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管理办法 - 北京科技大学计算机与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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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促进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及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仪器设备按照专管共用、开放共享、有偿服务的原则,优先面向校内需求,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教学计划内任务免费使用。

第三条单台或成套价值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不论经费来源)或价值在40万元以下服务面广的仪器设备或功能平台,均应对校内外开放使用,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校、院(中心)两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共享的组织管理;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日常开放管理工作。

第二章共享平台管理第五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网站(以下简称大仪管理平台),提供设备信息发布、预约使用、数据统计等功能,是学校仪器设备资源开放服务的统一窗口。

第六条以机组为基本单元,实施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技术服务等。

进入管理平台的仪器设备,由机组负责网上信息的更新,所在单位和国资处负责审核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况的仪器设备,可不加入大仪管理平台:1.安装使用已超过20年以上,主要功能和技术指标已经不能满足科学研究使用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2.设备存储信息或放置场所涉密;3.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配件;4.其他设备设施:不属于科研仪器的设备,包括LED电子屏、通风系统等。

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不共享入网申请表》(附件),报国资处审核。

经学校核准后,可不纳入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为了维持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大仪管理平台内的仪器设备实行开放服务、科学定价、统一收费、合理分配的原则,通过有偿使用,补充设备维护维修费的不足,逐步实现“以机养机”。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修订)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修订)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型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促进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现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型仪器设备是购置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对内、对外开放,有偿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

工作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实验室管理处、科技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处(招投标办公室)、人事处等单位负责人。

第五条实验室管理处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开放共享规章制度;建设和管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网络开放共享平台,积极与校外的国家、省市共享平台对接;组织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管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对各院(系)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其他部门具体工作职责:科技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学校对各院(系)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和实施。

财务处:负责审核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收费标准;协助院(系)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结算票据,开具应税发票。

国有资产处(招投标办公室):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大型仪器设备校内调配。

人事处:负责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七条各院(系)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各院(系)院长(主任)为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可指定一位院(系)负责人分管具体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及《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是高校重要的办学资源,是一流大学建设的重要支撑。

开放共享是提升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支撑科学研究上水平、人才培养上质量的有效手段。

学校在满足校内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推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第三条学校按照“统筹规划建设、共享公用、有偿使用、绩效评价”的原则,加强仪器设备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从源头上把关,避免重复购置、分散管理;加强设备运行过程监管、效益和责任考核,确保设备发挥使用效益。

第四条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由学校统筹调配使用。

除特殊专业设备外,具有共享特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应参照本办法执行开放共享。

第二章体系架构第五条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体系由实体平台和大型设备物联共享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两部分构成。

第六条实体平台是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体,分为校级平台、院级平台和专业平台三种类型。

校级平台以配置校内多院系、多学科均有使用需求的基础通用设备为主;院级平台以配置满足学院内有共性需求的专业通用设备为主;专业平台是院部为满足特定专业方向的研究需要,建设并管理的实体平台。

第七条共享系统是支撑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和服务的平台,提供设备信息查询、预约使用、运行管理、计时计费、数据收集统计等功能,可实现仪器设备运行的全程网络化管理。

第三章资源配置和平台建设第八条学校统筹仪器设备资源的配置管理,设备资源配置重点支持不同层次的共享实体平台建设。

学校根据设备特性和服务覆盖面,将设备归入不同层次的实体平台运行管理,在优先满足申请购置团队使用的基础上开放共享。

实体平台建设以校级平台和院级平台为主,专业平台为辅,兼顾国家重点科研基地发展。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及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及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及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促进学校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更好地发挥大型仪器设备作用,根据《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收费原则(一)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包括耗材费与机时使用费;(二)所有测试均按实际消耗收取耗材费;(三)本校教学科研人员因教学科研项目需要使用大型仪器设备按优惠比例收费;(四)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学院(研究院/所)机组人员使用仪器设备暂不收费。

