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确定的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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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再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反诉的处理
二审提出反诉的处理: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二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考点1 诚实信用原则
主体
当事人、法院、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
对当事人的要求
1.真实陈述义务
2.促进诉讼义务
3.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从而获得不当法益
4.禁止反言
5.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要求
证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
鉴定人不得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
【注意】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须反诉与本诉的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所谓存在牵连关系,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法律上的牵连包括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如原告提出请求交付买卖标的物的本诉,被告则提出请求支付价金或者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反诉)和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如原告基于所有权请求被告交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则反诉请求法院确认他对该动产享有的质权)

司法考试主观题-民诉答题方法及案例讲解

司法考试主观题-民诉答题方法及案例讲解

司法考试主观题-民诉答题方法及案例讲解司法考试主观题-民诉答题方法及案例讲解一、做题方法归纳第1 步:先浏览问题,确定哪些问题属亍民事诉讼法题目,哪些属亍民法、商法题目。

第2 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一个问题对应某一段内容。

第3 步:根据问题寻找案件关键诋,以免遗漏。

1.丌要被案情长度和问题数量吓到。

2.确定题目数量,如果未问理由或原因,简述理由为保险式答法。

3.根据问题内容区分答题方式,如果问题为“评价__ 行为/程序/裁判”,则应从正反两方面全面评价,即“__ 行为/程序正确”、“__ 行为/程序错误”;如果问题为“__ 行为/程序/裁判有何问题”,则仅陈述问题即可。

4.写依据时,仅写“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相关规定”等均可。

二、实战演练王某、刘某交通事故侵权案件【案情介绍】居住在甲市A 区的王某驾车以60 公里时速在甲市B 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叐伤。

刘某被送往甲市 B 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

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収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

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 B 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叐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収票等。

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不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

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不王某车距离 1 米左右。

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叐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丌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亍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叐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叐伤。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重点法条」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八十八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92~93条。

「意思分解」1 调解应自愿、合法(第85、88条)。

2 调解的主持人可以是合议庭,也可以是独任审判员(第86条)。

3 注意《民诉意见》第93条第2款:离婚诉讼调解,当事人无法出庭参加的,应出具书面意见,除当事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

「不要混淆」依《民诉意见》第92条,调解并非判决的必经程序,但有例外,即离婚诉讼(第2款)。

「重点法条」第八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一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96~97条。

「意思分解」1 掌握调解书的效力(第89条第3款、第91条及《民诉意见》第96条)。

2 识记不制作调解书的4种情形(第90条),一经签收或记入笔录即生效。

此为司法考试多选题的绝佳命题素材。

3 重点掌握《民诉意见》第97条:(1)调解书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该第三人同意;(2)调解书应同时送达该第三人;(3)第三人反悔的,应及时判决。

民事诉讼法中易混淆知识点(法考学习)

民事诉讼法中易混淆知识点(法考学习)

民事诉讼法中易混淆知识点(法考学习笔记)学习科目这里填写学习科目学习时间填写学习的时间学习计划这里填写学习计划民事诉讼法中易混淆知识点一、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要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要求。

形成之诉(即变更之诉):原告要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之诉。

确认之诉: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要求。

区分:一个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原告要求对三项之一进行变更即是对既存法律关系的变更,为变更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中包含确认的要求,只要原告提出给付或变更的要求,一定是给付之诉或变更之诉,不多是确认之诉。

二、反诉1.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终结前若本诉尚未开始或本诉辩论已经终结,则不可能提起反诉。

若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终结条件起反诉后,即便本诉撤回,也不影响反诉的存在。

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可以独立于本诉而存在。

2.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由于无权管辖,而不得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3.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4.反诉要求与本诉要求或与本诉要求在防备方法上有牵连我国《民事诉讼法》答应提起反诉,但没有明确规定反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

5.反诉须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法院在本诉被告提出反诉后,法院应当对反诉要件进行审查,不具有反诉要件的,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反对:被告对原告起诉要求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的辩驳。

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全部颠覆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法律根据,反对原告起诉援引法律的毛病,以此论证原告的诉讼要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

三、辩论原则、处罚原则:判定法院违背的是辩论原则还是处罚原则时,应清楚地判定法院的裁判究竟是超事实还是超要求。

1.裁判超事实:违背辩论原则;2.裁判超要求:违背处罚原则;3.裁判既超事实又超要求,两者都违背。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当事人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当事人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当事人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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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一)诉讼权利能力1、概念: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2、判断A.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B.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C.有一些其他组织,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是符合一定条件,也享有诉讼权利能力(即成为当事人的资格),始于成立,终于终止,他们分别是:a、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b、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c、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二)诉讼行为能力1、概念:诉讼行为能力是指亲自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

