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鲜奶吧乳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山东省奶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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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乳制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乳制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乳制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及售后服务全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确保乳制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乳制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作小组职责:1. 制定、修订和完善乳制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乳制品质量安全培训;3. 监督检查乳制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质量安全;4. 处理乳制品质量安全投诉;5. 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乳制品质量安全情况。

第三章乳制品生产与加工第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乳制品生产原料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违禁物质。

第八条乳制品生产过程应符合以下要求:1. 严格执行生产工艺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稳定、可控;2. 加强生产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清洁、卫生;3. 加强生产环境管理,确保生产环境符合国家标准;4. 加强生产人员管理,确保生产人员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乳制品储存与运输第九条乳制品储存应符合以下要求:1. 仓库应通风、干燥、清洁、防潮、防鼠、防虫;2. 乳制品应按品种、规格、批号分开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3. 乳制品储存温度、湿度等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乳制品运输应符合以下要求: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防尘、防潮、防震;2.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阳光直射、雨淋、碰撞等;3. 运输时间应尽量缩短,确保乳制品品质。

第五章乳制品销售与售后服务第十一条乳制品销售应符合以下要求:1. 销售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了解乳制品质量安全知识;2. 销售场所应清洁、卫生、通风;3. 乳制品标签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8.10.16•【字号】鲁牧畜科发[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08〕28号)各市畜牧兽医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0月9日颁布并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确保乳品质量安全,彻底整顿和全面振兴奶业,促进奶业稳定健康发展,10月11日,农业部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农明字〔2008〕第122号),对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现转发各市,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搞好《条例》贯彻落实的组织宣传工作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从保障乳品质量安全、保护奶农切身利益、保证奶业恢复振兴、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切实搞好组织宣传工作。

各市县畜牧兽医部门要针对现有机构队伍状况、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扶持振兴奶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承担落实任务的分管领导、行政决策、法规执行人员和机构。

要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培训,通过开展集中学习讨论、举办培训班等形式,使系统内有关人员全面了解、深刻掌握《条例》的精神和内容;通过现场宣讲、人员轮训等形式,使奶畜饲养、鲜乳收购者强化法制意识、明确承担的法律责任。

要尽快通过电视、报纸、广播及明白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开展对《条例》的宣传,努力营造贯彻落实的良好氛围。

农业部正在制定《条例》配套规章,配套办法、规程、标准发布后,我局将迅速编印系统学习材料,集中开展师资培训,上下结合,共同推进《条例》的学习培训、宣传贯彻。

二、结合《条例》实施深入推进奶站专项整治行动奶站专项整治行动,是国家应对问题奶粉事件采取的重大行动,目前已完成登记造册和质量抽检阶段的任务,基本摸清了奶站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是中国政府出台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乳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围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行详细探讨,从制定背景、主要内容、执行情况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背景近年来,乳制品市场发展迅猛,乳品消费量逐年上升。

然而,随着一系列乳制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人们对乳品的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关注。

政府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乳品质量安全水平,于是便出台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二、主要内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乳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该条例对乳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乳品的质量安全。

2.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该条例规定了对乳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的要求。

相关检验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检验设备,对乳品进行全面检验,确保乳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

3. 乳品标签和广告的管理:该条例对乳品标签和广告的内容、形式、标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要求标签和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夸大功效等违法内容,确保消费者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

4. 乳品质量问题的处置和风险评估:该条例明确了乳品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包括召回、处理、处罚等措施,同时要求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乳品质量问题,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三、执行情况自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相关部门加大了对乳品质量安全的监督力度,增加了检验抽查频率,提高了乳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水平。

同时,乳品生产企业也加强了自身的质量管理,提升了产品质量。

在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推动下,乳品市场逐渐呈现出健康、规范的发展态势。

消费者对乳品质量的担忧有所缓解,乳制品的销售额逐年增长。

然而,乳品质量安全问题依然存在。

一些不法企业仍然存在生产假冒伪劣乳制品的行为,且部分乳制品标签和广告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问题。

