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基本问题研究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国际先进经验介绍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
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允许任何公 民或组织对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提起 诉讼,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有 力途径。
欧盟环境责任指令
欧盟通过环境责任指令,明确了环境 损害的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为成员 国建立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 了指导。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启示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 公益诉讼制度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 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制度的衔接 和配合,形成更加完善的环境保护法 律体系。
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预 防性诉讼,强调在环境损害发生前就 提起诉讼,以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的 发生。
03
完善建议探讨
立法层面完善建议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01
通过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环保组织等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
原告资格,降低诉讼门槛。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02
将更多环境损害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如生态破坏、资源浪
费等。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
03
制定详细的诉讼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等环
02
存在问题分析
立法层面不足
法律规定不明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 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 操作细则。
诉讼主体范围狭窄
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主要限 于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个人和其他组织被排除在外,限制了 诉讼主体的范围。
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
对于环境损害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空白和不足之处 ,导致一些损害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 。
国外发展现状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环保组织、公民等发起的,以保护环境、生态及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诉讼行为。
在我国,自环境保护法修订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以建立和完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证明难度大环境公益诉讼需要举证,而环境问题的证据往往较为复杂,很难从环保组织或公民自身能力范围内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如电子监控数据、处理过程数据等大量数据,常常需要资深的环保律师等专业人员的帮助。
此外,环境监测设备的不全面、失灵、维修不及时等因素可能导致环境数据的不准确,因此在做出决策前的核实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二、责任难以追究环境公益诉讼需要追究环境污染事件中的责任方,但往往因责任链条复杂,难以明确责任。
如涉及地方政府部门,行政干预、公职人员利益输送、监管责任缺失等问题都可能导致环境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同时也会严重影响到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
三、制度存在不足虽然环保法修订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加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比如说,一些法律规定不够明晰,如公益诉讼提起要求(事实等)举证,如果没有清晰的证据支撑,公益诉讼人的诉讼会被认定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
同时,法律程序比较繁琐,审查周期较长,如果是涉及到的责任方较多、行政资源配置不足等因素也会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难度增加。
四、公民参与意识不够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公民积极参与,但往往因为环保意识的普及不够,公民的环保法律知识还较为薄弱,甚至存在很多人并不知道环境公益诉讼。
因此,需要政府和环保组织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优化环保法律知识普及渠道和方式,让更多人了解和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
五、政府参与不够积极政府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有时候由于政府扶植产业、地方政府间利益博弈、部门间工作推诿等各种原因,环境公益诉讼得不到行政部门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1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法律允许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行政机关或检察院代表社会利益,对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环境即将陷入危险的污染者提出公益诉讼,以此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使污染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这一诉讼制度的建立,是我国通过立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的实践,是我国追寻生态法制建设的通道。
能够看到自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正式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后,我国环境和生态资源保护能力得到了显著提高。
自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施行迄今已四年有余,新法的颁布和实施给环保公益诉讼带来了积极的变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逐步完善,但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要想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还要借鉴国外一些优秀的理论,取其精华,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的成功之路。
2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及对我国的借鉴作用对于公益诉讼制度,我国制定较晚,欧美国家起步较早且比较完善,在这里主要研究美国的诉讼制度,而同样起步较晚的印度,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也有闪光点,希望通过对这些国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能够对我国制度建设有所启示和帮助。
2.1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2.1.1美国当今世界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最为完备,其制度赋予公民极大的诉讼权利。
早在上世纪70年代的《清洁空气法》中便体现了这一特色:为了保护环境不受侵害,任何公民都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环境保护诉讼。
美国在赋予公民类似检察官一样的起诉权的同时也采取了一定措施来防治公民滥用起诉权。
在实体法规定原告主体适格的同时,美国也从程序法的角度规定了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美国的举证责任与我国不太相同,美国的原告对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进行证明;而我国对于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两国之间最大的不同。
