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处罚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标准
备注
填报登记表 类的建设项 目
1
环 影 评 文 未 批 未 批 的
境 响 价 件 报 或 经 准
填报报告表 类的建设项 目
1
特别 严重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较大社 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可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情形分类
轻微 一般 填报登记表类 的建设项目 严重 特别 严重 轻微 一般 填报报告表类 的建设项目 严重 特别 严重 轻微 填报报告书类 的建设项目 一般 严重
参照执行各单行法律、 法规的裁 量标准。
轻微 填报登记表 类的建设项 目
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 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的 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 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 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 5 万元罚款
一般
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裁量标准
可处 5 万元罚款 可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可处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
2
环境影 响评价 文件未 报批或 未经批 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 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 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程度和情节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 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 生产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较大 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 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 生产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较大 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 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 生产的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它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
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破坏的两大“法宝”,是中国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制度化。
凡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认可以开发建设的项目,建设时必须按照“三同时"规定,把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防止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使用后产生新的环境问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也要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主要环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关键是保证环境保护的投资、设备、材料等与主体工程同时安排,使环境保护要求在基本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得到落实,“三同时”制度分别明确了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具体管理和监督执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时,必须严格落实“三同时"管理,即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确保相关生产经营场所安全设施设备的合理配置和及时到位,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编辑本段制度的确立“三同时”制度是在中国出台最早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
它是中国的独创,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 1972年6月,在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1973年,经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防治污染项目,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正在建设的企业没有采取防治措施的,必须补上。
附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幅度表
附: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幅度表一、常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罚款幅度的裁定(一)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表1、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的处罚。
2、本表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由总百分值确定,),但罚款金额不能低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1%。
(二)违反“注:本表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表2-2:未批先投的罚款幅度裁定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环评文件未备案的罚款幅度裁定表3:环评文件未备案的罚款幅度裁定注:本表适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四)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表4: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注:1、本裁定规则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过错责任:从违法行为的客观表现,判断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
(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表6: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注:1. 本裁定规则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 许可证里有载明要求,但其他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的。
(七)闲置、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注:1、本表主要适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闲置、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行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闲置、拆除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且有排放行为的,适用逃避监管的处罚规定。
关于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已投产的行为适用法律的复函
关于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已投产的行为适用法律的复函2010-11-30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分享到:0关于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已投产的行为适用法律的复函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6-19 生效日期: 2003-06-19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 环函[2003]174号山西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未执行环评、“三同时”制度已经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环保法律的请示》(晋环发[2003]96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受到处罚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行为,均应依法予以处罚。
对既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未执行“三同时”制度,并已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局曾于1999年在《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环法[1999]95号)和《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处罚规定的复函》(环法[1999]249号)中做过解释,即: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已经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28条处理。
