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2014-12-07 20:31:01| 分类:法规|举报|字号订阅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
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
但也有一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
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团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和《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赣人社规〔2022〕5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自即日起开始,年底前全部完成。
其中,高级职称评审安排由省职称办统一部署,中级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由地方人社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自行安排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一)下发通知。
4月底前,经省职称办同意后,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会”)组建单位下发年度申报工作通知。
各自主评审单位应按省里部署,及早开展申报工作。
相关工作时间应按照《2024年全省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见附件1)作出具体安排,原则上不得推迟评审。
(二)申报推荐。
5月至6月底,各地、各部门按照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年度申报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发动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申报工作。
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逐级审核推荐。
各地、各部门务必于6月30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至各高评会,具体以年度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三)资格审核。
7月,各高评会组建单位抽调骨干力量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送相应评委会;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2014-12-07 20:31:01| 分类:法规|举报|字号订阅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
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
但也有一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
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团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人事代理有关问题的问答
人事代理有关问题的问答一、人事代理——基本概念、作用、方式(一)什么是人事代理制度?人事代理制度是我国现代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为委托代理单位或个人办理相关人事业务,提供社会化人事服务的一种制度。
人事代理制度具有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法制化的特点,它的推行,实现了人事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为单位实行“不求所有,单求所用”的用人机制创造了有利条件,为个人自主发展及合理流动提供了广阔空间(二)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哪些区别?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其隶属关系来看,分为两大类:一是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即国家人事部和各级地方政府人事厅(局)下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二是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即各级政府的其他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和民办人才服务机构。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与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区别在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具有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行政职能,负责开展社会化人事档案管理、出国政审、组织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或评审、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大中专毕业生接收、人才引进等全方位的人事代理业务。
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职能,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仅可从事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人才培训、人才测评等其中一项或多项代理业务。
(三)人事代理制度对个人有哪些好处?1、有利于解除人才的后顾之忧。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人发[l 996] ll8号文件和我省豫发[1999] l2号文件有关规定,个人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委托人事代理后,只要履行相关义务,无论到公有制单位或非公有制单位工作,都可以享受到国家规定的相关人事待遇,如:保留原有身份、计算工龄、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记载、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相关证明等。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29•【文号】教师〔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现将修订后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8月29日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推动职业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协作共同体,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企事业单位等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含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程、实习实训课等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职业学校要坚持以专任教师为主,兼职教师为补充的原则,聘请兼职教师应紧密对接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趋势,满足学校专业发展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重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民生紧缺专业和特色专业。
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第二章选聘条件第五条聘请的兼职教师应以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为主,也可聘请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8.02•【文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2011年8月2日)《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和《2011-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1.指导思想。
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社会事业的需要,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方向,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人才保障。
2.基本原则。
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分类推进,充分体现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特点;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维护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3.目标任务。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形成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市政办发〔2021〕56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16日西安市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为扎实推进我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关于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156号)和《陕西省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总体方案》(陕办发〔202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化、社会化改革方向,通过撤销、整合、保留、脱钩和转型等方式,改革培训疗养机构经营管理体制,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促进公共资源向社会开放,推动我市培训和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对纳入改革范围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脱钩是原则、保留是例外的要求应改尽改。
对具备条件的培训疗养机构进行适老化改造,转型为普惠养老服务设施,对不具备转型条件的资产采取市场化方式处置。
