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2013年版)
中国学校结核病防控指南(适用于全国高等院校、中小学、幼托机构)2020年版
一、疫情特点................................................................................................. 1 二、防控策略与措施..................................................................................... 2 第二章 机构职责..................................................................................................3 一、卫生健康部门......................................................................................... 3 二、教育部门................................................................................................. 4 第三章 学校常规预防控制措施..........................................................................7 一、健康体检................................................................................................. 7 二、健康教育............................................................................................... 10 三、学校环境卫生....................................................................................... 12 四、晨检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 13 五、病例报告和转诊................................................................................... 15 第四章 疫情主动监测与信息反馈....................................................................16 一、疫情主动监测....................................................................................... 16 二、舆情监测............................................................................................... 18 三、信息反馈和报告................................................................................... 19 第五章 患者诊断、治疗和管理........................................................................21 一、肺结核诊断........................................................................................... 21 二、肺结核治疗........................................................................................... 22 三、治疗管理............................................................................................... 22 第六章 接触者筛查..........................................................................................26 一、接触者定义........................................................................................... 26 二、接触者确定和筛查............................................................................... 26 三、筛查后处理........................................................................................... 28 四、密切接触者的再次筛查....................................................................... 29 第七章 预防性治疗..........................................................................................30 一、对象....................................................................................................... 30 二、工作步骤............................................................................................... 30 三、服药管理方式....................................................................................... 32 四、信息记录............................................................................................... 33 五、效果评价............................................................................................... 33 第八章 感染控制..............................................................................................34 一、通风换气............................................................................................... 34 二、隔离....................................................................................................... 34 三、消毒....................................................................................................... 35 四、考场感染控制....................................................................................... 37 第九章 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流程....................................................................38 一、定义....................................................................................................... 38 二、病例核实与调查................................................................................... 38 三、流行病学关联的判定........................................................................... 40 四、疫情报告............................................................................................... 41
