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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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的相关要求,保障本市新能源小客车示范应用安全、有序开展,依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以及《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4]4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与本市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二章企业条件第三条生产企业是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产品及服务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参与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满足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车型和企业的相关要求。

(二)具备单班年产10000辆以上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线及产品独立研发、试验验证、生产一致性保障等能力。

(三)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

1、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2、非在京注册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需在本市辖区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3、在本市设有5家(含)以上授权合格的新能源小客车维修服务中心,布置在合理的服务区域;销售和维修服务中心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以快速充电为主,并承诺对社会开放;承诺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示范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出现故障或事故时,应在30分钟内迅速反应,启动处置预案,及时进行解决;4、承担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承诺提供安全使用指导和培训等服务;5、对车辆提供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四)具备远程监测能力。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正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20年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2020年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

2020年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

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根据《中华人民 ___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 ___道路交通安全法》《 __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_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___道路交通安全法》《 __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___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 3730.1-xx)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新能源行业周报:工信部放宽新能源车准入门槛,光伏上涨行情仍持续

新能源行业周报:工信部放宽新能源车准入门槛,光伏上涨行情仍持续

分析师:杨宇执业证书编号:S0890515060001 电话:************邮箱:********************研究助理:胡鸿宇电话:************邮箱:**********************销售服务电话:************◎投资要点:◆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工信部发布准入新规,蔚来Bass 模式落地消费者车企电池厂商三方均受益。

工信部正式发布新能源车准入新规,降低新能源车准入门槛,有助于支持本土厂商百花齐放;放宽新能源车停产限制,在当前弱市下有助于保护本土车企。

8月20日,蔚来汽车正式发布电池租用服务BaaS 。

BaaS 将大大降低购车门槛,提升蔚来汽车在价格上的竞争力。

而BaaS 更加重要的目的是蔚来汽车打通车电分离商业模式的关键一环,BaaS 模式也将体系性地解决电池衰减、电池无法升级、车辆保值率变动大等一直影响电动汽车普及的难题。

此外对于电池厂商来说,开展Bass 模式业有助于和车企深度绑定关系,最先进入该模式的CATL 等龙头电池厂商也将因此受益。

◆ 光伏:通威再度上调价格,产业链涨价逻辑不变。

电池片龙头通威再次上调价格,光伏产业链价格上涨态势持续,本轮光伏产业链价格上涨源于硅料供给收缩,上周又一家硅料大厂受当地洪水影响紧急停产,而原本进入检修期的内蒙某厂尚未完全复产,使得市场上本就捉襟见肘的硅料供应更加雪上加霜,硅料价格也依旧呈现继续上涨的趋势。

目前成交偏少,下游需求能否延续将成为关键,考虑到20年光伏竞价项目和平价项目需抢装并网,即使延后至21年1季度,需求仍不会消失,未来一段时间需求仍保持乐观,次轮产业链价格上涨行情将持续。

◆ 投资建议。

动力电池:受疫情影响上半年新能源车销量不佳,下半年政策需求反转,看好外资(特斯拉大众MEB )和内资新势力(蔚来小鹏)产业链机遇。

海外市场受疫情影响逐步消除,下半年市场有望保持高增长态势。

建议关注国内主流磷酸铁动力电池厂商及LFP 正极龙头企业有望在20年订单业绩实现高速增长,关注特斯拉产业链和大众MEB 产业链企业下半年受车企产销增长订单持续放量,关注欧洲日韩龙头车企配套的国内电池厂商和全球主流电池厂商的材料供应商。

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详细介绍

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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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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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产业[2009]44号 发布日期:2009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中国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及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企业 整车企业和改装类商用车企业(底盘自制自用) 17个条款(含4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 整改期:2个月。
•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 车(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 车、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 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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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要求
• 《规则》第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 当为《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 类商用车生产企业;
• 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 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应 按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的 核准或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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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跨类-核准
建成-准入
国家主管部门
工信部产业司
中介机构-评估
中机中心-审查
项目 投资 规定
汽车企业 专用车企业
地方-核准
建设
汽车企业 专用车企业
准入 文件
地方[工信部]-审查
增品种、扩产能、异地 建分厂-备案
公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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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汽车相关准入规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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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 务能力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符合性
的企业也作为新建企业包括新建子公司/分公司); 2 企业基本信息变化:名称、法定代表人、股权; 3 企业生产条件变化:新增能力条件、生产线、生产地、生产
工艺、产能; 4 增加/扩展:增加品种、类别[跨类] ;升级(改装类其他乘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1.通用要求1.1*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1.2* 企业应提供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产品。

