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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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法官权威与司法规范

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法官权威与司法规范

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法官权威与司法规范一、引言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基础,为行政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需求不断变化,行政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复杂,对司法解释以及解释法官的权威与规范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法官权威与司法规范之间的关系。

二、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1. 司法解释的定义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条文的具体说明和解释,以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司法公正。

在行政诉讼法中,司法解释对于法律的适用尤为重要。

2. 司法解释的作用和意义司法解释的出台可以为法官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提供法律依据,避免歧义和盲目行使权力。

它能够使司法实践更加规范化,并保证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3. 司法解释的层级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地方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高度法律效力,地方法院的司法解释则具有地方性的适用范围。

三、司法解释法官的权威1. 法官的判案权威作为法律应用的主体,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具有权威性。

他们依据司法解释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判,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

2. 法官的专业性与公正性法官在司法解释的适用过程中,需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理论基础,确保解释结果合乎法律规定。

他们还需要追求公正,不受外界干扰和影响。

四、司法解释的规范性1. 司法解释的明确性司法解释应当具备明确性,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要清晰明了,避免法律概念的模糊和不确定性,以确保公众对法律的知晓和依从。

2. 司法解释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司法解释应当保持一致性和稳定性,避免频繁变更和改革,以维护法律的连续性和权威性。

3. 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司法解释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则。

对于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公众有权利进行合法监督和质疑。

五、司法解释与司法规范的关系1. 司法解释的指导作用司法解释为法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使其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可以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司法规范的实现。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讲义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讲义
院在公益诉讼 中的法律地位
3
三、诉前程序
4 四、行政公益
诉讼中的起诉 和受理程序
5 五、公益诉讼
起诉人的调查 收集证据权力
七、裁判方式
六、二审程序的启 动方式和相关主体
的法律地位
八、公益诉讼起诉 人的撤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一)本条适用于“已经立案”的情形 (二)裁定驳回起诉的十种情形 (三)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1
一、审理的基 本制度
2
二、判决
3
三、简易程序
4
四、第二审程 序
5
五、审判监督 程序
(一)关于规制滥用回避申请权 (二)诉讼保全 (三)缺席判决 (四)撤诉 (五)被告改变行政行为 (六)虚假诉讼的处理 (七)调解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二)简易程序中的传唤、通知和送达 (三)举证期限、答辩期限 (四)转换程序
(一)上诉人的确定 (二)提出上诉的具体程序 (三)第二审程序中的判决
(一)再审申请的审查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 (三)检察监督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 的范围和委托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 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 以及法院的审查权力
(一)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后的处理 (二)司法建议的权力和备案
一、生效裁判 的执行
二、非诉行政 执行
(一)执行名义 (二)申请执行期限
(一)申请非诉执行的期限 (二)非诉行政执行的管辖 (三)申请非诉执行的条件 (四)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一、行政公益 1
诉讼的建立过 程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规则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规则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规则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规则是司法解释的一部分,其目的是为了解释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以指导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规则进行综合介绍和分析。

一、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基本概念和作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种法律解释,主要是为了补充和明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具体适用进行指导。

司法解释的作用在于解决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各方权利和义务,保障司法公正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规则的主要内容1. 具体适用案件的界定和归类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规则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具体适用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其中包括对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各个领域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了界定和分类,明确了适用的条件和程序。

2. 证据收集和呈现规则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证据是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规则就对证据的收集、认定和呈现等环节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证据的形式和适用范围,保证了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

3. 审理程序和申诉权利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是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规则明确了各个程序环节的规定,包括开庭审理、调解和裁决等具体步骤。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当事人的申诉权利进行了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判决执行和救济程序的规则行政诉讼案件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公正的判决结果,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规则对判决执行和救济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确保了判决结果的有效执行,并提供了救济程序,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规则的意义和影响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公正和合法审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透明的适用规则能够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虑和争议,提高了司法裁决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了行政司法的规范和发展。