奶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奶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奶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奶站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饮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奶站的食品安全管理活动,包括奶品的收购、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奶站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确保奶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奶站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奶品质量检验,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奶品流入市场。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奶站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奶站食品安全培训、食品安全检查、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奶品收购与储存第八条奶站应当从取得乳品生产许可证的乳品生产企业或者取得乳品销售许可证的乳品销售企业收购奶品。

第九条奶站应当建立健全奶品收购制度,对收购的奶品进行查验、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奶品不得收购。

第十条奶站应当根据奶品的性质、特点和储存要求,采取适当的储存措施,保证奶品质量安全。

第四章奶品运输第十一条奶站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保持运输工具的清洁、卫生,防止奶品污染。

第十二条奶站应当建立健全奶品运输制度,对运输过程中的奶品进行查验、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奶品不得运输。

第五章奶品销售第十三条奶站应当建立奶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

第十四条奶站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奶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奶品变质、污染。

第十五条奶站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奶品。

第六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奶站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

乳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乳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企业乳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乳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本企业乳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乳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企业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质量安全领导小组下设质量管理部、生产部、销售部等部门,各部门职责如下:1. 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实施、监督和改进乳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质量培训和内部审计,确保乳品质量安全。

2. 生产部:负责乳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标准和工艺要求。

3. 销售部:负责乳品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消费者需求。

第三章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第六条乳品原材料采购:1.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选择供应商,确保原材料质量。

2. 对供应商进行审核,要求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包括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3. 对原材料进行入库检验,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工艺要求。

第七条乳品生产过程:1. 生产设备、工艺和操作人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2. 严格生产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3. 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校验,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乳品包装:1.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不得使用有害物质。

2. 包装过程应保持清洁,防止污染。

3. 包装完成后,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标准要求。

第九条乳品运输与储存:1. 运输过程中,应确保乳品在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运输。

2. 储存过程中,应确保乳品在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储存,避免污染。

3. 定期检查储存环境,确保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四章质量安全监督与检查第十条定期对乳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山东省鲜奶吧乳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山东省奶业协会

山东省鲜奶吧乳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山东省奶业协会

山东省鲜奶吧乳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1 范围本规范规定山东省鲜奶吧在原料采购,制作加工,销售等过程中,关于环境、设备、人员及卫生、原料制作及质量等管理应达到的标准要求,以保障乳品质量安全.本规范适应于以制作加工即食鲜奶、现酿酸奶等奶制品的鲜奶吧。

2 引用标准及规范性文件GB19301生乳GB19645巴氏杀菌乳GB19302发酵乳GB12693乳制品厂良好生产规范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NY/T1450中国荷斯坦奶牛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NY/T939杀菌巴氏乳和UHT灭菌乳中复原乳的鉴定农业部令15号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

11。

4)农业部令70号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3。

4)卫生部令71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

2.8)3定义3.1鲜奶吧:是生乳生产、乳品制作加工、乳品消费为一体的新型乳品经营(流通)业态.是通过生乳即时采购、即时制作加工,向消费者提供以即食鲜奶现酿、酸奶为主的新鲜奶制品和消费服务的场所。

3。

2即食鲜奶:仅以生牛(羊)奶为原料,经巴氏杀菌等工序制得,即时饮用液体品。

3.3现酿酸奶:仅以生鲜牛(牛)奶为原料,经杀菌和接种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种)、嗜热链球菌或其他由国务院卫生部门批准使用的菌种现场发酵制成的产品。

3.4巴氏杀菌机:根据巴氏杀菌原理、设计、制造的用于牛(羊)奶杀菌的机械设备。

3.5酸奶机:根据酸奶制作原理,集发酵、冷却、冷藏后熟、贮存为一体的机械设备。

4场所与设备4。

1周围环境和相邻商铺业态与乳制品制作、消费需求无相互冲突。

4.1。

1鲜奶吧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避免危及产品卫生。

4。

2鲜奶吧必须有整洁的制作加工环境。

4.2.1制作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布局合理,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生原料与熟食品均应杜绝交叉污染.4.2。