其他方面,美国也独特地规定了当原告提出环境公益诉讼后,法院会给予被告(环境污染者)一定时间进行自我修复和消除污染,如果被告在法院给予的宽限期内未及时履行消除污染的义务,法院将会依法审理此案。
浅谈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问题研究及完善对策
浅谈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问题研究及完善对策论文摘要我国2012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正式通过立法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然而在实践过程中,面对近年来频发的环境污染侵权事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无疑显得过于笼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非常模糊粗糙。
因此,探索相关对策完善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刻不容缓。
论文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我国2012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上正式通过的一项公益诉讼制度,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针对破坏环境的主体提起诉讼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当今社会,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利益和公民环境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这项制度在我国当前的立法当中一定程度上尚不成熟,需要更多的学者和公民加以努力改进。
一、目前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情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环境保护立法起步较晚,尚且不够完善。
虽然截至2014年,全国已在多个省份设立了百余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
但事实上,环境公益诉讼在过去几年开展的情况并不乐观,相对全国法院受理的所有类型的案件,环境资源类案件仅占的比例微乎其微。
当然,这个数据并不是单纯说明我国的环境资源纠纷少,而是指能够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较少,事实上,绝大多数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都遭受了法院的不被受理或驳回起诉决定。
故公益诉讼加速破冰,畅通环境公益诉权渠道是我国目前环境立法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我国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依靠的是相对扎实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以及国际上可借鉴的成功经验等。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即使是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际应用中,仍然面临着大大小小的问题,这些问题最终都指向同一个问题——如何尽快完善当前尚有缺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二、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形势严峻(一)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过于模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虽然已通过新《民事诉讼法》被纳入了民事诉讼体系,但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与诉讼中原告的主体标准规定仍然很不明确。
《2024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逐渐增多,成为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手段。
然而,执行环节作为诉讼程序的关键一环,却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执行问题的深入研究,提出相应对策,以推动环境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完善。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执行现状及问题(一)执行难问题普遍存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及面广,执行难度大。
一方面,由于部分地区执法力量不足,执行效率低下;另一方面,一些被执行人故意拖延执行,甚至存在逃避执行的现象。
(二)执行措施不完善当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措施相对单一,主要依靠行政处罚和司法强制执行。
然而,这些措施往往难以达到预期效果,需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三)跨区域执行协调机制不健全环境问题的跨区域性特点使得一些案件的执行需要跨地区协调。
然而,目前跨区域执行协调机制尚不健全,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执行问题的成因分析(一)法律法规不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执行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诸多漏洞和模糊地带。
(二)执法力量不足部分地区执法力量薄弱,人员配备不足,技术装备落后,难以满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需求。
(三)社会监督力度不够社会监督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执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社会监督力度不够,公众参与度低,导致执行工作缺乏有效监督。
四、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执行程序、执行措施及责任追究机制,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加强执法力量建设加大执法力量投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技术装备建设,确保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三)优化执行措施创新执行措施,引入科技手段,如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执行效率;同时,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执法合力。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摘要: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是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最重要方式。
因此,我们唯有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才能日益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取得良好成绩,同时可以推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一、公益诉讼的概述公益一词源于20世纪60年代,所谓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是指在生态环境资源公共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侵权的情形下,个人、社会团体组织、有关机关,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将不法侵害人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诉讼。
这是一种公益性质的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生态环境资源的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获取私利。
二、我国生态环境资源的现状及形成原因(一)我国生态环境资源的现状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同时,我国也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生态环境资源问题。
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资源问题突出表现在:空气污染,空气中有害物质以及颗粒粉尘不断增加,严重威胁着人们的健康,特别是北方地区,大面积出现雾霾情况;森林资源匮乏,森林覆盖率低,近年来我国森林面积大幅减少,森林采伐量远远超过森林生长量,滥砍乱伐、毁林开荒现象十分严重,森林赤字明显,当代人已经过早地消耗了后代人应享用的;水土流失面广量大,土地荒漠化速度加快;水资源严重短缺,且地区分布不均,河流断流日趋严重,湖泊退化愈演愈烈;地下超采,水位下降,华北地区地下超采形成的沉降漏斗已连成一片,地下水沉降漏斗由点到面,由城市向农村发展,面积越来越大,出现了区域性大范围的漏斗;湿地变农田,湿地破坏率加剧;农村生态环境污染严重,乡镇工业污染严重,农村耕地化肥使用量逐年增加,禽畜和水产养殖加剧了农村污染。
