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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6.11•【字号】赣人社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赣人社发〔2019〕23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为激发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和《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9〕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不受人事档案、户籍等限制,按属地原则通过民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通过驻场设点等方式,积极主动为辖区企业申报职称提供便利。

二、降低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门槛。

对工作年限较长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适度降低学历条件,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可降低至大专学历。

本科毕业后在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后在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并现仍在企业工作的人才,可不受初级职称“台阶”限制,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评审。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申报评审职称时,对年度考核材料不作硬性要求。

三、不断完善职称评审标准。

职称评审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充分考虑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和工作实际,坚持职称评审为用人服务,评审标准贴近用人需求。

要将专利成果、技术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或调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标准规范制定、行业工法等纳入职称评审业绩成果范围。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05.19•【文号】财会〔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我们制定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8年5月19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省属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会〔2017〕27号)精神,现就我省宣传贯彻落实新《会计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新《会计法》宣传工作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新《会计法》删除了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规定,对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违法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等作出了规定。

这是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会计人员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省属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新《会计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采取报刊杂志、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及广大会计人员宣传新《会计法》的重要意义及其基本精神,宣传“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基本规定,引导各单位自主择优聘用具备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引导会计人员依法从业、遵守职业道德和持续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二、抓紧清理和修订相关配套制度规定为贯彻落实新《会计法》,省财政厅决定废止《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加强会计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赣财会字〔1993〕110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会〔2005〕18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会〔2005〕26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赣财会〔2009〕28)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财会〔2012〕30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和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赣财会〔2013〕23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财政部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赣财会〔2013〕26号)等文件,凡是与新《会计法》相悖的文件、规定一律以新《会计法》为准。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职称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职称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职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2.16•【字号】赣人社发〔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会计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职称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7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会计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和《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赣人社发〔2011〕36号)精神,我省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职称,并从2017年起开展相关的资格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格条件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会计师。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按《江西省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赣人社发〔2017〕8号)执行。

二、评审组织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由江西省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实施。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申报、评审、审批等按《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赣人社字〔2011〕37号)执行。

评审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时间安排与全省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同步。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实行材料评议和面试答辩等相结合的方式。

三、有关要求(一)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职称,是拓宽会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加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组织、加强宣传,既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会计专业人员积极申报,又严格审核把关,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二)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组建部门要加强评委库建设,调整和充实评委库成员,提升评委层次。

评审委员会要不断完善评审工作规章制度,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平、公正,要不断探索科学的评价方式,提高评审质量。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提升使用效能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提升使用效能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提升使用效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0.18•【字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提升使用效能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为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切实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加强技能人才培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提升使用效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3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筹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市级人社、财政部门要统筹管理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结合所属县(市、区)培训工作进展和专账资金结余情况,建立并落实专账资金市级统筹使用工作机制,在本辖区内进行调剂使用,并向培训任务重、资金出现短缺的地区倾斜,切实解决专账资金结余和使用不平衡问题,确保各项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地落实,确保年底前完成各项培训任务和使用完专账资金。

统筹调剂情况请于11月10前函报省人社厅、财政厅。

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各地要按规定切实落实好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及易返贫致贫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下同)和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政策,打破户籍和地域限制,支持帮助有培训需求的人员就地就近接受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根据就业需求,适当放宽劳动者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年龄限制,对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范围。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和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和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和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施行日期】2018.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和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省属企业,中央驻赣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会计人员信息的管理,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要求,我们对现行使用的江西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

为了做好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服务平台”上线时间“服务平台”将于2018年12月中、下旬正式上线运行,具体上线时间以省财政厅公告为准。

“服务平台”上线后将替换现行使用的“江西会计网”,继续使用原网站地址(),江西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会计频道版仍然保留。

二、信息采集对象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应进行信息采集,具体包括:一是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二是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三、信息采集原则会计人员本次信息采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和属地实施的原则,即按照会计人员的工作地或居住地(在校学生按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信息采集。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等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审核确认工作。

四、信息采集流程信息采集工作由会计人员自行网上填报或修改本人信息、上传本人相关资料,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此前已经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只需在“服务平台”上修改、完善个人信息即可。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3.27•【字号】赣人社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工伤保险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12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五型”政府建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从更高层次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五型”政府建设要求,遵循“依法依规、平稳过渡、属地管理、相对集中”的原则,实现省本级工伤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切实提高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的满意度、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有序移交。