基本公共卫生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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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案评估
• 当患者停止抗结核治疗后,要对其进行结案评估 • 记录患者停止治疗的时间及原因 • 对其全程服药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 收集和上报患者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或
“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 • 同时将患者转诊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转归评估,2周内进行电话随访,看是否前去就诊 及确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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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患者第一次入户随访流程图
接到上级专业机构 管理肺结核患者通 知
· 72小时内访视患者 1.确定督导人员,督导人员优先为医务人员,也可为患者家属。若选择家属,则须 对家属进行培训。与患者确定服药地点和服药时间,按照化疗方案,告知督导服药 人员服药记录卡的填写方法、取药时间和地点,提醒患者按时取药和复诊。 2.对患者的居住环境进行评估,告诉患者及家属做好防护工作,防止传染。 3.对患者及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4.告诉患者出现异常时及时就诊。 5.72小时内2次访视均未见到患者,则将访视结果向专业机构报告。
• (二)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医务人员需接受上级专业机构 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 (三)患者服药后,督导人员按上级专业机构的要求,在 患者服完药后在“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耐多药肺结 核患者服药卡”中记录服药情况。患者完成疗程后,要将 “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 交上级专业机构留存。
• (2)患者未按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嘱服药,要查明原因。 若是不良反应引起的,则转诊;若其他原因,则要对患者 强化健康教育。若患者漏服药次数超过1周及以上,要及 时向上级专业机构进行报告。
• (3)对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并发症或合并症的患者,要 立即转诊,2周内随访。
• (4)提醒并督促患者按时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诊。
结核病门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特别提示
病历是最基础的数据,反应了患者的病情,体现 了专业技术、医疗质量和管理水平,为医疗、科 研教学提供依据,是医疗质量控制的依据,是法 律证据之一,是支付医疗费用的重要凭证。
对诊断、结核病的分类、用药、疗效等全过程的 评估至关重要。是结核病监测报告管理系统信息 数据的原始凭证。专用病例至少应在定点单位保 存15年。
号
免自 费带
123
填写联系卡
“联系卡”(封面)
“联系卡”(内页1)
患者姓名: 行政区划代码+登记号: 登记单位(结防机构): 登记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 话: 户籍所在地结防机构地址: 电话:
“联系卡”(内页2)
就诊日 预约查 预约取 期 痰日期 药日期
患者姓名: 行政区划代码+登记号: 登记单位(结防机构): 登记单位地址:
•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 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 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 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 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 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 名、医师签名等。
(一)结核病初诊问诊
• 对初诊患者:症状及既往治疗史,是否已在其他地区登 记和治疗;
• 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 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 目。
•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 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 等项目。
•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 复诊病历记录。
•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 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 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 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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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 件
1.本表为医生在首次入户访视结核病患者时填写。同时查看患者的“肺结 核患者治疗记录卡”、耐多药患者查看“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
三、服 务 流 程
肺结核患者第一次入户随访流程图
接到上级专业机构 管理肺结核患者通 知
72小时内访视患者 1.确定督导人员,督导人员优先为医务人员,也可为患者 家属。若选择家属,则须对家属进行培训。与患者确定服 药地点和服药时间,按照化疗方案,告知督导服药人员服 务记录卡的填写方法、取药时间和地点,提醒患者按时取 药和复诊。 2.对患者的居住环境进行评估,告诉患者及家属做好防护 工作,防止传染。 3.对患者及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4.告诉患者出现异常时及时就诊。 5.72小时内2次访视均未见到患者,则将访视结果向专业 机构报告。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结核病防治策略
