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索赔工程量增加案例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
方面的合同关系见图15 一l所示。
(二)工程实施情况由于整个工程仓促上马,计划和施工准备不足,致使在工程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如:设计资料、图纸交付过迟;施工计划被打乱,次序变更;工程量大幅度增加;材料供应拖延;施工中出现技术质量问题等。
这使得工期延长,承包商成本大幅度增加,产生了激烈的合同争执。
对比总承包合同的修正案,主要工程工期延缓为:混凝土工程推迟7个月;钢结构安装推迟13月;1号机组试运行推迟27.5个月;2号机组试运行推迟36个月。
整个工期比原计划延长3年,直到1990 年才结束。
(三)索赔要求在工程过程中,A B、C三方之间有许多单项索赔都未解决。
所有索赔都在工程结束前一揽子索赔中解决。
各方主要索赔要求有:1. 关于B- C联营合同一揽子索赔就联营合同实施中的问题,C方向B方提出一揽子索赔要求为:工期27.7个月,费用5970万美元(原合同价为4300万美元)。
2. 分包合同一揽子索赔1987年10月31日,C方向B方就分包合同提出2950万美元的费用索赔(而分包合同价格为1900万美元)。
工程结束前,A方向B方提出工程延期罚款5000万美元。
在1989年5月,2号机投产出现故障,A方警告,对B方按合同规定清算损失,即B方必须承担A方因工期拖延,工程不能投产所产生的全部损失。
工程结束前,B方向A方提出10000万美元的一揽子费用索赔(而总承包合同价格为27500万美元)。
这样形成复杂的索赔和反索赔关系。
下面是对工程过程中索赔(反索赔)报告和其它文件进行分析。
二、B方对总承包合同的索赔、反索赔策略分析(一)基本情况由于工程施工受到严重的干扰和工程管理失误,使工期拖延,工程迟迟不能交付使用。
对比总承包合同和I号修正案,I号机组推迟交付使用27.5个月,2号机组试运行出现质量问题。
按总包合同规定,由于B方责任造成工程延期,B方应向A方支付5000 万美元的违约金。
如果拖期太久,A方可向B方清算由于工期拖延而造成的损失。
某隧洞边顶拱超挖超填变更索赔报告(经典案例)
某隧洞边顶拱超挖超填变更索赔报告(经典案例)一、引言自从隧洞工程开始以来,隧洞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索赔问题是一直存在的。
本次报告将重点介绍隧洞边顶拱超挖超填变更索赔案例。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和总结,旨在为后续类似案例的处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案例背景隧洞工程是在地丞相建设的一条重要交通干道。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边顶拱超挖超填的情况。
具体而言,施工方对隧洞边顶拱进行了超挖处理,并对其进行了超填补偿。
然而,由于该变更对施工方造成了额外的成本,施工方提出了索赔要求。
三、索赔原因1.设计方案变更在隧洞施工过程中,由于一些地质条件的特殊性,设计方案发生了变更。
施工方依据新的设计方案进行了边顶拱的处理和超填工作。
这些额外的工作对施工方造成了额外的成本支出。
2.额外的工程量和材料费用边顶拱超挖超填导致了工程量的增加,施工方需要额外投入工作人员和材料,以完成这项工作。
这些额外的成本应该由业主承担。
3.影响工期和其他施工进度超挖超填工作对整个隧洞工程的施工进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施工方需要重新调整施工计划,重新安排人员和设备,以适应变更后的情况。
这些额外的调整和重新安排也对施工方造成了额外的成本压力。
四、索赔策略1.合同条款施工方应当仔细研究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变更索赔的相关条款。
根据合同的规定,施工方可以根据发生的变更提出索赔要求。
2.成本核算施工方应当对变更的工作量和成本进行详细的核算,并提交相关文件和证据,以证明这些变更对施工方造成了额外的成本支出。
核算中应包括人员成本、材料费用、设备调整和重新安排的成本等。
3.合作与谈判施工方应与业主进行协商和谈判,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谈判过程中,施工方应强调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索赔要求。
五、结论通过对隧洞边顶拱超挖超填变更索赔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设计方案变更是施工过程中变更索赔的主要原因之一2.变更会导致施工方的额外成本支出,包括工程量和材料费用的增加,以及工期和施工进度的调整。
工程索赔案例及依据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于2012年签订了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约定,承包方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工期为两年。
合同总价款为2亿元人民币,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然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导致工程成本大幅增加。
承包方遂向发包方提出索赔,要求增加工程款及工期延长。
双方对此争议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工程进度滞后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发包方提供的图纸存在错误,导致承包方多次返工。
同时,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变更设计,增加了工程量。
这些因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工期延长至三年。
2. 工程成本增加由于工程进度滞后,承包方不得不增加人力、物力投入,导致工程成本大幅增加。
具体如下:(1)人工费:由于工期延长,承包方不得不雇佣更多工人,导致人工费增加。
(2)材料费:由于工程量增加,材料消耗量也随之增加,导致材料费增加。
(3)设备租赁费:由于工期延长,承包方不得不租赁更多设备,导致设备租赁费增加。
(4)其他费用:如临时设施费、监理费等。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技术资料、施工场地、资金、材料等,影响工程进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技术资料、施工场地、资金、材料等,影响工程进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发包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 提供的图纸存在错误,导致承包方多次返工。
国际工程索赔案例及索赔策略分析
国际工程索赔案例及索赔策略分析在国际工程承包中,承包商的索赔涉及经济、法律、商务、管理、工程技术、谈判技巧等方面的综合知识,更包括一系列的决策活动。
承包商应当重视并认清工程索赔的原则和程序,严格按照国际惯例采取有效方法来实施索赔,提高合同意识、风险意识和索赔意识。
本文通过典型案例,阐述国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索赔工作的注意事项和要点,供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学习参考。
