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意见共5页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4•【字号】宜府规[2011]4号•【施行日期】201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意见(宜府规〔20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为切实加强对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全面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城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管范围本意见适用范围包括两类:一是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具备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条件,或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二是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占用城市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或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
二、监管原则坚持监管与服务、指导帮扶与整治取缔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分段与分品种监管相结合;坚持一个市场主体以一个部门监管为主,消除监管盲区,防止多头执法。
三、监管目标帮扶一批有工商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生产设备和环境条件、生产者有较强食品安全意识和办证意愿、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提升为食品生产企业;督促一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快整改,达到质量卫生安全基本条件后取得合法经营证照;引导一批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取缔一批达不到质量卫生安全基本条件且不愿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惩治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黑窝点。
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人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10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102号2008年11月1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汲取三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惨痛教训,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促进全省食品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关系社会和谐稳定,越来越成为人民群众日益关心、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大问题。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对人民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根本体现,是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紧迫近年来,随着食品产业发展,我省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还存在初级农产品生产源头污染严重、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不高、流通环节无证无照经营、餐饮单位卫生条件差、生猪定点屠宰厂标准化水平较低等问题。
特别是近期发生的三鹿牌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暴露出我省食品安全体制机制不健全;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责任意识不强,监管不到位;一些企业和经营者诚信缺失、见利忘义、违法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
对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三)切实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抓紧抓好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强化措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鲁市监食生规字〔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鲁市监食生规字〔2019〕3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规范生产加工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2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管,规范生产加工行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登记管理(一)严格登记准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宣传,及时将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制度、生产条件、操作规范、标签标识要求和负面清单等事项告知从业者,指导从业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规定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填报《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及时予以登记,对申报列入食品小作坊负面清单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的一律不予登记。
对于在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食品行为,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销售者现场制售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6〕100号)规定,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对已经按食品小作坊进行登记的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要建立退出机制,逐步将其纳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5.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效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19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编100820。
请在信封注明“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5月19日附件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定义)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持续合规生产经营,对其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所实施的检查。
第四条(遵循原则)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科学随机、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整合、共享和利用,在监督检查中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数据,完善监督检查措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2.06•【文号】国市监食生〔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食生〔202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较小,主要从事传统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生产加工活动,满足当地群众食品消费需求的市场主体。
近年来,各地通过地方立法,完善管理制度,推动小作坊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逐步规范和提升,探索了有益经验,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有效防控小作坊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食品安全,促进乡村振兴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就加强小作坊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开展小作坊摸底建档工作。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小作坊摸底建档办法,建立本行政区域小作坊名录库,定期汇总小作坊总体情况。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小作坊摸底建档和动态管理,小作坊建档率要达到100%。
小作坊建档应重点记录以下内容:小作坊名称、开办者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生产加工场所地址、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主要原辅材料(含食品添加剂)及采购渠道、食品销售区域等。
二、实行小作坊食品“负面清单”管理。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小作坊地方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地方传统食品特色、消费习惯和食品安全状况,统一制定小作坊食品目录管理制度,建立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负面清单”。
对小作坊生产白酒的,一律采用固态法白酒生产工艺,并严格产品销售监管,按照规定的范围销售。
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小作坊开办者要加强食品原料和辅料的采购、贮存和投料管理,对生产加工、产品包装、贮存销售等关键环节进行风险控制。
(生产管理知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7〕2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5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意见”),2年来,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按照试行意见开展的实践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经验。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前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客观状况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情况,在充分总结各地经验和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总局对试行意见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
几年来,质检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开拓创新,真抓实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形势整体趋于好转。
为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卫生水平,突出抓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目前我国食品加工业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且发展参差不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大量存在,从业人员知识水平不高,生产设施和设备简陋,广泛分布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呈现“多、小、散、乱、差”的特点,短时间内难以提高生产水平,是食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隐患。
同时,我国地区差异、城乡差异等决定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仍将存在,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
在大部分农村地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仍然是我国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农民就业的重要手段。
这种复杂的情况决定了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的统一要求,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卫生监管,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重要职责。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苏树林2013年8月12日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6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17号令公布,根据2013年8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包括食品现场制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与食品质量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有关机构和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食品加工场所。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琼府办[2007]61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7〕6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海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日海南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了切实做好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市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和社会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界定范围,明确分工和部门协作(一)参照范围。