A.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始于成立,终于终止);B.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对应关系: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b、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有诉讼行为能力人;三、当事人适格当事人适格是指针对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的判断:A.原则上,本案所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为本案适格当事人。

B.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是确认之诉的适格当事人。

C.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规定,依法对他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虽然不是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是适格的当事人,主要是如下人员: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破产管理组织、清算组织、经作者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保护死者名誉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第一节简答题一、当事人诉讼行为(一)概念当事人诉讼行为,是指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通常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其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于是必须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才干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只能向受诉法院实施;2)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无理由。

2、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是指无需借助受诉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多向受诉法院实施,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实施;2)与效性诉讼行为既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

前者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抛却或者者变更诉讼请求;后者如自行和解。

(三)具体类型1、请求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裁判的意思表示。

1) 对于原告而言,请求即为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而言,请求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的功能:限定法院将来所作裁判的范围。

无诉即无裁判,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请求以外作出裁判。

2、主张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所提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向法院陈述相关法律要件事实的行为。

主张的内容主要为:A、原告的诉讼请求;B、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认;被告在承认原告主张的基础上,此外提出具有独立法律效果的事实,而为旨在使原告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抗辩。

3、举证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确信,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调查的行为。

功能:法院不能够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主动地调查证据以认定事实。

(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重要性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泯灭的主要法律事实;2、在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条件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摆布着诉讼的进程乃至结果;3、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对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极其重要。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口诀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口诀

国内来结婚, 定居国不理, 婚姻缔结地, 最后居住地;
国外去结婚, 定居国不理, 一方原住地, 最后居住地;
一方去国外, 一方来留守, 不管谁起诉, 国内住所地;
双双在国外, 就是不定居, 原告与被告, 原来住所地。
合同
合同起纠纷, 两地都来管: 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口诀:为证智力复试
表面意思;为了证明自己的智力而参加复试
对应法条
为证:即未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智:未成年人做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符的证言
力:即利,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
复: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是侵权行为诉
加上侵权行为地
六是运输事故诉 (侵权)
先到地或发生地
七是撞船、海损诉
先到、发生、扣留地
八是海难救助诉
先到地或救助地 (指被救船舶先到地)
九是共同海损诉
先到、终止、理算地
合同纠纷可协议
被、履、签、原、标物地
一是双方被监、劳
一年以下原来地
一年以上监、劳地
二是户口双注销
只能被告居住地
三是双军加一地
团级以上单位地
四是离婚双离家
超过一年常住地
例外规定:被就原 (原告所在地)
八种情况记心田
一、二两种身份诉
下落不明失踪人
都在牢里蹲, 被告原住地, 关了过一年, 哪蹲归哪管;
法人主营地, 主办地也要。
合伙又联营, 办事机构丢, 注册登记地, 谅你没法逃;整个一盲流, 被告分几地, 住所都来管,法院搞创收。
特殊情况下, 照顾到原告。 原告住所地, 维权也正当:

2019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当事人恒定与当事人的变更

2019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当事人恒定与当事人的变更

2019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当事人恒定与当事人的变更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能够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当事人恒定与当事人的变更当事人恒定:争议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

《民诉司法解释》第249条: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能够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当事人变更:即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意思,原诉讼的当事人被变更或变动为新的当事人的一种诉讼现象。

包括法定的当事人变更和任意的当事人变更。

1.任意的当事人变更:《民诉司法解释》第250条:依照本解释第249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

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实行,原当事人理应退出诉讼。

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2.法定的当事人变更(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a.自然人死亡——继承人b.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分立、合并、撤销)——继受人【注意】当事人变更时,程序的处理【例题·单选题】四方公司与海通公司因合同纠纷实行诉讼,一审判决海通公司胜诉。

四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在第二审程序中,海通公司分立为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

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B.将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实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C.将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实行调解或者判决,不必发回重审D.仍将海通公司列为当事人,实行调解或者判决,执行程序中再裁定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为被执行人【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当事人的变更。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对每个人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二、民事诉讼程序1.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辩。

法院根据双方的起诉状和答辩状,决定是否立案。

2.举证阶段在举证阶段,原告和被告都有权利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进行质证与辩论。

3.判决阶段在判决阶段,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的诉讼请求、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作出最终的判决。

判决书应当明确载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判决的执行期限。

4.执行阶段在判决生效后,需要进行判决的执行。

执行阶段包括执行申请、执行裁定和最终的执行结果。

执行程序主要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坚持平等原则,即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没有特权和歧视。

