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交易仓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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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04年4月20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日第五届理事会根据中国纤维检验局规定修正,自2004年7月1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棉花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棉花标准仓单(以下简称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仓单的注册、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棉花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仓单第四条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符合棉花期货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等实物所有权单据后,经交易所注册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交易所通过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交易、抵押、质押和注销等业务。

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六条《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投资者名称、交易编码、品种、等级、生产年度、类别、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抵押数量、质押数量等。

第八条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开具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九条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

第十条标准仓单可进行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和注销等。

第十一条凡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凭《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标准仓单抵押手续,以头寸形式释放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标准仓单质押按《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标准仓单注册第十二条标准仓单的注册包括交割预报、入库验收、质量检验、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注册及交易所办理注册手续等环节。

[管理制度]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仓单服务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仓单服务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仓单服务管理办法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仓单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目的和依据】为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铁矿石仓单服务(以下简称仓单服务)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仓单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关联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商】铁矿石仓单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是指由企业申请、经交易所审批、按照本办法向客户提供铁矿石标准仓单(以下简称仓单)买卖服务的现货企业。

服务商包括主服务商和辅服务商。

主服务商于客户提出购买仓单或客户于其指定的服务地点提出销售仓单时,需承担最低仓单买卖量的义务(以下称为义务仓单买卖量);辅服务商无此义务要求。

第三条【仓单服务】仓单服务是指由客户主动提出购买或销售申请,服务商响应,交易所配对后,买卖双方按照本办法完成仓单交收的过程。

仓单服务包括客户购买仓单和客户销售仓单。

第四条【适用范围】仓单服务按本办法开展关联业务,交易所、会员、服务商、客户等仓单服务参和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仓单单价及服务费】客户购买和销售仓单时均需向服务商支付服务费,无论客户最后决定是否买卖仓单,服务费均不退仍。

双方交易的仓单单价和服务费单价上限由交易所确定,特殊市场行情下,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仓单单价、服务费单价上限或暂停开展仓单服务(具体计算方法、参数和方法见附件1),服务商按照关联规定对服务费单价进行报价。

第六条【业务办理】客户和服务商参和仓单服务应当通过各自的会员办理,以会员的名义于场外综合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场外系统)进行。

会员对客户和服务商参和仓单服务承担履约责任。

会员是指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取得期货公司会员资格的企业法人。

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关于参和铁矿石仓单服务的申请》(附件2)等材料,申请开设仓单服务权限,交易所核准及业务培训后,于场外系统公布。

会员开展仓单服务前,应当和有仓单买卖意向的客户或服务商签订服务协议(模板见附件3),对会员代客户、服务商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服务费、货款、履约担保金、罚款等资金划转的权利进行明确授权。

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2011年10月版)(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2008年1月7日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5日起施行;2009年3月28日修订,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2011年10月17 日修订,自2011年10月2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实物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商品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提供仓储等服务的经营组织。

第三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交割仓库进行管理,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易所对指定商品交割厂库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交割仓库的管理执行。

指定商品交割厂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从事交易所指定商品生产或贸易等经营业务的,有权为相关商品申请注册厂库仓单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四条申请交割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应载明“仓储”或“储运”业务;(二)净资产和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交易所要求的数额;(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未发现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五)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规定;(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交割商品的仓储管理经验;(七)有储存相应交割商品的条件,库容有一定规模,设备完好、计量符合规定要求;(八)有相应交割商品所需要的出入库、储存、管理、检化验等制度;(九)交通便利,具有较强的中转、进出装卸能力;(十)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割仓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或经交易所认可的相关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四)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五)交易所要求的担保文件;(六)租赁场房经营的企业,应提供与场房所有者之间的租赁合同(协议)等文件;(七)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八)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交易所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对仓库提供材料的要求。

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标准仓单管理规定修订版

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标准仓单管理规定修订版

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标准仓单管理规定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仓单第三章标准仓单注册第四章标准仓单的流通第五章标准仓单注销第六章争议和处理第七章附则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6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白砂糖(以下简称白糖)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白糖标准仓单(以下简称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仓单的注册、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白糖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仓单第四条标准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符合白糖期货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等实物所有权凭证后,经交易所注册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交易所通过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交易、抵押、质押和注销等业务。

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六条《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投资者编码、品种、等级、制糖年度、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抵押数量、质押数量等。

第八条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开具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九条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

第十条标准仓单可进行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和注销等。

第十一条凡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凭《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标准仓单抵押手续,以头寸形式释放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根据上期所公告[2012]10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仓单的管理,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标准仓单可以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仓库标准仓单是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指定交割仓库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给货主的,用于提取商品的凭证;而厂库标准仓单是指经过交易所批准的指定厂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生成的实物提货凭证。

厂库标准仓单暂限于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

在本管理办法中,如无特指,则标准仓单指仓库标准仓单。

第二章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第四条交易所应当建立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仓单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由交易所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通过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

第六条会员使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交割、结算等标准仓单业务应当由其结算交割员操作。