一、南亚某国工程索赔案例1、工程概况南亚某国的水电站工程,利用13km河段上的95m水头,修建拦河堰和引水隧洞发电站。
水电站装机3台,总装机容量6.9万kw,年平均发电量4.625亿度。
首部混凝土拦河堰长102m,高23.5m,蓄水量为625万立方米。
堰顶安装弧形闸门5扇,控制发电站进水口的水位。
当5扇闸门全部开启时,可宣泄洪水9100立方米/秒。
电站引水洞经过岩石复杂的山区,洞长7119m,直径6.4m,全部用钢筋混凝土衬砌。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遇到了极不利的地质条件。
在招标文件中,地质资料说明:6%的隧洞长度通过较好的A级岩石,55%的隧洞长度通过尚好的B级岩石,在恶劣状态的岩石(D.E.F级岩石)中的隧洞长度仅占隧洞全长的12%,其余27%隧洞长度上是处于中间强度的C级岩石。
事实上,通过开挖过程中的鉴定。
D级岩石占隧洞全长的46%,E级岩石段占22%,F级岩石段占15%,中间强度的C级岩石段占17%,根本没有遇到B级和A级岩石。
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塌方40余次,塌方量达340余立方米,喷混凝土支护面积达62486平方米,共用钢锚杆25689根。
水电站厂房位于陡峭山坡之脚,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山体可能滑坡的重大威胁。
因此,出现了频繁的设计变更。
调压井旁山体开挖边坡的过程中,先后修改坡度6次,使其实际明挖工程量达到标书工程量表(BOQ)的322%。
厂房工程岩石开始中,修改边坡设计3次,增加工程量23000立方米。
虽然遇到了上述诸多严重困难,但在承包商联营体的周密组织管理下,采取了先进的施工技术,使整个水电站工程优质按期地建成,3台发电机组按计划满负荷地投入运行,获得了业主和世界银行专家团的高度赞扬。
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案例分析(5篇)
【案例一】埃及建设部项目工期延误及其费用索赔。
中建公司承建的埃及住宅十月六日城3000套工程,萨拉特城4000套工程和萨达特城2000套工程,萨达特城二区工程3000套和玛利娜旅游村工程等,总建筑面积100余万m2,总工程合同价为124898640埃磅。
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由于业主拖欠工程进度款,这是因为按合同规定对钢筋、水泥、木材、玻璃应由业主负责供应的指标迟迟不到位、工程变更频繁、地基承载力需作土质处理、砂暴等恶劣自然气候及非公司的过失等其他各种因素,造成合同工期在幅度延误和巨大的成本外额外开支,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据此,中建公司邀请英国高级律师于1992年元月向埃及建设部提出索赔报告。
1.工期延误一览表(见表4)表42.索赔项目和费用构成(见表5)3.索赔费用计算⑴人员往来机票费。
因工期延误,为完成工程余额,5个项目共新来人员总数341人。
北京至开罗往返机票为8030埃磅,该项索赔总金额为2738230埃磅。
其计算公式为:人数×往返机票费=机票费索赔金额。
⑵保函延期费。
包括履约保函保证金利息损失、履约保函和机械保函的延期损失和机械保函延期上交税收费用损失。
履约保函为合同额的5%,中建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履约保函额度的25%无息抵押金,利息为18%,下面分别进行计算:①履约保函保证金利息损失计算式为:履约保函额×无息抵押金(%)×年息(%)×延期(年)=履约保函保证金损失索赔金额②履约保函和机械保函延期费用损失计算式为: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埃磅)部分+(美元)部分+预计将发生的部分③机械设备保函延期时上交的海关税损失计算式为:机械设备保函费×海关税率(%)×延期次数(次/年)⑶劳动证、居住证办理延期费用。
埃及政府规定,新办理劳动证、居住证的费用标准为:①劳动证:新办费用为209埃磅,延期费用为106埃磅。
②居住证:新办费用为42埃磅,延期费用为42埃磅。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案例分析(二) 案例七背景:某建设工程系外资贷款项目,业主与承包商按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了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专用条件》规定:钢材、木材、水泥由业主供货到现场仓库,其他材料由承包商自行采购。
当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因业主提供的钢筋未到,使该项作业从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零)。
10月7日至10月9日因停电、停水使第三层的砌砖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10月14 至10月17因砂浆搅拌机发生故障使第一层抹灰迟开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为此,承包商于10月20日向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意向书,并于10月25日送交了一份工期、费用索赔计算书和索赔依据的详细材料。
其计算书的主要内容如下:1。
工期索赔:a。
框架柱扎筋10月3日至10月16 停工,计14天b。
砌砖10月7日至10月9日停工,计3天·c.抹灰10月14日至10月17日迟开工,计4天总计请求顺延工期:21天2.费用索赔:a.窝工机械设备费:一台塔吊14×234=3276元一台混凝土搅拌机14×55=770元一台砂浆搅拌机7×24=168元小计:4 214元b。
窝工人工费:扎筋35人×20。
15×14=9873.50元砌砖30人×20。
15×3=1813。
50元抹灰35人×20。
15×4=2 821。
00元小计:14 508。
00元c.保函费延期补偿:(1 500×10%×6%o÷365)×21=517。
81元d.管理费增加:(4 214+14508。
00+517.81)×15%=2885.9775e.利润损失:(4 214+14 508.00+517。
81+2 885.97)×5%=1 106。
29元经济索赔合计:23 232。
工程项目管理案例索赔
一、案例背景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我国某城市政府,施工单位为我国某知名建筑企业。
工程合同金额为1亿元,工期为2年。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和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了索赔。
二、索赔原因及依据1. 不可抗力因素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连续降雨,导致施工现场积水,严重影响了施工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施工单位认为,连续降雨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应免除其因降雨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
2. 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因城市规划调整,要求对原设计方案进行变更。