此外,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规则还具有以下意义和影响:1. 维护司法公正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通过明确行政诉讼法的具体适用规则,可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维护司法公正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
新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比较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指最高法院发布的对行政诉讼法具体内容进行解释的法
律文件。

随着法律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对新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进行比较,以了解其主要变化和影响。

首先,新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在内容上有所差异。

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可能
会增加或减少对特定情况下行政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

例如,旧的司法解释可能对特定类别的行政案件做出了决定,而新的司法解释可能根据现实需求对这些规定进行了调整。

这反映了司法解释与实际情况的密切联系。

其次,新的司法解释可能对旧的解释进行修改或废止。

这是因为法律在不同社
会背景下的实施效果可能会有所不同。

新的司法解释可能通过废止旧的解释或对其进行修订,来适应社会变革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这种修改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此外,新的司法解释可能对旧解释的解释方式和标准进行调整。

司法解释是依
法行政的重要指导,它对法律条文的具体解释和适用有着重要的影响。

新的司法解释可能会对旧的解释的适用标准进行调整,以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原则和精神。

综上所述,新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比较表明了它们之间的差异和联系。


法解释的修改和完善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变革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动态性和适应性。

我们应当密切关注司法解释的修改和完善,以了解最新的法律规定和指导,为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我国实施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法律文献之一,被誉为我国行政诉讼领域的“宝典”。

本文将在以下方面对其进行简要介绍和解读。

一、解释的基本概念和性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性文件,主要用于指导、解释行政诉讼法的实施。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指导作用,而且还能够部分补充和完善法律规定,成为一种有效的法律补充手段。

二、解释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我国行政诉讼领域的重要法律文献,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地位和作用:1、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具有司法权威的解释性文件,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能够对诉讼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具有权威性的判断和指导作用。

2、解释是法律的补充和完善。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未能涉及或者没有做细致规定的问题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法律补充和完善作用。

3、解释能够指导司法实践。

作为法律领域中司法实践与规范化制度间的桥梁,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能够帮助司法人员更好地指导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实践,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三、解释的主要内容和亮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主要对行政诉讼中涉及到的具体问题和各个环节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和解释,其主要内容和亮点如下:1、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解释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起诉的方式和文书格式等相关规定,并对实际诉讼中可能碰到的一些程序性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2、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的规定:解释规定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的程序和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关于行政赔偿和赔偿标准的规定:解释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行政赔偿责任和具体赔偿标准,帮助当事人更加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4、关于司法裁判的规定:解释规定了司法裁判的程序和应当注意的一些法律问题,保障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适用上册 概述及解释说明

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适用上册 概述及解释说明

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适用上册概述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关联理解与适用上册。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重要的行政法律,为保障公民、组织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种争议解决机制。

而司法解释则是对法律进行具体阐释和规范解释的文件,对行政诉讼中的各项规则进行了细化和说明。

通过研究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引言、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适用上册以及结论。

接下来将分别介绍这些部分的内容。

1.3 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并且对其在实践中的适用进行详细说明。

通过全面梳理相关概念、历史背景和主要内容,以及分析其相互之间的作用和地位,有助于有效运用行政诉讼制度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以上为撰写“1. 引言”部分的内容。

2. 行政诉讼法2.1 历史背景行政诉讼法是我国2003年10月31日颁布实施的一部法律。

在此之前,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并不完善,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实现,以及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建立起了具有独立性和特殊性的行政诉讼制度。

2.2 主要内容行政诉讼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行政案件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与请求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确认无效具体行政协议、依法履行具体的评审承诺等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争议的行政案件。

其次是关于诉讼主体和程序参与人的规定,明确了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并对相关程序进行规范。

此外,还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该类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程序规定。

2.3 适用范围与原则在适用范围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法适用于我国行政机关实施的具有行政行为性质的具体个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争议的行政案件。

在原则方面,行政诉讼法明确了一系列重要原则。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对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解释和适用。

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最新一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