以控制传染源为核心的控制策略 早期发现:识别可疑症状者 联合用药:4种一线抗结核药品 规律服药:全程(6-8个月)按时服药
一、服 务 对 象 二、服 务 内 容 三、服 务 流 程 四、服 务 要 求 五、工 作 指 标 六、附 件
一、服 务 对 象
0 没有症状 1 咳嗽咳痰
2 低热盗汗 3 咯血或血痰 4 胸痛消瘦 5 恶心纳差 6 关节疼痛 7 头痛失眠 8 视物模糊 9 皮肤瘙痒、皮疹 10 耳鸣、听力下降
肺结核服务规范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
二、服务内容(一)筛查及推介转诊对辖区内前来就诊的居民或患者,如发现有慢性咳嗽、咳痰≥2周,咯血、血痰,或发热、盗汗、胸痛或不明原因消瘦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在鉴别诊断的基础上,填写“双向转诊单”。
推荐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
1 周内进行电话随访,看是否前去就诊,督促其及时就医。
(二)第一次入户随访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到上级专业机构管理肺结核患者的通知单后,要在 72 小时内访视患者,具体内容如下:(1)确定督导人员,督导人员优先为医务人员,也可为患者家属。
若选择家属,则必须对家属进行培训。
同时与患者确定服药地点和服药时间。
按照化疗方案,告知督导人员患者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或“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的填写方法、取药的时间和地点,提醒患者按时取药和复诊。
(2)对患者的居住环境进行评估,告诉患者及家属做好防护工作,防止传染。
(3)对患者及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4)告诉患者出现病情加重、严重不良反应、并发症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就诊。
若72 小时内 2 次访视均未见到患者,则将访视结果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
(三)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1.督导服药(1)医务人员督导:患者服药日,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直接面视下督导服药。
(2)家庭成员督导:患者每次服药要在家属的面视下进行。
2.随访评估对于由医务人员督导的患者,医务人员至少每月记录 1 次对患者的随访评估结果;对于由家庭成员督导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患者的强化期或注射期内每 10 天随访 1 次,继续期或非注射期内每 1 个月随访 1 次。
(1)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有则紧急转诊, 2 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2)对无需紧急转诊的,了解患者服药情况(包括服药是否规律,是否有不良反应),询问上次随访至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
询问其他疾病状况、用药史和生活方式。
肺结核管理制度
肺结核管理制度
一、医务人员要充分认识肺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慢性传染病,充分认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各临床医师应熟知我院《肺结核转诊制度》及我院《肺结核转诊流程》等相关规定。
三、各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发现肺结核(含疑似)病例时应严格执行我院《肺结核转诊制度》,严格按我院《肺结核转诊流程》等规定分流或处置好病人。
四、临床各科负责人对该科发现的肺结核(含疑似)病例的转诊或处置负领导责任。
五、我院感染科和结核门诊为全县肺结核(含疑似)唯一定点诊疗单位,负责辖区内肺结核(含疑似)的诊疗及排查。
并对相应的资料进行建设和完善。
六、感染科和结核门诊在业务院长的直接领导和防保科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检验科、放射科、药房及其他相关各科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感染科和结核门诊的结核病防治工作。
七、肺结核(含疑似)的诊疗必须严格遵照《肺结核诊疗指南》和《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执行。
八、出院的肺结核病人按规定带抗结核药。
九、杜绝门诊医生开抗痨药治疗肺结核病人。
十、相关责任人员必须按规定认真、仔细,及时、准确的完善卡、本、册及网络等相关资料。
确保肺结核病人报告及转诊的正确性,确保转诊到位率等指标达标。
市(县)结核病临床诊疗中心建设规范
市(县)结核病临床诊疗中心建设规范一、机构设置(一)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指定1家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管理肺结核患者,实现肺结核患者就医基本不出市(县、区)。
(二)市(县)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须依法登记取得《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许可证》,执业范围至少具备内科、传染病和结核病专业三种诊疗科目中的一种。
(三)市(县)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至少具备结核病门诊、实验室、影像检查、药房、药库、结核病信息管理、感染控制等部门。
建议并鼓励设立结核病病房。
(四)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工作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建立肺结核患者发现、登记、报告工作流程,建立确诊肺结核患者管理机制,建立结核病防治工作质量评估机制。
(五)按照原卫生部印发的《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以及耐多药肺结核、初治菌阳肺结核、复治肺结核等3个肺结核病临床路径和《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2020版)》要求开展诊疗工作。
(六)接受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发现的肺结核患者的转诊,对初诊患者进行登记、检查、诊断,对确诊肺结核患者登记、报告、治疗、复诊管理和不良反应处置等,并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
二、需要具备的临床诊疗服务能力(一)结核病病原学检查。
能够开展涂片抗酸(荧光)杆菌检查、结核分枝杆菌分离培养、结核分枝菌核酸检测等。
(二)影像学检查。
能够开展X线胸片检查、胸部CT 检查等。
(三)结核病免疫学检查。
能够开展新型结核菌素皮肤试验,有条件地区开展γ-干扰素释放试验和抗结核抗体检测等。
(四)辅助检查。
能够开展血肿瘤标志物检查、听力、视力、视野检测、心电图、B超检查等。
(五)临床检验。
能够开展血常规、尿常规、肝肾功能、电解质、血糖、血沉(或C反蛋白)检查等。
(六)具备基本应急救治能力。
