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流程图
[VIP专享]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流程图
第一部分规范权力运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图一、责任单位洪江区粮食局政策法规股二、职责1、负责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宣传工作;2、负责粮政监督检查及收购许可证的认定核发工作;3、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全区粮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4、负责指导检查全区粮食收储企业的粮食购销工作;5、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粮食仓储保管、质量普查及粮食调运工作;6、负责农村粮食购销及粮情调查工作;7、负责制定全区仓储设施的维修、维护及建设计划。
三、权力行使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四、工作责任范围:1、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2、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3、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4、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5、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6、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7、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8、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9、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10、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11、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申请《粮食购销许可证》的条件1、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条件①具备20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并具有良好的资信;②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150吨以上并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③具有与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设施和计量器;④具有或者聘用具备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专业人员。
2、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条件①必须具备2万元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和具有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器具(水分测定仪、扦样器、天平、衡器等)及其使用常识;②需储存粮食的个体工商户,还需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粮食的仓储设施,并具备粮食保管常识。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流程图,农药经营许可流程图,植物检疫证核发流程图,
需要补正材 料的,当场 发给《一次
报审批股长 审核通过,核发
对终止审批 的,出具《行 政许可项目终 止许可通知 书》、对不予许
在网站公布
种子、肥料经营品种备案流程图
申请人
对不符合条 件的发《不
窗口直接申
符合申报要求的发给 《乡宁县政务大厅农委窗口
需要补正材 料的,当场 发给《一次
报审批股长
审核通过,准予备案 在网站公布
审定通过, 准予许可, 核发生产、 经营许 在网站公布
农药经营许可流程图
申请人
对不符合条 件的发《不
行政 机关发 现行 政许可 事项 直接关 系他 人重大 利益的, 应告 知利 害关系
窗口直接申
符合申报要求的发给 《乡宁县政务大厅农委窗口
需要补正材 料的,当场 发给《一次
审批股长组织 相关人员进行
需要补正材 料的,当场 发给《一次
审批股长组织 相关人员进行
许可项目终 止许可通知 书》、对不予许
审定通过,准予许可,核发植物检疫证 在网站公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审核流程图
申请人
对不符合条 件的发《不
窗口直接申
符合申报要求的发给 《乡宁县政务大厅农委窗口
报审批股长
分管领导或审批股长
对终止审批 的,出具《行 政许可项目终 止许可通知 书》、对不予许
审定通过, 准予许可, 核发农药经营许可 在网站公布
植物检疫证核发流程图
申请人
对不符合条 件的发《不
行政 机关发 现行 政许可 事项 直接关 系他 人重大 利益的, 应告 知利 害关系
窗口直接申
符合申报要求的发给 《乡宁县政务大厅农委窗口
农作物种 子生产 、经营许可流程图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操作规范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自2004年5月26日起施行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
在市、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的粮食经营者,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分别由市、县(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5年5月20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具有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具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并具有合法的资信证明;2.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个体工商户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30吨以上符合国家粮食储存规定的粮食仓储设施;3.具有粮食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含兼职人员);4.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数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主要包括用于检测杂质、水分、温度等指标的仪器设备和计量秤),或者具有委托代理的法定粮食质量检验检测单位。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并在注册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条件符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社会粮食经营者。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江苏编办
附表五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流程图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材料,发出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5个工作日) 2 审查(5个工作日)是否需要听证,陈述和申辩 3 审批(2个工作日) 是否准予许可发现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1 申请人申请(申请材料清单) 是否受理(5个工作日)是是 是 是 否 否 4 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盖章)(1个工作日)4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盖章)(1个工作日)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5个工作日)否事项编码:JS000000LS-XK-000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受理部门:省粮食局政策法规处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工作日设定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提交材料清单: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3.资信证明;(开户银行出具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表)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5.有关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仪器、设施清单,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同时要填报下列材料:6.《江苏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申请表》(一式三份);7.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审核标准:1.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1)法人注册资本须在50万元以上,并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500吨及以上的完好粮食仓库;(3)具备国家收购质量标准规定项目的检验仪器和检验人员,具备安全保管能力和必要的保管人员。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流程图