(二)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现状形成的原因造成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因素,既有自然的因素,也有人为的原因,但是人为因素更为主要。
《2024年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愈发严重,生态环境保护的迫切性不断提升。
在这一背景下,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工具,其在维护环境公益、保护生态安全方面的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问题及发展方向,以期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当环境行为可能对公共环境利益造成损害时,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旨在预防或减轻环境损害的民事诉讼。
该制度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一)立法现状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已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支持。
如《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均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了相关规定。
(二)司法实践现状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也在逐步展开。
然而,由于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和成功案例的引导,目前该类诉讼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困难。
四、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不完善当前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如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责任、赔偿标准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二)司法实践困难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面临取证难、鉴定难、判决执行难等问题。
此外,公众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认识不足,也影响了该类诉讼的开展。
五、完善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建议(一)完善立法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责任、赔偿标准等,为该类诉讼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司法实践指导法院应加强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指导,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提高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同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三)提高公众参与度应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认识和参与度。
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现存问题及其对策
汇报人:日期:目录•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概述•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现状•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现存问题•对策建议•案例分析•研究结论与展望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概述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两种类型。
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旨在保护国家环境利益和社会公共环境权益,通过司法手段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01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广泛的诉讼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02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的客体是环境公共利益,包括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资源。
03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环境利益。
01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是落实“谁污染、谁治理”原Array Array则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02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弥补行政执法的不足,通过司法手段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03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有助于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
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现状案件分布案件主要集中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领域,涉及大气、水、土壤、森林等多个方面。
案件数量近年来,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拓展案源,主动提起诉讼。
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数量与分布0102参与主体检察机关是主要的提起主体,同时还有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
参与方式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诉,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与其他主体共同推进环境公益诉讼。
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的参与主体与方式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要按照民事、行政诉讼的程序进行,包括起诉、受理、举证、审理、判决等环节。
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与程序法律依据程序规定问题主要是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这些条件往往难以满足,比如需要达到一定的损害程度、涉及特定的责任主体等。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调研报告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调研报告一、前言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由环保组织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起诉的行政公益诉讼。
自2015年环境保护法修订以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中国环保领域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进行调研和分析,探究其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
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1.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自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近5000件。
其中,在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与污染物排放、噪声扰民等有关的侵害群众利益的纠纷,由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提起集体诉讼”的规定,这也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质量不断提高近年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质量得到了不断提高。
例如,2019年6月,江苏省淮安市环保协会成功起诉淮安市一家医药企业,获得了300万元的赔偿金。
此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逐渐涉及到更为复杂的问题,如土地污染、水污染等领域。
3.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难度不断加大虽然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和质量都在不断提高,但是其难度也在逐渐加大。
