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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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基金")是中国政府为支持科学研究而设立的基金,其目标是促进科技创新和国家发展。

为了进一步推动国家基金在国际合作研究项目中的作用,同时确保项目的有效管理和监督,国家基金制定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一、管理目标国家基金的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提供资金支持和管理指导,促进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科研成果产出和国家科技水平。

二、项目申请和评审1.项目申请:适用于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申请截止日期等,与其他国家基金项目一致。

项目负责人需在申请书中明确国际合作的目标、合作方和合作内容。

2.评审过程: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的评审会根据国际领先水平、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等标准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团将由国内和国际专家组成,评审结果将由国家基金负责人最终决定。

三、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1.资金使用范围: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与其他国家基金项目一致,包括项目人员薪酬、研究设备和材料采购、差旅费等。

2.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金将由国家基金委员会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划拨。

项目负责人需要建立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及时性。

四、项目实施和进展监测1.项目实施:国际合作研究项目需要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进行实施,达到预期的研究目标。

项目负责人需要组建跨国合作研究团队,明确各合作方的职责和任务。

2.进展监测:国际合作研究项目需要定期向国家基金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国家基金有权随时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资料和研究成果,并组织中期和结题评估。

五、项目评估和验收1.项目评估:项目完成后,国家基金将组织专家对项目的研究成果和实际效益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负责人继续申请国家基金的重要依据。

2.验收要求: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其他国家基金项目一致,包括项目成果的整理和报告、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成果的推广应用等。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评的计分方法、评议要点和会评实例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评的计分方法、评议要点和会评实例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评的计分方法、评议要点和会评实例一、计分方法最近得到一本书,管理学部原常务副主任陈小田著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与我国管理科学》,科学出版社2009年12月出的。

里面披露了大量管理学部项目评审的信息,感觉很受用啊。

其中有关项目划档标准的,摘抄出来与大家分享:项目评价权重:优4分,良3分,中2分,差1分;资助意见评价权重:优先资助2分,可资助1分,不资助0分;评价总成绩:每一专家对同一项目的项目评价与资助意见评价得分分别相加,再分别除以5或专家人数,然后将二者再相加,二者之和即为分数表示的评价总成绩(上面是书中原话,感觉很罗嗦哦,其实计算很简单嘛)那么同行评议结果分了这么多档次:A档(一般大于等于4.8分),直接上会,简易程序。

A-档(一般大于等于4.6分)B档(一般大于等于4.0分),可上会考虑E档(一般大于等于3.8分),非共识项目C档,不上会也就是说,你能平均得到4分,就能上会了。

上会之后的概率,陈主任也给出了:A档上会,95%给予资助。

B档上会55%~65%给予资助。

E档上会25%左右给予资助。

上会的送审率,委里要求是130%~160%,管理学部控制在140%-150%.二、会评要点1、会评组成员约15人左右吧,其中还要分小组,小组给出意见,大组投票。

2、提请审议项目的数量须在计划批准项目数的130%以上。

3、专家评审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建议资助的项目。

通过的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

4、提请复议的项目或近三年内有中止、撤销、逾期结题等记录的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算通过。

提供名单给专家组。

5、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申请项目,可以小额资助的方式开展探索研究,期限一般为一年。

小额资助项目不是单独的项目类型,青年科学基金建议不要以小额方式资助(只有一次机会)。

6、对创新性可能很强的“非共识”项目,按照《条例》规定,要2位会评专家署名推荐方可上会评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营造良好环境,激励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国,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重点支持具有良好研究条件、研究实力的高等院校中和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基金项目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专项项目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等。

自然科学基金委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

第四条基金项目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须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和"平等竞争、科学民主、激励创新"的运行机制,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科技界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基金项目实行课题制管理,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有关财政、财务制度。

第六条各类基金项目的管理须执行本规定并依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申请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科学发展趋势和国家长远发展需求,制定优先资助领域、项目指南等,公开向社会发布,引导基金项目申请。

第八条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一)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二)正式受聘于项目依托单位,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在职研究生作为申请者只可申请面上项目,并须征得导师的同意。

第九条海外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申请合作研究项目不受第八条第二款限制,但须有我国内地合作者和项目依托单位。

我国内地系指我国除港澳台地区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自然科学基金 项目的组织管理措施

自然科学基金 项目的组织管理措施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组织管理措施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组织管理措施自然科学基金是国家用于支持基础科学研究的专项资金,是科研工作者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支持来源。

