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合同法经典案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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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版)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法》形考任务1及任务4试题答案

(更新版)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法》形考任务1及任务4试题答案

(更新版)国冢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法》形考任务l及任务4试题答案形考任务一一、多项选择题题目l合同法规定不可移转的债务的情形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A.依法律规定不得移转的B.依当事人的意思不得移转的C.依债务的性质不得移转的D.一般性的买卖交易题目2下列各选项中不属于承诺的情况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A.拍卖人的拍定B.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作出的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的答复C.甲给乙去函,提出以单价580元出售自行车200辆,乙提出,如单价510元,购买200辆的答复D.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题目3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A.定金B.留置C.保证D.抵押和质押题目4下列各选项中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阐述正确的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A.合同的成立产生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B.合同的生效产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C.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题目5以下各选项中对合同变更的效力描述正确的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A.合同变更原则上仅对将来发生效力B.合同的变更具有确定性C.合同变更仅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部分发生效力D.合同变更对当事人未变更的部分仍维持其原先的效力题目6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通常为()。

选择一项或多项:A.应该参照合同法以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B.适用合同法总则中的规定C.应该参照合同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D.直接适用合同法中有名合同的规定题目7下列合同债权中,不能转让的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A.消费者因产品瑕疵造成身体伤害而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B.委托合同受托人的代理权C.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D.抚养请求权题目8附期限合同的期限设定的方法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A.以当事人约定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时间作为事实B.以某个日历日期的到来作为事实C.以一定期间的存续作为事实D.以某种肯定会到来的事实发生或者存续的期间作为事实题目9下列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的有()。

电大法律专科案例(3篇)

电大法律专科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1年6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四向张三出售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签订后,李四未能按时交付货物,且在交付的货物中存在质量问题。

张三遂向电大法律系寻求帮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二、案情概述1. 合同签订张三和李四于2021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如下:(1)李四向张三出售一批电子产品,共计100台。

(2)货物总价为10万元,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5万元,剩余5万元在货物交付后支付。

(3)货物交付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

(4)货物质量保证期为1年。

2. 货物交付李四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实际交付时间为2021年6月20日。

在交付的100台电子产品中,有10台存在质量问题,具体表现为屏幕出现闪烁现象。

3. 纠纷产生张三在收到货物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遂与李四协商解决。

李四表示愿意退还张三已支付的5万元,但拒绝退还剩余的5万元。

双方协商无果,张三遂向电大法律系寻求帮助。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三和李四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 货物交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时间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李四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3. 货物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李四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4.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退还张三已支付的5万元。

(2)对存在质量问题的10台电子产品进行更换或修理。

电大专科法律案例分析(3篇)

电大专科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了乙方。

然而,乙方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乙方遂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甲方则认为货物质量符合行业标准,不同意赔偿。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如果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甲方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经鉴定,本案中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二)甲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已构成违约。

因此,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1. 赔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方应采取补救措施,即按照国家标准对货物进行修复或更换。

2. 赔偿数额赔偿数额的确定应依据以下因素:(1)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货物修复或更换费用、乙公司因货物质量不合格而遭受的额外损失、乙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等。

(2)甲方违约行为的性质:本案中,甲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属于重大违约。

(3)甲方的主观过错:本案中,甲方明知货物质量不合格,仍予以交付,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判决甲方赔偿乙方经济损失50万元。

四、结论本案中,甲方因提供质量不合格的货物,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电大合同法案例一

电大合同法案例一

案例1:某企业推行成本责任制,将产品的成本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头,如果职工在工作中超出成本定额,将按比例扣发奖金。

为此,企业与每个职工签订了协议。

职工张某,因在生产中超出成本定额太多,当月奖金被全部扣发。

张某不服,在要求企业补发自己的奖金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补发奖金。

试分析:张某的起诉能否立案?分析:首先肯定的是,张某以合同无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补发奖金,不能立案。

理由:1.我国《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而在本案中,企业与职工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他们之间的协议不属于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所以他们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合同纠纷,不存在确认合同无效的问题。