一方面,由于涉及到的问题越来越复杂、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在证据收集、鉴定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另一方面,在维权成本、维权难度等方面也存在较大挑战。
三、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 证据收集和鉴定困难由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到的问题较为复杂,证据收集和鉴定也存在较大困难。
例如,在土地污染案件中,需要进行大量的土壤采样、分析等工作,这需要专业的技术支持和高昂的费用。
2. 维权成本高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维权成本较高。
尤其是对于一些小型环保组织或者个人来说,往往难以承担这样的维权成本。
3. 维权难度大由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复杂、技术含量比较高,加之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使得维权难度较大。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和探索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和探索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和探索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逐渐提升,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尤其是各种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环境公益诉讼被提出,成为了解决环境问题的一种有效手段。
本文将探讨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和探索。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防止和惩治环境污染和破坏,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推进可持续发展等目的设立的一种特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在于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维护生态平衡,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它的出现,可以有效解决一些政府难以监管或不能立即处置的环境问题。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已经展开多年,相关的案例已经涉及许多方面,从大气污染到水体污染,从森林砍伐到生态破坏等等。
以下就是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1. 2014年,江苏省泰州市被曝光混凝土厂排放不合格的恶臭气体。
据悉,该公司已经多次引起环保部门关注,但是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泰州市公益诉讼委员会于2014年10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混凝土厂停止恶臭气体的排放。
12月份,法院判定该混凝土厂造成环境污染,责令停止恶臭气体的排放,并给予罚款。
2. 2015年,北京市大气污染问题日益凸显,空气质量持续恶化。
针对这一情况,环境保护部门与群众联合起诉19家企业和1个施工单位,提出了一系列治理方案。
北京市法院对这些企业和单位依法进行了处罚,其中6家企业卷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被判决赔偿罚款,同时被勒令整改。
3. 2016年,湖北省有关部门发现一家化工厂近10年来,通过地下管道向马路两侧排放生产废水。
当地环保部门在多次调查后,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大量的工业污水被直接排放到环境中,污染极为严重。
当地检察机关依法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责令该企业停止非法排污,清理污染物,并赔偿生态环境贡献奖金。
三、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 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本高。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了解决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围绕着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展开讨论,并结合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代表公民、社会团体等进行的,要求改善或停止破坏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
这种诉讼方式主要针对的是侵害集体和公共利益的环境问题,而不是针对个人的私人权益。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行政法律制度,它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我国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初步探索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起步比较晚,最早的探索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期。
这个时期的环境诉讼主要是以环境管理法规制度的完善为基础,由环保部门、检察机关、法院等联合实施。
2. 探索拓展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环境保护法颁布,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法律上得以明确规定。
从此,环保组织在对环境污染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诉讼方面开始得到更多的支持。
同时,相关环保组织和公民也进入环境诉讼的领域。
3. 加强规范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了更加完善的规定。
现在,这个诉讼机制已经成为中国环境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尽管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给环境保护带来了不小的成果,但其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包括以下三点:1. 过程中的诉讼费用问题诉讼费用是制约公益诉讼实施的问题之一。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费用和代理人费用缴纳标准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一些社会组织面对高额的诉讼费用时,往往陷入无法承受的境地。
2. 整治问题目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行动力度还不够强,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使得一些企业以及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畏惧感,会做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行为。
环境公益诉讼探讨
环境公益诉讼探讨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益组织或者特定的个人在维护环境法律的基础上,通过诉讼方式来维护环境和公共利益的一种法律途径。
环境公益诉讼应运而生背景: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在新时代的背景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环境问题日益凸显。
城市的工业化、化工厂的废气、废水排放、农村生活垃圾、水源的过度开发等都给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就需要有更强力的手段来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传统环境保护措施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传统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是靠行政部门来实施监管。
但是,由于行政部门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难以对所有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
在这种情况下,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了。
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近年来,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
国家制定了很多有力的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各级政府也加强了对环境的保护力度。
因而,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环境公益诉讼具有的意义:推动环保水平的提升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引导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
