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市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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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南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南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5年11月1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的精神,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奋斗目标本世纪末,全市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80%;住房租金原则上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通过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试行住房包干使用,搞活住房存量,搞好住房增量,初步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初步建立规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初步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

二、基本内容(一)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1、实施原则。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

所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当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

所有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参加全市房改住房基金的统一运转。

亏损企业也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

特困企业、严重亏损企业的公积金必须按规定报市、区房改办审批后方能作缓缴处理。

凡违背上述原则的单位,不得享受房改的各项优惠政策。

2、缴存标准。

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上年度职工个人工资和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

1995年度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分别为5%。

今后,建立住房公积金每年缴存基数的动态调整机制,并适时调整缴存率。

3、使用范围。

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住房基金,首先确保职工个人用于购、建、大修住房的支取,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其次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贷款;第三用于单位购建职工住房的政策性贷款和保值增值。

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1号_1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1号_1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三章支持政策第四章供应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供应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面向本市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的小户型、低租金的租赁住房。

第四条为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力度,成立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房产、发改、财政、人社、规划资源、城乡建设、金融、公安、税务、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单位和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

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督促;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江北新区、各区负责本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编制、项目审查和认定、供应管理等工作,成立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2022南京市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有什么新规定

2022南京市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有什么新规定

2022南京市公积⾦贷款和提取有什么新规定南京市公积⾦借款跟提取新政最近南京出台的公积⾦借款跟提取新政,让许多朋友都极其关注。

好多⼈都不能再贷公积⾦了,也有好多⼈连提公积⾦还贷,都被禁⽌了,⽓得吐⾎。

⽆论怎样,政策既然出台,⼤家都要遵守。

还是看看南京最新的公积⾦借款跟提取政...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南京市公积⾦贷款和提取有什么新规定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最新的南京公积⾦借款政策⼀、购房⾸套房1、家庭名下⽆住房,第⼀次运⽤公积⾦借款,⾸付三成,利率基准。

2、家庭名下⽆住房,第⼆次运⽤公积⾦借款,上次公积⾦借款结清,⾸付三成,利率基准。

⼆、购买⼆套房市公积⾦1、家庭名下已有⼀套住房,⾯积⼤于100平⽶或⼈均超过32平⽶,⽆论是否请求过公积⾦借款,都没法请求。

2、有关个⼈理财的论⽂家庭名下已有⼀套住房,⾯积⼩于100平⽶或⼈均⼩于32平⽶,第⼀次或第⼆次请求公积⾦借款,都是⾸付三成,利率上浮10%。

市公对⼈均要求宽松,即使单⾝⼀⼈或夫妇没有孩⼦,房屋⼩于100平⽶,只要这个家庭房屋不到100平,⽆论多少⼝⼈,就能够⽤。

省公积⾦1、第⼀次请求省公积⾦借款,不受家庭名下已有房产套数跟⼈均⾯积制约,⾸付三成,利率基准。

2、第⼆次请求省公积⾦借款,家庭名下已有⼀套住房,⼈均⼩于32平⽶,⾸付30%,利率上浮10%。

⼈均超过32平⽶,限贷。

省公对⼈均要求严厉,⼀家三⼝房屋⼤于96平⽶不⾏,夫妇两⼈没有孩⼦房屋⼤于64平都不⾏,单⾝⼀⼈房屋⼤于32平⽶不⾏,⼈均严厉依照32平⽶算。

三、购买三套房省公: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次运⽤省公的,⾸付三成,利率基准,⼆次运⽤省公积⾦,限贷。

市公:名下已经有两套房,⽆论加起来⾯积⼤⼩,再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论是否贷过,限贷。

四、⽤过两次公积⾦,限贷。

五、⽤过⼀次公积⾦,未结清,限贷。

六、组合借款,市公积⾦即使符合⾸套借款条件,若是商业借款被认定为⼆套房以上,商业借款利率要上浮,则公积⾦利率也要上浮。

南京市劳动保障协理员业务知识竞赛题库试题

南京市劳动保障协理员业务知识竞赛题库试题

南京市劳动保障协理员业务知识竞赛题库试题一、填空题1、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春节团拜会讲话中提出,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3、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领导人会议于2009年12月18日在丹麦举行,100多个国家的领导人以及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等国际组织负责人出席了会议,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会并发表了题为《凝聚共识加强合作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历史进程》的重要讲话,全面阐述中国政府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立场、主张和举措。

