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网络零售业概况及法律法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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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零售业概况

网络零售是电子商务的一种形式。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及其他电脑网络买卖商品和

服务的贸易活动,不仅仅包含网络购物,还包括所有与之有关的网上软件研发、市场开发、

销售、派送、售后服务以及电子支付等完整的流程。电子商务的分类多达十几种,常见的如企业对企业()、企业对消费者()、企业对员工()、企业对政府()、企业对经理()、消费者对企业()、消费者对消费者()等,而网络零售应该归于、范畴。

美国电子商务兴起于年,到年随着互联网向大众普及并引入了更安全的通讯协议后,网络零售业才开始大规模发展起来。最早从事网络零售业的亚马逊公司直到年才首度盈利,但此后成长极为迅速,为业界所羡。近年来,除像亚马逊、这些专业电子商务公司外,沃尔玛、百思买、好士多等大型零售企业纷纷开展网络销售服务。研究数据显示,年美国来自领域的网络零售额为亿美元,约占全美商品零售总额的。其中通过网络销售的服装类商品总额亿美元,约占全美国内市场,全美的女性上网选购饰品。研究机构预测全美网络零售行业年销售

总额将达亿美元,即比年翻一番。

目前,亚马逊公司是美国最大的网络零售商,其年营业额高达亿美元,其网络销售营业额是排名第二的公司的近三倍。亚马逊公司于年成立,年上线运营时仅在网上售书,之后很快扩展到销售其他各类商品:音乐、录像带、、软件、消费电子产品、厨房用品、工具、园

艺产品、玩具、游戏、婴儿用品、饰品、体育、美食、珠宝、手表、卫生保健用品、美容产

品、乐器、服装、工业及科技用品等。年,亚马逊开始在西雅图等地区试点销售生鲜食品。

除网络零售外,亚马逊还对外提供网络存储、网络信息发布、网站托管服务、网络云平台等。亚马逊网上销售的来源于其业务合作伙伴及第三方销售商在亚马逊上的销售。第三方销售商选择亚马逊的主要理由是该公司提供了清晰的规则、稳定的客户访问量并且不强求作为亚马

逊组成部分必须统一风格。此外,第三方销售商不需要保留单独的支付系统,所有的交易都由亚马逊支付系统完成。这是比较典型的的公司实例。

美国另一个著名的网络零售商是成立于年的,是一家典型的电子商务公司。年营业额为亿美元。最初采用单一的限时竞拍形式做网络零售,之后扩展为包括“一口价”直接购买、

按条形码购买、按书号购买、分类广告、在线票务交易、在线转账等多种业务的综合电子商

务服务公司。与亚马逊网站消费者直接向商家付款不同,在线交易大多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

如贝宝()支付。年月起,要求所有线上反馈量低于的卖家必须使用贝宝作为支付手段。这种

为降低欺诈风险而采取的强制手段招致一些用户的批评。

二、美国电子商务立法

美国的电子商务法立法,是以各州的立法行动为先导的。尤他州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规范的法律文件。到年底,美国已有个州制定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从数量上看,美国州一级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文件有

近百部之多。有些州在主干电子商务法之外,还有些配套的法规。如伊利诺伊州除了《电子商务安全法》,还有《金融机构数字签名法》;佛罗里达州在《电子签名法》之外,另有《数

字签名与电子公证法》。在以因特网为运行平台的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当事人的身份认证

是其中最关键的环节,如果这一问题能够妥善解决,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所以美国大部分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文件都直接以“电子签名法”或“数字签名法”冠名。美国各州的

电子商务立法,不仅名称多样化,而且其内容差别也非常大。有些州的立法内容比较详细,

涉及到电子商务的各个主要方面:从对计算机网络通讯记录的法律效力的确认,到电子签名的基本标准的确定,以及认证机构的建立等,都包括在内。如尤他州、伊利诺伊州就采取了这种对电子商务进行全面调整的方法。而有些州的电子商务法却规定得非常原则,具有对电子商务的宣言性认可的性质。如加利福尼亚州便采用了这种方式。

联邦层面上,美国国会参众两院议员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呼声较大,议案不少,但联邦立法机关只通过了屈指可数的与电子商务仅有表层联系的法律。美国联邦立法机关的工作进程,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美国联邦政府对电子商务的政策。一方面联邦政府在建立信息高速

公路,促进全球电子商务等问题上态度积极,另一方面在电子商务市场的规范上,却极力淡化其主导角色。年克林顿总统任职期间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表明了联邦政府的基本立场。该文在谈到电子商务的政策时,提出了以下五项原则:

.私营企业应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起领导作用;

.政府应避免对电子商务的不当干预;

.如果需要政府干预的话,其目的应当是以预定的最低限度主义来支持和推行与电子商

务相协调的、简化的法律环境;

.政府必须承认因特网的特殊性质;

.应以全球为基础促进因特网电子商务。

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点:

.当事人有以认为适合于自己的方式调整相互间合同关系的自由;

.规范须在技术上保持中立(亦即不要求使用某种技术,也不以某种技术的使用为假定前提),并且具有超前性(即规范不能阻碍未来技术发展);

.只要支持电子技术应用所必须或非常需要的,就应修改现行法律或颁布新的法律;

.立法中既应考虑到高科技商事领域,也要考虑到没有上网的企业。

从以上原则出发,美国联邦的做法是将电子商务中各个贸易环节逐一分解开来,根据需要在传统贸易法规的基础上做相应的调整,使其能够涵盖以电子信息技术手段操作的贸易行为。如确需创立新法,则这种法律框架应着眼于保护公平交易、保护平等竞争、保护消费者

免受欺诈之苦、保护知识产权免受侵权之害和保护个人隐私。美国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全国性法律主要有以下几个:

.《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在《统一商法典》()的基础上,增加有关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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