二、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守法定时效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29 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该期限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28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的行为,是一种应受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
在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建成并报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前,建设单位违法投入生产的行为处于继续状态。
这种违法投入生产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继续状态。
如果该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并未终了,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发现之后,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28条的规定及时予以处罚。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
它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
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破坏的两大“法宝”,是中国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制度化。
凡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认可以开发建设的项目,建设时必须按照“三同时”规定,把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防止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使用后产生新的环境问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也要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主要环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关键是保证环境保护的投资、设备、材料等与主体工程同时安排,使环境保护要求在基本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得到落实,“三同时”制度分别明确了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具体管理和监督执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时,必须严格落实“三同时”管理,即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确保相关生产经营场所安全设施设备的合理配置和及时到位,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编辑本段制度的确立“三同时”制度是在中国出台最早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
它是中国的独创,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
1972年6月,在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
1973年,经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防治污染项目,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正在建设的企业没有采取防治措施的,必须补上。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处罚问题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处罚问题的批复江苏省环保局:你局《关于新、扩、改建设项⽬划分界限的请⽰》(苏环法[97]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其中所称“国家有关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主要是指1986年3⽉26⽇颁布的《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不论是新建项⽬,还是原有项⽬为了扩⼤⽣产能⼒⽽扩建、改建或进⾏技术改造,都必须执⾏环境影响评价书(表)的审批制度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同时投产使⽤的“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不得擅⾃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项⽬,不得擅⾃投⼊⽣产或使⽤。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项⽬,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锡市环保局请⽰中所指宜兴市第⼋化⼯⼚于1989年从原址迁往另⼀地址;迁址之后,于1995年更名为益民公司,并作为新办企业经⼯商⾏政管理部门核准成⽴。
益民公司在向⼯商⾏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之前已向环保部门填报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在报告表中注明系新办企业。
据此,对1995年成⽴的益民公司应认定为新建项⽬已属⽆疑。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的有关规定,建设项⽬在投⼊⽣产或使⽤前,其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检验合格。
据请⽰反映的情况,环保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益民公司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即已投⼊⽣产,其⾏为违反了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法应受处罚,环保部门对其依法处罚并⽆不当。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7年5⽉9⽇备注:最近更新:2019.06.24。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实施细则以下是一个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实施细则的示例:一、总则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是指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项目各参与方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同一方向上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源。
二、管理要求1. 时间要求:(1)项目启动时间、设计时间、采购时间、施工时间、投产运营时间,应该按照项目计划明确,并做到各个环节之间衔接紧密。
(2)各参与方应当按照计划进度推进项目,确保不出现进度滞后的情况。
2. 空间要求:(1)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参与方应当充分沟通合作,确保在同一建设现场上协同作业。
(2)各参与方应当按照项目要求,合理安排和利用场地资源,避免相互干扰和冲突。
3. 方向要求:(1)各参与方应当明确项目的总体目标和方向,充分协调配合,共同推动项目进展。
(2)各参与方应当遵循项目管理规范,确保项目按照统一目标前进,不偏离主线。
三、责任分工1. 项目业主负责:(1)制定项目计划,并确保项目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和统一;(2)监督和协调各参与方的工作,确保项目按时进行;(3)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跟进处理。
2. 设计单位负责:(1)合理安排设计时间,确保设计工作按时完成;(2)与业主和施工方沟通,明确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3)及时处理设计变更和问题,确保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施工单位负责:(1)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施工进度按计划进行;(2)与设计单位和业主沟通,明确施工要求和技术标准;(3)及时处理施工问题和变更,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四、监督检查1. 项目业主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的“三同时”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3.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参与方,并提出整改建议。
4. 对严重违反“三同时”管理规定的参与方可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以上是一个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实施细则的示例,具体细则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
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摘要本文阐述了当前环保“三同时”管理中的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探索有效贯彻“三同时”制度,加强环保“三同时”管理的方法。
关键词环保;三同时;存在问题;解决方法0 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同时”管理制度是我国的强制性环境管理制度之一,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
执行“三同时”制度可以有效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然而在实际中,“三同时”制度往往得不到全面有效的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中仍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不断探索解决方法。