11、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了2010年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其中,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0%,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15、国际奥委会第122届全会2010年2月11日在温哥华决定,南京市获得2014年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承办权。

16、南京市提出的‚三个发展‛战略是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

17、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统筹协调做好各项工作,实现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19、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点是民生问题。

20、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

21、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

22、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24、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符合条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25、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岗位补贴。

26、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符合宁劳社就管【2009】18号文件中明确的9大类型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2017-2018南京购房限购政策解读

2017-2018南京购房限购政策解读

2017-2018南京购房限购政策解读高房价一直是困扰中国人生活水平提升的难题,广受普通人民群众的诟病。

为对房价进行有效调控,中国政府出台了房产限购政策,以其对房价调整起到积极的影响作用。

南京市楼市调控政策再次升级?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2018南京购房限购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2018南京购房限购政策我市楼市调控政策再次升级。

昨天发布的楼市新政明确:居民首套住房贷款不结清购买二套住房首付提至80%;非南京户籍居民家庭南京购房需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

新政将从今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这是我市今年以来第六次出台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体现了政府持续不断、加大调控的决心和态度,也体现了问题导向、精准施策的调控目标。

外地人南京购房需提供纳税或社保证明,人才不在调控之列面对疯涨的房价和潜在的泡沫风险,自9月30日至10月4日,短短5天时间,北京、天津、苏州、成都、郑州、无锡、济南、合肥、武汉、深圳、广州、佛山共计12个城市先后发布新楼市调控政策,多地限购、限贷政策加码。

昨天,我市也再一次对9月26日起正式实施的限购政策实行“再升级”。

升级版新政明确: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此招将严打外地在宁的投资客,对一些外地投资客扎堆的楼盘来说将是‘晴天霹雳’。

”南京林业大学教授孟祥远表示。

不过,记者了解到,硕士研究生、工程师、高级技师等人才并不在本次调控之列,“人才是城市创新发展之本,还将沿用此前出台的人才住房政策。

”相关负责人表示。

假离婚没用了,单身居民只能购1套房9月26日,我市正式实施的“主城区限购政策”明确,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再新购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再新购新建商品住房。

为此,不少家庭通过“假离婚”之举规避这一新政。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财综〔2003〕155号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南京市财政局二○○三年三月十三日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了稳妥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做好我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02]20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2003年市本级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安排(一)2003年市本级住房补贴发放对象2003年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2002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2002年12月31日前购房的在职职工。

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步骤:2003年3月,各部门对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进行宣传,做好住房补贴发放的准备工作;4月,受理住房补贴申请,进行住房补贴发放。

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要优先安排,可直接发给本人;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也要优先安排,可按退休年限长短顺序直接发给本人。

(二)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由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组成。

各单位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可发放购房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发放工龄补贴。

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现为720元/平方米)与住房补贴面积之积。

住房补贴面积按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

我市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为:一般干部、职工为75平方米,科级干部为90平方米,处级干部为110平方米,南京市副局级干部12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为135平方米。

工龄补贴额为职工家庭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现为8.16元/年·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面积三项之积。

南京市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公布日期】1998.12.31•【字号】宁财综[1998]第968号•【施行日期】199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31日宁财综[1998]第96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大力发展住宅建设,把住宅业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精神,对我市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一)坚持公开、公正和合理性的原则,推进新房新制度的有效和稳步实施。

(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在不过多增加各方负担条件下,实现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建立新的住房建设和分配制度。

(三)坚持机制转换和现有住房资金转化的原则,将住宅建设、经营、消费等环节的资金集中起来,合理使用。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和标准(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市有关部门核准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职工工龄等因素计算确定。

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分别计发。

1.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购房补贴面积之积。

市政府将适时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

1998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610元。

2.购房补贴面积指该职工的职务(职称)和级别所对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一)。

无房职工按规定面积标准全额计发购房补贴。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购房时按规定的购房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补贴。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2•【字号】•【施行日期】2004.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不含江宁、浦口、六合区)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由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指定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政策,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储备计划;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管理、建设管理、销售与售后管理和监督管理。

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具体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会同市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依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计划,编制年度建设投资计划;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年度建设计划的审核、报批和下达。

