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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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2)外贸经营单位已对外签署外销协议,凭信用证支付 货款,已收到信用证,明确了检验依据。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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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检验:预检。为方便对外贸易,依据需要,对一 些经常出口商品进行预先检验。
受理预先检验范围:
还未成交出口商品 已签协议,但还未接到信用证 必须在生产过程中实施检验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VETERINARY) 9.包装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PACKING)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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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测温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TEMPERATURE)
11.船舱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HOLD/TANK)
为100% 没有质量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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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免检: 粮油食品、玩具、化装品、电器等 列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管理商品 品质易发生改变商品或散装货物 协议要求按照商检证书所列成份、含量计价结汇
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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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商品签证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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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货载衡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N CARGO WEIGHT &MEASUREMENT)
6.熏蒸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FUMIGATION)
7.价值证书(CERTIFACATE OF VALUE) 8.兽医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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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出境人员应向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 康证实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17•【文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现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报检范围(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四条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第五条报检单填制要求为:(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

第二章报检资格第六条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

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第七条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

第八条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06•【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3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一月六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以下简称报检员)的管理,规范报检员的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报检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报检员是指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资格,在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以下简称报检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员管理工作,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报检员资格考试、注册及日常管理、定期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报检员在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报检员资格第五条报检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品行;(三)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四)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取得《报检员资格证》。

2年内未从事报检业务的,《报检员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三章报检员注册第八条获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方可申请报检员注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1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1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1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2.15•【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1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1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5年2月15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检验检疫工作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企业的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企业,包括自理报检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

自理报检企业,是指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本企业报检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单位办理报检业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自理报检企业的规定管理。

代理报检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人员,是指负责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所在企业报检业务的人员。

报检企业对其报检人员的报检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五条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报检企业备案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四)《报检人员备案表》及报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五)企业的公章印模;(六)使用报检专用章的,应当提交报检专用章印模;(七)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提交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第一节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一、专业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商检工作进入了法制管理的新阶段。

2002年4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并于200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入世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法律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使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由卫生部发布。

2010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29•【文号】国质检通〔2010〕301号•【施行日期】2010.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通〔2010〕30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规范对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128号令),总局制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2005年3月17日印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通〔2005〕87号)、2004年10月26日印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通〔2004〕45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统一工作程序和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128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代理报检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对代理报检企业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代理报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决定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对代理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代理报检企业应当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

未取得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第五条代理报检企业可以在其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各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检疫业务场所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项目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基础知识-报检实务

项目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基础知识-报检实务
复验的费用
任务二 报检的主体
案例导入 2007年8月15日,苏州某电子企业委托某代理报检企业向苏州检验检疫局申报一批进口锂电池产品,规格型号为DAK520130-02B8112,共计50个,货值480美元。申报时代理报检企业提供了相应的《进出口电池备案书》复印件,编号为BA320220(07)0005I。检务人员对所提供的备案书有所疑问,随即向该《进出口电池备案书》签发单位核查其真伪,经查该证书与实际不符,确认为伪造,苏州检验检疫局随即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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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自理报检单位的备案登记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的信息有变动的,要及时更改,应该以书面形式向原报检备案登记的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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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单位名称、地址、法人、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必须重新制作并颁发《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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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理报检单位信息变更
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依法办理出入境货物、人员、运输工具、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及与其相关的报检/申报手续;
缴纳检验检疫费。报检人员应在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之日起 20日内足额缴纳检验检疫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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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场递交单证
二、更改、撤销和重新报检
(一)更改 1.已报检的出入境货物,无论检验检疫机构有没有发证,报检人需要更改、补充内容或重新签发的,应向原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进行更改。 2.不能更改、补充或重发的情况: 品名、数(重)量、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 更改后与输入国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 超过有效期的检验检疫证单。 3.办理更改要提供的单据: (1)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的事项和理由; (2)提供有关函电等证明文件,交还原发检验检疫证单;(一般要求交回原证,没有原证的,则需要在报纸上申明作废) (3)变更合同或信用证的,须提供新的合同或信用证。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邮寄物、快件的报检与管理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邮寄物、快件的报检与管理
健康申明卡》。但有发热、呕吐等症状,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病,携 带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须 主动申报事项的出入境人员须主动口头向检验检疫人员申报,并接受检 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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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的报检与管理
检验检疫人员通过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医学巡视、红外线体温检测,采 用现代科技手段和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特殊 物品的检疫巡查、X光机检查、抽查等。提高检验检疫工作的有效性, 严防疫病传入或传出,防止禁止进境物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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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出入境邮寄物、快件的报检与管理
(4)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 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5)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需做进一步检验检疫处理的,检验检疫 机构可以封存,并与快件运营人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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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情境四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的核算与申报
4.邮寄物属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
(三)邮寄物检验检疫
1.入境检疫
(1)申报。 (2)检疫。 (3)放行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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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出入境邮寄物、快件的报检与管理
2.出境检授 (1)申报。出境邮寄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寄件人须向检疫机构报检,
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检验检疫要求实施现场或实验室 检疫。 ①寄往与我国签订双边植物检疫协定的国家,或输人国有检疫要求的。 ②出境邮寄物中含有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 特殊物品的。 ③寄件人有检疫需要的。 (2)检疫。出境邮寄物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 具有关单证,由邮政机构运递。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处理的,不 准邮寄出境

