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先例判决_与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_刘振环
中国判例史与现代判例制度
题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课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国判例史与现代判例制度摘要:本文首先以零几年我国“判例机制现象”引出我国源远流长的判例史,从秦汉时期的主要成就为对判例的整理和汇编,到唐宋时期的判例研究着力于从制定法的原则、精神出发,通过判例的适用,提高司法官适用法律的技巧,提高案件审判的效率和质量,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和局限,再到明清时期不但编撰有专门的判例汇编,而且出现了判例研究的专门著述,最后将判例史与现代判例制度联系起来并对未来判例法做以前瞻思考。
关键词:判例制定法判例史2002年,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先例判决制度在中国法学界引起了极大的关注,人们关于破坏国家法制统一,违背制定法传统,缺乏有效法律授权的声讨还未平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始实行判例指导制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是发行案例制度相应出现。
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其中在第13项中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
”这是最高院第一次以正式文件的方式向全社会宣告要实习案例指导制度1。
因我国现代法律承大陆法系,不同于早已施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甚至至今未承认宪法判例为法律渊源。
但其实,我国是世界上最早适用判例作为断案依据的国家,有应用判例的悠久历史和传统。
春秋战国以前判例的存在状况,从青铜器铭文和出土简帛文书中,不难窥见一斑。
春秋战国公布成文法后,中国逐渐确立了以制定法为主导,包括判例在内的多种法律形式并存的法律体系,秦汉时期的判例研究,主要成就体现在对特定判例的整理和汇编方面。
我国对香港判例制度的借鉴
则并不要求对过去 的僵硬 的依附 ,而是允许 比较灵 活 的技术可 以使一 个法 院从 以前 的 判案中得到经验 和好处 。 根据 旧例 和现案的 事实特点不同 ,排除过去 的错误 。
( 二 )香 港 地 区判 例 制 度 的特 点 从判例的表现形式看 ,香港 的判 例并非 指某个案件判决的整个全 文 ,而是指某 一判 决 中所包 含的某种 原则 或规则 ,即判决 理 由。 从判例的创制主体来 看 , 香港 回归后 , 判例的创制主体包括终 审法院和高等法 院 , 其 中终审法院的判例效力 最高 。高等法院的 判例效力次之。在高等法院之中上诉 庭的判 例效力高于原诉庭。 从判例的创制权限看 , 香港判例的创制 权 限直接 体现在 法官创 造性 的发 展法律 的 基础上 。法官不仅在适用法律 ,而且还在创 造法律 。 从判例的变更程序看 ,法官通过创造性 的适用 和解释法 律使 法院从 以前 的判 案中 得 到经验从而排除过去的错误 。 ( 三 )特 区新宪政下的判例制度 在 依基本 法形 成 的双轨权 力相 互作 用 的过程 中,双方 的谦抑和协同是 中央和特区 关 系、大陆法制与香港法制和谐发展的关键
解释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法律效力。 1 . 严格判例法确立 的实体条件 首先 , 应严格符合判例的条件: 该判例确 立的精神和内容必须合宪合法 , 必须是现行 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 , 不得损害 国家和人民 利益。对判例 的选择应限于法律规定不明时 对法律作 出的解释 , 或法律存在漏洞时运用 法律原则进行裁决的案例 。 其次 ,改革裁判文 书的写作方式 。鉴于 我 国法 院在 判决 书制作 中往往 不重视 说理 释法过程 ,以致法院判决说服力往往不足 , 难 以达到息讼服判的效果。 2 . 严格判例法的程序条件 首先 ,严格判例法 的创制程序 ,由最高 人 民法 院成立专 门的判例创制机构 ,负责案 例 的收集 和对 判例合 宪性合法 性及可 行性 的审查和核准 。 将收集的判例交由最高人 民 法 院审委会表决通过 ,认可后可成为判例 , 对 于判例进行分 门别类 ,结集 出版发行。 其次 ,严格判例的变更程序 。 社会 的变 迁导致判例 的变更成为必然。最高人 民法 院 根据下级法 院上报的案例 。 选择填补法律空 自,解释法律原则的案例作为新的案例 ,以
先例判决制度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先例判决制度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2033年,中国司法界已经全面实行了先例判决制度。
随着先例判决制度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案件通过先例判决得到了解决。
先例判决制度用良法普济的方式,让司法公正更加明朗,更加公正。
先例判决,即案例先行。
先例判决制度是指依照前案的判例进行类推,进行裁决。
该制度的好处在于能够统一裁判标准,减少不同判例之间的差异性。
通过先例判决制度,司法实践可以更快更准确地解决案件,避免审判中的恶性循环。
在中国,先例判决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广泛应用。
在案件处理中,在特定的法律领域和有关应用的案件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先例判决制度的应用。
它已经成为了一种必要的司法手段,被广泛应用于民商事诉讼、刑事审判、知识产权审判、行政诉讼及仲裁中。
对于民商事诉讼方面,通过先例判决,可以减少处理时间、降低司法成本、提高预测案件结果的准确性,同时减少错误判决的风险。
通过先例判决,可以更加精确地解决涉及民商事的复杂案件,使得司法判例更为公正,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
在刑事审判领域,先例判决制度同样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在涉及多个被告的大量刑事案件中,通过先例判决制度,不仅加快了刑事审判的进程,还能够减少不同判例之间的差异性,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通过先例判决制度,可以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竞争秩序,同时也能够加强对于知识产权司法的教育和宣传,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在行政诉讼及仲裁领域,先例判决制度同样派上了用场。
先例判决能够使行政机关及仲裁机构更加准确处理纠纷和争议,保障公共利益,强化监督和制约功能,维护行政公正。
虽然先例判决制度的不断完善已经成为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比如,某些案例的适用范围有限,缺乏普适性;有些案例判例不够科学、合理,导致判决结论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同时,先例判决制度仍处于完善发展阶段,完全覆盖所有司法字段需要调整和巩固。
总的来说,随着先例判决制度的逐步深入实施,其应用场合也在逐步扩大,逐渐形成相对完善的判例体系,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推动司法改革发展都起到了关键作用。
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最新进展及其问题
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最新进展及其问题作者:刘作翔来源:《东方法学》 2015年第3期刘作翔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案例指导”由原来仅为司法机关的司法改革举措上升为执政党“支持司法”的指导方针。
在该制度的名称争议上,我国不应该采用“判例法”称呼,而应该坚持“案例指导制度”;在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上,案例指导制度对原有审判制度具有补充性和辅助性;在内涵的界定上,之所以出现“指导性案例”的所谓广义和狭义问题,在客观上,这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发布体系混乱有关;在其科学定位上,指导性案例对后案所起的作用是裁判理由的说明,而且应该可以被后案作为裁判理由援引,但不能是后案判决的直接依据;在该制度的运行良好的判断标准上,应该是以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在后案审判中被实际援引为标志;该制度局限性主要是参照效力不强;在该制度适用技术问题上,其具有很大的扩展空间,其不仅有助于法官抵制外来干涉的很好的武器。
而且,从长远来讲,形成一种中国式的案例审判方式,也是有可能的。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科学定位指导性案例的援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了“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案例指导”由原来的仅为司法机关的司法改革举措上升为执政党“支持司法”的指导方针。
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从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二·五改革纲要”起,迄今已经有十年的时间了。
