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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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甲方(卖方):

住所:电话: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授权代理人:

住所:电话: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乙方(买方):

住所:电话: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授权代理人:

住所:电话: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丙方:中国建设银行分(支)行地址:负责人:

电话:传真:

甲、乙、丙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二手房的交易中,由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有关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交易的房产座落于市(楼盘名称)第幢/座第层号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产权证名称及编号为,土地权证名称及编号为,权利人名称为,甲乙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编号为),成交价格为人民币。本条约定的房产以下统称“房地产”。

第二条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在丙方开立账户或向丙方提供账户(开户行:户名:,账号:,下称“甲方指定账户”)作为收取乙方二手房交易资金的指定账户。

(二)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按时向丙方发出授权指令。

(三)乙方足额存入二手房交易资金后,甲方在收到丙方发出的《资金到账通知书》(分期付款的在收到丙方第笔款项的《资金到账通知书》)后个工作日内,应将权证过户到乙方名下。

(四)于年月日前向丙方支付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手续费为人民币元(金额须大写)。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在丙方开立新账户或指定其在丙方已有账户作为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账户(户名:,账号:,下称“托管账户”)。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在签署有效的《授权支付通知书》之前,不具有上述二手房托管交易资金的使用权,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在此授权丙方在托管期间有权冻结该账户。

(二)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按照约定向丙方发出授权指令。

(三)按照下列第项将交易资金存入托管账户。该资金只用于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一条交易中涉及的款项,不用于其他用途。

1.一次性付款:

于年月日前将交易资金人民币元(金额须大写),以□现金/□转账形式存入托管账户。

2.分期付款:

(1)于年月日前将首期交易资金人民币元(金额须大写),以□现金/□转账形式存入托管账户。

(2)于年月日前将第二期交易资金人民币元(金额须大写),以□现金/□转账形式存入托管账户。

(3)于年月日前将第三期交易资金人民币元(金额须大写),以□现金/□转账形式存入托管账户。

(四)在甲方按交易合同的约定将二手房权证过户到乙方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应签发《授权支付通知书》,授权丙方将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转到甲方指定账户。

(五)承诺在交易资金托管期间内,不在托管交易资金上设置任何妨碍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托管义务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障碍。

(六)于年月日前向丙方支付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手续费为人民币元(金额须大写)。

三、丙方权利和义务

(一)按本协议约定和甲乙双方的授权托管二手房交易资金,并协助完成二手房交易资金的交付或退回,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托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的,或其他任何非丙方原因致使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除外。

(二)交易资金托管账户参照丙方托管期间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归□甲方/□乙方所有,□甲方/□乙方在本协议终止后有权支取利息。

(三)在乙方交易资金按约定足额到账后3个工作日之内以传真或信函方式向甲方发出《资金到账通知书》。

(四)凭乙方签发的《授权支付通知书》(丙方审核无误后加盖业务专用章生效)、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账户存单(折)及相应的支付结算凭证、乙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本协议,将托管账户内的款项划转到甲方指定账户。

第三条违约处理

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视为违约,甲、乙、丙三方同意按以下约定处理:

一、乙方违反第二条第二款(三)的约定,未向托管账户存入或足额存入交易资金的,视为乙方违约,丙方有权在乙方违约后个工作日内,向甲、乙双方发出《违约通知书》,通报乙方违约情况。乙方在丙方发出《违约通知书》工作日,仍未存足交易资金,甲方有权向乙丙方发出《终止协议通知书》,则本协议自动终止,且丙方无需退还甲乙双方已支付的手续费。甲方未向乙丙方发出《终止协议通知书》的,视为继续履行本协议。

二、若乙方违反第二条二(四)的约定,未按时向丙方发出《授权支付通知书》,视为违约,丙方有权在乙方违约后个工作日内,向甲、乙双方发出《违约通知书》,通报违约情况。乙方在丙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个工作日内,仍未发出《授权支付通知书》,丙方将继续托管交易资金,直至收到甲乙双方共同签发的对托管交易资金的处理意见书或仲裁裁决、法院诉讼判决书等有效文件。

三、甲方和/或乙方未按时向丙方支付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手续费的,视为甲方和/或乙方违约,则自逾期之日起,违约方每天应向丙方支付相当于逾期付款金额%的违约金。甲方和/或乙方在收到丙方发出的《违约通知书》后个工作日内,仍未向丙方支付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手续费的,丙方有权终止本协,同时有权直接从甲方和/或乙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甲方和/或乙方应向丙方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手续费及违约金。

第四条其他约定

一、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若采用传真方式送达的,则在该传真发出的当日视为被接收方收到;若采取信函的方式送达的,则在该信函发出后的第个

工作日视为被接收方收到。

二、乙方可采用下列方式授权丙方划转交易资金:

□授权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签发的“房产过户收件收据”/过户后的房产权证/其他)后,直接将交易资金划拨至甲方指定账户。丙方对甲方提交的有关权证的真实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通过邮寄方式向丙方提交《授权支付通知书》,并在邮寄的同时向丙方发出传真,告知丙方已寄出《授权支付通知书》,丙方将依据收到的邮件及传真对资金进行相应处理。采取邮寄方式提交《授权支付通知书》的,在该邮件发出后的第个工作日视为被丙方收到。邮件未寄达丙方的,丙方将不对资金进行处理,且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自行到丙方经办网点签发《授权支付通知书》。

三、丙方根据协议约定,将托管资金足额划转到甲方指定账户,同时甲、乙双方应支付给丙方的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手续费结清后,本协议终止。

第五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纠纷,当事各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为自然人仅须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协议三方可约定其他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须经三方签字和/或盖章。附件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条第(一)款关于签字盖章的约定适用于本协议的附件。

四、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相关当事人所签发的《资金到账通知书》、《授权支付通知书》、《违约通知书》、《终止协议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均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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