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社保费与非税收入网上申报操作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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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单位申报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告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单位申报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告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单位申报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单位申报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告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上线湖北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及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参保单位申报2022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工资推行“不见面”办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参保单位应以申报当月在册职工为对象,以职工本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22年度的缴费工资。

无2021年月平均工资的,以2022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22年度的缴费工资。

无2022年月平均工资的,以申报当月工资作为2022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工资。

二、申报资料(一)《申报承诺书》一份(附件1);(二)《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一份(附件2)。

三、申报时限申报时限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四、申报流程参保单位通过“不见面”方式办理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业务,具体申报流程如下:1.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需先注册法人用户),通过首页“特色服务”中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湖北省政务服务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进入社保网上申报界面。

2.进入社保网上申报后,目录选择“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输入申报人、手机号码,勾选阅读须知,点击“下一步”,操作模式可选择“单个添加”或“批量添加”。

3.选择“单个添加”的,确认申报年度“2022”,下方出现当前可申报人员信息,在下方列表中据实输入每个职工的“上年月均工资”和“手机号码”,勾选职工信息前面的小方框后,再点击“添加校验”。

四川省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事项清单

四川省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事项清单
全程 网办 (√)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依申
法人、其 省、
请办

他组织 市、县



即时办结
责任单位
备注
省社保局
—5—
事项名称
主项 名称
子项 名称
办理 项名

设定依据
行使 方式
1.社 会保 险登

1.5 职 工参保 登记
1.4.2 机关 事业 单位 注销 社会 保险 登记
1.5.1 企业 职工 参保 登记
依申 请办

依申 请办

自然人 自然人
行使 层级
办理形式
窗口 办理 (√)
网上办理(√)
全程 网办 (√)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即时办结




即时办结
—8—
责任单位 省社保局 省社保局
备注
事项名称
主项 名称
子项 名称
办理 项名

设定依据
行使 方式
1.8 缴 费人员 减少
1.社 会保 险登
1.3.3 工程 建设 项目 人员 增减 申报
号)。 3.《四川省关于进一步 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 作的意见的通知》(川 人社办发〔2015〕49 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 于切实做好交通道路 (铁路)水利等工程建 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 实施意见》(川人社发 〔2017〕66 号)。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 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 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 见》(人社部发 〔2014〕103 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 关于铁路、公路、水 运、水利、能源、机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经费、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3]15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经费、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3]15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经费、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经费、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3>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就业经费和待业保险基金是劳动部门保证就业工作顺利进行和保障待业职工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手段。

根据国务院关于“要集中资金保证当前经济工作重点需要”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经费和基金的管理,防止经费和基金在使用上出现问题问题,特作如下通知:一、要保证就业经费和待业保险基金真正用于就业工作和扶助待业职工生活、促进待业职工再就业。

各地劳动部门要按照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就业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0>36号)和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务院令第110号)的规定,在近期对就业经费、待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或已经发生挤占、挪用的开支,要限期清理回收。

对虽已投入扶持生产资金,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配套资金来源不落实、建设条件不具备、市场前景不明的项目,要下决心停下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同时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严明纪律。

二、就业经费中的扶持生产资金,必须坚持有借有还、有偿使用,并按照“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原则和调整产业结构的要求,扶持那些投资少、见效快、安置待业人员多,并具有资源、技术保证条件的生产、加工、服务项目。