开始的五年时间,主要是进行调研工作和文件起草工作,进展得很缓慢,最后在中央政法委的推动下,终于在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此后的五年间,从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始,至2014年12月25日止,共发布了九批44个指导性案例。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虽然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但仍有许多需要我们深入思考、探讨和研究一些基本问题。
先例判决制度范文
先例判决制度范文先例判决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它体现了普通法国家的法律传统。
先例判决制度以案例法为基础,即通过对已有判例的解释和适用来决定新案件的法律结果。
在该制度下,法院的判断并不仅仅依赖于法典或法规的文字规定,而是基于历史上先前判决的法律观点。
本文将探讨先例判决制度的特点、优势和不足之处,以及在实际运行中可能面临的挑战。
先例判决制度的特点是强调案例的优先性。
在先例判决制度下,先前的判决被视为权威解释,具有约束力。
后续类似案件的判决必须与先前判决保持一致,以确保司法体系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这种制度能够提供相对稳定和可预见的法律结果,降低司法决策的意志性和随意性。
先例判决制度的主要优势在于保持司法稳定性和公正性。
通过参考和适用先前判决,法官能够统一司法实践,避免因个人主观判断而导致法律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
此外,先例判决制度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因为法官可以借鉴和引用已有的判决,从而减少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重复审查。
然而,先例判决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它可能导致司法僵化和创新的限制。
如果案例法过于僵化,法官可能会感到束缚,无法根据新情况和新认识作出适当的判断。
其次,先例判决制度可能会造成判决结果的不公正。
如果先前的判决产生了错误的法律观点或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后续类似案件的判决也会受到影响,从而延续错误或不公的结果。
先例判决制度在实践中也可能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是先例选择的问题。
在案例的广泛范围中,有时可能存在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的判决。
法官在适用先例时,需要进行选择和权衡,以确保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其次是先例更新的问题。
社会不断发展变化,新的问题和争议不断涌现。
法官需要及时适应新情况,否则过于依赖过时的判决可能导致司法的滞后和不适应。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先例判决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采取了灵活性和创新性的做法。
它们允许法官在适用先例时进行解释和发展,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价值观。
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稳定性和变通性之间的关系,并提供了司法系统的可塑性和适应性。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单选题(共45题)1、下列哪种情形相关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变更逮捕措施:A.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C.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D.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答案】C2、柯某长期打骂家人、为害乡邻,在当地激起民众公愤。
其父屡次规劝柯某无果,决定大义灭亲。
一日凌晨,柯某父亲在确认儿子熟睡后,用刀将儿子砍死,随后投案自首。
当地乡民闻讯后联名请求司法机关对柯某父亲从轻处理。
法院最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柯某父亲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关于此案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的标准并不相同B.在刑罚适用过程中,应该排除道德判断C.如果柯某之父只是将其子绑起来锁在家里,防止他再为害乡民,则不应认为是违法D.这一案例反映出我国有关刑事法律并不符合中国基层情况,亟待修改完善【答案】A3、关于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依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国为支持甲国可出面进行武装干涉甲乙两国有关界河使用的纠纷B.丙国总统请出面进行调停甲乙两国和边界争端厲于干涉内政C.甲乙两国可书面协议将两国的专厲经济区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对此争端拥有管辖权D.国际法院可就国际争端解决提出咨询意见,该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答案】C4、依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当依照下列哪一判断确定?A.法院地法B.原告住所地法C.被告住所地法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答案】D5、近代宪法最早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请问下列选项中的哪一项被认为是近代宪法起源地?()A.美国B.法国C.英国D.希腊【答案】C6、.美国人马丁和英国人安娜夫妇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
来华之前,两人长期在印度工作,并在那里有惯常居所。
在中国工作期间,马丁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
十大宪法案例
十大宪法案例宪法案例是指在法律裁判中以宪法规定为基础的判例案例。
宪法是一国国家最高法律规范,它规定了国家机关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的政治制度、国家公共利益的保障等重要内容。
以下是十大宪法案例:一、1915年“江苏泰州参议士选举案”:首次明确中华民国宪法的立场,宪法是国家命脉的根本。
二、1947年“直辖市设立案”:构成国家权力机构的中央、地方分权体系初步形成。
三、1974年“否决立法院修改宪法案案”:成为台湾地区宪法司法审查制度的标志性案例。
四、1982年“广东省海獭保护案”的判决:在宪法规定的保障生态环境权利中为海獭等珍稀濒危动物保护争取了成效。
五、1984年“涉港宪法问卷案”: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成立铺下了宪法基础。
六、1985年《宪法》修正案:具体出台宪法中对公民个人权利和其他领域的一些权力的确切规定,对法治进程的推进起到了不可估量的催化作用。
七、1993年“对联立法案”:认为宪法规定的语言文字文化权利是国家承认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八、2001年“北平路案”的判决:在宪法的规定范围内,对房屋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提问、分析和回答。
九、2013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订案:规定了政协机构在新时代下的状态、职能和作用。
十、2018年《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加强了宪法中相关的“中国特色socialism”主题。
其中包括国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表示等。
总之,宪法案例作为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国家法制建设、促进人民权益保护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学习、理解与掌握,可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和法律执行能力。
浅谈中国特色的遵循先例制度
浅谈中国特色的遵循先例制度作者:赵越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7年第28期摘要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项基本司法原则和制度,也是英美普通法系先例原则中的一个通用的术语。
在英美国家中,遵循先例约束力在执行中有一定差别,但都在各自国家司法实践中发挥重大重要。
我国应借鉴这个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建立对成文法体系予以有益补充的具有中国特色遵循先例审判制度。
关键词判例法遵循先例成文法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1遵循先例的适用情况遵循先例总是在一定的范围内适用,遵循先例在纵向上受历史时间先后的判例的约束,在横向上,在特定的时空内判例也仍有约束力。
但是这一原则并不意味着所有法院的先例任何法院都得遵循。
实际上,它只是指下级法院必须顺从同一管辖权的上级法院的判例。
在同一管辖权下,法院的审级越高,判例适用的范围越广。