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有哪些

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有哪些

南京住房公积⾦贷款额度计算⽅法有哪些南京住房公积⾦贷款额度计算⽅法是什么?为此店铺⼩编给⼤家总结⼀下:
⼀、南京公积⾦贷款上限最⾼60万。

最⾼可贷额度为30万元/⼈、60万元/户。

⼆、贷款额度及年限确定原则:
单笔公积⾦贷款以夫妻为单位,贷款额度取以下三项额度的最低值:
(⼀)按照借款⼈还贷能⼒确定的贷款限额。

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住房公积⾦⽉缴存额/借款⼈住房公积⾦缴存⽐例×个⼈还贷能⼒系数×12(⽉)×实际可贷年限。

共同借款的,贷款额度为借款⼈与配偶分别计算的贷款额度之和。

(⼆)按照规定的贷款⾦额占房屋总价⽐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规定的贷款最⾼限额。

公积⾦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借款⼈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连续、⾜额缴存公积⾦5年以上且具有稳定收⼊、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的借款⼈,贷款期限可以延长1⾄5年。

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贷款利率按中国⼈民银⾏规定的公积⾦贷款利率执⾏。

南京市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7•【字号】宁政办发[2006]170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南京市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06]170号2006年12月27日)第一条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一)被本市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简称进城务工人员)。

(二)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

(三)在本市从业且具有执业资格证书的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

第三条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比照所在单位其他职工办理。

第四条个人缴存者应当携带下列材料及其复印件,到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指定办理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一)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江宁、六合、浦口区和溧水、高淳县的,到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户籍在本市其他区的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已在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个人缴存者,应当到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账户转移审核,并持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出具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第五条个人缴存者在办理缴存登记时应当与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约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六条个人缴存者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的规定,按时在管理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个人缴存者月缴存基数按照个人缴存者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缴存比例等于本市规定的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加单位缴存比例。

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进程,加快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根据《南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以自住为目的的中低收入职工,均可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购买住房。

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以户为单位,每户限购一套。

第三条各单位在分配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时要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第四条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符合单位分房规定经批准的,可按届时的成本价换购。

第五条凡本市市区范围内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成套公有住房,原则上均须向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出售。

第六条下列公有住房暂不出售:1、已列入近期规划拆迁、改造的以及旧城区房屋在三层(含)以下的;2、地处临街宜改作为营业用房的;3、产权有争议或涉及落实房产政策的;4、具有纪念意义或列入文物保护的;5、别墅、庭院式的;6、有险情的;7、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

第七条承租房有下列情况的暂不出售:1、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擅自转让或转借的;2、改变房屋用途的;3、全家迁离本市的;4、全家去国(境)外定居的,探亲、留学逾期不归的,或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留有未成年子女的。

第二章售房价格第八条向家庭年收入超过5万元且人均年收入超过1.66万元的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高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成本价由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7项因素构成。

成本价由市房改、物价部门逐年测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1995年度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钢混、混合一等、砖木一等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0元,混合二等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40元。

第九条出售公有住房一律按建筑面积计算。

由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以户为单位,按建筑面积计算,执行下列控制标准:一般干部、职工为75平方米;科级为90平方米;县处级为110平方米;厅局级为140平方米。

2022南京公积金贷款政策_南京公积金贷款条件

2022南京公积金贷款政策_南京公积金贷款条件

2022南京公积金贷款政策_南京公积金贷款条件2022南京公积金贷款政策1、据南京日报报道,今年南京共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3.9万笔,147亿元;共发放“公转商”贷款1.85万笔,69.25亿元。

2、住房公积金支持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刚性需求住房22628户,占当年贷款发放户数的58.02%;支持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低于月平均标准的中低收入职工购房贷款22735户,占当年贷款发放户数的58.29%;支持首套房贷款30694户,占当年贷款发放户数的78.7%。

3、今年公积金贷款数量与去年相比有所减少,公积金放贷总金额也下降37.4%。

《南京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发放公积金贷款5.45万笔,同放贷202.32亿元。

4、面对购房需求持续上升,公积金可贷资金持续减少的问题,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了“公转商”业务,不仅成功缓解了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困难,也大大减少了职工排队等待放贷的时间。

此业务在2022年南京市社会建设创新优秀案例评选活动中被评为优秀案例。

“公转商”即由购房职工按照正常程序向贷款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然后按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则向中心还款,再由中心按商业性个人贷款规则向贷款银行还款的模式,职工每月不增加还款负担。

当公积金资金有结余时,中心只需对贴息贷款商贷部分做提前还款,即可回购贴息贷款为公积金贷款,操作简便。

5、“公转商贴息贷款”一次贷款两笔记录《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暂行办法》中,规定可以由商业银行向市民发放执行公积金利率的贷款,目前只有建设银行一家参与其中。