出入境检验检疫范围及流程

出入境检验检疫范围及流程

出入境检验检疫范围及流程(一) 应实施检验检疫的范围:1.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1)对列入检验检疫目录内货物的检验检疫。

(2)对列入检验检疫目录内货物的包装容器的检验。

(3)对检验检疫目录外的出境食品及入境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具及设备的卫生检验。

(4)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5)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6)入境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

(7)入境旧机电设备的检验。

(8)入境民用商品的验证。

(9)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尸体、骸骨、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

(10)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独资除外)。

(11)实行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入境货物。

(12)对来自传染病疫区的货物的检疫。

(13)对装载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的检疫。

(14)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的卫生检疫。

(15)有关文件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国际贸易关系人申请的其他检验检疫、鉴定工作。

5.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二)检验检疫流程图报检地点(一)一般商品报检地点本局共设10个报检窗口,原则上按局通关业务处的业务和地域分工受理报检。

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及在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重数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3.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4.其他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5.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1.21•【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5年1月21日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1、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办理通关-实施检验检疫-放行(1)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2)提供有关的资料;(3)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要求,受理报检并计收费用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4)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入境货物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废物、活动物等除外)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5)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重要的考点)单选题:1、某企业进口一批货物(检验检疫类别为M/N),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后发现该批货物不合格,该企业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用于对外索赔。

A.入境货物通关单B.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C.检验检疫证书D.入境货物处理通知书答案:C2、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按规定,要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合格以后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最终目的地不在进境检验检疫管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货物通关后,调往目的检验检疫进行检验检疫。

出入境集装箱、交通工具、人员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一)出入境集装箱的报检1、入境集装箱的报检(1)进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办理报关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指空的集装箱,或者集装箱装的是非法检货物(2)对于装载法定检验检疫货物的进境集装箱,与进境货物一起报检,一起签证放行2、出境集装箱的报检(1)出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装货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基本流程.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基本流程.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基本流程概述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是指出入境人员或物品在进入或离开一个国家或地区时需要进行的检查和报告程序。

这个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国家或地区的公共安全和健康,并控制和预防疾病和有害物质的传播。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介绍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基本流程,并提供一些常见的报检事项的示例。

流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基本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填写报检申请表:在进入或离开一个国家或地区时,个人或物品的所有者需要填写报检申请表。

这些表格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物品描述和数量等相关信息。

2.检疫人员审查:报检申请表一旦填写完毕,个人或物品的所有者需要将表格提交给当地检疫机构。

检疫人员会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检查和检验:根据报检申请的内容,检疫人员可能会对进出境人员或物品进行检查和检验。

检查包括对个人行李和身体的检查,检验包括对物品的化验和实验。

4.报告:在完成检查和检验后,检疫人员会根据检查结果填写报告。

报告包括对个人或物品是否符合出入境标准的评价和建议。

5.决策:根据报告的内容,相关部门会对是否让个人或物品进入或离开国家或地区做出决策。

决策的依据包括报告内容、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6.通知当事人:相关部门会将决策结果通知给个人或物品的所有者。

通常使用书面形式通知,包括正式的报检结果和相关的行动建议。

报检事项示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具体事项因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和政策而有所不同。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报检事项示例:1. 个人携带的动物或植物当个人携带动物或植物进入或离开一个国家或地区时,需要进行相关的报检程序。

这包括对动物或植物的健康检查、疫苗接种记录和相关证明文件的核查等。

2. 进口或出口的农产品农产品的进口和出口通常需要进行检验和检疫。

检验内容包括对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检查,检疫内容包括对潜在的病虫害的防治措施等。

3. 危险品和化学品进出口的危险品和化学品需要进行特殊的检查和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1. 引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是指对人员、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物品的检验检疫工作中,依法进行的报检程序。

在国际贸易和人员往来中,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是确保国内外商品安全和国际交流有序进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介绍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范围及相关要求。

2.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2.1 人员出入境人员主要包括入境旅客、出境旅客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出入境人员需要接受卫生检疫和携带相关申报材料等程序。

其中,旅客需要填写入出境旅客承诺书,提供个人信息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的相关声明。

2.2 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是出入境检验检疫的重要对象。

动物及动物产品包括活体动物、动物产品、饲料、动物药物等。

相关的检验检疫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动物健康证明、检疫证明、防疫处理和必要的转移文件等。

