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常用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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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城管法律法规大全

城管法律法规大全

城管法律法规大全城管法律法规大全城市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城市管理者需要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确保城市的秩序和安全。

城管法律法规为城市管理者提供了一系列的规范和指导,以保障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一份城管法律法规大全,旨在为大家提供一份全面的城市管理法规参考。

一、城市管理基本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管理条例》二、城市环境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环境管理条例》三、城市交通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交通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租汽车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四、城市建筑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五、城市市容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厕所管理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街道整治条例》六、城市消防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七、城市管理执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上是一份较全面的城管法律法规大全,涵盖了城市管理的各个方面。

城市管理者及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应熟悉并遵守这些法规,加强城市管理,为城市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和保障。

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2、《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3、《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
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
8、《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9、《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10、《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1、《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12、《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
13、《游乐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14、《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部)
15、《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
16、《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7、《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
18、《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
19、《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建设部)
20、《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9条、第14条、第16条(于城区店外、街道路边)
2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22条(仅限于城区店外、街道路边)
22、《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43条第一款(仅限于城区店外、街道路
23、《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第16条第一款(仅限于
店外、街道路边)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和第104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仅限人行道范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仅限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26、《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39条、第43条(仅限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城管全套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城管全套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一、前言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管执法水平,确保城市环境整洁、有序,特制定本全套管理制度汇编,旨在规范城管执法行为,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二、城管执法中队管理制度1. 内务管理规定(1)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内容,文件材料、法律文书归类整理。

(2)加强办公室管理,确保办公环境整洁、有序。

2. 票据及收入管理规定(1)收费和罚款必须使用规范票据,并及时结算。

(2)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财务收支透明。

3. 案卷管理规定(1)统一使用城管局制定的文书;案件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到县城管局审批、备案;建立案件登记台帐。

(2)对案卷进行分类、归档,确保档案完整、规范。

4. 县容县貌管理规定(1)对辖区内有店外经营、流动摊贩的进行整治。

(2)对临街门店占道装修、擅自占道堆物、作业或进行其他影响镇容镇貌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进行规范管理。

(4)对渣土运输车辆污染路面、街道旁建筑物、电杆等物体上的乱写、乱画、乱涂、乱贴、乱刻广告进行整治。

(5)对垃圾乱堆放进行清理。

5. 执法形象规定(1)执法必须2人以上,不得单独进行执法。

(2)执法时必须着制服、携带执法证、配戴胸牌。

(3)带齐综合执法文书和票据,举止文明,不得有简单粗暴行为。

(4)执法人员必须遵守宁乡县城管局队容风纪等规定。

三、城管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1.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车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执法执勤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 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统一的城市管理执法制式外观,按照有关规定喷涂标识图案。

3.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

(1)执法执勤用车的使用,驾驶人员必须着制式制服,严禁非执法执勤人员驾驶。

(2)遵守交通法律规定,文明驾驶。

(3)明确执法执勤车辆管理责任,确定车辆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工作纪律1. 办公室成员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管段人员上班时间:上午7:00-13:00,下午13:00-19:00。

行政执法常用法律法规

行政执法常用法律法规
建设部令第139号
建设部
2005.06.01
附录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文号
发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主席令第3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0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主席令第3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06.2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主席令第2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10.01
74
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管办〔2012〕215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2.07.26
地方性法规、规章
75
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省政府令第1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09.01.01
76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
省政府令第1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1.02.01
77
河北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
省政府令第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0.01.01
78
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省政府令第12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0.11.30修订
79
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第1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06.02.01
80
河北省档案工作收集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08.03.01
85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公告第11号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城市管理一般法规汇总

城市管理一般法规汇总

淮上区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市容卫生管理条列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区城区、建制乡镇、街道以及纳入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构)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公民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城市规划、工商、公安、交通、房地产、公用事业、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依法应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相关事项,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整洁、优美、文明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机构应当对举报事项及时进行查处,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或在现场公示。

第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城管执法机构可以暂扣违法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要求违法行为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罚。

第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管执法机构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城管必备法律知识点

城管必备法律知识点

城管必备法律知识点作为城市管理者及执法人员,城管队伍的一员,熟知相关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了解并掌握法律法规,才能在维护城市秩序和社会安宁的过程中行使权力,确保合法合规的执法行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一些城管必备的法律知识点。