三、科室设置(一)结核病门诊1.设置相对独立的候诊区、诊室、治疗室以及单独留痰室;2.门诊标识清楚,在明显的位置张贴诊疗流程、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流程、物价公示、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3.诊室配备医生工作站、阅片灯、诊查床、隔离帘、手卫生设施等;4.单独设置不少于10平方米的健康教育室,主要针对患者及家属开展健康教育。
(完整word版)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
二、服务内容(一)筛查及推介转诊对辖区内前来就诊的居民或患者,如发现有慢性咳嗽、咳痰≥2周,咯血、血痰,或发热、盗汗、胸痛或不明原因消瘦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在鉴别诊断的基础上,填写“双向转诊单"。
推荐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
1周内进行电话随访,看是否前去就诊,督促其及时就医。
(二)第一次入户随访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到上级专业机构管理肺结核患者的通知单后,要在72小时内访视患者,具体内容如下:(1)确定督导人员,督导人员优先为医务人员,也可为患者家属。
若选择家属,则必须对家属进行培训。
同时与患者确定服药地点和服药时间.按照化疗方案,告知督导人员患者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或“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的填写方法、取药的时间和地点,提醒患者按时取药和复诊。
(2)对患者的居住环境进行评估,告诉患者及家属做好防护工作,防止传染。
(3)对患者及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4)告诉患者出现病情加重、严重不良反应、并发症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就诊。
若72小时内2次访视均未见到患者,则将访视结果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
(三)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1。
督导服药(1)医务人员督导:患者服药日,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直接面视下督导服药。
(2)家庭成员督导:患者每次服药要在家属的面视下进行。
2。
随访评估对于由医务人员督导的患者,医务人员至少每月记录1次对患者的随访评估结果;对于由家庭成员督导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患者的强化期或注射期内每10天随访1次,继续期或非注射期内每1个月随访1次。
(1)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有则紧急转诊,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2)对无需紧急转诊的,了解患者服药情况(包括服药是否规律,是否有不良反应),询问上次随访至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
询问其他疾病状况、用药史和生活方式.3。
分类干预(1)对于能够按时服药,无不良反应的患者,则继续督导服药,并预约下一次随访时间。
结核病新规范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92号《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24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2013年2月20日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
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居民活动性肺结核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居民活动性肺结核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4.24•【字号】•【施行日期】2013.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居民活动性肺结核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构建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有效遏制结核病流行,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活动性肺结核病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减轻农村居民活动性肺结核病负担的有效途径,根据我区结核病疫情、防治工作现状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要求,自治区卫生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居民活动性肺结核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面落实结核病是严重危害我区农村居民生命和健康的传染病,已成为我区重大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居民结核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部门间和部门内的协调配合,积极支持相关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工作,做好保障政策的衔接,确保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要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于今年5月起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活动性肺结核医疗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农村居民因结核病带来的医疗负担,提高结核病发现率、治愈率,有效控制结核病的传播,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
二、协调配合,保障良好运行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要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要加强医疗机构、新农合经办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间的协调配合,为开展结核病患者的诊疗和防治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对于部分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患者,要做好与民政医疗救助、大病统筹和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的衔接,绝不允许出现结核病患者因费用问题而影响和放弃治疗的现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1)病历书写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和连续性;
(2)病历内容的逻辑性和合理性;
(3)病历的管理和归档的规范性;
(4)电子病历系统的运行状况和数据处理的安全性。