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参照如下条件:具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工作人员10人以下,有固定场所,生产加工条件简陋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设备和简易生产设施,加工方法简单,但能够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食品及以后厂(场)前店方式生产食品并用于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多局限在邻近的较小区域内。
(二)明确分工。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市县政府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负总责。
建立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并由当地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药监、质量监督、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正文:----------------------------------------------------------------------------------------------------------------------------------------------------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权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杭政办[2010]1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2.11【实施日期】2010.0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10〕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巩固我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善民生、破解“七难”为主线,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坚持政府负总责、职能部门各负职责、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格局,不断夯实监管基础,完善监管机制,强化监管责任,到2010年底,基本形成层级清晰、功能互补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全面打造具有杭州特色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到2012年,争取成为国内保障体系健全、安全控制水平领先、事故发生率最低的最佳食品安全城市。
二、监管原则1.依法管理原则。
坚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措施,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依法进行,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食品安全监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属地监管原则。
坚持地方政府对本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领导,实行以块为主、属地包干,块包条保、条块结合,全力推进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全社会参与原则。
动员全社会关心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以及社会各界依法享有和行使食品安全监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营造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浓厚氛围。
4.改革创新原则。
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对新形势下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认识,创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新办法,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关于食品小作坊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建议
关于食品小作坊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建议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食品产业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随之而来的“舌尖上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
食品小作坊是相对于食品生产企业而言,是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场制售)的生产经营者,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必然产物,在服务人民群众生活,提供就业以及承载历史文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就目前而言它是不可替代的,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老百姓的菜篮子离不开它。
但由于自身不足和市场竞争的复杂性导致其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存在较多风险隐患。
一、存在的问题一是生产设备老化残旧。
很多生产设备使用了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设备上布满了各种油污、铁锈、污迹。
很多设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跑漏滴渗的情况,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生产场所环境恶劣,很多生产场所设置在农村发房屋中,场所狭窄拥挤,昏暗嘈杂,杂物乱放,地面潮湿阴暗,通风设施简陋,生产人员未穿戴工作服工作,个人卫生无法保障。
二是生产工艺落后。
电气化半自动生产设备在部分业主中有人使用,但尚未全部普及。
在农村使用柴火进行蒸煎炒煮的情况仍比较普遍,生产过程中水气腾腾,粉尘飞扬。
生产过程中还是以人力为主,使用人力驱动设备进行碾压打粉,挤压成型等情况比较广泛。
一些从业人员习惯使用脚踩身压等方式使半成品成型。
三是食品小作坊主的专业水平普遍不高,缺乏卫生管理意识。
很多食品小作坊主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农村的食品小作坊主有相当大一部分人年龄在45岁及以上,虽然他们从事特定食品加工已有很多年,但他们由于年级较大,对食品法律法规知识知之甚少,食品小作坊技术规范行业标准更是他们的知识盲区,在食品安全方面缺乏预判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通常是抽检不合格之后才来想怎么解决问题。
从实际监管来看,很多食品小作坊主对人流物流分开基本上没有概念,在设计生产流程时更多考虑的是平时操作方便易上手。
一些小作坊主对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性认识不足,对原料把控重视程度不够存在侥幸心理,原料挑拣筛选等关键工序环节流于形式,习惯使用造价较便宜的胶桶竹筐作为盛放容器。
山西省小作坊管理规定
山西省小作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应当履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职能,建立部门间的联动机制,研究解决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工作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行政村、社区聘用食品安全监督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职责,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有形市场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零售食品摊贩和有形市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餐饮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如遇监管职责不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第六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教育、商务、公安、民族事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按其规定实施监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范经营和发展予以支持;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扩大生产规模;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未经备案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贮存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环境整洁,周围无污染源,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条件,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废物处理设施;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的工艺技术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四生产经营所使用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并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六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根据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建立生产经营记录和管理台账;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第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二以地沟油、皮革角料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为原料加工制作的;三用违禁药物、危害人体健康化学物质处理的;四超标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物质生产加工的;五以有毒有害的动植物、死因不明的动物和致病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物质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六存在较大安全风险,不宜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七省人民政府为防疫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第十五条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取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牌;第十六条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开办者或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审查入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有关资质和营业执照,明确入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其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二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市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经营品种品牌等信息;三定期对入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四设置信息公示栏,及时发布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的开办者或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和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第二节有形市场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十八条在有形市场外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经审核备案后,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方可从事生产加工活动;有形市场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审核备案由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第十九条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书;二从业业主的身份证明及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三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及卫生条件等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颁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实施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建立购进和使用台帐,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的原辅材料不得使用;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工艺规范的要求;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定期清洗、消毒所使用的容器、工具和设备,保持清洁;生产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及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食品包装所使用容器和材料应当清洁、安全,并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检验制度,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食品检验能力的单位对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销售;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批量销售的食品,应当建立食品销售台帐,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第三节零售食品摊贩和有形市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二十五条在有形市场内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备案后,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零售食品摊贩