设计变更导致部分工程量增加,施工难度加大,工期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因变更合同约定,增加或者减少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导致工期延误的,应当相应延长工期。
”施工单位认为,设计变更属于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变更,应延长工期。
3. 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由于管理不善,导致部分施工人员技术不熟练,施工质量不达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施工单位认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不应计入索赔范围。
三、索赔计算1. 不可抗力因素索赔根据工程合同约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期延误,每天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连续降雨导致工期延误30天,因此索赔金额为3000万元。
2. 设计变更索赔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500万元,工期延长60天。
根据合同约定,每天赔偿金额为50万元,因此索赔金额为300万元。
3. 施工单位自身原因索赔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10天,每天赔偿金额为10万元,因此索赔金额为100万元。
四、索赔处理1. 双方协商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申请,建设单位收到索赔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
经核实,施工单位索赔原因及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双方进行协商。
工程变更索赔典型案例
在严谨的合同条款中,寻找变更索赔突破口1.案例背景(1)案例项目情况简介××(49.5MW)风电项目升压站建安工程位于××山脉北段,海拔为3400m。
本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土建施工与电气安装施工(电气一二次设备由甲方负责采购)。
其中:①土建施工主要包括:中控楼,35kv配电室、检修间与油品库房、设备间、消防水泵房、室内外装修、室内外设备基础、接地工程、升压站围墙、道路硬化与电缆沟施工、地下污水、室内外消防、生活给排水系统施工等;②电气安装施工主要包括:2台110kV主变压器、110kV GIS、35kV开关柜、防雷接地工程、一二次电缆等设备安装施工、调试、试验。
××(49.5MW)风电项目升压站建安工程合同工程造价总额1697.8万(2)变更的必要性:①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原招标清单工程量与施工蓝图存在很大的差异,对整个项目的创效造成很大难度。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分项工程漏项;(暖通工程、生活太阳能热水系统、生产用房照明、动力配线等分项工程)B.工程量不足;C.招标工程比施工蓝图要求标准程度低;(中控楼外装修标准档次提高)。
②工程施工期间正处于雨季高峰期,受连续雨天天气影响造成2012年7月份升压站站址东北侧山体出现大面积山体滑坡、站内生产区出现深度达2m大面积淤泥地质。
我项目部在清理滑坡土石方与场地内淤泥地质换填的施工中,投入大量人力机械,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大大增加了施工成本。
③因当地村民阻工、其他施工单位阻工堵路、业主设备运输堵路造成的我项目部施工材料无法与时运至现场造成现场停工。
④现场发生技术变更的项目较多,但现场变更多为单个工序发生变更,比较繁琐但变更涉与的费用不高。
2.情况分析(1)合同条款中的相关规定;(本节内容均为招标文件、合同、招标技术条款原文摘抄)①特殊说明:综合楼所属宿舍、办公室、会议室、餐厅、主控制室、培训室、活动室等所配置的电暖器由承包方负责采购安装。
工程变更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建筑公司被告: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丙设计院甲建筑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建筑公司承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投资为1亿元,工期为2年。
丙设计院为该工程的设计单位。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工期延长。
甲建筑公司遂向乙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增加工程款。
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变更合同,但双方在变更后的合同金额上存在争议。
甲建筑公司遂将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乙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变更后的工程款。
二、争议焦点1. 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是否构成合同变更的法定事由?2. 变更后的合同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构成合同变更的法定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对方违约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对方违约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对方违约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对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对方违约的情形,构成合同变更的法定事由。
2. 变更后的合同金额应按照以下方式确定:(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原因,导致合同工程款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部分,按照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的实际发生额计算;②设计变更、工程量减少部分,按照设计变更、工程量减少的实际发生额扣除;③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减少等原因,导致合同工程款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后的合同金额计算。
”(2)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原因,导致合同工程款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际工程施工索赔案例