2.如果企业确实是该发奖金而不发,这一纠纷应当是劳动纠纷,而不能是合同纠纷。

3.《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协议。

因此,某些协议虽然也具有平等主体的特征,但由于涉及到身份关系,也不能被《合同法》调整。

比如婚姻合同、收养合同、监护合同等。

案例2:当事人甲好赌成性,虽然已有妻儿,但仍然不务正业,因为赌博,输掉了全部家产,还欠下巨债,其妻一气之下回了娘家。

甲每天东躲西藏,但债主乙仍不放过他,扬言如果甲不能还钱的话,就要对甲动武。

甲无奈,只好向其表哥丙借钱。

丙结婚十年,但一直没有孩子,见甲来借钱,就提出要求,如果借钱还债,就要把儿子过继给丙,否则免谈。

甲害怕乙动武,所以答应了丙的要求,并且与丙签订了协议,约定将儿子过继给丙抚养,永不反悔。

丙拿着这份协议,痛快的替甲还了赌债,抱走了甲的儿子。

后来甲妻闻讯,向丙索要儿子,丙不给,还振振有辞:我与甲已经签订了合同,到法院打官司我也不怕。

试分析: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吗?如果起诉到法院,丙真的能胜诉吗?分析:首先肯定的是,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

理由:1.甲与丙之间的合同内容是违法的,法律不予保护。

这个合同的本质是以儿子作为借款还赌债的条件,这是违法的。

最新电大合同法案例小抄集锦1

最新电大合同法案例小抄集锦1

案例分析题1.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机械厂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按照机械厂的要求,从国外购买设备3台,租给乙机械厂使用,租期2年…试分析:这笔罚款应由谁负担?为什么?答题要点:根据《合同法》第2 4 5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本案中造成乙机械厂被罚款的主要责任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

尽管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乙机械厂是使用设备的人,应该前去提货,但由于运单上写明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故乙机械厂无法提出设备,而甲租赁公司在知道情况后未及时派人前去处理导致延期提货,甲租赁公司未保证承租人乙机械厂及时提取租赁物,乙机械厂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所以过错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即向乙机械厂赔偿2万元。

2.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借款合同若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

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3).某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为什么?答题要点:(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作保证人。

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3)不合法《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第十一章完成工作的合同

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第十一章完成工作的合同

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第十一章完成工作的合同合同协议书甲方:国家开放大学(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乙方姓名】(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需要完成合同法第十一章的相关工作,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完成该合同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工作内容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第十一章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对合同法第十一章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2. 完成相关的文献查阅和资料整理工作;3. 撰写合同法第十一章的完成工作报告;4. 参与相关学术讨论和研讨活动。

二、工作时间本合同的工作期限为【具体日期】,乙方应在工作期限内完成所有工作任务。

三、工作标准乙方应确保完成的工作符合以下标准:1. 准确理解和把握合同法第十一章的内容和精神;2. 提供的文献资料和研究成果应真实、准确、完整;3. 完成的工作报告应符合学术规范和标准;4. 积极参与学术讨论和研讨活动,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四、保密条款1. 乙方应对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工作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2. 乙方在完成工作后,应将所有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交还甲方,并自行销毁或删除所有复制资料。

五、知识产权乙方完成的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乙方不得将完成的工作成果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或许可。

六、费用支付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酬金。

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如下:1. 酬金总额为【具体金额】;2. 支付方式:【具体支付方式】;3. 乙方在完成工作后,需提供相应的发票和费用清单。

七、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2. 若因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双方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合同法经典案例(5)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合同法经典案例(5)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合同法经典案例5二十一、承揽合同承揽人的权利案情介绍: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下简称乙方)于4月初签订了便式西服定作合同。

合同规定:甲方提供样品,由乙方购料制作便式西服500套。

每套布料180元,加工费90元,所用布料与甲方所提供的样品相同,以所封存的样品为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