扶持的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按规定程序审批,严禁弄虚作假和搞计划外工程。

省级劳动部门举办从事第三产业的经济实体,一般不得使用中央级扶持生产资金。

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解读

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解读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解读—关于“减免”
减免的经办流程:
注意事项
●社保经办机构按月核定社保费应缴费额
,并在信息系统中增加字段记录已减免金 额,同时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费 率、减免费额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信 息按现有数据交换方式通过社保费共享平 台及时传递税务部门。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
重点针对随人社发 〔2020〕1号和随 医保发〔2020〕4 号进行解读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解读
免、减、延、缓四类政策适用效果有何不同?
社保费免、延、缓是国家为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 尽快恢复生产而实施的组合拳。
减免政策是为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缓解缴费压力, 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而释放的政策红利;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出台背景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了正常经济 社会秩序,企业生产经营面临一定 困难,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 记“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 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 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稳定社会预期,2月21日,国家医 保局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 医保发﹝2020﹞6号,要求各省指 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 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 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 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对象认定中涉及到跨层级参保登记而难以 认定的用人单位,由上一级人社、医保部 门商编制部门,统一获取相关登记信息。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 关问题的实施办法》(鄂人社发〔2020〕 7号)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解读—关于“减免”
减免期限:
2020年2月1日—2020年6月30日,共5个月 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社保费, 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 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 策范围。 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的 社保费,仍可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2020年职业技能提升攻坚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0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2020年职业技能提升攻坚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0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2020年职业技能提升攻坚行动的通知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2020年职业技能提升攻坚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全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深入实施,努力完成今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决定在10月下旬至12月底,集中开展“2020年职业技能提升攻坚行动”。

一、强化各项政策贯彻落实(一)加大专账资金使用效能。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优先使用专账资金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以工代训和技能扶贫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快专账资金使用执行进度。

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经费,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

(二)激发以工代训政策新动能。

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出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精神,发挥专账资金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积极作用,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及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各类企业开展以工代训。

(三)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充分利用就业补助资金,重点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职业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的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

二、强化组织实施工作力度(四)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贯彻落实2019年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充分调动和发挥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参与,并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项目新政解读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项目新政解读
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实行减半征收。
减征期为2020年2-4月。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
参照执行。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并与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受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 的,可继续延期至疫情解除后 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 金。
二、政策适用范围
(一)减免政策 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 灵活就业人员。并且只适用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 (二)缓缴政策 1、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也可办理三项社保费的缓缴。 2、享受缓缴政策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已停保 的企业和完全停产停业的企业,不纳入缓缴社会保险费范围。 3、职工个人缴费原则上不缓缴。如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职工个人缴费部 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25号《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 支持政策的公告》 第三条: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四条: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 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谢谢
2020 年 2 月 1 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 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 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实 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方案(最新)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方案(最新)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方案(最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为高质量完成交接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县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专项组成立社会保险费交接工作专班和非税收入交接工作专班。

社会保险费交接工作专班由县编办、县税务局牵头,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X县支行等部门参加;非税收入交接工作专班由县编办、县税务局牵头,县财政局、人民银行X县支行等部门参加。

建立联席会议、督查督办等工作制度,择机抽调精干力量集中办公,具体负责我县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及时解决交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按时完成交接任务。

二、交接内容(一)社会保险费交接内容。

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交接包括工作情况衔接、现有基础数据交接、征缴服务承接和信息化系统对接等四个方面内容。

1.工作情况衔接(1)现行有效的社会保险费各险种计费及征缴、服务、管理等政策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及其职责、人员配备;社会保险费审核、征缴模式、操作流程以及X年和X年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情况。

(2)目前税务征收机构设置职责及税收申报征收模式、操作流程及税收征管情况。

2.现有基础数据交接(1)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信息(含单位参保登记信息、职工参保登记信息、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信息等)。

(2)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和缴费基数(档次)信息。

(3)社会保险核定应征信息。

(4)社会保险缴费入库信息。

(5)社会保障卡发放信息。

(6)当地平均工资信息。

(7)社会保险特殊缴费业务信息。

(8)社会保险缴费异常业务信息。

(9)社会保险缴费对账信息。

(10)办理税务登记情况。

(11)其他需要交接的信息。

3.征缴服务承接社会保险费现由第三方代征点整体承接至税务部门。

4.信息化系统对接(1)税务部门优化改造“金税三期”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2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20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非税收入通用申报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一)存在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经营权转让收入的缴费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非税收入。

(二)存在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等非税收入的缴费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非税收入。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适用对象说明:缴费人、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办理依据(一)《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第二条、第三条。

(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三)《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四)《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全文。

