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民族文化自治政策评析
俄罗斯对民族政策的改变
俄罗斯对民族政策的改变摘要:一个国家想要发展,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国内局势的稳定。
因此民族问题一直都是世界各国最为关注的问题。
苏联因为民族政策上的失误,使得国内民族矛盾十分尖锐,在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总结了苏联的失败教训,对民族政策进行了一定的改变。
关键字:民族、俄罗斯、苏联由于苏联在斯大林时期出现了严重的个人崇拜,因此直到苏联解体,苏联人一直都不太注重法律的约束力,法律意识淡薄。
所以俄罗斯在解决民族时,最先做的就是强调中央政府法律的神圣性。
将所有的民族政策都一丝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同时俄罗斯对民族自治进行了全新的解释,在苏联时代,少数民族一旦实行自治就意味着着国家的分裂。
因为自治权中不仅包括地方事务的自行管理。
同时自治地区还可以自行组建军队资料来自/daixieliucheng.html,拥有极大的独立权利,成为国中之国。
但是俄罗斯政府大量允许少数民族自治的同时,也对少数民族的自治权进行了极大的限制。
同时在政府机构中废除了苏联时期的民族院,在国内强调民族之间的平等性。
在苏联时期,所有的苏联人都被要求注明自己的民族,这就极大的强调了民族之间的差异性,使得各个民族之间无法真正的进行良好的交流和相处。
而在俄罗斯政府成立之后,就立刻废止了这一政策,在所有俄罗斯公民的身份证中只注明自己的国籍,而无需在表明自己的民族。
同时在国内的文学作品和政府文件中禁止使用一些对于少数民族具有侮辱性的词汇。
俄罗斯政府还加大了对于国家北方地区的保护。
俄罗斯东西差异极大,因为俄罗斯东部位于欧洲境内,经济发达,所以虽然面积较小,但是大部分的俄罗斯都居住在这一地区。
而西部地处西伯利亚,气候严寒,所以虽然地域广大,但是人口却极为稀少。
但是东部却有着大量的少数民族,而这一地区也正是俄罗斯民族问题的多发区。
所以俄罗斯政府近十年来,一直都都对这一地区进行开发力度和对当地居民的扶植。
将当地石油和天然气资源承包给当地居民,同时在这一地区大量兴建学校和医院,为当地的少数民族解决了医疗和教育问题。
民族文化自治政策在俄罗斯的实践
民族文化自治政策在俄罗斯的实践在多民族国家,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主要策略之一就是容许少数民族实行某种形式的自治,从国际实践来看,这些自治形式主要有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文化自治等。
民族文化自治是19世纪末奥地利政治理论家卡尔·伦纳(Karl Renner)和奥托·鲍威尔(Otto Bauer)提出的一种治理多民族国家的思想,主要是指少数民族在语言、教育等文化领域不受区域限制而享有自治权。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领导人也开始重视民族文化自治思想,并将它运用于治理多民族国家的实践,使该思想成为俄联邦现行的主要民族政策之一。
颁布《民族文化自治法》,正式将民族文化自治政策作为调节民族关系的重要策略苏联解体后,俄联邦仍是一个多民族国家。
根据2002年的人口普查资料,俄罗斯的总人口为1.45亿,其中包括142个民族、族群,法律上规定可以建立民族国家和民族自治实体的民族有30多个,另外还有7000多万人散居在本民族共和国和其它自治实体之外,他们在保存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化方面很难与当地主体民族做到完全平等。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满足各民族成员发展本民族文化的需求,俄联邦政府于1996年6月17日颁布了《民族文化自治法》,正式将民族文化自治政策作为其调节民族关系的重要策略。
自治权是民族文化自治政策的核心内容。
根据俄联邦的相关法律,自治权属于俄联邦的公民,他们可通过不同的民族文化自治形式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在民族成员相对聚居的地方建立自治组织;在自治法行使职能的范围内建立社会联合组织及协会,以促进民族语言和文化的保护和发展,促进对民族群体在本居民点、本地区乃至全国的社会、政治及精神、文化生活中的全面认识;获得来自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政治、物质和组织方面的必要支持,以保护民族特色、发展民族语言和艺术文化;通过民族文化自治组织、联合会和协会向立法权力机构(代表处)、执行权力机构和地方自治机构反映自己的民族文化需求并实现互利的对话;遵照俄联邦的法律程序创办大众传播媒体,使用民族语言获取及传播信息;在公共权力机构的支持下建立教育和学术组织、文化机构,并保障它们行使与相关法律相适应的职能;保护和丰富民族历史及文化遗产、自由获得民族文化珍品、复兴和发展民间工艺、遵循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包括宗教特征);以俄联邦法为依据,通过自己的全权代表参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浅析现行《俄联邦民族文化自治法》