【案例2—1】由于不利的自然条件引起的索赔我国L水电站工程引水隧洞在施工过程中遇到连绵大雨。
由于地下断层、裂隙和许多卡斯特溶洞相互贯通等不利的地质条件,使隧洞工区的地下水涌量骤增,形成被迫停工和设备淹没。
为了保证工程进度和施工安全,业主指令承包施工的外国公司从国外紧急进口所需的额外排水设备,尽快恢复施工。
外国承包公司在贯彻实施业主指令的过程中,向水电站业主单位正式提出了索赔要求。
承包商认为,如此大量的地下涌水,造成设备被淹和被迫停工,实属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不利自然条件(Unforeseeable Adverse Physical Conditions),故应得到补偿。
该承包公司的索赔报告书中提出了下列3项索赔款:(1) 额外增加的排水设备费,计58.377384日元,和12892.67元人民币;(2) 被地下涌水淹没的机械设备损失费,1716877日元,以及2414.7元人民币;(3) 额外排水工作的劳务费,50793元人民币。
以上3项合计索赔款额为:60094261日元,以及66100.37元人民币。
工程师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进行了仔细地分析和核算,征取了业主单位的意见,并同承包商多次磋商,最后做出了下列决定:(1) 此项大量地下涌水事故属于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也是业主的设计人员和编标人员无法预见的。
I程师确认并证实所发生的情况属实。
(2) 承包商所采取的增加额外排水设施的紧急措施,系按照业主单位的指示而进行的,并预先报告了工程师,得到批准。
因此,对承包商的额外的、超出合同规定的排水设施费,应予以合理补偿。
(3) 根据合同规定,承包商已安装了满足“最小排水能力”的排水设备,其排水容量为7.5t/min;又按规定安装了附加排水设施,其排水容量亦为7.5t/min,即按合同规定共安装了15t/min n的排水设施,并采取了总价支付的方式。
但实际发生的地下涌水量大大超过了合同规定的排水总容量15t/min,而实际安装的排水总容量达到26.5t/min。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docx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28-32案例28例如,在某承包工程中,承包商总承包该工程的全部设计和施工。
合同规定,业主应于987年2月中旬前向承包商提供全部设计资料。
该工程主要结构设计部分约占75,其它轻型结构和零碎设计部分约占25。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在987年9月至987年2月间才陆续将主要结构设计资料交付齐全;其余的结构设计资料在988年3月到988年7月底才陆续交付齐全。
这有设计资料交接表及附属的资料交接手续为证据。
对此,承包商提出工期拖延索赔:主要结构设计资料的提供期可以取987年9月初至987年2月底的中值,即为987年0月中旬。
其它结构设计资料的提供期可以取988年3月初至988年7月底的中值,即988年5月中旬。
综合这两方面,以平衡点作为全部设计资料的提供期(见图2)。
在图-2中,987年0月中旬至988年5月中旬为7个月。
__75%=(7一_)_25%_=1.75月全部设计资料的提供期应为987年2月上旬,即987年0月中旬向后推1.75月。
则由于设计资料延缓造成工期延长的索赔值约为9.5月,即由987年2月中旬至987年2月上旬。
案例分析:该案例中的索赔值计算方法,表面上看是公平的,但在有些情况下不尽合理。
因为在计算中没有考虑设计资料对设计工作的实际影响。
这里有如下几种情况:1.如果设计资料未按设计工作进程需要提供,即只有等设计资料齐备后,才能进行设计工作,则主要结构的设计开始期应为987年2月。
同样,其余结构的设计开始期应为988年7月底。
2.如果设计资料完全按设计工作进程提供,则开始提供设计资料后,即可开始设计工作,则主要结构的设计开始期应为987年9月。
3.其它轻型结构和零星工程的施工很迟,而且它们有独立性,这些设计工作推迟,并不影响施工进度,所以不应考虑它对总工期的影响。
案例29某工程,原合同规定两个阶段施工,工期为:土建工程2个月,安装工程2个月。
有关索赔的几个案例
案例(一)背景资料: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某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工期390天。
施工前施工单位向工程师提交了施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其中施工进度计划如图所示。
施工进度计划(单位:天)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如下事件:(1)因地质勘探报告不祥,出现图纸中未标明的地下障碍物,处理该障碍物导致工作A 持续时间延长10天,增加人工费2万元、材料费4万元、机械费3万元。
(2)基坑开挖时因边坡支撑失稳坍塌,造成工作B 持续时间延长15天,增加人工费1万元、材料费1万元、机械费2万元。
(3)结构施工阶段因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导致工作E 持续时间延长30天,增加施工人工费4万元、材料费6万元、机械费5万元。
(4)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已施工完毕的工作D 持续时间延长15天,增加人工费2万元、材料费4万元、机械费0.5万元;并同时导致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损坏和人员伤害,使工作C 持续时间延长15天,增加机械修理费0.8万元、伤员医疗费1.5万元、人员窝工补偿费5万元、机械闲置补偿费1万元。
针对上述事件,施工单位按程序提出了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问题:1.按照图示的施工进度计划,确定该工程的关键线路和计算工期,并说明按此计划该工程是否能按合同工期要求完工?2.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分别说明施工单位是否有理由提出工期和(或)费用补偿要求?3.施工单位可以获得的工期补偿是多少天?4.如果施工单位应该获得的费用补偿项目除直接费用外还应增加税费8%,则施工单位应得到的补偿费用是多少?答案:1、答:关键线路:①→③→⑤→⑥[或:B 、E 、G]计算工期:390天,按此计划该工程可以按合同要求完工。
2、答:事件(1):有理由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图纸未标明的地下障碍物属于建C F ①130 ④ E 140 ⑤D 100 100设单位风险的X畴。
事件(2):没有理由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基坑边坡支撑失稳属于施工单位施工方案有误,应由承包商承担风险。
通信工程-施工索赔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
• 2.问题 • (1)指出上述事件中,哪些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索赔或变更要
求,哪些不可以,简要说明理由。 • (2)可索赔和变更的工期为多少天? • (3)假设人工费单价50元/工日,增加用工所需管理费为增加
人工的50%,则索赔和变更的费用是多少? • (4)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索赔文件有哪些?
