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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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汇报人:2023-12-16•总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目录•验收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01总则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依据目的和依据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不适用范围可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等特殊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适用范围不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客观公正原则依法依规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责任追究原则验收原则01020304验收工作应当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确保验收结果真实有效。

验收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验收过程合法合规。

验收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验收结果公正公平。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02验收程序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竣工报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验收监测报告等。

建设单位应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验收工作。

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具体的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目标、内容、方法和程序。

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工作组应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现场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测和检测,包括废水、废气、噪声等方面的监测和检测。

监测与检测根据现场检查和监测、检测结果,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综合评估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出具验收意见,明确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出具验收意见03验收内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检查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包括污染防治设施、生态保护设施等。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设计要求符合情况核实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包括设备选型、工艺流程、建设规模等。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一、引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在建设项目完成全部工程建设任务后,对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确保项目在运行和利用中对环境的影响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保障环境质量,国家出台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并制定了对应的验收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这些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概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是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于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该暂行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能够按照要求正常运行,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内容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验收的时机与程序根据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在项目竣工前进行。

验收程序包括三个阶段:受理申请、实地勘察和确认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基本要求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符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相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符合法定程序;环境保护设施工程施工与设计相符;环境保护设施投入使用后能够正常运行。

3. 验收的技术依据与方法验收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环境保护设施的类型,选取相应的技术依据和方法。

其中,技术依据主要包括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相关技术标准;方法主要包括实地勘察、监测与检测、样品分析以及设备运行情况确认等。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概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管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实施。

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1. 验收工作的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依法行使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旨在对建设项目竣工后的环境保护进行验收管理,保障环境的安全和生态平衡。

下面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验收,包括已取得或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的各类建设项目,以及环保重点监管项目、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相关的建设项目等。

二、环境保护验收的内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了环境保护验收的内容,具体包括: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执行情况;2、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监测情况;3、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投入使用情况;4、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情况;5、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情况;6、其他相关情况。

三、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了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具体包括:1、申请验收。

建设单位需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验收审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审查,如发现问题需告知建设单位并要求其改正。

3、现场验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时间不得少于一天。

4、验收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报告。

5、验收结果。

建设单位接受验收报告后,需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作出整改,并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环境保护管理。

四、环境保护验收的标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了环境保护验收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环境保护设施的投入使用符合规定;2、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效果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3、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排放标准;4、建设项目竣工后的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5、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五、环境保护验收的作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保障环境的安全和生态平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有效地保障了环境的安全和生态平衡,保护了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2、促进了建设单位对环境保护的重视,推动了企业的生态文明建设;3、引导了企业对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的加强,提高了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全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全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全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1. 建设项目:指建设、改建、扩建、异地搬迁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活动。

2.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建设项目完成后,对项目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3. 环境保护检测机构:指具备相应资质,能够开展环境保护检测业务的机构。

第二章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第四条环境资料的编制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验收意见;3. 环境监测报告;4. 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功能和使用情况;5. 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建设单位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递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2.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对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3. 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和建议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整改;4. 建设单位重新提交整改后的验收报告和资料;5.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组织实地核查,并进行验收评估;6.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出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第六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结果根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结果,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出具合格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2. 未符合相关要求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3. 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相关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责任:1. 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2. 按照审核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3. 保障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4. 承担因环境破坏导致的责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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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1. 引言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为了确保项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并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本文档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管理办法。

2. 管理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项目、建筑工程、交通工程等。

3.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申请验收建设项目完成施工后,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环评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3.2. 验收准备验收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确定验收准备工作所需的时间和人力资源,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包括场地勘察、环境数据采集等。

3.3. 现场验收验收机构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和检查。

现场验收应包括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安装情况、环境监测数据等方面的内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

3.4. 报告编制验收机构根据现场验收结果和相关数据,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监测数据分析等内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3.5. 审核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等方面。

审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并发出相应的批复。

4. 相关责任与要求4.1. 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建设项目的环保工作,并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4.2.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责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验收工作。

机构应根据需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检查,并编制详细的验收报告。

4.3. 监管部门责任相关主管部门应依法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监管,并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的管理,确保验收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为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有效防控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环境保护验收原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原则是以人民利益为核心,坚持防治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要求,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全面推进绿色发展。

第二章环境保护验收程序第四条验收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递交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

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评审和审批,并提供评审意见。

第六条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环境监测工作,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七条验收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验收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代表组成,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八条验收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提出验收意见,包括合格、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等。

第九条整改措施对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的情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直至达到环境保护要求为止。

第三章相关责任和惩处第十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竣工工程,确保达到环境保护验收要求,并配合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违规惩处对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1. 引言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2. 环境保护验收内容2.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评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须提交给环境保护部门进行评审。

验收过程中,督促建设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实施,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2.2 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及建设要求,完成环保设施的建设工作。

在竣工验收阶段,需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并能达到预期的环境保护目标。

2.3 环境监测与管理建设单位应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各项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建立环境监测记录档案。