摘
要: 自1 9 9 6年俄联 邦政府 颁布《 民族 文化 自治法》 之后 , 已经过去 2 0年 , 随着俄 罗斯社会环境 、 民族 意
识 的变化 , 该法 经历 了 1 0次不 同程度的修订 , 每次修正案 的通过 , 都是对该 法的深化 , 也伴 随 着社会认 知的 深
化 。该 法在现 阶段俄 罗斯社会 民族发 展 方面具 有较 强 的适应性 , 并有 力推动 俄联 邦 民族 文化 自治事 业向前
基 金项 目: 国家哲学 社会科学基金资助一般项 目( 1 5 B MZ 0 7 5 ) 作者简介 : 孙连 庆( 1 9 7 7一) , 男, 内蒙古海拉 尔人 , 助理研究员 , 博士 , 主要 从事俄罗斯 民族和社会 问题研究 。
・
6 9・
西伯 利亚 研 究
2 0 1 7年第 2期 联 邦公 民半数 以上 的支持 才 能建 立 。对第 六 条 的 修 正则 是 进一 步 明确 了 国家 注 册 、 重 组 或 注 销 的
“ 少数 民族 相关 地 区 ” 的 范 围表 述 。 ( 三) 2 0 0 4年 6月 2 9 日颁 布 的俄联 邦 N o 5 8一 3法 案 《 关 于 废 止 和 修 改 不 适 应 改 善 国 家 治 理 的相 关 俄联 邦法 律 条 款 的法 律 》 。该 法案 主要 对 本法 第 六 、 七 条 做 了进 一 步 的 司法 补 充 。如第 六 条第 八 款规定 : 受 理 民 族 文化 自治 国 家登 记 注 册
权力 , 第 十五 条规 定 了 国家 权 力 机关 应 确保 民族
决 的一种 表 现形 式 , 是 俄 联 邦 公 民在 少 数 民族 相 关 地 域 内 自我 认定 为 属于 某一 明确 的少 数 民族共 同体 , 并 自愿 联合 在一 起 , 在加 强俄 联邦 民族 内部
试析当代俄罗斯人对“民族文化自治”的理解
格 拉 西莫 娃在 其论 著 中将 民族 文 化 自治作 为 俄 联 邦实 行 的一 种 超 区域 自主 权 制 度 , 进 行 了深
入细 致 的研究 : 分 析 了 民族 文 化 自治 作 为 一 种 政
自 治法》 , 这就更加进一步提振了各民族保持 、 发
展本 民族 语 言 、 文 化 的信 心 。当然 , 受 到各 种社 会 思潮 和个 体 思 想 水 平 的影 响 , 俄 罗 斯 民众 对 “民
收 稿 日期 : 2 0 1 7— 0 3—1 5
的夙愿 。由此 , 多 民族 国家 可 以在 各 民族 不 提 出 领 地或 独 立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解 决 各 民 族 的发 展 问
题 。也 就 是说 , 民族 文 化 自治 不 是 民族 自决 的 一
种 替代 , 而 是 民族 自决 的不 同表现 形式 。
摘
1 5 0 0 2 8 )
要: 俄 罗 斯 是 多 民族 国 家 , 其 民族 文 化 自然也 呈 现 出 多元 化 特 征 。 1 9 9 6年 俄 联 邦政 府 颁 布 了《 民 族 文
化 自治法》, 进一步 明确 了各 民族文化的重要地位 , 提振 了各民族保 持 、 发 展本 民族语 言、 文化 的信 心。俄社会
示了俄联邦 区域 ( 如科米共 和国) 民族 文化 自治
的实施过 程 , 确 定 了民 族 文 化 自治 在 俄联 邦 整个 民族 体 系 中协调 一个 族 群与 其他 族群 关 系方 面 的 作用 ( 如 俄联 邦德 意 志 民族 的文 化 自治 ) , 表 明 了
民族 文 化 自治在 改 善 民族 与 国家机关 关 系方 面 的
族文 化 自治 ” 有 不 同的理 解 。
俄罗斯政治制度
一、地方自治制度的概念(一)地方自治和民族自治的区别目前,在俄罗斯联邦有两种自治,一种是民族自治,一种是地方自治。
两种自治之间存在着重大差别。
其表现是:1。
民族自治以民族或民族集团的聚居地为基础,地方自治则以居民居住的一定行政区域单位为基础;2。
民族自治的组织形式是作为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专区,地方自治的组织形式则是作为俄罗斯联邦主体内行政区域单位的区或市(镇、村)的自治;3。
民族或民族集团通过共和国、自治州、自治专区的国家权力机关自主地解决地方事务;4。
民族自治是民族国家组织或者类国家组织的一种形式,地方自治是居民自治的一种形式。
(二)地方自治的概念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自治,是俄罗斯联邦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宪政制度原则之一,是指在俄罗斯联邦各联邦主体的一定行政区域单位(区、市、市辖区、镇、村居民点)内居住的居民,直接地或通过其选举产生的地方自治机关,自主地解决地方性事务,并受到国家司法保护的居民自治形式。
