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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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基本特征怎样刑法的基本特征怎样?? 答:刑法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作为正当、合理的刑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基本特征基本特征: 1、法律地位的独立性
刑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刑法以刑罚为制裁犯罪的手段。 3、保护客体的广泛性
刑法保护广泛之社会关系中的最为重要的合法利益。 4、法律适用的最后性
刑法作为整个法律规范体系有效性的最后强制保障而存在。
二、论述论述::罪刑法定原则 答: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一)基本内涵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罪刑法
定的基本含义是,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包括积极的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两个基本方面。 (二)历史沿革
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罪刑擅断主义的产物,作为法律原则,它最早发端于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现在已经成为得到世界各国家广泛承认的保障人权、维护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联合国的刑事司法准则。
(三)派生原则
1、禁止类推;
2、禁止事后法;
3、禁止习惯法;
4、禁止不定刑;
5、明确性原则;
6、正当程序原则。 (四)理论渊源
从思想渊源上看,近代启蒙思想家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理论的阐述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三权分立的政治理论、自然法的思想和心理强制学说成为罪刑法定原则为的思想渊源。目前,西方国家多用自由、民主、人权理论来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五)价值目标和功能
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既具有保障无辜者不受惩罚和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人权保障功能,又具有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免遭犯罪侵害的社会保护功能。这是我国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重要特点。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及其与刑罪刑相适应原则及其与刑罚罚个别化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答: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又可以称为罪刑相当原则、罪刑均衡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相当原则要求,犯罪分子所受到的刑罚惩罚应
当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其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于任何人来说,无罪不罚,有罪必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刑罚个别化原则
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与适用应当与犯罪者的个人情况相适应。罪刑相当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方面,罪刑相当原则是调整犯罪与刑罚,即罪刑关系的基础性原则,为刑罚个别化的运用划定范围与疆界;
另一方面,刑罚个别化原则是调整刑罚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人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加以规定、裁量与适用,从而构成对罪刑原则的制约与校正。
四、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怎样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怎样?? 答: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有效。它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一)我国刑法的地域效力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我国领域由领土、领水、领空及其底土构成。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
不论该船舶或者航空器是军用还是民用的,不论是在航行状态还是在停泊状态,不论是在我国领域内还是在公海或者他国领水,也适用我国刑法。
3.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4、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内地刑法。 (二)我国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当然适用我国刑法。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则都要适用我国刑法。 (三)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自然人。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但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而不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我国刑法。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通常称为国际犯
罪,例如劫持航空器罪、灭绝种族罪、战争罪等,这些犯罪侵害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各国依照本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行使管辖权。
(四)我国刑法对单位的效力 1、单位国籍的特殊性;
2、我国刑法对单位效力的双重性。(各自分别确定) (五)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
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五、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怎样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怎样?? 答: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一个新制定的刑事法律适用于它生效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如果新制定的刑事法律不能适用于它生效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那么该刑事法律就没有溯及力。
在溯及力问题上,各国立法例主要有以下四种原则: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新兼从轻;4、从旧兼从轻。我国刑法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至1997年9月30日刑法生效前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应按照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行为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应适用刑法,不以犯罪论,即刑法有溯及力;
3、行为当时法律认为是犯罪,且依法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无溯及力。但是如果刑法处刑较轻,适用刑法,刑法就有溯及力。
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六、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答:犯罪
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的行为。犯罪概念是对各种具体犯罪的抽象概括,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总的抽象标准。从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内容出发,犯罪概念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特征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给国家、社会或者个人利益造成实际损害或者有造成实际损害的危险的属性。
2、犯罪是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依
法应受刑罚惩罚性。依法应受刑罚惩罚,表明行为违反刑事禁令或者刑事命令,应当受到刑罚惩罚。
犯罪的上述两个特征,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缺一不可。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立法者不会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没有触犯刑法而不具有惩罚性,无论其社会危害性有多大,司法机关都不能将其作为犯罪对待。
七、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类型类型,,要件 答:犯罪构成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确定某一具体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达到犯罪程度所必需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整体。犯罪的成立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主要特征主要特征: 1、法定性
作为认定犯罪的标准、规格,犯罪构成是由刑法所规定的。
2、整体性
各个构成要件以一定的方式结合在一起,共同形成犯罪构成这一有机整体,表现犯罪构成的整体属性,即社会危害性和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性的有机统一。
3、主客观统一性
主客观相统一,是指行为同时具备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主客观内容同时发生且内容一致。
八、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答:犯罪概念是犯罪的高度抽象,犯罪构成则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之间形成抽象与具体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1、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包含的内容是同一的。
2、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把握犯罪内容的角度不同。犯罪概念着重概括犯罪的实体内容,揭示出犯罪的根本属性或突出特征;犯罪构成则根据一定的逻辑概念合理划分犯罪概念界定的犯罪内容,以便具体且有体系地把握这些内容。
3、犯罪构成对犯罪概念界定的内涵通过一定的模式、结构表达出来。
九、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特征及其分类
答: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利益。犯罪客体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基本特征基本特征如下: 1、犯罪客体是社会利益;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
3、犯罪客体是犯罪所侵犯的或者能够为犯罪所侵犯的利益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个基本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