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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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预防厂内机动车辆伤害事故,根据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厂内机动车辆是指行驶在厂区内的各类机动车辆和专用机动行驶机械。

3、本规定依据劳动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工厂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和《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编制。

二、职责

1、厂综合办公室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归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监督职能。

2、厂综合办公室负责联系培训部门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负责驾驶员的取证、复审等工作。

3、调度室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维护、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车况、技术、安全等管理职能。

4、机电科负责建立机动车辆的档案和台帐;负责机动车辆的使用、检查、保养和管理。

三、车辆驾驶安全规定

1、驾驶员安全规定

(1)、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持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证上岗,严禁无证驾驶或转让驾驶证。

(2)、严禁酒后和精神恍惚时驾驶厂内机动车辆,严禁驾驶与准驾车类不符的车辆。

(3)、严禁超速行驶、违章超车、超限装载、人货混载和驾驶室超额坐人。

(4)、严禁公车私用。

(5)、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阻碍交通或影响安全的地方。如交叉路口、转弯处等。

(6)、行车时,不得有吸烟、攀谈或做其他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活动。

(7)、行车前、收车后必须检查方向、刹车、轮胎、喇叭、前后(包括转向)灯、指示灯、电表等机械电气设备及安全装置完好有效,燃料、润滑油应充足,并配有合格灭火器材。

(8)、驾驶员发现机件失灵、损坏,应立即修理,严禁带病行驶。(9)、厂内机动车辆要严格按限制速度标志行驶(厂区内行驶限速为15km/h),交叉道口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10)、遇有能见度极低或气象条件极其危险时,禁止厂内机动车辆作业。

(11)、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必须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驾驶的其他规定。

2、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车辆的装备、安全保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车容整洁。(2)、车辆的整体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3)、办公室每月进行一次厂内机动车辆的检查、维护和保养,且有相关记录。

(4)、车辆工作时和停运后,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5)、车辆载重不准超过限制重量,货物要捆扎牢固,严禁超长、超宽、超高运载货物。

(6)、装运危险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装运规则,严禁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混装,货物要放稳固。

(7)、厂内机动车辆必须靠车道右侧行驶。

(8)、车辆在维修、作业等停止行驶的情况下,必须对车辆实施可靠

的制动措施,包括熄火、拉紧手刹车、切断电路、取下钥匙、锁好车门等。

(9)、厂内机动车辆,每年定期进行一次年检,且必须有呼伦贝尔市技术监督局下发的车辆牌照和检验合格报告,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车。(10)、厂内机动车辆出车由厂领导或调度统一调配,严禁私自出车。(11)、各部门应及时对所管辖的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月度检查,严格执行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3、厂区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1)、厂区道路要有足够的照明。

(2)、各种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和其它物料不准堆放在厂区道路上,因生产工作需要,临时堆放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施工完毕,由申请部门负责把道路打扫干净。

(3)各种垃圾严禁倒在厂区道路上,道路的积雪、积冰、积水应及时清理。

(4)、厂区道路不准打闹、玩耍、堆积杂物和积雪。

(5)、各种车辆在厂内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停车,设法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向厂领导和安监部门报告。

(6)、发生交通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按厂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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