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政策及热点问答(修)之欧阳家百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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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政策及热点问答
欧阳家百(2021.03.07)
一、《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一是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二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三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二、《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成都市企业工伤保险的缴费基准费率分别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1.2%,2%。
四、职工个人缴纳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发生伤害事故或患职业病,何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答: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应由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区别:工伤事故快报备案时限:死亡3天内、重伤7天内、轻伤和职业病15天内)如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六、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事故发生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如何处理?
答:由用人单位负担。
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是患职业病的;五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八、《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多少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
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十一、工伤职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享受什么待遇?
答: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单位支付的护理费:单位应根据职工实际病情,比如脑外伤、右手或下肢骨折且影响日常生活的情况;工伤基金支付的护理费:是指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达到护理依赖程度的,从鉴定结论当月起开始支付)
十二、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答: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十三、工伤事故中,如果职工也有责任能否获得工伤补偿?
答:能。工伤保险在补偿工伤职工时,不追究受害人责任,无论职工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依法得到补偿。(单位对其生产操作违规的责任追偿或相关处罚另作范畴;生产事故责任应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非主要责任的情况作区别)
十四、职工发生工伤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劳动能力中心反馈信息:存在二次手术的,比如骨折术后取内固定材料的情况,需将二次治疗结束后再申请伤残鉴定);虽经治疗,但还是造成职工存在残疾;工伤职工存在的残疾达到了影响劳动能力的程
度。
十五、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的情况是否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答:可以。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社保经办机构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均可申请复查鉴定。复查鉴定应由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理。复查结论与前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复查结论与前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主体承担。
十六、职工应到哪种医疗机构进行工伤治疗?
答:职工治疗工伤,应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成都市人社网公布:目前已联网的工伤定点医院共112家,康复治疗的限4家)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但伤(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十七、职工发生工伤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一是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二是停工留薪待遇;三是伤残待遇;四是工亡待遇。
十八、用人单位未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如何处理?
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条例》第62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规
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参保之后新发生的费用是指工伤职工二次手术或旧伤复发的医疗费,不包括首次治疗费用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
十八、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如何保护?
答: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十九、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的,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在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二十、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其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如何保护?
答: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继续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手续。
二十一、在哪些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一是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是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是拒绝治疗的。(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将暂停享受医疗待遇)
二十二、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何计算?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