地方自治的概念包括三个基本点:1。
地方自治是以居居住的一定行政区域单位(区、市、市辖区、镇、村)为基础;2。
居民直接地或者通过其选举产生的地方自治机关行使地方自治权;3。
地方自治是居民自治、社会生活民主化的一种形式,受国家司法保护。
(三)地方自治制度的概念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自治制度是指俄罗斯联邦及其联邦主体用法律形式确认的,关于在联邦主体天客隆行政区域单位内居住的居民自主地解决地方性事务的各种制度和组织形式的总和。
它包括地方公决制度、地方自治的选任机关和其他机关、居民社会自治的区域性机关(生活小区、住宅综合体、待道、楼群、楼的苏维埃或委员会)、地方自治联合会(小城市联合会、俄罗斯城市联合会、中小城市联合会)等。
其中,地方自治选任机关和其他机关(简称地方自治机关)是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制度的基本环节。
二、地方自治制度的历史发展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自治制度是苏联解体前“戈尔巴乔夫改革”的产物。
它在戈尔巴乔夫实行苏联社会生活民主化的过程中产生,并在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独立后得到进一步发展。
俄罗斯民族文化自治政策评析
何鹏(河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郑州 475000)摘要:民族文化自治政策是俄罗斯民族复兴和民族文化保护、促进民族思想高涨和富于创造性的主要手段。
从俄罗斯联邦制定民族政策的原则中我们可以得出,制定民族文化自治政策的思路,是在尊重各个民族文化特征,保护他们传统的社会组织形式及传承各种不同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基础上建构的。
本文评析了俄罗斯民族文化自治政策的继承和发展过程,并对其发展走向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俄罗斯;民族文化自治;发展中图分类号:D75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2)09-0100-02从苏联解体到俄罗斯社会的不断转型,民族自决的权利被逐渐限定,民主化不断被推向前台,民族文化作为俄罗斯历史遗留下来的结构性资源应该首先得到保护和开发。
于是,俄罗斯联邦将苏联时期摒弃的民族文化自治政策提到俄罗斯民族发展的议程之中,并且高屋建瓴,广为实施。
从俄联邦通过《民族文化自治法》至2008年,鞑靼人共创建了106个民族文化自治组织,犹太人、日耳曼人、亚美尼亚人、乌克兰人、朝鲜人、阿塞拜疆人、白俄罗斯人、楚瓦什人和茨冈人创建的民族文化自治组织总计也有330多个[1]。
民族文化自治政策是俄罗斯民族复兴和民族文化保护、促进民族思想高涨和富于创造性的主要手段。
从俄罗斯联邦制定民族政策的原则中我们可以得出,制定民族文化自治政策的思路,是在尊重各个民族文化特征,保护他们传统的社会组织形式及传承各种不同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基础上建构的。
与20世纪初机会主义思潮下的民族文化自治纲领的实质性内容不同,民族文化自治中的民族利益和民主权利无法逾越当时的政治时事,成了为唯心主义、改良主义和民族主义同马克思主义相对抗,否认民族解放运动和无产阶级革命的关系,为帝国主义的民族压迫政策而效力的工具。
如果俄罗斯按照教条主义实施民族文化自治的话,即使在当前背景下也是与俄罗斯的发展趋势和世界发展趋势相违背的。
苏联改革中的俄罗斯民族性因素分析
苏联改革中的俄罗斯民族性因素分析在苏联改革时期,俄罗斯民族性因素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苏联成立后,苏共领导层将俄罗斯视为主导民族,但在斯大林时代,其他民族也得到了相应的政治和经济支持。
然而在赫鲁晓夫时期,苏共领导层开始对俄罗斯进行“去俄罗斯化”的政策,对俄罗斯文化和历史进行否定和削弱。
这种政策引起了俄罗斯人的不满和反抗,成为促使苏联解体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戈尔巴乔夫改革时期,苏联开始逐步解体,俄罗斯的民族主义思潮逐渐兴起。
俄罗斯人开始倡导保护和弘扬俄罗斯文化,并反对苏联的中央集权政策。
当时的俄罗斯民族主义思潮比较温和,主张俄罗斯应该成为一个多民族国家的联邦主题民族,而非独立国家。
然而,随着苏联解体的推进,俄罗斯的民族主义思潮也逐渐激进化,开始主张独立建国,形成了现在的俄罗斯联邦。
在俄罗斯的民族主义思潮中,反对西方文化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俄罗斯人认为自己的文化和西方文化具有根本的不同,西方文化崇尚个人主义和自由,而俄罗斯文化则重视集体和责任感。
因此,俄罗斯人认为西方文化的入侵会破坏俄罗斯的文化传统和国家利益。