(五)《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第一条。

(六)《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第二条。

(七)《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二条。

(八)《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241号)全文。

(九)《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06〕70号)全文。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第二批次以工代训补贴申报工作的公告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第二批次以工代训补贴申报工作的公告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第二批次以工代训补贴申报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0.15•【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第二批次以工代训补贴申报工作的公告各参保中小微企业: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20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快专账资金使用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270号)等文件要求,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第二批次以工代训补贴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补贴对象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连续停工停业1个月及以上的各类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

重点围绕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

二、补贴标准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组织与企业签订6个月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参保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工代训是指企业利用自有场所、生产设备,让职工边工作边进行生产技能培训),在同一家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每满1个月,给予企业600元/人/月的职业培训补贴,连续工作时间自2020年1月24日启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之日起算。

三、申报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复工复产批复复印件、以工代训申请表、以工代训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银行工资发放流水复印件、职工参保花名册、补贴申请拨付表。

四、申领程序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向各市直主管部门(含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或市人社局提交申报材料。

各市直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市人社局申报以工代训补贴。

市人社局将依据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提交完整申报材料时间先后,结合政策资金额度使用情况加快推进落实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政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指导人员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1]1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指导人员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1]1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指导人员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指导人员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1〕13号2001年3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劳社培就司发〔1999〕1999年9月,我司下发了《关于开展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件)。

一年多来,各地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开展职业指导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

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对工作要求作了相应补充和调整,现通知如下:一、职业指导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要求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工作特点,从提高职业指导人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出发,结合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的有关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

对残联、妇联等系统职业指导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要统一管理,加强指导,共同推进。

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按照62号文件要求,尽快制定实施方案。

二、各地要加强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质量管理,不得随意简化培训内容、缩短培训时间、改变鉴定程序。

对申报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的人员,在培训中应增加国内外相关新知识及其应用成果的内容;在鉴定时应严格按照《关于实施首次全国职业指导人员统一职业资格鉴定的通知》(劳社鉴发〔2000〕14号)执行。

为帮助各地提高职业指导人员培训师资和考评员、考务人员业务水平,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将于今年第二季度组织举办示范性培训班。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A06854《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分类索引】业务部门社保费和非税业务组业务类别自主办理事项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表单】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缴费人名称缴费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征收项目征收品目征收子目费款所属期起费款所属期止应缴费基数应缴费基数减除额计费依据征收标准扣除数征收比例本期应纳费额减免费额减免性质本期已缴费额本期应补(退)费额⑴⑵(3)(4)(5)(6)(7)(8)=(6)-(7)(9)(10)(11)(12)=[(8)×(9)-(10)]*(11)(13)(14)(15)(16)=(12)-(13)-(15)合计———————————————————主管单位名称主管单位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谨声明:本申报表是根据非税收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缴费人签章:代理机构签章: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办人签字: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受理人:受理税务机关(章):受理日期:年月日【表单说明】1.缴费人名称、缴费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填写。

2.征收项目:必须填写。

填写非税收入项目名称。

3.征收品目:必须填写。

填写非税收入征收品目名称。

4.征收子目:非必须填写。

非税收入品目下设定细目时,按相关规定填写。

5.费款所属期起(止):必须填写。

按期缴纳的,填写所属期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按次缴纳的,填写缴费义务发生日期。

6.应缴费基数:必须填写。

填写总数量、收入总额、销售数量、应缴费人数、原值、面积、利润总额等非税收入计费的基数。

7.应缴费基数减除额:非必须填写。

填写允许减除的数量、金额、面积、人数等。

8.计费依据:必须填写。

填写应缴费基数减去应缴费基数减除额的余额。

公司税务实务培训通知

公司税务实务培训通知

公司税务实务培训通知
尊敬的各位员工:
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的税务意识和税务实务能力,同时保证公司的
税收合规性,特举行公司税务实务培训。

现将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时间和地点
本次税务实务培训将于月日上午时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培训时间
为约**小时,具体安排如下:
09:00-09:30 签到及颁发材料
09:30-11:30 税务知识讲解
11:30-12:00 互动问答
请各位员工提前安排时间参加培训,按时到达培训地点。