1 存在问题及原因1.1 环保法律不完善我国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制度,国家、省(直辖市)、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负责相对应行业和规模的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和环保设施的试运行、竣工验收工作。
对国家、省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地方环保行政部门看得见但管不着,管得着的上级环保行政部门却看不见,使得一些建设项目没有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
1.2 管理体制不健全由于环保系统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环境管理与环境监察衔接机制不完善,造成审批、监察、验收相脱节。
有的地方建设项目经环保审批部门同意建设后,环境监察部门跟踪“三同时”执行情况,环保审批部门负责试运行和竣工验收;有的地方建设项目经环保审批部门同意建设后,环境监察部门跟踪“三同时”执行情况、试运行,环保审批部门负责竣工验收;有的地方环保审批部门只负责项目审批,环境监察部门负责跟踪“三同时”执行情况、试运行和竣工验收。
由于存在移交时间差和相互沟通不到位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执行,甚至出现环境监管工作“真空”现象。
1.3监察力量薄弱环境监察工作任务繁重,环境监察部门的工作除了污染源日常监管外,还承担着污染减排、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环境信访、环境应急管理、环境安全等工作,监管队伍人员、编制严重不足,环保队伍还是20世纪90年代的人员编制数量,却承担着的21世纪的环保管理任务。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奖惩条例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奖惩条例一、总则(一)为加强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家和XX市环境保护法令、法规及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环境保护(以下简称“环保”)工作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的方针。
(三)各部门必须遵守“谁污染、谁治理”、“污染者付费”及“三同时”等原则。
二、管理职能(一)公司环保工作的领导机构为“安全防火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XX市环保法令和规章制度,审查公司环保规划,讨论重大环保措施,检查监督环保规划的实施,审查环保工作的奖惩意见。
(二)质量安全部在公司分管副总经理领导下,具体负责环保工作,主要职责是:认真执行公司安委会有关决议,根据国家、XX市有关环保法令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规划环保工作并积极提出建议,同时组织环境污染调查,了解和分析公司污染情况,督促环保经费的落实,审查环保项目及实施方案,检查督促各部门环保工作,实施环保奖惩,参与环保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加强环保管理和应用技术的研究,大力开展环保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三、防治污染的主要内容(一)各部门均应遵守以下各项要求:1、在制订生产计划和改造规划时,必须落实防止废气、废水、废油、废油脂、废渣、粉尘、烟尘、烟雾、恶臭、热污染、放射性物质、噪声、震动、电磁辐射等污染的措施计划,并做到达标排放。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任意焚烧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凡有散发有害气体、粉尘的设施、设备,均应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如安装通风、吸尘和净化装置等,做到达标排放。
2、储存、运输、使用放射性物质及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放射性保护规定》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等要求,加强管理和治理,防止产生危害,对于废弃的放射性物质,应按规定地点存放在有关的容器内一并处理,严禁任意抛弃。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处罚案例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处罚案例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是指在建设项目中对工期、质量、安全三个方面进行统一管理和保障。
违反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下面是一些关于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处罚的案例:1. 某工地违规施工导致事故案例某工地在施工过程中为了赶工期,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立柱固定,结果导致一栋楼房在施工过程中倒塌,造成多人死亡和重伤。
施工方因违反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要求,被依法处以巨额罚款,并承担刑事责任。
2. 违反工期管理的处罚案例某施工队在项目建设中违反了工期管理要求,擅自延长工期,导致项目拖延交付。
业主对施工队提出索赔,并要求返还相应的违约金。
施工队因违反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要求,被处以罚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3. 未按规定购买施工保险的处罚案例某建筑公司在进行建设项目时没有按照规定购买施工保险,结果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施工事故,导致多人伤亡。
建筑公司因违反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要求,被处以巨额罚款,并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案例某施工现场存在多项安全隐患,如没有设置警示标识、缺乏安全防护设施等,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
相关部门对该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要求立即整改,并处以罚款。
5. 违反质量管理要求的处罚案例某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多项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地板起翘等。
业主对建筑公司提出了投诉,并要求返工修复。
建筑公司因违反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要求,被处以罚款,并要求承担返工修复的费用。
6. 违反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的处罚案例某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没有进行全面的安全管理,导致多起施工事故发生。
相关监管部门对该项目管理单位进行了处罚,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罚款。
7. 违反工程质量要求的处罚案例某施工方在建设过程中使用了劣质材料,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
业主对施工方提出了投诉,并要求返工修复。
施工方因违反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要求,被处以罚款,并要求承担返工修复的费用。
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22•【文号】环政法函〔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以来,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以下简称“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在法律适用、追溯期限以及后续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等方面,实践中存在不同争议。
经研究,现就有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一)相关法律规定2002年公布的原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14年修订的新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环境法 第二节“三同时”制度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 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 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 设施的, 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 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环保部门在该阶段中, 环保部门在该阶段中,应该核查建设项目环 保报批手续是否完备, 保报批手续是否完备,环保工程是否纳入施 工计划以及建设进度和资金的落实情况, 工计划以及建设进度和资金的落实情况,提 出意见. 出意见. 在施工期间要注意施工过程中对周围环境的 污染和生态破坏. 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同时投产与使用
(二)同时施工
指建设单位在委托施工任务时, 指建设单位在委托施工任务时,应委托环保设施 的施工任务; 的施工任务;施工单位在接受建设项目的施工任 务时,应该同时接受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任务, 务时,应该同时接受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任务, 否则不得承担施工任务. 否则不得承担施工任务. 在施工阶段, 在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该做到必须 将环保工程的施工纳入项目的施工计划, 将环保工程的施工纳入项目的施工计划,保证其 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做好环保工程设施的施工 建设,资金使用等资料, 建设,资金使用等资料,文件的整理建档工作以 备查, 备查,并以季报的形式将环保工程进度情况报告 环保部门. 环保部门.