第一部分规范权力运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图一、责任单位洪江区粮食局政策法规股二、职责1、负责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宣传工作;2、负责粮政监督检查及收购许可证的认定核发工作;3、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全区粮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4、负责指导检查全区粮食收储企业的粮食购销工作;5、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粮食仓储保管、质量普查及粮食调运工作;6、负责农村粮食购销及粮情调查工作;7、负责制定全区仓储设施的维修、维护及建设计划。
三、权力行使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四、工作责任范围:1、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2、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3、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4、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5、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6、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7、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8、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9、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10、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11、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申请《粮食购销许可证》的条件1、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条件①具备20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并具有良好的资信;②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150吨以上并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③具有与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设施和计量器;④具有或者聘用具备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专业人员。
2、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条件①必须具备2万元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和具有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器具(水分测定仪、扦样器、天平、衡器等)及其使用常识;②需储存粮食的个体工商户,还需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粮食的仓储设施,并具备粮食保管常识。
粮食经营资格许可证流程图
粮食经营资格变更记录流程图企业法人变更记录提交材料附件BB一、变更名称(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记录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一起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B二、变更居处(经营场所)(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记录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一起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新居处(经营场所)利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衡宇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和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衡宇产权利用证明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居处(经营场所)必需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B3、变更法定代表人(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记录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一起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免职、任职证明中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具体职务;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职务后明确“(法定代表人)”。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记录表》;审查意见由作出任职决定的出资人单位签署盖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需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粮食经营资格注销记录流程图粮食行政惩罚流程图粮食行政惩罚实施依据粮食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粮食听证程序流程图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流程图粮食局平安生产监督检查流程图粮食行政复议流程图国有粮食企业(含国有民营)粮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申报审核和验收治理流程示用意铁岭市粮食职业技术培训考试毕业证核发流程图。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流程图
申请方式: 1、直接送达书面申请(本人或委托)
2、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方 式提出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送达
《粮食收购许可证》和《行政许可决定 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办理工商登记
在办公场所或媒体公开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给《行政 许可受理通 知书》(当场 发给或补正 后发给)
拟定监督检查项目
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在收到申请材料的 5 日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受理通 知书》,并告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不需要取得收购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5 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或补正后 5 日内不作出决定的,从次日起即为受理
确认具备收购 条件,能够当 场作出决定
经实地核查具
备收购条件
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 15 日内 作出《粮食收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除采取简易程序外)
出示执法证件(2 名以上执法人员)
制作《调查笔录》等相应的文书
必要时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1、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分管负责人批准;
2、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及《物品清单》,送达当
事人(填写《送达回证》);
3、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报批《执法检查审批表》
实施监督检查 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流程图(一)
例行监督检查
按有关规定(举报事项:填写《举报登记表》;在 10 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职能部门上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批 指定承办部门及人员(2 人以上且持有执法证件)
1、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依据、事项等; 2、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3、必要时填写《责令整改通知书》
对调查结果进行 审查,依据不同 情况,分别作出 决定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流程图
第一部分规范权力运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图一、责任单位洪江区粮食局政策法规股二、职责1、负责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宣传工作;2、负责粮政监督检查及收购许可证的认定核发工作;3、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全区粮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4、负责指导检查全区粮食收储企业的粮食购销工作;5、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粮食仓储保管、质量普查及粮食调运工作;6、负责农村粮食购销及粮情调查工作;7、负责制定全区仓储设施的维修、维护及建设计划。