二、培训内容
本次税务实务培训将由××税务师事务所/公司××部门的专业
人员主讲,内容涵盖企业普通纳税人应当执行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方面的税收政策及相关操作流程。

通过案例解析等形式,帮
助大家进一步理解纳税义务履行中的注意事项,提高对公司纳税合规
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三、参会人员
本次培训对象为全体在职员工,除了请假等特殊情况外,每位员工均需全程参加培训。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请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进行备案。

四、注意事项
参加培训人员需携带个人工作证件,准时参加培训;
培训期间手机请设置为静音或关机,并保持会场安静;
培训期间严禁随意离席;
培训结束后,请妥善保管好发放的相关资料。

五、总结
公司税务实务培训对于员工个人职业素养的提升和对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都具有重要作用。

希望大家积极参与,认真学习,将培训取得的知识与能力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为公司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谢谢大家!
此致 xxx公司
日期:年月日。

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及注意事项

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及注意事项

税政解析42报率,进而可能打击美国本土的稀土矿供应,也会由此影响国内轻稀土的供应,这一点值得后续关注。

然而考虑到美国稀土矿项目仍有的较多非流动资产、往来款项、负债压力、产品较高的毛利率以及可能存在的变通方式,此方面或许存在一定变数。

钕铁硼磁粉、稀土永磁体也在将加征25%关税的清单内,这将有利于提高国内高端磁材的竞争力。

其实影响较大的商品分别包括氧化镧、氧化铈、钕铁硼速凝永磁片等,至于5%的商品则未发生变化。

此外,风电机组、压缩机等稀土下游应用产品也位于加税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以及国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目前,全国性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主要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社会保险费等。

本文结合现行相关政策文件,就税务征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与注意事项进行整理归纳(并分系列详细对各费种优惠进行实例解析)。

一、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一)主要政策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最新政策讲解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最新政策讲解
• 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 分的政策已延长实施期限。
• 我省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三项社会保 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我省对 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 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五、针对大型企业的社保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 定的?
• 我省的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在2020年2月-6月可以享受对应属期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
六、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是否可以继续申请 缓缴社保费?
• 可以。按照《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等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20〕24号)规定,受疫情影响生 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 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一、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 是如何规定的?
• 按照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文件规定,2020年2-12月,我省 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对应属期的基本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6月, 我省减半征收对应属期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 减免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 (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 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实施期限是 否已延长?
•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 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培训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培训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11.23•【文号】人社厅发[2010]102号•【施行日期】2010.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做好《社会保险法》学习培训工作,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和有关人员全面把握《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制度内容,提高执行《社会保险法》的能力和水平,现将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和规模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人员培训,省级部门负责地市以下有关人员培训。

(一)部直接举办培训班。

一是面向系统举办财政补贴性培训班。

部组织培训对象主要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及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分管领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和法规处、社会保险处、劳动监察处、仲裁处负责同志,分3期举办,共约培训750人。

二是部属教育培训机构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根据需要面向省(区、市、兵团)及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市(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人员举办培训班,按规定收取培训费用,各地自愿参加。

(二)地方自行举办培训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组织市级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具体培训方式和规模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社保费和非税收入课件

社保费和非税收入课件

征管职责划转的简介
职业年金、大病保险费、城乡居民重大疾病 医疗补充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 险费(公务员补助)、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 统筹资金及补充工伤保险费。
征管职责划转的简介
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社会保险费征收制度;社会保险费申报受理、 费款征收、会统核算等工作;依法征收,开展社会 保险费缴费检查、欠费追缴、违法处罚等工作,规 范执法行为;将征缴明细信息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 对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目标的确定提出意见,并抓 好在税务系统的分解落实和执行情况考核;参与社 会保险费收入政策制定和调整,协助做好社会保险 参保扩面工作等。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保或 未按时足额缴费等涉费违法行为,会同相关部门依 照有关规定开展联合检查。
自2019年1月1日起全省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交由税务部门征收,2019年4月1日城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 收。省局赣税发【2019】6号文明确 针对不同的险种和人群设置过渡期。
线上传递
机关事业单位(单独 信息系统管理的单位 和人员)的基本养老 保险费、职业年金以 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征管职责划转的简介
2018年3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 构改革的决定》明确如下:
实现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统一 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城乡居民医疗 保险2019年4月1日划转。2020年12月 31日前分批完成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 税收入项目交由税务机关统一征管。进一 步规范征缴管理,提高征缴效率,降低征 缴成本,优化缴费服务,增强缴费人获得 感。
负责本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费政策制定、 待遇发放和经办服务。主要包括:会同 财政部门制定和调整社会保险费政策;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人政策性补缴 费额核定及划转前历史欠费的核定,并 将明细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做好 缴费人权益记录;确定缴费级次;开展 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等。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流程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流程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流程的通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流程的通告为进一步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缴费流程(一)参保登记。