同时,对那些扰乱环境秩序的违规企业或个人,将会被曝光和严厉的处罚,这将有效推动环保水平的提升。
弥补政府行政的不足环境公益诉讼能够弥补政府行政部门的不足,采取有力的司法手段,有效解决破坏环境的问题。
因此,环境公益诉讼所起的作用不仅在于把更多的企业或个人绳之于法,还在于强力打击那些不负责任、肆意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推进删减地方政府间竞争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可以推进删减地方政府间竞争制度的效果。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在对环境的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放宽甚至是纵容现象。
而环境公益诉讼恰好可以通过司法机关的审判来推动中央政策的严格执行和地方政府的土地保护行为的过程监督。
标志着司法保护环境的新阶段环境公益诉讼在法律领域中被确认是一种具有较高法律价值的行为,这标志着司法保护环境的开始一个新的阶段。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分析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步加强和环境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这一中国特色的司法机制得到了广泛应用和重视。
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地解决环境污染等相关问题,可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健康的重要措施。
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一、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二、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挑战;三、未来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和建议。
一、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诉讼门槛过高: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在实践中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门槛问题。
很多环境组织及个人想要进行环境公益诉讼,却因缺乏足够的信息和专业技能、缺乏团队合作等因素而难以顺利起诉。
因此,需要建立环保志愿者培训、法律援助等机制,为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2.司法判决缺乏强制执行力:环境公益诉讼的执行难度比较大,主要原因在于环境保护机构和司法机关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判决缺少强制力。
此外,判决书多数只具有地方性效力,难以有效推动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3.缺乏统一、规范的诉讼标准: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涉及范围较广、细节较多,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标准体系,规范环境公益诉讼的各个环节。
同时,还需要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标准,防范不同法官、法院审判标准不一的情况,以保证环境公益诉讼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二、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挑战1.法律适用难: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实践中,很多案件对法律的适用存在困难。
一方面,环境领域的相关法规和规章较为分散,具体执行标准难以确定;另一方面,诉讼双方在法律层面的基础知识和水平层次不同,也会影响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判断。
2.证据收集难度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重点在于环境污染的证明。
然而,证据收集难度大,可能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难以充分履行。
因此,应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力度,建立专业的证据收集网络,保证证据有效性和可靠性。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保护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深入研究,探讨其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环境保护事业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现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因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对环境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存在损害风险时,由检察机关、环保组织、公民个人等提起的民事诉讼。
近年来,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取得了显著的发展。
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公民和环保组织开始关注并参与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另一方面,法院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更加注重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然而,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 诉讼主体资格限制:当前我国对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存在一定限制,导致部分潜在原告无法参与诉讼。
2. 举证责任分配不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往往需要承担较大的举证责任,而被告则可能利用其技术优势和资源优势逃避责任。
3. 赔偿机制不完善:现有赔偿机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赔偿金额不足、赔偿款使用不透明等。
4. 司法资源不足:随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导致案件审理周期长、效率低。
四、解决对策与建议1. 放宽诉讼主体资格:应放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限制,鼓励更多的公民和环保组织参与到诉讼中。
2.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同时加强对被告的监管。
3. 完善赔偿机制:应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机制,确保赔偿款的足额支付和合理使用,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4. 加强司法资源投入:政府应加大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资源投入,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和质量。
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研究摘要:本文针对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研究中的执行难一题,主要阐述笔者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执行难难在哪如何解决的看法。
执行到位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最常完结方式,因为目前环境公益诉讼胜诉中,企业主动执行环境公益诉讼的民事判决书少之又少,本就胜诉率不高的环境公益诉讼还要面临执行难的“最后一公里”。
笔者主要通过对2012年我国新的《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的公益诉讼;2014年新的《环境保护法》中环境诉讼的内容;2015年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条文条例,并阅读参考相关法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学者文献,统计类型案件的相关数据,对环境公益诉讼如何执行到位进行了系统的思考,做出了自己的见解。
所谓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2015年12月16日,江苏泰州备受关注的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再次开庭。
诉辩双方围绕污染物倾倒数量、环境修复费用等问题继续展开答辩。
结果是,污染企业当庭道歉,并详细介绍了治污措施。
此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这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迄今为止提出赔偿额最高的一起案件。
本案开庭了两次,共计八个多小时。
Ⅲ江蘇泰州案中就可以看出环境诉讼公益在现实中的举步维艰。
