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化型入户抢劫案件的成功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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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转化抢劫关键问题辨析

“入户盗窃”转化抢劫关键问题辨析

“入户盗窃”转化抢劫关键问题辨析作者:余响铃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9期一、基本案情2013年某日夜间,甲在一村庄内,趁无人之机,进入乙出租给丙住宿的平房内盗窃,行窃过程中被乙发现。

乙让甲先别出来,之后,甲听到乙打电话让人来抓小偷,甲就要从窗户上跳出来逃跑。

乙用铁锨将甲堵在窗户口,并吓唬甲,不让甲从窗户跳出来。

甲从乙手中抢夺铁锨,并顺势从窗户上跳了下来拼命往外跑。

乙追上甲后按住甲,并使劲用拳头殴打甲,嘴里喊着“打死你、打死你”;甲被乙殴打后,翻身,抓起乙身边的铁锨打乙,造成乙轻伤。

甲后被赶来的群众抓获。

经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5元。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

由于甲在盗窃过程中,被乙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对乙进行殴打,由于甲的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外,所以转化为普通抢劫,不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

由于甲入户盗窃过程中,被乙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对乙进行殴打,甲的暴力行为从户内一直持续到户外,从其在户内就开始使用暴力,也就转化为抢劫,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不转化为抢劫罪,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虽然甲入户盗窃过程中,被乙当场发现,为抗拒抓捕,甲对乙使用了暴力,但是在户内的行为不属于暴力,故不能转化。

在户外的暴力行为不是为了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而实施,只是为了制服乙的殴打行为,不符合转化抢劫的主观条件,故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由于甲盗窃的数额太小,达不到“数额较大”的规定,也不构成盗窃罪,因而只能认定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评析意见从《刑法》第263条规定可以看出,适用第269条认定准抢劫罪,需要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是向抢劫转化的前提条件;第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客观条件;第三,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主观条件。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原本只是意图实施盗窃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转变了犯罪意图,突然采用暴力手段抢夺财物或者以暴力胁迫被害人交出财物的一种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往往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意图以及现场证据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本文将围绕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进行探讨,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

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原本只是想实施盗窃行为,但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由于受害人的抵抗或者其他原因,犯罪嫌疑人采取了暴力手段,将盗窃行为升级为抢劫行为。

这种情况下,需要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存在明显的转变,以及转变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描述,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考虑现场证据。

在犯罪现场,往往可以找到与转化型抢劫行为相关的物证和痕迹。

被害人的伤情、作案工具、现场监控录像等都可以作为认定转化型抢劫的重要依据。

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需要对现场证据进行认真调查和分析,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实际行为和意图。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前科记录。

如果犯罪嫌疑人之前有类似的犯罪记录,那么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就需要考虑其前科记录对当前案件的影响。

如果犯罪嫌疑人之前有盗窃、抢劫等相关犯罪记录,可以推断其在作案时存在更大的潜在危险性和危害性,这会对认定转化型抢劫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确保其在法律程序中获得公正的对待。

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同时保护其合法权益,避免对无辜人员的误判和惩罚。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作案手段、现场证据、前科记录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做出准确的判断。

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需要严格依法办事,确保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行为时,由于某种原因,在作案过程中放弃了原先的犯罪意图,改为将被害人扭送到警察局或者将其安全地释放的抢劫行为。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行为过程以及实际结果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常常存在争议,因此需要建立一套明确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对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一、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标准要认定一起抢劫案件是否属于转化型抢劫,首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进行分析。

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有意识地放弃了原先的犯罪意图,改为将被害人扭送到警察局或者将其安全地释放,则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过程。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采取了一些行为或者表现出一些态度,表明其想要结束抢劫行为并将被害人释放或扭送到警察局,也可以作为认定转化型抢劫的参考。

