选不给分)。

1、宪法实施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A、B、D)A、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B、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

C、审查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特别行政区与法治发展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与法治发展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与法治发展的关系随着世界各国法治理念的普及,法治发展成为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而在中国,特别行政区作为一种特殊的地方治理模式,与法治发展的关系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特别行政区与法治发展之间的关系。

首先,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国实行的一项变革措施,为法治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特别行政区以香港、澳门为代表,以其较高的自治权和法治水平,在促进境内法治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特别行政区的探索实践,中国不断完善了国家法制,提升了法治水平,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其次,特别行政区在法治发展中具有独特的地位与功能。

特别行政区拥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实行一国两制方针,同时享有一定程度的高度自治权。

这种独特的地位和功能,使特别行政区在法治发展中具有特殊的作用。

一方面,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自主制定法律,并将其纳入自己的法律体系中,从而逐步完善法治建设。

另一方面,特别行政区在司法制度上也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力,可以依法独立进行审判,从而保障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再者,特别行政区的法治发展离不开对基本法的坚持和执行。

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法律,也是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协商确定的共同法律基础。

特别行政区必须在基本法的框架内全面贯彻执行,以保障法治的真正实现。

事实上,特别行政区在法治发展中依法行政、依法施政的精神也是基本法所倡导的。

特别行政区领导层和各相关部门必须始终对基本法保持高度敬畏,加强对基本法的深入学习和理解,并积极推进基本法的宣传普及,增强全体公民对基本法的认同感和遵从力。

特别行政区与法治发展的关系要建立在正确的方向上,必须坚持一系列重要原则。

首先,特别行政区必须坚持依法治理的原则,保障法治在特区内的普遍适用。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要依法进行,不能违背法律原则,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其次,特别行政区应坚持法治与效率的统一。

特别行政区在法治发展中要注重效率,但同时不能以牺牲法治原则为代价。

第七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七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三)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 1、制定并执行政策; 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办理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 务; 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5、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6、列席立法会并代表政府发言。
(四)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 外交事务; 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 安; 3、中央人民政府依法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 事务。
四、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构 (一)法院体系 特别行政区法院包括:终审法院、高等法院、 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二)司法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依法审理有管辖权的各类案 件,案件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三)法官的产生 1、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 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 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2、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 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 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3、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 或免职,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特别行政区是依照宪法设置的,根据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实行高度自治的我国不可分离的地 方行政区域。
第一条 香港特别 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 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 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 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 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 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 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 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 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 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一、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指导方针1、“一国两制”的构想及其法制化邓小平提出“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依法保存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一国两制”归纳起来有以下方面:⑴坚持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⑵国家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⑶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⑷在特别行政区,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

这是“两制”的最主要内容;⑸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

宪法对“一国两制”思想和内容的法律化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1990年4月4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1993年3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将一国两制方针具体化、规范化、法制化。

2、“一国两制”与宪法的关系“一国两制”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宪法的内容,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结构的新模式,即特殊单一制,这是对宪法理论的重大突破和发展。

具体体现在:⑴全国仍然只有一个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是立法会,它享有完整的立法权。

⑵就整个中国而言,全国所有的地方都要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

香港、澳门虽然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但除了外交、国防以及其他属于国家主权和国家整体权益范围的事务外,其他的地方性行政事务均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己管理,实行高度自治,中央人民政府概不干预。

⑶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虽然我国宪法作为一个整体对其有效,但宪法的大部分条文,亦即关于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的条文,不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⑷全国仍然只有一个国籍,但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

关于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3篇)

关于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特别行政区(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简称SAR)是指在一个国家内部,根据宪法或基本法设立具有高度自治权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是指在特别行政区范围内,依据宪法或基本法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保障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稳定,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

本文将从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起源、特点、主要内容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起源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中叶。

当时,面对香港、澳门等地区的历史遗留问题,中国政府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采取“一国两制”的方针,设立了特别行政区。

这一方针的核心是保持香港、澳门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同时享有高度自治权。

在此基础上,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三、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特点1. 依法治区: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以宪法或基本法为依据,依法治区,保障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2. 独立立法: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可以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

3. 独立司法:特别行政区设立独立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4. 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在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等。

5. 民主制度:特别行政区实行民主制度,保障居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四、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 宪法或基本法:宪法或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基石,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行政管理、立法、司法、外交、国防等基本制度。

2. 立法法:立法法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的组织、职权、立法程序等。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4. 司法法规:司法法规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5.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根据宪法或基本法制定的具有地方性特点的规范性文件。