2.3 植物及植物产品植物及植物产品也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范围。

植物及植物产品包括活体植物、种子、果实、花卉、林木、木材等。

在进出口流通过程中,需要进行植物检验检疫,并提供相关的植物检疫证书和植物检疫处理。

2.4 进出口食品进出口食品是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关注焦点。

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添加剂、食品成分、食品包装材料等。

进出口食品需要进行卫生检验,并提供相应的食品检验报告、卫生证书等。

2.5 进出口药品进出口药品也是出入境检验检疫必须关注的范畴。

药品进出境时,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监管和审批等程序。

相关的检验检疫要求包括药品检验报告、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2.6 进出口化学品进出口化学品的检验检疫是对化学品质量、安全性及环境影响进行监管的重要环节。

相关的检验检疫要求包括化学品安全数据、化学品包装和标签要求等。

2.7 进出口医疗器械进出口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进出口过程中,需要进行医疗器械的检验检疫,并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明、产品质量许可证明等。

3. 报检程序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申报:出入境人员或企业需要提前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相关信息,填写申报表格,并提交申报材料。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知识介绍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知识介绍

入境货物报检
入境货物报检地点 入境货物报检时限 入境货物报检单据
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流程
受理报检
口岸查验 领取证单
出具 通关单
施检
签发证单
出境货物报检
产地检验口岸放行通关原则
产地检验合格--取得出境货 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 到口岸换发通关单
出境货物报检
出境货物报检地点 出境货物报检时限 出境货物报检单据
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代码
M: 进口商品检验 1604个 N: 出口商品检验 2260个 P: 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1928个 Q: 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1918个 R: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1248个 S: 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1009个 L: 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310个
《检验检疫目录》外的 法定检验内容
商检法
第十五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 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 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 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 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 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动植物检疫法
第十二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 境前或者进境时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 的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向进 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木质包装 旧机电产品 入境废物 纺织品标识
( IPPC标识) (备案管理) (注册管理)
(二)口岸验证的入境产品
强制性产品认证 (3C认证) 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等
(三)出入境报检的一般要求 入境货物报检 出境货物报检
入境货物报检
报检方式 入境一般报检 入境流向报检 异地施检报检
欧盟 REACH 指令
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 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前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是负责出入境货物、人员的检验检疫工作的专业人员。

为了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提高报检员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果,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队伍的管理,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保障出入境货物与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的报检员。

第二章报检员的资格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培训合格,可申请成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具有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相关工作经验。

第四条申请成为报检员的人员需通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考试,考试通过后,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审核同意,发给报检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报检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起,报检员可以申请续期。

第三章报检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报检员的权利:1.参加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提升专业技能;2.参与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有关的法律法规的研究、制订过程;3.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参与组织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报检员的义务:1.必须熟练掌握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认真履行报检职责;2.严格遵守报检员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工作秘密;3.按时参加培训,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4.做好工作记录,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

第四章报检员的管理第八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报检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报检员的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报检员的招录、培训和考试;2.报检员的绩效考核;3.报检员的奖惩;4.报检员的晋升和职称评定;5.报检员的职业发展规划。

第十条对于不履行职责、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报检员,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甚至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报检员享有正当合理的职业晋升机会和培训机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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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1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报检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证书方准入境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四条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第五条报检单填制要求为:
(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
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海关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

第二章报检资格
第六条报检单位办理业务应当向海关备案,并由该企业在海关备案的报检人员办理报检手续。

第七条代理报检的,须向海关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八条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第三章入境报检
第九条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第十条入境报检时除按第九条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三)报检入境废物原料时,还应当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属于限制类废物原料的,应当取得进口许可证明。

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明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四)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五)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六)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七)入境的国际旅行者,国内外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填写《出入境检疫健康申明卡》。

(八)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当取得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九)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当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十)报检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十一)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

(十二)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应当取
得海关总署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十三)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第四章出境报检
第十一条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

第十二条出境报检时除按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三)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四)出境人员应向海关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五)报检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还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六)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海关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
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七)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应当取得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八)申请原产地证明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应提供商业发票等资料。

(九)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的审批文件。

第五章报检及证单的更改
第十三条报检人申请撤销报检时,应书面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

第十四条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一)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二)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三)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四)已撤销报检的。

第十六条报检人申请更改证单时,应填写更改申请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并交还原证单,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

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第六章报检时限和地点
第十七条对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海关办理报检手续;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申报。

第十八条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海关报检。

第十九条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第二十条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15天报检。

第二十一条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天报检。

第二十二条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第二十三条出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海关报检或申报。

第二十四条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
隔离前7天报检。

第二十五条报检人对检验检疫证单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并交附相关文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报检单位和报检人伪造、买卖、变造、涂改、盗用海关的证单、印章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业务、行政机关委托及其它委托检验和鉴定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报验规定》和原国家卫生检疫局发布的《关于对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实行报检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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