第七条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先开立标准仓单帐户,方可持有标准仓单,参与标准仓单业务。

标准仓单帐户实行一户一码,即一个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只能拥有一个标准仓单帐户。

会员和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协助客户开立标准仓单帐户,并负责核查其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提交的开户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章标准仓单的一般规定第九条标准仓单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生成后即以电子形式存在。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改草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改草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改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仓单的管理,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等仓单业务参与者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时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电子仓单系统第三条交易所应建立电子仓单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仓单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电子仓单系统由交易所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交割仓库等仓单业务参与者应通过交易所电子仓单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

第五条会员使用电子仓单系统办理交割、结算等仓单业务应由其结算交割员操作。

第六条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在电子仓单系统中先开立标准仓单帐户,方可持有标准仓单,参与标准仓单业务。

标准仓单帐户实行一户一码,即一个仓单业务参与者只能拥有一个标准仓单帐户。

第七条仓单业务参与者提交的开户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章标准仓单的一般规定第八条标准仓单在电子仓单系统中生成后即以电子形式存在。

指定交割仓库可根据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以下简称仓单持有人)的申请,为其提供打印的纸质标准仓单。

第九条标准仓单应包括下列事项:(一)货主名称(全称);(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和件数;(三)储存场所;(四)仓储费;(五)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六)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七)标准仓单应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权利凭证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标准仓单的生成和打印第十二条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确认等环节。

第十三条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办理交割预报,向交易所提交交割商品入库申报和制作标准仓单申请。

第十四条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商品的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

仓单质押业务

仓单质押业务

天津铁合金交易所《仓单》质押业务管理办法津铁交〔2010〕 26号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铁合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仓单》质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铁合金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仓单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交易所对其交易商所开展的《仓单》质押业务。

第三条 交易所、交易商、结算银行、物流企业及指定交收仓库等相关业务主体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仓单》质押业务的设定第四条 《仓单》质押业务是交易所完善交易服务的重要手段之一,交易所的交易商可申请办理《仓单》质押业务。

第五条 《仓单》载明的内容包括:仓单编号、席位号、交易商名称、品种、仓单数量、交收仓库、质押数量等。

第六条 “《仓单》质押”是指交易商以自身持有的货物,在交易所注册、未被转让和质押的《仓单》,通过质押的形式向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获得资金,质押到期后归还本金、费用,并最终释放《仓单》质权的交易活动。

第七条 进行质押的《仓单》所对应货物必须进入交易所指定的交收仓库,并且经过交易所指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后出据检验报告。

第八条 注册《仓单》质押的货物必须存储在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且该指定交收仓库与提出质押申请的交易商之间既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合资、合作或合伙关系。

第九条交易商以《仓单》质押方式取得的资金,应作为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交收货款、交易所电子撮合交易结算保证金以及招标拍卖交易的结算保证金等使用。

第十条质押《仓单》到期前三个工作日,交易商须将融资资金及利息归还资金出借人,并将相关费用足额汇至交易所,经资金出借人与交易所同意后方可办理解除质押手续。

第三章 《仓单》质押金额、期限与费用第十一条 货值评定。

《仓单》质押的货值计算依据是《仓单》质押生效日前十五个交易日的平均结算价。

第十二条 《仓单》质押比例。

通过《仓单》质押获得资金比例为不超过所质押《仓单》全额货款的70%。

仓单服务管理制度

仓单服务管理制度

仓单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仓单服务的管理,规范仓单服务行为,保护仓单市场秩序,促进仓单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仓单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提供仓单服务的仓库、仓单登记机构、仓单转让机构以及其他从事仓单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仓单服务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诚信守信、风险可控的原则,保障仓单交易的安全、稳定和顺利进行。

第二章仓单服务机构的管理第四条仓库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立仓储管理体系,保障仓库设施、设备、人员和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确保仓单存货真实、规范和安全。

第五条仓库应当制定仓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入库和出库记录制度,确保仓单转移、交割和交易等行为符合法律和规定。

第六条仓库应当对存放在仓库内的货物进行定期检查、清点和核实,及时更新仓单信息,确保仓单信息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七条仓单登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仓单登记和管理责任,确保登记信息真实、有效和完整。

第八条仓单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仓单登记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更新仓单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第九条仓单转让机构应当依法承担仓单转让和交易责任,确保转让交易行为合法、规范和安全。

第十条仓单转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仓单转让和交易制度,严格履行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义务,加强交易监管和风险管控。

第三章仓单服务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十一条仓库应当按照法律和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货物质押融资管理制度,加强对融资行为的监控和风险预警。

第十二条仓库应当按照法律和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保险管理制度,加强对货物保险的购买和索赔管理,确保货物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效果。

第十三条仓单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和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资金监测,防范非法资金流入和滥用仓单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第十四条仓单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交易所、场外交易平台等第三方机构的合规管理,建立合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共同维护仓单市场秩序和客户合法权益。