第二条收费标准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费有国家主管部门统一定价的,执行国家价格标准;没有统一定价的,可参考本地市场价格制定,或参照以下要素制定:(一)设备折旧费;设备价格/折旧年限/年额定机时数;(二)水、电、气房屋占用费;(三)大型仪器设备维护费:设备年均维护费/年额定机时数;(四)耗材费:按实际消耗计算;(五)维修费:设备价格X60%/年额定机时数。

第三条收费标准的审定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拟定的大型仪器设备收费标准,上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专班审批,审批通过后列入共享平台提供对外服务,并依据审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四条收费管理和使用大型仪器设备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所收经费的30%作为大型仪器设备专项,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的大修改变、无课题经费科技人员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费用、开放共享平台运行维护等;所收经费的70%返还大型仪器所在单位,用于大型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检修、材料消耗、小型维修、功能开放及人员培训、进修以及年终绩效考核等成本开支。

第五条收费程序校内用户使用大型仪器设备,按照收费标准到财务处缴费,凭财务处出具的收费凭证到教学服务与设备保障中心办理充值手续;校外用户使用大型仪器设备,按照收费标准到财务处缴费,凭财务处出具的收费发票到教学服务与设备保障中心办理充值手续。

第六条经费监管大型仪器设备工作专班、教学服务与设备保障中心、财务处对大型仪器设备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弄虚作假,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应予追缴并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教学科研,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专管共享,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和《**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以“合理配置、专管共享、有偿使用、全面开放”为理念,以“全员预约、全时预约、线上结算、共享考核”为具体实施途径。

在继续加大投入、改善共享配套条件的同时,逐步完善管理、运行和考核体系。

通过软硬件结合,实现共享数据自动化采集,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合理配置、合理规划和使用效益评价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支撑。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大型仪器设备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服务于教学、科研,单价为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以及价值超过2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副校长担任(具体组成见《关于成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全面统筹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大仪共享管理办公室”),挂靠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五条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决策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大型仪器设备论证、预算管理决策、分析测试中心建设、共享制度审议、维修维护基金项目审批、共享队伍建设、工作绩效考核细则的审定、共享考核审议等工作。

第六条大仪共享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大仪共享平台规划、建设、维护、人员培训及平台的运行管理,指导院级共享平台的建设及运行监督。

此外,还负责校级平台的绩效考核、维修基金评定、论证专家组织及测试费的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建的仪器设备咨询与鉴定专家组为学校大型仪器申购、平台建设、设备负荷评价、收费标准审议、共享效益评价及设备维修管理、设备功能开发等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依据。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使用收费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使用收费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仪器设备有序开放共享,提高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其服务教学、科研及社会创新创业等工作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XX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的所有仪器设备,遵循“教学免费使用、科研有偿使用”的原则,在确保完成本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须面向全校和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三条学校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收费标准制定依据。

(一)凡国家或上海市主管部门有统一定价的,依照相关标准执行;没有统一定价的,参照上海市高校、事业单位的同类设备技术服务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没有统一定价且无可参照的,二级单位根据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可针对仪器设备所在二级单位用户、校内其他二级单位用户、校外用户等不同类型用户有所差异。

第四条仪器设备使用成本的要素组成: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仪器设备维护费、水电运行费、材料消耗费、房屋占用等公共保障分摊费、技术人—2—员劳务费、管理费等。

第五条收费标准计算方法。

(一)计算成本1.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原值÷折旧年限÷年额定机时;其中,仪器设备折旧年限参照《XX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通用设备年额定机时数为1400 小时(7小时×5天×40周=1400小时)、专用设备年额定机时数为800小时(4小时×5天×40周=800小时)。

2.仪器设备维护费:仪器设备折旧费×20%;3.水、电运行费:参照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水电收费标准;4.材料消耗费: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过程中使用的耗材、试剂等相关费用,可按照实际使用量和测试样品实际材料消耗核算;5.仪器设备占用房屋等公共保障分摊费,参照松江校区1.0元/平方米〃天、延安路校区1.2元/平方米〃天、新华路校区1.1元/ 平方米〃天的标准;6.技术人员劳务费:不超过55元/小时;7.管理费:前6项×10% 。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涉密仪器设备外,凡产权属于我校、单台(套)设备账面原值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用于教学或科研且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均应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