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已经办理参保登记的无需办理。

(二)申报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当年费款的,可以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选择缴费基数和费款属期,办理申报缴费业务。

(三)费款查询和凭证打印。

费款入库后,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查询缴费记录。

需要打印凭证的,可以通过办税服务窗口、自助缴费终端和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办理。

(四)退费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重缴、错缴需要退费的,向税务部门提交退费申请,经税务部门初审、社保经办机构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费。

二、缴费渠道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办税服务窗口、“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缴费,后续将陆续开通银行窗口、自助缴费终端、电子税务局、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等渠道。

三、其他事项(一)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特殊业务(包括补缴以前年度以职工身份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期间欠缴费款;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经审批一次性趸交费款等),需要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费款核定业务,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本年度正常业务的,不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定业务,按照本通告缴费流程办理。

(三)灵活就业人员对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和待遇发放等事项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对申报缴费、缴费查询、凭证打印等事项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3.10.31•【文号】人社部发[2013]82号•【施行日期】2013.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于9月26日颁布,于11月1日起施行。

贯彻落实好《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是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工作程序,提高经办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利于维护各类参保单位和广大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为切实做好《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理顺管理体制,积极推进统一经办管理(一)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应积极整合经办管理资源,逐步实现各险种统一登记、统一核定、统一征收、统一稽核、统一处罚,以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提高工作效率。

(二)由其他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积极协调相关机构,落实《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核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加强与征收机构的协作,科学制定征收计划,做好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记录;这些地区的社会保险欠费清理工作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的,应按照《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章规定执行。

二、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社会保险费核定工作(三)各地区要切实执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落实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社会保险费的职能;地方现行相关规定与社会保险法不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修改;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将社会保险费核定职能委托其他部门行使。

