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化型入户抢劫案件的成功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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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被指控抢劫、盗窃案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20日20时许,李某与同伙李某杰(未归案)
到茂名市茂南区文明北路2号林某尧家内实施盗窃时,被林某尧、林某芳发现。李某为抗拒抓捕,持钢筋撬笔威胁以及用脚
踢林某尧、林某芳,后李某被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林某尧
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李某在归案后,又交代了其伙同李某杰
多次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无视国法,多次入户盗窃,盗窃数额
较大;入户盗窃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分别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转化型入户抢劫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过程: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入户抢劫的
法定量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虽李某具
有犯罪未遂情节,但其还有多宗入户盗窃犯罪事实,假如公诉
机关指控成立,李某数罪并罚后极有可能面临有期徒刑十年以
上刑罚。邓明毅律师、陈韵律师担任李某辩护人后,经会见李
某本人、阅读本案卷宗材料以及进行必要性调查后认为,李某
本人实施多宗入户盗窃犯罪行为以及在2015年10月20日20
时企图实施盗窃时被发现而抗拒抓捕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经征得当事人
同意后为当事人作有罪辩护,并提出李某抗拒抓捕的地点不应
认定为刑法上的“户内”,依法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而且是
主动交代盗窃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等较为中肯的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采纳了辩护律
师的大部分辩护观点,认定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十一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总和刑二年十
个月,决定执行二年六个月。辩护人律师的工作得到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