对承担特殊功能、社会力量无法提供服务的培训疗养机构,按照从严从紧原则,经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保留或整合。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管理暂行规定》等六个人才市场管理法规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管理暂行规定》等六个人才市场管理法规的通知【发文字号】济政发〔1988〕3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1988.04.15【实施日期】1988.04.1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管理暂行规定》等六个人才市场管理法规的通知(济政发〔1988〕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公司):《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管理暂行规定》、《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辞职暂行规定》、《济南市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承包、租赁和领办乡镇企业的暂行规定》、《济南市全民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聘用合同制干部的试行规定》、《济南市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济南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五日(此件发至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企事业单位)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管理暂行规定(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五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聪明才智,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和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应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和不损害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兼职要从个人的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认真负责;各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合理的兼职应予鼓励和支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企事业单位和代管的中央部属、省属驻济企事业单位中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不含中、小学教师)。
第二章兼职条件与范围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应聘到全民、集体单位和乡镇企业从事技术业务开发、技术转让、技术业务咨询、技术业务服务、讲学、翻译、著述、编辑等兼职工作。
也可应聘为“三资企业”、私人企业、个体专业户和家庭从事技术服务、行医、教学、辅导等兼职工作。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21.12.29•【文号】人社部发〔2021〕112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邮政管理局、档案局:为贯彻落实《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人才资源顺畅有序流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2021年12月29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维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人才资源顺畅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实绩、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国家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流动人员参加机关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办理政审考察、申报职称评审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同意报考证明精选15篇
同意报考证明同意报考证明精选15篇在平平淡淡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或多或少都会用到过证明吧,证明是核验一个人的身份、经历或一件事的真实情况时所写的一类文书。
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证明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同意报考证明,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同意报考证明1兹有本单位___________ ,参加广东省20xx年公务员考试。
我单位同意其报考,并保证其如被录用,将配合有关单位办理其档案、工资、党团关系的移交手续。
该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在本单位从事_____________工作。
我单位的'性质为:事业单位我单位的行政级别为:县级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填表人签名:填表日期:同意报考证明2xxx市教育局:兹有我单位工作人员xxxxxx(xxxxx年xxxxx月出生),身份证号xxxxxx。
我单位同意其报考xxx市20xx年xxx春季公开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xxxxx学校xxxxx岗位,并承诺如该同志被录用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人事手续。
我单位为xxxxxx(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参公单位、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其他性质单位),该同志为正式工作人员(临时聘用人员),该同志从xxxxxx年xxxxxx月至xxxxxx年xxxxxx月在我单位工作。
单位联系电话:xxxxxx单位(人社部门盖章)xxxxxx单位(教育部门盖章)xxxxxx年xx月xx日同意报考证明3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兹有我单位在职职工XXX,参加20xx年度四川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考试。
我单位同意其报考,若该同志能被录用,我单位将配合有关单位办理其档案、工资、党团关系的移交手续特此证明单位名称(章)年月日同意报考证明4同意报考证明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身份证号:)是我单位在职人员,其人事档案此刻单位。
经研究,同意其报考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规范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活动,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劳动经济权益,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依据《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也是文化企事业单位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制度和其它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实行院(团、馆)务公开,依法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推行民主管理。
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文化企事业单位管理活动,发挥职工在参与审议文化企事业单位重大决策、监督行政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条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党组织要定期研究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定期听取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汇报,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业务活动的职权。
董事会、经理层要积极推进职代会制度和职代会决议的落实。
第六条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七条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本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企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发展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收入分配方案,并作出决议;(二)审议通过岗位责任制、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等;(三)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对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五)民主评议和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并向相关部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的意见;(六)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推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七)其它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5.10.25•【文号】银发[1995]294号•【施行日期】1995.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访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00年7月28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5〕294号1995年10月25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行属院校:为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总行曾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规定。
长期以来,大多数单位执行情况较好,但是,个别单位在因公出国(境)管理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违反政策规定,放松审批管理;不守纪律,擅自行事;盲目攀比,照顾出国;管理紊乱,临时动议,急件过多;不按规定渠道办事,说情风严重等等。
有些问题酿成不良后果,在国内外造成较坏影响,干扰了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加强纪律性和党风廉政建设十分重视,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人民银行系统的实际情况,按照《关于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问题的通知》(国外办字〔1995〕29号)的要求,现对《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4〕320号)进行补充修订,正式下发执行。
新规定较之原规定在管理办法上有较大调整,强调了统一计划和归口管理。
各单位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紧密围绕中央银行职能和实际业务,增强出访的目的性和实效性;高度重视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把它与反腐倡廉紧密结合起来,端正党风,切实改进出国(境)管理。