五险合一系统操作说明书

五险合一系统操作说明书

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V6.0.0用户指南第一章:一般社保业务流程 (6)一、单位新参保 (6)二、单位日常参保业务 (7)三、单位注销业务 (8)四、工资申报业务 (9)第二章:数据采集 (9)一、单位信息管理 (9)1.单位参保 (9)2.单位信息变更 (10)3.单位注销 (11)二、个人信息管理 (11)1.新参保人员增加 (11)2.转入人员增加 (12)3.人员减少 (13)4.在职转退休 (14)5.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14)6.定点医疗机构变更 (15)7.退休人员选择社保所报销管理 (16)三、工资信息管理 (16)1.年度工资申报 (16)2.日常工资管理 (17)四、其它功能 (17)1.基金收缴 (17)2.数据交换 (18)3.报表打印 (19)4.综合查询 (19)5.辅助功能 (20)第三章:手工报销 (20)一、医疗费用报销 (20)1.普通门急诊费用报销 (20)2.门诊特殊病费用报销 (20)3.急诊留观费用报销 (21)4.住院费用报销 (21)二、手工报销结果返回 (22)三、退休社会化管理(街道版) (23)四、已上传费用信息管理 (23)五、综合查询 (24)六、辅助功能 (25)第四章:系统管理 (25)一、参数设置 (25)二、权限管理 (26)第五章:系统配置 (27)一、硬件 (27)二、软件 (27)第六章:技术支持 (27)第七章:业务操作 (28)一、系统安装与更新 (28)二、系统登录 (34)三、数据采集 (36)1.文件-退出 (38)2.视图-公民身份号码升位 (38)3.视图-状态栏 (39)4.基本信息管理-单位信息录入 (40)5.基本信息管理-单位信息修改 (41)6.基本信息管理-单位信息删除 (43)7.基本信息管理-部门管理 (44)8.基本信息管理-个人信息录入 (49)9.基本信息管理-个人信息修改 (53)10.基本信息管理-个人照片修改 (54)11.基本信息管理-个人信息删除 (57)12.基本信息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变更 (58)13.基本信息管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信息(普通单位版) (60)14.基本信息管理-公费医疗补充医疗保险单位资格认定修改(普通单位版) . 6115.基本信息管理-公费医疗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资格认定修改(普通单位版) . 6216.单位预登记-单位信息录入(普通单位版) (63)17.单位预登记-单位信息查询(普通单位版) (65)18.单位变更登记-单位注销 (66)19.个人变更登记-增员 (67)20.个人变更登记-减员 (69)21.个人变更登记-增减员原因修改 (70)22.个人变更登记-内部调动 (71)23.个人变更登记-医疗在职转退休 (73)24.农转非延迟补缴-农转非延迟补缴信息申报(普通单位版) (74)25.农转非延迟补缴-农转非延迟补缴信息报盘(普通单位版) (76)26.工资核定-工资导入(普通单位版) (77)27.工资核定-工资变更 (78)28.工资核定-工资核定(街道版、职介人才版) (79)29.工资核定-四险二次基数采集(普通单位版) (81)30.基金收缴-医疗月报生成 (82)31.基金收缴-四险月报生成 (83)32.待遇支付-个人待遇支付信息采集 (84)33.待遇支付-个人待遇支付信息报盘 (85)34.待遇支付-银行账号采集信息查询 (86)35.待遇支付-临近退休人员查询 (87)36.待遇支付-支付失败回盘 (88)37.待遇支付-支付失败信息查询 (89)38.数据交换-单位内数据导入 (90)39.数据交换-单位内数据导出 (91)40.数据交换-单位基本信息报盘 (92)41.数据交换-个人新参保信息报盘 (93)42.数据交换-个人续保、减员信息报盘 (94)43.数据交换-外埠延期缴费人员增员报盘 (96)44.数据交换-公费医疗补充医疗保险信息报盘 (98)45.数据交换-医疗基础数据导入 (99)46.数据交换-四险基础数据导入 (100)47.数据交换-单位变更信息报盘 (101)48.数据交换-个人变更信息报盘 (102)49.数据交换-定点医疗机构导入 (104)50.数据交换-导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 (104)51.个人补缴-个人补缴申请(普通单位版) (105)52.个人补缴-补缴申请查询(医疗)(普通单位版) (106)53.个人补缴-补缴申请查询(四险)(普通单位版) (108)54.报表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 (109)55.报表打印-公费医疗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资格认定登记表 (110)56.报表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111)57.报表打印-公费医疗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 (112)58.报表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113)59.报表打印-公费医疗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资格认定变更表 (114)60.报表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 (115)61.报表打印-公费医疗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人员资格变更表 (116)62.报表打印-北京市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表 (117)63.报表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 (118)64.报表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120)65.报表打印-在职转退休明细表 (121)66.报表打印-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打印 (122)67.报表打印-内部调动打印 (123)68.报表打印-北京市灵活就业的本市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申办单(街道版)12469.报表打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领取申请单(普通单位版、职介人才版) (126)70.综合查询-单位基本信息 (127)71.综合查询-个人基本信息 (129)72.窗口 (130)73.帮助-关于 (130)四、手工报销 (131)1.文件-退出 (131)2.视图-公民身份号码升位 (131)3.视图-医保联系人管理 (132)4.医疗费用录入-普通门诊费用录入 (133)5.医疗费用录入-急诊留观费用录入 (137)6.医疗费用录入-门诊特殊病费用录入 (141)7.医疗费用录入-住院费用录入 (144)8.医疗费用录入-外阜门诊诊疗费录入 (147)9.数据报盘-生成普通门诊报盘文件 (149)10.数据报盘-生成住院、门诊特殊病报盘文件 (150)11.数据报盘-生成急诊留观报盘文件 (151)12.数据报盘-生成外阜门诊诊疗费用数据报盘文件 (153)13.数据回盘-医保支付信息回盘 (154)14.退休社会化管理-红名单管理(街道版) (155)15.已上传费用信息管理-已上传费用录入 (156)16.已上传费用信息管理-生成上传报盘文件 (160)17.已上传费用信息管理-已上传费用审核表查询 (161)18.已上传费用信息管理-上传数据手工报销盘历史查询 (163)19.已上传费用信息管理-上传费用录入信息查询 (164)20.综合查询-单位基本信息 (165)21.综合查询-个人基本信息 (166)22.综合查询-医保支付信息查询 (167)23.综合查询-手工报销审核单历史查询 (168)24.综合查询—外阜门诊诊疗费用审核单历史查询 (171)25.综合查询-手工报销报盘历史查询(普通门诊) (174)26.综合查询-手工报销报盘历史查询(住院、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 (175)27.综合查询-外阜门诊诊疗费用报盘历史查询 (176)28.综合查询-手工报销费用录入信息查询 (177)29.综合查询-外阜门诊诊疗费用录入查询 (178)五、系统管理 (179)1.文件-退出 (179)2.权限管理-用户管理 (180)3.参数设置-社会平均工资 (181)4.参数设置-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182)5.参数设置-公费医疗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183)6.参数设置-大额医疗互助缴费比例 (185)7.参数设置-基本医疗保险保底封顶比例 (186)8.参数设置-农民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187)9.参数设置-养老保险缴纳比例 (189)10.参数设置-失业保险缴纳比例 (190)11.参数设置-工伤保险缴纳比例 (191)12.参数设置-生育保险缴纳比例 (193)13.参数设置-养老保险保底封顶比例 (194)14.参数设置-失业保险保底封顶比例 (195)15.参数设置-工伤保险保底封顶比例 (197)16.参数设置-生育保险保底封顶比例 (198)17.参数设置-农村劳动力和农民工四险上下限基数 (199)18.参数设置-最低工资 (201)19.帮助-关于 (202)六、系统退出 (202)七、系统卸载 (202)1)业务描述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先到单位所属区县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取得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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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社保费与非税收入网上申报
操作培训的通知
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社保费网上申报工作,减轻大厅工作压力,让缴费人多跑网路,少跑马路,以更方便快捷的服务,提高缴费人办事效率,提升缴费人的获得感,促进网上申报质量提升。

