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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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一、诉与诉权1、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即请求说。

2、诉的种类:(1)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

●积极的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诉●消极的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2)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

<例如:请求给付货款、赔偿金、租金等>(3)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变更或者消灭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诉的类型实体法基础诉讼请求确认之诉支配权确认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给付之诉请求权给付什么或者给付多少变更之诉形成权请求法院变动实体法律关系3、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一个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已达到抵消、动摇或者吞并本诉的目的。

(1)反诉的构成要件:①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②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

③反诉和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审理程序。

④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牵连关系。

⑤反诉的管辖应当合法。

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民诉法第4条规定>(2)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民诉法第3条规定>(3)民事诉讼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期间。

(4)民事诉讼法对空间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多大领域内发生效力。

我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的延生部分。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诉讼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诉法第8条规定>基本内容:(1)诉讼地位平等(2)诉讼权利平等2、辩论原则<民诉法第12条规定>基本内容:(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

(2)即可以对实体问题,也可以对程序问题辩论。

(3)既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辩论(4)辩论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

民诉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民诉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新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2讲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辩论主义(作为当事人与法官权限配置的关系原则——排斥职权探知)辩论主义的三个命题:1.主责任:主要事实只要没有在当事人的口头辩论中述,就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

如果当事人不主与己有利的主要事实,该事实就被视为不存在,进而遭受不利裁判。

这种不利益就是主责任。

【主共通原则】2.自认约束力: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无需通过证据来认定,法院也不能作出相反的认定。

3.禁止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主要事实,应该由当事人提交证据,或者由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证据共通原则】证据共通原则:不论何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均可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既可证明有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也可证明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案件事实。

自认约束力的限制《解释》第92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第64条第2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解释》第94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二)涉及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解释》第96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整理马工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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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选择题前五道单选2分,后五道多选;名词解释5个;简答题4个;论述题一道15分;案例分析3道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同属程序规范,是程序基本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前者适用于法院主管范围内所有的民事案件,后者专门适用于解决我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

3.民诉和民事实体法的关系1)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密切联系又相互交错①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追求的终极价值具有相同之处,都是为了保护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②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相互作用,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民事实体法为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提供裁判依据。

③民事诉讼法具有补充、丰富、发展民事实体法内容的功能。

2)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相互独立并呈现出分离态势①民事诉讼法具有独立的价值。

②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民事主体是可以分离的。

③诉权与民事实体权利的分离。

4.诉的要素①当事人。

任何一个诉都必须有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还必须有与其相对的一方当事人,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

②诉讼标的。

指当事人之间争议并由法院裁判的对象。

诉讼标的是诉的核心要素,它决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权是否成立。

③诉讼理由。

指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益和进行诉讼的依据。

包括诉的法律理由和事实理由。

5.诉的类型①给付之诉,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特点:法院不仅需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而且要根据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法律义务)②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特点:法院仅需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无须判令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也无须改变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现状)③变更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法律关系之诉,也称形成之诉(特点:当事人双方对于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无争议,并且在原告胜诉判决生效前,原来的法律关系不变,但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原来的法律关系就发生了变化)6.反诉反诉是指法院受理本诉后,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马工程)江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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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难点考试时间:6月30日8:00-9:50考试形式:校考闭卷主要题型:单选选择题(5道,10分)、多项选择题(5道,10分)、名词解释(5道,15分)、简答题(4道,20分)、论述题(1道,15分)、案例分析(3道,30分)。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与原则1民事纠纷纠纷是指社会主体之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状态。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相比其他纠纷而言,民事纠纷具有纠纷主体具有平等性、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可选择性、纠纷内容具有可处分性等主要特征。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两种基本机制。

2民事纠纷解决途径/机制【注意和解的特点,与调解、仲裁、诉讼三者的联系】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机制:2.1诉讼【公力救济】诉讼是指通过国家公权力来解决民事民事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即由国家设置的专门机关(人民法院)在平等主体之间行使国家审判权,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诉讼处于主导地位,包括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两项内容。

与其他民事解决解决机制相比,诉讼具有国家强制性和严格规范性两大特征。

具体而言,民事诉讼具有纠纷解决的法定性、广泛性、被动性、权威性和程序性等特点。

2.2非诉讼解决机制民事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又分为自力(私力)解决方式和社会解决方式两种:2.2.1和解【私力救济】和解,又称交涉,(此处和解仅指诉讼外的和解,不包括诉讼和解)是指纠纷当事人就民事纠纷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议。

