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总
【合同资料】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总精品版
目录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1号令,2003年9月9日) (2)2、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国资评价〔2003〕58号,2003年9月2日) (10)3、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2003年9月13日) (14)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资评价〔2003〕74号,2003年9月13日) (25)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2003年9月13日) (29)6、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87号,2003年9月24日) (44)7、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2003年9月18日) (45)8、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国资厅评价〔2003〕53号,2003年11月11日) (53)9、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国资厅发评价[2004]8号,2004年2月12日) (5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三年九月九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国企及国资监管法律规则汇编
国企及国资监管法律规则汇编(截至2016年11月28日)|PE实务原创2016-11-29刘乃进、陈小艳【正文】2016年11月,国浩天津私募组完整收集、汇总了国企及国资监管法律规则。
本规则汇编区分为国企普遍适用、国有控股及上市公司适用、央企适用三个部分,囊括了从综合管理、预决算管理、产权及资产管理、资金使用、公司治理、职工持股和股权激励等方面的国有企业及国资监管法律规则。
第一部分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普遍适用)第一章综合性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修订)三、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五、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六、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八、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九、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二章预决算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三、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四、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五、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六、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第三章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四、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第四章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和转让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七、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八、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九、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二、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一、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第七章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一、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四、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第八章国有企业生产经营重大事项一、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章国有企业治理一、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三、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四、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第十章内部持股和股权激励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第十一章其它一、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二、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二部分国有股份公司及上市公司适用一、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四、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五、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八、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九、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十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十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十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部分中央企业特别适用第一章预决算管理一、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三、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二章产权及资产管理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二、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三、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四、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六、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三章资金使用一、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收购活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六、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八、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章境外管理一、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三、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公司治理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二、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三、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四、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六章其它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加强中央企业价值管理的指导意见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及要求汇报人:日期:CATALOGUE目录•清产核资概述•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清产核资的要求•清产核资的后续工作与建议清产核资概述定义目的清产核资定义与目的财产安全决策依据履行法律义务030201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国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等政策文件,提出了清产核资的具体要求和指导意见。
清产核资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背景政策背景法律依据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明确工作目标*组织筹备*制定工作方案清产核资的前期准备*全面盘点核实资产的权属关系,确保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企业。
*权属核实*价值评估*债务确认与债权人进行确认,确保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债务核实对企业的所有负债进行全面的核实,包括短期负债、长期负债、或有负债等。
*债务分类对负债进行分类,为后续的会计处理提供依据。
清产核资报告编制与审核*报告编制*报告审核*报告提交清产核资的要求可验证性防止篡改负债清查关联方交易资产全覆盖清产核资的后续工作与建议针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企业内部整改和规范管理。
整改落实规范管理内部控制1 2 3制度完善流程优化风险防范根据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完善企业内部制度和流程。
03监控预警01定期回顾02持续发展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定期回顾,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观看。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国资委。
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和资产清查。
账务清理是对企业的各种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务准确真实。
资产清查是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
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为了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盈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企业清产核资的程序包括企业提出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国资委同意批复立项、企业制定工作方案、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
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国资委核实批复企业上报审计报告。
企业清产核资的步骤包括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国资委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包括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编
成本法
通过计算资产的重置成本或构建成本,扣除折旧、损耗等 因素,确定资产价值。适用于无法通过收益法和市场法评 估的资产。
评估方法选择依据
应根据资产类型、特点、市场条件及评估目的等因素综合 考虑,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
各类资产评估标准解读
土地使用权评估标准
包括基准地价、土地级别、土地用途等,用 于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存在问题剖析及改进方向
01
问题一
部分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存在走过场、应付了事的现象 ,导致清查不彻底、问题隐瞒、整改不力等问题。
02
问题二
一些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后未能有效利用清查成果,未建 立长效机制,导致类似问题反复出现,影响企业发展。
03
改进方向
国有企业应提高清产核资工作的思想认识和重视程度,加 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工作取 得实效。同时,应加强清产核资成果的利用和转化,建立 长效机制,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借鉴国际经验
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结合我国国情,制定适合 我国国有企业的政策法规 。
逐步完善法规体系
政策法规制定历经多年, 不断修订完善,形成了一 套相对完备的法规体系。
03
清产核资基本原则与程序
依法依规进行清产核资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清产核资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执行相关政策规定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编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 法规背景与意义 • 清产核资基本原则与程序 • 资产评估方法及标准 • 财务审计与风险防范措施 •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机制 • 案例分析与经验总结
01
国家法律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总
目录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1号令,2003年9月9日) (2)2、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国资评价〔 2003〕58 号, 2003 年 9 月 2 日) 103、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 2003〕72号, 2003年 9月 13 日) (14)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资评价〔 2003〕74 号, 2003 年 9月13日) (25)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 2003〕73 号, 2003 年 9 月 13 日) .. 296、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 2003〕87号, 2003年 9月 24 日) (44)7、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 2003〕78 号, 2003 年 9月18日) (45)8、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国资厅评价〔 2003〕53号, 2003年11月 11 日) (53)9、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国资厅发评价 [2004]8 号, 2004 年 2 月 12 日) (5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三年九月九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于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公布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询问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问题,现解答如下:?一、关于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进行审计的问题? ???? 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有关规定,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由中央企业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统一组织。
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清产核资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可由中央企业委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也可由中央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二、关于按有关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问题?????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若已开展了清产核资(财产清查)工作,则应由中央企业将清查出的有关资产损失,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 ????若尚未开展清产核资(财产清查)的,应由中央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统一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
?????为了适应“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需要,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及资产损失,可由中央企业提前单独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三、(略)?????四、关于股份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问题?????股份制企业应当在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应由企业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相关决议报国资委,其中控股企业需经国资委核准后可以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关于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公布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询问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问题,现解答如下:一、关于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进行审计的问题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有关规定,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由中央企业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统一组织。
