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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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经营管理,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借款人授信总量统一管理,并根据我行信贷组合管理实施进程,逐步建立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限额管理制度。
第四条我行应在全面了解客户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借款人生产规模和经营周期,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核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制定科学的贷款方案,并加强对借款人资金使用和资金回笼情况的有效监控。
第五条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守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授信政策,完善内控机制,实施贷款全程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授信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我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担保贷款方式。综合考虑借款人行业前景、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信用记录、与我行合作关系等因素,对资质良好借款人,可发放信用贷款。
第九条我行应主要叙做期限在3年(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其中: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为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结合我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受理与审批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授信审批流程主要包括授信发起、尽责审查、授信评审、问责审批等环节。
第十二条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受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收集贷款申请材料,对借款人资格和授信业务进行初审后,符合我行授信政策且风险可控的,可进入授信发起程序,完成书面贷款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借款人的法律证明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借款人经过年检的贷款证或贷款卡等;
(二)借款人股权结构图和大股东、主要关联公司说明;
(三)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财务报告和申请借款近期的财务报告全文(包括财务报表及附注),如为新建企业,须提供股东各方出资协议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原、辅材料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进出口商务合同等(如有);
(五)相关担保条件证明材料,包括保证人财务报表、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抵质押物估值评估报告等;
(六)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四条公司业务部门应严格审查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五条公司业务部门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对借款人进行调查评估,评估内容除须包括对借款人和授信业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审核外,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下方面进行调查,并确保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规模、行业排名、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财务状况,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以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十)我行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评估的技术规范应依照《中国银行贷款评估操作手册》、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后附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参考”执行。
公司业务部门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和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运转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量、负债情况、还款能力、担保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在评估报告中提出明确的贷款方案,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流动资金贷款评估报告中应体现贷款需求测算的相关内容,原则上优先使用监管公式。如采用我行评估手册公式,应与监管公式进行对比验证,对存在较大差距的,应审慎选择我行评估手册公式测算结果,并应在评估报告中提供详细合理的解释。
第十七条流动资金贷款经业务部门发起后,遵循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报风险管理部门履行规定审批程序,由有权审批人在授权权限内审批贷款。风险管理部门授信评审人员应对公司业务部门提交的流动资金贷款测算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遵循审慎、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确保贷款金额与借款人营运需要相符合,避免超额贷款。
第十八条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由中小企业业务部门负责受理,并按照前述受理要求制作完成书面授信项目信贷提案。
第十九条中小企业业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审查和评估,报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的授信审批团队履行规定审批程序,授信审批人员应对流动资金贷款测算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查,并由有权审批人在授信权限内审批贷款。
第四章贷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