为了保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高质量完成,需要制定完善的组织管理措施。

本文将从项目立项、经费管理、研究过程管理、成果评估等方面探讨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组织管理措施。

一、项目立项阶段的组织管理措施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立项是整个项目实施的起点,因此在这个阶段的组织管理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是项目申请书的文档管理,需要确保项目申请书的编写规范、内容完整和逻辑清晰,确保其符合基金的申请要求。

其次是项目评审的组织管理,需要建立科学严谨的评审体系,严格把关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确保经过评审的项目能够真正符合科研规范和要求。

二、经费管理的组织管理措施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经费管理是项目实施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为了保证经费的有效利用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需要建立科学严谨的经费管理制度。

这包括对经费的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进行严格监管,确保经费使用符合项目的研究方向和科学要求,不造成浪费和滥用经费的现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过程是整个项目实施的核心内容,因此在研究过程管理方面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

首先是项目进度管理,需要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时间表,确保项目能够按期完成,并定期进行进度检查和评估。

其次是研究成果管理,需要规范研究数据的收集、整理、存储和分析,确保研究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最终目的是取得科研成果,因此在成果评估方面也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体系。

这包括对项目研究成果的评估和审查,确保项目研究成果达到科研水平和要求,并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领域提交成果报告,向社会公众宣传项目的研究成果。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组织管理措施是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高质量完成的关键因素。

只有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加强对项目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才能有效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取得理想的科研成果。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评审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评审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评审办法正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评审办法(1992年11月1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把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简称科学基金)资助方向,科学、公正地遴选资助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基金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择优支持具备下列条件的研究项目:1.有重要科学意义或有重要应用前景,特别是学科发展前沿的研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针对我国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特点,以及开拓新兴科学技术领域的研究。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的研究。

3.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

4.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三条在条件相近时,属下列情况的研究项目,科学基金应优先予以支持:1)优秀青年科学工作者;2)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科学工作者;3)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条件开展的研究项目。

第四条支持创新是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主要宗旨。

评审中要特别注意发现和保护创新性强的项目。

积极支持交叉学科的研究,注意扶植新的学科生长点。

第五条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评审遴选。

第六条科学基金项目的评审按初审、同行评议、学科评审组评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坚持回避制度。

1)科学基金委员会专职及兼聘人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科学基金项目,并回避直系亲属申请项目的评审;2)学科评审组成员和科学基金委员会兼职专家,回避本人及直系亲属申请或参加的项目的评审活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科学部基金项目绩效评估暂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科学部基金项目绩效评估暂行办法

国家⾃然科学基⾦委员会管理科学部基⾦项⽬绩效评估暂⾏办法国家⾃然科学基⾦委员会管理科学部基⾦项⽬绩效评估暂⾏办法⼀、总则第⼀条根据国家⾃然科学基⾦委员会关于加强基⾦项⽬的后期管理,逐步开展对结题项⽬进⾏绩效评估的要求,结合管理科学的学科特点,管理科学部制定本暂⾏办法。

第⼆条对科学基⾦项⽬开展绩效评估是为了切实加强对管理科学资助项⽬后期管理,对结题项⽬研究结果的⽔平、⼯作质量等进⾏检查与评价。

通过评价⿎励创新,促进管理科学部资助项⽬研究⽔平与成果质量不断提⾼,扩⼤管理科学研究成果的显⽰度与影响⼒,促进学科发展。

第三条基⾦项⽬进⾏绩效评估是管理科学部加强基⾦项⽬后期管理的⼀个重要环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与实事求是的原则进⾏。

第四条管理科学部资助的结题项⽬的绩效评估⼯作,由管理科学部按照本办法组织同⾏专家进⾏。

⼆、绩效评估的组织与准备第五条基⾦项⽬按批准时限完成研究⼯作后,项⽬主持⼈和承担单位按照基⾦委员会有关规定,按时向基⾦委有关部门报送《资助项⽬总结报告》与相关附件、软盘及财务决算表,经各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该项⽬即为结题项⽬。

项⽬结题⼀年后,管理科学部对已结题项⽬实施绩效评估。

第六条项⽬主持⼈在项⽬结题⼀年以后,第⼆年的2⽉底以前向管理科学部报送其基⾦项⽬在研期间及其结题以后所取得的全部研究结果材料⼀式两份。

1、报送的材料必须能被确认为该项⽬的研究结果,包括:研究报告、所有公开发表有标注的论⽂、专著等,以及成果应⽤、引⽤、获奖或鉴定、⼈才培养等⽅⾯的情况说明;获奖、鉴定项⽬要求附证书复印件,已被应⽤的研究成果要求提供应⽤单位的有效证明。