三、权力行使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四、工作责任范围:1、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2、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3、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4、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5、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6、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7、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8、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9、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10、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11、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申请《粮食购销许可证》的条件1、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条件①具备20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并具有良好的资信;②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150吨以上并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③具有与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设施和计量器;④具有或者聘用具备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专业人员。
2、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条件①必须具备2万元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和具有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器具(水分测定仪、扦样器、天平、衡器等)及其使用常识;②需储存粮食的个体工商户,还需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粮食的仓储设施,并具备粮食保管常识。
粮食收购流程标准版
粮食收购流程标准版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粮食收购流程卸车检查第一环节:入门登记主要工作:登记员对售粮人进行登记,完成对售粮人的身份证刷卡、车辆信息登记,并确认所携带的结算银行卡为售粮人本人姓名(与所提供的身份证为同一人)开户。
登记员输入车牌号,制作IC卡,填写《售粮检验卡》。
操作流程:入库管理→登记管理点击【登记制卡】,刷IC卡,身份证,填入品种、承运人、车辆牌照后点击【保存】售粮人需要提供:售粮人二代身份证返还售粮人:售粮人二代身份证、《售粮检验卡》提供给承运人:IC卡第二环节:扦样和封闭检验主要工作:售粮人将售粮检验卡交扦样人扦样,扦样人扦样后,将《售粮检验卡》正卡随同样品交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在对粮食样品检验后,填写《售粮检验卡》并签字,直接通过电脑录入粮食的水分、杂质等检验信息,并根据检验值自动确定粮食等级,自动计算扣量、扣价比例。
(如检验室没有电脑,签字后可交由下一环节电脑操作人员录入)操作流程:入库管理→检验管理,输入完整检验信息,点击【保存】第三环节:毛重环节主要工作:检斤员通过IC卡读取车辆对应的登记信息,收购系统自动读取地磅上的毛重值并留存秤上影像资料,在称值保存后打印内部流转单给售粮人。
操作流程:入库管理→检斤管理,刷售粮人IC卡获取单据信息,待地磅重量稳定后点击确定留存毛重车辆图像,点击【保存并高级打印】选择内部流转单(称毛)售粮人需要提供:IC卡返还售粮人:IC卡提供给售粮人:内部流转单第四环节:卸车环节主要工作:售粮人将内部流转单交给作业场地的保管员,卸车完毕后保管员将实际入粮仓房货位号、对粮食质量的复核意见填写到内部流转单上。
该环节保管员不操作软件,以上信息由检斤员代为录入。
售粮人需要提供:内部流转单返还售粮人:内部流转单第五环节:皮重环节主要工作:卸粮结束后,车辆再次上磅除皮,售粮人将IC卡、保管员签字的内部流转单交给检斤员,检斤员通过IC卡读取车辆对应的登记、检验、毛检信息,将保管员反馈信息录入到系统中,系统自动读取地磅上的皮重值并留存秤上影像资料,自动计算出扣量值和净重值。
粮食收购许可证核发办事
云南省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2017年6月30日发布粮食收购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BSZN-011012—2017粮食收购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砚山县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具备与所经营的粮食规模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自有经营资金在3万元以上;(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国家储粮标准和技术规范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仓容在5万公斤以上;(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具备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及相应能力的检验人员、保管人员。
常年收购量低于5万公斤的个体工商户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经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和要求的,不予批准;(2)审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批准。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真实和不准确的;(2)自有资金不足3万元以上的;(3)不具有符合国家储粮标准和技术规范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且仓容不足5万公斤;(4)不具有相应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的;(5)不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二、办理依据(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二)《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4〕150号)第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部门的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运行图
许可并公示
作出行政许可,颁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运行图
申请
申请人提出收购资格许可申请
↓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全,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审核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进行审核;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
↓
许可并公示
作出行政许可,颁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运行图
申请
申请人提出收购资格许可申请
↓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全,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பைடு நூலகம்
审核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进行审核;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
大邑县粮食局行政许可运行流程图汇总
(行政许可,序号1)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申请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材料存在错误,或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修改完善
审批不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县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发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县粮食局监督检查科及分管领导审查5个工作日内办结。(现场踏勘3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县粮食局通过县粮பைடு நூலகம்局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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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规定的罚款收据; 上交国库
(二)当事人需要 延期或分期 缴纳
、提出申请; 、制作《延期(分期)缴纳
罚款审批表》;报局领导 审批
、制作《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批准书》;
、送达当事人(填制《送 达回证》)