在普京政府的领导下,俄罗斯开始进行对外强硬的外交政策,并推动建设一个强有力的俄罗斯国家,以抵御西方国家的干涉和威胁。
然而,俄罗斯的民族主义思潮也引起了其他民族的不满和反感。
在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与其他前苏联共和国之间发生了多起冲突,其中最著名的是1994年至1996年的第一次切钦战争。
这场战争是由切钦共和国宣布独立引起的,俄罗斯认为这是其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威胁,因此发动了战争。
然而,由于俄罗斯在战争中的暴力行为和人权侵犯,战争最终以切钦共和国获得独立和俄罗斯的失败而结束。
总之,在苏联改革中,俄罗斯民族性因素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俄罗斯的民族主义思潮既是其争取民族自决权的表现,也是其反对西方文化入侵和强化国家实力的表现。
然而,俄罗斯的民族主义思潮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比如引起其他民族的不满和反感,加剧了苏联解体后的紧张局势。
中俄民族政策对比及反思
中俄民族政策及反思在广阔的东北亚大陆上屹立着两个伟大的国家:中国,已经觉醒的亚洲之狮开始在国际事务中崭露头角;俄罗斯,昔日的西伯利亚之熊正在大国回归之路上奋力前行。
回顾历史,我们会发现这两个国家有着许多相似之处。
其中最明显的一点就是两国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都有着相应的一系列的民族政策。
虽然两国在处理民族问题上卓有成效,但是这些政策并非尽善尽美。
所以,笔者寄希冀于两国民族政策的对比,来找寻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之路。
一、俄罗斯民族政策:●沙皇俄国时期:各族人民的监狱众所周知,大俄罗斯民族是在莫斯科公国的基础上形成的。
经历历代公爵和沙皇的侵略扩张,1517年统一的俄罗斯国家终于建立,这也标志着俄罗斯民族的最终形成。
然而,如列宁所说,沙皇统治下的俄罗斯是“各族人民的监狱”。
在政治上,沙皇政府对于被征服的非俄罗斯民族地区采取种措施,实行殖民统治和政治迫害;在经济上,沙皇政府是贵族地主资产阶级的代表,所以在征服其他民族后,沙皇把他们的土地收归国有,并对少数民族征收名目繁多的沉重赋税,借以经济掠夺;在思想文化上,沙皇实行愚民政策,限制少数民主地区文化教育的发展。
更为甚者,沙俄当局极力推行“义务国语制”,强迫各少数民族学习、使用俄语,同时歧视、摧残非俄罗斯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化。
同时强迫各少数民族放弃原有信仰,改信东正教。
有必要指出的是,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正是始于沙俄时期。
当局竭力使“统治”民族,即大俄罗斯民族享有种种特权,“竭力把住在俄国的一切其他民族的权利削减得愈来愈小”。
它一方面给予俄罗斯官吏、地主、资本家以种种特权,让他们毫无限制地掠夺、欺压和剥削广大非俄罗斯民族;另一方面又在俄罗斯人中间,散步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情绪,制造大俄罗斯民族优越感,让他们盲目地歧视非俄罗斯民族。
从此以后,时代虽历经变迁,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却在俄罗斯人心中根深蒂固。
●前苏联时期列宁时期:民族平等、民族自决列宁十分重视民族问题。
他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学说,积极支持被压迫民族争取解放的斗争。
当代俄罗斯民族政策述评
【论文】当代俄罗斯民族政策述评左凤荣1内容提要:苏联的解体表现为多民族国家的分裂,俄罗斯联邦也是多民族国家,在独立之初同样面临严峻的民族分裂问题。
俄罗斯吸取苏联的教训,在民族政策上有了很大调整和改变,其宗旨是构建国家民族和增强国家认同意识。
在立法上巩固多民族国家,强调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完整,不同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平等的联邦主体,强调公民的社会属性而不是民族属性,尊重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国家的多样性发展;努力塑造新的国家民族,把全体国民视为一个民族,即俄国民族、俄罗斯人,在用语上把国家民族与族裔民族区分开来,通过加强国语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国家民族认同感;大力发展民族文化自治,满足少数民族对保持和发展本民族文化的需求。
关键词:俄罗斯民族国家民族国家认同民族是人类在生存和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稳定的共同体,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正如菲利克斯·格罗斯所说:“民族是个历史性概念,它出现的时间刚好是在18世纪,特别是在19世纪王朝衰落之前。