2、《研究报告》不同于结题时报送的《资助项⽬总结报告》,它是根据项⽬申请书中提出的研究⽬标与内容,从学术⾓度全⾯、系统地综述报告其研究结果,特别是研究中主持⼈认为有创新性的结果以及学术界的反映与引⽤等,同时,对原计划的调整,包括发展、补充、删改等应予以说明,以补充所提交论⽂、著作、证明等材料的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重大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重大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重大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重大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一九八六年十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学基金委)在择优资助量大面广申请课题的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若干意义重大、目标明确、基础好、可望在近期取得重要成果的重大研究项目,加强项目管理,促进成果转化,以便更有效地为四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二条重大项目的组织,要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

处理好目前和长远、面向和储备、应用和基础的关系,协调好与高技术、“七五”攻关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关系。

第三条国家科学基金委成立重大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重大项目组织工作的统一部署、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的综合平衡,并指导、协调科学部重大项目的立项、评审、管理、成果评价等工作。

重大项目领导小组依靠科学部进行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综合局。

第二章立项原则第四条重大项目必须确属学科前沿领域,对科学技术自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经过努力可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基础研究,或者经过预研证明对开拓新兴技术领域有重大应用前景的研究,以及有利于发挥我国自然资源优势,可望获得重大效益的研究。

第五条重大项目要有总体思想和目标,课题之间具有有机的联系,能够组织发挥跨学科、跨部门优势的合作研究。

第六条重大项目要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方法,有先进、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具备国内领先的研究基础和必要的实验条件。

第七条重大项目要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学术梯队,能够形成国家水平的研究队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11•【文号】国科金发计[2009]46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金发计〔2009〕46号)各依托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青年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基金项目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青年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青年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青年基金项目:(一)具有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三)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

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28•【文号】财教〔2021〕177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1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1年9月28日附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要求,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立项、评审、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立项、评审、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立项、评审、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立项、评审、管理试行办法(1990年10月30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为适应基础性研究工作的特点和学科发展的需要,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相辅相成的三个层次。

重点项目主要是针对我国科学发展与布局中的关键科学问题和学科领域新生长点开展系统、深入的研究工作。

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意义重要。

包括:学科前沿和新生长点的研究;对开拓新兴技术领域、发展高技术起关键作用或对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和深远影响的基础性研究;以及针对我国自然条件、资源特点和有重要意义的基础性研究等;(二)有先进、可行的研究方案,创新的学术思想和必要的基本实验研究条件;(三)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精干的、以中青年研究人员为主的研究队伍;(四)具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近期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

第三条重点项目的遴选要在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所确定的学科布局和优先领域的指导下,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学科发展战略研究,并在广泛征求科学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重点项目要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队伍精干。

每项资助强度一般在50万元左右。

研究年限3至5年。

要重视学科的交叉和渗透,但不强调跨部门、跨单位的联合研究。

注意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作用。

第五条重点项目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审查批准,并定期向全委会报告。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正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各局(室),科学部,机关党委,各直属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业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第五次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正式发布。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2005年3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保障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是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金主要来自中央政府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有效运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坚持自由探索,发挥导向作用,发现和培养科学技术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其职责是:(一)制定和实施支持基础研究和培养科学技术人才的资助计划,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管理资助项目,促进科研资源的有效配置,营造有利于创新的良好环境;(二)协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发展基础研究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对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三)接受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相关工作,联合有关机构开展资助活动;(四)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府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资助机构和学术组织建立联系并开展国际合作;(五)支持国内其他科学基金的工作;(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概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是中国政府设立的一项资助基金,旨在促进基础研究的发展和学术交流,提高我国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NSFC)是该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申请、评审、资助和管理等工作。

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与评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申请分为个人申请和团队申请。

个人申请需要申请人具备博士学位或相当学历,并有一定的科研成果或潜力。

团队申请则需要由研究团队负责人作为主要申请人,并需要有团队的科研实力和创新能力。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评审过程严格、公正、透明,评审专家由NSFC选派,根据项目的学术价值、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

申请人需要提交项目的研究计划、预期成果、经费预算等材料,并在评审过程中进行答辩和修改。

最终评审结果由NSFC公布,获得资助的项目将获得一定的经费和支持。

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研究,同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规范。

项目负责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经费使用和管理,并及时向NSFC提交研究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