一、司法解释的作用和意义司法解释是由最高法院制定和发布的司法文件,对于法律适用起到具体解释和指导的作用,有着法律教条解释所不能替代的作用。

司法解释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概括,为行政诉讼法的适用提供了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的依据,规范了行政诉讼程序,保障了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重要的司法解释1.《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是对行政诉讼法的适用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包括行政当事人、行政争议案件的受理和受理条件、诉讼请求的形式与内容、证据的举证与保全等方面的问题。

通过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行政诉讼法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使得行政诉讼程序更加规范和便捷。

2.《关于行政机关行政拘留和取保候审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这部司法解释主要对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拘留和取保候审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规定。

其中包括行政机关对于拘留的适用条件、拘留期限的限制、取保候审的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司法解释的适用方法在行政诉讼中,适用司法解释应当注重以下几点:1. 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进行适用司法解释是不断更新和完善的,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应当优先采用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适用,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符合法律原则和立法意图在适用司法解释时,应当遵循法律原则和立法意图。

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解释和落实法律的规定,所以在适用时应当充分考虑法律的原则和立法意图,以确保适用的司法解释符合法律精神。

3. 明确适用情形和条件司法解释在适用时有明确的适用情形和条件,应当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解读和适用,以避免不当适用导致的司法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8日起施行。

2023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3〕1号(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2月8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解释和适用,是指导行政诉讼实践和维护行政法治的重要法律文件。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概念、作用和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概念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款作出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解释和说明。

它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行政诉讼实践和维护行政法治的重要法律文件。

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作用1.明确法律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的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明确的解释,使法律适用更加精准、统一和规范。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法》第九条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行政行为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期限。

未送达行政行为书的,当事人可以不受诉讼期限的限制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送达时限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便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规范司法实践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的规范作用不可忽视。

一方面,它为行政诉讼的审理提供了指导和规范,避免了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和不规范性;另一方面,它对法官的行为和裁判理由进行了规范,促进了司法公正和司法透明。

3.维护行政法治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维护行政法治的重要手段。

它通过对行政诉讼的规范和指导,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正和稳定。

三、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实践1.加强司法解释的公开透明司法解释的公开透明是行政诉讼的重要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积极听取各方意见,注重公开透明,提高司法解释的质量和权威性。

2.指导行政诉讼实践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制定,不仅是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更是对行政诉讼实践的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注意结合实际情况,解决实际问题,为行政诉讼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指导。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原则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原则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原则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原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对案件进行裁决和判决的依据和准则。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司法解释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指导意义。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原则进行探讨。

一、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特定的法律问题制定的解释性规范文件,在行政诉讼中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的特点,司法解释不具备立法权,但其对法院裁判具有约束力。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裁判,确保判决依据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二、司法解释的适用原则1. 适用最新司法解释原则司法解释是根据法律发展和实践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的。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最新的司法解释。

因为最新的司法解释通常能够更准确地解释法律适用问题,保障判决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 适用与案件事实相符的司法解释原则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是具体案件的事实差异较大,法院在审理时应当根据案件中的具体事实情况,并结合司法解释对案件进行适用。

司法解释可以为案件提供合理的解释和引导,对于案件的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

3. 适用普遍适用或同类案件的司法解释原则在行政诉讼中,一些案件尽管具体事实不同,但问题本质相同或相似,法院可以依据普遍适用或同类案件的司法解释进行适用。

这样可以确保判决的一致性和司法公正性。

4. 适用司法解释的相关原则司法解释通常是针对某个特定法律问题进行解释,法院在适用时应当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原则来进行判决。

例如,当司法解释规定了特定的适用标准或程序要求,法院应当依据相关原则来进行适用。

三、司法解释适用原则的意义1. 维护司法统一和权威司法解释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在适用司法解释时,能够保证判决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尊严。

2. 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公正司法解释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能够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补充与完善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补充与完善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补充与完善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是对该法律条文的详细解释和补充规定。

