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最新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最新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最新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建筑物防御火灾的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防火分隔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事故广播系统等。
第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由建筑使用管理单位负责。
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必须成立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机构或者明确专人负责使用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必须制定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应当达到本规定附录的要求。
第五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及其它联动控制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与该建筑消防设施产品的生产单位、具备相应安装资格的施工单位或者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的专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
自动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在工程技术人员、维修保养设备等方面具备条件的,经省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批准,可承担本单位相应的自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工作。
第六条专业从事自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向省公安消防机构申领消防技术服务许可证件,按照核准的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维修保养服务:(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二)具有与承担维修保养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检测维修设备;(四)有完善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自动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维修保养情况定期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自动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委托具备检测资格的单位每12个月对设施进行技术检测,检测报告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火灾报警探测器投入运行二年后,应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并作响应阈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第三章技术服务行为规范第四章日常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取得和执业活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修保养技术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维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资格和能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
第三条[资质资格要求]维保机构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内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资格,方可从业。
未取得资质、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消防局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五条[自律管理主体]省消防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开展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第六条[资质条件]申请维保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在本省有与其技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中,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档案室不少于20平方米,设备库房不少于30平方米;(三)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四)执业人员不少于10名,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第三章技术服务行为规范第四章日常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取得和执业活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修保养技术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维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资格和能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
第三条 [资质资格要求]维保机构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内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资格,方可从业。
未取得资质、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 [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消防局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五条 [自律管理主体]省消防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开展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第六条 [资质条件]申请维保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在本省有与其技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中,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档案室不少于20平方米,设备库房不少于30平方米;(三)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四)执业人员不少于10名,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江苏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第三章技术服务行为规范第四章日常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取得和执业活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修保养技术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维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资格和能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
第三条 [资质资格要求]维保机构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内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资格,方可从业。
未取得资质、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 [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消防局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五条 [自律管理主体]省消防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开展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第六条 [资质条件]申请维保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在本省有与其技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中,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档案室不少于20平方米,设备库房不少于30平方米;(三)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四)执业人员不少于10名,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第三章技术服务行为规范第四章日常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取得和执业活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修保养技术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维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资格和能力,从页脚内容- 1 -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
第三条[资质资格要求]维保机构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内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资格,方可从业。
未取得资质、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消防局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五条[自律管理主体]省消防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开展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第六条[资质条件]申请维保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在本省有与其技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中,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档案室不少于20平方米,设备库房不少于30平方米;(三)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页脚内容- 2 -(四)执业人员不少于10名,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目次前言 (Ⅲ)引言 (Ⅳ)1 规范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1)5 值班 (2)6 巡查 (2)7 检测 (3)8 维修 (4)9 保养 (4)10 档案 (5)前言本标准的4.2~4.6、5.2、6.1、7.1、第8章、第9章、第10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E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管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淑惠、刘激扬、丁余平、周广连、廖平、冯婧钰、李锦成、陈秉安、张先来、张梅红、郭玲玲、刘喜娟、唐卫君、王宗存。
引言建筑消防设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是探测火灾发生、及时控制和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保障。
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是建筑物产权、管理和使用单位的法定职责。
为引导和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767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GB/T 14107中确定的乙级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江苏消防维护规范[详]
江苏消防维护规范[详]摘要本报告的目的是对江苏建筑消防设施进行评估,并根据江苏消防维护规范提供相关建议。
通过评估和规范的遵循,可以确保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和系统能够有效地预防火灾和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
引言江苏省消防维护规范是为了确保建筑物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
本报告将基于该规范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进行评估,并提供改进建议。
评估方法本次评估主要采用以下方法:1. 检查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2. 检查建筑物内的消防系统,包括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系统等;3. 检查建筑物消防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设施;4. 检查建筑物内的紧急出口和逃生通道。
评估结果根据评估,我们发现以下问题和改进点:1. 某些消防设备已经过期或损坏,需要及时更换或修复;2. 消防系统中的一些传感器和探测器存在故障,需要进行维修和维护;3. 消防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设施存在不够明显或损坏的情况,需要进行修复和标识;4. 某些紧急出口和逃生通道存在堆放物品等阻挡,需要进行清理和整理。
改进建议基于评估结果,我们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 及时更换或修复损坏的消防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2. 维护和修复消防系统中的传感器和探测器,提高其准确性和可靠性;3. 修复和标识消防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设施,确保在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迅速疏散;4. 清理和整理紧急出口和逃生通道,避免堆放物品等阻挡。
结论本报告的评估结果和改进建议旨在提升江苏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我们建议根据江苏消防维护规范,及时进行设备的维修和更新,并加强对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以确保建筑物及其内部的人员能够在火灾发生时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援。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目次前言 (Ⅲ)引言 (Ⅳ)1 规范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1)5 值班 (2)6 巡查 (2)7 检测 (3)8 维修 (4)9 保养 (4)10 档案 (5)前言本标准的4.2~4.6、5.2、6.1、7.1、第8章、第9章、第10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E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管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淑惠、刘激扬、丁余平、周广连、廖平、冯婧钰、李锦成、陈秉安、张先来、张梅红、郭玲玲、刘喜娟、唐卫君、王宗存。
引言建筑消防设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是探测火灾发生、及时控制和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保障。
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是建筑物产权、管理和使用单位的法定职责。
为引导和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767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GB/T 14107中确定的乙级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第三章技术服务行为规范第四章日常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取得和执业活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修保养技术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维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资格和能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