“三同时”环境监察中涉及环境违法行为及查处的法律依据
“三同时”环境监察中涉及环境违法行为及查处的法律依据(一)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1、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二)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1、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
2、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三)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违法行为;1、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八条。
2、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二、“三同时”环境监察的方法和内容(一)研究环评文件和批文,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①审批时间、机关;②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③确定分配的总量控制指标;④主要污染物的种类;⑤主要生产工艺、原材料、产品、年产量;⑥提出的哪些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
(二)现场检查和调查的内容①项目名称、公司名称、法人;②审批时间、机关;③开工建设时间和进度,是否开始正式生产或者试生产;④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进度:污染防治的方案、场地、资金、设备是否落实,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进展情况,环境保护制度是否建立等;⑤已正式生产的检查环境保护设施是否建成、是否通过竣工验收;⑥试生产申请是否经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试生产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推进“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基本的安全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备、职业健康设施等。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即设计、施工、投入使用三个阶段的安全设施需要与相应的建设工序同步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
第五条建设项目各相关方应加强沟通协调,共同配合,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落实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设计阶段管理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配备专职的安全设施设计师。
第八条安全设施设计应与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相协调,保证设施的合理布局和功能的完善。
第九条安全设施设计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考虑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方便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安全设施设计应注重使用效果和成本效益的平衡,并提供明确的方案和标准。
第三章施工阶段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前,应对安全设施的布置、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进行解读,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并纳入安全设施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加强关于安全设施的操作指导和监督,确保设施的正确使用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保障安全设施的及时安装和调试,确保安全设施与建设工序的“三同时”。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确保安全设施的可用性和完好性。
第四章投入使用阶段管理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应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批准,并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投入使用单位应对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施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投入使用单位应制定安全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培训和教育。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建设项目是指在一定的时期内,通过筹建、设计、施工、试运行和交付使用等过程,完成一个固定的工程任务的系统工程。
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指的是在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指的是在建设项目的筹备、建设和运营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环境保护达标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批准手续来进行。
这三个同时指的是: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运营,必须同时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在项目筹备阶段,项目设计的过程中就应该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
项目的设计应该合理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物排放。
在设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技术标准和规范,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确保项目在设计完成后能够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项目建设阶段,施工过程中也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要求来进行。
施工现场要合理规划,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采用先进的环保设备和技术,防止大气、水体和土壤的污染。
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污染物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和监测施工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
在项目运营阶段,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方案,并进行监测和评估。
定期对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项目运营过程中不会产生严重的环境问题。
同时,建立环境应急预案和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件和紧急情况。
为了有效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需要建立一套科学、严格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
需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项目的环境监测、评估和管理工作。
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环境保护的意识和知识水平。
此外,政府和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加强对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违反环境保护要求的行为进行惩处,确保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总之,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对于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条必须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配套防治污染和预防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委托具有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其中污染较严重的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须附专家评审意见。
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一)设计依据;(二)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三)工程设施、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四)设计文件、废气排放点位图和雨水、废水排放管网布置图;(五)操作管理人员设置;(六)投资概算及运行成本。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
第六条从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应及时向县环保局书面报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建设进度。
第七条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振动、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破坏自然景观和影响人居环境。
第八条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监理制度,由公司委托具有环境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建设、安装、调试实行全过程监理,对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监督。