而基层法院的判决则不能成为判例,法院的判决只对本院和本院管辖范围内的下级法院构成先例,对不在本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其他法院不构成先例。
遵循先例原则没有时间范围,然而先例并不因此而永远存在。
任何一个先例总是在特定情况下产生,如果以后情况发生变化,继续适用先例不合理时,应当如何处理也是值得研究的。
在对待这个问题上英美两国在历史上也有明显的差别。
英国有着“议会至上”的传统,所以英国上议院比较保守,认为先例具有绝对的约束力。
如果以前的一个判决是错误的,并且导致了不公正的后果,除了国会,没人有权纠正。
直到20世纪60年代,英国上议院才改变观念,承认可以推翻或改变自己的先例,一方面修改他们目前的判例,另一方面,把上议院的裁决看成是在通常情况下有约束力的,但当适用以前的判例是不正确不合理的时候,就应抛弃以前的判例。
在美国则不像英国这样严格,联邦最高法院一向认为不受先例的绝对约束,必要的时候可以改变先例。
在遵循先例原则的同时,也允许在特殊情况下不坚持遵循先例,只要这样做是正义的。
在美国尽管联邦法院也强调遵守先例原则,但事实上联邦法院推翻先例的情况并不罕见。
构建我国的司法判例制度
形成 ,但是成文法的局限性不可避免,发展着的现
实与立法总有一段距离,为了缩短这个距离 ,英美 等 国建立了更适宜法官操作 的判例法制度。审视古
今 中外的法律制度,笔者认为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
的司法判例制度可 以很好地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 ,
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判 例 制度 的产 生 与发 展
其各 部委 和 省级 人 民政府 、省 会所 在 地市 政府 及经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的行政规章 也是我国法律的渊源 。既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
的权力与宪法不相违背 ,那么由全国人大授权法院
可以较大 限度地缩短审判周期 ,节约诉讼资源,降
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
司法判例制度 ,是指 经过某种程序 被确认 的
“ 先例判决”对今后处理同类 案件具 有一定的拘束 力 ,其他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人员在处理同类案件时 应 当参照 。判例制度起源于英 国,盛行于英美法系
国家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鉴 于英国是判例制 度的发源地 ,笔者在此 以英 国为
一
、
1 .是有效弥补我国现行成文法律体系不足的
需要 。判例能够涵盖广泛的法律调整范围,因而对 成文法的疏漏可 以起到有效 的救济作用。由于判例 直接源 自司法实践 ,可以包容所有的法律现象 ,当 然可以通过对 已发生的、法律 尚无规定或规定不明 确的法律事实作 出裁判 ,对成文法中的诸如 “ 法律 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及立法条文 自身的瑕疵进行补 救。特别是像中国这样一个地域辽阔,世界人口最 多的国家 ,情 况复杂 ,叉处在 一个改 革开放 的年 代 ,社会生活 瞬息万变 ,立法不可能做 到尽善尽
必要的。因为一方 面判例法 与制定法只是两种法律
出版日期
ISBN号书名定价作者版别7010039240“是”与“真”--形而上学的基石27王路人民7010041067商事案件法律适用与审判40张劲晗人民7010041652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与审判43唐德华人民7010041660民事案件法律适用与审判47唐德华人民7010041679行政案件法律适用与审判38唐德华人民7100032784自反性现代化:现代社会秩序中的政治、传16乌尔里希商务7108013371论戴震与章学诚20余英时三联7108013460现代化之忧思12.8吴国盛三联7108013533经济学的开放12.8梁小民三联7108013592为了忘却的集体记忆:解读50篇文革小说15.8许子东三联7108015390社会学的想像力15(美)米尔斯三联7108015560书写与差异(上下)28(法)德里达三联7108015749知识分子论10.5(美)萨义德三联7108016028师承·补课·治学18.5费孝通三联7108016885哲学的故事120(英)麦基三联7108017512多面的历史:从希罗多德到赫尔德的历史探28.6(美)凯利三联7108017660文学的前途12.6夏志清三联7108018446历史本体论·己卯五说24李泽厚三联7108018462在上帝与恺撒之间:基督教二元政治观与近19.6丛日云三联7108018470论治史25(法)阿隆三联7108018683屈服史及其他:六朝隋唐道教的思想史研究23葛兆光三联7206040195房屋拆迁维权指南10崔卓兰吉林人民7206041612知识分子为什么反对市场18.6何怀宏吉林人民7206043968物业服务维权指南10崔卓兰吉林人民上海人民7208048509资本主义精神:民族主义与经济增长37(美)格林菲尔7208048762警世杂谈20吴元浩上海人民7208048991国家的艺术:文化、修辞与公共管理20(英)胡德上海人民7208049300现代化与法治化:上海城市法治化研究22刘云耕上海人民7208049378大案惊天20吴元浩上海人民7208049505案海钩沉20吴元浩上海人民7208050074科技断案20吴元浩上海人民7209030891民主论28徐东礼山东人民7209030905法治论22于向阳山东人民7209032835自由主义社会理论:解读哈耶克《自由秩序18邓正来山东人民7209033831“裂缝间的桥”:解读摩尔根《古代社会》14王铭铭山东人民7209033912程序正义论22徐亚文山东人民7209033920西方宪政思想史略36黄基泉山东人民7209033947语境与工具:解读实用主义法学的进路20苗金春山东人民7209034102民间法(第三卷)36谢晖山东人民7209034137法律方法(第3卷)35陈金钊山东人民7210024395失控的世界15(英)吉登斯江西人民7210024409使民主运转起来23(美)帕特南江西人民7210024417没有政府的治理25(美)罗西瑙江西人民江西人民7210024425全球化压力下的世界文化22(德)特茨拉夫7300048463现代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25钱颖一中国人大7300051154修辞术·亚历山大修辞学·论诗28亚里士多德中国人大7300051170尼各马科伦理学19亚里士多德中国人大7300051200政治学23亚里士多德中国人大7301059868国际化与国内政治20(美)基欧汉北大7301066074欧洲文明十五讲16陈乐民北大北大7301067100国际经济学中的博弈论15(美)约翰麦克7301068158民法总论案例教程25房绍坤北大7301068670知识与权力--走向科学的政治哲学19.4(美)劳斯北大7301069006美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问题研究18郭雳北大7301069294刑法学总论27刘艳红北大7301069502证券法学27朱锦清北大7301069510我国外派劳务关系法律调整理论与实务15姜爱丽北大中国社科7500436238美国的自由主义传统23路易斯.哈茨7500441258生活法律自助大全26李玉琼中国社科7501424799当代犯罪与犯罪侦破指南(上、中、下卷)258李新成群众群众7501427070日本国警察及部分执法机构概况9公安部外事局群众7501427097欧洲主要国家警察概况22公安部外事局7501428360刑侦部门管辖刑事案件执法须知36白俊华群众7501428379消防监督管理执法须知28姚伟章群众7501428565中国巡警论文集粹35杨奇群众7501428751公安边防刑事侦查常用法律法规选编22公安边防管理群众7501428778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26白俊华群众7501428786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执法须知18曾斌群众7501428794涉外警务执法须知33高文英群众7501428921反侦查行为研究14苑军辉群众7501428948公务文书写作技法与处理规范19谷福生群众7501428964刑法案例选编23罗旭红群众7501429170公安派出所执法须知34姚伟章群众7501429189监所管理执法须知27姚伟章群众7501429235公安执法监督须知29刘林华群众7501429499新编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与案卷组30谷福生群众7501429502中国当代吸毒问题成因与治理15杨丽君群众7501429634杀人犯罪案件侦查要略22王铁兵群众7501429642最新劳动教养案件认定、查处、法律依据45时庆本群众7501429715学校法律纠纷案例评析(二)25李壑群众7501429812公安队伍建设执法须知35高德原群众7501429901治安行政执法须知45邢捷群众7501430373罪犯心理矫治导论25狄小华群众7501430470骗局论18刘水清群众7501430551自然辩证法和历史唯物论12魏忠英群众7503609435法理学(第二版)29周永坤法律7503611804赔偿法律手册(2004.第3版)25法规中心编法律法律7503611812房地产法律手册(2004年.第5版)29法律法规中心7503619791法理学24张文显法律750362024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法律7503622105亲属法(第四版)23杨大文法律7503631384劳动法律手册(2004年 第3版)25法律社法规中法律7503632453罗马法概论(第二版)18尼古拉斯法律7503635541商业银行常用法律手册(2004年 第3版)48朱克鹏法律法律7503637269民事办案手册(2004年 第5版)46法律出版社法7503641444司法审判动态与研究(第2卷 第2集 总第515毕玉谦法律7503641835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卷)38法律750364497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研究25胡锦光法律7503645237寻找法律的印迹28.6余定宇法律7503645253资本主义社会的福利国家20R.