直到2015年1月开始实行的新环境保护法,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社会组织资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一、环境公益诉讼现状随着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环境保护的立法和实践也越来越被提上日程并逐渐完善。
2012年我国新的《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公益诉讼;2014年新的《环境保护法》则首次纳入了环境诉讼的内容;2015年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又进一步细化了公益组织参与诉讼的条件,这都无疑显示了国家在法制层面上为环境安全保驾护航的决心,但是因为环境保护牵涉的问题较多,目前立法仍然过于谨慎,以致于司法层面的环境公益诉讼未能如期所愿顺利的展开。
公益诉讼与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公益诉讼与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环境保护成为了全球热议的话题之一。
人们逐渐认识到环境污染对于人类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然而在实践中,环境保护仍然面临着许多挑战。
在这个背景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手段,逐渐崭露头角,并被广泛应用于环境保护法律领域。
本文将探讨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法律问题中的应用,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手段,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共利益。
在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地应对环境犯罪行为和环境污染事件。
首先,公益诉讼可以提高环境法律的可执行性。
环境保护法律条款通常相对复杂,执行力度较弱,但是通过公益诉讼,公共利益组织和个人可以代表公众利益起诉环境污染行为,从而增加了环境法律的可信度和执行力度。
其次,公益诉讼可以加强环境监管力度。
环境污染行为通常由大型企业或者政府机构进行,利益关系复杂,这使得环境监管部门往往无法全面行动起来。
公益诉讼使得公众利益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揭露和制约环境犯罪行为,从而弥补了环境监管的不足。
然而,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法律问题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公益诉讼起诉门槛高。
在中国,公益诉讼通常需要公共利益组织或者个人具备一定的知识和资源,才能起诉环境犯罪行为。
这使得很多具体案件无法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
其次,公益诉讼存在着利益冲突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公益诉讼起诉的环境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到一定的利益关系,这使得公益诉讼面临着来自多方利益攸关方的反对和阻挠。
为了解决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法律问题中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需要加大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度。
只有公众具备了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才能更好地发挥公益诉讼的作用。
此外,政府应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提高环境法律的执行力度和公平性,鼓励公众利益组织和个人参与公益诉讼。
未来,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法律问题中的应用将更加广泛。
随着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环境保护手段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基本问题探究的开题报告
环境公益诉讼基本问题探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随着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政府和社会的环保意识也越来越高。
在保护环境方面,环境公益诉讼不断被提及并得到广泛地运用。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保护、修复、
恢复生态环境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为了深入了解环境公益诉讼的应用和发展过程,对
其基本问题进行探究是非常必要的。
二、研究目的
本文主要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问题,旨在探究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发展趋势以及对环境法律制度的影响,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推广和提
升提供参考和建议。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文主要研究以下问题:
1.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特点和法律依据。
2.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包括诉讼主体、诉讼程序、诉讼成本等方面的问题。
3.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
包括发展方向、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4.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法律制度的影响。
包括推动环保意识的提高、完善环境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问题。
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调查、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等。
四、研究意义和预期结果
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探究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应用和发展,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
同时,还将分析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法律制度的影响,为环
境公益诉讼的推广和提升提供参考和建议。
预期结果是可以深入了解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问题,为解决其存在的问题提供参考和建议,并对推广和提升环境公益诉讼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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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基本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18-11-02T17:23:45.543Z 来源:《知识-力量》2018年12月上作者:赵倩
[导读]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维持保护生态平衡和促进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化手段,既是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有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也是我国与环境相关的法律制度得到全面的发展的象征,对于坚决贯彻执行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战略有着十分重要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省贵阳市 550000)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维持保护生态平衡和促进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化手段,既是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有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也是我国与环境相关的法律制度得到全面的发展的象征,对于坚决贯彻执行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战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环境公益诉讼方面进行了概念界定,并且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及环境公益诉讼有别于普通诉讼程序的若干特别程序规则进行了陈述。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诉讼程序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界定
