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2009年1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8月2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兼顾人防工程),以及按照战术、技术要求改造后具有相应防护能力的普通地下室和天然洞穴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园林、文物、质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战时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平时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维护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手册
法定代表人:
填报时间:年月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
一、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承 诺 书
本人郑重承诺:本企业此次填报的《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驻皖登记表》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表中所填的在皖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企业驻皖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等工作人员,全部都是本公司人员,在皖期间,本企业提供的企业资料、印鉴、证件、业绩等材料真实有效,并且严格遵守国家及安徽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如有违反,本企业愿接受安徽省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的处罚。
工程技术人员
总数
初级职称
中级职称
高级职称
企业资质等级
建设部门
等级
人防
等级
企业驻皖
机构情况
机构名称
负责人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三、企 业 简 介
四、企业驻皖机构简介
企业驻皖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企业驻皖机构简介
五、企业驻皖机构负责人简历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职务
职称
最高学历
身份证
附件3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手册
监理单位:(盖章)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制
监理工程
名称
地址
工程规模
(人防工程类型、建筑面积、防护单元个数等)
造价(万元)
抗力等级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工作情况
建
设
单
位
意
见
年月日(公章)
人
防
质
监
站
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最新)
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以及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应当由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非外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第二章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为:一、甲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2、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5名以上);二、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3名以上);三、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及6B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第三章监理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批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第十条申请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三月、九月集中办理审批事宜。
人防安全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人防安全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 引言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人防安全工程监理工作,确保人防设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监理人员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障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
2. 监理责任2.1 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全面负责人防安全工程的监理工作。
2.2 监理单位应派遣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监理人员进行工程现场监理,并确保监理人员持续跟踪、记录和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2.3 监理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3. 监理流程3.1 开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应参与人防工程的开工准备工作,包括工程设计审核、施工合同评审等。
3.2 施工阶段3.2.1 监理人员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3.2.2 监理人员应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3.2.3 监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3.3 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单位应参与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性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要求出具监理报告。
4. 监理文件4.1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监理文件管理制度,包括监理日志、巡查记录、施工问题整改记录等。
4.2 监理文件应按照相关要求保存并备查,以备后期审计和纠纷处理。
5. 法律责任5.1 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5.2 监理单位应承担因监理不力或监理失职而给工程造成的损失和后果。
5.3 如发生纠纷,监理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积极参与解决纠纷的过程。
6. 实施细则的修订本实施细则的修订权由监理单位拥有,修订应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相关程序执行。
7. 附则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人防安全工程的监理工作。
人防工程检查报告(监理单位)
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工程名称:十堰市瑞达置业有限公司办公楼住宅楼监理单位: 湖北联兴监理公司监理单位法人:总工程师:项目总监:王柳3#楼人防地下室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十堰市瑞达臵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楼人防地下室,于2009年12月1日开工,于2010年1 月完成其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施工,装修工程及人防设备、水电、消防喷淋、通风、防火设备等安装工程于2011 年1 月 28 日基本完毕,施工方自检合格,经我监理部查验,已具备验收条件,同意进行本单位工程验收,并根据相关验评标准评估如下:一、工程概况十堰市瑞达臵业 3#楼人防地下室工程,位于重庆路口与北京路交汇处,建筑面积为1308平方米,本工程地下室设计中考虑了平战结合的原则,平时为地下车库,平时的通风为自然通风。
根据消防要求设有防排风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战时为常6级二等人员掩蔽所,其防化等级为丙级,人防结构设防等级为六级。
其基础形式为桩承台基础。
地下室底板厚为250mm,砼强度等级为C30;顶板厚250mm,防护外墙厚350mm;密闭隔墙、门框墙、防护单元隔墙均为300mm厚,其砼强度等级为C30。
本工程防水等级为二级,结构自防水抗渗等级为P6,砼掺复合型UEA膨胀剂。
底板防水采用聚乙烯丙纶防水卷材,并按设计及规范要求做好防水保护层。
本工程防护单元通风采用清洁式,滤毒式和隔绝式三种通风方式,战时根据工程外空气染毒情况做适当转换,供战时防护通风使用的预留预埋件施工时严格按人防工程要求做好预留预埋,并做好防锈处理。
凡穿墙结构,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的所有电气管线及预留备用穿线钢管均进行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
本工程接地形式采用TN-S接地形式,利用地下工程钢筋网做自然接地体,接地电阻应小于1欧姆。
本工程由十堰市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开发;十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对平时和战时功能进行设计;由湖北中振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湖北联兴监理公司监理。
人防工程监理规章制度
人防工程监理规章制度一、总则1. 本规章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人防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旨在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益。
2. 人防工程监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工程全过程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3. 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监理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承担监理工作。
二、监理职责1. 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施工方案,确保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2. 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监督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
3. 对关键工序和重要节点进行旁站监理,确保施工关键环节的质量。
4. 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必要时可下达停工令。
5.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出具监理报告,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
三、监理程序1. 施工前准备:监理单位应详细了解工程设计文件,掌握工程特点和难点,制定监理实施细则。
2. 施工过程监督: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包括材料进场、施工操作、安全防护等各个环节。
