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和《税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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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和《税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加强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和网络的管理,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和《税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局(信息中心)反映。
附件:1.《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
2.《税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办法》
附件1
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各级税务机关均配备了大量的计算机设备,各类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转已经成为全国税务系统顺利开展工作的重要保证,为了加强税务系统计算机设备的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各类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设备主要包括各类服务器、PC机、打印机、发票认证用IC卡读写器和扫描仪等输入输出设备、存储设备、网络设备、UPS电源、机房空调等各类设备及附属的外转设备。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负责本级和下属单位计算机类设备的调拨、验收,协调到货安装、设备管理和维护,负责并管理上级税务机关统一配备和自行配备的计算机设备。
第四条各级信息中心必须设置计算机设备管理员岗位,设备管理员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熟练掌握各类设备维护和系统管理的技术人员担任,其中地市级以上单位必须设置小型机和服务器设备管理员2人以上。
第五条设备管理员除了负责日常的设备管理维护,还要负责设备到货、安装、验收及设备档案台帐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负责本级和下属单位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培训及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章设备的到货安装及验收
第七条上级税务机关统一调拨的设备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派专人负责协调设备的到货安装及验收,认真核实到货设备的数量、型号及配置,准确清晰的填写设备到货验收单和安装验收报告
第八条各单位购入的计算机设备和附属设备及总局调拨的设备均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
管理,各单位应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税发[2001]28号),并使用 (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件)。信息中心负责及时建立设备档案台帐,设备档案台帐包括生产厂家、设备编号、设备来源、安装地点、时间、启用时间等。
第九条对于高档次的小型机和服务器设备要求7×24小时不停机运行,机房运行环境应严格满足设备要求。
第四章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及维护
第十条对新购进的计算机设备,需经设备管理员检测后,方可安装运行,防止由于质量引起的问题和原始病毒的侵害。
第十一条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及时填写设备故障情况及检修记录等。对于高档小型机服务器,要建立值班制度并记录值班日志,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值班制度进行职守,定时察看设备的运行状况,严防由于空调故障或环境变化引起的服务器系统宕机,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
第十二条要定期查看服务器的日志文件,掌握服务器的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要建立计算机设备故障应急措施,设备一旦出现故障要由设备管理员应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理措施,并详细记录故障情况及故障解决方法和过程,其他人不得擅自进行处理和维护。故障无法解决的,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信息中心。
第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定期对计算机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尤其对关键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要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及时排除故障隐患。
第十五条对计算机设备进行安装及维护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严禁带电作业,不得在带电情况下进行拆换、插拨零部件等操作。
第十六条对服务器等关键设备内部应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定期进行除尘清洁处理,以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保证设备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应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计算机设备、附属设备的修理、维护和采购计算机耗材,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八条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由设备所属单位或使用人提交报废申请;由信息中心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第十九条设备管理员要定期进行设备台帐与实物的核对,保持帐物一致。
第五章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条使用人员不得随意拆装计算机设备及附属设备,必须由设备管理维护人员安装配置。
第二十一条计算机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以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计算机上安装电子游戏等有关程序。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计算机设备的配置参数是系统运行和维护的依据,系统参数应由系统管理员进行规划和设定,并保留2份书面档案进行存档。
第二十四条应注意账号、密码等资料的管理;特别是服务器系统必须设置系统管理员口令,并定期(1至3个月)或根据需要修改口令,口令要及时密封进行存档。
第二十五条服务器系统管理员要严格对系统用户和普通用户权限的管理,以保证服务器系统和数据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各类关键计算机系统要定期对系统文件和数据进行备份,以保证在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恢复应用系统和数据。
第二十七条所有计算机和服务器要尽可能安装实时监控防病毒软件并及时升级,加强防病毒措施,定期检查、及时清除病毒。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工作机上使用来历不明的磁盘、光盘等存储介质或安装运行游戏,以免感染病毒或木马程序。
第七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设备管理员工作不尽责的,由信息中心给予警告,警告无效或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应调离设备管理员岗位。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税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网络的管理,确保各级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正常、安全、稳定地运行,根据我国现行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安全管理等有关条例和规定,以及税务系统各项业务对网络系统管理和安全方面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的计算机网络是指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广域网、局域网和外部因特网;广域网是指连接总局、省区局(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局和区县局的四级主体广域网及区县以下单位的广域网延伸。
第二章网络建设与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第四条全国税务系统网络建设和管理由总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并适时更新,各地遵照执行;总局对于全国性网络建设项目采用统一安排、统筹建设的原则,对各地自建或改建的网络项目采取指导及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税务系统网络的运行管理由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或相应信息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总局信息中心负责制订全国税务系统网络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建网的技术标准、网络设备选型及配置标准和网络设备与网络运行的管理办法。总局信息中心全面负责全国性的网络建设和改造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各地税务局信息中心配合。总局信息中心宏观管理监控全国税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负责总局内部局域网和外部因特网的管理维护;负责总局及省级局网络维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及面向全国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七条各地税务机关信息中心负责在上一级税务机关相关规定的指导下制订本级和下属单位的网络建设规划、建设方案及网络管理办法;实施本级和下属单位计算机网络的建设,负责本单位内部办公网和外部因特网的日常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负责本级和下级单位网络维护管理人员的管理、培训及技术支持工作。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除负责本级网络节点的管理、维护工作以外,还应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对所辖下级单位广域网节点的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并监控下一级网络节点的运行情况。在组建下一级网络时,应充分考虑和税务系统广域主干网的衔接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