1.3 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客户管理等,并具备条件实施。

应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维修工具和仪器清单,明示售后服务承诺及应急措施等。

应提供产品的售后服务,并保证在产品的设计使用寿命期和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电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管理程序和稳定的回收渠道,实施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

2.能力要求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

2.1乘用车类企业2.1.1* 企业应建立专门的产品设计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和制造开发全过程的工作,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包括产品策划、造型设计、车身设计、底盘设计、系统及总成设计、部件配套开发、设计验算及仿真分析、产品工程设计、整车试制和试装、试验验证、标准法规、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的人员。

其中,系统设计包括动力驱动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承载系统、传动系统、悬架系统、电器仪表灯光系统、车载电子及电控系统,以及发动机总成、机构和系统(曲柄连杆机构、配气机构、燃料供给系统、润滑系统、冷却系统、点火系统、启动系统)、电子电控系统等。

2.1.2 企业应建立适用于本企业产品设计开发的管理程序,应明确设计策划、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等不同阶段设计活动的时间节点、工作方法、输入及输出文件的管理要求。

应建立适用于本企业产品设计开发的设计和验证作业指导文件,其内容应覆盖相关总成、系统、整车的设计、匹配标定和试验验证过程,以及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内容。

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版

 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版

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版作者:来源:《汽车纵横》2020年第09期2020年8月19日,工信部正式发布修改后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对此前2017年发布实施的旧版规定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规进一步放宽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门槛,强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新版规定主要修改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

为更好激发企业活力,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

二是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

《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是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

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纵横点评】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宏观环境的变化,新能源汽车企业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的缺点以及不足之处开始凸显。

主要表现为:一是企业准入门槛过高,对于非集团体系内的独立中小企业以及内资企业来说,想要进入新能源汽车市场取得生产资质较为困难;二是信用监管机制滞后,尤其是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来说,还缺乏单独的监管机制;三是激励机制不健全,由于地方财力和保护主义等诸多原因,补贴政策执行并不到位,迟滞了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育。

我国最早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准入规定》发布实施三年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提升,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积极进展。

工信-20200529-工信部-关于实施电动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通知

工信-20200529-工信部-关于实施电动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通知

关于实施电动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中心〔2020〕216号各车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为进一步推动新能源产业技术进步,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整体安全水平提升,平稳有序的贯彻落实国家强制性标准,经请示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在《公告》产品准入管理中提前实施《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电动客车安全要求》、《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即在标准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之前,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提前执行以上强制性国家标准。

具体要求如下:一、2021年1月1日前,《公告》管理中GB18384-2020《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38032-2020《电动客车安全要求》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39号部令)中相关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依据标准并行。

企业申请产品准入时,可依据以上三项电动汽车强制性标准进行检验检测,相关检验检测报告做为产品准入的依据。

二、在并行期间,实施以上三项电动汽车强制性标准时,应分别按照标准规定的替代关系执行,即:1、GB18384-2020《电动汽车安全要求》代替GB/T18384.1-2015《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1部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SS)》、GB/T18384.2-2015《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GB/T18384.3-2015《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三项标准;2、GB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代替GB/T31485-2015《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GB/T31467.3-2015《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两项标准。

同时,不再执行装备中心[2019]869号《关于实施<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系统热扩散乘员保护测试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要求;3、GB38032-2020《电动客车安全要求》代替《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工信部装[2016]37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考虑到GB38032-2020《电动客车安全要求》不适用于燃料电池电动客车,现阶段燃料电池电动客车仍参照执行原《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

新形势下我国新能源汽车政策现状与发展趋势研究

新形势下我国新能源汽车政策现状与发展趋势研究

AUTO TIME93NEW ENERGY AUTOMOBILE | 新能源汽车时代汽车 新形势下我国新能源汽车政策现状与发展趋势研究袁妮 张振鼎 房旭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市 300300摘 要: 汽车产业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国家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寻求产业发展和能源消耗之间的平衡,新能源汽车的概念应时而生。

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各方面建设都进入新常态的形势下,推进新能源汽车的进一步发展,是现在我们必须要认清的一个很迫切的问题,也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 发展 经济1 新形势下我国新能源产品准入现状如表1所示2019年全汽车行业申报新能源产品7047个,其中,新产品3252个,变更扩展3795个。

按照动力类型分类,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409个,纯电动汽车6364个,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42个,燃料电池汽车232个。

按照车辆类型分类,乘用车1309个,货车1750个,客车3125个,专用车及挂车863个。

我国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是从21世纪初开始的,发展到现在已经有20年的时间。