总行国际司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外事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本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从严管理本系统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提留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提留和剥离以及核销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07]32号【发布部门】嘉兴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3.02【实施日期】2007.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提留和剥离以及核销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32号)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提留和剥离以及核销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三月二日嘉兴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提留和剥离以及核销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改制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提留、剥离、核销国有资产的管理,进一步盘活并有效管理提留、剥离及核销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提留资产是指改制方案经市政府以及市政府授权的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同意的从国有企事业单位整体资产中提留相关费用所涉及的资产,包括职工经济补偿金、退休(职)人员医疗保险费、精简人员和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以及其它按规定提留的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剥离资产是指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改制或产权转让过程中,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以及市政府授权的有关职能部门批准,从企事业单位整体资产中剥离出来、不纳入改制以及产权转让或法人主体消亡剩余的资产,包括剥离的土地资产、房屋建筑物资产(含职工宿舍)、各类债权以及其它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核销国有资产是指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在企事业单位的整体资产中予以核减销账处理的资产。
第二章管理原则和管理机构第五条提留、剥离、核销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改制的历史成因和目前现状的原则,遵循统一划转和集中管理的原则,遵循积极稳妥和加快推进的原则。
黔南州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实施方案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州”、“人才强州”战略,充分发挥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先导性、战略性和基础性作用,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不断优化自身知识结构,增强自身综合素质,培养一大批理论水平高、视野宽广的复合型高层次人才,不断夯实全州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人才支撑基础。
现结合黔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本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人员在岗工作满1年以上,报考并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在职人员完成学业并取得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的,由本级财政、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学费。
取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的,由本级财政资助2/3,所在单位资助1/3。
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由本级财政资助1/3,所在单位资助1/3,个人承担1/3;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由所在单位资助2/3,个人承担1/3。
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或硕士学位证书其中之一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人员由本级财政资助1/4,所在单位资助1/4,个人承担1/2;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由所在单位资助1/2,个人承担1/2。
对攻读国家、省有关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或校地合作办学项目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对实际发生的学费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学费资助。
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学费总额超过6万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攻读硕士学历学位学费总额超过4万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三条州、县(市、区)两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是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在职人员参加学习备案及人员信息库建设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学费资助经费预算,对申请资助的费用进行审核。
第四条在职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闽人社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1号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现将《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2月8日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促进人才的培养和使用,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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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拟调入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模板篇一:《单位接收函》(需在京落户)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在京单位接收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我单位同意接收从 (国家)留学回国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婚姻状况:;出生日期:年月日,到我单位就职,并已/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请协助办理有关就业报到证/落户北京的手续。
该留学回国人员学生就业报到证指导现国内户口登记地址为:,所管辖公安派出所为:。
(出国时已注销国内户籍的,须在地址栏注明何年何月在何管辖地公安派出所注销)。
拟落户北京户籍地址为:拟落户北京户籍登记机关为:派出所(注:请填写单位集体户口、个人房产、直系亲属房产户籍地址或用人单位指定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地址,如不能提供上述落户地址,则不能申请在京就业落户手续)兹保证以上信息真实、有效,因提供不真实的、虚假的、伪造的信息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带来的损失由本人和本单位承担。
留学回国人员签字:单位名称:经办人:(盖人事章)联系电话:无人事章可盖单位公章(此函有效期60天)年月日学生就业报到证指导篇二:朝阳人才同意接收函同意接收函朝阳区人才服务中心:等名同志已被我公司聘用,我公司同意管理其人事档案关系,并将其档案关系存入我公司单位户内,请协助办理其档案关系转入。
我公司存档编号:同志原存档单位名称:××××公司××公司(加盖公章)×年×月×日注:以上加重部分是必要的内容。
篇三:干部调京,在哪里可以开接收函篇一:《单位接收函》(需在京落户)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在京单位接收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我单位同意接收从 (国家)留学回国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婚姻状况:;出生日期:年月日,到我单位就职,并已/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请协助办理有关就业报到证/落户北京的手续。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时,须提交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否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人员)。
第四条第三条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由有关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制度(以上人员简称“登记备案人员”)。
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制作出国(境)证件时必须比对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登记备案的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所在单位负责采集(含下属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汇总后,移交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
驻苏中央直管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该单位采集汇总后移交所在市、县公安机关。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时,须提交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否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人员)。
第四条第三条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由有关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制度(以上人员简称“登记备案人员”)。
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制作出国(境)证件时必须比对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登记备案的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所在单位负责采集(含下属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汇总后,移交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
驻苏中央直管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该单位采集汇总后移交所在市、县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