乙方分3次交货,4月底交200套,5月底交200套,6月初交100套。

每次交货后甲方在6天内付款。

4月底,甲乙双方如期履行了合同。

但5月底,乙方交付的第二批便式西服,经甲方检验,发现存在同一规格的西服领头大小不一,口袋上下左右偏位等质量问题,与样品完全不相符。

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工作,双方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错过销售旺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乙方则提出,该批西服已转给某个体裁缝加工,质量问题也应由个体裁缝独立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乙方于5月初与某大公司签订了出口服装加工合同,乙方全部设备与劳动力都投入加工出口服装中,故将制作便式西服的任务在未与甲方协商的情况下,擅自转给个体裁缝。

试分析:1.在此纠纷中谁负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2.定作合同转让中要注意什么问题?3.此案如何处理?评析:1.此案中乙方负有违约责任。

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253条。

因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便式西服定作合同。

从甲方的角度来看,它是基于对乙方的技术条件、工作能力和信誉的信任,才与其订立合同的;而乙方未同甲方协商,就擅自转让定作合同,私自让某个体裁缝独立完成加工西服的大部分工作任务,影响了西服的质量,使甲方利益受损。

2.定作合同是一种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承揽方可能有需要将合同中规定的主要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

在转让之前,承揽方应认识到转让一事不仅与己相关,而且也与定作人的权益紧密相连,故应与定作人商量,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合同法经典案例(5)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合同法经典案例(5)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合同法经典案例5二十一、承揽合同承揽人的权利案情介绍: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下简称乙方)于4月初签订了便式西服定作合同。

合同规定:甲方提供样品,由乙方购料制作便式西服500套。

每套布料180元,加工费90元,所用布料与甲方所提供的样品相同,以所封存的样品为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

乙方分3次交货,4月底交200套,5月底交200套,6月初交100套。

每次交货后甲方在6天内付款。

4月底,甲乙双方如期履行了合同。

但5月底,乙方交付的第二批便式西服,经甲方检验,发现存在同一规格的西服领头大小不一,口袋上下左右偏位等质量问题,与样品完全不相符。

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工作,双方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错过销售旺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乙方则提出,该批西服已转给某个体裁缝加工,质量问题也应由个体裁缝独立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乙方于5月初与某大公司签订了出口服装加工合同,乙方全部设备与劳动力都投入加工出口服装中,故将制作便式西服的任务在未与甲方协商的情况下,擅自转给个体裁缝。

试分析:1.在此纠纷中谁负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2.定作合同转让中要注意什么问题?3.此案如何处理?评析:1.此案中乙方负有违约责任。

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253条。

因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便式西服定作合同。

从甲方的角度来看,它是基于对乙方的技术条件、工作能力和信誉的信任,才与其订立合同的;而乙方未同甲方协商,就擅自转让定作合同,私自让某个体裁缝独立完成加工西服的大部分工作任务,影响了西服的质量,使甲方利益受损。

2.定作合同是一种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承揽方可能有需要将合同中规定的主要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

在转让之前,承揽方应认识到转让一事不仅与己相关,而且也与定作人的权益紧密相连,故应与定作人商量,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

电大法律专业_案例分析(3篇)

电大法律专业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价值100万元的货物,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货物交付给甲方。

合同中还约定,若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甲方多次催促,但乙方一直未履行交付义务。

甲方于2020年1月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不服,认为甲方违约,拒绝支付违约金。

随后,甲方将乙方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2. 甲方是否违约?3. 乙方是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一)乙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已经构成违约。

(二)甲方是否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并未提出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证据,因此,甲方不构成违约。

(三)乙方是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合同中已约定若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因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未提出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证据,不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判决如下: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2. 本案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案件启示1.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合同法经典案例 (3)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合同法经典案例 (3)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合同法经典案例3十一、这个买卖合同可以撤销吗?案情介绍: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

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

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

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

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

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

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评析: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

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

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十二、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案情介绍: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

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

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2.为什么?评析: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电大期末纸质考试必备资料)说明:试卷号:1044。