米什拉法律法律7503645261社会保障经济学33卡特琳.米尔法律7503645288当今世界的社会福利33威廉姆H.怀特7503645652统一商法典[第5版]38[美]斯通法律法律7503645679法理学:法律哲学28瑟亚.P.辛哈法律7503645725比较法律传统[第2版]25玛丽.A.格林7503646020国际经济法总论35屈广清法律7503646039房地产买卖租赁案例精析18梅新波法律7503646039国家赔偿与行政诉讼案例精析19梅新和法律7503646063法典中的西夏文化: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20杨积堂法律7503646209刑法必读法律法规(2004年版)7法律考试中心法律7503646233波斯纳及其他:译书之后22苏力法律7503646241批评与自恋:读书与写作25苏力法律7503646268民商法研究(第6辑)38王利明法律7503646403罪刑均衡实证研究28白建军法律法律7503646411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四川2002年卷)(总第46四川省高法编7503646454漫游虚拟法律图书馆:在线法律资源研究指49刘丽君法律7503646497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中的法律问题分析25张远忠法律7503646640房地产开发与销售45唐波法律7503646640海事海商36李雪冰法律7503646640商事仲裁38潘修平法律7503646640知识产权诉讼42王立华法律7503646640资产收购39朱小辉法律法律7503646772劳动教养立法研究60司法部劳教局法律7503646829刑法的根基与哲学15(日)西原春夫7503646934美国法通讯(第二辑)36林晓云法律7503646950物殊人生:漫画监狱教育改造25柴伯谦法律7503647000办理金融案件法律手册45本书编辑编法律7503647108婚姻法司法解释关联精析18法律法规中心法律法律7503647116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联精析15法律社法规中法律7503647140审判研究(2004年第一辑)(总第二辑)20本书编辑委员法律7503647159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3年卷·3)15高法研究室编7503647167检察论丛(第8卷)35孙谦法律7503647175司法独立问题研究28谭世贵法律法律7503647191法律专业学生法律手册(第二分册)(2004年16法律法规中心法律7503647191法律专业学生法律手册(第一分册)(2004年16法律法规中心7503647221立法研究(第4卷)38周旺生法律7503647256西方法律思想史36严存生法律法律7503647264竞争与法律:权力机构、企业和消费者所处28(比)保罗·纽法律7503647272农村干部常用法规读本20法律法规中心法律750364728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期货法规汇编(2003·80中国证券监督7503647310婚姻法关联法规精选8法律法规中心法律法律7503647310民事诉讼法关联法规精选8法律社法规中法律7503647329刑法关联法规精选8法律社法规中7503647337担保法(第二版)24郭明瑞法律7503647345国际商法(英文版)25姜作利法律7503647558日本税法38金子宏法律7503647574民商法前沿(第2辑)15杨立新法律7503647639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合同问题32朱征夫法律7503647701财税法论丛(第3卷)28刘剑文法律7503647728公司股权转让操作指南35戈宇法律7503647728企业产权改革法律实务30李宇龙法律7503647736银行国际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32王丽丽法律法律7503647744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浙江2002年卷)(总第58浙江高级人民7503647752仲裁与法律(2004年第1期 总第90期)10杨春雷法律7503647752仲裁与法律(2004年第2期 总第91期)10杨春雷法律7503647752仲裁与法律(2004年第3期 总第92期)10杨春雷法律7503647752仲裁与法律(2004年第4期 总第93期)10杨春雷法律7503647752仲裁与法律(2004年第5期 总第94期)10杨春雷法律7503647752仲裁与法律(2004年第6期 总第95期)10杨春雷法律7503647787案例分析专题例解45张能宝法律法律7503647795重点法条导读65法律考试中心7503647841核心课程关联导读·证券法20吴弘法律7503647973WTO概览28芦琦法律750364801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3法律750364801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3法律7503648155广东知识产权案例精选(第2辑)28陶凯元法律法律7503648449司法考试疑难问题解答38北京万国学校7505837354比较金融研究12陈威经济科学7505839357演化的自由--关于中国经济转型的诠释与16李振明经济科学7505839381银行公司治理与控制48蔡鄂生经济科学7505839519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研究15谢荣经济科学7505839527上市公司收购12高大勇经济科学中信7508600363法律 信息 信息技术(影印本)68艾利.里德曼上海三联7542612395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12.4文森特.奥斯7542614312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19韦森上海三联上海三联7542618652联邦主义探索22丹尼尔J伊拉7542618695法律人的城邦29强世功上海三联政法大学7562013276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30(美)弗里德曼7562016356法律进化论(法源论)38穗积陈重政法大学政法大学7562017689欧陆法律发达史33[美]孟罗·7562022801中国经济组织法36漆多俊政法大学7562022909企业法20郭富青政法大学7562023018日耳曼法概说21李宜琛政法大学7562023166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民总债合编)31芮沐政法大学7562024537海商法14李曼苓政法大学7562024758公司法新论22吴春岐政法大学7562024782侦查讯问22魏鹏政法大学7562025010中国商事习惯与商事立法理由书45张家镇政法大学7562025169新中国法制研究史料通鉴(1-11卷)1800本书编写组政法大学7562025177犯罪学及刑罚学63齐林政法大学7562025517中国违宪审查制度26王振民政法大学7800118940专利行政案件判例集(1994-2001)(上下)80程永顺专利文献7800118983住宅商品房交易与物业管理案例评析及法58朱树英专利文献7800119262劳动合同实务指南18王淑焕专利文献7800119335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法官点评25程永顺专利文献7800501574社会理论的基础(上下)66詹姆斯.S.科社科文献7800566595刑法罪名适用图表(袖珍本)48刘家琛人民法院7800567923反不正当竞争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76回沪明人民法院7800738477审判证据(第二版)82托马斯.A.马中信民主法制7800786366惩治与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指南(2003年第312高检渎职侵权民主法制7800786366惩治与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指南(2003年第412高法渎职侵权民主法制7800788059法制参考(2004年第1辑)10《法制参考》民主法制7800788059法制参考(2004年第2辑)10《法制参考》民主法制7800788083保险规章制度汇编(2003)55中国保险监督7800788091最新刑事法律适用手册(2004年版)50沈德咏民主法制780078822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解24何永坚民主法制民主法制7800788334法律工作手册(2004.1)10法制工作委员民主法制7800788342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28.5(美)托克音顿7800788458《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15张元民主法制780083976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编注20纪明中国法制7800839788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10中国法制7801074861法官讲法22李克中国方正中国方正7801076192知识产权办案参考(第8辑)9.6社科知识产权7801076214知识产权研究(第十五卷)25唐广良中国方正7801076443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298本书编辑组中国方正7801076737刑法(第二版)(注译本)65(美)辛格中国方正7801077660公共行政学40应松年中国方正7801077695监狱法律法规导读36葛炳瑶中国方正7801493214论表达自由23甄树青社科文献社科文献7801496175自由主义的终结26伊曼努尔华勒7801496434永远徘徊32汪丁丁社科文献7801496442幽灵自述22汪丁丁社科文献社科文献7801497309通过社会学去思考20齐尔格特.