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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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第35条: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管理办法
1、建立密码共设协管制度
1)、his系统服务器操作系统密码,由院长和信息科专职人员共同设置并定期更改,保证信息中心单人无法擅自进入服务器。
2)、his系统数据密码,由院长和信息科专职人员共同设置并定期更改,确保信息科单人无法擅自登入his系统数据。
2、建立调用敏感数据申报制度
1)、药械科工作人员调用药品销售(科室、医技)相关报表,由药剂科主任负责确认每个工作人员具体调用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院长审批后,交由信息中心授予相关权限。如申报批准授予权限后发生数据泄露,由药械科负责人解释及承担责任。
2)、其他科室工作人员无权调用敏感数据,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信息科授予相关权限。如有发生,信息科有权拒绝授予并报告院长。
3)、网络管理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统方信息,一旦发生将严肃处理。
3、建立机房准入制度
确需进入信息机房参观的非本科室工作人员,必须经院领导批准后可入内参观,进入信息网络机房后必须听从网络管理人员的安排。
4、签订信息安全保密协议书
1)、医院同his厂家签订信息安全保密协议书,约束his厂家泄露信息。
2)、同厂家工程实施人员签订信息安全保密保证书,约束实施人员不泄露信息,如有发生,由his厂家承担全部责任。
3)、信息中心和his厂家双方共同对现有医生、护士工作站及药库、药房子系统进行清查,凡涉及敏感数据项,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予以屏蔽。
4)、his厂家负责监督信息中心,取消信息中心授予敏感数据权限的功能,并由his厂家出具相关证明。
为保障本实施办法的有效执行及公证严明,本实施办法由院方及第三方厂家共同负责监督落实。
第36条:信息网络机房管理制度
1、信息网络机房直接由院长管理,在院长和院办室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全院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2、信息网络机房是医院网络数据的储存、交换中心、非本室工作人员严禁入内。确需进入网络机房参观的非本室工作人员,必须经医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入内参观,进入网络机房后必须听从网络管理员的安排。
3、网络机房设备、门窗、水电暖安全每天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4、网络机房的卫生每天清洁一次。严禁在网络机房内吸烟。
5、网络机房工作人员不得在机房内会客,不得将易燃、易腐蚀品带入机房,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6、机房工作人员离开时必须检查电源、设备、严防人为事故的发生。
7、建立健全和落实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如信息网络系统操作规程、升级、维护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信息网络系统应急制度。
8、负责医院管理信息网络的维护工作,加强医院信息系统网络和数据的安全性,确保其正常运行。
9、负责医院医疗信息的收集、传递和反馈,保证信息流通渠道的畅通。加强职工信息化知识技术培训、提高全员信息化意识和信息技术应用水平。
10、负责医院门户网站建设与管理,及时更新医院网站。及时完成医院下达的临时性工作任务。篇二: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加强对计算机信息服务的管理,保障通过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传播信息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公司设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小组,由公司领导和相
关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负责信息内容审核,信息发布登记,网络安全技术防范与管理等工作。
第二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小组进行信息内容审核,信息发
布登记,电子公告系统审计,违法犯罪案件保安等工作,并采取网络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保证网络的安全。
第三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
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
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
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五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
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及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
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
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
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
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输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六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条公司设立网络安全管理员,每天对网上信息惊醒检
查,发现有异常信息须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发现有不良信息,应立即删除并做好备份及详细记录;
第八条
第九条发现有违反犯罪现象立即按照规定处理并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在24小时内向公安部门报告。自觉接收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知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安全操作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各项违法犯罪行为。入网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送交公安机关备案。篇三: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为保守秘密,防止泄密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1)为防止病毒造成严重后果,对外来光盘、软件要严格管理,坚决不允许外来光盘、软件在公安专网计算机上使用。
(2)接入公安专网的计算机严禁将计算机设定为网络共享,严禁将机内文件设定为网络共享文件。
(3)为防止黑客攻击和网络病毒的侵袭,接入公安专网的计算机一律安装杀毒软件,并要定时对杀毒软件进行升级。
(4)禁止将保密文件存放在网络硬盘上。
(5)禁止将涉密办公计算机擅自联接国际互联网。(6)保密级别在秘密以下的材料可通过电子信箱传递和报送,严禁保密级别在秘密以上的材料通过警综平台传递和报送。
(7)涉密计算机严禁直接或间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8)要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有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信息上网必须经过所领导严格审查,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9)国际互联网必须与涉密计算机系统实行物理隔离。
(10)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输任何涉密信息。
(11)应加强对上网人员的保密意识教育,提高上网人员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保密规定。
(12)涉密人员在其它场所上国际互联网时,要提高保密意识,不得在聊天室、电子公告系统、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13)严禁互联网计算机接入公安专网。(14)严禁公安业务计算机接入互联网。
二、涉密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
(1)涉密存储介质是指存储了涉密信息的硬盘、光盘、软盘、移动硬盘及u盘等。
(2)存有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不得接入或安装在非涉密计算机或低密级的计算机上,不得转借他人,存放在本单位指定的密码柜中。
(3)需归档的涉密存储介质,因及时归档。
(4)各部门负责管理其使用的各类涉密存储介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并视同纸制文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分密级管理,严格借阅、使用、保管及销毁制度。借阅、复制、传递和清退等必须严格履行手续,不能降低密级使用。
(5)涉密存储介质的维修应保证信息不被泄露,由各涉密部门负责人负责。需外送维修的,要经领导批准,到国家保密主管部门指定的维修点维修,并有保密人员在场。
(6)不再使用的涉密存储介质应由使用者提出报告,由所领导批准后,交保密办公室负责销毁。
三、计算机维修维护管理规定
(1)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发生故障时,应当向所信息中心提出维修申请,经批准后到指定维修地点修理,一般应当由本局内部维修人员实施,须由外部人员到现场维修时,整个过程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