• (1)租赁机械故障,晚开工5天,造成人员窝工25个工日。
案例分析1
• (2)施工中路由发生改变,于5月7日停工,配合进行路由复查,配合用工为50工日。 • (3)5月17日复工,光缆路由加长,设计增加挖沟5000延米。 • (4)5月20日至26日因山洪暴发阻断交通,迫使停工,造成窝工1o个工日。
施工索赔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
• 某电信施工企业(乙方)与电信运营商(甲方)签订了开挖 50km直埋光缆沟的施工合同,该工程挖沟工程量为50000延米 ,假设综合施工费用为10元/延米。合同约定,乙方采用租 赁机械施工,机械租赁费为800元/台班,若增加工作量,按 比例增加工期,费用单价不变。合同工期为30天,5月1日开 工,5月30日完工,实际工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案例分析1
• (1)上述事件的索赔情况如下: • 事件(1)不能索赔,因为租赁机械的故障属于乙方的责任。 • 事件(2)可以提出索赔,因为路由变更属于甲方的责任。 • 事件(3)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因为设计变更.增加了工程量
。 • 事件(4)可以提出索赔,因为山洪属于不可抗力。
案例分析1
• (2)事件(2)应索赔工期10天; • 事件(3)应变更的工期500/(50000/30)=3天; • 事件(4)应索赔工期7天。 • 索赔和变更的总共工期为::10+3+7=20天 • (3)事件(2)应索赔费用为: • 人工费为50工日×50元/工日X(1+50%)=3750元 机械费为:800元/台班×10天=8000元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10个案例分析)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一)《案例1》某建筑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1)项目在21个月内完成,(2)采用固定总价合同,(3)无调价条款。
承包商投标报价364000美元,工期24个月。
在投标书中承包商使用保留条款,要求取消固定价格条款,采用浮动价格。
但业主在未同承包商谈判的情况下发出中标函,同时指出:(1)经审核发现投标书中有计算错误,共多算了7730美元。
业主要求在合同总价中减去这个差额,将报价改为356270(即364000-7730)美元。
(2)同意24个月工期。
(3)坚持采用固定价格。
承包商答复为:(1)如业主坚持固定价格条款,则承包商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增加75000美元。
(2)既然为固定总价合同,则总价优先,计算错误7730美元不应从总价中减去。
则合同总价应为439000(即364000+75000)美元。
在工程中由于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又增加了70863美元。
工程最终在24个月内完成。
最终结算,业主坚持按照改正后的总价356270美元并加上的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结算,即最终合同总价为427133美元。
而承包商坚持总结算价款为509863(即364000+75000+70863)美元。
最终经中间人调解,业主接受承包商的要求。
案例分析:(1)对承包商保留条款,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件中规定不接受任何保留条款,则承包商保留说明无效。
否则业主应在定标前与承包商就投标书中的保留条款进行具体商谈,做出确认或否认。
不然会引起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执。
(2)对单价合同,业主是可以对报价单中数字计算错误进行修正的,而且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业主的修正权,并要求承包商对修正后的价格的认可。
但对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能修正,因为总价优先,业主是确认总价。
(3)当双方对合同的范围和条款的理解明显存在不一致时,业主应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澄清,而不能留在中标后商谈。
如果先发出中标函,再谈修改方案或合同条件,承包商要价就会较高,业主十分被动。
某隧洞底板超挖超填变更索赔报告7(经典案例)
关于引水隧洞工程因围岩类别变化地下水异常造成底板地质超挖和砼超填的立项和费用补偿的函致: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并某某工程监理部本项目隧洞的岩层多为变质砂岩与泥质板岩互层,且为薄层结构,底板的地质超挖状况主要受围岩类别、岩体暴露时间和地下水及地下水与岩体的相互作用的影响。
我标段引水隧洞在施工过程中,按方案对底板部位预留了保护层开挖。
但因受到下列因素的影响,造成本项目隧洞底板发生了较大的地质超挖,具体因素如下:一是本项目隧洞的围岩类别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造成了底板地质超挖量增加。
二是隧洞围岩变化造成开挖时间、清基时间的延长,增大了底板受水软化的程度和范围,造成底板地质超挖的增加。
三是隧洞渗水异常加大了底板受水软化的程度和范围,造成底板地质超挖的增加。
四是隧洞渗水异常和较差的、易受水影响的隧洞岩体相互作用加剧,增大了底板受水软化的程度和范围,造成隧洞底板地质超挖的增加。
五是隧洞底板地质超挖的增加,造成隧洞底板砼超填的发生。
因此,造成地质超挖是地质原因、地下水及地下水和地质的相互作用造成的,属于非承包人的因素所致,依据合同发包人对该费用应予承包人以补偿。
依据监理工程师已签字确认的工程量9029.95m3,工程单价引用本合同相同或类似子目单价,本标段底板基础地质、地下水等原因造成的超挖费用共计527.38万元。
现将予以上报,请给予立项批复,并结算支付该工程费用。
谨致诚挚问候并致良好祝愿!附件:《引水隧洞工程因围岩类别变化造成的底板地质超挖和砼回填立项和费用补偿的报告》。
某某有限公司XX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年月日主题词:隧洞底板地质超挖费用补偿函抄送:XX水电站枢纽工程I包引水隧洞工程因围岩类别变化造成底板地质超挖和砼超填的立项和费用补偿的报告合同名称:XX水电站枢纽工程I包合同编号:XX/C01-I承包单位:某某有限公司XX项目经理部编制日期:目录一、编制原则 (5)二、编制依据 (5)三、事由概述 (6)四、合同约定 (8)五、立项说明 (9)六、费用计算 (12)七、工期延误 (14)八、附件佐证资料 (14)一、编制原则1、依据合同原则2、实事求是原则二、编制依据1、合同及相关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合同预谈判会议纪要及附件;(4)经双方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5)专用合同条款;(6)招标文件补遗通知、澄清函及其它;(7)通用合同条款;(8)技术条款;(9)图纸;(10)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1)合同附件;(12)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经双方确认的往来有效文件、会议纪要等)。