(三)当事人申请 复议或者提 起诉讼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除裁定停止外)
(四)当事人不履 行处罚决定
既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按时履行处罚决定
制作、送达《罚款催缴 通知书》(填制《送达回证》)
每日按加处罚款
报送《采取强制措施 审批表》;局领导审批
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 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案件有关材料在 结案后内整理归档
报批《立案审批表》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除采取简易程序外)
出示执法证件(名以上执法人员)
制作《调查笔录》等相应的文书
调
查
必要时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取
、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分管负责人批准;
证
、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及《物品清单》,送达当事
人(填写《送达回证》);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实施监督检查 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
、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依据、事项等; 、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必要时填写《责令整改通知书》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但不属本部门 管辖的,制作、发送《管辖移送书》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取证(行政处罚); 、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等
《监督检查报告》作出后,在天内 将检查情况、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当事人
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补正
收到申请材料的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补正的内容;申请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
可受理通知 书》(当场发 给或补正后 发给)
受
理
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在收到申请材料的日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
书》,并告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不需要取得收购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或补正后日内不作出决定的,从次日起即为受理
资料整理归档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流程图(二)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适用:粮食经营违法、违规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体工商户处以元以下,对法人或 者其他经济组织处以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此程序
出示执法证件(名以上执法人员); 调查取证(必要时填制《调查笔录》;当事人确认)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辨; 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定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逾期不向申请人提供书面通知的,视为授予资格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流程图(一)
例行监督检查
拟定监督检查项目
按有关规定(举报事项:填写《举报登记表》;在日 内作出受理决定)
报批《执法检查审批表》
职能部门上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批 指定承办部门及人员(人以上且持有执法证件)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流程图
申请条件:
申
、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请
、拥有或通过租赁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申请方式: 、直接送达书面申请(本人或委托) 、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方式
提出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发给《行政许
申请材料存 在错误、不齐 全或不符合 法定形式
按规定 备案
送达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或七日内按民事 诉法规定送达当事人。(填制《送达回证》)
执行 处罚
结案 归档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流程图(四)
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
告知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填制《送达回证》)
满足下列条件: 1、 作出较大数额罚款(万元以上) 2、 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申请
违法违规事实确凿的: 、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告知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停止执行)
执行处罚
报本级部门备案
结案归档
按行政复议或 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流程图(三)
行政处罚—— 一般程序
承办部门提 交处理意见、 建议(《行政处 罚案件有关事 项审批表》);
负责人审批
拟给 予行 政处 罚
不予行政处罚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移送司法机关
、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依据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送达《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填制《送达回 证》);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复核(其证据成立的应采纳)
确认具备收购 条件,能够当场 作出决定
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日内作出 《粮食收购许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颁发、送达《粮食 收购许可证》和《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办理工商登记
可决定书》(经
审
经实地核查具
负责人审批)
查
备收购条件
在办公场所或媒体公开准予许可的决定
与
决
不具备收购条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决定书》,
政处罚决定及理由 6、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辩并质证 7、 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 8、 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1、 调查人、当事人、证人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字
听证结束
2、 听证主持人制作《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流程图(五)
行政处罚—— 执行程序
(一)当事人履行 处罚决定
收缴罚款:①当场收缴; ②收到处罚决定书日内到 指定银行缴纳
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日内提出 书面申请,超过期限视为放弃权利
受理
举行听证 (制作笔录)
1、 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日内确定听证人员、听证时间、 地点和方式;
、听证举行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非涉秘案件:举行听证的日前,公告听证的案由、时间、
地点和方式
1、 宣布听证事由、听证会纪பைடு நூலகம்、听证会组成人员 2、 核对身份(委托代理人应出具书面委托书) 3、 告知当事人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4、 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5、 调查人陈述违法违规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
、符合听证条件的,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填制《送达回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日内提出申请(祥 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流程图》)
对调查结果进行 审查,依据不同情 况,分别作出决定
制作《案件调查终 结审批表》,经审 批同意,调查终结
应给予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情节复杂、重大案件,或给予大额罚款、取消经营资格处罚的,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