3. 施工后总结:工程完成后,监理单位应组织总结会议,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四、质量控制1.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控制的标准和要求。
2. 对于发现的质量缺陷,监理单位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效果进行复核。
3.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应立即上报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安全管理1.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确保施工安全。
2.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跟踪整改结果。
3. 发生安全事故时,监理单位应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六、信息记录与报告1. 监理单位应详细记录监理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包括巡查记录、问题处理记录等。
2. 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展情况、质量和安全问题及处理结果。
3. 工程完工后,编制完整的监理档案,为后续维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人防工程监督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管理机构的建立为了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人防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组成,形成一个协调配合、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1.政府有关部门政府有关部门是人防工程建设的主要管理者和监督者,应当明确责任分工,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2.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人防工程建设的主体,应当强化主体责任,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3.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确保人防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标准,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人防工程建设的具体承建者,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的要求,认真履行施工任务,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施工标准。
二、监督管理职责人防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1.监督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责任的履行情况,确保各方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合法合规。
2.监督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安全。
3.监督人防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人防工程建设经费的安全使用。
4.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人防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5.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人防工程建设中的问题,保障人防工程的顺利建设。
三、监督管理制度的要求为了保障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人防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1.明确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和成员职责,明确各方责任,形成一个协调配合、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2.制定人防工程建设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的施工行为,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3.制定监督管理计划,明确监督管理的时间节点和工作内容,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4.建立信息化监督管理系统,实现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人防监理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项目名称:分部分项名称:地下室人防工程编制:(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批:(总监理工程师)一、监理细则编写依据1、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定的工程监理合同。
2、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 B50300—2013)。
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 F J01—2015)。
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 B50038—2005、2005年版)。
6、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转换设计标准(R F J1—1998)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 B50098—2009年版)。
8、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
9、承包单位编制的组织设计文件等。
二、监理工作范围及工作目标根据工程监理委托合同要求,监理工作的范围:本工程所有施工承包和发包合同中所包含的工程范围包括进度、质量安全及审核工程量完成情况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
1、审核工程签证:审核工程量完成情况。
2、进度控制: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合理科学地协调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
3、质量控制:对进场的工程材料(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并见证取样复试,对各施工工序过程的质量通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进行监控,严格按设计规范标准的要求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全部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4、工程质量管理目标:争取区优质结构。
从基础抓起。
三、监理工作内容:(一)准备工作1、要求总包单位提供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企业经营手册、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管理人员名单、职务、上岗证书,同时提供作业班组人员的从业上岗证书,填报总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2、提供机械设备合格证,测量仪器器具及其鉴定书,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岗位证书并填报申请表。
检查设备型号与施工组织设计中相吻合。
检查仪器和计量器具清单做到证物吻合。
3、进场材料填写工程材料报审表并附数量清单、生产许可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试验报告和复试报告。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_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_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为加强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制定了《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许可资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丙级。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许可条件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二)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28•【字号】冀人防字〔2016〕35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防字〔2016〕3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防办,各县(市、区)人防办:现将《河北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6年7月28日河北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确保人防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具有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在河北省行政区内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并接受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并接受国家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检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监督检查内容第六条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检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资质条件1.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已取得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标准;2.现有注册执业人员是否符合资质要求;3.资质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4.经营业绩是否正常;5.是否存在以弄虚作假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行为;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评
2、优良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
定
以上为优良,结构和孔口防护分部工程必须优良;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达到85%及以上。
J01-2002)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的验收要求对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二、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格: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工
2、优良: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