为了支持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我国制定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在此规划中提出要在2020年达到全面的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化发展,要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市场上的覆盖率。

2 汽车产业政策环境(1)全面扩大对外开放,创造公平、开放和竞争的市场环境。

2018年我国取消了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6月,发改委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在2022年将进一步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

在关税方面,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国对新能源电池相关材料及零部件,包括发动机、自动变速箱等关键零部件和生产设备在内的850余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对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关于调整《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相关内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关于调整《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相关内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关于调整《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相关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0.02.06•【文号】装备中心〔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关于调整《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相关内容的通知装备中心〔2020〕40号各车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管理,促进《公告》产品准入体系不断完善,经请示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现对《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增加部分强制性标准检验要求,通知如下:1、将GB 34660-2017《道路车辆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列入公告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并取消GB 14023-2011强制性检验项目。

根据标准实施的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应符合GB 34660-2017《道路车辆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可通过变更扩展进行整改,2021年1月1日起公告内全部适用车型应满足GB 34660-2017的要求。

GB 34660-2017实施后,取消原GB 14023-2011强制性检验项目。

2、将GB 38262-2019《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列入公告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并取消GB/T 32086-2015强制性检验项目。

根据标准实施的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应符合GB 38262-2019《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的要求;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可通过变更扩展进行整改,2021年7月1日起公告内全部适用车型应满足GB 38262-2019的要求。

GB 38262-2019实施后,取消原GB/T 32086-2015强制性检验项目。

3、将GB/T 37706-2019《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术要求》列入公告产品准入审查要求按照《关于做好<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术要求>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0〕38号)的要求,自2020年2月10日起,新申请型式批准的安装或者选装起重尾板的车型,应在公告参数其他栏注明尾板质量,同时提供符合GB/T 37706《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2020年2月10日前已获得型式批准的相关车型,应在2020年7月1日前完成车型整改工作。

2020新能源汽车湖南政策

2020新能源汽车湖南政策

2020新能源汽车湖南政策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科委)、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推广应用补贴政策(二)在保持2016-2020年补贴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对新能源客车,以动力电池为补贴核心,以电池的生产成本和技术进步水平为核算依据,设定能耗水平、车辆续驶里程、电池/整车重量比重、电池性能水平等补贴准入门槛,并综合考虑电池容量大小、能量密度水平、充电倍率、节油率等因素确定车辆补贴标准。

进一步完善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贴标准,按提供驱动动力的电池电量分档累退方式核定。

同时,分别设置中央和地方补贴上限,其中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详细方案附后)。

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各类车型2019-2020年中央及地方补贴标准和上限,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退坡20%。

同时,有关部委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不断调整完善。

(三)改进补贴资金拨付方式。

每年初,生产企业提交上年度的资金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包括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企业注册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所上报材料审查核实并公示无异后逐级报省级推广工作牵头部门;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重点抽查后,将申报材料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并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结合日常核查和重点抽查情况,向财政部出具核查报告。

财政部根据核查报告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二、落实推广应用主体责任(一)生产企业是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

新能源车生产资质申请条件

新能源车生产资质申请条件

新能源车生产资质申请条件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能源危机的日益严峻,新能源车已成为未来发展的趋势。

而要开始生产新能源车,首先需要取得相关的生产资质。

下面是新能源车生产资质申请条件的详细介绍:
一、企业条件
1.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可以生产纯电动汽车或者其他新能源汽车。

2.企业规模:具有研发能力和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规模完善的生产建设、制造及检测系统。

3.技术实力:拥有核心技术、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生产线设备等以确保新能源车的质量。

二、产品条件
1.产品类型:新能源车包括纯电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车(PHEV)、燃料电池车和增程式电动车等。

2.核心技术:产品应具有技术先进、性能稳定、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等特点,具有坚实的技术基础。

3.质量标准:新能源车生产申请企业应该制定严格的质量标准体系,并通过相关认证。

三、生产条件
1.生产线:在新能源车生产资质审批中,需要明确车辆生产工艺流程及装配关键技术,建立完善的生产线。

2.车辆检测:应具备完善的汽车检测设施,并应根据国家标准规范检测程序和方法;同时生产车辆应该通过相关的检测和认证。

3.环保设施:新能源车生产资质审批,需要公司走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确保生产无污染无公害。

总的来说,新能源车生产资质申请条件非常严格,对企业技术实力、规模、产线、质量标准、车辆检测、环保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仅拥有先进的技术和优秀的产品质量,才有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推动新能源车事业的健康发展。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增强,新能源汽车已经逐渐成为了未来汽车产业的发展方向。