第九条对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跟踪检查制度,检查、核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跟踪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核实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生产产品、生产规模、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等与原审批文件是否相符;(二)了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进度,检查环境保护设施的开工建设情况、工程进度;核实废水排放管网布置、环境保护设施实际施工情况与设计方案是否相符,环境保护设施的主体、管道、阀门等设置是否合理;检查地下管道等隐蔽工程;检查污染物是否全部引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有其它不符合规范和要求的排放管道、排放方式;(三)检查施工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有违反环保“三同时”的行为,必须及时进行整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精品文档1.目的为加强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特建立此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必须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及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企业一切建设项目及工艺变动的技术改造项目。
3.规范性引用标准3.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3.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4.术语和定义三同时”管理制度——建设项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统称为建设工程)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5.部门及人员职责5.1.环境保护部负责企业建设工程“三同时”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5.2.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环保的立项、审批和验收工作。
5.3.工程项目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
5.4.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提供与工程相关的基础资料包孕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6.具体内容6.1.凡厂界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精品文档报告书(表)的报审制度。
6.2.各分子公司必须严格依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管理制度,填写本单位建设环境保护“三同时”送审表,同时向环境保护部提供工程中的物料平衡、水平衡及相关资料。
6.3.各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建设项目要组织环保设施的实施,并在污染治理上体现以新带老、增产不增污,使污染物总量控制在指标要求内。
6.4.环境保护部对严峻违背“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各分子公司,有权提出停产或限制管理要求,并报请主管经理批准下达整改通知。
对有关污染各分子公司在限期内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继续造成污染风险时,环境保护部有权向主管经理发起停产管理,并下达停产通知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在中国各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顺利进行,必须加强对安全设施的管理。
为此,本文将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二、概念解释1.建设项目:指在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的组织、指挥、经营下,经过规划、设计、施工等一系列程序开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2.安全设施:指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而设置的各种设备和措施,包括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设施、紧急救援设施等。
3.三同时:确保设计、施工、检验和使用等各个环节在时间上是同步进行的,即设计、施工和检验同时进行,检验和使用同时进行。
三、制度内容1.安全设施设计阶段(1)项目开工前,必须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设计文件应包括安全设施的种类、设置位置、数量和技术要求等内容。
(2)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确保安全设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设计单位在设计安全设施时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所处的环境条件、周边设施和人员流动情况等因素,以确保安全设施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2.安全设施施工阶段(1)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编制安全设施施工方案,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施工方案应详细说明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2)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设置和使用安全设施。
如发现安全设施存在损坏或失效的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秩序。
(3)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
对于违反安全设施使用规定的人员,应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罚。
3.安全设施验收和使用阶段(1)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必须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设施的数量、质量和合理性等方面。
(2)建设单位在使用安全设施时,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蒋先宝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台环温罚字[2021]第22号)
蒋先宝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台环温罚字[2021]第22号)【主题分类】环保【发文案号】台环温罚字[2021]第22号【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3500480000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29909315000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29909319010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2990932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510110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修订)126688610000【处罚日期】2021.06.29【处罚机关类型】生态环境部/厅/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台州市【处罚对象】蒋先宝【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09:53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温罚字〔2021〕第22号当事人:蒋先宝,男,汉族,浙江省三门县人,住XXX,身份证号XXX。
2021年4月22日,本局温岭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经营的摩托车配件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于当日经批准立案,并于2021年5月6日调查终结。
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所经营的摩托车配件加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中的摩托车制造,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但当事人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除建有2套废气处理设施和1套废水处理设施外,未建成其他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且上述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18年8月份开始在温岭市城西街道吴山工业区(台州市经纬车辆配件股份有限公司4楼)投入摩托车配件加工至今,主要生产设备为清洗槽4只、脱脂槽1只、除油槽1只、脱水机1台、喷漆流水线1条、小件喷漆台2个;主要生产工艺为配件→清洗除油→喷漆→烘干→成品;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和废水。
环境保护法常用处罚依据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 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 用,可以并处罚款。 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噪声
拆除 闲置 噪声污 染防治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 停止建设,可以处10 元以下的罚款: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 记表的;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 拆除 闲置 噪声污染防 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 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治设 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 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 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 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使其边界噪声 款。 处罚款。 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未三同时 设施未 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 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 建成或不达标 有关要求,投入生产或 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 者使用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