鼓励设备账面原值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

开放共享服务实行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有偿服务收费遵循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

第三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基本要求是:1. 通用设备年使用机时1400以上,专用设备年使用机时800以上;2. 技术档案完整,使用机时、工作记录及维修事项等记录真实、齐全;3. 机组人员配备合理,能保障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统筹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研究解决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开放共享工作进程和成效。

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校领导任组长,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学技术发展院、先进技术与装备研究院、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房产管理处、网络与信息化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各成员单位按各自部门职责支持和保障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第五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实行学校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体平台分为校级平台和院(系)级平台两个层次。

第六条学校建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信息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实现仪器设备开放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有机衔接。

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XX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益,为学校“双一流”建设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根据、教育部、科技部关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任务要求和文件精神,结合《XX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X大行字〔20XX〕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是指面向校内外提供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服务,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开放共享遵循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

第三条除涉密仪器设备外,凡产权属于我校、单台(套)设备账面原值不低于20万元币、用于教学科研且具有一定的共性需求的仪器设备,均应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

鼓励设备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体系由实体公共实验平台和开放共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两部分构成,实体公共实验平台是开放共享服务的主体,共享系统为开放共享运行管理提供数据支撑和服务平台保障。

实体公共实验平台分为校级公共实验平台(以下简称“校级平台”)和院级公共实验平台(以下简称“院级平台”)两个级别。

第五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管处”)是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

负责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管理制度、服务体系和系统建设,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审定、合同审签、费用结算、绩效考评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校级平台是由学校或上级机构面向公共实验平台配置的各类仪器设备及资源组合体。

校级平台的仪器设备、场地和实验专业技术人员由学校统筹配置,由实管处负责建设与运行管理,可以根据设备特性和实际需要委托至相关学院管理。

第七条院级平台是由学校(或学院)预算经费面向学科建设等购置或由上级机构批准专项经费购置的、具备开放共享服务功能的各类仪器设备及资源组合体。

院级平台的仪器设备在优先保证完成本单位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同时应面向校内外开放共享。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2—第一章总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关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要求,提高我校现有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学校双一流建设及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XX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开放共享,是指在保障本单位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向校内外用户开放使用,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教学、科研和技术研发的行为。

(一)学校鼓励大型仪器设备主动对外开放,参加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状况良好,具备正常运行开放使用的条件。

(二)单台(套)价格大于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仪表类、机电设备类、电子设备类、卫生医疗器械类等的大型仪器设备需开放共享,其中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必须开放共享。

单台(套)价格小于10万元人民币具有共享特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所属二级单位审核报学校备案后也可纳入开放共享范畴。

(三)具有涉密或其他特殊需要在一定时期内不对外开放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所属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可不开放共享。

第三条学校遵循“统一规划、两级管理、开放共享、优质服务”的原则,加强仪器设备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从源头上把关,避免重复购置、分散管理;加强设备运行过程监管、效益和责任考核,确保仪器设备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章平台建设第四条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由实体运行平台与网络管理平台两部分构成,采用统管专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实体运行平台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体,依托仪器设备所在的学院、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二级单位对仪器设备的运行与开放服务进行专业化管理。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作用,实现资源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价格30万元以上,在教学、科研、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中使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均纳入学校大型仪器共享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开放共享,服务社会。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工作由国有资产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由分析测试中心等仪器设备依托单位负责。

第五条学校建立大型仪器共享管理平台,全部大型仪器设备均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实行开放预约使用,统一成本核算、使用效益考核。

第六条大型仪器共享管理平台实行分级管理。

分析测试中心负责校级管理,仪器设备依托单位指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单位管理,大型仪器管理员负责平台中预约使用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预约使用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须在共享管理平台实名注册后预约使用。