和解作为一种典型的自力救济方式,具有最高自治性、非严格规范性等自力救济方式的一般特点,同时又具有合法性、自愿性和灵活性等独有特点,需要严格遵循合法原则和公平与自治原则。

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转换为调解书,具有调解书效力;经过司法确认,可具有强制执行力。

2.2.2调解【社会救济】调解(此处调解仅指诉讼外的调解,不包括法院调解)是指由第三方(调解组织)就纠纷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从而解决纠纷。

民诉法期末复习重点(全)

民诉法期末复习重点(全)

民诉法复习页码均为课本页码名词解释范围1、民事诉讼 P9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P15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民事纠纷 P7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4、合议制度 P61又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5、两审终审制度P70是指一个民诉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6、诉权 P39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亦即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7、诉 P24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

8、确认之诉 P28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具体状态。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9、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P27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者消灭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现在民事法律关系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之诉。

)10、给付之诉 P27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11、诉讼标的 P24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12、诉的合并 P32是指法院将两个以上有关联的诉合并,合并到一个诉讼过程中审理解决。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本文旨在帮助学生们更好地备考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

本文将对该课程的一些重点内容进行整理和解释,并提供一些难点解析和模拟考试。

一、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公开、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辩论、合议、回避、诚实信用等。

二、期末考试重点整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参与。

辩论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合议原则:合议庭应当按照多数意见作出判决,保障判决的公正性。

回避原则: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诉讼、虚假诉讼。

民事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按照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影响力,划分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地域管辖:按照案件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当事人原告:指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被告:指被诉的一方当事人。

第三人:指在诉讼中参加到诉讼中来的,除原告、被告以外的人。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都可以收集和保全证据。

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出示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

三、难点解析如何理解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个原则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平等性,也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确定管辖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而言,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影响力来划分的,而地域管辖则是根据案件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来确定。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笔记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笔记

民诉期末重点(李颖辉)第一章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规范,侵害了他人民事权利或与他人发生争议,由此产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纠纷。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征:民事诉讼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解决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以严格的规范性解决民事纠纷;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效力的体现一、对人的效力: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我国登记的外国企业和组织;申请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组织,不适用。

二、对事的效力:发生争议的双方为平等的主体,争议的性质仅限于财产关系争议和人身关系争议。

三、空间效力:在我国领域内有效。

四、时间效力: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四章民事诉讼法的目的: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2.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5.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民事诉讼法的内在价值一、程序公正,法官中立、双方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诉讼程序公开透明。

二、程序效率。

第六章两种诉讼模式的比较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更加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能够充分调动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但当事人主义也存在明显的弊端,比如,在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肆意控制下,导致诉讼程序缓慢,诉讼周期过长,诉讼费用昂贵,程序过分复杂,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原来希望通过当事人主义所实现的程序正义的目标难以实现。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容易发现真实;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富有效率.职权主义在调动当事人积极性以及程序的民主性方面不及当事人主义,并且存在法官专断的可能。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内容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内容

民事诉讼法复习提要(2013)(一)、民诉法概述:民事诉讼法的效力;P161、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但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条约的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包括我国整个领域,即我国的领空、领土、领海以及领土的延伸部分。

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除外。

2、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是指民数诉讼法对什么人生效,即适用于哪些人。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及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团体,都应当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即使其住所或者营业所在国外也是如此。

3、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指的是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即哪些民事纠纷和案件由我国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来解决。

4、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时间范围发生效力,包括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

民事诉讼法自实行之日生效,自废止之日失去效力。

作为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对于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受理的案件,已按照旧法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则应适用新法。

(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及其例外;两审终审的例外;回避的对象和具体程序;一、公开审判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要求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理过程应当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当公开审判1、公开审判的积极意义:第一,便于接受群众监督,能够提高办案质量;第二,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实体权益;第三,实行公开审判,有助于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解决;第四,实行公开审判,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2、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实行公开审理,可能造成消极的社会影响,甚至可能给国家造成难以拟补的损失,这些案件因此不宜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考点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考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原告、被告)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四层含义:a 发生在民事诉讼法过程中。

b 存在于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

c 它受民事诉讼法调整。

d 它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

3、诉权主体(当事人)<诉讼主体(当事人、法院、检察院)<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法院、检察院、其他诉讼参与人)4、(当事人死亡是诉讼中发生的法律事件,可以引起诉讼的中止或终结。