要考虑抢劫的实际结果。

如果被害人最终未受到严重的身体或者财产损害,并且犯罪嫌疑人将其释放或扭送到警察局,那么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还需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处境和心理因素。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行为时由于某些原因产生了悔意或者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因而改变了原先的犯罪意图,那么可以作为认定转化型抢劫的重要参考。

除了上述的认定标准之外,还需要对转化型抢劫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抢劫案件,可能存在一些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态度,与传统的抢劫行为不完全一样。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行为过程和实际结果等多个方面的因素,进行认定。

在进行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时,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

需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调查和核实,包括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目击证人,收集相关的证据和材料等。

入室盗窃转化抢劫案例

入室盗窃转化抢劫案例

入室盗窃转化抢劫案例首先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

一般来说,行为人必须先构成了盗窃、诈骗、抢夺罪,才具备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

行为人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构成犯罪的也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转化为抢劫罪。

热门城市:徐州律师甘肃律师襄阳律师龙凤区律师北海新区律师魏县律师让胡路区律师高新区律师曲周县律师入室盗窃与入室抢劫的量刑差别很大,主要是因为盗窃与抢劫就存在严重差别,那么,在入室盗窃转化抢劫案例中,是如何进行辩护和量刑的?在这里,的小编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为您阐述这一问题,并介绍与这一犯罪行为有关的法律规定,希望能为您解答疑惑。

一、案例案情回顾李某某与朋友刘某无正当职业,无钱可用时,便动起了歪脑筋。

2013年9月的一天深夜,两人携带钳子等工具偷偷溜进了余姚市某某街道某某村的一户姓张的人家里。

这家人共四口人,楼下是老张夫妻俩,二楼是小张夫妻俩。

李某某两人顺利偷出了笔记本电脑、手机、现金等物品,可是下楼时,被起夜的老张看见了。

老张大喊一声“小偷,站住!”就向两人追去。

这时,李某某两人就飞快地向院门口跑去,老张追到大门口,一把拽住了李某某,两个人就打斗在一起。

楼上的小张也醒了,也追了出去,帮助父亲将小偷控制住。

而另外一个小偷——小刘,就趁机拿上偷到的财物逃跑了。

后来,邻居们也来了,帮助老张报了警,警察很快在李某某的暂住房内搜到了失窃的财物,并发还给老张。

李某某偷盗后,为抗拒老张的抓捕,与他发生争斗,造成老张身上多处受伤。

李某某使用暴力的地点发生在院外,否则的话,可能认定为“入室抢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只能认定为抢劫,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抢劫罪案件的辩护词

抢劫罪案件的辩护词

抢劫罪案件的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尊敬的陪审团成员、尊敬的各位在座的各位:大家好!首先,我要先向不仅仅是庭上的各位,同时也向我亲爱的当事人以及他的家人表示衷心地感谢。

今天,我在这里的目的是为了为我的当事人提出辩护词,为他争取公平的审判和被释放的权利。

我要指出的是,我完全理解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并且也意识到对他人生命和财产造成的严重伤害。

然而,在处理此案件时,我们必须保持公正和客观的态度,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公平的机会来陈述他的辩护理由。

首先,我想向庭上的各位陈述,抢劫罪的隐含条件是作案者的明确故意和借助暴力或胁迫手段,来剥夺他人的财产。

然而,在这个案件中,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并没有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

相反,他是在一个非暴力的情境中实施了抢劫罪。

此外,我要指出的是,在加害人实施抢劫罪之前,他是一个没有犯罪记录的人。

而这一方面,可以为他的人品和道德品质作出辩护。

我们也可以通过这一方面来证明,他实施抢劫罪是处于一种特殊的情境和极度的经济困境所迫。

更进一步地说,我要介绍的是,我的当事人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曾遭受到严重的财务困境。

他是一个一技之长的装修工人,但由于经济不景气和公司破产的原因,他失去了工作和唯一的收入来源。

在面对如此大量的经济压力和对他家庭生活的巨大压力时,他感到绝望,而抢劫罪行也是在这种情绪的推动下,最终发生。

事实上,我的当事人对他的行为表示深深的悔过之情,并且他为他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深感内疚。