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清产核资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可由中央企业委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也可由中央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二、关于按有关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问题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若已开展了清产核资(财产清查)工作,则应由中央企业将清查出的有关资产损失,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若尚未开展清产核资(财产清查)的,应由中央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统一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
为了适应“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需要,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及资产损失,可由中央企业提前单独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三、(略)四、关于股份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问题股份制企业应当在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应由企业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相关决议报国资委,其中控股企业需经国资委核准后可以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五、关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处理问题对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若申请以核减权益方式处理的,原则上应由企业的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共同承担;但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按股权比例核减各自的权益,则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由企业在当期损益中自行消化。
关于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公布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询问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问题,现解答如下:一、关于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进行审计的问题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有关规定,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由中央企业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统一组织。
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清产核资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可由中央企业委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也可由中央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二、关于按有关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问题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若已开展了清产核资(财产清查)工作,则应由中央企业将清查出的有关资产损失,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若尚未开展清产核资(财产清查)的,应由中央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统一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
为了适应“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需要,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及资产损失,可由中央企业提前单独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三、(略)四、关于股份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问题股份制企业应当在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应由企业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相关决议报国资委,其中控股企业需经国资委核准后可以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五、关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处理问题对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若申请以核减权益方式处理的,原则上应由企业的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共同承担;但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按股权比例核减各自的权益,则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由企业在当期损益中自行消化。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全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三年九月九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第三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第五条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第三章清产核资的内容第九条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第十条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第十一条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第十二条损溢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三条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第十四条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第四章清产核资的程序第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提出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六条所出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第十七条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重大产权变动的可以由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有关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第十八条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第十九条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一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五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第二十条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一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二)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四)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五)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六)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清产核资的组织第二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交办的企业清产核资组织工作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国企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办法二负责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三负责对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四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第二十八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的工作程序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二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三指导下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四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第二十九条企业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根据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组织企业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调账第三十条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第六章清产核资的要求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失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严肃工作纪律第三十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第三十三条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第三十四条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企业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第三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第三十六条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第三十七条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可以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申报产权界定第三十八条企业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在清产核资中认真清理各项账外资产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账的各项盘盈资产及同意账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范围第四十条企业对清产核资中反映出的各项管理问题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分清工作责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机制巩固清产核资成果第四十一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以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第四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企业资产损溢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合规评判提出经济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证明第四十三条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工作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四条企业及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以备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程序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重新开展清产核资第四十六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第四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清产核资中采取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对申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第四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产核资中与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各中央部门管理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大全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大全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大全
1、清产核资的概念和目的
1.1 清产核资的定义
1.2 清产核资的目的
2、清产核资的基本原则
2.1 依法公正
2.2 统一标准
2.3 充分准备
2.4 审计监督
3、清产核资的程序和流程
3.1 确定清产核资的范围
3.2 设定清产核资的目标和指标
3.3 组织清产核资的工作团队
3.4 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
3.5 进行资产评估和负债清查
3.6 编制清产核资报告
3.7 审核和报批清产核资报告
3.8实施清产核资的决策
4、清产核资的法律法规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产核资法》
4.2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细则》
4.3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报告编制和审查办法》
4.4 《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办法》
4.5 《国有企业负债清查办法》
4.6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审计规范》
5、附件
附件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细则详细目录
附件3: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范本
附件4:国有企业负债清查报告范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
1、清产核资:指对国有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清查和核定的过程。
2、国有企业:指由国家持有或者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3、资产评估:指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所有权归属等。
4、负债清查:指对国有企业的负债进行清查,确定其实质性负债和隐藏负债等。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律法规汇编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律法规汇编云南天赢会计师事务所杨希耘整理目录一、国资委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9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12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30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4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46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二、财政部5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56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57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59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60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71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工作规定(doc 7)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评价〔2003〕74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三年九月十三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促使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清产核资企业上报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予以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国有资本金数额的工作。