第九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九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六)廉政公署和审计署
廉政公署的任务是反对贪污,提倡廉洁,主要是 清查政府部门的贪污行为。审计署的职责是审核 政府账目,确保政府的财政和会计账项正确适当。 两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二、行政机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 政机关。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是特别行政区 行政长官。
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 司和各局、处、署。
(局)长、正副司(局)长等主要官员;
(7)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和公职人员; (8)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香港《基本法》规定的有
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9)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 和其他事务;
(10)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动议; (11)根据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
(五)行政会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 决策的机构。不本身不是决策机构,也不 同于行政机关,但确是行政长官决策中的 重要一环。行政会议意见对行政长官决策 有影响力,但没有约束力。
行政会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行政会议的职能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
(2)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 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 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其任期不 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
原由行政机关设立咨询组织的制度继续保留。
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扰。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咨询制度 行政机关的咨询组织分为5类:
①向部门首长提供意见的法定组织,如香港事务 咨询委员会;
②向政府提供意见的法定组织,如区议会、乡议 局等区域组织;
③向部门首长提供意见的其他组织,如劳工顾问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员会;

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

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

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成功实践,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有着坚实的理论根据和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实现祖国和平统一以及促进地区繁荣稳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从理论根据方面来看,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

马克思主义认为,事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应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调整。

在处理国家统一和地区差异的问题上,“一国两制”及特别行政区制度就是这种灵活方法的体现。

它既坚持了一个中国的原则,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又充分考虑到了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历史、现实和未来发展,尊重了这些地区的特殊情况。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还基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而不同”思想。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和谐共处,但并不排斥差异和多样性。

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可以有不同的制度和发展模式,只要它们都认同和维护国家的统一,就能够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这种思想为特别行政区制度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底蕴。

从国际形势和时代背景来看,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也是顺应时代潮流的选择。

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是主题,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

设立特别行政区,有利于我国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

在法律依据方面,我国宪法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根本法律依据。

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这一规定为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提供了最高法律保障,明确了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一系列法律也为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和运行提供了具体的法律规范。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分别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明确了特别行政区与中央人民政府的关系,以及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限等重要内容。

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

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

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为实现国家和平统一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采取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

这一制度的设立有着坚实的理论根据和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地区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从理论根据来看,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设立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统治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条件下,国家的形式和职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特别行政区制度正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下,为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国家治理形式。

特别行政区制度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

辩证唯物主义强调事物的发展是一个矛盾运动的过程,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解决问题。

我国在处理香港、澳门等历史遗留问题时,充分考虑了这些地区的特殊情况,通过设立特别行政区,给予其高度的自治权,既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主权,又尊重了地区的差异和特点,体现了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

特别行政区制度还借鉴了国际上一些国家处理类似问题的经验和做法。

例如,一些联邦制国家在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时,通过明确划分权力和职责,实现了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我国在设立特别行政区时,也参考了这些有益的经验,结合自身国情,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地区问题的道路。

从法律依据方面,我国宪法为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设立提供了根本大法的保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这一规定为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设立提供了宪法依据,确保了这一制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具体法律规范。

这两部基本法明确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经济制度、社会制度、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为特别行政区的运行和发展提供了详细的法律指引。

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

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

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具有坚实的理论根据和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一制度安排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需要的重要决策。

从理论根据来看,首先,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

马克思主义认为,事物的发展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我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地在历史、文化、经济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设立特别行政区,就是在坚持国家统一的大原则下,充分考虑到这些特殊情况,采取灵活的政策和制度安排,以实现共同发展和繁荣。

其次,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也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而不同”思想。

中国文化强调在和谐的基础上尊重差异、包容多样。

在一个统一的国家中,允许不同地区在一定范围内保持自身的特色和制度,既能维护国家的整体统一,又能促进各地的多元发展,实现和谐共生。

再者,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是对国家主权原则的创新运用。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在主权统一的前提下,赋予其一定的自治权,既体现了国家对领土和人民的主权管辖,又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实现地区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从法律依据方面,我国宪法为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这一规定为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和制度安排奠定了宪法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具体法律体现。

这两部基本法明确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保障了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在行政管理方面,特别行政区政府享有自行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力;在立法方面,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立法权,但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在司法方面,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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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是()有权设立特别行政区我国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是()。

选A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国家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国家机关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以法律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由( )规定选C题干这句话就是宪法对特区制度的全部描述,具体的还得是全国人大立法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国家机关是。

收回香港是中国政府庄严承诺,香港体制50年不变。

所以,50年之内,任何国家机关都无权决定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更改。

论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内部审计对工作有什么启示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论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内部审计对工作有什么启示员工辞职后,员工和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单位需要结清员工工#资即可,并不需要额外支付员工其他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为宪法的特别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为宪法的特别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为宪法的特别内容提要: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既非“小宪法”,也非代议机关的制定法,而是宪法的特别法。