”2民族国家首先在欧洲建立,近代以来的世界体系就是建立在民族国家的基础之上的,当代世界体系也仍然是以民族国家为主体的,任何国家,如果不想在竞争中被淘汰,也必然采取民族国家的形式。
于是,一种全新形态的民族——有国家的、政治意义上的民族出现了,这一般被称为“国家民族”、“公民民族”。
而作为历史文化共同体的人群共同体仍然作为社会的单元存在,通常也被称为民族,但为了与“国家民族”相区分,也被称为族裔、族群。
俄罗斯是世界上民族和宗教关系最为复杂的国家之一,其面临的重要任务是构建“国家民族”,增强国家认同,同时,又要满足国内各个族群的发展需要,承认和保护族裔认同。
经过20多年的实践,新俄罗斯在这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其经验值得吸取。
一、通过立法,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俄罗斯是当今世界上民族最多的国家之一。
根据2010年10月全俄人口普查,俄罗斯共有1.429亿人,有193个族群,俄罗斯族占80.9%,百万以上的民族仍是上次普查的7个,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是鞑靼人,数量为531万人,但也只占全俄人口比例的3.87%,与上次普查不同的是车臣人和亚美尼亚人的人数并没有随着总人口的减少而减少,而是分别从136万和113万增至143万和118万,所占比例分别从0.95%和0.79%增至1.04%和0.86%。
【独家】前苏联:民族政策的经验教训
【独家】前苏联:民族政策的经验教训苏联是根据“民族性原则”组建的多民族联邦制国家,也是世界上民族关系最复杂的国家之一。
其民族政策存在理论优于实践、早期好于后期的特点,理论上承认民族自治和民族平等,实践上搞“大俄罗斯主义”侵犯少数民族的民族权利。
列宁时期奠定的民族政策基础比较好,但自斯大林开始转向阶级斗争,大搞同化主义,伤害了民族情感,使少数民族对苏联的民族政策和政权产生了不满,这些“失误”也是导致其解体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沙俄帝国到苏联时期民族政策的转变苏联成立之前,沙皇俄国曾被列宁称之为“各族人民的监狱”,不但煽动“大俄罗斯民族沙文主义”情绪,禁止使用本民族语言,而且还强迫非俄罗斯民族改变宗教信仰,皈依东正教,逐步磨灭其民族特点,迫使其同化为“俄罗斯族”。
十月革命后,列宁从多民族国家的实际出发,为解决沙俄帝国遗留下来的尖锐复杂的民族问题,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学说,提出了“联邦制” 构想,各共和国以“平等身份”加入联盟,避免了国家分裂的危机,成功地创建了苏联。
当时苏联由129个以上的民族构成,俄罗斯族占一半以上,语言、宗教、历史、文化更是不尽相同,同时经济发展程度差异也很大。
为此,列宁确立了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两项原则,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承认各民族有决策和管理本民族事务的平等权利,苏联的建立避免了“国家分裂”危机,但是并非所有共和国都是“自愿”加人,一些民族追求独立的传统始终没有泯灭,并为以后的民族分裂留下了隐患。
斯大林时期,苏联的民族矛盾被错误地归结为阶级矛盾,歪曲了列宁的民族思想,实际走向了同化主义轨道,强行搞俄罗斯化,片面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强行推行俄语,造成了诸多民族矛盾。
在国家体制方面,尽管表面上仍是联邦制,实际却高度集权。
在肃反运动中对少数民族采取残酷镇压政策,如将车臣等11个少数民族从其居住地迁移到中亚和西伯利亚地区,并取消他们的民族自治实体。
又如对波罗的海地区各民族实行大清洗、大逮捕、大流放,这些都造成了深刻的民族怨恨。
全球化背景下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俄罗斯民族文化自治政策解析
一 、 平 等 的多 民族文化 发展 原则 每 个 民族 荇『5是 、 等 的 ,没 有 高低
【 族 文 化
丧 ,J … I'l ̄j敬 意 。
… f水:以 小【 般 ( ㈤ fl】其 他
环 境 父 们 教 会孩 内 足 疋/;iI, 米 11 失斯 丛 、 !圻侮 ==}}
’
. fh版 J
、
术、
乐 、 【 、 人 l} 存 技 能 , 1然 返 当 【IIf也 是 育
lJI;充、 _之化 fI 、 f 物 I i、 l萼J{e俯 、
▲ 俄 罗斯茨 冈人的婚礼
f!!= 州 、 j:f1 i、 棠 m , 许确 保
J L远 作 : 创 作 }』j、会、 、I 和 余 发展 ,然 I 这或 多或 少 的 展 所带 I 遭 受 的 .|J 难, 以及 拨 人为
流 合 作 的 介 川 该 蜕, 、 等 、