申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

业内人士指出,之所以采取自愿原则,主要是由于贷款人虽然只办理了一次公积金贷款,但是商业银行仍会记录为一次商业贷款,也就是说,一次贷款两笔记录,对于一些买房人来说,可能会对其今后再次购房时的首付比例、利率优惠产生影响。

6、今年9月29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关于暂停受理公转商贴息贷款申请”的文件,这意味着实施了一年多的南京公转商贴息贷款政策结束。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4日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人才安居住房建设,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满足各类人才安居需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号)和《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宁政发〔2017〕99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安居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其他主体投资建设,为解决本市人才安居需求的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人才安居住房建设采用政府投资建设、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企事业单位建设等方式。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安居住房的规划、建设、移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人才安居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投资相结合、建设规模与安居需求相匹配、建设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实现资源集约化、建筑智能化。

第五条人才安居住房实行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

配建、竞建的人才安居住房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统一规划、同步建设、配套共享。

集中建设的人才安居住房应充分考虑选址布局合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完善。

在二类居住用地上建设的人才安居住房,以及在其他用地上建设的供应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的人才安居住房,应严格按居住区配套标准建设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设施;在其他用地上建设的人才安居住房,供应对象为单身的,应配置满足日常生活服务的公共配套、市政设施等。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6年7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制定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实施管委会决策和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设立、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分中心、管理部)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六条财政、审计、建设、房产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法规、政策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缴存第七条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或者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职工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2021)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2021)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2021)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及其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

贷款业务组织实施由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负责。

第三条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21家银行(见附件)受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个人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

受委托银行承办业务范围包括:政策宣传、贷款咨询、贷款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初(复)审、贷款发放、贷后检查、信息传输、资料录入、档案保管、本息回收、逾期催收、权证监管、违约处置、抵押人变更、抵押物处置及代表公积金中心受理委托和柜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等业务。

第四条按规定在公积金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全部产权自住住房、部分产权共有产权保障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建造自住住房是指经本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新建的自住住房;翻建自住住房是指对房屋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的自住住房全部拆除,重新设计、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是指对需拆换房屋部分主体构件的住房进行修理。

购买别墅,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以及其他非普通居住用房的,购买房屋部分产权的(共有产权保障房除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装潢住房的,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即: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借款人或配偶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能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夫妻离异,如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在约定房产归主借款人所有,且该笔贷款由主借款人归还,原配偶方结清剩余贷款中本人所占份额,视为原配偶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阻挠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规定(宁房基[2001]15号)

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规定(宁房基[2001]15号)

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房地产信贷部关于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规定(宁房基[2001]15号)各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单位:为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房改政策,保障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满足职工正常使用的需要,现就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用于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支取还贷的范围1、凡在本市(县)各商业银行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职工及其配偶,无论单位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帐户是否处于封存状态,均可支取归还贷款。

2、凡在外省市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外省市职工,其配偶如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可支取用于还贷。

3、凡在本市市属各县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其本人或配偶如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均可支取用于还贷。

4、凡借款人为军队、铁路部门及省直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其配偶如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配偶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可支取还贷。

军队、铁路部门及省直属机关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使用按各自所属住房资金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5、可支取还贷的贷款种类为职工个人政策性贷款及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6、当年已发生购房支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行为的职工,当年不再予以办理支取还贷。

二、支取还贷的原则为了体现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互助性,努力扩大资金统筹、积累和周转使用,最大限度满足职工住房贷款的需求,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贷款,须坚持先还职工个人政策性贷款,还清后如有节余再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原则。

若职工在当年归还职工个人政策性贷款后,还有商业性贷款的,应于次年再办理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手续。

职工办理支取还贷后,有剩余贷款本息的仍须按照还款计划继续还款。

若职工选择缩短贷款年限的还贷方式,那么仍须按照还款计划继续还款;若职工选择减少每月还本付息额的还贷方式,则贷款银行须为职工打印当年还款计划,职工按照新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还款计划一年打印一次)。

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怎么算

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怎么算

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怎么算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公式:贷款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比例×0.45(还贷力量系数)×12个月×实际可贷年限(距离法定退休的年龄,不超过30年)。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调整之后,每个月的缴存额也有相应改变,那么能贷多少公积金到底该怎么计算呢?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贷款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比例×0.45(还贷力量系数)×12个月×实际可贷年限(距离法定退休的'年龄,不超过30年)。

