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专业镇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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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专业镇发展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梅市府[2007]67号

【发布部门】梅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1.27

【实施日期】2007.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专业镇发展的若干意见

(梅市府〔2007〕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专业镇的意见》(粤发〔2006〕23号),加快我市专业镇的发展,推动县域经济上新台阶,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财政扶持政策

(一)确保财政对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到2010年,全市财政科技投入占可支配财力的比重达到3%,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

1.8%,使科技投入水平与加快梅州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二)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突出重点扶持专业镇建设。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支持组织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技术的联合攻关、公共服务平台、基础和共性技术研究、产学研合作和重大科技成果的中试等,面向专业镇的专项科技计划予以倾斜扶持。择优支持专业镇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凡以产学研结合建立专业镇的创新服务平台,且运转机制灵活的,给予启动经费。对专业镇内企业开展的投入高、周期长、风险大的中长期关键技术等的研究开发,财政资金给予一定的补贴。

(三)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专业镇内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入、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专业镇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巩固企业在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专业镇内的市重点工业企业(集团)及农业龙头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依托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其研发投入占上年销售总额的比例应高于5%,并争取逐年有所增长。

(四)对专业镇内研制或引进经国家、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的先进技术项目投产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项目补助。对项目学术第一带头人,可参照市政府有关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津贴制度执行。

(五)省、市专业镇内龙头企业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经国家及省有关部门批准组建研发机构或区域产业公共创新平台的,市政府给予适当的建设引导经费支持。对经省科技厅立项批准实施的专业镇产学研示范项目,市政府给予一定额度配套经费扶持。

(六)鼓励专业镇内高新技术企业组建上市公司,市政府对企业上市进行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后,凭受理回执(或可作凭证的其他文本)奖给100万元,挂牌上市后再奖励100万元。

(七)对专业镇内新获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除省奖励以外,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市政

府一次性奖励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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