6.3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病历质量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4医疗机构应开展病历质量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病历书写和管理的能力。
2.8病历的归档应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病历的类别和日期进行归档;
(2)确保病历的顺序和完整性;
(3)采用统一的标准和格式;
(4)进行电子化归档的,应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读性。
三、病历的查阅与复制
3.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查阅制度,保障患者、医务人员及有关部门的合法权益。
3.2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医疗机构应提供便利。
七、病历的隐私保护与法律责任
7.1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患者隐私权。
7.2医疗机构在病历收集、保存、查阅、复制等环节,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患者隐私泄露。
7.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因管理不善导致病历丢失、损坏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违反规定篡改、伪造病历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与其他医疗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5.5医疗机构应制定电子病历管理规章制度,包括:
(1)电子病历的录入、审核、修改、签章等操作规范;
(2)电子病历系统的维护和升级;
(3)电子病历数据的备份和恢复;
(4)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和隐私保护。
六、病历的质量控制
6.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病历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结核病防治工作职责
结核病防治工作职责
一、设立结核门诊、结核病房。
二、建立医院内工作模式。
三、明确各相关部门(门诊、病房、药房、检验科、放射科、防保科等)等工作职责。
四、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治疗参照《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和《肺结核临床路径》。
五、按照云南省有关政策为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提供免费的痰涂片检查、X光胸片检查和一线抗结核药品。
六、按照《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指南》的要求建立“三本”(《初诊患者登记本》、《结核病患者登记本》、《痰涂片检查登记本》及确诊肺结核患者《病案记录》)。
七、负责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专报)信息录入、更新。
八、对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九、定期与疾控中心进行沟通,及时将需要追踪患者或中断治疗患者信息等传递给辖区结防机构。
十、协助结防机构完成报表工作。
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2013年版)
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2013年版)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诊对肺结核可疑者或患者的诊断及治疗管理工作。
一、肺结核诊断(一)肺结核可疑者的筛查。
肺结核可疑者指具有结核中毒症状(低热、乏力、盗汗等)或伴呼吸道症状者(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伴咯血);或通过健康体检发现的肺部阴影疑似肺结核者。
(二)诊断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临床诊疗指南•结核病分册》。
(三)诊断流程。
1.医疗机构对肺结核可疑者应进行如下检查:(1)痰抗酸杆菌涂片镜检3次;(2)痰分枝杆菌培养及菌种鉴定;(3)胸片;必要时肺CT。
2.根据病史、检查可将肺结核患者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以及确诊病例。
(1)疑似病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疑似病例:①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5岁以下儿童,同时伴有和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②仅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和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
(2)临床诊断病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临床诊断病例:①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和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伴有咳嗽、咳痰、咯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②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和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③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和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抗结核抗体检查阳性;④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和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肺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为结核病变;⑤痰涂片3次阴性的疑似肺结核病例,经诊断性治疗或随访观察可排除其他肺部疾病者。
(3)确诊病例①痰涂片阳性肺结核。
凡符合下列3项之一者为痰涂片阳性肺结核病例:2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1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加肺部影像学检查符合活动性肺结核影像学表现;1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加1分痰标本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
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
2023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结核病 防治项目经费原则