注册用户为我校在职教工及在籍学生。

教工注册时须同时注册课题组,并填写课题组科研项目等信息。

第八条注册用户须经操作培训合格后方可预约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机时预约或送样预约,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第九条选择机时预约的用户应在预约时间准时上机测试,否则将被记录为迟到或爽约,并影响后续预约。

如实际使用时间严重少于预约时间,将被记录为早退。

第十条选择送样预约的用户应按时将样品送到接样室。

接样室按用户测试项目要求将样品分包处理后转交相应测试人员。

测试完成后,测试人员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用户。

第十一条用户测试完成后,应如实对仪器及服务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将作为仪器及其依托单位和管理员考核的参考依据。

未做评价的用户,须补充评价后方可进行新的预约。

第十二条用户应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和指导,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与秩序,及时清理所用物品。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司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主动服务社会相关科技创新实验需求,根据文件《企业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试点方案》(闽科财〔2018〕6号)、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的制度。

第二条除涉密仪器设备外,凡产权属于我司、单台(套)设备账面原值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用于公司实验科研且具有一定共享价值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均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

第三条公司按照“统筹规划、共享公用、有偿使用、绩效评价”的原则,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效益评价等方面加强仪器设备的全过程管理,避免重复购置、分散管理,加强设备运行监管、使用效益和责任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设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组”,主要职责为:制定和完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统筹并指导开放共享工作,研究解决开放共享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开放共享工作过程和成效。

第五条人事行政部是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一)仪器设备在线共享服务系统的升级维护和数据更新,共享需求信息的统一处理;(二)制定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开放服务实施细则;(三)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和管理工作,并明确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四)配合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对公司开放共享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

(五)制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偿使用收费办法;(六)对公司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使用绩效进行考核。

(七)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开放共享服务水平;第六条财务部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费用的收支管理,协助制定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办法。

第三章开放服务程序第七条需要我司提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通过福建省大型科研仪器网络管理系统提交需求信息。

第八条公司根据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需求,在能够满足公司实验需求的条件下,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做好服务准备。

第九条仪器设备的操作由公司指定人员完成。

申请人操作仪器设备需通过公司审批。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是高校重要的办学资源,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的物质基础与条件保障,是高水平大学建设至关重要的条件支撑。

推动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是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作用、支持高水平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的有效手段。

各类仪器设备在保障本单位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有责任向校内外用户开放,以充分挖掘设备潜能,将学校设备技术优势转化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能力,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创业提供有效支撑。

第二条为实现仪器设备资源的科学配置和充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及《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以“满足创新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需求”为导向,以“激发学科专业和仪器管理者参与共享”为驱动力,探索和构建“分级管理和激励约束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集约化、信息化与智能化相结合”的管理运行机制。

通过开放共享、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和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杜绝闲置浪费现象,切实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四条共享仪器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必须面向其它用户开放服务,切实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通过开放共享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提升实验室自我发展能力,尤其是大型精密仪器“以设备养设备”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凡已在学校建账登记、单台套价值超过20万元以上且不涉密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向校内外开放。

单台套价值不足20万元的具有特殊功能的仪器设备,能够按照测试功能成套使用的实验仪器,以及其它具有开放价值的仪器设备,也属于开放共享的范围。

涉密以及有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开放的仪器设备不属于开放的范围。

第六条学校建立共享仪器年度考评制度。

按照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学校开展共享仪器利用率及管理情况考评工作,通过考评促进设备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2017)28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并且账面原值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除涉密设备外,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本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基础上,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开放共享。

其他设备的开放共享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按照“统筹规划、共享使用、绩效考核”的原则,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规划、论证、购置、运行、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

从论证源头把关,减少重复购置和分散管理;通过信息技术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对二级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实行目标绩效考核评价,充分发挥设备效益。

第二章管理层级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和实体平台(校级和学科公共服务平台、课题组)三级管理。

各级机构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

建立以公共服务平台为主,课题组直管为辅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模式,通过“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实现开放管理。

