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论文的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关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科学发展,规范专

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质量管理,以保障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培养,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学位是针对社会特定职业领域的需要,培养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而设置的一种学位类型。学位论文表明作者从事专业领域实践和研究取得的成果和见解,并以此为内容撰写、作为申请学位时评审使用。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及《〈关于转发金融硕士等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办[2011]34号),制订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写

作、评阅答辩及学位授予。

第二章论文基本要求

第五条已完成所学专业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达到规定标

准,修满相应学分,获得撰写学位论文资格。

第六条论文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具有一定解决实际问题的

创新性、应用性和先进性,体现作者具有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论文写作应在掌握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基础上,对职业领域内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理论进行研究或解决一个(或以上)来源于社会实践、工作实际或具有明确背景的现实问题,具有显著的时间意义和应用价值。

第八条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不得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论文应系统、规范、完整、观点明确,且逻辑严谨、文字通畅。

第九条论文格式应以我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位

论文写作规范》为准。

第十条论文写作应有较充裕的时间,连续投入时间应不少

于半年,中文写作正文字数应不少于1.5万字,不多于3万字,外文写作可进行相应翻译字数折算。

第三章论文形式与内容

第十一条论文可采取多种形式,如案例分析报告、调研报

告、项目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产品设计、专题研究论文等。

(一)案例分析报告

应选取具有较好现实价值的代表性或典型案例,结合专业知识,对案例研究对象进行系统分析,提出问题并进行适当的探讨与延伸,或做出决策,或作出评价,或提出具体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或意见等。

(二)调研报告

应以解决实践中的问题为重点,调研方案设计合理可行,支撑资料充分可靠,综合运用相关领域的专门知识,分析过程清晰,有明确的调研结论,对策及建议应具有较强的理论与实践依据并具有可操作性及实用性。

(三)项目报告

应通过某一项目进行介绍分析或策划构想的文字总结,体现作者在项目中的作用,是对知识和实际经验的综合反映形式。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

应通过对项目的主要内容和配套条件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并对项目设立后可能取得的各方面影响进行预测,从而提出该项目是否值得实施和如何进行建设的意见,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

(五)产品设计

应阐述所研发产品的背景及必要性、国内外同类产品研发和应用的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运用研发理论对产品进行需求分析与总体设计,给出设计思路与原理,并对其进行详细设计和测试分析,必要时进行改进或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六)专题研究论文

所研究专题应为现实实践问题,非学术理论问题。

第四章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应由两名以上本专业具有副高级以上职

称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一名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实际工作部门的校外专家。

第十三条学位论文通过研究生院组织的相似性检测和双盲

评审后,可进入答辩环节。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应由三至五名具有副高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一名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实际工作部门的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一般与论文评阅人不重复。答辩相关要求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的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修满所规定的学分且考试成绩合格,经论文答辩

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准予毕业并授予学位。

第十六条对于未通过首次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可于一年内

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答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

相关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制定,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研究生部发布的《关于专业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的有关要求》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

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0—二年二月二十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