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有序地开展基础信息、数据、基金等各项移交工作。

(二)确保基金安全。

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严禁工伤保险基金违规转移、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三)实现平稳过渡。

积极稳妥地做好省本级与属地在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经办管理等方面的衔接,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统一性,实现平稳过渡。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05.19•【文号】财会〔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我们制定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8年5月19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江西省第四期高端会计人才(原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选拔结果公示

江西省第四期高端会计人才(原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选拔结果公示

江西省第四期高端会计人才(原会计领军后备人才)
培养选拔结果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7.19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7.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江西省第四期高端会计人才(原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选
拔结果公示
江西省第四期高端会计人才(原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选拔工作经申报、资格审核、笔试、面试和资料评阅等环节,已于日前结束。

现将拟录取人员名单(共45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7月19日至7月25日。

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财政厅会计处反映(通讯地址:南昌县芳湖路2166号;邮编:330209;电话:0791——87287929)。

附件:江西省第四期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入选人员名单
江西省财政厅
2021年7月19日
附件
江西省第四期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入选人员名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8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管理权限第三章设立第四章分立、合并、变更与终止第五章组织管理与能力建设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其他事项第八章附则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是指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

本省行政区域内,培训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办学活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培训学校应当适应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需求,有利于职业技能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职责与管理权限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培训学校的审批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培训学校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培训学校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开发管理工作,负责省管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等审批工作,颁发、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五届五次全会精神,落实《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和《江西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修订)》(省政府令第259号)有关要求,持续提升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学习对象及时间安排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应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申报评定更高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按照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学时。

2024年继续教育培训从即日起开始,至2024年底截止。

学习任务原则上在学习年度内完成,因伤、病、孕及其他原因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应当及时补学。

卫生、中小学教育、会计等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已有稳定成熟的专业科目学习平台,并对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形式或学时(学分)认定另有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遵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学习指南(或年度学习通知)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二、信息综合服务平台2024年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将通过“江西省人事人才一体化平台-继续教育信息综合服务平台”(https:///jxjygl,以下简称“江西省继续教育平台”)进行。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0.06.01•【字号】省人事厅赣人发[2000]8号•【施行日期】200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省人事厅赣人发〔2000〕8号)各地(市)人事局、省各系列职改办、省直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江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江西省职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职称办),承担全省高评委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批准组建高评会,以及对评审工作的指导、对评审程序的监督、评审质量的检查,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批。

第三条对于学术性、技术性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系列和专业,根据《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制订细化、量化的评审标准和相应的实施办法,严格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四条省职称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打破系统、地域、所有制界限,按照专业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主任委员库、评审委员会库构成,其成员可在全省或全国范围的同行专家中遴选。

第五条主任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威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3-5人组成。

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30人左右。

积极选拔45岁以下的优秀中青年专家进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

组建专家库时,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均应占成员总数30%以上。

第六条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应由省人事厅审批。

专家库如需调整部分成员,应按组建的程序报批。

第七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应尽可能按专业组建,以提高评审工作的准确性。

第八条每次申报材料送审工作完成以后,根据送审对象的情况,由省职称办在主任委员库中抽取正副主任委员2名,在委员库中抽取若干名专家,组成高评会。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和《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赣人社规〔2022〕5号)要求,为做好2022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自即日起开始,2022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

其中,高级职称评审安排由省职称办统一部署安排,中级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由地方人社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自行安排并主动对外公布。

(一)下发通知。

7月20日前,经省职称办同意后,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会”)组建单位下发年度评审工作通知。

相关工作时间应按照《2022年全省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见附件1)作出具体安排,原则上不得推迟评审。

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时间的,应书面征得省职称办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申报推荐。

7月至8月底,各地、各部门按照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年度评审通知要求,组织发动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申报工作。

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逐级审核推荐。

各地、各部门应于9月10前将推荐材料报送至各高评委会。

(三)组织评审。

9月至12月底,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完成申报材料审核梳理工作,组织召开评审会议。

各自主评审单位应在11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各社会化高评会组建单位应在12月上旬前完成评审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

(四)公示公布。

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公示、批复和发证工作。

江西江西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材料受理通知

江西江西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材料受理通知

江西xx年江西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材料受理通知各设区市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xx年高级会计师资格成绩已公布,现就做好xx年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受理工作通知如下:江西省财政厅会计处(南昌市孺子路47号鑫源大厦十一楼1103室)。

