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重点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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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民事诉讼法重点
1.诉讼终结的清醒:(1)原告死亡无权利继承人。(2)被告死亡无义务继承人。(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4)追索赡养费,养育费的主体死亡。
2.反证与反驳的区别:(1)反证是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事实不存在的证据,证据反驳则是反对对方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2)反证针对的是对方提出的事实,反驳针对的是对方提出的证据。
3.延期审理的情形:(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3)通知新的证人出庭,或者需要重新勘验调查证据。(4)其他情形。
4.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相互陈述观点和主张,进行反驳和论述,从而保护自己权益的制度。(1)确立了当事人的辩论权。(2)辩论内容极其广泛。(3)辩论的方式和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4)辩论原则贯穿民事诉讼全程。
5.海事请求令的条件:(1)当事人有海事请求事项。(2)情况紧急,不作出强制令会造成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3)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法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行为。
6.第二审法院对上诉的案件审理后的处理: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对当事人的上可以调解也可以开庭审理,调解成功应该制作调解书,原判决视为撤销,调解后后悔的应该及时判决,针对不同的案情人民法院可以做出不同的裁判: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
(2)裁定发回重审,认为事实认定不清楚,法律适用错误或者缺少证据。
(3)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发现一审法院主管错误的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4)依法改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是法律适用错误的。认定事实错误,查清可以依法改判。
7.人民法院可以移送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主要有以下三类:(1)发生法律效力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养育费为内容的法律文书。(2)民事制裁决定书(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8.确定涉外诉讼管辖依据的原则是:
(1)属地管辖原则: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住地或者事物存在地作为行使管辖权的联系而形成的原则。
(2)属人管辖原则:是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联系而形成的原则。
(3)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有效原则,是指法院作出的判决能够有效实施作为联系而形成的原则。
9.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是一种更加简单简易的诉讼程序,它与普通程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是又有区别。
联系:(1)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如果发现案件不是简单的诉讼案件,而是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改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都是审理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他们在许多程序制度上是相同的,简易程序未作出规定的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区别:(1)简易程序比普通程序更加简单易行。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而普通程序适用于一般重大等民事案件。
(3)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普通程序适用于任何级别的法院。(4)就诉讼效益而言,简易程序比普通程序更加快捷经济。
10.民事诉讼:其实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11.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请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做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12.当事人平等原则: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的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地履行诉讼义务。包括以下三点(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具有平等性。(2)人民法院应该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3)对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
13.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1)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规定。(2)违反当事人的真实意图。(3)侵害案外人的权益。(4)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1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主要表现在:(1)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2)独立行使诉讼权利不受其他当事人的限制。(3)一审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4)告和被告之间的调解协议,如果涉及第三人承担义务时,第3人不同意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15.公告催示程序的特征:(1)专门性,要体现在公告催示程序的适用范围方面,仅适用于因为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引起的非诉讼事件,以及其他事件。
(2)非诉性,主要体现在公告催示程序不属于民事权益之争而是确定法律事实,公告催示,程序应丧失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的申请开始不是以起诉开始,原则上不开庭审理,无需法庭辩论。
(3)简捷性:公告催示程序实行独任制,无需法庭辩论,仅制作书面审查。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16.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执行的客体:
(1)规定的禁止流通物比如毒品(2)涉及公序良俗不可执行的问题,比如死者的牌位。(3)外交豁免或者你是豁免的财务,比如领事馆的馆舍(4)维持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存的必需品(5)还有一些财务基于自身的性质,而不能完全成为执行的客体,比如被执行人家属生活所必须居住的房屋,人民法院只能查封,不能拍卖。
17.原始证据:是指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比如合同的原件、遗嘱的手稿,他来自证据的原始出处是第一手的证据材料。
18.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以外的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而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9.诉权和诉讼权利:有着密切联系又有所区别,诉权是诉的法律制度,确定当事人诉讼的基本权利,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讼权利是授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享有诉权的人进行诉讼必须具有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体现一定的诉讼权利。
区别:(1)授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主体比较广泛。(2)诉权产生于当事人民事权益遭受侵犯或者发生争议时,先于诉讼开始。而诉讼权利产生于诉讼发生之后,存在于诉讼过程中。(3)诉权具有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个方面的内容,诉讼权利只具有程序含义,是指诉讼法律主体进行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20.审理前阶段的准备工作:(1)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期限被告提出答辩状。(2)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3)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证据。21.质证:是在法官的组织下,对方当事人就证明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有无其大小进行质疑说明的一种诉讼活动。
22.送达的特点:(1)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包括起诉书副本调解书判决书(2)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