在离婚案件中,应终结)5、各种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诉讼关系6、法的价值——自由、正义、秩序公正(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公开)第一章民事诉讼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1、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围绕着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发生的纠纷。

民事纠纷特征:a 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 b 围绕着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发生 c 适用民事实体法解决d属于私权性质的纠纷(人的基本权利: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a 私力救济:自决、和解(纠纷当事人通过协商互相让步,达成协议)2、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b 社会救济:仲裁、调解(法院、人民、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政府、仲裁机构、其他调解)c 公力救济:民事诉讼二、民事诉讼1、诉讼的特点:a 存在对立的双方当事 b 法官居中裁判 c 以法律上的争议为审理对象d 按照诉讼法设定程序进行e 以实体法作为裁判的依据f用判决作为解决争讼的典型方式2、民事诉讼的特点:a诉讼标的的特定性b 纠纷解决的强制性和最终性c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 d 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地位平等三、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及由此产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民事诉讼法的性质:a 民诉法是基本法(公法而非私法)b 民诉法是部门法 c 民诉法是程序法(实体法) d 民诉法多为强制性规范3、民诉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上发生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 期末考试重点

民事诉讼法  期末考试重点

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核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处分权,其包括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两个方面的处分权。

实体权利方面主要是指法院只能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变更、撤回和追加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就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

在诉讼权利方面主要是指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终结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法院不能自己启动诉讼程序,要严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必要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对同一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而形成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必需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

第一,单独一个证据第二,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第三,证明方式是直接的,无需经过推理过程。

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诉讼标的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他参加诉讼一般是自己提起请求,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法院要追加为共同被告或者原告的当事人,他参加诉讼的方式是法院追加;哪些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民诉法期末复习重点(全)

民诉法期末复习重点(全)

民诉法复习页码均为课本页码名词解释范围1、民事诉讼P9就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她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得过程中,所进行得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诉讼关系得总与。

2、民事诉讼法P15就是由国家制定得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与。

(规定人民法院与其她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得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得各种诉讼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与)3、民事纠纷P7就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得,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得法律争议。

4、合议制度P61又称合议制,就是指由三名以上得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得制度。

5、两审终审制度P70就是指一个民诉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得审判就宣告终结得制度。

6、诉权P39民事诉权就是当事人享有得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得权利。

(亦即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得权利。

)7、诉P24诉就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得一种请求。

8、确认之诉P28就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得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否存在得具体状态。

(就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得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得法律事实就是否存在或者就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9、形成之诉(变更之诉)P27就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者消灭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现在民事法律关系之诉。

(就是指原告请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得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得法律事实之诉。

)10、给付之诉P27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得民事义务之诉。

(就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11、诉讼标得P24就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得请求法院审判得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12、诉得合并P32就是指法院将两个以上有关联得诉合并,合并到一个诉讼过程中审理解决。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

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②程序公正。

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

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

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

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

等(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等方面是否有效的标准,包括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等诉的概念诉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讼请求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

当事人就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决定法院裁判的内容和范围。

民诉期末复习要点

民诉期末复习要点

民诉复习要点一、名词解释1、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地行使权利与实施民事诉讼行为。

2、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3、检察监督原则:检察院对于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和执行权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4、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5、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6、管辖恒定:原告起诉时,受诉法院依法享有案件管辖权的,即便此后确定管辖的事实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7、民诉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

8、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基本操作规程。

9、民事诉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质材料或信息,即用于证明民事案件客观情况的事实。

10、证明责任:案件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11、公益诉讼: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12、案外人异议: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对有关执行标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与裁判,以纠正执行错误的请求。

13、公示催告程序: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申请的票据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则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失权的一种非讼程序。

14、特别程序中确认调解协议: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依法对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案件。

15、执行回转:在执行过程中或结束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取得财产的当事人返还财产的一种执行制度。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

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②程序公正。

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

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

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

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

等(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等方面是否有效的标准,包括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等诉的概念诉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讼请求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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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

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②程序公正。

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

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

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

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

等(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等方面是否有效的标准,包括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等诉的概念诉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讼请求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

当事人就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决定法院裁判的内容和范围。

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

我国界定;主要根据诉讼标的来确定案由。

民事诉讼案件案由主要是依据当事人主张得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的,对于少部分案件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诉的分类分类标准:诉讼请求内容的不同(一)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分积极的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特点:在于要求法院对某种现存的、有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作出确认,结果不需要执行。