2仓储区要保持清洁和干燥。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鲜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鲜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鲜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鲜奶食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鲜奶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检验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鲜奶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鲜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鲜奶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鲜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鲜奶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第二章鲜奶生产管理第五条鲜奶生产企业应当取得乳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组织生产。

第六条鲜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奶源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对奶源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奶源质量安全。

第七条鲜奶生产企业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艺和设备进行生产,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微生物污染。

第八条鲜奶生产企业应当对鲜奶进行包装、标识,并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

第三章鲜奶销售管理第九条鲜奶销售者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建立进货查验制度,验明鲜奶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第十条鲜奶销售者应当保持鲜奶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变质、污染、超过保质期的鲜奶产品。

第十一条鲜奶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标明鲜奶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

第四章鲜奶运输和储存管理第十二条鲜奶运输和储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鲜奶产品运输和储存的规定,保证鲜奶产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鲜奶运输工具和储存设施应当保持清洁、卫生,避免鲜奶产品受到污染。

第十四条鲜奶产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当控制温度、湿度等条件,确保鲜奶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五章鲜奶检验和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第十五条鲜奶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鲜奶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鲜奶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鲜奶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单位应当对鲜奶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留存检验报告。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为了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本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为了有效监督和管理乳品的生产、经营、使用,保障乳品质量安全,本条例适用于乳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使用、进口和出口等活动,并适用于从事上述活动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

第二条乳品应符合国家的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其中包括了乳品中的营养成分、微生物指标、其它物理化学指标等。

第三条乳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准规范的生产程序、操作规程、检验方法和质量控制标准等对乳品进行生产和流通管理。

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向管理部门报告乳品生产过程中的重大异常情况和质量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制定和落实应急预案。

第四条乳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原料采购、物料管理和制品检验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管控。

消费者可通过产品标签、公示和电子信息等方式了解产品生产经营者和质量安全情况。

第五条乳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对乳品销售进行登记备案,并妥善保管有关记录,便于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乳品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置,对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乳品进行下架处理,追踪召回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乳品。

第六条进口乳品应当持有进口许可证、检疫证书和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疫、检验、检疫隔离和审验等。

进口乳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不得影响本国乳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乳品包括牛奶、羊奶、骆驼奶、水牛奶等,以及用乳品为原料制成的乳制品和奶制品。

第八条本条例的实施机构为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乳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基本原则1.为了保障乳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乳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乳品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3.本条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科学、公正、有效。

第二条定义1.乳品:指从奶源动物(如牛、羊等)中提取的膳食有用成分,以及经过相关工艺加工而制成的各类乳制品。

2.奶源动物:指经人工饲养、使用合法饲料产生奶源的动物。

3.乳品质量安全:指乳品在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不仅满足营养和功能要求,还具备无害、无虞的特性。

4.乳品生产经营者:指从事乳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单位或个人。

5.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指依法承担乳品质量检验、监督活动的机构。

第二章乳品质量监督体系第三条监督体系的建立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乳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乳品质量监督体系。

2.乳品质量监督体系包括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乳品溯源系统和投诉举报渠道。

第四条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1.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具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检测能力,并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可。

2.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发布乳品质量检验结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乳品溯源系统1.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乳品溯源系统,实现乳品从生产环节到流通环节的全程可追溯。

2.乳品溯源系统应当记录乳品的原料来源、加工工艺、包装物料等信息。

3.乳品溯源系统的数据应当存储可靠、安全,并可供监管部门检索。

第六条投诉举报渠道1.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消费者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2.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并公开处理结果。

第三章乳品生产质量管理第七条乳品生产许可1.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乳品生产许可证。

2.乳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奶源动物管理1.奶源动物应当在规定的防疫和饲养条件下进行饲养。

山东省鲜奶吧乳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 山东省奶业协会

山东省鲜奶吧乳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 山东省奶业协会

山东省鲜奶吧乳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1 范围本规范规定山东省鲜奶吧在原料采购,制作加工,销售等过程中,关于环境、设备、人员及卫生、原料制作及质量等管理应达到的标准要求,以保障乳品质量安全。

