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园建设指引(DB44T181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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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建设指引(DB44/T 1812-2016)

(2016年3月7日发布,2016年6月7日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森林公园建设总则、确界立标设施、森林生态环境和风景资源保护工程、森林游憩项目、绿化和林相改造工程、公园服务设施、公园基础设施、科普科考和文化设施、消防与治安设施、公园管理设施建设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森林公园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LYJ 127 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

DB44/T 195.1 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导则

DB44/T 195.2 生物防火林带建设规划设计

DB44/T 1228-2013 森林公园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国家林业局2012年12月颁布)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3 术语和定义

DB44/T 1228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远郊型森林公园 outer suburban forest park

位于偏远地区、远离城市建成区的森林公园。

3.2

城郊型森林公园 suburban forest park

位于城市郊区、邻近城市建成区的森林公园。

3.3

城区型森林公园 urban forest park

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的森林公园。

3.4

林相 forest canopy

森林的外貌,指森林群落中由乔木树种的树冠所形成的林冠层次。

4 总则

4.1 建设原则

4.1.1 保护优先原则

以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和风景资源为前提,严格遵循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在发展森林旅游的同时保护好森林生态环境。

4.1.2 环境协调原则

森林公园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风格、体量、色彩、材料等应与森林环境相融合;建设项目不得污染空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土壤环境等。

4.1.3 突出特色原则

森林公园设置的游览项目和游览内容应突出森林公园自然、野趣的特色,强化风景资源的原真性和生态环境的自然性, 形成独特的风格和地方特色。

4.1.4 依法建设原则

除森林公园道路建设外,用于工程设施建设的用地不得超过森林公园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三。

4.2 规划设计

4.2.1 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是对森林风景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在空间、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与布局,是指导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森林公园的中长期发展计划和建设方案,是建设项目立项、调整或变更土地利用方向、后续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森林公园批准设立后应按照《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并按照第十六条规定报批。

4.2.2 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区域的建设范围、开发利用强度、单项工程规模、单项工程位置(平面、立面)、风格、体量、色彩、工程量、造价等,做出的综合技术经济论证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4.2.3 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应在初步设计或详细规划基础上,明确建设工程的尺寸、用料、结构、构造、设备等,确定具体而细致的施工实施方案。

4.3 分类与分级

4.3.1 分类

按照距离城市建成区的远近程度,将森林公园划分为远郊型森林公园、城郊型森林公园和城区型森林公园三类。

4.3.2 分级

按照其规模大小、风景资源质量、游赏价值和知名度等,将森林公园划分为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森林公园、市县级森林公园和乡镇级森林公园四级。

5 确界立标设施

5.1 一般规定

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后,森林公园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复的森林公园范围,沿森林公园界线埋设确界立标设施。

5.2 建设内容

公园范围确界立标设施的建设内容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范围确界立标设施建设内容

5.3 建设要求

5.3.1 公园范围界线标示牌宜设置于公园出入口等位置;界碑宜埋设于公园出入口、道路口、界线明显地物点等位置;界桩宜埋设于公园界线主要折点位置。

5.3.2 确界立标设施属永久性设施,设施所用材料、尺寸规格、文字表达可参照《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执行。

6 森林生态环境和风景资源保护工程

6.1 一般规定

应以保护优先为原则,对森林生态环境和风景资源实行全面保护,确保森林生态环境和风景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6.2 建设内容

森林生态环境和风景资源保护工程建设内容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森林生态环境和风景资源保护工程建设内容

6.3 建设要求

6.3.1 特色森林植被保护

对森林公园内的地带性天然常绿阔叶林,观赏价值较高的针阔叶混交林、针叶林、经济林、灌木林等特色森林植被,应划定保护区域,加强保护,不得划建为建设用地。

6.3.2 珍稀濒危植物保育

对森林公园内集中分布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植物等珍稀濒危植物,应划定保护区域,实行严格的就地保护。在森林公园的自然教育径两侧、主要景点周边等区域,可培植具有当地特色的珍稀濒危植物。

6.3.3 植被垂直带谱保护

对海拔相对高差大、植被垂直带谱发育完整的森林公园,应划定植被垂直带谱保护区域,加强保护,不得划建为建设用地。

6.3.4 古树名木保护

不得采伐或移植古树名木,对森林公园内古树名木和大树应进行挂牌建档管理。

6.3.5 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

加强对森林公园内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建立监测与防治档案,并编制应对有害生物入侵的应急预案,维护森林健康。

6.3.6 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

森林公园内的野生动物应实行全面保护,将野生动物分布较集中或较重要的区域划定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区域,并在野生动物栖息地、水鸟迁徙路线等地域设立警示牌和宣传牌。

6.3.7 野生动物通道

森林公园内新建的道路等地表线状人工设施,应配套建设野生动物通道。森林公园内野生动物通道间距一般控制在1km~2km左右,并在通道两侧保持自然植被;如原有植被遭到破坏,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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