2.公正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保持中立公正,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公正的裁决。

3.合法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依法行事,维护合法权益。

4.程序正义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重视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1.诉讼时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民事诉讼案件,原告需要在一定的时限内提起诉讼,逾期则将无法起诉。

2.强制执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以执行判决或裁定。

3.诉调对接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有时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来解决争议。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调对接的程序和要求。

4.证据的认定与保护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认定和保护非常重要。

法院会根据相关规定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五、常见的民事诉讼案件类型1.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的民事诉讼案件,包括违约、不当解除合同等争议。

国家司法考试 民诉法讲义 课堂笔记 复习提纲 考前必看

国家司法考试 民诉法讲义 课堂笔记 复习提纲 考前必看

民诉法讲义课堂笔记复习提纲考前必看共28页第一讲诉的基本理论诉的要素诉的主体即当事人,因民事权利发生争议,而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的人;诉讼标的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诉的理由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考点提示:诉讼标的的判断与区分1、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2、诉讼请求——基于该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诉的分类确认之诉请求确认与被告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积极的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消极的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给付之诉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财物的给付;行为的给付积极的给付之诉;消极的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要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也称形成之诉;考点提示:1、给付之诉中给付的内容不仅仅限于财物;2、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中往往包含确认的内容,但仍为给付或形成之诉;反诉概念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诉;要件主体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时间举证期限届满前;牵连关系与本案有牵连关系;管辖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程序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考点提示1、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处理: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2、关于牵连管辖:基于本反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受理本诉的法院可以取得对反诉案件的管辖权,但是反诉属于另一法院专属管辖的除外;第二讲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包括诉讼权利相同和相对应;同等原则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法院起诉、应诉,其权利、义务与中国当事人相同;对等原则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实行对等原则;辩论原则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的阶段整个诉讼过程中;辩论的形式口头或书面;辩论的内容实体或者程序;考点提示:辩论原则适用于整个诉讼过程中,但执行程序、特别程序和非讼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诚实信用原则概念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体现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监督原则监督范围所有民事诉讼活动。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梳理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梳理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梳理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梳理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接下来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梳理,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调解制度(一)适用范围1.调解原则:审判程序,一般都适用调解。

2.不适用的情形:(1)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法院调解。

(3)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二)调解程序1.调解的启动(1)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

(2)先行调解: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民诉》第122条2.调解的结果(1)可以的内容①调解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归纳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归纳。

②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约定民事责任。

③调解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A.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B.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

C.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2)不得的内容①调解约定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②调解不得具有以下情形:A.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B.侵害案外人利益的;C.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三)调解完毕1.是否制作调解书的情形:(1)通常来讲,调解达成,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2)法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3)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归纳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归纳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归纳
民事诉讼法是规定民事诉讼活动、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涉及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

以下是民事诉讼法的一些关键知识点归纳:
管辖:民事诉讼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特殊管辖。

级别管辖确定哪些案件由哪一级法院审理;地域管辖则规定案件应在哪个地区的法院进行审理;特殊管辖涉及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规定。

当事人: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他们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

证据: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证据的收集、保全、质证和认证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

一审程序是首次审理案件的程序;二审程序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进行的上诉审理程序;再审程序则是在特定情况下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执行: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阶段,涉及法院根据生效判决或裁定,采取强制措施使判决或裁定得以实现的过程。

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

时效与期间:民事诉讼有时效和期间的限制,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行使权利。

超过法定期限,可能会导致诉讼权利的丧失。

这些知识点只是民事诉讼法的部分内容,民事诉讼法作为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还包含许多其他详细的规定和原则。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当事人适格的含义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当事人适格的含义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 当事人适格的含义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当事人适格的含义当事人适格, 又称正当当事人, 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 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不同。

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它与具体的诉讼无关, 通常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

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对于当事人适格与否, 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的诉讼联系起来, 看当事人与特定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联系。

例如, 在甲与乙的贷款纠纷中, 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返还乙的贷款, 由于丙与甲乙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联系, 丙就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与作为纯粹形式上的当事人也不同。

纯粹形式上的当事人仅以原告主观上主张为准, 作为原告就是向法院起诉请求权利保护的主体, 作为被告即为被诉的主体。

而当事人适格则是指对本案的诉讼标的, 谁应当有权要求法院作出判决和谁应当作为被请求的相对人。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 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 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 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 基础基本一样, 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 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 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理论编第一章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所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式。

1、私力救济————指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当事人依靠自身或者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