他向受害人致以深深的诚恳道歉,并希望能够得到受害人的宽恕。

在这里,我要强调的是,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审判和陈述抢劫罪案件背后的一些背景信息,是十分重要的。

重申一下,我并不是在辩解抢劫罪本身的严重性,更不是在为任何犯罪行为辩护。

相反,我只是要求庭上的各位在做出裁决之前,能够充分地了解我的当事人的个人背景和他犯罪行为的动机,以便为他做出一个公正和恰当的判决。

最后,我再次向庭上的各位,以及我的当事人向大家表达感激之情。

试论转化型抢劫罪(共6篇)

试论转化型抢劫罪(共6篇)

试论转化型抢劫罪〔共6篇〕篇1:试论转化型抢劫罪试论转化型抢劫罪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论处。

此条是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笔者试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理解、适用条件及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谈点看法:……一、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理解要正确理解转化型抢劫罪现行立法,是离不开罪刑法定原那么的。

作为刑法的根本原那么,罪刑法定原那么贯穿于刑法始终,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它当然也是我们正确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指针。

现行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是符合罪刑法定原那么的。

所谓罪行法定原那么,简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分。

”对此我国刑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按照法律定罪处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分。

”罪行法定原那么有几项根本要求:1、罪行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罪行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详细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的法律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明晰,意思确切,不能模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从刑法第269条看,该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分。

”刑法的上述规定符合“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的要求的,因此是符合罪刑法定原那么的。

二、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1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

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均要求在到达期“数额较大”才构成上述三类犯罪,那么盗窃、诈骗、抢夺财物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是否也要求到达“数额较大”呢?有的认为前提条件是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必须到达“数额较大”,才能适用刑法第269条的规定;有的认为刑法269条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非限定财物要到达“数额较大”,但也不是数额很小的小偷小摸行为;有的认为不应对先行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数额作任何限制,它既不要求到达“数额较大”也不宜排除“数额过小”只要先行施行盗窃、诈骗、抢夺罪行为〔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消灭罪证而当场施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就应当按刑法第269条定罪,而不应定为其他犯罪。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转化型抢劫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原本没有抢劫的意图下,经过一定的思考或行动后,转变为了抢劫的行为。

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

主观意图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作出行为之前的心理准备和预期。

如果犯罪嫌疑人最初的行为并不是抢劫行为,他采取的行为也没有标志性的暴力行为或者威胁行为,只是在一定的时间里考虑了一下抢劫的行为,那么就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过程。

需要认真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如是否有采取暴力手段、是否持有武器、是否威逼被害人等情况。

如果他一开始便是使用暴力行为或者携带武器,那么就不能认为是转化型抢劫。

三、被害人的反应。

如果被害人没有表现出抵抗或者反抗,或者没有求助或者拨打电话报案的行为,或者在从犯有明显的示意或行动来配合,这也可以对认定转化型抢劫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

四、犯罪嫌疑人的赃物携带和财产占有。

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是否携带了作案工具或者赃物,并且有无按照原定计划去掩盖罪证等情况都可以对认定转化型抢劫进行参考。

最后,需要警惕的是,转化型抢劫并不代表其犯罪行为的可接受性与危险性会降低,相反,转化型抢劫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动态性,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心理和行动都具有一定的波动性,这种不确定性也无意味着其犯罪的危险性降低了,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警方和司法机关应该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态进行全面的考虑和评估。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发生之前,对被害人进行一定程度的追踪、监视、观察,然后采取暴力手段或者胁迫手段,强行夺取被害人的财物的一种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一直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法律规定和论证三个方面对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进行探讨。