第三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应当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各项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做到全面彻底、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严禁弄虚作假,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应当按照规定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提供相关合法证据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承担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和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客观、公正审计和经济鉴证,并对审计结果和经济鉴证证明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工作规定(doc 7)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工作规定(doc 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评价〔2003〕74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三年九月十三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1--1-第五条企业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的认定与处理,按照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程序合规的原则,依据《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由清产核资企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报批准,并按照资金核实批复结果调整账务。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在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中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包括: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结果和基准日的资产财务状况,以及相关处理意见;(二)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包括:基准日企业基本情况表、各类资产损失明细情况表等;(三)社会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四)企业申报处理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有关意见专项说明。
企业申报处理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专项说明和各类资产损失明细情况表,应当逐笔写明发生日期、损失原因、政策依据、处理方式以及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齐全情况,并分类汇编成册;-1-(五)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备查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清产核资原始凭证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可以用复印件),作为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备查和存档资料,应当分类汇编成册,并列出目录,以便于工作备查;(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9.13•【文号】国资评价[2003]74号•【施行日期】2003.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三年九月十三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促使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清产核资企业上报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予以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国有资本金数额的工作。
第三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应当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各项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做到全面彻底、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严禁弄虚作假,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应当按照规定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提供相关合法证据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 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李荣融二○○三年九月九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者所属单位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清产核资文件解读
清产核资
内部证据,是指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 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 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
(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 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 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 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清产核资
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 价值重估 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 重新估价。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 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 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损溢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 损溢认定 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 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 资金核实 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 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 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步骤
(一)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 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 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各项工作; (五)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 代表签字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国资委是我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第五条市政府国资委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1-(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国资委批准:(一)企业发生分立、合并、重组、改制、出售、破产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及产权重大变动的;(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内容第七条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八条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2-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第九条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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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国资委1号令,2003年9月9日) (2)2、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国资评价〔2003〕58号,2003年9月2日) (10)3、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2003年9月13日) (14)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资评价〔2003〕74号,2003年9月13日) (25)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2003年9月13日) (29)6、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87号,2003年9月24日) (44)7、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2003年9月18日) (45)8、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国资厅评价〔2003〕53号,2003年11月11日) (53)9、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国资厅发评价[2004]8号,2004年2月12日) (5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差不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三年九月九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治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治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依照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治理部门。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峻失真、账实严峻不符的;(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难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阻碍,造成严峻资产损失的;(三)企业账务出现严峻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批准:(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内容第九条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差不多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第十条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要紧固定资产和流淌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企业在往常清产核资中差不多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差不多进行资产评估的,能够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第十二条损溢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依照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第十四条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
第四章清产核资的程序第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提出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六)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七)企业依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所出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托付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重大产权变动的,能够由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对有关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第十八条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讲明清产核资的缘故、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依照本方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一)指定内设的财务治理机构、资产治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五)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要紧包括下列内容:(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
要紧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差不多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二)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四)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五)社会中介机构依照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六)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刻内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清产核资的组织第二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治理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交办的企业清产核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国企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方法;(二)负责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三)负责对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四)指导地点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第二十八条地点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规章、制度、方法和规定的工作程序,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二)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三)指导下一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四)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企业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依照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组织企业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调账。
第三十条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
第六章清产核资的要求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失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严肃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完全、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治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治理、堵塞漏洞。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企业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
第三十六条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打算,强化内部财务操纵,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