资料整理于2020年3月26日;资料收集了《合同法》2007年7月至2020年1月中央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2020年1月试题及答案30.A公司自称具有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资质,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农副产品,货款共计30万元,B公司先期付款15万元,余款在交货后付清。

同时,双方还约定了争议的解决办法,即双方协商不成时,到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到提货日,B公司提货后,发现农副产品的质量严重不符,A公司并不具有相关生产加工资质。

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于是B公司到当地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要求A公司退货并退还已付货款。

仲裁机构仲裁后,A公司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人民法院未予立案。

根据以上资料,请分析:(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为什么?答: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A公司在交易中虽存在欺诈行为,但损害的不是国家利益,而是B公司利益,并且B公司不存在与A公司恶意串通,并不符合无效合同的情形,因此,该份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

(2)被认定为无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是否还有效?答: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因违法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本案中,仲裁机构的仲裁具有法律效力。

因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依然有效,因此,人民法院对A公司提起的诉讼只能不予立案。

(3)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考核01

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考核01

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考核01一、多项选择题题目1下列各选项中属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的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A. 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B. 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C. 债权人代位权是程序法上的权利D.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固有权利题目2有权撤销合同的机构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A. 仲裁机关B. 公安机关C. 人民法院D.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题目3下列各选项中不属于承诺的情况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A.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作出的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的答复B. 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C. 拍卖人的拍定D. 甲给乙去函,提出以单价580元出售自行车200辆,乙提出,如单价510元,购买200辆的答复题目4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A. 定金B. 保证C. 抵押和质押D. 留置题目5以下各选项中对合同变更的效力描述正确的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A. 合同变更仅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部分发生效力B. 合同变更对当事人未变更的部分仍维持其原先的效力C. 合同的变更具有确定性D. 合同变更原则上仅对将来发生效力题目6下列关于合同成立地点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A. 当事人可以自己约定合同成立的地点B.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C.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D.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题目7下列各选项中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阐述正确的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A. 合同的生效产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B. 合同的成立产生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C.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D. 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题目8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A.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B.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C. 倒卖合同的合同D.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题目9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通常为。

电大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电大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销售的企业,近年来,随着业务的不断拓展,公司规模逐渐扩大。

然而,在追求业绩的过程中,A公司部分员工为了获取更多的商业订单,开始采取商业贿赂的手段。

经过调查,A公司员工李某在销售过程中,通过向某施工单位项目经理B行贿,成功获取了该施工单位的一笔价值500万元的建筑材料订单。

二、案件事实1. 行贿行为:李某为了促成这笔订单,决定向项目经理B行贿。

在B的安排下,李某通过中间人C,将5万元现金交给了B。

B收到贿赂后,将这笔订单交给了A公司。

2. 受贿行为:项目经理B在收到贿赂后,并未将这笔订单交给其他竞争对手,而是将其交给了A公司。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B还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A公司提供便利,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3. 后果:这笔订单的签订,使得A公司在该市的市场份额进一步扩大。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A公司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项目多次出现问题,给施工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行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本案中,李某为了获取订单,向项目经理B行贿,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2. 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本案中,项目经理B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李某的贿赂,为A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3. 单位行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中,A公司为了获取订单,指使李某行贿,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项目经理B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A公司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

电大合同法案例分析

电大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

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

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

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

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

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

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

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

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

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

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合同法案例1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合同法案例1

案例1: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缔约能力第二章合同的订立案例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缔约能力——工行某支行诉陈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0年5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苏州某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支行)和陈某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工行支行向陈某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人民币94000元,用于购买苏州新区某住房,贷款期限10年,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月利率为4.8‰,每月按等本金还款。

合同约定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贷款人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二点一罚息。

合同还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等事项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

合同抵押条款约定借款人保证以其有权处分的本合同所购房产的全部权益抵押给贷款人。

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陈某及其妻李某在购房合同所附的《抵押物清单》抵押人处共同签署了名字。

工行支行随后按约放贷。

但截止2012年5月21日,陈某累计超过六个付款期未按约还款,共欠工行支行贷款本金79116.73元,利息1174.54元,逾期利息879.44元,合计结欠贷款本息为81170.71元。