仓单业务管理制度

仓单业务管理制度

仓单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仓单业务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仓单业务的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仓单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仓库、仓单承兑商、交易所、仓单注册结算中心等相关机构。

第三条仓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保密安全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四条仓单业务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注重风险管理,推动仓单业务的创新和发展。

第二章仓单发行管理第五条仓单的发行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申请发行仓单的机构应当具备合法资质,并按照仓单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六条发行仓单的机构应当对其所持有的货物实施严格把关,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仓单发行机构应当向有关监管部门和公众进行及时和真实的信息披露,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

第八条发行仓单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相关风险管理措施,确保仓单发行的安全和稳定。

第九条仓单发行机构应当定期对其仓单发行业务进行自查和审核,对于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整改。

第三章仓单使用管理第十条仓单使用应当遵循合法与诚信的原则,使用仓单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十一条仓单使用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合理使用仓单,不得违法乱纪或者进行欺诈行为。

第十二条仓单使用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对仓单使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十三条仓单使用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仓单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仓单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仓单使用机构应当遵循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不得擅自调换、虚假报告或者篡改仓单信息。

第十五条对于违规使用仓单行为,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查处,保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第四章仓单结算管理第十六条仓单的结算应当合法合规,结算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结算资质和条件。

第十七条仓单结算主体应当制定完善的结算制度和流程,确保结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

第三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业务进行监管,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四条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以及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管理队伍;(七)有严格、完善的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八)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四)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五)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其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六)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指定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一)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二)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三)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交易所审定后方可开展有关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业务;(四)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2020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2020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2020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大商所发〔2020〕664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大商所发〔2020〕6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在指定交割地点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提供服务的法人。

指定交割仓库分为指定仓库和指定厂库。

指定仓库是指以保管人身份提供仓储等服务的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厂库是指以交易所认可的担保方式承诺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指定交割仓库。

第三条集团交割仓库是经交易所批准的,可以设立分库的指定交割仓库。

设立集团交割仓库的品种,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四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管理,指定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五条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净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管理办法等;(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仓储管理经验;(七)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八)有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九)申请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其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应当经海关核准;(十)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上海期货交易所仓单业务操作指南