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法律的解释和细化,为行政审判和行政诉讼提供明确而具体的规范,以便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法律实践的发展,现行的司法解释已经无法完全满足实际需求。

因此,进一步的司法解释补充与完善法律规定已经成为必要。

一、补充司法解释的必要性在实践中,行政诉讼案件种类繁多,案情复杂多样。

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条文虽然提供了基本的诉讼程序和原则,但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方式没有明确规定。

例如,在特定的行政行为争议中,对于一些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并没有明确回答。

这会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造成困扰,导致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

因此,通过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明确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处理原则,增加判决的确定性。

二、完善司法解释的必要性由于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解释和补充,因此需要与时俱进地不断完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治理体系的变革,出现了大量新的行政行为,如互联网经济、环境保护等领域。

这些新形式的行政行为与传统的行政行为存在差异,对于法律的适用和裁判的要求提出了新的挑战。

因此,通过完善司法解释,及时应对新问题,将有助于保持司法的及时性和适应性。

三、补充与完善法律规定的切实措施为了补充与完善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切实措施:1. 制定具体的司法解释文件:司法解释应该针对不同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制定具体的规范文件。

这些文件应该细化具体案件的审理程序、证据要求、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以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能够有章可循。

2. 集体智慧的共同研究:法院、律师、学者等相关人士可以通过研讨会、研究小组等形式,共同研究和讨论具体的行政诉讼案件和争议问题。

通过借鉴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切实可行的司法解释,对法律规定进行补充与完善。

3. 加强司法培训和交流:为了保证司法解释的质量和适用性,应加强对法官和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和交流。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依据解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依据解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依据解读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指最高法院针对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规定进行的进一步解释,用以指导和规范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

司法解释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对于行政诉讼法的具体适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接下来,本文将就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适用依据进行解读。

一、立法背景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适用依据是行政诉讼法本身。

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颁布实施,旨在规范行政诉讼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变化,行政诉讼法的具体适用也需要相应的解释和补充。

二、司法解释的作用1. 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行政诉讼法并未对所有案件的具体处理方式作出明确规定,这就需要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相关法条来确定具体的解释和适用。

司法解释的作用就在于填补行政诉讼法的空白之处,为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提供具体指导。

2. 规范审理程序行政诉讼案件中的程序问题可能涉及对证据的收集、听证会的组织、调解和和解的方式等。

司法解释的适用依据可为法院提供明确的程序规定,从而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 统一裁判标准司法解释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和适用,实现了一种统一的裁判标准。

这样可以减少司法裁判的主观性,保障判决的一致性和稳定性,维护司法公信力。

三、司法解释的特点1. 具备适用性司法解释的适用依据是行政诉讼法本身,因此具有一定的适用性。

解释的内容和规定必须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要求相一致,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

2. 具备约束力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对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其他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依据司法解释进行适用,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具备参考性司法解释作为一种指导文件,为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其他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可以参考司法解释的解释和适用,避免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致。

四、司法解释的效力司法解释是针对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具有一定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 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 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AdministrativeLitigationLaw)是中国1988年颁布的一部法律,它的目的是要规范行政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法律拘束,维护社会秩序和维护国家利益。

本法共分为十七章,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权利、诉讼期限、诉讼程序以及诉讼机关的设置、管辖权和组织机构。

此外,本法还规定了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及行政诉讼的强制执行规定,以及对于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特殊处理方式等。

随着行政诉讼的日益复杂,对本法的司法解释也变得尤为重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当事人都应当遵守司法解释的规定。

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和程序;二是关于行政诉讼案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和惩罚;三是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审判程序和有关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四是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对受诉单位和受害者给予赔偿等等。

自《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国家司法部门持续发布司法解释,针对不同具体案件,给予了相应的法律解释,例如关于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撤回上诉的情况,司法部门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必须给予遵守,行政法院也必须在审理上级行政机关被上诉案件时采取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法律规则。

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和行政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也应当遵守司法解释的规定,若行政机关未遵守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法院也可以不予采纳行政机关的请求,并作出台确凿的法律判决。