NSFC会对项目的进展和成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同时也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管理还包括知识产权管理、成果转化和学术交流等方面。

项目负责人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合理利用项目成果进行转化,同时积极参加学术会议和交流活动,推广项目成果。

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意义和贡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设立和资助,对于我国基础研究的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和贡献。

它为广大科研人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学术平台和经费支持,促进了学术交流和合作,推动了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同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也为我国科技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全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全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全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规划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

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

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八五”重大项目立项、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八五”重大项目立项、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八五”重大项目立项、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布日期】1990.12.05•【文号】•【施行日期】1990.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八五”重大项目立项、评审、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2月5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下简称基础性研究)特点和组织管理的需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八五”期间继续设立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形成既有战略纵深部署又有学科发展布局、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相辅相成的资助格局。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要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总目标,针对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组织多学科、跨部门、跨单位的联合研究。

资助项目的遴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意义重大,目标先进。

包括:在国内有较强的研究工作基础和优势,近期可望取得重大突破,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前沿性基础研究;或具有重大应用前景,近期可能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优异成绩的应用基础研究;或以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自然科学问题为目标,发挥我国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特点,具有中国特色的基础性研究;(二)要有总体思想和清晰、可检查的目标,课题之间研究内容须是有机联系,能够发挥跨学科、跨单位合作研究的优势;(三)要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方法,先进、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和必要的实验研究条件;(四)要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学术梯队,形成国家水平的研究队伍,有利于高级科研人才作用的发挥和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的成长。

第三条重大项目要少而精,规模适度,所含子课题不宜太多。

资助强度平均每项200万元,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所需经费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适当比例,专款专用。

第四条重大项目的组织应以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和科学技术工作的战略布局为指导,注意与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项目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及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协调和衔接,注意与国家重点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的研究工作相互配合,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办法(2015年7月7日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工作的管理,确保评审专家履行义务,切实维护评审专家的权利,充分保障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评审的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评审专家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聘请的在项目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过程中,行使评审权利、提出评审意见的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的聘请、评审活动管理、监督和保障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应当坚持权责统一、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在评审专家工作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聘请评审专家并建立评审专家库;(二)组建会议评审专家组;(三)组织开展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工作;(四)提供必要的评审工作条件;(五)监督评审专家评审工作;(六)其他与评审专家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具有下列基本权利:(一)选择是否参与评审工作;(二)获取评审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三)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遵守与评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二)准确把握科学基金资助政策和评审标准;(三)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提出评审意见;(四)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评审过程中出现回避或者保密情形的,评审专家应当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第九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聘请担任评审专家的科学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较强的学术判断能力;(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三)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条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不能聘请其作为评审专家:(一)因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受到处罚或者处分的;(二)存在严重违法或者犯罪记录的;(三)参加各类科技评审活动中存在不良记录的;(四)自然科学基金委认定的其他不宜作为评审专家情形的。

国家自然基金评审细则

国家自然基金评审细则

国家自然基金评审细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是一个面向基础研究的资助机构,致力于推动科学研究的创新和发展,促进我国科技事业的进步和提升。

为了保证基金评审的公正性、公开性和专业性,国家自然基金制定了一系列评审细则。

首先,国家自然基金评审细则要求评审专家具有丰富的学术经验,高水平的科学研究能力和较强的创新意识。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迅速理解和评价项目的能力,认真阅读和评估申请书,准确评定项目的科学价值和创新性。

其次,国家自然基金评审细则要求评审专家要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价。

评审标准包括项目的科学背景和研究现状、研究内容和方法、研究计划和预期成果等方面。

评审专家要认真评估项目的创新性、科学价值和可行性,客观公正地给出评语和评分。

第三,国家自然基金评审细则要求评审专家要保护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和保密信息。

评审专家要严守评审机密,不得泄露申请人的研究成果和商业机密。

第四,国家自然基金评审细则要求评审专家要及时准确地完成评审任务。

评审专家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交评审报告,报告中要明确指出对项目的评价和建议。

第五,国家自然基金评审细则要求评审专家要加强学术交流和沟通。

评审专家要参加评审会议和学术研讨会,与其他专家共同讨论项目申请书的评审结果和意见,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六,国家自然基金评审细则要求评审专家要积极参与评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评审专家要提出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评审工作的科学规范化和专业化。

