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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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对本科教学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教学监督体系,建立健全教学督导治理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教学督导组织的构成

学院成立学院教学督导组,对全院的教学及教学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教学督导组由5人组成,设组长一名。

第二条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1、躯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普通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

3、从事过教学或治理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和治理经验。

4、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5、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教学研究及教学指导能力。

第三条教学督导员聘任方法

1、教学督导员由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遴选,学院聘任,聘期为两年,合格者能够续聘。

2、在聘期内,教学督导员因特殊事情可提出解聘申请。对别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学院有权解聘。

第四条教学督导职员作职责

1、对全院的教学及教学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建议。

2、深入课堂、实验室等教学一线检查、督导。

3、协助学院调查、核实教学事故,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依照学院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5、参与教育改革项目的论证及项目实施事情的检查评估。

6、定期参加教学督导员会议,对反映上来的各种信息进行汇合、分析、研究。

第五条教学督导办法

1、对各系(部)的教学和教学治理工作进行随机性检查。采取听(听课、召开座谈会听取师生的反映)、看(查看教学条件和治理软件)、查(抽查教案、学生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评(对教学条件、状态、效果进行评价)等办法,客观地掌握教学内容、教学办法、教学环境是否符合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是否严谨、规范,是否能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注重提高学生的基本素养和基本技能。

2、召开教师座谈会、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学信息。

3、及时将检查事情反馈到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及系(部)负责人。

4、教学督导能够是个人单独开展活动,也能够是集体开展活动。

5、依照学院的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6、及时将对教师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等督查意见反馈给被督导教师。

7、由学院规定的其它办法。

第六条几点要求

1、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并配合教学督导员的工作,为他们的督导工作提供方便。

2、教学督导组应按照全面督导、突出重点的原则,依照学院工作重点开展活动。

3、教学督导员要加强学习和自身修养,熟悉教学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据教学规程、教学打算、教学大纲等有关教学文件。

4、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听课时数很多于30学时。平日填写听课记录,每月应撰

写书面听课小结,每学期期末时,还应撰写听课总结,提出改进意见,材料送教务处。

5、教学督导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交流检查事情,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形成督导报告。

第七条其它

督导组活动经费和督导员津贴由学院承担。督导员津贴每月200元,一年工作量按10个月计算,每年2000元,年底一次性发放。

第八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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