一、案例分析我们来看一个关于转化型抢劫的案例。

在某市区的一家超市门口,一名女性顾客购物结束准备离开时,一名男子突然冲上前用刀威胁并抢走了女性的钱包,随后迅速逃离了现场。

经过警方的调查,发现该男子在事发前曾经对这名女性进行了一段时间的追踪和观察,然后选择了一个人少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作案。

这个案例就属于转化型抢劫,犯罪嫌疑人利用了对被害人的追踪和观察,然后采取暴力手段抢夺财物。

二、法律规定在我国刑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抢劫、盗窃、抢夺等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的,以抢劫罪论处。

数额不大的,以抢夺罪论处。

”在这一条款中,关于抢劫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以抢劫、盗窃、抢夺等方法,抢夺公私财物;二是数额较大的可以构成抢劫罪。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中也对转化型抢劫进行了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实施抢劫、盗窃、抢夺等行为,致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身体受伤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从重处罚。

”这一规定明确了利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实施抢劫、盗窃、抢夺等行为的认定标准,即是以暴力手段实施的抢劫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还是比较清晰的,只要犯罪嫌疑人利用对被害人的追踪和观察,然后再采取暴力手段抢夺财物,就构成了抢劫罪,属于刑法规定的范畴。

三、论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更多的细致分析和调查工作,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利用转化型抢劫的手段实施了抢劫行为。

而在审判转化型抢劫案件时,法官应当在审理案件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因为意外或者偶然的原因,由盗窃行为演变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的情形。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涉及到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的严谨分析。

本文将围绕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进行探讨和分析,希望对相关法律工作者和公众有所启发。

一、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标准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1. 是否存在盗窃行为:首先需要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盗窃行为,即有意义地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的情况。

这一点可以通过相关证据进行确认,比如监控录像、目击证人证言等。

2. 是否存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的行为:其次需要确认在盗窃行为进行过程中,是否出现了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的情况。

这一点同样需要通过证据来进行分析,比如受害人的证言、伤情鉴定报告等。

3. 盗窃行为与暴力行为之间的关联:最后需要确认盗窃行为与暴力行为之间的关联性。

也就是说,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的行为是否是由盗窃行为演变而来的,是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以上三个方面的标准是对于转化型抢劫认定的基本要求,只有同时满足了这三个方面的要求,才能够认定为转化型抢劫行为。

二、转化型抢劫的案例分析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过程。

案例:小明在商场内行窃,盗窃了一部手机,准备离开时被保安发现并进行拦截。

在被拦截的过程中,小明突然采取了暴力行为,将保安打伤后逃离现场。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可以按照上文提到的认定标准来进行分析。

1.存在盗窃行为:小明盗窃了一部手机,这一点可以通过商场内的监控录像以及目击证人的证言来确认,因此存在盗窃行为。

2.存在暴力行为:小明在被保安拦截之后,突然采取了暴力行为将保安打伤,这一点可以通过保安的伤情鉴定报告以及目击证人的证言来确认,因此存在暴力行为。

3.盗窃行为与暴力行为的关联:小明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突然采取了暴力行为,将保安打伤并逃离现场,由此可见盗窃行为演变为暴力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抢劫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抢劫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抢劫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尊敬的法官:
本人对于所被控告的抢劫罪表示认罪认罚,并请求法庭宽大处理。

本文将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1. 事实经过:
在XX年XX月XX日,本人因为XX原因参与了一起抢劫案件。

当时我受到负面的情绪和恶劣的环境的影响,做出了错误的决定。

我深感后悔并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2. 反省和悔改:
自事发以来,我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反省和悔改。

我深刻意识到抢劫是对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侵犯,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严重背离。

我向受害者深表歉意,并保证将来不再犯类似错误。

我积极参与心理辅导和道德教育,努力重塑自己的人格。

3. 社会影响和个人影响:
我个人的错误行为对受害者和社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和伤害,对此我深感愧疚。