管理患者分类
涂阳 患者
初治 (含空洞、粟粒)
复治
新涂阴患者 (不含空洞、粟粒)
各级督导发放额度(元)
县级
乡级
村级
20
20
60
20
20
80
10
10
40
跨区域肺结核患者管理
➢ 目旳 规范管理,建立合作和交流机制。
➢ 目旳人群 某一县(区)迁移到另一种县(区),并需要
患者将抗结核药物带回后,交给村医(小 区卫生服务站医生)保存。对实施家庭组 员或志愿者督导旳患者,村医(小区卫生 服务站医生)每两周向负责督导治疗管理 旳人员发放一次药物
督导服药旳实施
每例接受抗结核治疗旳肺结核患者,必须 由督导员填写一份“肺结核患者治疗统计 卡”。由督导员保存并填写治疗统计。患 者取药时携带治疗统计卡。治疗结束时, 由患者带到县结防机构,交给责任医生, 与病案一并保存。
教育,提升患者治疗依从性及家眷督促服药旳责任心。 5、确保充分旳药物贮备与供给。
治疗管理分工(县区级)
1、执行方案,提供药物; 2、健康教育; 3、发放结核患者联络卡,签订治疗管理协议; 4、告知基层医生做好患者治疗管理; 5、定时对基层和肺结核病患者进行督导和访视; 6、对治疗效果进行考核、分析和评价。
去向不明或未联络
转
经过邮寄、传真、电邮等方式向转
经过邮寄、传真、电邮等方式向患者户
出
入地提供转出单
“结核病人登记本”备注栏标识
机
构
患
3周内收到转入
3周内未收到转入地旳反馈
者
地旳反馈
管
与转入地所在旳省和地市联络, 发送协访单
门诊疾病分类与诊疗规范制度
门诊疾病分类与诊疗规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医院门诊疾病的分类与诊疗流程,保障患者的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本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医院管理标准》等法规和相关规定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门诊部门的医务人员和与门诊疾病诊疗相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定义1.门诊疾病:指不需要住院治疗或手术的疾病。
2.门诊部门:指医院的门诊诊疗部门。
3.诊疗规范:指依据相关医疗标准和指南,对门诊疾病的诊断、治疗和管理进行规范和标准化。
第二章门诊疾病分类与诊断第四条门诊疾病分类依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将门诊疾病分为以下几类: 1. 常见病:指在日常门诊中常常显现的病种,如感冒、发热、咳嗽等。
2. 慢性病:指病程较长、临床表现比较缓慢的疾病,需长期治疗和管理,如高血压、糖尿病等。
3. 传染病:指具有传染性的疾病,需采取相应的防备措施,如肺结核、水痘等。
4. 外伤与急诊:指因意外事故或突发情况导致的损害和急性疾病,需要紧急处理,如骨折、心绞痛等。
5. 其他疾病:指未包含在上述分类中的其他疾病。
第五条门诊疾病诊断准备1.医院门诊部门需建立完善的疾病诊断辅佑襄助系统,包含病历档案、医学影像、化验检查等,以供医务人员进行疾病诊断。
2.门诊疾病诊断应遵从国家和行业相关的诊断标准和指南,确保诊断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六条门诊疾病诊断流程1.患者在门诊部门进行挂号登记,并填写相关病历记录。
2.医务人员依据患者的症状和体征进行初步诊断,必需时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化验。
3.医务人员依据患者的病情,进行最终诊断,并订立治疗方案。
4.医务人员将诊断结果告知患者,并解释治疗方案和注意事项。
5.医务人员将诊断和治疗情况记录在病历档案中。
第三章门诊疾病治疗与管理第七条门诊疾病治疗1.门诊疾病治疗应依据国家和行业相关的治疗指南和标准进行,确保治疗的安全、有效和规范。
2.门诊治疗应采取综合治疗、个体化治疗和中西医结合的方法。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
二、服务内容(一)筛查及推介转诊对辖区内前来就诊的居民或患者,如发现有慢性咳嗽、咳痰≥2 周,咯血、血痰,或发热、盗汗、胸痛或不明原因消瘦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在鉴别诊断的基础上,填写“双向转诊单”。
推荐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
1周内进行电话随访,看是否前去就诊,督促其及时就医。
(二)第一次入户随访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到上级专业机构管理肺结核患者的通知单后,要在72 小时内访视患者,具体内容如下:(1)确定督导人员,督导人员优先为医务人员,也可为患者家属。
若选择家属,则必须对家属进行培训。
同时与患者确定服药地点和服药时间。
按照化疗方案,告知督导人员患者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或“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的填写方法、取药的时间和地点,提醒患者按时取药和复诊。
(2)对患者的居住环境进行评估,告诉患者及家属做好防护工作,防止传染。
(3)对患者及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4)告诉患者出现病情加重、严重不良反应、并发症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就诊。
若72 小时内2 次访视均未见到患者,则将访视结果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
(三)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1. 督导服药(1)医务人员督导:患者服药日,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直接面视下督导服药。
(2)家庭成员督导:患者每次服药要在家属的面视下进行。
2. 随访评估对于由医务人员督导的患者,医务人员至少每月记录1 次对患者的随访评估结果;对于由家庭成员督导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患者的强化期或注射期内每10 天随访 1 次,继续期或非注射期内每 1 个月随访 1次。
(1)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有则紧急转诊,2 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2)对无需紧急转诊的,了解患者服药情况(包括服药是否规律,是否有不良反应),询问上次随访至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
询问其他疾病状况、用药史和生活方式。
肺结核诊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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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长度
中断治疗长度
是否需做 涂片结果
涂片检查
方案选择
<1 个月 1~2 个月
>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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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周 2~8 周 <2 周 2~8 周
<2 周 2~8 周
否
无 继续复治方案*
否
无 重新开始复治方案**
否
无 继续复治方案
涂(+) 原复治方案增加一个月强化期 是
涂(-) 继续复治方案
涂 片结 果
方 案选 择
<2 周
否
<1 个月
2~8 周
否
无
继 续原 始初 治 方案 *
无
重 新开 始初 治 方案 * *