工程索赔案例及依据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我国某大型建筑企业,项目总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
该项目位于我国某城市,占地面积为1000亩,总建筑面积为200万平方米。
该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工期为3年。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二、索赔原因及依据1. 索赔原因(1)不可抗力因素: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导致施工中断,影响了工程进度。
(2)设计变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增加了施工难度和成本。
(3)工程地质条件变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条件与原设计不符,导致施工难度加大,增加了施工成本。
2. 索赔依据(1)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5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延期,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2)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部分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3)行业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8.1.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延期,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三、索赔计算及处理1. 索赔计算(1)不可抗力因素:根据合同约定,因自然灾害导致工程延期,施工单位可索赔工期顺延30天,费用补偿50万元。
(2)设计变更:根据合同约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施工单位可索赔工期顺延60天,费用补偿200万元。
(3)工程地质条件变化:根据合同约定,因工程地质条件变化导致施工难度加大,施工单位可索赔工期顺延45天,费用补偿150万元。
2. 索赔处理(1)工期顺延:经双方协商,施工单位可顺延工期165天。
(2)费用补偿:经双方协商,建设单位同意支付施工单位索赔费用500万元。
四、案例总结本案例中,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多种索赔原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成功索赔工期和费用。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案例
一、案例背景某市交通枢纽综合体项目,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业主)投资建设,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承建。
该项目合同工期为24个月,合同价款为3亿元。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的原因导致项目进度延误,承包商遂向业主提出索赔。
二、索赔原因及证据1. 索赔原因(1)业主拖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由于业主未能按时提供合格的施工现场,导致承包商无法按计划进行施工。
(2)业主拖延支付预付款或工程款:业主在施工过程中未能按时支付预付款和工程款,导致承包商资金周转困难。
(3)业主指定的分包商违约或延误:业主指定的分包商未能按时完成分包工程,影响了整体施工进度。
(4)业主设计变更或要求修改图纸,导致工程量增加:业主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增加了承包商的施工成本。
2. 证据(1)施工日志:详细记录了施工现场情况、施工进度及遇到的问题。
(2)工程照片及声像资料:记录了施工现场的真实情况,可作为索赔证据。
(3)来往信件、电话记录:记录了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沟通及协调情况。
(4)会谈纪要:记录了业主与承包商就施工进度、款项支付等问题达成的共识。
(5)气象报告和资料:记录了施工期间当地的气候状况,可作为影响施工进度的证据。
(6)工程进度计划:记录了施工进度安排,可作为施工进度延误的证据。
(7)投标前业主提供的参考资料和现场资料:可作为业主未能按时交付合格施工现场的证据。
(8)工程备忘录及各种签证:记录了业主与承包商就施工进度、款项支付等问题达成的协议。
三、索赔处理及结果1. 索赔处理承包商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向业主提出索赔申请。
在索赔过程中,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2. 索赔结果(1)业主支付承包商因施工现场延误造成的损失费用500万元。
(2)业主支付承包商因款项支付延误造成的损失费用300万元。
(3)业主支付承包商因分包商违约造成的损失费用200万元。
(4)业主支付承包商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增加费用1000万元。
建设法律法规索赔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一栋住宅小区。
合同总价为1.2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款支付方式、工期延误责任等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筑公司施工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工期延误达6个月。
此外,由于设计变更和不可抗力因素,工程成本也大幅增加。
开发商遂向建筑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承担工期延误和成本增加的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工期延误责任归属;2. 成本增加的原因及责任承担;3. 索赔金额的确定。
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四、案例分析1. 工期延误责任归属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因施工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施工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因施工管理不善导致工期延误,属于施工方原因,因此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2. 成本增加的原因及责任承担(1)设计变更: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在本案中,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建筑公司据此要求增加工程款,开发商应承担相应费用。