本规范适应于以制作加工即食鲜奶、现酿酸奶等奶制品的鲜奶吧。

2 引用标准及规范性文件GB19301生乳GB19645巴氏杀菌乳GB19302发酵乳GB12693乳制品厂良好生产规范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NY/T1450中国荷斯坦奶牛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NY/T939杀菌巴氏乳和UHT灭菌乳中复原乳的鉴定农业部令15号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11.4)农业部令70号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3.4)卫生部令71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2.8)3定义3.1鲜奶吧:是生乳生产、乳品制作加工、乳品消费为一体的新型乳品经营(流通)业态。

是通过生乳即时采购、即时制作加工,向消费者提供以即食鲜奶现酿、酸奶为主的新鲜奶制品和消费服务的场所。

3.2即食鲜奶:仅以生牛(羊)奶为原料,经巴氏杀菌等工序制得,即时饮用液体品。

3.3现酿酸奶:仅以生鲜牛(牛)奶为原料,经杀菌和接种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种)、嗜热链球菌或其他由国务院卫生部门批准使用的菌种现场发酵制成的产品。

3.4巴氏杀菌机:根据巴氏杀菌原理、设计、制造的用于牛(羊)奶杀菌的机械设备。

3.5酸奶机:根据酸奶制作原理,集发酵、冷却、冷藏后熟、贮存为一体的机械设备。

4场所与设备4.1周围环境和相邻商铺业态与乳制品制作、消费需求无相互冲突。

4.1.1鲜奶吧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避免危及产品卫生。

4.2鲜奶吧必须有整洁的制作加工环境。

4.2.1制作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布局合理,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生原料与熟食品均应杜绝交叉污染。

4.2.2仓储区要保持清洁和干燥。

山东省鲜奶吧原料奶质量安全标准

山东省鲜奶吧原料奶质量安全标准

山东省鲜奶吧原料奶质量安全标准(征求意见稿)1 范围本标准鲜奶吧原料奶(牛奶、羊奶)的规定术语、技术要求、交流方式、检验方法、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鲜奶吧原料奶的采购、交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本标准。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9301 生乳GB 19645 巴氏杀菌乳GB 9685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NY/939 巴氏杀菌乳和UHT灭菌乳中复原乳的鉴定NY/1450 中国荷斯坦牛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农业部令第15号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11.4卫生部令第70号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3.4卫生部令第71号餐饮服务食品监督管理办法2010.2.83 定义3.1鲜奶吧:是生乳生产、乳品制作加工、乳品消费为一体的新型乳品经营(流通)业态。

是通过生乳的即时采购、即时制作加工,向消费者提供以巴氏杀菌乳、酸乳为主的新鲜乳制品和消费服务及设施的服务的场所。

3.2原料奶从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

3.3严禁采购、使用下列情况之一的牛(羊)乳作为鲜奶吧的原料奶:患乳房炎和有乳房创伤的牛(羊)所产的;产犊后7天内的初乳;患病期间应用抗生素药物期间和休药期所产的;患结核病、布氏杆菌病人畜共中患等传染病牛(羊)所产的;掺水和添加任何物质、乳成份发生改变的;乳汁挤出后超过2小时未作降温冷藏处理和冷藏运输的;其他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

4技术要求4.1感官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4.2主要理化指标:主要理化指标分为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a挤出3小时后检测,b仅适用于荷斯坦奶牛4.3微生物及体细胞限量:分为三级,应符下列规定4.4黄曲霉毒素限量:4.5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规定。

4.6真菌霉素限量:应符合GB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七条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五章乳制品销售第三十七条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证照。

第三十八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三十九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

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第四十条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

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第四十一条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第四十三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乳制品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第四十四条进口的乳品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第四十五条出口乳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同时还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就“奶吧”经营审批程序问题“

就“奶吧”经营审批程序问题“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奶吧”业健康有序发展建议的答复意见山东省畜牧协会奶业分会:你会《关于促进“奶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建议的函》(鲁牧奶字[2010]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中编委《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3号)已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纳入餐饮服务环节”、“同类情况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奶吧”作为同类业态,应纳入食品安全监管餐饮服务环节。

