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现代司法理念之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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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现代司法理念之司法为民

郑小兵

内容提要:本文从回顾司法为民理念的理论基础----以人为本理念入手,阐明了司法为民的含义,并从理论的深层次探究了司法为民的内涵,从操作的层面论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最后归纳了实践司法为民需要把握的几个关系。全文约9780个字。

关键字:司法为民理念

一、司法为民理念的理论基础——以人为本理念

司法为民理念是最高法院为呼应新一届党政领导提出执政为民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它是我国人民法院在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工作开发点和落脚点。探究司法为民理念的深层次意义,就是以人为本理念在司法界的体现和发展。“以人为本”理念中的“人”字即市民、公民的意思,它是一个社会的、法律的概念。而最能体现市民价值的东西就是权利,权利是“人”的核心,“以人为本”即以权利为核心。“以人为本”中的“本”字即中心的意思,主体的意思。①“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中心,以权利为中心,以人为主体,它强调人是世界的中心,人是世界的主体,赋予人自身以这个世界的主体、世界的中心的荣耀。②“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并不是今天才产生的,我国历史上儒家学说中“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和孙中山先生以“民族、民权、民生”为主要内容的三民主义都曾闪烁过“以人为本”思想

①见徐国栋著《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1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

②见李永军著《私法中的人文主义及其衰落》,载于2002年第4辑《中国法学》,第67页;

的火花。③直到新一届中央领导人执政以后,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后,“以民为本”的思想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完美地结合在一起,催生了一种全新的理念——“以人为本”。随着人们对这种理念的了解和接受,“以人为本”的思想也慢慢地被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制度化,使它成为依法治国的最高价值追求。

党的十六大以后,我国的政治局势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新一届领导层亮出“执政为民”的施政理念,之后进一步阐释为“情为民所牵、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简称为“新三民主义”。在中国共产党建党82周年时,胡锦涛总书记发表讲话强调,“三个代表”的本质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可以说,“新三民主义”的提出是新一届领导层执政理念的一个高度概括。的确,在新一届领导层执政一年来,以其亲民、爱民的形象得到了社会上广泛的赞扬,提出了以人为本、社会公正和协调发展等执政理念,把“以人为本”的重心放在社会的底层,放在关心社会上大多数百姓的这一个层面上。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新发展观。新发展观被视为中共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重要升华,是执政理念的一个重大飞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④新发展观明确把以人为本作为发展的最高价值取向,就是要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就是要把不断满足人的全面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根本出发点。以人为本的新发展观,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寻求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总体性和谐发展。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把人的世界和

③见万鄂湘著《人权入宪的重要意义》载于2004年3月10日《人民法院报》两会专刊。

④见《解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论以人为本》载于2003年12月28日《中国青年报》;

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才能真正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自身的和谐发展。

二、司法为民的含义

“司法为民”重点在司法,核心在“为民”。司法为民应是在司法过程中处处体现出文明关怀,规范维权,平等护民,正义为民的法律精神。其根本目标是要求司法机关通过应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伸张并弘扬社会正义,进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司法为民的宗旨便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司法活动中弘扬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努力营造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帮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司法为民理念的提出是法律本性的回归。⑤法律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的利益,法院公正司法,本身就是为了社会大众的利益得到满足。司法为民是法院提出公正与效率主题所要实现的根本目的。也就是说通过法院的公正高效的审判维护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安居乐业,真正达到司法为人民服务的目的。

在实践司法为民的过程中,社会对“民”的含义存在不同理解,进而对“司法为民”这一宗旨产生了误解。例如,司法实践中,有人往往认为法院被动受案就是冷漠的衙门作风,主动上门就是热情服务,甚至认为主动上企业的门,无条件减免企业的诉讼费用,这些就是司法为民的措施。有的办案人员跟企业人士频频接触,也被说成是热情服务,一旦企业遇纠纷并进入诉讼,另一方

⑤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语,见2004年3月10日《人民法院报》第4版;

当事人就会对办案人员产生一种不中立、不公正的印象,这就无法达到司法为民的目的。

作为一种司法理念,司法为民是指司法的原则、制度以及程序的设计,都应以符合公民及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满足其愿望为归宿。司法为民理念中的“民”字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不是政治概念,其含义既包括平等主体的原告被告,也包括刑诉被告人,是依法进入诉讼的所有当事人以及与之相关的公民,这里指的“民”不能简单理解为“人民”。同样,对“司法为民”一词也要作理性思考。我们不能把“司法为民”的理念完全等同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一政治术语。

三、司法为民理念在理论层面的深刻内涵

2003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响亮地提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司法为民。司法为民是执政为民的内容之一,其宗旨就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它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在司法领域内的延伸和发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贯彻于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就是司法为民。司法为民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发展,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新实践。树立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新理念,是人民法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也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新要求。

1、司法为民思想突出“人本位”的主体价值理念

纵观学者们对法律本位的研究,不外乎义务本位、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这三种。义务本位是最早形成的,中国数千年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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