上海期货交易所仓单业务操作指南

上海期货交易所仓单业务操作指南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业务操作指南第一章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概述一、简介为加强标准仓单的管理,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保障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上海期货交易所推出了新一代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标准仓单将以电子方式存在,本操作指南所称的电子仓单是指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生成的无纸化标准仓单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等仓单业务参与者应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具体包括仓单生成、交割和期转现、仓单冲抵保证金、仓单转让、仓单质押、仓单注销等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基于浏览器/服务器架构,仓单业务参与者可以使用浏览器,通过因特网访问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由交易所维护和管理二、系统结构图—1—第二章帐户和用户管理一、标准仓单帐户任何机构应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先开立标准仓单帐户,方可持有标准仓单,参与标准仓单业务标准仓单帐户实行一户一码,即一个机构只能拥有一个标准仓单帐户标准仓单帐户分为自营会员标准仓单帐户、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和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自营会员在交易所开立自营会员标准仓单帐户交易法人是指在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的法人客户交易法人应通过为其开立交易帐户的期货公司办理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的开立手续非交易法人是指不在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但与仓单业务有关的法人客户,包括参与标准仓单现货交易的企业、提供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交易所、期货公司等非交易法人应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参与标准仓单现货交易的企业可通过期货公司或指定交割仓库为其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提供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可通过交易所、期货公司或指定交割仓库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即质权人帐户其他持有标准仓单的机构,应在交易所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二、仓单系统用户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等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先创建仓单系统用户,才能登录和使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仓单业务指定交割仓库的用户由交易所创建指定交割仓库应向交易所提出创建用户的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可以申请创建一个以上的指定交割仓库用户,具体的数额由交易所审定自营会员和期货公司的用户由交易所创建自营会员和期货公司应向交易所提出创建用户的申请一个会员可以创建一个以上的会员用户,具体的数额由交易所审定交易法人和非交易法人由为其开立标准仓单帐户的期货公司或指定交割仓库创建用户非交易法人的标准仓单帐户由交易所开立的,其用户由交易所创建一个交易法人或非交易法人的标准仓单帐户最多可创建5个用户,一般情况下,客户可申请开立1-3个用户,如有特殊需要,客户须另外提交开户申请,经交易所核准后,方可开立4个以上的用户—2—仓单系统用户创建并启用后,交易所发放标准仓单业务卡、初始密码和加密器,加密器中存有数字证书用户只有在插入加密器并正确输入用户代码和密码后,才能登录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三、开户流程客户选择开户单位下载并填写申请表、签署协议书客户会员或仓库审核客户资料,开立标准仓单帐户和电子仓单系统用户,并将客户资料送交交易所交易所审核客户资料,启用标准仓单帐户和电子仓单系统用户寄送标准仓单业务卡和加密器1 选择开户单位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法人客户应向为其开立交易帐户的期货公司申请开立标准仓单帐户同一交易法人只能开立一个标准仓单帐户不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法人应申请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同一非交易法人只能开立一个标准仓单帐户参与标准仓单现货交易的企业可向期货公司或指定交割仓库申请为其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提供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可向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或期货公司申请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即质权人帐户其他持有标准仓单的机构,应向交易所申请为其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2 填写表格和准备资料在交易所网站仓单系统专栏下载《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帐户开户登记表》、《上海期货交易所仓单系统用户信息表》和《上海—3—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用户服务协议》,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并签字盖章后,提交给选定的开户单位申请单位应正确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仓单系统用户信息表》中的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邮编,交易所将寄送用户服务协议书、加密器和标准仓单业务卡等物件客户开户时应向开户单位出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证明文件、开户经办人的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银行等办理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还应出具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上级行允许该行开立标准仓单帐户的批复等证件的原件报交易所备案的客户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和开户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银行等办理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的备案资料还应包括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和上级行允许该行开立标准仓单帐户的批复等证件的复印件,所有备案资料上都必须加盖公章3 开户单位输入客户信息并寄送资料开户单位审核客户出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经办人的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客户提交的备案资料和申请表后,将客户信息输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交易法人的仓单帐号和客户在交易所的交易编码相同,非交易法人的仓单帐号由仓单系统自动生成开户单位在输入营业执照号时,应输入营业执照正本的注册号,若注册号含有文字,应一并输入,如有括号,应使用全角开户单位应在客户填写的标准仓单帐户开户登记表、仓单系统用户信息表和客户备案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开户单位负责人必须在申请表上签字然后,开户单位应将标准仓单帐户开户登记表、仓单系统用户信息表、仓单系统用户服务协议和客户备案资料等寄送给交易所4 交易所审核交易所审核客户信息后,启用该客户的标准仓单帐户和仓单系统用户,并分配标准仓单业务卡和加密器,打印《上海期货交易所仓单系统用户信息表》—4—由指定人员将标准仓单业务卡、加密器、《上海期货交易所仓单系统用户信息表》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用户服务协议》封装在专用信封内,通过递送给客户交易所将在核准客户开户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如果客户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收到信件,应及时和交易所联系会员 1 申请开户交易所会员应到交割部办理开户手续办理开户手续时,开户经办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会员可在交易所网站仓单系统专栏下载《上海期货交易所仓单系统用户信息表》、《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帐户开户登记表》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用户服务协议》,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并签字盖章后,提交给交易所一个会员单位可开立一个以上仓单系统用户,具体数量由交易所审定办理交割、结算业务的仓单系统用户的数量不应超过该会员的结算交割员的数量每个仓单系统用户应填写一份《上海期货交易所仓单系统用户信息表》申请单位应正确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仓单系统用户信息表》中的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邮编,交易所将寄送用户服务协议书、加密器和标准仓单业务卡等物件会员单位提交给交易所备案的资料还应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开户经办人的身份证、业务人员的结算交割员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都须加盖公章2 交易所审核交易所审核会员提供的资料和申请表后,为该会员创建用户并分配标准仓单业务卡和加密器,打印《上海期货交易所仓单系统用户信息表》由指定人员将标准仓单业务卡、加密器、《上海期货交易所仓单系统用户信息表》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用户服务协议》封装在专用信封内,通过递送给会员—5—交易所将在核准会员开户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如果会员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收到信件,应及时和交易所联系对于自营会员,交易所还将为其开立一个标准仓单帐户,帐户号是该会员单位的交易编码指定交割仓库 1 申请开户指定交割仓库应向交易所提出开立仓单系统用户的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可以在交易所网站仓单系统专栏下载《上海期货交易所仓单系统用户信息表》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用户服务协议》,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并签字盖章后,提交给交易所申请单位应正确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仓单系统用户信息表》中的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邮编,交易所将寄送用户服务协议书、加密器和标准仓单业务卡等物件指定交割仓库提交给交易所备案的资料应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和开户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都须加盖公章2 交易所审核交易所审核指定交割仓库提供的资料和填写的申请表后,为该指定交割仓库创建用户并分配标准仓单业务卡和加密器,打印《上海期货交易所仓单系统用户信息表》由指定人员将标准仓单业务卡、加密器、《上海期货交易所仓单系统用户信息表》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用户服务协议》封装在专用信封内,通过递送给仓库交易所将在核准指定交割仓库开户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如果仓库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收到信件,应及时和交易所联系—6—四、帐户和用户的变更客户1 