据此“奶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此复。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本局:局领导,个体处、企业处、外资处、消保处,存档。

附件1:山东省畜牧协会奶业分会2011年工作要点(2011年2月28日)2011年,省奶协要紧紧围绕山东奶业的发展,按照全省现代奶业项目工作会议要求,继续发挥“协调、服务、维权、自律”职能,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创新开展各方面的工作,在促进山东现代奶业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2011年省奶协的工作要点制定如下:一、继续做好生鲜乳生产收购专职岗位技能等培训工作生鲜乳生产收购专职岗位的技能培训工作去年6月已启动,主要因培训教材而拖延。

今年,要按照去年制定的培训方案,陆续在各市逐步展开。

其培训所需费用仍采取多方筹集的原则,中国奶协提供教材、证书,省里提供专家讲课所需费用,市里负责提供培训场地,参加培训的奶站或受培人员承担路费和住宿费。

请各市奶协主动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联系,落实有关事宜。

各市培训时间待定。

另外,认真组织举办规模化奶牛场场长、奶吧经营及加工技术培训班。

二、组织召开首届山东奶业发展高层论坛及奶业设备展示会初步计划在今年适当时候由省奶协与济南市或其他市畜牧兽医部门、奶协联合举办。

从现在开始做筹备工作,多争取一些国内外青贮玉米收割,奶牛饲养饲喂,数字化管理、小型巴氏杀菌机、酸奶机等设备公司,优质牧草供应商、奶牛良种生产供应商参加。

乳品安全管理制度

乳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乳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乳品生产、加工、销售、储存等环节,涉及所有员工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公司高度重视乳品质量安全,将质量安全作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乳品从源头到餐桌的安全可靠。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乳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乳品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决策。

1. 组长:公司总经理2. 副组长:生产总监、质量总监、销售总监3. 成员: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五条各部门职责:1. 生产部:负责乳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控制,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标准。

2. 质量部:负责乳品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 销售部:负责乳品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控,确保销售的产品安全可靠。

4. 采购部:负责原材料采购的质量把控,确保原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5. 仓储部:负责乳品储存过程中的温度、湿度控制,确保储存环境安全。

6. 行政部:负责员工食品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第三章乳品生产管理第六条严格原材料采购:采购部必须从有资质的供应商处采购原材料,确保原材料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生产过程控制:生产部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卫生。

第八条质量检验:质量部应对每批乳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四章乳品销售管理第九条销售渠道管理:销售部应选择信誉良好的销售渠道,确保销售的产品安全可靠。

第十条销售过程监控:销售部应定期对销售过程进行监控,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第五章乳品储存管理第十一条储存环境:仓储部应确保乳品储存环境的温度、湿度适宜,避免污染。

第十二条储存设施:仓储部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设施,确保储存设施清洁、卫生。

第六章应急管理第十三条制定乳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处理、救援等流程。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鲁市监质监规字〔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鲁市监质监规字〔2023〕5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29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推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下称生产者、销售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生产者、销售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情况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全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等方式对生产者、销售者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主要方式,对生产者、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事项及检查结果。

必要时,可以委托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技术机构提供技术支撑。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者、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检查其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情况。

实行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检查获证条件持续保持情况(见附件)。

奶业协会规章制度

奶业协会规章制度

奶业协会规章制度1. 前言奶业协会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和促进奶业行业的发展,保障行业内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奶业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奶业协会会员单位,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并执行本规章制度。

2. 会员资格与权益2.1 会员资格2.1.1 申请资格:任何从事奶业生产、销售和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合法合规的组织,均可申请成为奶业协会会员。

2.1.2 会籍等级:根据会员单位的资质、规模和业绩情况,奶业协会设定不同等级的会籍,包括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荣誉会员。

2.2 会员权益2.2.1 参与决策:会员单位有权参与奶业协会的决策和议事程序,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2.2.2 信息服务:奶业协会向会员单位提供奶业发展的政策、市场信息和技术指导等相关服务。