(二)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

特征:1、当事人就权利行使或者义务履行存在争议;2、给付判决需要执行。

分类:1、现在、将来给付之诉2、实物、行为给付之诉三)形成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变更或者消灭其与被告之间的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分为:1、有广泛形成效力的形成之诉2、无广泛形成效力的形成之诉特点:1、法定性2、现实性反诉: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反诉的要件:1、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2、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反诉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4、反诉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1)法律上的联系(2事实上的联系5、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基本原则的概念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特点为:概括性、稳定性、包容性合议制度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审判制度。

意义在于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擅断。

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和知识上的缺陷,保证正确处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

具体表现:1实行合议制使事实的认定更趋客观全面和准确,防止和减少单个人在事实认定上的片面性。

2有利于审判人员更加准确理解适用法律防止和克服其认识上的偏差,从而使裁判更趋公正法律的适用更趋统一。

3有利于实现法院系统内部的自行监督和制约,防治法官个人武断和对审判权的滥用。

管辖恒定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故意规避法律规定的不适用管辖恒定。

、级别管辖的概念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

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1、案件的性质2、案件的繁简程度3、案件的影响范围完善:以诉讼标的额为主、案件性质为辅地域管辖的概念确定同级的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又称普通管辖和一般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1、被告是公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地等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专属管辖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

专属管辖情形:1、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3、遗产继承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定条件,在纠纷发生前后通过书面方式合意约定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1、只适用于一审案件2、只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3、必须在法定范围内约定法院4、必须采用书面形式5、不能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6、当事人必须做单一的、明确的选择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向受诉或者受移送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一)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有人认为原告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提起:1、原告发现自己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2、诉讼开始后追加的共同原告认为受诉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3、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时。

(二)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三)异议必须在第一审诉讼程序的法定期间提出利害关系当事人: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权利保护当事人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为了保护正当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的人。

程序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相关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人及其相对方,即以自己名义起诉和应诉的人。

当事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就自然人来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就法人来说: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也就有当事人能力就其他组织来说:其他组织也称法人团体,是指合法成立的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分离性: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离(立法上的分离)1、自然人胎儿有限的民事权利能力,没有当事人能力死者有限的民事权利能力,没有当事人能力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定性(通说)和当事人能力的普遍性3、非法人组织分离表现在:不具有普遍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具有当事人能力。

非法人组织当事人能力具有不完整性,需要由非法人团体以外的与其有法定责任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连带责任。

当事人适格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裁判约束的人,也叫正当当事人。

诉的利益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诉讼担当指本不是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因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具有管理权,法律赋予其当事人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我国的诉讼担当(1)死亡公民的人格权和着作权保护----继承人(2)侵权致人死亡的---死亡公民的继承人(3)胎儿的继承权遭到侵害的---胎儿母亲(4)财产管理人---清算组织,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诉讼代理人的产生: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

特征(权限)1、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2、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3、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4、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5、是相对独立的诉讼参加人6、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将其合并审理。

特征1、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2、有数个诉讼请求3、是可分之诉4、合并是由于诉讼经济的考虑5、法院分别裁判代表人诉讼在群体性诉讼中,为了便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制度。

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在共同诉讼的基础上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而设立的制度,扩大了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

分类(一)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诉讼的程序1、受理2、公告3、登记权利人未在公告期内登记的,对其实体权利无影响。

第三人概念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特征1、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2、参加诉讼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认为自己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诉讼地位原告诉讼程序1、参加方式:以起诉的方式2、参加时间:本诉已开始未结束时二审法院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发回重审。

3、撤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指对与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是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诉讼地位现行立法态度:属于广义当事人,但不具有完全的当事人诉讼地位。

特性:从属性:不得实施与被参加一方地位和目的相悖的诉讼行为。

独立性:委托代理人、举证质证、参与辩论等。

民诉法56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材料。

特征1、客观性2、关联性3、合法性(1)收集、审查程序合法(2)主体合法(3)形式合法证据能力(证据资格)指一定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证明力指证据对案件事实证明的价值和功能证据分类含义:指在学理上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本证和反证(一)划分标准和含义根据证据和证明责任(主张事实)的关系本证: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提出的,用于证明主张事实的证据,又叫肯定证据;反证:对待证事实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提出的,用于反驳对方的主张,又叫否定证据。

区分本证和反证的意义:1、本证和反证在证明标准上存在区别2、本证和反证的调查顺序不一样二、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一)划分标准和含义证据的来源不同原始证据: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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