标准仓单帐户的变更1) 变更流程标准仓单帐户一旦启用后,任何变更都应由交易所审核后,予以办理具体流程是:a) 客户填写《标准仓单帐户变更申请表》,并签字盖章客户应在申请表中填写变更事项及理由客户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变更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文件等资料凡涉及营业执照内容变更的,客户还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原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公司名称和法人代表变更手续时,应加盖原公章和现公章,原法人代表和现法人代表都须签字b) 客户将上述表格和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文件提交期货公司或办理开户手续的仓库审核,期货公司或仓库应在申请表和各项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负责人须在变更申请表上签字 c) 客户将上述变更申请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交交易所审核 d) 交易所审核无误后,可根据客户申请修改相关内容 2) 变更事项a) 帐户信息的变更 b) 禁用/启用帐户 c) 注销帐户2 仓单系统用户的变更1) 变更流程仓单系统用户一旦启用后,任何变更都应由交易所审核后,予以办理具体流程是:a) 客户填写《仓单系统用户变更申请表》》),并签字盖章客户应在申请表中填写变更事项及理由—7—客户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变更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文件等资料变更联系人、联系电话或联系地址等信息的,不需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 b) 客户将上述表格和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文件提交期货公司或办理开户手续的仓库审核,期货公司或仓库应在申请表和各项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负责人须在变更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c) 客户将上述表格和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文件提交交易所审核d) 交易所审核无误后,可根据客户申请修改相关内容 2) 变更事项 a) 用户信息的变更 b) 用户密码修改用户在收到交易所递送的初始密码后应立即修改用户登录后可修改自己的密码如果客户遗忘了密码,可由交易所修改 c) 标准仓单业务卡和加密器的挂失和更换标准仓单业务卡或加密器遗失后,客户应及时向交易所或开户单位挂失,并在5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办理补办手续因损坏等其他因素需更换标准仓单业务卡或加密器的,应携带原标准仓单业务卡或加密器,办理更换手续补办加密器须支付费用人民币元 d) 增加用户 e) 禁用/启用用户客户可通过电话申请用户禁用,但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变更手续 f) 注销用户会员和指定交割仓库会员和指定交割仓库办理帐户和用户变更手续的具体内容参照客户—8—第三章标准仓单业务流程一、标准仓单的生成1 流程图入库申报入库申报客户委托会员办理入库申报撤销撤消制单申请确认或修改制单申请填写或修改制单申请审批入库申报批准驳回审批制单申请批准会员提交或修改入库申报仓库交易所驳回—9—入库申报委托厂库办理入库申报客户撤销厂库提交或修改申请交易所制作仓单驳回审批批准2 业务描述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交割预报,向交易所提交交割商品入库申报和制作标准仓单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由指定交割仓库验收货物及相关凭证,并签发标准仓单客户应委托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手续标准仓单生成的业务流程如下:—10—1) 会员提交入库申报会员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入库申报燃料油入库申报时,还应缴纳入库申报押金; 2) 交易所审核入库申报;3) 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应根据期货交割的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及其单证进行验收燃料油入库时,货主还应选择交易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质检和量检指定交割仓库应将入库检验的数据和情况输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再由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仓单申请;4) 指定交割仓库预制仓单交易所批准制作仓单后,指定交割仓库核对入库申报数据并制作仓单;5) 指定交割仓库复核仓单指定交割仓库审核人员复核仓单数据;6) 客户验收仓单仓单所有者对新签发的标准仓单进行验收确认,可自行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验收新签发的标准仓单,也可到指定交割仓库验收新签发的标准仓单如果客户在收到标准仓单验收通知后三天内没有对指定交割仓库签发的标准仓单进行验收确认,视为客户已验收确认,系统将自动确认仓单有效 7) 对于黄金仓单,交易所将在客户验收后进行溢短结算,溢短结算完成后,仓单生效二、标准仓单的打印和回库标准仓单的打印1 流程图2 业务描述标准仓单生成后即以电子形式存在标准仓单所有人要获取纸质标准仓单,应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仓单打印申请,仓单打印申请经仓单所有人复核后提交给指定交割仓库—11—指定交割仓库应根据仓单所有人提交的申请打印和确认纸质标准仓单,并交付给仓单所有人,仓库一旦确认纸质标准仓单打印完成,仓单所有人将不可撤销该仓单的打印申请纸质标准仓单打印不正确的,应由指定交割仓库的特定人员重新打印打印不正确的纸质仓单上应加盖“作废”章,并由指定交割仓库妥善保管纸质标准仓单一经打印,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相同编号的标准仓单即不可重复打印指定交割仓库应确保纸质标准仓单与该仓单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一致指定交割仓库发现纸质标准仓单与该仓单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核查并收回纸质标准仓单作相应处理标准仓单的回库1 流程图客户或自营会员是否授权仓库是否填写或修改申请撤销驳回驳回确认回库确认仓库2 业务描述撤销代填写或修改申请审核核准会员或客户不能用纸质标准仓单进行期货合约到期的实物交割、经交易所结算的期转现或在交易所作为保证金使用会员或客户应办理纸质标准仓单回库手续恢复为电子仓单后,方可办理上述业务仓单回库业务流程如下:1) 仓单回库申请仓单所有人可自行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仓单回库申请,也可持纸质标准仓单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回库申请手续; 2) 指定交割仓库审核指定交割仓库对仓单所有人提交的申请和纸质标准仓单进行审核;3) 仓单回库确认仓单所有人核对仓单回库清单后签字确认,完成仓单回库操作,对应的纸质标准仓单恢复为电子形式;4) 指定交割仓库回收纸质标准仓单指定交割仓库在收回的纸质标准仓单上加盖“仓单回库”章,并妥善保存—12—三、交割1 流程图2 业务描述所有到期未平仓期货合约的持有者须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业务流程如下: 1) 卖方客户授权卖方客户应先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标准仓单授权给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客户可撤销授权,但是,交易所驳回申请或会员撤销申请后,对应仓单应由会员退还给客户;2) 第一交割日,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卖方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客户授权的标准仓单,买方会员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3) 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4) 第三交割日,买方会员交款后,交易所释放分配到该会员名下的标准仓单交易所将货款付给卖方会员;5) 买方会员分配仓单买方会员应在最后交割日之前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分配到其名下的标准仓单再分配给买方客户,并及时确认如果买方会员不能按时分配并确认交割买入的标准仓单,应向交易所报告原因 6) 第四、五交割日,卖方会员交增值税专用发票;—13—四、期货转现货1 流程图期转现申请(此流程由卖出方提交申请,买入方确认,如申请由买入方提交,则卖出方确认)期转现交割2 业务描述办理期转现业务的买卖双方会员达成协议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由其中任意一方会员提交期转现申请,另一方确认后,经交易所批准实施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交易所结算的期转现业务流程如下:—14—1) 卖方客户授权卖方客户应先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会员以办理期转现交割业务客户可撤销授权,但是,交易所驳回申请或会员撤销申请后,对应仓单应由会员退还给客户;2) 卖方会员提交仓单卖方会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3) 交易所分配仓单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4) 买方会员交款后,交易所释放分配到该会员名下的标准仓单,并将货款付给卖方会员;5) 买方会员分配仓单:买方会员应在取得标准仓单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分配到其名下的标准仓单再分配给买方客户如买方会员不能按时分配标准仓单,应向交易所报告原因使用标准仓单自行结算的期转现业务,货款由买卖双方自行交付,标准仓单由买卖方双方按照本规程中的标准仓单所外转让流程办理,或者通过提货后自行交付五、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交存仓单1 流程图2 业务描述客户若需将标准仓单交存交易所作为保证金使用,应确保标准仓单仅以电子形式存在业务流程如下:1) 客户授权客户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指定的标准仓单授权给会员作为保证金使用客户可撤销授权,但是,交易所驳回申请或会员撤销申请后,对应仓单应由会员退还给客户;—15—2) 会员交存仓单会员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选择客户授权的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会员提交仓单时,应当注明标准仓单是作为保证金使用,还是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使用; 3) 交易所审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标准仓单方可作为保证金使用提取仓单1 流程图撤销客户经纪会员交易所提交申请转发申请驳回审核释放仓单核准客户经纪会员交易所书面委托提交申请撤销驳回审核核准释放仓单自营会员提交申请撤销交易所驳回审核核准—16—2 业务描述客户提取作为保证金使用的标准仓单的业务流程如下:1) 客户提出申请客户可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或其他途径向会员提出标准仓单提取申请;。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改草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改草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改草案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作为重要的期货交易平台,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本次修改草案旨在进一步优化标准仓单的管理流程,提高市场效率,降低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修改背景近年来,期货市场的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交易品种日益丰富,市场参与者的需求也更加多样化。