敦 冉标 准 ,他 I,T以接 受 到 · J Jl】 的原则卡¨ 的 救 育 , 这 【 族 的 技 提 供 j
成 为 ㈠ 生 家衄 最 玖 迁 化 rr『心 f_If小闲 娱 乐 』勿J 川j I rj‘0,Ikf『勺敦
化的 建 议 ; 【 族 文化 领域 I,J‘以与 俄 放 夼了传统 , 足换 来 的足 』 孙
f『J 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免 他川 游泳池 、 休ff设施 ,
暇 』K 外 fl-y. ̄ 组 褡 仃 天 文化 交 的 发 展 。 俄 联 』: 政 统 J 族 的 参 供 乐 例 f:作 室 , 』f { 返 }
现代俄罗斯的政治体制与民族问题
现代俄罗斯的政治体制与民族问题俄罗斯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拥有众多的民族群体和多元的文化。
然而,长期以来,俄罗斯政治体制对于民族问题的处理一直备受争议。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现代俄罗斯的政治体制对民族问题的影响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首先,俄罗斯的政治体制是一个强权集中的体制,核心权力集中在总统手中。
由于这种体制,政府对于民族问题的处理方式一直较为集中和一致。
例如,在俄罗斯联邦宪法中,保障了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言论自由,禁止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
然而,在实践中,这些权利和保障常常被侵犯。
草根团体和少数民族的非主stream 观点时常会受到抑制和限制。
这使得民族问题不断积累,并在某些地区演变成严重的冲突。
其次,俄罗斯政府在处理民族问题时采取了一种统一和集中的方式,经常忽视了地方自治和多元文化的重要性。
这种集中管理的方式,使得地区民族多样性的表达受到限制,并产生文化和语言的同化现象。
一些少数民族的语言和文化逐渐濒临灭绝,这引发了被称为“文化危机”的问题。
长期以来,政府通过国家教育和媒体的方式对少数民族进行俄化,这有损民族多样性和区域文化的发展。
然而,近年来,俄罗斯政府对民族问题的处理方式发生了一些变化。
政府开始鼓励地方自治和民族多样性的保护,推出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例如,国家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来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提供对少数民族的支持和帮助。
一些地方政府也开始采取措施来鼓励少数民族的文化表达和语言保护。
这些变化的出现表明,政府对于民族问题的关注度在逐渐增加,民族多元性和文化保护的意识也在提高。
然而,要解决现代俄罗斯的民族问题,仍然需要更多的努力。
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大对民族问题的关注和投入,制定更加包容和多元的政策。
除了保障平等权利和言论自由之外,政府还应该提供更具体的措施来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和语言,鼓励地方自治和多元文化的发展。
此外,政府应该积极开展对话和合作,与各民族团体建立互信和理解,避免冲突的发生。
总的来说,现代俄罗斯的政治体制对于民族问题的处理存在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19世纪中期以前地处亚洲东部的清王朝和地处东欧北亚的俄罗斯帝国民族政策的比较分析_王孝坤
作者简介: 王孝坤 ( 1988 —) ,男,汉族,山西太原人,现于山西师范大学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历史系读研究生 , 世界史专业, 研究方向: 古希腊 罗马史 胡松芳 ( 1989 —) ,女,汉族,山西阳泉人,现于山西师范大学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历史系读研究生,世界史专业,研究方向: 中东史
胡松芳