2.2.3 业务合作:会员单位之间可进行业务合作和交流,促进合作共赢。

2.2.4 荣誉展示:奶业协会将定期评选和表彰优秀会员单位,展示其在奶业发展中的突出贡献。

3. 行业管理和监督3.1 行业标准3.1.1 奶业协会将制定和修订奶业产品的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并主动参与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3.1.2 奶业协会将组织技术培训和知识普及,提高会员单位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以符合行业标准要求。

3.2 监督检查3.2.1 奶业协会将定期进行会员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将给予相应的警告、处罚或者开除会籍等处理。

3.2.2 会员单位应配合并接受奶业协会的监督检查工作,主动整改存在的问题。

3.3 争议解决3.3.1 对于会员单位之间的争议和纠纷,奶业协会将提供中介和调解服务,促进各方达成和解。

3.3.2 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奶业协会将根据情况作出公正裁决,并要求会员单位执行。

4. 外部交流与合作4.1 政府合作4.1.1 奶业协会将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推动奶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鲜奶吧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鲜奶吧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鲜奶吧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5.05.13•【字号】•【施行日期】2015.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鲜奶吧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畜牧兽医局:根据省政府食安办等七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和规范鲜奶吧工作的通知》(鲁食安办发〔2012〕1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管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36号)的要求,为加强对“鲜奶吧”食品安全监管,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现就有关监管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许可管理,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鲜奶吧”作为餐饮服务的新型业态,要具有稳定、可靠的奶源,配备净乳、杀菌、发酵、冷藏等必要的设备,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经营的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仅限于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摸底和清理规范,对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鲜奶吧”,督促其依法办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把准入关,认真审核“鲜奶吧”经营许可申请材料,依法对加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对符合经营条件标准的依法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为“饮品店”,并在备注中标注鲜奶吧;对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并依法督促其停业整改。

二、加强奶源管理,批批留存生鲜乳交接单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监管。

要规范奶畜养殖环节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加大疫病防控,严防非法添加、过量添加行为和人畜共患病发生。

要依法严格核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督促使用获得《生鲜乳准运证》的车辆运输原料乳,扎实开展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确保“鲜奶吧”奶源安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鲜奶吧”经营者从具备《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供应商采购原料乳。

奶业协会规章制度

奶业协会规章制度

奶业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奶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协会的正常运行,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协会名称:奶业协会。

第三条协会性质:协会是由奶业企业、科研单位、专家学者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协会宗旨:协会致力于推动我国奶业的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奶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利益,促进奶业国际贸易。

第五条协会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第二章会员第六条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品行端正;(二)热爱奶业,愿意为奶业发展贡献力量;(三)单位会员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一定的奶业生产、科研、销售等能力;(四)个人会员具有相关奶业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缴纳会费;(四)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三)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资料和信息;(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二)执行协会的决议;(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四)按时缴纳会费;(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第十一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三)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六)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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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鲜奶吧乳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1 范围本规范规定山东省鲜奶吧在原料采购,制作加工,销售等过程中,关于环境、设备、人员及卫生、原料制作及质量等管理应达到的标准要求,以保障乳品质量安全。

本规范适应于以制作加工即食鲜奶、现酿酸奶等奶制品的鲜奶吧。

2 引用标准及规范性文件GB19301生乳GB19645巴氏杀菌乳GB19302发酵乳GB12693乳制品厂良好生产规范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NY/T1450中国荷斯坦奶牛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NY/T939杀菌巴氏乳和UHT灭菌乳中复原乳的鉴定农业部令15号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11.4)农业部令70号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3.4)卫生部令71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2.8)3定义3.1鲜奶吧:是生乳生产、乳品制作加工、乳品消费为一体的新型乳品经营(流通)业态。

是通过生乳即时采购、即时制作加工,向消费者提供以即食鲜奶现酿、酸奶为主的新鲜奶制品和消费服务的场所。

3.2即食鲜奶:仅以生牛(羊)奶为原料,经巴氏杀菌等工序制得,即时饮用液体品。

3.3现酿酸奶:仅以生鲜牛(牛)奶为原料,经杀菌和接种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种)、嗜热链球菌或其他由国务院卫生部门批准使用的菌种现场发酵制成的产品。