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零售食品摊贩和有形市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零售食品摊贩申请领取零售食品摊贩备案登记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零售食品摊贩备案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从业人员身体健康证明;三流动区域范围说明书;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七条有形市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领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从业人员身体健康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八条零售食品摊贩和有形市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证、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进货采购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贮存、销售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做好相关记录;销售散装食品、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配备防蝇、防尘等保洁措施;第二十九条零售食品摊贩和有形市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不得使用;定期清洗、消毒所使用的容器、工具和设备,保持清洁;食品加工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及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第三十条零售食品摊贩和有形市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销售直接入口的裸装食品时,不得用手直接接触食用的食品;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食品;第四节餐饮食品摊贩和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三十一条设立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备案后,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餐饮食品摊贩应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餐饮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三十二条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领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二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申请书;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及从业人员身体健康证明;四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五与餐饮服务相适应的卫生设施、工具清单和操作流程文件;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三条餐饮食品摊贩申请领取餐饮食品摊贩登记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二餐饮食品摊贩备案申请书;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及从业人员身体健康证明;四生产经营范围说明书;五与餐饮服务相适应的卫生设施、工具清单和操作流程文件;第三十四条从事餐饮食品摊贩和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所使用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实施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建立购进和使用台帐,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不得使用;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二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清洁;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三在加工过程中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四提供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就餐设施、条件及安全卫生的餐具、饮具;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内容;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本部门食品加工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区域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问题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和专项检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违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设区的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备案登记、监督检查等监督管理职责;第三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按照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检查;二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上级交办的事项应当开展专项检查;三按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状况以及生产经营的品种制定分类监督管理措施;四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时纠正、制止,对群众举报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置;第三十九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四依法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五依法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第四十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时,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检;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加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和整改指导;第四十二条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对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食品安全督管理部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食品加工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立即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愈期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备案登记资格,二年之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愈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备案登记资格;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或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八条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以及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分为有形市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形市场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形市场,是指商场、超市、专营店、集贸市场等;食品摊贩,分为零售食品摊贩和餐饮食品摊贩;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2002年5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前,食品质量安全形势严峻,少数生产企业质量意识淡薄,假冒伪劣食品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从源头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总局决定自2002年下半年开始,首先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监督管理,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加工食品。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总局发布的实施方案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加工工艺过程、原材料把关、执行产品标准、人员资质、储运条件、检测能力、质量管理制度和包装要求等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对符合条件且其产品经全项目检验合格的企业,颁发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允许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在国内销售的;以及获得HACCP认证的企业,在申办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简化或者免于工厂生产必备条件审查。
二、对食品出厂实行强制检验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和我局“三定”方案规定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的职能,对食品出厂实行强制检验。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条例全文
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 并且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自治区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制度。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 工的食品品种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规定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二)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以及 方式、进货日期。台账保留期限不少于两年; (三)建立食品生产加工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产加工中原辅料投放数量、生产日期,食品添加 剂的名称、使用量、使用人等内容。
(一)查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二)检查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 即报告有关监管部门;
(三)建立食品摊贩档案,记载食品摊贩的基本情况、经营项目、商品信息,指导并督促食品摊 贩建立生产经营记录、进货查验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条例全文
第二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和食品摊贩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 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十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食品摊贩应当随身携带本人健康证明。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还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清真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予以处置,及时救治 食物中毒人员,封存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防止事故扩大,并报告旗县级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的意见川办发(2007)7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精神,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整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07]58))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小作坊整治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做好食品小作坊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我省食品小作坊占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总数的88.6%,大部分生产条件简陋,生产工艺落后,管理制度不健全,产品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大多存在食品质量安全隐患。
食品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党和政府形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小作坊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小作坊整治工作(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食品小作坊整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严格把关、各方联合行动、企业积极配合、整治帮扶并举”的原则明确本地区食品小作坊整治任务、目标和责任,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并将食品小作坊整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小作坊、业主培训等专项整治经费纳入市(州)、县(市、区)级财政年度预算。
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食品小作坊整工作,分营领导具体组织实施,建立督查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加强督查督办。