俄亩土地都分给了大贵族” 。直至 1863 年后,在各地区不断兴起的反 农奴制运动的逼迫下政府才不得已逐渐废除了罪恶的农奴制。 沙皇政府在西伯利亚地域采取经济剥削的政策。 俄国于 1689 年完 全占领了西伯利亚地区,并进行相应的管理。西伯利亚地域广阔, 盛产 毛皮,除了土著居民以外,大部分到此的人是被流放者和哥萨克。 据统 。 “随 计,16 - 17 世纪俄国外汇收入的三分之一来自西伯利亚毛皮收入 着货币关系的发展,1727 年 7 月 8 日 ( 俄历 6 月 27 日 ) 沙皇谕令西伯 [7 ] 利亚人可用货币交实物税。 ” 为了加强毛皮税收,1763 年俄国政府还 — —雅斯克委员会。 在托博尔斯克设立实物征收与检查机关— 其次,俄国对于很多征服的民族地区实行大俄罗斯政策 ( 俄罗斯化 政策) 。该政策主要是在被征服的领域和民族中推行。 其主要内容有: [8 ] “尽可能任命俄罗斯人为官员 ” , 强制推行俄语和俄罗斯文化, 独尊 东正教,禁止使用土著语以及限制土著文化的传播等等。 若违反这些规 定,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这是一种明显的同化政策。 同时, 沙俄还对 这些占领区推行移民政策, 想通过人口数量的增加来巩固沙皇的统治 。 这样的做法会使俄罗斯人的数量逐渐超过当地人口, 而且, 如果在未来 的什么时候发生动乱,占人口多数的俄罗斯人就可以左右政局, 最终决 定地方的归属。 在各项政策法规中对任何民族一视同仁, 都没有给 予任何特权,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帝国的完整性。 叶卡特琳娜 , 赞扬俄罗斯人民是 二世在位期间亲自参与法律编纂, 颁布了 《圣谕 》 [9 ] “听话的、勇敢的、无畏的、强壮的、 进取的 ” 。 她在这里所说的俄罗 斯人民是要指国内所有民族或者人民。而这看起来一视同仁的规定, 其 : “在俄罗斯本民 实对异族人民是极为不公平的。 如在 《圣谕 》 中规定 族人口较少的城市,法院执法人员由俄罗斯人和异族人且各占一半的职 [10 ] ” 务。 二、清王朝和俄罗斯帝国实行的民族政策的影响及启示 满清的统治者吸收了前人的经验教训,制定了许多重大稳定统治和 建设边疆的政策,历史证明,这些政策协调了各民族之间的关系, 促进 了中国各民族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和巩固,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 第一,清朝推行的民族政策促使整个中华民族更加团结, 为我国现 今民族格局的形成奠定基础。同时它也给现今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了诸多 有益借鉴。 第二,在中国辽阔的领土上实现了空前有效的统一, 有利于清王朝 盛世局面的形成。清朝的统治是由满洲贵族联合汉蒙等其他民族的上层 建立起来的。他所开辟的康乾盛世持续了一个多世纪之久, 是我国历史 上又一个辉煌的时期,而这些与统治者英明的民族政策是分不开的。 同样是封建社会发展高潮时的两个帝国,在处理民族问题上却有着 天壤之别。不过,无论两国采取何种管理方法,这些都是前代人留下的 宝贵经验,给后人以启迪。 清政府制定的民族政策给我国现今处理民族问题以许多启示 : 首 先,采取有力措施实现国家统一,坚定祖国统一的立场。 在清代, 国家 达到了空前的统一,有收复台湾、粉碎噶尔丹分裂活动、 加强对西藏的 管辖等诸多有利于国家统一的措施。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我国的核心 利益,是我国建设与发展的根本条件,因而面对现今国内外反华势力一 直想用所谓的人权和台湾、西藏、新疆等问题干涉我国的内政, 破坏我 国社会稳定的状况,我们必须坚决打击独立分裂势力 , 维护国家统一, 坚定统一立场。其次,继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努力促进民族关系 更加融洽。清朝统治者在调节民族关系时,先后推出了天下一家和中外 一家这样的观点。而在这些观点的支配下,清政府在总体上比较妥善地 处理了各种民族问题。现今,我们更要坚持民族间的平等团结, 巩固祖 ( 上转第 229 页) 国统一,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昌盛。
浅析俄罗斯民族问题
浅析俄罗斯民族问题浅析俄罗斯民族问题。
摘要:俄罗斯自古至今就是一个地跨欧亚两大洲的多民族国家。
今天的俄罗斯联邦有182个民族及部族,它被称为世界上民族成分最复杂、民族类型最多的国家之一。
因此,民族问题在当今俄罗斯特别突出,当前俄罗斯政府旨在回顾历史,解决民族问题,并且努力地展望未来,俄罗斯政府制定相应的民族政策将会朝着塑造俄国民族、培养公民社会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 俄罗斯民族问题一、俄罗斯民族概况俄罗斯自古至今就是一个地跨欧亚两大洲的多民族国家。
今天的俄罗斯联邦有182个民族及部族,它被称为世界上民族成分最复杂、民族类型最多的国家之一。
其中占全国人口的80%的俄罗斯族是人数最多的民族,也是俄联邦的主体民族;20%左右的少数民族主要生活在俄偏远的自治区内。
由于民族类型多样,各民族间差异较大,因此俄罗斯也成为民族问题最为复杂的国家。
尽管俄罗斯当局一直努力解决民族之间的不平等问题,但形式上的平等并不等于政治、经济上的实际不平等,由此引发了许多问题。
二、俄罗斯民族问题产生的原因(一)传统的大国沙文主义在多民族国家通常都存在大民族主义的倾向,如何解决好这种倾向是影响国家稳定的重要因素,但在俄罗斯,大国沙文主义传统一直被认为是大民族主义的代名词,尽管当前俄罗斯政府采取了诸多措施去防止大俄罗斯民族主义的泛滥,但这种传统文化心理仍不同程度地被广大民众所接受,并不断影响着各民族之间的关系。