总之,国家自然基金评审细则是为了保证基金评审的公正性、公开性和专业性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评审专家要按照细则的要求进行评审工作,确保项目的评价和资助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基金立项的审批程序应严格执行,确保基金资助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国家自然基金评审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推动科学研究的创新和发展,促进我国科技事业的进步和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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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工作的管理,确保评审专家履行义务,切实维护评审专家的权利,充分保障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评审的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评审专家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聘请的在项目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过程中,行使评审权利、提出评审意见的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的聘请、评审活动管理、监督和保障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应当坚持权责统一、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在评审专家工作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请评审专家并建立评审专家库;
(二)组建会议评审专家组;
(三)组织开展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工作;
(四)提供必要的评审工作条件;
(五)监督评审专家评审工作;
(六)其他与评审专家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具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选择是否参与评审工作;
(二)获取评审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三)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与评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准确把握科学基金资助政策和评审标准;
(三)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评审过程中出现回避或者保密情形的,评审专家应当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
第九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聘请担任评审专家的科学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较强的学术判断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三)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条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不能聘请其作为评审专家:
(一)因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受到处罚或者处分的;
(二)存在严重违法或者犯罪记录的;
(三)参加各类科技评审活动中存在不良记录的;
(四)自然科学基金委认定的其他不宜作为评审专家情形的。

第十一条依托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推荐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科学技术人员作为评审专家人选。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被推荐的评审专家人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聘请。

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直接聘请符合条件的科学技术人员成为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并将聘请的评审专家的资料列入评审专家库进行管理与维护。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将聘请评审专家的情况告知本人及依托单位。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发生工作单位变动、研究领域变化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办理信息变更并告知自然科学基金委。

依托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评审专家的信息进行核查,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自然科学基金委或督促评审专家办理信息变更。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核评审专家和依托单位提出的信息变更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库。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出现下列情形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不再聘请作为评审专家:
(一)不愿意担任评审专家的;
(二)无法继续履行评审职责的;
(三)在履行评审职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情形不宜继续履行评审专家职责的;
(五)自然科学基金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通讯评审管理
第十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择同行专家对已经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通讯评审。

选取专家的具体数量按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自然科学基金委选取通讯评审专家时应当考虑申请人提出的不宜评审其项目的专家名单。

第十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向评审专家发送评审材料,并对通讯评审意见的撰写提出具体要求,评审材料包括项目申请材料以及通讯评审意见撰写说明或者指导文件等。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接到评审材料后,因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没有精力等情况无法评审的,应当在收到评审材料后及时告知自然科学基金委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重新选择评审专家。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按要求认真阅读申请材料,依照有关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评审标准作出判断,撰写评审意见,并按照要求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反馈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不得请他人代评或代撰写评审意见。

第四章会议评审管理
第十九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一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建会议评审专家组对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

会议评审专家组组建原则如下:
(一)每个会议评审专家组内同一法人单位的成员限1名;
(二)考虑不同学科领域、不同部门和地域的代表性;
(三)注意选择一定比例的青年、女性科学技术人员。

选取的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以往的评审工作中具有良好的信誉;
(二)长期在科研第一线工作;
(三)熟悉本学科国内外发展情况,具有战略思想和宏观把握能力;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二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特邀部分专家参加会议评审工作。

特邀专家具有与会议评审专家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每个会议评审专家组内的特邀专家数量一般不超过该会议评审专家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每个会议评审专家组设组长1至2名,成员数量根据各类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评审专家连续参与同一类型项目的会议评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在会议评审前通知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因故无法参加会议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会议评审专家组名单。

第二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在会议评审前,向评审专家提供评审所需要的年度资助计划、项目申请材料、通讯评审意见及结果等评审材料,告知评审专家会议评审的讨论、投票等基本评审要求。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了解评审要求的基础上,认真阅读评审资料,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

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专家不遵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行为规范》的行为进行提醒或者制止。

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项目申请独立进行记名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

投票结果应当现场公布。

第五章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记录评审专家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通讯评审意见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通过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调查等方式建立评审专家监督的制度。

第二十九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等联系方式,接受科学界和社会公众对评审专家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

第三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评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工作态度和勤勉状况;
(三)履行评审职责的能力;
(四)执行回避与保密规定的情况;
(五)自然科学基金委认为的其他评估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评审专家监督意见以及社会公众的举报将作为自然科学基金委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并定期进行维护。

第三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评审专家的评审提供时间、工作条件、经费等相关保障措施。

评审专家可以就评审保障方面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未按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四条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三十五条评审专家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项目管理中,中期检查与评估、结题审查、预算评审及财务验收等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30日公布实施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学科评审组组建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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