(2)不可抗力因素: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停工、返工、延误的,施工方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
”在本案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停工,建筑公司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
3. 索赔金额的确定(1)工期延误损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施工方承担。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应承担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2)成本增加:根据上述分析,设计变更和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成本增加,开发商和建筑公司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施工反索赔案例
一、案件背景某建筑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大城市,业主方为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B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约定工期为两年,合同总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
项目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开工,原定于2020年3月1日竣工。
然而,由于多种原因,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多次延误,导致工期延长。
二、索赔情况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以下原因,B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了索赔:1. 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导致部分工程量增加,增加了施工难度和成本。
2. 不可抗力:2019年夏季,该地区遭遇了罕见的暴雨,导致施工现场积水严重,影响了施工进度。
3. 业主方原因:业主方未能按时提供部分施工材料,影响了施工进度。
B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对上述原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计算,向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了共计2000万元的索赔。
三、反索赔情况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B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索赔进行了认真分析,认为以下原因不应构成索赔:1. 设计变更:设计变更虽然增加了工程量,但根据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应由业主方承担。
2. 不可抗力:根据合同约定,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双方应协商解决,而非索赔。
3. 业主方原因:业主方未能按时提供施工材料,应承担相应责任,但不应构成索赔。
基于以上分析,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B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了反索赔,要求其退还已支付的工程款,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争议解决双方就索赔和反索赔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双方将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
五、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B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索赔部分成立,但部分原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索赔范围。
同时,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索赔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1. B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退还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工程款,共计1000万元。
2. 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B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共计500万元。
以江苏响水风电钢管桩变更为例浅谈工程量索赔
以江苏响水风电钢管桩变更为例浅谈工程量索赔
三航江苏分公司练越
1工程概况
江苏响水近海风电场工程风机基础,包
括I标段37台4.0 MW风机高桩承台基础, n标段18台3.0 MW风机法兰式单桩基础。
与传统混凝土结构不同,海上风电主要 构件大多为钢构件,而钢管桩作为风机基础, 材料用量占比较大(表1),是风电工程的重要 成本控制点。
工程中标后,设计单位下发变更单,钢管
桩直径由01 700 mm变更为01 600 nun,重量 减少 3 641.756 to
2.2工程量变化对效益的影响 投标阶段,公司按照清单项目特征,综合 考虑施工方案和自身船机设备投入,包括外 购钢管桩、船舶调遣、运桩、捆桩、打桩及夹桩、 桩头处理等,确定综合单价为8 480.26元/t, 其中外购钢管桩为6 258元/t,扣除钢管桩采 购费后的施工费用为:22 173.98x(8 480.266258)=4 927.634 8 万元。 后桩径由01700 mm变更为01600 mm,桩 的数量和长度没有变化,总重量砒3 641.756 L 对于业主来说,如果按综合单价计算,可以节 约(3 641.756x8480.26)=3 088.3万元,但对于项 目部来说,施工船机等投入不变,工作量减少了
2钢管桩变更情况
表1
钢管桩材料表
位置
I标段
钢管桩重量/t
22 173.98
材料用量占比/(%)
83.6
工作量占比/(%)
48.69
U标段 9 219.82
93.36 87.59
2.1钢管桩工程量变化 林目程“高族台基础”原招歸
管桩工程量22 173.981,钢桩直径01 700nun, 清单见表2。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变更索赔(工程量增加)-案例47