鲍社科文献7801497414所知世界的终结--二十一世纪的社会科学20伊曼纽尔沃勒7801499026效率、公平与公共政策18黄有光社科文献7801499794新兴古典经济学与超边际分析(修订版)27杨小凯社科文献中国物价7801556003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12好医生医学教7801556038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解释与案例30本书编委会中国物价7801556585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及25李文阁中国物价780155659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及实用指28李文阁中国物价7801556674中国最新银行业法学习问答38王强中国物价780161106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72回沪明人民法院7801614585司法文件选2003(1-12)38高法研究室编人民法院7801616308物业管理条例分解适用集成(上下)99马原人民法院780161631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分解适用集成55马原人民法院780161632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分解适用集成60马原人民法院780161633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解适用集成60马原人民法院7801616561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2003年第3卷 总第125沈德咏人民法院7801616847世界著名十大法学家评传36徐爱国人民法院780161705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卷66人民法院7801617118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精析35孙南申人民法院7801617290人民法院案例选(二○○三年第二辑)(总第25高法中国应用人民法院7801811984中国侵权法比较法案例分析85张玉卿商务7801811992中国合同法比较法案例分析(全二册)200张玉卿商务7801812018中国对外贸易法案例分析38张玉卿商务7801812026中国担保法比较法案例分析70张玉卿商务7801820495对外货物贸易16中国法制7801820495对外技术贸易21中国法制7801820495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11中国法制7801820495个人所得税10中国法制7801820495律师法11中国法制780182049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4中国法制7801820495刑法35中国法制7801820495增值税11中国法制7801820495仲裁法14中国法制7801820495著作权法14中国法制7801820533营业税11中国法制中国法制7801820800行政处罚法及其配套规定6中国法制出版中国法制7801821548证据规定9中国法制出版中国法制7801821599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释义12本书释义编委7801822358道路交通事故赔偿20刘东根中国法制7801822579国际商法21金晓晨中国法制社科文献7801901010为社会学辩护25安东尼.吉登78806306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讲解(V 2碟装80李援法律 法制音710003924X公法研究(第二辑)48胡建淼商务720903417X选举及其相关权利研究--美国选举个案分21王雅琴山东人民730106585X经济法案例教程34肖江平北大750142876X经侦部门管辖刑事案件执法须知20肖琼群众750142943X刑事侦查执法概述18李新成群众法律750364527X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32[丹麦]安德森法律750364544X宪政与自由:铁面大法官胡果·L·布莱克34(美)霍华德·法律750364558X国际贸易和投资[第2版]30[美]弗尔瑟姆法律750364642X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广东2001年卷)(总第50广东省高法编750364690X网络对社会的挑战与立法政策选择:电子商20高富平法律750364723X俄罗斯民事诉讼法研究25张家慧法律750364754X欧盟民商事管辖权比较研究20罗剑雯法律中国法制780083977X民事诉讼法及其配套规定10中国法制出版780107579X刑法问题与争鸣(2004年第一辑 总第9辑)35.5中国方正780107632X国际IT法律问题研究29.2蒋新苗中国方正780107632X国际民商法专题研究25.6李先波中国方正780107646X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理论20李伟迪中国方正780107727X论犯罪与刑罚(四十七章版)20(意)贝卡里亚中国方正780161657X买卖合同案件判定解说28何志人民法院780181200X中国知识产权法比较法案例分析(全二册)168张玉卿商务780182248X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25胡平中国法制社科文献780190091X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一种对解释社会学25安东尼.吉登出版日期册/包2003-10-112 2003-12-19 2004-2-19 2004-2-18 2004-2-110 2001-8-118 2000-6-113 1999-11-120 1999-10-119 2000-4-116 2001-7-118 2001-9-19 2002-4-122 2002-7-113 2002-8-118 2003-1-110 2002-12-121 2003-5-17 2003-5-115 2003-8-111 2003-8-111 2004-1-125 2003-1-115 200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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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判例法的传统与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1)
中国判例法的传统与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1)当今中国正处于深刻的变革中。
其主要标志就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变革呼唤着法的变革,法的变革仰仗法学研究的探索、开道。
近年来,一些法学家呼吁借鉴国外法治的优点和我国优秀的法律传统,构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的现代化的法律体系。
为此,研究中国判例法的传统与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主要特点,是很有意义的。
一、“混合法”是中国的法律传统长期以来,在中外法学界据统治地位的观点是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只有两种法律传统,即以“立法至上”为理论支柱的“成文法”和以“司法至上”为理论支柱的判例法。
“成文法”以成文法和法典编纂为特征,将立法、司法从形式上严格分开,法院的判决只是运用法律的结果,而不能作为法律的渊源,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法国、德国等国家最早实行此类法律体系,故称其为“大陆法系”。
判例法以法官“遵循先例”为特征,即法官援引判例作为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法官所创制的判例,定期汇编刊印发行,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英国、美国等国最早推行此类法律体系,故称其为“英美法系”。
然而,历史告诉我们,,法律发展史上还存在着一种与上述两种法律传统截然不同的法律传统,这就是以上述两种法律体系相结合的法律传统,可以称之为“混合法”体系。
这种法律传统以对成文法和判例法并重为特征,即当成文法宜于社会生活时便制定颁布成文法并运用之裁判案件;当无成文法或者现有条文法不宜于社会生活时便创制和运用判例,当条件成熟时将判例上升为法律条文。
中国古代、近代乃至现代实行的就是这种混合法体系。
据史书记载,夏朝的法律称为“禹刑”,商朝的法律称为“汤刑”,西周时期有《周礼》、“吕刑”等法律制度。
春秋时期,当时的郑国和晋国先后制定、颁布成文法;至战国时期,各国纷纷相继制定、颁布成文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魏国的《法经》。
之后,秦朝有内容庞杂、具体的《秦律》,汉朝有《汉律》60篇,隋朝有《开皇律》;唐朝有集封建法律之大成的《唐律疏议》,共土2篇502条;宋朝有《宋刑统》;元朝有《大元通判》,20篇2529条;明朝有的判例法。
中国法律思想史作业答案
中国法律思想史作业答案作业1一.选择题1.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最早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与偶犯的是(周公)。
2.将“兼爱”用在政体和行政上,就是墨家所说的(尚同)。