<2 周
否
无
继 续原 始初 治 方案
1~2 个月
2~8 周
涂(+) 原初治方案增加一个月强化期 是
涂(-) 继续原始初治方案
<2 周
否
无
继 续原 始初 治 方案
>2 个月
2~8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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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复治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治疗至第2个月末痰菌仍阳 性,有条件的做快速药敏检测,耐药者按耐药方案进行治疗,
敏感者使用链霉素方案治疗患者则应延长1个月的复治强化期方 案治疗,继续期治疗方案不变,即3HRZES/6HRE;未使用链霉素 方案的患者,则应再延长1个月的强化期,继续期治疗方案不变, 即4HRZE/6HRE,均应在第3个月末增加一次查痰;第5个月末或 疗程结束时痰菌阳性为复治失败;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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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必备条件全满足,其他条件至少满足一项者为诊断 依据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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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2013年版)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诊对肺结核可疑者或患者的诊断及治疗管理工作。
一、肺结核诊断(一)肺结核可疑者的筛查。
肺结核可疑者指具有结核中毒症状(低热、乏力、盗汗等)或伴呼吸道症状者(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伴咯血);或通过健康体检发现的肺部阴影疑似肺结核者。
(二)诊断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临床诊疗指南•结核病分册》。
(三)诊断流程。
1.医疗机构对肺结核可疑者应进行如下检查:(1)痰抗酸杆菌涂片镜检3次;(2)痰分枝杆菌培养及菌种鉴定;(3)胸片;必要时肺CT。
2.根据病史、检查可将肺结核患者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以及确诊病例。
(1)疑似病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疑似病例:①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5岁以下儿童,同时伴有与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②仅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
(2)临床诊断病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临床诊断病例:①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伴有咳嗽、咳痰、咯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②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③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抗结核抗体检查阳性;④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肺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为结核病变;⑤痰涂片3次阴性的疑似肺结核病例,经诊断性治疗或随访观察可排除其他肺部疾病者。
(3)确诊病例①痰涂片阳性肺结核。
凡符合下列3项之一者为痰涂片阳性肺结核病例:2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1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加肺部影像学检查符合活动性肺结核影像学表现;1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加1分痰标本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
②仅培阳肺结核。
同时符合下列两项者为仅培阳肺结核:痰涂片阴性;肺部影像学检查符合活动性肺结核影像学表现,加1份痰标本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
③肺部病变标本病理学诊断为结核病变者。
3.通过以上检查仍无法确诊者,可进行以下检查以协助诊断及鉴别诊断:(1)结核菌素皮肤试验(PPD);(2)结核抗原、抗体检测;(3)胸部CT(需与其他疾病鉴别诊断或胸片显示不良者);(4)支气管镜检查(怀疑存在支气管结核或肿瘤者);(5)痰结核杆菌定量PCR;(6)肺组织活检。
4.不具备诊断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将肺结核可疑者转诊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二、肺结核治疗(一)治疗地点的选择。
1.在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应当转诊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或住院治疗。
2.在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可在确诊机构治疗,或将患者转诊到其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3.对具有以下指征的患者,可考虑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1)存在较重合并症或并发症者;(2)出现较重不良反应,需要住院进一步处理者;(3)需要有创操作(如活检)或手术者;(4)合并症诊断不明确,需要住院继续诊疗者;(5)其他情况需要住院者。
(二)治疗方案选择的依据。
根据《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临床诊疗指南•结核病分册》,《耐药结核病化学治疗指南》。
(三)诊疗过程中的检查检验项目。
1.血常规、肝肾功能(含胆红素):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治疗开始后第2-4周检查1次,以后每1-2个月检查1次;结果异常者检查频率可适当增加。
2.尿常规(使用注射剂者):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以后每1-2个月检查1次;结果异常者检查频率可适当增加。
3. 尿妊娠试验(育龄期妇女在治疗前检查);4.电解质(使用卷曲霉素者):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以后每1个月检查1次;结果异常者检查频率可适当增加。
5.痰抗酸杆菌涂片镜检: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治疗第2月、5月、6月(复治患者为第8月)各检查1次;耐多药结核患者注射期每1个月检查1次,以后每2个月检查1次。
6.听力(使用注射剂者,如链霉素、卡那霉素、阿米卡星)、视力、视野(使用乙胺丁醇者):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治疗开始后第2-4周检查1次,以后每1-2个月检查1次。