原有的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的发展需求,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例如,仓单的生成、流转、注销等环节的流程不够简化,部分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误解和争议。

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化管理的需求日益迫切,原有的管理办法在信息化方面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升级。

二、主要修改内容1、仓单生成环节简化了仓单生成的申请材料和审批流程,提高了效率。

明确了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减少了不必要的繁琐手续。

加强了对仓单生成质量的监管。

要求仓库在生成仓单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检验和验收,确保仓单所对应的货物质量符合期货合约的要求。

2、仓单流转环节建立了更加便捷的仓单转让机制。

允许仓单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电子平台进行快速转让,减少了线下操作的环节,降低了交易成本。

完善了仓单质押的相关规定。

明确了质押的程序、条件和风险控制措施,保障了质押双方的合法权益。

3、仓单注销环节优化了仓单注销的流程。

缩短了注销的时间,提高了货物的出库效率,减少了库存积压。

加强了对注销后货物的监管。

确保货物的流向和用途符合相关规定,防止出现违规行为。

4、信息化管理加大了对电子仓单系统的建设和推广力度。

实现了仓单的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提高了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方便了市场参与者的查询和监控。

加强了信息安全保护。

采取了一系列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障电子仓单系统的安全运行,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标准仓单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建立电子仓单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相关银行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

第四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相关银行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标准仓单是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提交注册申请后,经交易所注册的符合期货合约规定质量标准的实物提货凭证。

标准仓单按期货商品存放地点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标准仓单按期货商品完税状态分为保税标准仓单和完税标准仓单。