3.反对身份等级严格界限,或反对身份尊卑不同而同罪异罚的是(墨子)。
4.刘颂重新解释了“看人设教”“随时之宜”等观念,将其定义为(立法原则)。
5.儒家思想真正在意识形态领域取得独尊地位是(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
6.黄宗羲认为立法的最高原则是(天下为主,君为客)7.猛烈抨击君主专制的思想家是(龚自珍魏源)。
8.“三民主义:的首要问题是(民族主义)。
9.西周时“终”与“非终”是指(惯犯与偶犯)。
10.下列说法是《老子》提出的(“达于道者,反于清净;究于物者,终于无为”)。
11.提出“变法乃天下之公理”的思想家是(梁启超)。
12.经张斐确认,《刑名》置于律首的体例再未改变,这种体例始于(曹魏《新律》)。
13.理学的集大成者是(朱熹)。
14.第一个提出立法应该“以天下为主”,保证人民在政治上和官吏平等的思想家是(黄宗羲)。
15.“中华民国”一词的发明者是(章太炎)。
二.名词解释1.权能分治说:为了防止西方三权分立的流弊,实施五权宪法,孙中山提出了“权能分治”学说,他把国家权力分为“政权”与“治权”。
“政权”指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
“治权”指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
他认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应把“政权”交给人民管理,但又认为人民没有能力管理国家,应由有能力的专家组成政府,治理国家事务。
若能权能分立,互相制约,各司其职,就能实现民主政治。
2.学校议政:黄宗羲极力赞扬汉、宗太学生的清议,认为学校确实能代表人民的舆论,扩大学校的职能,使它成为清议的机关,监督政府,国家无论行政、外交、军事、刑狱等等,都应当通过学校的意见来执行。
大大推重学校的政治作用,让它主持公是公非,对政府施行一种监察权,这样的学校就近似一个议会。
3.以德配天: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中国古代的判例制度及其当代借鉴
中国古代的判例制度及其当代借鉴
判例制度是指司法实践中积累形成的一系列典型案例及其判决结果,作为法官判案时确定法律适用和裁量的参考依据。
在中国古代,判例制度主要是由历代法律经验总结而来的各种案例和判决,具有实用性、普遍性和权威性。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特点:
1.历史悠久。
早在汉代已开始形成判例制度,唐代更为完备和普及。
2.权威性强。
判例制度是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被认为是法律精神和道德原则的具体体现。
3.实用性强。
判例制度针对具体案件,依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司法裁决,具有实践性指导意义。
4.范围广泛。
判例制度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也适用于民事、商业等方面的案件。
5.适应性强。
判例制度是在特定时代和社会背景下形成的,具有时代性和相对适应性。
当代借鉴:
1.加强案例指导。
借鉴中国古代判例制度,加强实践案例的总结和汇总,形成可借鉴、可参考的案例库。
2.提高法律适用水平。
通过借鉴和分析案例,加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从业者的法律适用能力和解决案件的能力。
3.推进司法改革。
借鉴中国古代判例制度,发挥案例制度的作用,推动司法体制机制创新和人才培养,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美国最高法院先例形成过程探析——兼论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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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例判决制度”在中国推行的可行性
先例判决制度在中国推行的可行性分析什么是先例判决制度先例判决制度(Precedent System)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将之前已经确定的案例作为参考,根据先前的判例来解决当前的案件。
这一制度在欧美法系国家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和发展。
中国现行的判决制度是以“以案释法”为原则的,即“案例法”制度。
在该制度下,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考虑以往的类似案例并以此来判断和解决当前案件。
但是,由于案例法制度下的先前案例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这就导致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难以保证判断和裁决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因此,许多法学家和学者提出了先例判决制度,旨在解决现有案例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促进判决的透明、公正和一致。
先例判决制度的优势提高司法效率先例判决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司法效率。
在案例法制度下,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包括先前案例、法律条文、证据等多方面的因素。
而在先例判决制度下,司法人员在判断和裁决案件时只需要考虑先前已经确定的先例案例即可,这将极大地简化司法流程和减少司法成本。
保证司法一致性先例判决制度可以保证司法判断和裁决的一致性。
在案例法制度下,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往往会有不同的判断和裁决结果,导致司法判断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
而先例判决制度下,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参考的是先前已经确定的先例案例,这就会保证司法判断和裁决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提高法律透明度先例判决制度可以提高法律透明度。
在案例法制度下,由于案例本身并不具备司法约束力,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往往要考虑大量的因素,这极大地降低了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而先例判决制度下,案例本身就具备司法约束力,这就会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先例判决制度在中国的可行性虽然先例判决制度在欧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和发展,但在中国的可行性仍有待考量。
首先,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欧美国家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中国的法律体系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其次,中国的司法体制和法治建设还需要不断完善和巩固。
司法独立的干预分析
“ 干涉 ” , 是指 违反法律 规定干 扰司法 活动 的正 常进行 , 而不是
指 正常 的建议 、 批评 或意见 。 第二, 人 民法 院 、 人 民 检 察 院 独 立 行 使 审判权 、 检察 权 , 必须 严格 遵守 宪法 和法 律 的各项 规定 。
这 一含 义具 体包 括三 个方 面 的内容 : ( 1 ) 人 民法院 、 人 民检察 院必须 在宪法 和法律规 定的权 限范 围内行使职权 ,即必须按 照分工 负责的原 则行使 自己的权 力 , 而不得越 权行 事 。( 2 ) 人 民法 院 、人 民检 察院必 须严格依 照法定 程序和规 则行使 职权
“ 人 民法 院 和人 民检察 院依 照法 律规 定独立 人的 干涉 。 ” 我 国的司法独 立 主要 包括 两层 含义 : 第一 , 人 民法 院 , 人 民检察 院独 立 行使
审判权 、 检察 权 , 不受行政 机关 、 社会 团体和个人 的 干涉。 所 谓
“ 在听审 中 .法庭 不应将 旁听 的机 会仅 限于某一 特定 的阶层 。 而应 该允许 当地 、 国内的及 国外 的观察者 出席 , 以使 正义 不仅 已实现而且 是 以看得 见的方 式实现 .报社及 其他新 闻媒 介 的 代 表可 以在公开 审判 中出席 。”
三、 我 国 司 法 独 立 的 客 观 实践 情 况 ( 一) 法 官 不 独 立 无 法 确 保 司 法 公 正 的 落 脚 点 。 司法 独 立
理论 前 沿 2 0 1 3 年第 1 2 期
司法 独 立的干预分 析
刘振 宁 厉 业
( 广 东外语外 贸大学法 学 院 , 广 东 广州 5 1 0 0 0 0 ) 【 摘 要】 古希腊 思想家亚里士 多德早在 公元前四世 纪就 著写 了《 政 治学》 一书, 提 出了议 事机能 、 行政机 能、 审判 ( 司法 ) 技 能的 分权思想。中国在 长达 几千年 的奴 隶制和封建制社会 中一直 维持 着司法与行政 不分的政 治体制 , 直到 鸦片战争后司法独立才得到 中国学者的关注 。近几年 , 由于“ 许 霆案” 、 “ 药家鑫” 等案件的发 生, 学术界 、 司法界和舆 论界展开 了社会舆 论与 司法独立之 间的对
判例法的引入及相关问题
判例法的引入及相关问题作者:杨希来源:《管理观察》2009年第32期摘要:律师、法官、法学家形成统一的职业伦理对构建稳定的、互动的法律共同体有重要作用。
中国的宪政之道贵在运用宪法,而不是修改宪法。
只有在尊重市场逻辑的基础上,重构政府的职能,培育社会和政府的良性互动机制,最终实现法治。
以上一系列的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司法独立的实现。