1.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按《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方法(试行)》(赣人社发〔xx〕37号)和《关于进一步标准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通知》(赣人社发〔xx〕19号)规定要求提供,并经主管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查盖章。

申报材料每人一袋,袋上注明姓名、工作单位、所属市(厅局)、申报系列专业、申报资格名称、是否破格等信息。

《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表一)不要装入档案袋,分开报送。

2.《申报评审(审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评审信息表》一式三份。

此表由系统软件生成导出。

要严格按《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方法(试行)》(赣人社发〔xx〕37号)和《关于做好xx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xx〕243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申报信息使用江西省职称申报管理系统软件采集,软件可到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职称工作专栏(.jxhrss./zcgz.aspx)下载。

联络人:黄娟联络:0791-********江西省职称工作办公室xx年11月16日根据复复旦大学出版社xx年最新出版的夏晓鸣先生著《应用文写作》,社会生活中经常使用的应用文可以分成以下十大类别,其中,第一类是公文,如决定、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信函、会议纪要等;第二类是经济类文体,如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报告、厂长任期目的责任书、市场调查与预测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信息、经营决策方案、经济方案、招标书、投标书、商业函件、工程意向书、经济合同、营销筹划方案、商业广告、查账报告、审计报告、催款书、经济活动分析报告等;第三类是新闻文体,如消息、通讯、特写、新闻评论等;第四类是科技应用文,如科技报告、科技申报、科技成果鉴定书、科技说明文等;第五类是宣传类应用文,如讲解词、讲话稿、演讲稿、内容提要、作者小传、序、编后记、读后感等;第六类是教育与学术类应用文,如、教学大纲、、学位论文、学术性论文等;第七类是法律文书,如起诉书、抗诉书、公诉词、辩护词、代理词、刑事自诉状、起诉状、上诉状、申诉状、辩论状、遗嘱等;第八类是社交礼仪文书,如请柬邀请函、开幕词闭幕词、贺信贺词、欢迎词欢迎词、答谢词祝酒词、慰问信、讣告悼词等;第九类是网络应用文,如电子邮件、BBS发帖、博客、播客和电子书等;第十类是日常应用文,如表扬信、感谢信、喜报、建议书、建议书、申请书、决心书、日记、书信、推荐信、求职信、条据、请假条、启事、海报、介绍信、保证书等。

江西省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江西省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江西省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一、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江西省各类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不包含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事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三)身心健康,能够正常履行会计岗位职责。

(四)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还须持有有效期内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六)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称外语合格证(正高级会计师要求外语等级为A级)。

(七)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内不得申报: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者,当年不得申报。

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者,从当年起2年内不得申报。

2.对违反财经纪律,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

3.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从当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4.企业会计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经举报并查实后,从当年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正高级会计师具体条件(一)学历资历方面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满5年。

(二)工作经历方面具有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有领导一个单位或部门财务会计工作的经历。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或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等5年以上。

2.连续在大型企业或厅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从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绩效评价、内部控制、预算管理、投融资等重要财务会计管理工作10年以上。

3.连续在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或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从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绩效评价、内部控制、预算管理、投融资等重要财务会计管理工作8年以上,且在单位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等2年以上。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和江西省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和江西省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和江西省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选拔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计人员【发文字号】财会[2014]27号【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4.09【实施日期】2014.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和江西省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选拔的通知(财会[2014]27号)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财政局,有关省属企业,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规定和国家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我省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步伐,着力造就一批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复合型会计领军人才,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选拔的通知》(财会〔2014〕15号)、《江西省企业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实施方案》(赣财会〔2011〕15号),省财政厅近期组织开展2014年全国和江西省第二期企业会计领军人才培训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二)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较高的英语水平,能够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2014年10月底);身体健康。

除个人自愿申请外,各企业可以据上述条件推荐本单位2-3名后备干部参加培训选拔。

省级有关主管单位也可以据上述条件推荐5名本部门优秀会计人员参加培训选拔。

二、招考对象(一)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驻赣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下同)和省国资委管理的大型企业担任分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其副职,或在上市公司中担任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且需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或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国家合格标准。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评估确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评估确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评估确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07•【字号】赣会协[2007]59号•【施行日期】200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评估确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会协[2007]59号2007年6月7日)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注协《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为加强行业人才队伍的培养,发挥事务所在培训组织工作的能动性,支持和鼓励事务所做大做强,我会制定了《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评估确认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评估确认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注协《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充分利用事务所内部继续教育资源,发挥事务所在培训组织工作的能动性,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省内会计师事务所或省外事务所在江西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向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1、注册会计师满50人;2、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3、具有40平方米以上的培训场地及满足培训要求的相关设施;4、具备能够胜任培训要求的师资。