2、公力救济————指国家设置的,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性解决纠纷的机制。

包括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法院调解也属于此类。

3、社会型救济————指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二、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划分。

当事人主义: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2、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3、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收集证据;职权主义:1、程序的进行依法院职权推进2、在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方面,法官不受当事人约束3、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搜集方面有主动权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调解文书的效力问题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解为争讼法律关系、审判法律关系、诉讼协助法律关系、法律监督法律关系。

1、争讼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与法律的适用2、审判法律关系主体:审判权的行使者、当事人。

法院是主导。

内容:审判权、审判责任客体: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民事实体法的适用3、诉讼协助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法院诉讼协助人是诉讼协助法律关系的中心,他们与当时人和法院共同形成诉讼协助法律关系内容:诉讼协助权利与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和法律的选择与主张(无法律的适用)4、法律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检察院、法院检察院通过抗诉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内容:法律监督权、责任客体:除程序事项外,案件事实的认定、民事实体法的适用、法官的审判行为操守第四章诉与诉权一、诉的含义与特征诉是指民事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针对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解决争议的请求。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概括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概括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概括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与民事诉讼参与人诉讼活动,以及调整法院与诉讼参与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提指民事诉讼法适用所及之效力范围:它包括对什么人、什么事发生效力、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发生效力。

(一)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民事诉讼法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法典,而且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性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民事诉讼法的属性民事诉讼法的属性有三个方面:第一,从其在法律体系的地位来分析,它居于基本法的地位;第二,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来分析,它属于独立的部门法;第三,从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内容来分析,它属于程序法。

(三)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对人的效力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具有拘束力。

《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这一规定意味着,无论是谁,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就得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1)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组织;(3)申请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

注意: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实体法可以依据当事人的选择适用外国法,但是在我国诉讼只能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当事人不得选择。

这和涉外仲裁中可以允许当事人选择其它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是不同的。

[例]:由中法合资成立的甲公司在北京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3台医疗检测仪,经甲公司检测发现其中2台仪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交涉未能解决,于是甲公司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考主观题民诉必背知识点

法考主观题民诉必背知识点

第一讲民事诉讼与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诉讼: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执行程序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人民调解和解诉外调解第二讲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制度一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三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审判检察监督+执行检察监督监督手段:抗诉上抗下不适用再审的案件,也不能抗诉检察建议:调查核实权前置程序:当事人未向法院申请再审的,不得直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同级监督+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对法院的拘束(3个月内组成合议庭审查+不启动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检察院)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一公开审判制度与公众的裁判文书查阅权公开审判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依申请不公开:商业秘密离婚案件不公开质证: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查阅三不能未生效不能查调解书不能查涉密涉私不能查二回避制度:证人不回避专家辅助人原则上不适用回避制度,检察机关作为当事人,专家支持检察院的回避回避方式: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决定回避回避事由:回避决定权:院长由审委会决定,审判人员法院决定其他人员:审判长决定回避承担法律效力:决定前应当暂停本案工作,紧急除外,决定回避的不影响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效力。

三合议制度一审普通单一和议或陪审简易程序:独任制二审单一式合议制再审一审单一式合议制或陪审制二审单一式合议制特别程序:选民:单一式合议制其他五种独任制重大疑难复杂单一式合议制督促程序:独任制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独任制除权判决:单一式合议制一审终审情况:1最高院2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3 确认婚姻无效4调解书不得上诉5 大多数裁定6小额诉讼第三讲诉一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积极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给付之诉给付财物+给付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变更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离婚增减三费公司解散二反诉1主体特定性同一性2 目的的对抗性,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原告的全部或部分诉讼主张3请求的独立性:即使本诉原告撤诉,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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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业主作为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民诉意见》第46条
以名义上业主和实际上的经营者作为共同诉讼人
A.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民诉意见》第46条
B.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民诉意见》第52条
C.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民诉意见》第43条
以雇主作为当事人
A.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民诉意见》第42条
B.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民诉意见》第45条
保证合同纠纷
一般情形
A.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民诉意见》第53条
B.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民诉意见》第53条
C.如果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只列保证人为被告
《民诉意见》第53条
例外情形
A.如果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民诉意见》第53条
B.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人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担保法解释》第128条
C.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担保法解释》第128条
D.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
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担保法解释》第124条
以直接责任人作为当事人
A.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民诉意见》第49条
B.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民诉意见》第41条
以连带责任人为当事人
A.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民诉意见》第55条
B.例外:因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提起的诉讼,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或者被保证人,也可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条
《民诉意见》第53
以共有人作为当事人
A.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民诉意见》第54条
B.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民诉意见》第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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