一、行政管理法律知识行政管理法律知识是城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首先,城管人员应了解行政管理法中规定的行政行为原则和程序,明确自身权力和责任。

其次,掌握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如取证、通知、听证、处罚等。

此外,要熟悉公民抗议和上访的程序,了解处理方式和限制。

二、城市管理法律知识城市管理法是城管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城管人员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如城市管理条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城市管理的各个方面,如市容环境、噪音污染、卫生条件等。

在执法过程中,城管人员需要根据这些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三、人权与法律保障城管工作虽然维护了城市秩序,但也要尊重和保护居民的人权。

城管人员要了解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相关法律,尤其是保障居民基本人权的规定。

要平等对待每个人,不歧视、不虐待任何人。

同时,在执行任务时,要尽量减少对居民合法权益的侵害。

四、执法权与限制城管执法权是城管队伍的核心。

城管人员虽然拥有执法权,但也受到执法权的边界和限制。

城管人员必须了解自己的执法权力范围,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此外,要遵守执法行为规范,尊重权益,确保公正公平的执法行动。

五、登记与证件管理城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需要进行登记和出示相关证件。

清楚登记和证件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对于城管人员行使权力、维护秩序非常重要。

同时,城管人员也要了解居民的证件要求和管理规定,确保自己在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性。

六、执行权与抗辩城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可能会遇到一些抗辩的情况。

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可以帮助城管人员判断抗辩是否合理,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城管人员需要熟悉诉讼程序和相关规定,以做出合理的决策和行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常用法规汇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常用法规汇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常用法规汇编一、实施主体: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办理部门:顺庆分局三、联系电话:四、监督电话:12319五、相对人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维权渠道:1.在60日内依法向南充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南充市政府法制办投诉。

六、行政处罚事项(共65项):序号:4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1行政权力名称: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违法情节较轻,罚款50元;违法情节较重,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违法情节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序号:5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2行政权力名称:对乱涂写、刻画和擅自张贴宣传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违法情节较轻,罚款50元;违法情节严重,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序号:6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3行政权力名称: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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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常用法规汇编一、实施主体: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办理部门:顺庆分局三、联系电话:四、监督电话:12319五、相对人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维权渠道:1.在60日内依法向南充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南充市政府法制办投诉。

六、行政处罚事项(共65项):序号:4行政权力编码:-B-行政权力名称: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违法情节较轻,罚款50元;违法情节较重,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违法情节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序号:5行政权力编码:-B-行政权力名称:对乱涂写、刻画和擅自张贴宣传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违法情节较轻,罚款50元;违法情节严重,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序号:6行政权力编码:-B-行政权力名称: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违法情节较轻,个人罚款50元,单位罚款500元;违法情节较重,个人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单位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法情节严重,个人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单位罚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序号:7行政权力编码:-B-行政权力名称:对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产生的垃圾未及时清运或竣工后未及时恢复路面原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4号令)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一)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施工,产生的垃圾未及时清运,竣工后未及时恢复路面原状的。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违法情节较轻,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500以下元罚款;违法情节较重,个人处50元以上8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个人处8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序号:8行政权力编码:-B-行政权力名称:对不履行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法定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4号令)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二)不履行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法定义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违法情节较轻,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5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较重,对个人处50元以上8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对个人处8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9行政权力编码:-B-行政权力名称:对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违法情节较轻,个人处50元罚款,单位处500元罚款;违法情节较重,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0行政权力编码:-B-00107行政权力名称:对运输垃圾、泥石、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造成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违法情节较轻,处1000元罚款;违法情节较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1行政权力编码:-B-00108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违法情节较轻,处10000元罚款;违法情节较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2行政权力编码:-B-00109行政权力名称: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违法情节较轻,处50元罚款;违法情节较重,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3行政权力编码:-B-行政权力名称: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违法情节较轻,个人处50元罚款、单位处500元罚款;违法情节较重,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4行政权力编码:-B-行政权力名称:对损毁、盗窃、占用相关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损毁、盗窃、占用相关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违法情节较轻,处2000元罚款;违法情节较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5行政权力编码:-B-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4号令)第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批准在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其它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虽经批准、不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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