对此,工行支行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至法院。

另查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认定陈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6年在中国台湾省台北市结婚,涉案房屋所有权为李某与陈某共同共有。

再查明,陈某、李某在《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所附的《抵押物清单》上签署名字后并未办理他项权证。

二、法院审理与判决法院认为,本案系涉外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电大法律文书参考案例(3篇)

电大法律文书参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将一批货物销售给乙方,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交货期为2019年4月30日前,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但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4月30日,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乙方,并通知乙方货已到。

2. 乙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与甲方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未果,乙方拒绝支付货款。

3. 甲方多次与乙方协商,要求乙方支付货款,但乙方始终未支付。

4. 甲方于2020年3月向电大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要求乙方支付货款。

三、法律分析1. 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 乙方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属于违约行为。

3. 甲方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货款,属于甲方的主张。

四、法律文书根据上述分析,电大法律援助中心为甲方出具如下法律文书:(一)起诉状原告:甲公司法定代表人:XXX住所地:XXX被告:乙公司法定代表人:XXX住所地:XXX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0万元;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1.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3月签订《货物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将一批货物销售给被告,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2. 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并通知被告货已到。

3. 被告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拒绝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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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合同法经典案例1一、这个信函是要约吗?案情介绍:甲鞋店于1月6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

单价为男鞋120元,女鞋110元,货款在货到后十五天内一次付清,并请对方在1月底前答复。

乙鞋厂于1月8日收到甲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厂里,厂推销员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调查了解了市场价格后,于1月27日以邮寄平信的方式向甲鞋店提出:“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120元,而且必须购买2000双时,才能以此价成交。

”1月28日,乙鞋厂厂长从展销会回来,说展销会上这种时装鞋供不应求,价格还在不断上涨,以每双120元的价格卖出太亏了。

于是于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会定货量已满为由,告知甲鞋店不再供货。

甲鞋店在收到样品时已决定购货,并且以为其按鞋厂的价格一定可以成交,所以作广告等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鞋厂赔偿。

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寄出的平信,到达乙鞋店所在地的时间为1月30日9时。

试分析: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或者属于承诺?为什么?2.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3.甲鞋店作广告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否要求乙鞋厂赔偿?评析: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

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也属于要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本案中,乙鞋厂推销员发出的平信明确将甲鞋店函中的1000双改为2000双,且价格也有所变更,当属反要约。

2.未成立。

甲鞋店所发函没有得到乙鞋厂的承诺,乙鞋厂发出了新的要约,此新要约的到达时间为1月30日,但是在要约生效以前,乙鞋厂已经于1月28日传真撤回了此心要约,故要约没有生效。

3.乙鞋厂向甲鞋店寄送样品的行为本身不构成要约,只能是要约邀请,此时合同根本未成立,甲鞋店自行做广告造成损失,乙鞋厂不应承担责任;此外,鞋厂则已经及时向对方通知了不欲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对方在合同缔结之前自作主张打出广告,经济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二、书面合同的法律效力案情介绍:甲乙双方约定以书面合同的方式,由乙方向甲方供应一批上等绸缎礼服,且双方一直以来合作多次均未出现任何问题。

乙方正值改制之际,其生产的绸缎礼服急需出手,于是在合同还未正式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乙方径直将礼服送往甲方工厂,通过交涉甲方愿意接受。

事后在销售过程中由于此种礼服供过于求,甲方存货无法正常销售出去,于是甲方希望向乙方退货,乙方一直忙于改制事宜,并没有答应甲方的要求。

不得已甲方以低价销售,致使损失100万元。

在多次向乙方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甲方向法院起诉称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关系不成立,主张合同无效。

试分析:1.乙方是否应接受甲方退货或赔偿甲方损失?2.甲方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法院应否支持?3.如果双方已经拟定了书面合同,但乙方未来得及在合同上签字便送货且甲方接受,则合同是否成立?评析:1.乙方没有义务接受甲方的退货请求,也没有义务赔偿甲方低价销售造成的经济损失。