第五条实体平台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体,根据设备特性和服务覆盖面分为校级平台、学科平台和专业方向平台三种类型:(一)校级平台:对应用领域广、面向多学科应用且相关性较强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学校进行整合和集中规划建设,形成完整的设备体系,建立校级公共服务平台(含托管在二级单位的校级平台),通过共享系统面向校内外开放共享。

使用学科建设经费、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专项资金购置的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应纳入校级平台统一管理。

(二)学科平台:将在某些学科领域内部通用性较强且具备共享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集中管理,由二级单位统筹安排物理空间、建设运行经费和人员编制, 组建学科公共服务平台,在满足本学科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共享系统实行学科间开放共享。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校内现有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实现资源开放共享和优化配置,避免或减少重复购置,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本单位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购置、自行研发,价值在40万元及以上的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

大型仪器设备除涉密、功能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等外, 均应纳入开放共享范围,面向校内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三条开放共享的基本原则:“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奖惩结合、分类管理”。

第四条建立本单位、学院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三级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开放和共享管理责任体制。

第五条本单位实施大型仪器设备有偿服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实施大型仪器设备年度绩效考核评价。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本单位成立本单位实验室与大型仪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管委会),统筹协调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单位“双一流”建设需要,负责统筹管理本单位实验室、实验技术队伍、实验技术安全和大型仪器设备等方面工作;(二)审议本单位实验室和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实验技术队伍发展、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规划等重大事项,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实验技术安全和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体制、组织结构等的顶层设计和建设;(三)审议和完善本单位有关实验室管理、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开放共享管理等方面的相关制度、并负责监督和指导。

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项目的评审、立项并监督使用;(四)研究本单位实验室建设、实验技术队伍、实验技术安全和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协调解决。

第七条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实验技术队伍、实验技术安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等方面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制定;(二)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管理制度的制定,实验室建设方案的论证、实施;(三)负责本单位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四)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实验室准入制的实施;(五)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制度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大型仪器设备校级论证,确保仪器设备配置的必要性和科学性;(六)校管委会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仪器设备资源、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支撑科技协同创新,建成开放高效、机制灵活的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单位实行仪器设备专管共用、开放共享、有偿服务的管理模式。

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均应在完成单位内科研任务基础上,积极向单位内部及全社会开放,主动提供协作咨询、分析测试、培训指导等共享服务工作,促进仪器设备资源合理化利用。

第二章仪器设备准入、退出机制第三条除功能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的仪器设备外,由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满足单位内部使用且有富余使用机时的均应纳入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作开放共享管理。

第四条纳入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的仪器设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使用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财政建设经费购置的具有高通用性实验仪器设备;(二)由各级科研项目财政经费建设或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具有高通用性实验仪器设备。

第五条实验仪器设备按照审批制加入或退出仪器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仪器设备加入平台要求:(一)使用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经费新购置的50万元以上实验仪器设备应在完成技术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加入平台;(二)需多台设备联合使用的设备,应以完成设备的任务和功能为依据,将主设备及提供专用配套服务的实验设施、设备等组合为设备组加入仪器平台;(三)资产管理部门回收的具有高通用性实验仪器设备,经平台部确定具有较高使用价值的可加入仪器平台进行管理。

第七条仪器设备退出平台的条件:(一)实验仪器设备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二)因承担特殊项目而被认定为不宜共享设备;(三)实验仪器设备发生损毁且无法修复;(四)内部团队使用频次较高,无法满足内部使用需求。

第八条需加入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设备由申请人向实验平台部提交加入平台申请(见附表1),经实验平台部审批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加入平台,加入平台后应及时配备设备管理人员及相应管控措施。

大学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XX〕25号)、XX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X发〔20XX〕18号)等文件精神,提升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做好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工作,充分调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单位)和使用人员的积极性,有效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以及XX省科技厅和教育厅《关于建立XX 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服务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指产权归学校所有,单价3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共建共享、有偿使用”的原则。