以保税标准仓单参与交割,实行保税交割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标准仓单自交易所注册之日起生效。

经交易所注册后,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交易、转让、提货、作为保证金等。

黄大豆2号、鸡蛋、苯乙烯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标准仓单使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条标准仓单注册后在电子仓单系统中以电子形式存在。

交易所可以根据会员申请打印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代表打印时点可流通的标准仓单数量。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打印后,电子仓单系统中相应的标准仓单予以冻结。

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

如有遗失、毁损或者灭失等情形的,会员应当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

会员办理与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相对应的标准仓单的交割、交易、转让、作为保证金、注销等仓单业务或者申请打印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时,应当将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回交易所。

第八条会员或者客户使用标准仓单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质权登记手续。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1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1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1修订)发布部门 : 上海期货交易所发文字号 : 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1〕39号发布日期 : 2021.04.27实施日期 : 2021.04.27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 : 期货综合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1修订)(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1〕39号2021年4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更好发挥期货市场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规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设立标准仓单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标准仓单交易以及相关业务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标准仓单交易的开户、交易、结算、交收、风险控制以及标准仓单线上质押等适用本办法。

交易所、仓单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厂库(以下简称厂库)、指定存管银行、贷款银行、信息服务机构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交易标的与交易时间第四条标准仓单交易的交易标的为交易所已上市品种的标准仓单。

第五条标准仓单交易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一交易日各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章仓单交易商第六条仓单交易商是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商资格,参与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以及相关活动的营利法人和其他主体。

第七条申请仓单交易商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所参与交易品种合法经营资格的营利法人或者可以合规持有标准仓单的其他主体;(二)已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开立标准仓单账户;(三)能够开具所参与交易品种或者其关联品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和内部控制制度;(五)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六)承认并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交易所公布的规则与规定;(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模板】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模板】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修订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

第三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业务进行监管,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四条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以及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管理队伍;(七)有严格、完善的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八)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四)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五)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其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六)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指定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一)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二)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三)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交易所审定后方可开展有关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业务;(四)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

公司交易仓单回购管理制度(完整版)

公司交易仓单回购管理制度(完整版)

公司交易仓单回购管理制度公司交易仓单回购管理制度为了更好的为客户服务,提升交易氛围促进交易,控制和减少客户交易风险,特此开展交易仓单回购业务,具体内容如下:一.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开设的、湖北宝树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交易帐户。

二.关于名词解释:1. 回购方:指参与收购客户反向持仓的一方。

2. 市场:指提供交易、结算、服务等平台的交易市场。

3. 公司:指与市场合作、经市场授权的、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交易商。

4. 被回购方:指在公司签定合作协议、在市场开设交易帐户、自行交易或委托交易、符合被回购条件的客户。

5. 被回购帐户:指被回购方的、符合被回购条件的交易帐户。

6. 被回购权:指被回购方申请后、经公司和市场审核、符合回购条件的权限。

7. 被回购差价:指与被回购方申请的持仓价格反向的一定差价。

8. 回购返额:指被回购权行使后,经市场结算,应返给被回购帐户的资金额度。

9. 回购限额:指回购方根据自身要求,分配给各个品种和各个公司不同的回购额度。

10.回购排序原则:持仓第一、时间第一、全数回购。

三.关于被回购条件:1. 被回购方应交易信誉良好、无不良交易记录和履约记录。

2. 被回购帐户应保持交易资金的净入金在5万及以上。

3. 被回购帐户内应只有申请被回购的单方向持仓单。

4. 申请被回购的仓单应是本交易日建仓的、持仓在手及以上的、与行情报价为反向的且价格相差8元/吨及以上的持仓单。

5. 被回购方除需支付正常的平仓手续费外,还应承担回购方的建仓手续费。

6. 被回购的仓单应全数申请、全数被回购。

7. 被回购差价为8元/吨。

8. 夜盘暂不参加回购业务。

四.关于回购业务流程:1. 申请被回购时间为本交易日14:30分开始至15:00结束。

2. 申请被回购应由被回购方签字确认。

(外场客户可将申请以电子档形式传至公司客服部)3. 被回购申请汇总经公司结算部初审后传至市场结算部审核。

4. 符合被回购条件的被回购方在获得被回购权后,应在当日15:30—16:00回购展期时间内登陆交易系统按当日收盘时买一、卖一价格自行对应平仓。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3.28•【字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09年3月28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仓单的注册、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仓单第四条标准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等后,经交易所注册,可用于证明货主拥有实物或者可予提货的财产凭证。

第五条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系统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交割、转让、充抵保证金和注销等业务。

会员或客户使用标准仓单向商业银行等第三方提供担保的,须向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手续。

未经交易所办理质押登记的,不得约束其他会员或客户等第三人。

第六条标准仓单的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入库验收、质量检验、交割仓库申请注册及交易所办理注册等环节。