3.4巴氏杀菌机:根据巴氏杀菌原理、设计、制造的用于牛(羊)奶杀菌的机械设备。

3.5酸奶机:根据酸奶制作原理,集发酵、冷却、冷藏后熟、贮存为一体的机械设备。

4场所与设备4.1周围环境和相邻商铺业态与乳制品制作、消费需求无相互冲突。

4.1.1鲜奶吧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避免危及产品卫生。

4.2鲜奶吧必须有整洁的制作加工环境。

4.2.1制作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布局合理,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生原料与熟食品均应杜绝交叉污染。

4.2.2仓储区要保持清洁和干燥。

照明、通风等设施及温度、湿度的控制应符合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测。

4.2.3洗刷间应与制作间间隔分开,设有相对独立的排风系统和排水系统。

4.2.4设有独立的员工更衣、消毒功能区。

有效杜绝员工穿着洁净区工作服进出非洁净区及洗手间等污染区。

4.2.5制作、清洗、贮存等场所的室内屋顶和顶角宜设无毒、无异味的浅色,平滑的防水天花板,并设有适当的坡度,易于清扫并防止灰尘积聚,避免结露、长霉或脱落等情形发生。

4.2.6蒸汽、水、电等配管不应设置于食品暴露的正上方,否则应安装防止灰尘及凝结水掉落的设施。

4.2.7墙壁应有至少1.5米以上的区域,使用无毒、无味、平滑、不透水、易清洗的浅色防腐材料铺设。

4.2.8制作间和贮存场所的门、窗应装配严密,应配备防尘、防动物及其他虫害的设施,并便于清洁;最好装设能自动关闭(如安装自动感应器或闭门器等)的门和(或)空气幕。

4.2.9地面应使用无毒、无味、不透水的材料建造,且须平坦防滑、无裂缝并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和消毒。

4.3整洁的消费区同样重要,在兼顾装饰性和舒适性的同时,消费区地面、墙面和桌椅设施亦应充分考虑易于清洁和消毒处理。

4.4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设施。

4.5制作间应当设置空气消毒装置和符合要求的空调设施及洗手、消毒水池。

贮存间配有专用冷藏设施,贮存生鲜原料和须冷藏的制成品。

4.6鲜奶吧加工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加工工艺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4.6.1与原料、半成品、成品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所有设备与用具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食品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食品。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食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4.6.2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

4.6.3 所有生产设备应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

5 人员鲜奶吧的经营管理人员、制作加工人员应分工明确,责任分明。

5.1鲜奶吧应设置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5.2制作加工人员应经过培训。

具有乳品制作加工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5.3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所有员工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5.4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以及皮肤有显著未愈伤口的人员,应离岗治疗,待治愈后恢复正常工作。

6卫生管理应按产品品种分别建立加工工艺操作规程和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员工职责,并定期检查、考核。

6.1 原材料的卫生管理6.1.1鲜奶吧采购的原料奶、食品添加剂及相关食品、包装物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不得采购、不得投入使用。

6.2 加工过程的卫生管理6.2.1 按加工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应将原料处理、加工,包装材料、容器的清洗、消毒,制成品包装、贮存等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

6.2.2 各项工艺操作应在良好的情况下进行。

防止变质和受到腐败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染。

6.2.3 加工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在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消毒。

维修、检查设备时,不得污染食品。

6.2.4 制成品应有效包装,并注意包装过程中防止异物带入食品。

6.2.5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应完好无损,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6.2.6 加工过程的各项原始记录(包括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因素的检查结果)应妥为保存,建立留样制度,保存期不低于3天。

6.3 个人卫生与管理6.3.1 从业人员上岗前,要先经过卫生管理制度培训教育,方可上岗。

6.3.2 进制作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靴、鞋,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并要把双手洗净。

6.3.3 直接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准戴耳环、戒指、手镯、项链、手表,不准浓艳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