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标,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就目前的改革来看,处理司法外部的问题暂时还不成熟,从改革司法内部的问题入手才是切实有效的做法。
其中,引入判例法制度对于形成稳定的法律共同体、实现司法独立以及向“宪政时代”过渡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
关键词:法律共同体判例法制度司法独立1.判例法制度对司法独立的意义首先我们来阐明司法独立的真正的涵义。
我们所说的司法独立不仅是指机构的独立,更重要的是指运作逻辑的独立。
政治的逻辑是稳定,经济的逻辑是效率,司法的逻辑则是公正。
回想一下,司法在之前的社会生活中无论是作为阶级镇压的暴力工具还是国家治理的工具,或者是作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工具,它都缺乏自身独立的逻辑。
1993年肖扬院长提出“司法公正”口号意味着司法开始确立自己不同于政治经济的运作逻辑,意味着司法的目标或者功能仅仅是实现社会公正,至于阶级统治问题和经济建设问题,那是政府的任务而不是司法的任务。
和立法权的公正性建立在公共投票的基础上不同,司法权如果建立在投票的基础上就成了我们批评的“大众司法”。
司法公正只能建立在理性论证的基础上,即建立在法律知识和法律推理的独立性之上,形成自己独立的知识运行的逻辑。
这样的知识传统需要通过法院的判例来积累。
判例法制度的精髓之处是法官创制并解释法律,且坚持“遵循先例”的原则: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当遵守以前同类案件判决所确立的法律原则;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约束力。
法官与立法者和法学家不同的是,由于解决纠纷的具体性或者特殊性以及解决纠纷的迫切性,使得法官不可能像立法者或者学者那样来探讨这些问题,他们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是针对具体案件的。
从案例到判例---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案例之判例化改造(沈解平 黄再再 金 权)
从案例到判例---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案例之判例化改造沈解平黄再再金权上传时间:2007-1-17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案例进行司法解释的历史由来已久,但是,单独制作并发布案例则是进入80年代以后的事情。
在一个以制定法为唯一正式法律渊源的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案例的做法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并且在事实上产生了远远超过“案例”这个词所能够包涵的作用。
但是,不可忽视的是,这种做法也存在着根本性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改造。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案例的情况简介自1985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创办公开发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开始以《公报》的方式公开发布案例,这些案例都是经过中国最高审判组织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在《公报》的创刊早期(1986年第2期以前),每个发布的案例后面还专门加注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一段按语,就案件中所形成的审判经验进行总结,并且还明确表示“可供各级人民法院借鉴”。
在1994年至1999年的各期中,则专门在每期目录后注明了“本刊司法解释与案例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除少部分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或复核的案件以外,主要源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的案件,其中多数是复杂疑难的或者新类型、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法律未予规定的案件,具有不同程度的代表意义。
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报送或推荐后,经过《公报》编辑部筛选修订,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查通过,方在《公报》上刊出。
截止200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以《公报》方式发布的案例已达366个,广泛涉及刑事、民事、经济、海事、行政等各个方面。
实际上,在《公报》创刊之前和创刊早期,最高人民法院也用其他的两种方式发布过一些案例:一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将案例作为一般文件下发,供各级法院参照执行;另一种是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司法解释下发,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遵照执行。
[2]这两种方式在《公报》创刊前和创刊早期,曾经被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案例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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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卷第5期河北法学Vol .22,No .52004年5月He bei Law S cience May .,2004“先例判决”与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刘振环,白 非收稿日期:2004-01-07作者简介:刘振环(1965-),男,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白 非(1966-),女,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浙江宁波315100)摘 要:自“先例判决”制度在我国产生以来,引起了法学理论界的争议,作为一项司法改革的新举措,尽管存在诸多值得商榷和需要完善之处,但它对我国司法改革所起的积极作用是不能否定的。
但“先例判决”毕竟不是判例法,如何借鉴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是我们法学理论界应当加以重视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关键词:先例判决;判例法;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中图分类号:DF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4)05-0127-04Precedent Judgement and Establishingthe Characteristic Judicial Precedent in China SystemLIU Zhen -huan ,BAI Fei(Law S chool ,Zhejiang Wanli Univeis ity ,Ningbo 315100China )Abs tract :Since the “precedent judgement ”system is created in ou r country ,it has caus ed dispu tes in the boundary of the law aca -demic theories .Though it exsits many deserve problems w ith need to be perfected ,as a judicatory reform it would made positive effect to our j udicatory reform .After all the “precedent verdict ”is not the case law ,how to draw lessons from common law system and how to establish the characteristic judicial precedent in China system graduall y ,is one of the probl em that need to be res olved .K ey words :precedent judgement ;case law ;the characteristic judicial precedent in China system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步伐的逐步加快,各级各地法院新举措层出不穷。
法院主动实施并在社会上造成一定效应的改革“亮点”,诸如:庭审电视直播、主审法官制度、一步到庭当庭宣判、证据开示制度、举证期限制度、统一司法考试、穿法袍敲法槌、裁判文书附“法官后语”、小额案件简易审判、设立执行局实行执行工作“垂直领导”、推行债权凭证制度、设立法官助理、单列书记员序列。
建立组合新颖的审判机制以及“先例判决”制度,等等。
正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才有力地推动了中国司法改革的步伐。
其中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借鉴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首创“先例判决”,规定审理同一类型的案件,法官应当参照先例作出裁决,这一改革引起司法界的关注。