以可贷年限为15年、缴存比例10%为例,月工资3000元的职工,其每月个人和单位分别缴纳公积金300元,那么他能贷到的公积金为:300/10%×0.45×12×15=24.3万元。

假如该职工月工资为4000元,其他条件不变,其最高可贷32.4万元,由于突破了30万元的南京公积金个人最高贷款限额,因此其只能贷到30万元。

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缴存比例8%12%,及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1:1计算,南京在职职工的公积金每月最低缴存额为260.8元(1630元×8%×2),比之前的236.8元提高了24元;每月最高缴存额可以到达3888元(16200元×12%×2)”,与去年南京公积金的个人最高缴存3648元相比,今年增加了240元。

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表示,每个单位的工资数有高有低,每名职工的公积金缴存额自然有所分别。

比方某单位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缴存比例为12%,那么其个人每月缴存的公积金就是720元,加上单位支付的另一半,该职工的公积金账户每月缴存金额就是1440元;有的职工月均工资为3000元,那么公积金月缴存额就是720元。

南京市住房补贴发放通知

南京市住房补贴发放通知

南京市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源:作者:日期:2011-01-19各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大力发展住宅建设,把住宅业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精神,对我市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一)坚持公开、公正和合理性的原则,推进新房新制度的有效和稳步实施。

(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在不过多增加各方负担条件下,实现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建立新的住房建设和分配制度。

(三)坚持机制转换和现有住房资金转化的原则,将住宅建设、经营、消费等环节的资金集中起来,合理使用。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和标准(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市有关部门核准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职工工龄等因素计算确定。

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分别计发。

1.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购房补贴面积之积。

市政府将适时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

1998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610元。

2.购房补贴面积指该职工的职务(职称)和级别所对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一)。

无房职工按规定面积标准全额计发购房补贴。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购房时按规定的购房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补贴。

3.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购房职工发放工龄补贴。

职工工龄补贴额按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补贴率(0.6%)、1992年前的工龄和购房补贴面积四项之积计算确定。

市政府将适时公布职工家庭负担价标准。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 4号)、建设部等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 008〕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供应对象、销售价格和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政策,组织开展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供应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储备和建设计划。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保办)具体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保办)具体负责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按照本市住房保障规划和项目储备计划,牵头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核准审批、招投标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市建委负责牵头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用地计划,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建立健全低收入家庭评议认定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

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政府投入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督等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征地报批、用地预审、土地供应等工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要求,落实好相关建设用地。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订公积金缴存使用相关政策(2021)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订公积金缴存使用相关政策(2021)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订公积金缴存使用相关政策(2021)近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修订后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3个文件,新文件自2021年5月1日起实行。

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便民利民服务。

梳理了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围绕“放管服”改革出台的一系列举措,尤其是在减少办事材料、信息共享以及线上业务发展方面的一些具体举措,许多线上业务通过信息共享,无需职工提供任何材料,突出体现了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便民利民方面的政策措施。

二是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更好的体现公积金制度的功能定位。

落实“房住不炒”和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总体要求,保障无房和刚需职工租房、购房的需求,更好的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和互助性。

三是与时俱进,规范发展。

立足新发展阶段,适应新发展形势,理清相关规范要求,不断加强业务规范管理,推动住房公积金高质量发展。

附:关于《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等3个文件的修订说明关于《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等3个文件的修订说明为落实“房住不炒”和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改进和加强业务管理,推动住房公积金高质量发展。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原《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等3个文件进行了修订。

现做修订说明如下:一、关于《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一)主要调整内容及政策解读1.关于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细则》中将第四条新增“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时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同步完成,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网上办事大厅补充信息后完成账户设立手续。

”即纳入企业开办登记的“多证合一”。

解读:2020年5月29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全省率先开展新办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纳入多证合一工作。

新办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通过信息共享自动为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短信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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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
关于《南京市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南京市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为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规范贷款管理,统一政策标准,特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承办银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政府有关批示精神,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联合审批,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由"管理中心"委托工、农、中、建、交、商业、中信七家银行承办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业务,职工贷款时可选择七家银行中的任何一家银行所指定的网点申请贷款。

二、贷款对象
(一)、贷款范围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的实际情况,对建造自住住房的职工,暂不列入贷款范围。

(二)、户口证明问题
借款人必须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蓝印户口)或由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市属各县的,须具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和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