第三条事务所应当在每个考核周期第1个年度的3月30日前,向省注协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省注协应当在5月15日审查完毕,决定是否授予内部培训资格,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事务所。

第四条取得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在开展内部培训前,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培训课题、提纲、组织计划、师资专业背景报省注协备案。

第五条事务所的培训选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选题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政策法规。

2、选题内容具有理论性、前瞻性或对执业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3、选题符合行业执业形势和本所执业人员执业需求。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1.17•【字号】赣人社字〔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字〔2021〕32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现将《江西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月17日江西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劳动者成功创业、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0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实施“马兰花计划”,健全并完善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创业者自主选择的创业培训工作机制。

结合创业培训实际需求,积极推动创业培训机构认定工作,力争全省突破300家,并结合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发展一批更高水平、更具影响力的创业培训示范基地。

培育一支覆盖各类培训课程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年培训量不低于300人;参照技能大师工作室做法,支持优秀创业培训师资等成立创业指导工作室。

扩大创业培训规模,提升创业培训质量,年培训量不低于12万人次,力争年培训量逐年递增。

二、工作措施(一)分类实施创业培训。

按照政府激励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劳动者自主选择的原则,针对不同的创业阶段,针对性开展创业培训,注重加强开办店铺、市场分析、经营策略等内容的培训。

准备创业和创业初期的人员可参加创业意识、创办企业、网络创业、创业(模拟)实训等培训课程,提升项目选择、市场评估、资金预测、创业计划等能力;已经成功创业的人员可参加改善企业和扩大企业的培训课程,健全管理体系,制定发展战略,抵御外部风险,稳定企业经营,扩大就业岗位。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江西省第四期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选拔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江西省第四期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选拔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江西省第四期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选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赣财会【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江西省第四期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选拔的通知附件1:江西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申请表(2020年)江西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申请表(2020年)申请人姓名:所在单位:所在地区或部门:江西省财政厅印制填写说明1.表内所列项目,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并对所填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没有表内对应项目的,可填写“无”。

3.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

4.“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填写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如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考试的,应填写“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如填写参加过江西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或市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培训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学习经历”须写清楚参加历次学习(培训)的起止时间。

7.“工作经历”含基层锻炼、挂职经历和驻外工作经历。

8.“所在单位意见”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对申请人的工作鉴定。

该意见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主管单位意见”由申请人所申报的单位填写对申请人申报条件的审核意见。

该意见需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0.除此表外,还需提供所填列发表论文的刊物封面和作者姓名页的复印件,发表专业著作的封面和版权页的复印件,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及相关外语能力证明文件复印件。

附件2:承诺书江西省财政厅:现同意我单位_________同志参加江西省第四期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选拔。

如果该同志通过选拔成为学员,我单位将保障该学员有充分的时间参加定期的集中授课和考察交流,并督促该学员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履行高端会计人才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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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人社发[2017]8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2.16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
件(试行)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7〕8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7年2月16日
江西省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江西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不包含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事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三)身心健康,能够正常履行会计岗位职责。

(四)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

(五)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还须持有有效期内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六)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内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延期1年申报。

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延期2年申报。

2.违反职业道德,经举报并查实后,延期3年申报。

3.受党纪政纪处分,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延期3年申报。

三、正高级会计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满5
年。

(二)工作经历方面
具有较强的财务会计管理能力,有领导一个单位(或地区、行业、部门、系统,以下统称“单位”)会计工作的经历。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等5年以上。

2.连续在大型企业从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绩效评价、内部控制、预算管理、投融资等重要财务会计管理工作10年以上。

3.连续在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绩效评价、内部控制、预算管理、投融资等重要财务会计管理工作8年以上,且在单位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等2年以上。

4.连续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等服务机构合伙人或项目(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负责人5年以上。

5.在单位财务会计岗位从事会计财务工作15年以上并担任财务机构负责人5年以上。

(三)工作业绩方面
能解决财务会计重大疑难问题,财务管理能力强,创新能力突出,具有培养本专业中级以上人才和指导高级会计师开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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