同时,我的家人也因我而备受苦恼和打击。

我意识到罪行的后果是无法掩盖的,但我希望法庭能够给予我改过自新的机会。

4. 请求宽大处理:
在取得反省和悔改过程中,我承认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

我诚实地认罪认罚,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到我对于自己行为的深刻认识和愿意改过的态度,给予我宽大处理。

在此,我再次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深刻的懊悔,并请法庭能够根据我反省和悔改的表现,给予我一个机会改过自新。

此致
被告人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由一起案例分析转化型抢劫罪

由一起案例分析转化型抢劫罪

由一起案例分析转化型抢劫罪摘要《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有其严密的内涵标准和严格的适用条件,在判定行为人的转化行为犯罪性质时,必须按照犯罪构成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刑法的立法本意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来从严把握。

以免造成定罪过苛、量刑过重的不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键词: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案由]甲和乙入室盗窃被一审判决甲乙犯抢劫罪并按有入室情节量刑,甲乙不服一审判决,遂委托笔者为本案的二审辩护人。

[基本案情]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接手过这样一起案件,未成年人甲和乙及其另外三个同伙,一日中午去农村开代销店的丙家偷盗,甲和乙翻墙进入丙家院以后,乙从丙家厨房内拿菜刀撬开住室门锁,甲乙共盗取了 10 余条总计价值 300 元的香烟递与院外望风的三个同伙。

甲和乙又继续翻找东西时丙回家,甲乙二人因害怕丙阻拦,逃跑时甲在前面用拳头晃了晃,而乙在甲的后面只是持刀逃跑,整个过程既未发生身体接触,也未发生言语威胁。

丙却因受到惊吓自己绊倒,后又起来追撵,望风的同伙被抓供出了甲乙,一审判决甲乙犯抢劫罪并按有入室情节量刑,甲乙不服一审判决,遂委托笔者为本案的二审辩护人。

[争议焦点]针对甲乙的具体行为情节和相关法律规定,我们讨论这个案件时形成三种辩护意见,第一种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符合人室从重情节,只不过判的刑期过长;第二种认为行为人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但不能按人室抢劫重复评价,而应按一般抢劫定罪量刑;第三种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未达盗窃罪起刑点的盗窃行为,不宜按抢劫来定罪量刑。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并依此精心准备进行了辩护,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案情分析及结论]一、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分为一般抢劫罪和转化型抢劫罪两种,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是一般抢劫犯罪,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是转化型抢劫犯罪,转化型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双重客体;客观方面是犯罪行为人为了转移脏物、抗避抓捕等目的,当场利用了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前提是必须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者;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侵占他人财物为己所有的动机目的。

转化型抢劫罪条文问题思考建议

转化型抢劫罪条文问题思考建议

转化型抢劫罪条文问题思考建议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刑法》第269条规定。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要适用该条的规定转化为抢劫罪,务必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罪,这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对该前提条件的含义如何懂得,即是否务必已经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或者者抢夺罪,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有较大的争论,要紧表达在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是否务必达到“数额较大”。

对此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从该条的立法本意及与抢劫罪的协调出发,再考虑执法协调统一与标准明确一致的需要,适用刑法第269条定罪,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构成犯罪。

理由:既然刑法第263条对抢劫罪没有强调财物数额较大的限制,那么,关于这种转化情况就没有必要强调达到数额较大程度。

况且从司法解释看,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也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153条的批复》中指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能够转化为抢劫罪。

现行刑法在此问题上未作修改,故该司法解释仍可适用。

〔1〕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其数额达到较大时,不管其是否犯罪既遂,都能够转化为抢劫罪。

刑法规定多次盗窃能够构成犯罪,因此盗窃数额未达较大但次数多的,也能够转化为抢劫罪。

理由:刑法第269条表述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立法本意要求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务必构成犯罪,尽管两高有司法解释,但是此解释是在刑法修订往常出台的,是在刑法中没有规定罪行法定原则时颁布的,司法解释违背立法本意。

不能以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较大的限制,就据此确信转化前的行为也不需要数额较大。