环境公益诉讼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环境公益诉讼将环境侵权诉讼作为调整对象,包括环境共益诉讼和环境众益诉讼,而狭义的环境公益诉讼则仅着眼于保护环境利益本身的环境众益诉讼。
环境众益诉讼的私益诉讼属性决定其诉讼请求仅能保护原告自身的直接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而不因为享有私益性诉讼实施权而当然享有提起纯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环境案件中的受害人提起公益诉讼时常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立法者通过明文规定授予因环境污染或者环境破坏而遭受人格权和或财产权损害的民事主体以公益性诉讼实施权。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
按照立法者在《民事诉讼法》第55条所框定的公益诉讼原则,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而其他主体则统统不能提起公益诉讼,但这并不否认对自然人等进行学理探索的价值。
(一)行政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
《民事诉讼法》为环保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埋下伏笔,司法实践中也已有环保局提起公益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的案例,但立法机关尚未赋予环保行政机关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的考量,笔者主张赋予环保行政机关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首先,环保行政机关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不等于排斥其他适格主体针对其违法行为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其次,环保行政机关怠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不必然导致环境公益无法获得救济,环保团体、检察机关乃至普通民众等享有诉讼实施权的适格主体可以有效解决环保行政机关怠于诉讼的问题。
最后,行政机关掌握有关环境评价、环境监测、检验、评估报告、现场检查记录等方面的信息资料,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能力也比较高。
(二)自然人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
鉴于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具有常发性、随机性以及隐蔽性,政府不可能拥有足够的执法资源进行充分的监督,而居住在特定环境中的自然人通常是监督损害环境行为最经济、最有效的监督者。
为此,美国《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等16部环境法律中都包含了授权自然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款,使公众参与环境决策不仅局限于听证,而且可以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来更积极地介入环境法律的执行,从而监督和推动有关环境法律的实施,提高环境监管的效率。
尽管存在少数反对声音,但多数学者倡导赋予自然人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笔者认为,在我国当前行政执法严重不足以及其他公益诉讼主体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或者经济利益影响的情形下,赋予自然人以补充性公益诉讼实施权对完善环境公益保护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三)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
《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进行了限定:一是在设区的市级以上的民政部门登记;二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大多学者认为该规定过于严苛,实质上排除了大量环保组织的原告资格。
自新《环境保护法》以及《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到2015年底,全国具有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环保组织中仅有中华环保联合会、自然之友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等9家提起了近百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45件。
这种现状对于环保事业的开展非常不利。
因此,需要对《环境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再做审慎考虑,是否应当根据实践的需求在适当放宽对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门槛限制的同时,对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给予激励。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特则
《民事诉讼法》是以私益诉讼为中心制定的,而在公益诉讼程序特则的立法供给严重不足。
与此同时,《环境保护法》系以实体法规范为主要内容,难以为环境公益诉讼指定详尽的特殊程序规则。
因而,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特则只能综合运用包括目的解释在内的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予以明确,并最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解释效力加以强化。
(一)诉讼模式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应当对传统民事诉讼所贯彻的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加以必要限制,以防止社会公共利益因原告的不妥当诉讼行为遭受损害或者得不到保护。
处分原则的限制适用主要表现为:对原告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请求、和解等诉讼行为进行严格限制,限制被告反诉,限制法院调解;法院裁判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判决主文与诉讼请求不具有对应性。
辩论主义的限制适用主要体现为:当事人不主张的事实,如果事关公共利益的保护,法院也应当审理;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不限于当事人申请调查的范围;法院对双方自认的事实也要进行审查。
(二)举证与证明规则的特则
鉴于国家机关的证据收集能力并不亚于被告,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应当采取与环境私益诉讼相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与证明标准,以免造成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失衡。
对于环保团体与自然人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而言,考虑到其举证能力弱、距离证据较远、收集证据手段的匮乏等因素,建议采用表见证明、事实推定等方法认定被告的过错以及因果关系等难以证明的要件事实。
(三)、诉讼费用与诉讼成本的特则
考虑到环境公益诉讼的利他性,如果需要提供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预交甚或承担案件受理费以及包括交通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在内的其他合理诉讼费用,环境公益诉讼实施权主体将缺乏诉讼动力。
对此,贵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作出很好的尝试,笔者在其基础上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1.原告起诉时法院缓收案件受理费,原告败诉时免收原告诉讼费用,鉴定费、律师费和其他诉讼成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境保护公益基金支付。
原告胜诉的,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以及原告的律师费、鉴定费等费用。
2.原告申请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作出裁定并免收保全费用,并可以不要求原告提供担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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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汪志球.贵阳环保法庭频频‘亮剑’[N].人民法院报,2013-5-18日(10).
[4]乔刚.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J].政法论丛,2013.5.
[5]黄晓云.清镇:污染‘逼’出来的环保法庭[J].中国审判,2013.6.
[6]李静云.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N].中国环境报,2013-7-4(3).
作者简介:赵倩(1993—),女,汉族,山西省介休市人,现就读于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律硕士。
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