第三条[资质资格要求]维保机构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内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资格,方可从业。
未取得资质、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消防局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五条[自律管理主体]省消防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开展自律管理。
- 1 -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第六条[资质条件]申请维保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在本省有与其技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中,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档案室不少于20平方米,设备库房不少于30平方米;(三)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四)执业人员不少于10名,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第三章技术服务行为规范第四章日常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取得和执业活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修保养技术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维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资格和能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
第三条 [资质资格要求]维保机构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内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资格,方可从业。
未取得资质、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 [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消防局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五条 [自律管理主体]省消防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开展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第六条 [资质条件]申请维保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在本省有与其技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中,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档案室不少于20平方米,设备库房不少于30平方米;(三)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四)执业人员不少于10名,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提高火灾防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境内所有建筑物的消防设施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消防设施包括消防器材、消防设备和消防管道等。
第四条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经济的原则。
第五条所有涉及消防设施的施工、维修、改建,应当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消防设施按照相应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七条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二章消防设施的使用第八条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消防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设备使用说明进行正确使用,并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条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的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制定健全消防设施管理制度;(二)定期组织消防设施的演练和检查;(三)加强员工的消防知识培训,提高消防意识;(四)加强消防设施的巡查和保养工作;(五)及时上报消防设施的故障和缺陷。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发现消防设施存在故障和缺陷时,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维修单位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第十二条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包括定期的检测、保养和维修等。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的维护工作应当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并按照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的维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并定期接受培训,保持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消防设施的维护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工作,并做好维护记录。
第十六条消防设施的维护工作应当严格按照维护计划进行,定期进行维护检测和保养。
第十七条消防设施的维护人员应当及时上报消防设施的故障和缺陷,并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最新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最新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近年来,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江苏省出台了新的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就这些规定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建筑单位和相关人员能够遵守执行,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分类根据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建筑消防设施主要分为自动消防设施和手动消防设施两大类。
自动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指示系统等;手动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照明等。
建筑单位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用途,合理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二、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为了提高消防设施的使用效果,规定了建筑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
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消防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指导和组织疏散逃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为了确保消防设施长期有效运行,规定了消防设施的定期维护责任。
建筑单位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公司签订维护合同,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和维护。
消防设施维护公司应当及时进行维护记录和报告,以备消防检查和监管部门查阅。
四、消防设施的应急演练为了提高建筑单位及其员工对火灾应急处置的能力,规定了定期开展消防应急演练的要求。
建筑单位应当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组织全体员工参加应急演练活动,模拟火灾现场,检验员工的逃生和灭火技能,提高应对突发火灾事件的能力。
五、违反规定的处理对于违反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的建筑单位和相关人员,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情节轻微的,可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规定,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结语通过对最新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的介绍,相信大家对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苏公规﹝2011﹞2号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现将《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抄送:公安部办公厅。
本厅党委成员,有关处级单位。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建筑物防御火灾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的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等维护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在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等设施、设备的总称。
第四条建筑业主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与实际使用者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查验移交,并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责任。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者的,应当以合同方式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实行统一维护管理,专有部分的建筑消防设施由业主和使用者各自负责维护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等接受建筑业主、使用者委托,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护管理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管理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
第五条建筑业主、使用者及其委托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的规定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完好有效。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和保养条件的,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委托其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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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建筑物防御火灾的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防火分隔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事故广播系统等。
第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由建筑使用管理单位负责。
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必须成立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机构或者明确专人负责使用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必须制定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应当达到本规定附录的要求。
第五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及其它联动控制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与该建筑消防设施产品的生产单位、具备相应安装资格的施工单位或者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的专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
自动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在工程技术人员、维修保养设备等方面具备条件的,经省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批准,可承担本单位相应的自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工作。
第六条专业从事自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向省公安消防机构申领消防技术服务许可证件,按照核准的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维修保养服务: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
(二)具有与承担维修保养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检测维修设备;
(四)有完善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自动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维修保养情况定期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自动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委托具备检测资格的单位每12个月对设施进行技术检测,检测报告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火灾报警探测器投入运行二年后,应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并作响应阈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条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项档案,档案数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二)建筑消防设施竣工图及技术资料;
(三)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报告、检测报告、竣工报告及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核意见书、检查意见书、整改通知书、验收意见书等;
(四)自动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合同;
(五)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和检查维修保养台帐;
(六)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维护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的建筑,应当按规定设置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应当24小时有专人值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每班不应少于2人。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经省辖市公安消防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能按照火灾事故处理预案熟练操作建筑消防设施。
只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可设置消防值班室。
消防值班室应当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当熟知报警程序和初起火灾的扑救措施。
第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出现故障时,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建筑消防设施因改造或检修必须停用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拆卸、圈占、挪用或者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关要求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