为了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及其产品的准入管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权益,国家出台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本文将针对该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企业准入管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准入管理是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施的。

该规定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要先申请准入,并通过该局审核才能进行生产和销售。

申请企业需要提交如下资料:1.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员工人数等;2. 企业的生产能力、设备和生产线状况;3. 企业的研发能力;4. 新能源汽车的技术参数、设计图纸和产品说明书等。

经过审核通过后,企业才能取得生产和销售新能源汽车的资格。

二、产品准入管理申请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需要提交相关产品资料,并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审核。

审核要求主要包括以下:1. 新能源汽车的技术规范及技术参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2. 新能源汽车采用的动力系统和电池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3. 新能源汽车在复杂路况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必须得到证明;4. 新能源汽车的噪音、排放等环保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5. 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寿命和维修保养服务必须得到保证。

在产品准入管理方面,新能源汽车的安全、环保和质量是最为重要的。

国家对于新能源汽车的检测,也采用了更为严格的标准,以确保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此外,国家还规定了新能源汽车的维修保养环节,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维修保养服务以确保新能源汽车的正常使用。

三、新能源汽车资质认证新能源汽车资质认证是指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认证。

认证标志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新能源汽车安全认证的要求:1. 汽车电池安全认证:对于新能源汽车而言,电池是最核心的部件之一。

因此,电池的安全性必须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11.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0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30日公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8年11月27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

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39号文-新能源准入审查条件

39号文-新能源准入审查条件

附件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7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8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新能源客车企业准入及产品准入许可制度解析

新能源客车企业准入及产品准入许可制度解析

新能源客车企业准入及产品准入许可制度解析吕猛1,熊国利I,杨舒音2(1.江西江铃集团晶马汽车有限公司,南昌330052; 2.中机科(北京)车辆检测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102100)摘要: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汽车产业相关市场准入政策持续调整和完善。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发布第50号令《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2020年发布第54号令《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和发展改革委员会2018年发布第22号令《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等。

进一步简化了企业和产品类型,优化了准入管理流程,建立了开放的检验检测机制,完善了监督检查措施。

本文以新能源客车为例,对相关企业及产品的准入许可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以帮助新能源客车企业全面了解相关准入许可制度。

关键词:新能源客车;企业准入许可;产品准入许可中图分类号:U461.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204(2020)05-0027-04Analysis on the New Energy Bus Enterprise Admittance and Product AdmittancePermit SystemLv Meng1,Xiong Guo-li1,Yang Shu-yin2(1.Jiangxi Ji angling Group Jingma Automobile Co.,Ltd.,Nanchang330052;2.Vehicle Test Engineering Research Institute of China,Beijing102100)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new energy vehicles,relevant market access policies for the automobile industry have been continuously adjusted and improved.The 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ssued Order No.50in2018,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Access to Road Motor Vehicle Production Enterprises and Products,and Order no.54is issued in2020,The decision of the 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on amending the'"regulations on the access management of new energy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 and products".The Na/tional And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issued Decree No.22in2018,the Regulations 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of the Automobile Industry,etc.It further simplifies the types of enterprises and products,optimizes the access management process,establishes the open inspection and testing mechanism,and improves the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measures.Taking new energy bus as an example,this paper makes a systematic analysis of the admittance licensing system of relevant enterprises and products,in order to help new energy bus enterprises to fully understand the relevant admittance licensing system*Key words:new energy bus;enterprise admittance permit;product access permit1客车术语和定义客车: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令第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新能源汽车生产
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2020年),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
照规定进行准入管理。

这一规定的出台意义重大,将有力保障新能源
汽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按照修订后的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提交相应的生产
许可证明材料方可获得准入资格。

这些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生产线情况、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等内容。

企业需确保材料的真实有效,以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法规的要求。

其次,针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准入管理,修订规定明确了产品的技
术标准和性能指标。

生产企业必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相
应检测机构的检验认证。

只有合格的产品才能获得准入资格,从而进
入市场销售。

此外,修订后的规定还加强了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

相关部
门将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企业遵守准入管理规定。

对于违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总的来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修订,将提
升新能源汽车行业整体水平,推动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只有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操作,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实现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生产企业能够认真履行规定,做好准入管理工作,为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37号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37号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37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附件: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乘用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乘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乘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乘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乘用车产品,包括轿车和其他乘用车(但不包括专用乘用车),是指整车(包括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款至第2.1.1.10款所定义的车辆。

本规则还适用于在采购的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其他乘用车,包括运动型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含短头乘用车)。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乘用车产品类别,对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

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乘用车产品类别具体划分方法见《乘用车类别划分表》(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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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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