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确定的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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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业主作为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民诉意见》第46条
以名义上业主和实际上的经营者作为共同诉讼人
A.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民诉意见》第46条
B.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民诉意见》第52条
C.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民诉意见》第43条
以雇主作为当事人
A.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民诉意见》第42条
B.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民诉意见》第45条
保证合同纠纷
一般情形
A.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民诉意见》第53条
B.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民诉意见》第53条
C.如果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只列保证人为被告
《民诉意见》第53条
例外情形
A.如果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民诉意见》第53条
B.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人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担保法解释》第128条
C.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担保法解释》第128条
D.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
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担保法解释》第124条
以直接责任人作为当事人
A.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民诉意见》第49条
B.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民诉意见》第41条
以连带责任人为当事人
A.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民诉意见》第55条
B.例外:因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提起的诉讼,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或者被保证人,也可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条
《民诉意见》第53
以共有人作为当事人
A.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民诉意见》第54条
B.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民诉意见》第5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