(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做好食品小作坊整治的重要基础,在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负总责。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本办法。
已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产品无包装或简易包装,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即做即食),生产的食品限定区域销售,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食品小作坊可以生产具有地方特色、并使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生产蜜饯、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罐头制品、果冻、婴幼儿食品和各种酒类等高风险食品。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掌握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基本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监管和宣传指导工作。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监管坚持“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核准第七条质量监督部门对确认达到食品生产基本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发给《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到所在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登记后,到质量监督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九条县对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实行准许生产制度。
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生产准许证、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条食品小作坊在不同场所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
第一条食品小作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预核准登记后,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一)申请书;(二)业主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拟设立食品小作坊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等;(五)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六)产品配方;(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22•【文号】国质检监函[2005]781号•【施行日期】2005.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2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22日)*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7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05年9月22日国质检监函[2005]7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总局在总结各地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在执行中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发现问题及时向总局监督司反馈。
附件: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 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
根据当前我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多、小、散、差的特点,特别是分散在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情况复杂、监管难度大的现状,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已成为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工作的重点。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全面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卫生监管,现就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界定小作坊的范围(一)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
建议
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有:
1.法律意识淡薄。
有些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企业质量安全意识不高,
在巡查中强调,但难以持续保持企业生产的条件。
2.责任意识不强。
小作坊多由家庭成员组成,文化水平普遍较低,
缺乏企业生产知识,生产工艺技术含量较低,普遍存在卫生环境差的现象。
3.缺乏有效的管理。
因《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对食品小作坊的监
管各省还没有制定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因此,对小作坊的监管目前只能是摸清底数,抽样检验,发现问题限期整改,造成监管力度不到位,小作坊目前存在的问题不能有效的根治。
建议如下:
1.建立政府引导的改革机制。
对现有食品加工小作坊进行整合。
2.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出符合各地区的具体的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吴起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
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提高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质量,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我县食品小作坊现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目前,我县食品生产加工能力水平发展参差不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仍大量地存在,占我县食品生产企业的90%以上,生产设施和设备简陋,广泛分布在城中村、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呈现“多、小、散、乱、差”的特点,甚至有部分小作坊无证照生产,短时间内难以提高生产水平,是食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隐患,但根据我县的发展现状,其仍将是地方经济发展、部分人员就业、满足不同消费群体需求的重要手段,仍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存在。
这就决定了我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将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
二、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坚持守土有责、履职有责的原则,加大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的整治和监管力度,切实提高其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济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三、工作目标
要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为重点监管区域,以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小店铺、小餐饮店(馆)、小集市为重点监管对象,通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使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的产品质量安全得到彻底改善,使生产、加工和销售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依法严惩。
四、责任划分
(一)关于在商场、超市等市场内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
包括小作坊、现场制售、前店后厂的监督管理,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质监部门做好配合。
(二)关于在商场、超市等市场外有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
包括小作坊、前店后厂的监督管理,由质监部门牵头负责,工商部门做好配合。
(三)关于早、夜市及食品流动摊贩的监管。
单纯销售食品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摆设桌椅、提供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四)关于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及畜产品)的监管。
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及畜产品)进入市场前由农业(水利、畜牧)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进入市场后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五)关于集中式餐具消毒企业和使用情况的监管。
卫生部门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实施日常卫生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及监督检查。
(六)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所辖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组织查处。
特别要对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地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的房屋租赁实行严格管理,闲置的农村住宅、非食品生产企业厂房等不符合食品生产条件的房屋一律不得租赁给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作为生产加工场地。
五、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从事小规模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整治。
重点检查从事小规模食品生产和加工单位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持有情况。
对证照齐全的单位,重点检查其生产加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卫生条件等;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的,由质监部门通报工商、卫生部门依法收回卫生许可证、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并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对证照不全的单位,由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进行查处。
对无证无照的单位,按照首报负责制的要求依法予以取缔。
(二)加强对小食品店铺的整治。
重点检查坐落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小食品店铺销售食品的进货渠道,对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和不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严肃查处证照不全的小
食品店铺;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的小食品店铺。
(三)加强对小餐饮店的整治。
重点检查小餐饮店的卫生条件、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和食品生产加工情况。
对不符合卫生要求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等原料、非食品原料、过期食品、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等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依法严格惩处。
对基本具备条件、经过改造或整改能达到标准的,指导督促整改并加以规范。
对不具备条件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加强对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的监督检查。
重点查处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的经营户销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有毒有害及“三无”食品的行为,特别是销售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和未经检疫的猪肉、豆制品、熟食肉制品和散装食品等以及使用有毒有害或非食用辅料的违法行为。
(五)扶持整合一批依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做大做优做强。
要通过多种模式,创造条件,在生产工艺、食品质量检验等方面给予支持、提供帮助,扶持整合一批规模虽小,但始终依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联合做大做优做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集中力量,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与相关执法部门沟通,做好统一协调,切实形成整治工作合力。
要依法移送涉嫌制售伪劣食品犯罪案件,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
(三)组织宣传,广泛发动。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发动群众,广辟各类案件线索来源,多层面宣传监管工作,做好大案要案跟踪报道,努力形成严厉打击不法行为的舆论氛围。
(四)及时反馈,加强沟通。
及时掌握本区域、本系统开展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整治工作的进度,总结经验,查找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食品管理意见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
吴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29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