监测数据应及时上报给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2.4 环境影响管理建设单位在竣工阶段需制定环境影响管理计划,并根据计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提及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3. 环境保护验收程序3.1 立项审批阶段在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建设单位需要提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评审和批复。

3.2 施工阶段建设单位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施工,并实施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3.3 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后,需将竣工报告提交给环境保护部门,并申请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部门应对竣工报告进行审核和验收,并开展必要的现场检查。

3.4 环境保护验收的结果处理根据竣工验收结果,环境保护部门将对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价,对合格的项目予以验收。

对不合格的项目,将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情况。

4. 环境保护验收监督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制度,并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和信息系统。

5. 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有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一、总则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促进建设项目在竣工时能够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项目、农业项目、水利项目等。

三、环境保护验收程序1.提交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向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验收申请受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受理,并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3.环境保护验收现场勘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现场勘察,了解项目竣工后的环境状况。

4.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建设单位在勘察后,应编制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详细说明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和验收结果。

5.专家评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验收报告进行评审。

6.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勘察结果和评审意见,作出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如果决定不通过,应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进行复验。

四、环境保护验收要求1.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应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大气、水体、土壤等各个方面。

2.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应得到充分落实,并达到预期效果。

3.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并在验收环节进行核实。

五、附件1.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专家评审意见表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影响评价:指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负责监督和管理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

2022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2022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一、概述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国家环境保护部于2022年发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文档为根据暂行办法制定的验收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流程,以确保建设项目满足环境保护要求,达到环保标准,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

二、合用范围本验收管理办法合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重建项目等。

三、验收程序1、前期工作(1)建设单位申请验收。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前,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提交环评文件、监测报告、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2)环保部门组织验收方案编制。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环保专家编制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提供方案实施情况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验收方案的实施情况材料,包括环保设施验收报告、环境自行监测报告等。

2、现场验收(1)现场验收前准备。

验收组应当核实环评取得情况、环保设施安装与调试情况、生产经营状况、环境保护设施使用情况、环境自行监测设施使用情况等。

(2)现场验收。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组到工程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并记录建设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和建议管理措施。

3、验收结论(1)结论意见书。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出具结论意见书,明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工作达到何种程度。

(2)后续跟踪。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四、参考标准本文档中所涉及的参考标准包括但不限于:1、《土壤污染控制标准》GB15618-1995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2号)3、《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4、《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2五、总结本文档是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制定的验收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流程,以确保建设项目满足环境保护要求,达到环保标准,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和效率原则,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验收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的检查、监测和核实。

第五条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在竣工后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三章验收内容与标准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状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的执行情况,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应达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第四章验收程序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验收申请材料。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应进行形式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五章验收申请与受理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六章验收监测与调查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监测和调查,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实际运行效果符合验收标准。

第十三条监测和调查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章验收审查与决定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现场监测和调查结果,结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工作,规范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促进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在竣工阶段的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第二章环境保护验收的内容和原则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包括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完好性、合规性以及达到的环境保护标准等方面的评估和检查。

第四条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应当坚持“谁建设,谁保护”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验收结果。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符合科学性、公正性、及时性的原则,确保评估和检查结果真实可靠。

第三章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验收申请阶段:建设单位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交相关资料。

(二)资料审核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需要补充的要求。

(三)现场检查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检查,评估环境保护设施的完好性和合规性。

(四)评估评价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建设项目达到的环境保护标准,并进行评价。

(五)验收决定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估和评价结果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第四章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要求第七条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要求,效果符合建设规划和环评报告的要求,各项指标稳定达标。

第八条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包括固定污染源的治理设施、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设备,以及生活垃圾、废水、废气、废弃物等的处理设施。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申请前,制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方案,并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期间,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应当达到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及《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试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三条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按季度进行公示(涉密的建设项目除外).第二章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单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以后,应当在开工建设项目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计划,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同期落实环境监理单位,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供监理合同副本。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试运行).第六条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试生产(试运行)申请。

试生产(试运行)申请应附加说明项目概况、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厅自受理试生产(试运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设区的市环境保护局(含省直管县环境保护局)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试生产(试运行)申请,省环境保护厅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征求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意见,做出是否允许试生产(试运行)的决定.第八条试生产(试运行)的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环境保护厅退回申请并责令限期整改:(一)未经环评审批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主要原辅材料、采用的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擅自做出重大变更;(二)超过规定时间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重新审核;(三)污染防治或生态防护设施未建成,或已建成但不能正常投入使用;(四)施工期应委托监理而未委托;(五)施工阶段的环境违法行为未整改或行政处罚决定未执行;(六)危险废物管理和贮存、处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七)卫生防护距离内拆迁工作未完成;(八)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未落实到位;(九)未配备环境保护专职管理人员;(十)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1.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要求,促进建设项目在竣工阶段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确保环境质量达标,保护生态环境。