关于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的几点看法

关于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的几点看法

关于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的几点看法入户盗窃是指盗贼进入他人住宅并盗取财物的行为。

而抢劫是指以暴力或威胁行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安全的行为。

入户盗窃和抢劫虽然都是犯罪行为,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但最近几年中,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的现象越来越多,这是件令人担忧的事情。

一、什么是入户盗窃?入户盗窃是指盗贼进入他人住宅并盗取财物的行为,盗窃者在不被发现情况下进入房屋,并盗取一些价值较高的贵重物品。

这些物品可以是珠宝、电器、现金、证件等。

二、什么是抢劫?抢劫是指以暴力或威胁行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安全的行为。

抢劫者会使用暴力或威胁来迫使受害人交出他们的财物,抢劫行为通常在公共场合发生,如街道、商店、地铁等。

三、入户盗窃为何会转化为抢劫?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的主要原因是盗窃者为了得到更多的财物而采取了激烈的手段,例如可能会带着武器进入那些他们认为有贵重财物的家庭,或者迫使受害者交出更多的贵重物品。

在一些社区中,盗窃人员可能会发现,进入住宅后暴力盗窃可能更加容易。

四、如何预防抢劫?(1)保持房门、窗户的安全性。

按照要求安装各种安全锁和安全网等装置,防止盗贼通过翻译、撬锁等手段实施破门盗窃。

(2)多次锁门。

当您进入房屋时,务必再次检查房门是否已紧行关闭,若邻居上楼借水等原因,也要确保房门锁好。

(3)尽量减少住户人员外出情况。

出门前关闭窗户、房门,将贵重物品携带或锁在特定的地方。

(4)提高警惕,防范搭讪。

对于不明来历来路的人,要多加注意和提防,防止被搭讪,并及时向警方报警。

(5)提高防范意识。

在同住人员间要学会关注家庭安全问题,相互提醒、支持,加强与邻居的工作协作,共同维护社区治安。

五、如何应对抢劫?(1)保持冷静。

在被持枪、持刀或不法分子威胁时,受害人要尽可能保持冷静,避免过度激动和惊恐,以免引起对方之武断或伤害。

(2)点明门前事。

受害人应当尽量利用说服对方或者引导对方把物品取走,让对方离开,千万不要给予激烈反抗。

以案释法--入室盗窃转化为抢劫是否存在未遂

以案释法--入室盗窃转化为抢劫是否存在未遂

以案释法--入室盗窃转化为抢劫是否存在未遂
【案情】
李某进入毛某家中实施盗窃,被毛某发现,为抗拒抓捕,李某先用被子捂住毛某面部,后用木椅砸毛某的儿子徐某,并逃离现场,毛某、徐某分别构成轻微伤。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入室盗窃转化为抢劫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第一种意见认为,转化型抢劫不存在未遂情况。

第二种意见认为,转化型抢劫存在未遂情况。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从罪刑相适应角度出发,一般入户抢劫,在既未窃取得财物也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情况下,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在十年以下量刑;而入户盗窃未窃得财物,使用暴力后构成转化型入户抢劫,因该种情形系法律拟制而不能适用既未遂又不具有其他减轻情节
的情况下,量刑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

在第一种情形中,行为人是一种主动的、积极的施暴行为;在第二种情形中,行为人是一种被动的、消极的抵抗行为。

由此可见,一般抢劫罪的主观罪过比转化型抢劫罪更为严重,如不承认转化型抢劫罪存在未遂,则会导致轻罪重判的结果。

抢夺转化为抢劫辩护意见怎么写?

抢夺转化为抢劫辩护意见怎么写?