这取决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内容、功能、名称和法律效力等。

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性质的界定不仅是学理问题,也是一个直接涉及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实际运行乃至宪法的实际运行的问题。

关键词:宪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法一、引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性质,学理上一直缺乏专门的讨论。

这不仅是一个学理认识上的问题,也是一个直接涉及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实际运行乃至宪法的实际运行的问题。

自然,这同时是一个典型的和纯粹的“中国的”问题,因而是一个注定要超越已有的宪法理论并生发出新的理论的问题。

二、与宪法的同一位阶通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认定为代议机关的制定法[①]、宪法的下位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其地位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的规范性文件”[②].有的学者在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代议机关的制定法、宪法的下位法的前提下,更为具体地将基本法界定为“中央与地方关系法”[③].本文认为,以代议机关的制定法、宪法的下位法来界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性质并不妥当。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内容决定了不能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为代议机关的制定法。

现当代宪法的内容由三方面组成:一是关于个人在政治国家中的法律地位的制度设计,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则是其直接和具体的表现。

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保障个人在政治国家中的自主性。

二是关于国家权力的制度设计,包括关于国家权力产生方式的制度安排、对国家权力的横纵两个向度的分解、对国家权力各要素的相互关系的规定等。

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实现对国家权力的法律规制[④].三是关于宪法自身的制度设计,包括宪法的修改、宪法的解释和违宪审查等[⑤].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保障宪法的稳定性、权威性和实效性,进而对前两方面的制度设计提供保障机制。

我国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性问题

我国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性问题

我国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性问题
有人认为,除宪法第31 条关于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外,宪法的其他条文都不适用于香港。

这种观点有进一步澄清的必要。

我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应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这是有足够的理论依据和法律根据的。

1.从理论上讲,宪法与国家主权密不可分,它是国家主权在法律制度上的最高表现形式。

国家主权的最高性,决定了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国家主权在其领土内的统一行使,决定了宪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适用性。

另一方面,如果宪法不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只在一部分地方实施,这必将限制一个国家主权的行使范围,否定了主权的最高性。

因此,世界各国宪法都规定了国家宪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

2.从法律依据上讲,我国宪法是不可能在香港完全不适用的。

例如,如果没有宪法第31条的规定,就不会有(香港基本法),宪法第52 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第18 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的规定,以及宪法第54 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的规定等,必须同样适用于香港。

如何适用
诚然,我国宪法虽然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由于国家对香港实行“一国两制”的方针,因此,在适用上应有其特点。

从原则上讲,有四个方面是可以明确的。

第一、宪法作为一个整体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
第二、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应体现“一国两制”的方针; 第三、凡是宪法关于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规定,必须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四,在“两种制度”方面,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的条文规定,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2017司法考试《宪法》必背内容:特别行政区制度

2017司法考试《宪法》必背内容:特别行政区制度

2017司法考试《宪法》必背内容:特别行政区制度今年9月份的司法考试马上就要来临了,你准备的怎么样了呢?下面是司法考试栏目的小编为大家分享的“2017司法考试《宪法》必背内容:特别行政区制度”,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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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宪法》必背内容:特别行政区制度第三章国家基本制度(下)第五节特别行政区制度一、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的规定设立)的概念和特点,在中国领域内,在单一制的结构下建立的行政区域单位。

特别行政区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高度自治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利。

行政管理权,包含货币发行权。

立法权是被监督的地方立法。

发生在特别行政区的一切案件都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审结。

对外事务的权利不是外交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唯一能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特别行政区的法院解释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二是《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这是特别行政区的两个依据,有时设干扰项时将两个基本法和两个联合声明摆进题肢,应注意鉴别。

【例】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是我国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A.宪法序言B.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C.宪法第31条D.中葡联合声明【答案】ABD二、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领导人,也是特别行政区中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人。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就是注意一下他们的行政长官和他们重要的司、局、厅、署长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它立的法是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违背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给他发回。

司法机关,香港只有一个司法机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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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根据。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20分)
特别行政区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理论。

“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所谓一个国家,就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即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凡是属于我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地方行政区域,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都不能分割或分离出去,也不能变成任何独立的政治实体。

所谓的两种制度,是指在我国一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可以继续保持资本主义制度。

按照传统的理论和模式,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只能允许一种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存在和发展。

实行“一国两制”后,突破了原有模式,形成了在一个国家里,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并存,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这是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国家制度上的一大创新和发展,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结合。

(20分)
我国现行《宪法》第3l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宪法是根本法,它巩固并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现在,宪法在行政区域划分中提出特别行政区,无疑说明允许特殊情况下可以有另一种制度的存在。

这些制度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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