这无疑是新近一个时期在法院发生的改革“亮点”之一。
由于我国一直以来把制定的成文法作为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中原区法院推出“先例判决”制度,无疑会成为击水之石,引发涟漪在所难免。
反对者认为,法院仅有司法权,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只有司法解释权。
一个区法院无权立法,更无权确认判例为法律渊源。
“先例判决”不符合整个中国的司法体系,客观上有强化审判委员会权力的倾向。
况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审判可加以参考的判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权确认,并通过判例汇编或者公报等形式公诸于众。
而中原区法院试行的“先例判决”制度,是将自己拔高三级,自我加冕地享有了最高法院的权力。
况且,即便是经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的典型判例也只不过具有“参考比照”价值,“先例判决”又何来对同类案件的拘束力?赞成者认为,中原区法院的这项司法改革举措尽管名为“先例判决”,但与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的“遵循先例原则”并非完全一致。
在英美法系国家里,法官判案所遵循之先例,大多是在无制定法可遵循的情况下,由法官依据本人的知识、良心以及社会习俗对案件所作的判决,因此,英美法系国家素有“法官造法”之称。
而中原区法院作为先例的判决,却只是对一些新类型的、有代表性、有指导意义的案件,依据现行制定法的规定,经过认真斟酌推敲而作出的—127—判决,它不过是对现行制定法的理解与适用,因此,司法权蚕食立法权之说也就根本无从谈起。
我们认为,“先例判决”制度是在坚持中国现行法律体制的前提下,向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作出的大胆借鉴,是中国审判制度改革的一次有益尝试。
作为一项司法改革的新举措,尽管存在诸多值得商榷、需要完善之处,但思路与方向是值得肯定的。
一、实行“先例判决”对我国司法改革具有积极的意义按照中原法院方面的解释,“所谓`先例判决'制度,是指经过某种程序被确认的`先例判决'对今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拘束力,其他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人员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应该遵循先例。
”即借鉴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规定审理同一类型的案件,法官应当参照先例作出裁决。
所谓“经过某种程序”,主要是指经过该院审判委员会的审核。
按照规定以下案件可以成为先例案件:第一,新类型的案件;第二,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件;第三,对审判技巧,运用证据,使用法律等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件;第四,对本院审判工作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件。
特别引人注目的是,这项制度强调了审判委员会的作用,“独任庭和合议庭不参照先例审判作出判决时,要向审判委员会说明理由并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
”就在这样的规定下,中原区法院运用这一项制度已经确立了5起先例(均来自该院的以往判决)。
由于所确认的“先例判决”还被汇编成册,提供给当事人公开查阅,因而实行该制度被认为具有诸多的好处,比如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减低改判和发还率,以及保持同类案件判决的基本一致,发挥法的指引作用,树立司法权威,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等等。
由此可见,“先例判决”制度对于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进步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一)有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首先,“先例判决”制度具有明确的现实针对性,很好地回应了理论和现实发展的需要,代表了中国司法和法制发展的一个方向。
“先例判决”制度的实行,使当事人在没有介入诉讼前,就可以方便地查阅同类案件在法院的先例结果,“增强当事人对诉讼风险的预测能力”。
因为法律的作用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人们的社会生活提供合理的预期,这种可预期性不仅对法律的创制提出了要求,而且更需要在法律的适用上予以落实。
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提出“遵循先例”的要求,体现了法律可预期性的要求,体现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公平正义原则。
其次,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的滞后性和法律条文本身的概括性及抽象性,中国法官比公开承认自由裁量权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握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然而当前我国对自由裁量权的不规范,法官整体素质的参差不齐,不同的法官对制定法的理解各不相同,致使相同事实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甚至在同一个法院的不同法官手里判决结果往往大相径庭,这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不利于适用法律所要达到的维护公平、正义目的的实现。
中原区法院推出的“先例判决”举措,虽然对其他法院没有指导性,但起码在本法院范围内做到了相同案件相同对待,保证了法律在一定范围内的统一性。
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先例判决”能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对某个概念的认识,并通过一系列的案例,使其他法官从案例中更好地理解法律术语,更好地适用法律,从而达到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统一。
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减少法官的司法随意性,最终实现裁判结果的基本一致。
再次,实行“先例判决”制度,任何一次判决都可能成为下次相似案例的依据,这就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切实体会到精益求精对待每一个案件的内在压力。
而且,用以往相似案例作为参照,使得办案有了更多的透明度,也有了来自当事人更多的监督,因而对司法公正有促进作用。
同时,在历史上和现实中,虽然“遵循先例”一直是普通法系国家的一个突出标志,但在当今的大陆法系国家,也越来越体会到其中的合理性,从而在制度和实践上表现出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程度上予以吸纳的现象。
说到两大法系的趋同,这可以说是一个最为重要的方面。
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中国在“入世”和不断开放、融入世界的情况下,进行“遵循先例”的改革,无疑将大大改观中国法制和司法在世人眼里的形象。
因为,多少年来,当外国的法律学者和法律实务者得知中国的法官可以不顾及自己和同行先前的判决时,他们是非常惊讶的。
(二)可降低办案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如果说“相同案件,相同对待”是实现公平原则的一个必要条件,那么,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审结案件便是实现效率的一个必要条件。
无疑,为法官审案提供一个可资参照的现成的案例,审理的速度可以大大加快。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判处缓刑和无罪必须上报审判委员会决定。
现在,有了先例,中原区法院的法官们就可以直接根据先例来判决。
这在提高审判效率的同时,也大大减轻了审判委员会的负担。
原来每一个疑难案件都必须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浪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
实行“先例判决”后,只要有先例就没有必要再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而可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人员直接遵例作出大体一致的判决。
法官作出判决时也可“驾轻就熟”,合理“偷懒”,大大缩短做出宣判的时间。
而这种偷懒带给老百姓的却是诉讼的便利,如涉及同一利益纠纷的集体诉讼,按照规定集体诉讼必须一个一个地按个案方式单独判决。
过去只要集体诉讼第一起案件报请审委会批决,其他都得一个一个地报请审委会批决,从而拉长了诉讼时间。
先例判决的试行,使得如今的第一起判决文书就成为集体诉讼的样板,其他判决可以“依样画瓢”。
此外,作为依据的先例既已生效定案,就说明其经过了或经得起上诉、重审的“锤炼”,因而循例作出判决也可使上诉、重审等现象减少。
这样做既可以降低审判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可以提高审判效率,让司法资源更多地投向更为复杂或暂无先例的重大疑难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