Others can make you a pair of super easy to wear shoes, but we have to walk the road by ourselves, and we have to bear everything in lif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抢夺转化为抢劫辩护意见怎么写?导读:抢夺转化为抢劫辩护意见中一般需要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表明身份以及被告人指派自己出庭的各种权利事项,针对案情的具体情况作出详细的分析,在分析中需要尽可能偏向于被告人的有利条件,争取为被告人赢取减轻处罚的机会,最后呈请法院接受意见。

一、抢夺转化为抢劫辩护意见怎么写?抢夺转化为抢劫辩护意见范文如下: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ls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向某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本ls为郭某、向某涉嫌抢劫罪一案向某的辩护人出席法庭,开庭前本辩护人认真仔细的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了解、核实了本案全部案情。

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辩护词如下,请合议庭依法参阅。

首先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向某涉嫌犯罪的事实是存在的,证据也是基本充分的。

但是起诉书指控郭某、向某构成抢劫罪,辩护人认为不是很准确,应当按照抢夺罪定罪量刑。

从案卷及起诉书中可以看出,年8月10日晚,被告人郭某、向某结伙在本市梧桐街道县前街同力家园门口处,采用生拉硬拽的方式抢走受害人拎包一只,内有黑色苹果牌iphone4型手机一部及现金53元等物品,共计价值3928元。

上述行为发生后,被告人郭某当场被抓获,被告人向某于第二天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犯罪行为明显的属于抢夺行为,起诉书指控构成抢劫罪。

那么本案到底是否构成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事实和情节,辩护人根据事实、证据及案情作如下分析,请合议庭参阅:依据案卷证据显示,本案发生时确实存在被告人抢夺时生拉硬拽情节,并至受害人倒地造成手、肘等几处表皮擦伤的情况。

抢夺转抢劫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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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t worry about the result, first ask yourself if you are qualified enough, and the effort must be worthy of the result. When the time is in place, the result will naturally come out.(页眉可删)抢夺转抢劫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抢夺转抢劫辩护词的内容有当然人和代理人所存在的所有身份信息;再者就是此案件的所有经过;以及对案件所要辩护的理由;从而还要从各个法律的条款来进行说明;最后就要签上自己的名字。

一、抢夺转抢劫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抢夺转化抢劫辩护词的内容有当事人信息、辩护人信息、抢夺的犯罪事实、抢劫无罪的犯罪事实认定、辩护意见、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辩护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理由而进行的申辩活动。

是一种基本的诉讼职能。

二、辩护词结构写法(一)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ls)。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入室抢劫案的辩护词

入室抢劫案的辩护词

⼊室抢劫案的辩护词⼊室抢劫是严重暴⼒犯罪⾏为,涉嫌⼊室抢劫被起诉后,可以委托律师进⾏辩护,那么⼊室抢劫案的辩护词怎么写,关于⼊室抢劫案辩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室抢劫案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民陪审员:⼭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亲属委托,并经被告⼈孙某某同意,指派我们作为孙某某的⼀审辩护⼈,通过庭前查阅案卷、会见犯罪嫌疑⼈,以及通过庭审调查,本案的事实清楚,我们对孙某某构成抢劫罪不持异议,现就影响本案量刑的事实和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孙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就本案⽽⾔,其实被告⼈孙某某作为被告⼈的同时,也是受害者。

被告⼈孙某某⼀开始并没有抢劫徐以霞的故意,被告⼈付某某欺骗孙某某说帮助教训徐以霞,但是被告⼈付某某因经济出现困难早有抢劫钱财的意图,并通过⽹络联系了董某某预谋对徐以霞进⾏⼊户抢劫。

被告⼈孙某某直⾄到达徐以霞住处另外两被告⼈让其持卡取钱时,才知道两被告⼈的抢劫意图,才知道⾃⼰实际是参与了抢劫。

衡量被告⼈孙某某在整个抢劫过程中所起的作⽤,相⽐同案犯付某某、董某某来说作⽤较⼩,起辅助作⽤,依法可认定为从犯。

1、起意抢劫的不是被告⼈孙某某.本案中起意抢劫的是被告⼈付某某,付某某隐瞒抢劫意图,以帮助孙某某“出⽓”诱骗孙某某参与协助抢劫,同时被告⼈付某某联系董某某进⾏预谋、策划,被告⼈孙某某对抢劫意图⼀开始并不知情,更没有参与谋划。