7.胸片: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治疗开始第4周检查1次,以后每3-6个月检查1次,治疗结束时检查1次。
8.心电图(使用喹诺酮类者):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以后每1-2个月检查1次。
(四)治疗方案。
1.推荐药物治疗方案:(1)初治肺结核:2HRZE/4HR或2H3R3Z3E3/4H3R3。
(2)复治肺结核:2HRZES/6HRE或2H3R3Z3E3S3/6H3R3E3 或3HRZE/6HRE。
有药敏试验结果患者可根据药敏试验结果以及既往用药史制订治疗方案。
如果患者为多次治疗或治疗失败病例,可根据患者既往治疗史制订经验性治疗方案,获得药敏试验结果后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3)耐多药肺结核:6 Z Am(Km,Cm)Lfx(Mfx)PAS (Cs,E)Pto /18 Z Lfx(Mfx)PAS(Cs,E)Pto(括号内为替代药物)。
H:异烟肼,R:利福平,Z:吡嗪酰胺,E:乙胺丁醇,Lfx:左氧氟沙星,Mfx:莫西沙星,Am:阿米卡星,Km:卡那霉素,Pto:丙硫异烟胺,PAS:对氨基水杨酸,Cm:卷曲霉素,Cs:环丝氨酸。
(4)对于病情严重或存在影响预后的合并症的患者,可适当延长疗程。
(5)特殊患者(如儿童、老年人、孕妇、使用免疫抑制以及发生药物不良反应等)可以在上述方案基础上调整药物剂量或药物。
2.在进行化疗的同时,可针对患者的并发症或合并症进行治疗。
(五)治疗效果判断标准。
1.初、复治肺结核。
(1)治愈:涂阳肺结核患者完成规定的疗程,连续2次痰涂片结果阴性,其中1次是治疗末。
(2)完成疗程:涂阴肺结核患者完成规定的疗程,疗程末痰涂片检查结果阴性或未痰检者;涂阳肺结核患者完成规定的疗程,最近一次痰检结果阴性,完成疗程时无痰检结果。
(3)结核死亡: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因病变进展或并发咯血、自发性气胸、肺心病、全身衰竭或肺外结核等原因死亡。
(4)非结核死亡:结核病患者因结核病以外的原因死亡。
(5)失败:涂阳肺结核患者治疗至第5个月末或疗程结束时痰涂片检查阳性的患者。
(6)丢失:肺结核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中断治疗超过两个月,或由结防机构转出后,虽经医生努力追访,2个月内仍无信息或已在其他地区重新登记治疗。
2.耐多药肺结核(1)治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①患者完成了疗程,在疗程的后12个月,至少5次连续痰培养阴性,每次间隔至少30天;②患者完成了疗程,在疗程的后12个月,仅有一次痰培养阳性,而这次阳性培养结果之后最少连续3次的阴性培养结果,其间隔至少30天:且不伴有临床症状的加重。
(2)完成治疗:患者完成了疗程,但由于缺乏细菌学检查结果(即在治疗的最后12个月痰培养的次数少于5次),不符合治愈的标准。
(3)失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①治疗的最后12个月5次痰培养中有两次或两次以上阳性;②治疗最后的3次培养中有任何一次是阳性;③临床决定提前中止治疗者(因为不良反应或治疗无效)。
(4)丢失:由于任何原因治疗中断连续2个月或以上。
(5)迁出:病人转诊到另一个登记报告的机构。
(6)死亡:在治疗过程中病人由于任何原因发生的死亡。
(六)患者出现药品不良反应要及时就诊,并给予正确处置。
(七)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完成治疗患者的治疗转归结果应及时通知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
三、病例报告和登记(一)疫情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规定,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断的肺结核患者(包括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均为病例报告对象。
凡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二)结核病患者登记。
1.登记单位。
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本地区结核病患者的登记工作。
2.登记对象。
活动性肺结核、新发结核性胸膜炎和其他肺外结核患者均为登记对象。
此外,下列患者也应进行重新登记:(1)结防机构已登记,中断治疗≥2个月后重新返回治疗的肺结核患者;(2)初治失败的肺结核患者;(3)涂阴转为涂阳的肺结核患者;(4)结防机构登记的复发肺结核患者。
四、医院感染控制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应具备以下结核病医院感染控制措施:(一)设立结核病医院感染控制机构,并配置相关人员;(二)制订并有效实施医院感染控制计划;(三)采取多种途径,对医务人员、患者以及家属进行结核病医院感染控制信息教育;(四)采取合理患者诊疗流程,确保患者在医疗卫生机构最短时间完成诊疗;(五)门诊、病房、实验室以及检查室配置必要环境控制措施(如通风、紫外线消毒等);(六)传染性患者外出时佩戴外科口罩;医务人员与传染性患者接触时佩戴医用防护口罩。
五、健康教育(一)定期对医务人员开展健康宣教培训。
1.确保患者准确了解结核病作为传染病,对自身、家庭以及周围健康人的危害。
2.确保患者了解国家结核病防治政策。
3.确保患者了解结核病治疗疗程、治疗方案、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以及按医嘱治疗的重要性。
4.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如何预防结核杆菌感染。
(二)对肺结核患者开展健康教育。
1.疾病传播途径:结核病是一种主要经呼吸道传播的传染病;传染期患者尽量减少外出,必须外出或与健康人密切接触时应当佩戴外科口罩。
2.疾病预后:经过正确治疗,大部分患者可以治愈,不规范治疗可演变为耐药结核病,有终身不能治愈的风险。
3.规范治疗的重要性:按时服药、确保治疗不中断是治愈的重要保证。
出现药物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报告医师。
耐多药肺结核临床路径(2013年版)一、耐多药肺结核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一)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耐多药肺结核(ICD-10:、)。
(二)诊断依据。
根据《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世界卫生组织耐药结核病规划管理指南(2008年紧急修订版)》等。
1.临床症状:可出现发热(多为低热)、盗汗、咳嗽、咳痰、咯血、胸痛等。
部分患者可无临床症状。
2.体征:可出现呼吸频率增快、呼吸音减低或粗糙、肺部啰音等。
轻者可无体征。
3.影像学检查:显示活动性肺结核病变特征。
4.痰液检查:药物敏感试验或分子生物学等检查证实,至少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三)治疗方案的选择。
根据《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临床诊疗指南•结核病分册》,《耐药结核病化学治疗指南(2010年版)》等。
1.药物治疗:(1)根据以下原则选择治疗方案:①充分考虑患者既往用药史以及当地耐药结核病流行状况;②应当至少包括4种有效或几乎确定有效的药物,其中包括1种氟喹诺酮类药物,1种注射剂;③根据体重确定药物的剂量;④每天服用抗结核药物;⑤注射剂至少使用6个月,或痰菌阴转后至少4月;⑥治疗疗程应为痰培养阴转后至少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