司法解释对于加强行政诉讼的司法监督也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其能够使得第三方的监督机构能够有力的检查行政机关和行政法院的决定。

在中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依据有几种方式,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官自行解释。

在某些情况下,地方行政机关也可以制定行政规定,对某些行政诉讼事项作出说明或解释。

国家司法部门也可以发布司法解释,尤其是确定是否接受行政案件的上诉时,司法部门的司法解释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另外,地方人民政府也可以发布解释性文件解释行政法律,但解释性文件不一定具有约束力。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的,用于解释和补充该法律的具体规定。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发布对于规范行政诉讼程序、维护公民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我国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案件审理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行政诉讼法进行的具体解释。

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它是行政诉讼法的重要补充和解释。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主要作用是规范行政诉讼程序,明确司法机关审理行政案件的标准和程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司法解释在行政诉讼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具有指导和规范性的意义。

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和要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主要涉及行政诉讼的各个环节和程序问题,在解释中对于行政案件的受理、审查、调解、开庭、裁判等各个阶段的规定进行了详细和准确的阐述。

以下是部分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和要点:1. 行政案件的受理程序:司法解释对于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受理期限、受理范围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行政案件能够按照法定程序得到受理和审理。

2. 行政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证据规则: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案件事实认定的标准和证据规则,对于争议事实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保障了公民的权益。

3. 行政案件的审查程序:司法解释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具有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审查程序和标准。

4. 行政案件的调解程序:司法解释规定了行政案件中的调解程序和方式,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争议,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5. 行政案件的裁判程序:司法解释对于行政案件的开庭、举证、辩论、判决等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了行政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意义和影响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发布对于推动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和司法效率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权威性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权威性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权威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行政诉讼法进行解释的权力和职责。

司法解释具有权威性,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权威性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司法解释的权威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具有法定的权威性。

首先,司法解释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确保了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次,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代表了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意见和判决。

因此,司法解释具有权威性的决定执行力,具备法定的约束力。

最后,司法解释的权威性源于其专业性和权威性的知识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准确的解释和审理。

二、司法解释的作用和意义司法解释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中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首先,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各项程序和规定,为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其次,司法解释对争议案件中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解释和界定,为法官判决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再次,司法解释修正了法律中的模糊和无效条款,提高了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最后,司法解释通过对经典案例的引述和解读,为法官提供了丰富的司法思路和理论依据。

三、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司法解释适用于行政诉讼案件中,旨在解决法律适用和纠纷解决的问题。

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各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

2.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问题:司法解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解释和判定,为法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 行政救济程序和救济机关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了行政救济程序的要求和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定。

4. 行政诉讼的证据问题: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调取和认定等问题进行了解释。

四、司法解释的实践应用司法解释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实践中起着重要的指导和引导作用。

首先,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保障了公正和合法的审判结果。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21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八)》(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八)”),这是自2014年以来的第八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于加强行政诉讼制度建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司法解释(八)规定,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等行政行为,都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标的。

这一规定进一步扩大了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有助于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

加强对公民权益的保障司法解释(八)明确规定,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主张的权益。

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权益不明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合理的帮助和引导。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加强对行政诉讼程序的规范司法解释(八)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足以证明其主张。

证据不足或者不清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充和更正。

同时,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举证责任的,应当依法推定。

这一规定有助于加强行政诉讼程序的规范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2019年,一名市民因某餐厅经营不规范,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然而,市场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处理,导致该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该市民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餐馆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民的诉讼请求合法,责令市场监管部门对餐馆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赔偿该公民所遭受的损失。

本案体现了司法解释(八)在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诉讼程序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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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颁布日期:20000308 实施日期:20000310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一、受案范围二、管辖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起诉与受理六、审理与判决七、执行八、其他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现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二、管辖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第七条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第十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诉讼参加人第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第十五条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二条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三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

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

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四、证据第二十六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二十七条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二)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第三十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二)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三十一条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五、起诉与受理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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