2、主要犯罪⼯具不是被告⼈孙某某提供的,犯罪⽤的⼿套、⼝罩、包头的⾐服等都是被告⼈付某某和董某某提供的。

3、被告⼈孙某某故意输错银⾏卡密码,致使银⾏卡被锁,从⽽使徐以霞的钱财避免被抢。

综上所述,辩护⼈认为,被告⼈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孙某某如实供述、⾃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孙某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就主动、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对其罪⾏供认不讳,且⾃愿认罪。

盗窃转化抢劫罪辩护词怎么写

盗窃转化抢劫罪辩护词怎么写

盗窃转化抢劫罪辩护词怎么写标题辩护词,写清受被告人委托代理此案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应从轻发落的理由。

对案件的详细分析,总结应缓刑处罚,结尾署名。

我国法律规定,盗窃罪达到“‘数额较大’、以暴力相威胁”等条件后,是可以转化成抢劫罪的。

抢劫在很多国家都属于重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因此,在遇到这方面的问题时,最好还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那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该如何写盗窃转化抢劫罪辩护词呢?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陕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夏某父亲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担任涉嫌抢劫罪被告人夏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充分了解案情、会见被告的基础上,经认真分析本案件的证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涉嫌抢劫罪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二、被告夏某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一)人民法院量刑时应当区别一般的抢劫罪与因盗窃在而转化的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危害后果。

从被告夏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来看,其整个过程从犯罪的特征上来看都符合盗窃的犯罪构成。

1、从主观方面讲:被告夏某在作案的过程中并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其拉开贾某停在路边的XX轿车门,进入车内仅仅是为了盗窃车内的物品。

2、从客观方面讲,被告在作案过程中也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

其所实施的一系列犯罪行为只能定性为盗窃,被告用暴力相威胁的目的也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车内财物。

而是为了能够顺利离开作案现场。

也就是说如果被告没有使用暴力相威胁,也就不可能构成抢劫罪。

也正是因为被告在盗窃未遂准备离开时,为了逃避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才有了盗窃罪向抢劫罪的转化。

被告的犯罪行为并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该盗窃罪转化的抢劫罪与直接的暴力抢劫有着质的区别,其社会危害性不可同日而语,显然就本案来说,被告人夏某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较要比263条规定的抢劫罪要小。

▲(二)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无人员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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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被指控抢劫、盗窃案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20日20时许,李某与同伙李某杰(未归案)
到茂名市茂南区文明北路2号林某尧家内实施盗窃时,被林某尧、林某芳发现。

李某为抗拒抓捕,持钢筋撬笔威胁以及用脚
踢林某尧、林某芳,后李某被当场抓获。

经法医鉴定,林某尧
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李某在归案后,又交代了其伙同李某杰
多次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无视国法,多次入户盗窃,盗窃数额
较大;入户盗窃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分别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转化型入户抢劫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过程: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入户抢劫的
法定量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虽李某具
有犯罪未遂情节,但其还有多宗入户盗窃犯罪事实,假如公诉
机关指控成立,李某数罪并罚后极有可能面临有期徒刑十年以
上刑罚。

邓明毅律师、陈韵律师担任李某辩护人后,经会见李
某本人、阅读本案卷宗材料以及进行必要性调查后认为,李某
本人实施多宗入户盗窃犯罪行为以及在2015年10月20日20
时企图实施盗窃时被发现而抗拒抓捕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经征得当事人
同意后为当事人作有罪辩护,并提出李某抗拒抓捕的地点不应
认定为刑法上的“户内”,依法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而且是
主动交代盗窃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等较为中肯的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采纳了辩护律
师的大部分辩护观点,认定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十一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总和刑二年十
个月,决定执行二年六个月。

辩护人律师的工作得到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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