50%及以上为优良。
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质
量
工
程
1、合格
质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量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达到70%及以上。
1、单位工程的划分:一个独立的、单一的人防工程 为一个单位工程,如一条坑道、一条地道、一个掘 开式工程、一个防空地下室为一个单位工程。
分 项 、 分 划部 、 分单 位 工 程 的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2、分部工程的划分:划分为结构、防水、孔口防护 、建筑装修、给水排水、采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 气安装、防火设备安装8个分部。
3、分项工程的划分:分项工程应按防护单元、系统 、层(段)划分;钢筋混凝土分项还应按底板、侧 墙、柱、顶板划分;还应按设备类型、材料、施工 方法等划分。分项工程由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和允 许偏差项目三部分组成。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应分为“合格”与“ 优良”两个等级(防火设备安装分部以及各分项不 设“优良”等级)。 一、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格 (1)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 定; (2)基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 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 (3)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75%及以上的 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 内。 2、优良 (1)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 定; (2)基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 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其中有50%及以上的处 (件)符合优良规定,该项即 为优良;优良项数 应占检验项数50%及以上; (3)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90%及以上的 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 内。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也可通过考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业绩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二章监理资质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
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
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承担过3个以上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
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一)2024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一)引言概述: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合规性和质量,监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制定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旨在规范和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工作,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提升。
正文:一、监理资质与要求1. 监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监理人员2.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并持有监理工程师证书3. 监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监理经验和技术实力4. 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5. 监理人员应具备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能力二、监理合同与责任1. 监理合同应明确工程范围、监理任务和监理费用等内容2. 监理机构应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理,包括进场前、施工中和竣工验收等阶段3.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4. 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进展和质量进行报告,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5. 监理机构应履行监理职责,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报告三、监理工作程序与方法1. 监理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和方法2. 监理机构应进行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现场监理,确保施工符合规范要求3. 监理机构应进行进场前勘察,了解工程场地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4. 监理机构应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5. 监理机构应及时记录和报告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四、监理报告与控制措施1. 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报告2. 监理报告应包括工程进度、质量检测结果、问题整改情况等内容3. 监理机构应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控制措施和改进意见4. 监理机构应对工程变更和索赔进行评估和处理5. 监理机构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五、监理工作总结与展望1. 监理机构应及时总结和评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2. 总结应包括工作中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为今后改进工作提供参考3. 监理机构应展望未来工作,提出工作目标和措施4. 建设单位应对监理工作给予相应的评价和反馈5.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不断完善和提升,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安全和人民生活安全的需要。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_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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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许可资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丙级。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许可条件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二)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监理单位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质监编号:苏人防质监字第31343号年月日
质量评估意见:(填写要求)
(1)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行为的履行,如:依法承揽工程情况,签订书面合同资质相符,建立以总监为中心的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制定专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证等情况;
(2)监理单位执行工程监理规范的情况;
(3)在施工过程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条文和设计文件,承包合同的情况。
如:是否严格执行工程报验制度,建筑材料进场检验制,见证取样制等;
(4)施工过程中人防质监部门签发的“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是否监督施工单位按要求、按时限落实整改,并组织复查、消号;
(5)对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情况;
(6)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
(7)执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形式的情况;
(8)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02.01•【文号】[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一年二月一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也可通过考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业绩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二章监理资质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
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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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专业
(土建、安装)
职称
监理工程师注册证号
人防监理资格证证号
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人防监理资格证、职称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本年度监理人防工程情况
工程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工程类别
工程等级
开工
时间
人防竣
工时间
项目总监
姓名
注册证号
年检情况
监理人防工程有无质量安全事故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资 质 年 检 表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
年月日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电话号码
房屋建筑监理资质等级
人防工程监理
资质等级
房屋建筑监理资质证书编号
人防监理资质证书编号
房屋建筑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至
年月日
人防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至
年月日
法人代表
技术负责人
监理企业
自评意见
负责人(签名):公章
时间:年月日
设区市人防办年检业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公章
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