6.3.4 手接触脏物、进厕所、吸烟、用餐后,都必须把双手洗净才能进行工作。

6.3.5 上班前不许酗酒,工作时不准吸烟、饮酒、吃食物及做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6.3.6 操作人员手部受到外伤,不得接触食品或原料,经过包扎治疗戴上防护手套后,方可参加不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6.3.7 不准穿工作服、鞋进厕所或离开加工制作场所。

6.3.8 制作间不得带入或存放个人生活用品,如衣物、食品、烟酒、药品、化妆品等。

6.3.9 进入生产加工车间的其他人员(包括参观人员)均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6.4设备及设施卫生管理6.4.1 店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及时维修或更新;房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立即修补,地面不应有破损或积水。

6.4.2 用于加工、制作、贮存和运输等的设备及工器具、管道、食品接触面,应定期清洗和消毒。

清洗和消毒作业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

6.4.3 已清洗和消毒过的可移动设备和用具,应放在能防止其食品接触面再受污染的适当场所,并保持适用状态。

6.4.4用于清洁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6.4.5 应对清洁和消毒程序进行记录,如洗涤剂和消毒剂的品种、作用时间、浓度、对象、温度等。

6.5 虫害控制6.5.1 应制定虫害控制措施,保持建筑物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及孳生。

6.5.2 在制作间和贮存场所的入口处应设捕虫灯(器),窗户等与外界直接相连的地方应当安装纱窗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或消除虫害。

6.5.3 应定期监测和检查虫害迹象,若发现虫害存在时,应追查其来源,并杜绝再次发生。

6.5.4鲜奶吧经营场所内严禁饲养动物,不允许消费者带宠物进入。

6.6 废弃物处理6.6.1 盛装废弃物、不可食用物或危险物质的容器应有特别标识,且要构造合理、不透水,必要时容器可封闭,以防止污染食品。

6.6.2 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定期清除。

7 原料采购、验收、贮存7.1鲜奶吧经营者应建立并落实原料奶、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及包装物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

7.2原料奶采购、验收、贮存7.2.1鲜奶吧经营者采购原料奶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7.2.2鲜奶吧执行严于G1313901,山东省地方标准《山东省鲜奶吧原料奶质量安全标准》。

7.2.3鲜奶吧原料奶的运输、交接、检测、贮存应符合农业部15号令和有关规定。

7.2.4鲜奶吧原料奶应有自建原料奶基地、牧场或实行长期定点供应采购。

鲜奶吧经营者应当与奶畜饲养单位签订包括保证乳品质量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7.2.5鲜奶吧经营者对达不到《山东省鲜奶吧原料奶质量安全标准》的原料奶应予拒绝采购和使用。

7.2.6鲜奶吧经营者应自觉按监管总站对原料奶质量的监督抽检。

必要时可向监督部门送检。

7.3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采购、查验、贮存7.3.1鲜奶吧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包装品等应按照国家有关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有关规定执行。

7.3.2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的采购入库前,鲜奶吧经营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持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7.3.3鲜奶吧经营者应当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7.3.4鲜应设置与需求量或采购量相适应的储存储存库房或贮柜。

7.3.4.1采购的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及包装物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按时清扫、消毒、通风换气。

7.3.4.2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及包装物应按品种分类分批贮存,每批原料均有明显标识,相互影响风味的原材料分开放置,放置时应离地、离墙并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垛之间也应有适当间隔。

7.3.4.3先进先出,应定期抽样确认品质;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持期的原料和辅料。

8制作过程管理8.1根据实际产品加工工艺和设备配置制定操作规程和安全标准,经充分跟踪验证后,严格执行。

8.1.1熟练掌握技术操作规程和要点。

认真执行重点操作复核、复查,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及控制,安全和劳动保护,设备维修、清洗,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等规定和制度。

8.1.2即食鲜奶、现酿酸奶等制品的制作加工应按其技术操作规程执行。

8.2 防止微生物污染8.2.1应对从原料和包装材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微生物的污染。

8.2.2用于输送、装载或贮存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设备、容器及用具,其操作、使用与维护应避免对加工或贮存中的食品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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