经县局研究决定,对税务管理人员、缴费人开展有关社保费网上申报系统操作的培训,现将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19年7月4日下午3点--6点
二、培训地点:县税务局办公区八楼会议室
三、参加人员:
1、各分局社保费和非税收入联络员:陈永波、储成林、王秀芳、罗宇翔、罗伟、郑禛、付勇、王琦、王军、但小兵、王忠安、江永俊、刘星源、王芳、郑显敏、杜雯雯、王少彬、石磊、梅乐贵、曾凡群、韩其伟;信息中心、社保费和非税收入股全体人员:许明、黄玉涛、周辉、明维、胡禄、邓光怀、乔娉、林茂先、陈飞舟。

2、各分局所属辖区缴费人员,可通知辖区内1-5户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参训。

四、培训内容
(一)学习有关社保费文件
(二)电子税务局系统培训
1、缴费人端电子税务局操作流程(企业五险、机关事
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工会经费、残保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税务端电子税务局维护方式
3、社保费管理平台维护方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分局要强化责任意识,要把培训工作作为分局上下的一件大事组织好、协调好,完成好培训任务。

县局将根据各单位培训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二)严格要求。

一是各参加培训的人员一经确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培训时间参加培训,不得请人代会。

二是学习培训结束后,按照应知应会的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要能独立完成整个业务流程的操作并能作为所属分局的师资力量,对电子税务局申报还不熟的缴费人进行指导。

国家税务总局郧西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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