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担任组长,教务处、科技处、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二级教学单位及节能减排中心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第三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统领导和部署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研究审定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总体工作方案和绩效管理办法,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监督开放共享基金使用,审批收费标准等。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议,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管理和运行,负责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工作,负责审核各部门(单位)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负责开放共享基金使用的具体核算工作,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修和培训,负责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比和考核等。

第四条教务处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归口管理部门,各使用部门(单位)确定一位负责人分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并按照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合理配备专(兼)职实验技术人员,建立专业化、职业化技术服务队伍,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于校内人员利用大型仪器设备进行科学研究时,可根据学校相关科研制度及所承担科研任务的需要,自主聘用科研实验助理,其薪酬经费可按照有关规定从科研经费中列支。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与结算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与结算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与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落实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提高使用效益,助力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根据《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凡由学校认定应纳入开放共享体系的大型仪器设备,提供共享服务时,均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凡纳入开放共享体系的大型仪器设备,均实行有偿使用管理机制,收费标准以保障该仪器正常运行和维护所需费用为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国家或省市物价部门有收费标准的,统一按相关收费标准执行;有行业收费标准的,参照行业收费标准执行。

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根据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收取实验耗材、房屋资源使用、水电气等消耗费和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费、人力成本服务费(人工费+方案实施费)等,收费标准如下:1.消耗费:房屋资源使用和水、电、气、实验耗材等消耗费用;2.大型仪器设备折旧费=(设备原值×10%÷年定额机时数)×作业时间(专用大型仪器设备年定额机时数为800 小时,通用大型仪器设备年定额机时数为1600 小时);3.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费=(设备原值×1%÷年定额机时数)×作业时间(专用大型仪器设备年定额机时数为800 小时,通用大型仪器设备年定额机时数为1600 小时);4.人工费:参照学校现行实验技术人员平均收入水平和作业时间核算;5.方案实施费:包括技术支持、实验(测试)方案设计、结论分析等相关管理费用(根据实验的操作技术及复杂程度等因素,按消耗费、大型仪器设备折旧费、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费、人工费之和的10%-20%确定);收费总额为上述五项总和。

第四条每年12月,由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拟定收费方案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审议收费方案,将审议确定的收费方案在校园信息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计划财务处备案,并在校园信息门户网站公布;需向国家或省市相关部门报批或备案的,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报批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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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
计通发[2017]5 号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管理办法为切实做好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规范和加强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7】28 号)和《北京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以下简称开放服务收入),是指利用学院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中的实验仪器设备开展校内、外开放共享服务所取得的各类收入,由学校资产管理处按规定比例分配并结转至学院专用账户下的部分。

第二条开放服务收入主要用于学院仪器设备运行及维护、实验室条件设施建设、辅助业务费、设备费和相关人员绩效。

列支范围参照《北京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学院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负责开放共享服务收费管理。

严格按照《北京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目录及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并按照《北京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办理入账手续。

如发生擅自提高、
减免服务费用或以任何形式私下收取服务费用等行为,一经核实将对
相关人严肃处理。

第四条开放服务收入的支出与使用由平台统筹安排。

学院主管实验室副院长是开放服务收入经费主管领导,负责收入支出审批。

审批权限按照《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关于学院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平台财务管理人员负责开放服务收入财务管理工作。

平台主任验收通过后的列支,报经费主管领导审核执行。

第五条平台在保障仪器设备开放运行基础上,可根据开放服务收入状况发放人员绩效。

人员绩效主要用于实验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绩效发放,根据当年度个人工作考核结果,结合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绩,按年度确定,报党政联席会审批。

人员绩效发放不超过开放服务收入的20%。

第六条开放服务收入服务于实验室建设和推动仪器设备进一步开放共享,账户各项支出须严格按照学校、学院相关文件进行审核,不得用于与实验室建设无关的开支,且做到票据真实,实报实销。

对于违反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的任何收支行为,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

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
二○一七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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