2.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厂房、城市建设、水利工程等。

3.基本要求3.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3.2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在建设项目竣工前完成,并依法获得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意见。

3.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定期进行,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持续性。

4.程序和要求4.1 提交申请4.1.1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前向环境保护部门递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4.1.2 申请材料应包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4.1.3 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竣工图纸等作为验收依据。

4.2 验收程序4.2.1 环境保护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进行现场验收。

4.2.2 验收组由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并由专业人员组成。

4.2.3 验收组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环境保护设施等方面进行详细检查和评估。

4.3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4.3.1 环境保护设施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验收。

4.3.2 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应包括设计、施工、运行等方面的评估和检查。

4.3.3 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能有效保护环境。

5.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和建议5.1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验收意见和建议。

5.2 验收意见和建议应具体明确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措施,确保环境质量达到标准。

附件: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 竣工验收报告3. 环境监测报告4. 相关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竣工图纸等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部门:指国家和地方政府组织的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竣工后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便捷的原则,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工程、环境监测等项目。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资质的环境评价机构评估后,才能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环境评价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三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工程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工程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工程的验收应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进行,确保其安全、有效、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环境监测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对环境监测进行评估,以确定建设项目对环境质量的影响程度。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聘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应按照相关的监测方法和标准进行,确保监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五条监测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环境保护验收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由环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验收应以核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工程的效果为重点,同时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项目进行审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
行办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1.20
•【文号】国环规环评〔2017〕4号
•【施行日期】2017.11.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

“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网址为http://47.94.79.251。

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
(/hjbhbz/bzwb/other)。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1月20日。

最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最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最新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最新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今天⼩编给⼤家分享的是关于最新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希望⼤家喜欢! 第⼀条为加强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主体⼯程同时投产或者使⽤,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竣⼯后,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段,考核该建设项⽬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与建设项⽬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段,各项⽣态保护设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设计⽂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的主体⼯程完⼯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程同时投⼊⽣产或者运⾏。

需要进⾏试⽣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程同时投⼊试运⾏。

第七条建设项⽬试⽣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提出试⽣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核设施建设项⽬,由建设项⽬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精简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精简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推动,建设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

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达到环境保护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项目、公共建筑项目、交通基础设施等。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要求1.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建设单位需在竣工前自行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整理。

建设单位需通知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核。

根据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核结果,环境保护部门将出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2.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建设单位需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项目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建设单位需提供完整的环境保护相关资料,包括环评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环境保护部门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项目的环境影响、环境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评估和核实。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环境保护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和建议。

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和权益保障1. 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

环境保护部门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督管理主体,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权益保障建设单位享有合法建设和开发的权益,但需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开展建设活动。

环境保护部门将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评估,保障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的处理和监督1. 处理结果如果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部门将出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明,并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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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及《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试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按季度进行公示(涉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二章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以后,应当在开工建设项目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计划,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同期落实环境监理单位,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供监理合同副本。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试运行)。

第六条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试生产(试运行)申请。

试生产(试运行)申请应附加说明项目概况、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厅自受理试生产(试运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设区
的市环境保护局(含省直管县环境保护局)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试生产(试运行)申请,省环境保护厅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征求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意见,做出是否允许试生产(试运行)的决定。

第八条试生产(试运行)的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环境保护厅退回申请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经环评审批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主要原辅材料、采用的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擅自做出重大变更;
(二)超过规定时间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重新审核;
(三)污染防治或生态防护设施未建成,或已建成但不能正常投入使用;
(四)施工期应委托监理而未委托;
(五)施工阶段的环境违法行为未整改或行政处罚决定未执行;
(六)危险废物管理和贮存、处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七)卫生防护距离内拆迁工作未完成;
(八)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未落实到位;
(九)未配备环境保护专职管理人员;
(十)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第九条建设单位试生产(试运行)的申请经省环境保护厅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主体工程方可带负荷运行。

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期限为3个月。

对试生产(试运行)3个月不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期满5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试生产(试运行)。

试生产(试运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建设项目进入试生产(试运行)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对验收监测或调查结论负责。

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作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客观公正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对发现的重大环境问题和违法行为,应当书面报告省环境保护厅。

第三章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阶段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后,或试生产(试运行)到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
(三)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报告。

(四)其他相关验收资料。

第十二条省环境保护厅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后,对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予以受理;对验收材料不完整及在试生产期间环境违法行为未整改或行政处罚决定未执行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三条省环境保护厅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现场检查。

对经现场检查建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提出验收意见,省环境保护厅办理验收审批手续。

对现场检查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省环境保护厅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建设单位按期完成整改后,应重新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省环境保护厅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生产负荷达不到验收要求,且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可以按照实际生产负荷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阶段性竣工验收;待生产负荷达到设计要求时,再行整体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为减轻对环境的影响、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或降低环境风险而对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等措施进行部分变更的,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后,做出是否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决定。

第十六条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省环境保护厅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完成验收。

同时将建设项目验收审批文件抄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监察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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