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所以本案中,甲乙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乙方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2.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甲方的请求,因为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且有效。

3.合同已经成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邀约可以撤销吗?案情介绍: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元。

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

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

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评析:1.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发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

2.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对撤销要约有限制,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本案中,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介质发布要约,已经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另一方面,就周某来说,他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并做出了一定的牺牲,因此对他来说,该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

所以,百货公司宣布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实际上合同已经成立。

3.因此,周某的损失百货公司应该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应该有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就本案来说,几千元的利息当然要陪,但周某所称的预期收入因具有不确定性,不在赔偿之列。

四、乙丙丁三人能否向甲索赔?案情介绍:某厂为一旧电器改造单位,承接旧电器翻新、电器修理等业务。

由于该业主甲某资金缺乏,常常地下营业,对外也没有正式的证照,其服务对象主要为熟悉的单位或个人,因此,其收费比正常的修理单位便宜很多。

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该业主在自家单方面贴出声明,如电器修理、翻新后出现故障致使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业主该不负责任,若不同意此条款,可不来本厂修理,一旦来修理视为同意。

乙某系外地人刚搬来此地,前往该厂修理冰箱,但并不知该业主甲某的单方面声明。

结果电冰箱使用出现问题,造成乙某重大损失;丙某在该厂将自家旧黑白电视翻新成彩色电视机,后在使用过程中,电视机出现故障爆炸,造成乙面部受伤;某丁在该厂修理洗衣机,修好后业主甲某明确告知丁某不能连续超过5小时使用洗衣机,否则可能会出现问题。

后丁某仍旧连续实用超过5小时,结果洗衣机报废。

试分析:1.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否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为什么?2.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否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为什么?3.如果丙某的赔偿主张能获得支持,则丙某可否进一步主张自己与甲某的合同无效,进而要求甲某承担合同无效责任?为什么?4.丁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否抗辩?评析:1.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是否可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关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本案中甲某可能会利用自己的单方面声明不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使甲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否赔偿也应视乙某的行为来决定。

因为甲某利用自己的这一规定单方面免除自己的责任,而加重对方当事人的责任,合同订立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如果乙某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条款,则甲某自然无法以此抗辩,但是如果乙某在撤销权行使期限未行使撤销权,则乙某的该权利消失,甲某可以此抗辩。

2.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不可以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关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这种无效是一种绝对的无效,不论合同中是否约定,也不论对方当事人是否明确同意。

3.如果丙某的赔偿主张能获得支持,则丙某不能进一步主张自己与甲某的合同无效,进而要求甲某承担合同无效责任。

因为,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本案中,仅仅是该免责条款无效,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4.丁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以抗辩。

因为,虽然甲某的单方面声明不可以用来抗辩,但甲某已经明确告知丁某的正确使用方法,丁某未按照正确的使用方法使用洗衣机造成损失的,应有其自己承担责任。

再者,甲某告诉了丁某的正确使用方法后,自己也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了,自然不需要承担责任。

五、乙贸易公司提价的理由能否得到法律支持?案情介绍: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贸易公司向甲棉纺厂提供未经精加工的去籽棉花100吨,依合同约定执行国家定价,并规定违约者应支付违约金。

在合同执行中,乙贸易公司因单方主观上的原因迟延20日交货,在此之前正好赶上市场上调整棉花收购价,调整后的棉花收购价比以前有所提高。

乙贸易公司提出按照提价后的棉花收购价付款,甲棉纺厂不同意,认为乙贸易公司迟延交货,负有违约责任,应仍按原定价格支付货款。

乙贸易公司不同意,拒绝交货,甲棉纺厂诉至法院,要求乙贸易公司按约定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评析: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乙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属于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行为。

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因此,依此法律规定乙贸易公司不能提高棉花价格,应按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的货款。

2.法院应判决乙方:首先,继续履行合同;其次,按合同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支付的货款;最后,支付迟延交货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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