某小型水坝工程,系匀质土坝,下游设滤水坝址,土方填筑量876150m3,砂砾石滤料78500m3,中标合同价7369920美元,工期一年半。
在投标报价书中,工程净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以及施工开办费等)以外,另加12%的工地管理费,构成工程工地总成本;另列8%的总部管理费及利润。
在投标报价书中,大坝土方的单价为4.5美元/m3,运距为750m;砂砾石滤料的单价为5.5美元/m3,运距为1700m。
开始施工后,咨询工程师先后发出14个变更指令,其中两个指令涉及工程量的大幅度增加,而且土料和砂砾料的运输距离亦有所增加。
承包商认为,这两项增加工程量的数量都比较大,土料增加了原土方量的5%,砂砾石料增加了约16%;而且,运输距离相应增加了100%及29%。
因此,承包商要求按新单价计算新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并提出了工期索赔(见表14—5)。
表14-5 承包商费用索赔计算表
款的有关规定,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1.鉴于工程量的增加,以及一些不属于承包商责任的工期延误,经按实际工程记录核定,同意给承包商延长工期3个月。
2.报价总体分析:工程承包施工合同额7369920美元,其中总部管理费及利润:7369920×[8/(100+8)]=545920美元
工地现场管理费:
(7369920-545920)×[12/(100+12)]=731143美元
则每月工地现场管理费:
731143+18=40619美元
3.对新增土方40250m3,进行具体的单价分析:
(1)新增土方开挖费用:
按照施工方案,用1m3正铲挖掘机装车,每小时60m3,每小时机械及人工费28美元。
则挖掘单价为
28美元/60m3=0.47美元/n1’
(2)新增土方运输费用:
用6t卡车运输,每次运4m3土,每小时运送两趟,运输设备费用每小时25美元。
运输单价为25/(4×2)=3.13美元/m3
(3)新增土方的挖掘、装载和运输直接费单价为:
0.47+3.13=3.60美元/m3
(4)新增土方单价:
宜接费单价 3.60美元
增加12%现场管理费0.43美元
工地总成本(3.60+0.43) 4.03美元
增加8%总部管理费及利润0.32美元
合计(4.03+0.32) 4.35美元
故新增土方单价应为4.35美元/m3,而不是承包商所报的4.75美元/m3。
(5)新增土方补偿款额:
40250m3×4.35美元/m3=175088美元
而不是承包商所报的19l188美元。
3.对新增砂砾料(12500m3)单价分析结果:
(1)开挖及装载费用为0.62美元/m3。
(2)运输费用为3.91美元/m3。
(3)单价分析:
直接费 4.53美元
增加12%现场管理费0.54美元
工地总成本为 4.53+0.54=5.07美元
增加8%总部管理剪及利润O.41美元
则新增砂砾料单价为 5.48美元/m3。
(4)新增砂砾料补偿款额:
12500m3×5.48美元/m3=68500美元
而不是承包商所报的78125美元。
4.关于工期延长的现场管理费补偿。
工程师批准了工期拖延3个月,按原合同所确定的进度为409,440美元/月,则新增工作量相当于正常的合同工期:
(175,088+68,500)/409,440=0.6个月
则这0.6个月的现场管理费已在新增工作量价格中获得,而另有2.4个月的现场管理费必须另外计算。
承包商所计算的合同中现场管理费总额是731,143美元,则业主应补偿承包商的现场管理费为:
73l,143×(3-0.6)/18=97,486美元。
当然按照对HUDSON公式的分析,这样计算不太合理,可以打个折扣。
5.同意支付给承包商的索赔款:
(1)坝体土方175088美元
(2)砂砾石滤料68500美元
(3)现场管理费97486美元
总计34l074美元
(4)关于工期延长的现场管理费补偿(梁鑑)
1)现场管理费,不应依总合同额中所包含的现场管理费的每月平均款额计算,而应按新增工程的款额计算。
土方:
新增土方补偿款175088美元
增8%总部管理费及利润175088X8/108=12969美元
增12%现场管理费(175088-12969)X12/112=17370美元
砂砾石:
新增砂砾石料补偿款68500美元
增8%总部管理费及利润68500X8/108=5074美元
增12%现场管理费(68500-5074)X12/112=6796美元
2)土方及砂石料补偿款的现场管理费
17370+6796=24166美元
而不是承包商所要求的162476美元
(5)同意支付给承包商的索赔款:
1)坝体土方175088
2)砂砾石虑料68500
3)现场管理费24166
总计267754美元
咨询工程师核算的上述索赔额267754美元,最终取得了承包商的同意,使新增工程的索赔问题获得解决。
这样,承包商实际获得的索赔款同原提出的索赔额相比较,其索赔成功率为267754/431789=62%
在施工索赔实践中,62%的成功率是不低的。
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体现了费用索赔计算的两个原则,即实际损失原则和合同原则之间的差异:
1.应该看到承包商提出的新单价是符合合同的,即在土方报价中将运输费按运输距离提高,而其他费用(如挖方、装卸等)不变,以确定新增加的工程量的单价。
因为运输距离增加,工程性质没有变化,所以应在合同价格基础上作调整,其结果新价格必然比原价格高。
这种计算体现了索赔值计算的合同原则,即合同报价作为计算依据。
但费用索赔还有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即按照承包商实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计算索赔值。
这两者常常会不一致。
2.工程师按照实际劳动效率(也可以用定额的,或代表社会平均的劳动效率),确定新增加工程量的单价,这完全符合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笔者曾经在某国际工程中看到工程师派人到现场直接测量劳动效率。
在本案例中,经过工程师实测所确定的新增工作量的单价低于合同单价,而新增工程量的工作内容(运输距离)增加了许多。
这是与合同单价相矛盾的。
这里面可能有如下问题:
(1)承包商报价过高,或报价中存在不平衡因素,即一般土方为前期工程,而且承包商投标时估计工程量会有所增加,所以报高价,而工程师用现场实测劳动效率对付承包商,以剔除其中不合理的因素,这是无可非议的。
(2)由于承包商劳动效率提高。
如:
①选用更先进、合理的设备和施工方案;
②施工过程十分顺利,投标时考虑的气候风险、地质风险、运输道路风险没有发生;
②按照学习规律,随着工作量的增加,劳动效率会逐渐提高。
(3)工程师量测劳动效率的方法和选点不合理。
通常在工程变更令下达之后一段时
间工程师派人到现场量测工作效率,如用马表测量挖掘机每小时挖多少次,每次挖
掘多少立方米,运输卡车何时上路、何时到达卸车地点等。
这样确定的是正常施工状态(或高峰期)的施工效率,用它确定价格是很不合理的。
实践证明,即使在一天内一个小组的劳动效率也符合这个曲线。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有理由提出,不能按高效率状态作为计算依据,应该考虑采用平均效率。
而且本案例中,变换施工场地会造成劳动效率损失。
当然工程师的处理也有他的理由:原工程范围中。
承包商报价已考虑到开始和结束的低效率损失,则业主已在原合同价格中支付给承包商。
现在工程量增加、运距增加,是处于施工高效率段的增加,完全符合赔偿实际损失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