(三)、缴存年月问题
借款人所在单位属公积金新开户且连续缴存不足6个月的,单位连续欠缴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办理缓缴手续1年及1年以上的,均不予贷款。

(四)、托管人员问题
由"管理中心"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代为扣缴公积金的职工,在申请贷款时须凭"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连续缴存半年以上的《缴存证明》,到"管理中心"办理贷前审批手续。

(五)省直、铁路系统人员问题
借款人配偶方若在省级机关、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缴存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须凭"建行江苏省分行直属支行"、铁路系统公积金缴存行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到承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并暂按夫妻双方可贷额度办理。

(六)共有产权问题
如职工所购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在申请贷款时,除须办理正常贷款手续外,所涉及的共有产权人及其配偶还须办理有关公证和抵押手续。

三、贷款条件
(一)购房手续问题
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买卖契约》,属"公有住房"的还须提供《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和《南京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属集资建房的,借款人所在单位还须提供《工程投资进度证明》、《房屋权属登记备案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二)借款人具有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付款证明》,且购房总价=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政策性+商业性)+房款差额;首付款与房款差额须具有《付款证明》。

四、担保方式
目前只开展抵押担保方式
1、抵押范围
(1)用借款人所购房产抵押的,开发商须与"管理中心"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

(2)借款人所购房产暂不具备抵押条件的,可用他人房产抵押,贷款银行认为需要评估的,应由"管理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方可抵押。

2、抵押率
为房产评估值的70%,并不得将剩余房产价值再另作抵押。

3、他人房产短期抵押转为借款人所购房产抵押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因各种原因不能用所购房产抵押而采用他人房产抵押的,在借款人所购房产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要求变换抵押物的,须提前30天通知贷款银行,并按规定到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变更抵押物和注销原抵押物手续,同时办理公证、保险等相关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银行执管。

4、售房单位或中介机构短期担保转为借款人所购房产抵押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因所购房产不能直接办理抵押手续,须由售房单位或由"管理中心"认可的中介机构提供短期担保的,在借款人所购房产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按规定到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正式抵押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银行执管。

五、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额度
在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80%的前提下,一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含单身职工)可贷额度最高为1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贷额度最高为20万元。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及10年以内的职工,一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含单身职工)每接近退休年龄1年(超过6个月按1年计),可贷额度减少1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每接近退休年龄1年((超过6个月按1年计)),可贷额度减少2万元。

(二)期限
在法定退休年龄范围内和每月还本付息额不得低于贷款时夫妻双方(或单身职工)月收入15%的前提下,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三)利率
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期限1至5年的,年利率为3.6%;期限6至30年的,年利率为4.05%。

在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1年期的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利率执行;1年期以上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贷款利率执行。

六、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到贷款银行(工、农、中、建、交、商业、中信)指定的网点领取"贷款须知";
(二)借款人凭"买卖契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金卡或单位和职工公积金帐号以及20%首付款收据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
(三)贷款银行查询借款人或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审阅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计算实际可贷额度,商定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发放"一本式"贷款文本;
(四)借款人正确填写有关材料后,到售房单位加盖担保章,并付清扣除首付款、实际贷款额后的剩余房款并在"补充付款证明"上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并将完备手续后的材料交贷款银行;
(五)贷款银行将初审后的有关材料交"管理中心"终审;
(六)贷款银行与借款人根据所确定的担保方式办理相关的公证、自愿保险、抵押手续;
(七)借款人将保险单及抵押权凭证交贷款银行执管;并在贷款银行开设"还款帐户"用于归还贷款。

(八)贷款银行以转帐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单位帐户。

七、贷款的偿还
(一)贷款本息的偿还可根据借款人的需要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提前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帐户,承办银行每月按期从该帐户中扣收。

(二)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

(三)借款人若提前归还贷款本息,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承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

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银行出具的《注销抵押申请书》到原房地产抵押登记处办理住房抵押注销手续;
(四)部分提前还款可由借款人选择缩短贷款年限或减少每月还款额两种方式,提前还款一年不得超过两次,每次还款金额不得低于5000元,(每年用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不受此最高额度限制)。

(五)全部结清贷款本息后,若缩短贷款期限一个月以上的,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退保证明》办理退保手续。

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此类贷款适用于申请政策性住房贷款后,购房资金仍然不足的购房人,贷款银行可同时提供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其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80%,最长贷款期限可达30年,利率分别按政策性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本年度商业性贷款利率为:1至5年,年利率为4.77%;6至30年,年利率为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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