第七条标准仓单分为通用标准仓单和非通用标准仓单两种。

第一节通用标准仓单第八条通用标准仓单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可以到仓单载明品种所在的交易所任一交割仓库选择提货的财产凭证。

适用通用标准仓单的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公告。

第九条通用标准仓单载明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充抵数量等。

第十条交割仓库向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质量及数量责任。

通用标准仓单流通转让的,其载明货物的权利及风险相应转移。

第二节非通用标准仓单第十一条非通用标准仓单是指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只能到仓单载明的交割仓库提取所对应货物的财产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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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交易所交易仓单管理制度(样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交易所《仓单》管理,保证商品交收和仓单质押业务的顺利进行,根据XXX交易所《交易规则》、《交收管理制度》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交易市场仓单的生成、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市场、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办理与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仓单
第四条《仓单》是卖方交易商在XXX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开展有关业务时,将商品运送到交易市场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收仓库)存放后,由指定交收仓库依据质量检验单位质检结果出具的、能代表每一批商品数量和质量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仓单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七)填发人、填发日期和填发地。

第六条仓单采用记名方式,仓单合法持有人应妥善保管仓单。

第七条仓单被盗、遗失或者毁损,其合法持有人应及时向交易市场和签发仓单的指定交收仓库挂失。

挂失人必须在交易市场指定的专业媒体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若无他人提出异议,挂失人可向原签发仓单的指定交收仓库重新申请。

指定交收仓库按本办法重新签发仓单,新签发的仓单上应载明原仓单号。

第八条仓单可用于交收、转让、提货和质押等。

第三章仓单的生成
第九条仓单生成包括商品入库、质量检验、指定交收仓库签发及交易市场注册等环节。

第十条发运商品入库换取仓单,须事前向交易市场申报商品入库计划,内容包括品种、等级(型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收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

交易市场在库容允许情况下,在3 个交易日内开出《入库通知单》。

货主须按《入库通知单》确定的指定交收仓库发货,无《入库通知单》的商品不能用于入库。

第十一条《入库通知单》自开出之日起15 日内有效。

第十二条指定交收仓库必须按交易市场有关规定对商品的种类、型号、质量、包装及相关凭证等协调指定质检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XXX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交收商品入库质量检验证书》(一式三份:由货主、指定交收仓库和交易市场各执一份),并签发仓单。

第十三条入库商品的数量、质量以指定交收仓库实际验收结果为准。

货主应到库监
收。

货主不到库监收,视为同意指定交收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的验收结果。

第十四条指定交收仓库签发仓单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张仓单的数量必须是一张电子合约最小交收单位的数量;
(二)仓单所示商品的质量、包装等条件必须符合交易市场有关规定;
(三)同一仓单所示商品必须是同一品种、同一生产厂(同一产地)、同一商标、同一型号或同一等级;
(四)完整填写应由指定交收仓库填写的有关项目,且字迹清楚,涂改无效;
(五)指定交收仓库签发的仓单必须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和审核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指定交收仓库签发标准仓单后应将详细资料记录在案并及时通报交易市场。

第十六条指定交收仓库或有关交易商须携带仓单和质量检验证书,方可到交易市场办理仓单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交易市场在交收月份的最后交收日的前三个工作日起,不再受理用于当月交收的仓单注册申请。

第四章仓单的流通
第十八条仓单流通:是指仓单用于在交易市场履行到期合约的实物交收、仓单交易及在交易市场内外进行转让的过程。

第十九条仓单在交易市场进行实物交收的,其流转程序如下:(一)卖方将仓单提交至交易市场,并授权交易市场根据交收匹配结果进行交收;
(二)交易市场根据匹配结果通过在仓单背书指定买方并盖章;
(三)买方交易商得到仓单及《提货单》,填写《提货单》并盖章后送达指定交收仓库提货;
(四)仓库或其代理人盖章后,买方交易商或买方客户方可提货或转让。

第二十条仓单在交易市场外转让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一)买卖双方交易商在仓单上背书;
(二)交收仓库或其代理人和交易市场盖章。

第五章仓单的注销
第二十一条仓单注销是指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以后,由指定交收仓库到交易市场办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仓单超过有效期,不得用于电子合同交收,其合法持有人须在仓单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提货或重新办理标准仓单签发手续,对逾期的仓单,提货者须与指定交收仓库另行签定现货委托保管协议。

第二十三条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指定交收仓库在对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货主可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运,但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运时,货主应到库监发。

货主不到库监发,视为认可指定交收仓库发货无误。

第二十四条商品出库完毕后,指定交收仓库应在仓单上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相关资料配对留底保存,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交易市场。

已提货的仓单应交由专人妥善保管,及时转交给交易市场注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交易市场根据本规则指定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均为本规则不可分割的部分。

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合同和交收合同中已列入的与本规则相关的内容或未列入内容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七条如交易商与交易市场就本制度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交易商可向交易市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2011年3月1日起生效。

如交易市场在前述生效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通知与本制度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精心整理,仅供参考用途(日期:2020 年 2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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