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客车承包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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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客车承包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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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发挥营运客车使用效率 ,提高经 济效益,
甲方以承包经营形式将营运客车交由乙方自主经营。 经双方对以下 条款的认真斟酌并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以便共同遵守。
一、 承包车辆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甲方将牌号为浙 A
号,自编号为 , 型 座(铺)的营运车辆 承包给乙方经营杭州至 班车
的旅 客运输,每日 班。该车车容整洁,牌证装备齐全,技术 性能良
好, 符合营运标准。
二、 承包期限:
1. 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2. 承包合同期满或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本合 同即
行终止。终止后与车辆有关的营运权证及牌证由甲 方收回,在 甲方确认乙方无拖欠各类费用后,车辆由乙方处 置,甲方协助乙方 办理车辆过户或报废手续,费用由乙方自 理。
三、 车 辆风险金、经营保证金、承包金及有关费用的数 额、付 款
发包
方:
方式与缴纳期限:
1. 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向甲方缴纳车辆风险金元,作为该承包车辆交给乙方经营的价值补偿。
2.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缴纳给甲方经营保证金元,当保证金不足此数时,乙方应在7 个工作日内补足。
3. 乙方在承包期内每月支付给甲方班车经营承包金和管理费等计元,由甲方在乙方每月营收结算兑现时扣除, 营收不足扣缴承包金数额时,以经营保证金冲抵或由乙方现金补缴。
4. 甲方为乙方班车进站经营提供的客运代理费、行包代理费根据班线对应的双方公司签订的客运运输协议办理,由甲方每月在乙方班车结算营收中扣除。
5. 如遇国家运价调整(包括地方季节性浮动调价)其新增部分DQ 的收入剔除客运代理费、税金及附加后,甲方得30%, 乙方得70%。
6.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原则上实行有偿服务,由乙方用现金支付给甲方财务部门。
四、各种税、费及其承付方式:
1. 增值税、车船税及其他税收附加由甲方按国家规定相关税收法规代为缴纳,每月在乙方营收中抵扣,营收不足抵扣由乙方现金补足。
2. 车辆交强险元/ 年,第三者责任险元/ 月,车辆损失险元/ 年,承运人责任险元/ 年,由乙方一次性现金缴入或在营收结算款中抵扣。
3. 个人承包经营所得应缴纳人个所得税,由乙方自行申报纳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票证管理与营收结算方式:
1. 票证由甲方统一管理、统一售票,途中补员票由乙方向甲方领用,甲方向乙方收取相关税费,乙方不得转售、出借或转让票证。乙方不得在甲方站区内及周围私自拉客和发售途中补员票,违者按规定处罚。
2. 甲、乙双方每月10-15 日为营收结算兑现期,乙方必须将有
效结算凭据(行车小路单或客票副联、行包托运单;互不结算的班次按对等班次的对方车辆,在甲方始发的行车小路单和行包托运
单)按旬交甲方统计部门复核(在旬后两天内),按该班次的客运运输协议条款规定,计算出上月实际总营收,扣除应上交给甲方的客运代理费、承包金、管理费及各类税、费及其他有偿服务费用后凭有效发票进行结算, 月结月清。有效结算凭据由乙方妥善保管,涂改无效,遗失不补,责任自负;未按规定时间交到甲方者,当月不予结算。
六、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提供营运车辆,为乙方承包车辆的正常营运提供服务和进站经营上的方便,按期结算兑现乙方承包经营收入。
2. 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各项费用,按规定的站点、线路、
班次、时间依法经营。
3. 乙方及其承包车辆在承包经营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和法律责任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诉讼代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如依法由甲方先行支付赔偿款的,乙方同意由甲方在乙方承包班车结算的营收中予以抵扣或按实用现金支付给甲方;乙方无结算营收可抵扣或不予支付的,甲方有权用乙方承包经营的车辆残值(即购车风险金扣除车辆已使用里程折旧后的金额)及保险赔偿款进行先期抵偿,不足部分甲方向乙方依法追偿。
4.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甲方和车站的服务标准和规定,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遵守交通法规、做好出车前、行车中、回场后的爱车例保与事故防范工作,不开疲劳车、带病车,确保行车安全,自觉参加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二次),服从站务管理,坚持文明行车,优质服务,遵纪守
法。
5. 乙方承包车辆必须参加公安、交通、环保管理部门规定的年检、临检、维护检验、车况评定等各类检验,必须委托有规定资质的修理单位维修并签订维修合同。甲方调运部门凭维护竣工单安排承包车投入正常营运,否则车辆不得行驶,甲方有权停止其营运。
6. 乙方招用承包车驾驶员须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办妥相关手续,经甲方安全资质报备合格方可上车。在承包期间,乙方应接受和配合甲方安全、机务、稽查部门对承包车辆进行安全、技术装备检查和运输稽查。在检查中如发现有驾驶人没有报备卡和承包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甲方有权强制乙方承包车辆停驶,并督促限期达到营运标准方可营运。由此所造成的经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 乙方必须依法用工,对聘用的司乘人员要订立书面聘用合同(乙方按本合同第五条取得的结算收入中已包含乙方本人及其聘用司乘人员的薪酬和社会保险统筹金),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薪酬等发放凭据,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8. 如遇抢险救灾或政治性运输任务,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调度。如乙方不服从调度,甲方可按本合同第八条第2 点第〈1〉款执行。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发生下列情况时,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 在合同期内,由于甲方的责任致使本合同全部不能恤行,应支付违约金壹万元,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
2. 由于甲方客观原因(不可抗力除外)给乙方承包车造成临时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