俄罗斯民族在起源之初是一个以小型部落的形式聚居于欧洲腹地的内陆森林地带,之后通过不断的侵略与扩张,俄国先后兼并了外高加索、中亚;还有波罗的海沿岸国家、西伯利亚和远东等地区,俄罗斯殖民帝国的版图基本形成于19世纪中期,。
在民族政策上,沙俄政府对少数民族实行强制掠夺与同化的民族政策,而那些被沙俄帝国兼并的地区实际上沦为了它的殖民地,于是沙俄被称为是“各民族的监狱”。
因此,沙俄的残暴统治使俄罗斯民族矛盾十分突出,尤其是少数民族与俄罗斯族的矛盾与斗争,这成为后来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民族同俄罗斯民族之间矛盾不断的一个重要历史原因。
现今俄罗斯的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
现今俄罗斯的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俄罗斯是世界上民族最多的国家,据2002年10月人口普查的统计,俄罗斯共有160多个民族,其中有7个民族(俄罗斯族人、鞑靼人、乌克兰人、巴什基尔人、楚瓦什人、车臣人和亚美尼亚人)人口超过了100万,俄罗斯族是俄罗斯人口最多的民族,其人口数量占全国人口总数的80%。
由于民族众多,各民族间发展不平衡,俄罗斯也是民族问题最为复杂的国家,2010年12月俄罗斯发生的民族冲突事件,再一次凸显了俄罗斯仍存在严峻的民族问题。
如何解决民族问题,俄领导层有分歧2010年12月27日,在俄联邦国务委员会与民族项目和人口政策的国家委员会召开的联席会议上,在谈到国家的民族政策时,梅德韦杰夫总统和普京总理就对苏联民族政策的看法产生了公开分歧。
普京在谈到最近莫斯科发生的民族冲突事件时说,我们应该感到羞愧,“要知道在苏联时期没有这样的民族关系问题。
苏维埃政权建立了各民族和教派间和平的基础。
在我们曾经生活过的地方没有这样的问题。
我和德米特里?阿纳托利耶维奇(梅德韦杰夫总统的名和父称)出生和成长在列宁格勒,在那里长大。
我不记得什么时候列宁格勒有过民族主义的表现。
在莫斯科、在苏联其他地区也没有这样的事情”。
他认为,原因首先在于“苏联政府建立了某种凌驾于民族和宗教关系之上的实体。
遗憾的是,它带有意识形态性。
这就是社会主义思想,他们甚至想出了某种新的人的共同体——苏联人民。
我们现在没有这个。
我们说‘俄国人’、‘俄国人民’,但现在还不是现实。
我们找不到像苏联所选择的那样的东西。
我认为,我们没必要向遥远的过去寻找这种东西,如果有一种能代替过去不错做法的东西,那就是全俄爱国主义。
我们只是没有利用它,没有发展这种思想,有时甚至还羞于提起它。
这没什么可害羞的,应该为此感到骄傲,应该让每个人都为自己的国家感到自豪,要让他们知道,国家的成功取决于每个人的成功,反之亦然。
”梅德韦杰夫在随后的发言中明确表示不同意普京的看法,他说:“刚刚弗拉基米尔尔弗拉基米洛维奇提起苏联找到了在民族和平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办法,那么能不能复制苏联时期的做法呢?我们大家都是很现实的人,知道这是不可能的。
俄罗斯选举中的选民对文化传统保护政策的态度分析
俄罗斯选举中的选民对文化传统保护政策的态度分析俄罗斯作为一个历史悠久且多民族共存的国家,文化传统保护政策一直是选民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俄罗斯选民对文化传统保护政策的态度,并分析其背后的原因。
一、俄罗斯选民对文化传统保护政策的普遍支持作为一个拥有丰富多元文化的国家,俄罗斯选民普遍支持政府采取措施保护和传承国家文化传统。
他们认为文化传统代表了国家的根基和传统价值观,是国家独特性的体现,因此保护它们是保护国家自身的需要。
其次,俄罗斯选民普遍认为文化传统的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凝聚力。
通过保护和传承国家的文化传统,可以加强民族认同感,减少社会分裂和冲突,提高人们对国家的归属感和自豪感。
二、选民对文化传统保护政策的期待和要求尽管选民整体上支持文化传统保护政策,但他们也提出了一些期待和要求。
首先,选民希望政府能够加大对传统文化的宣传力度,提升人们的文化认同感。
他们认为文化传统的传承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更需要广大民众共同参与和支持。
其次,选民希望政府能够加大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确保它们得到妥善保存和传承。
俄罗斯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拥有丰富的文化遗产,但由于历史原因以及资源有限,许多文化遗产面临着被破坏或者遗忘的风险。
选民希望政府能够制定相关政策,加大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缮力度。
三、选民对文化传统保护政策的反思和争议除了对文化传统保护政策的支持与期待,一些选民也对其提出了一些反思和争议。
首先,他们指出过度强调文化传统保护可能造成对其他文化的排斥,导致社会的分裂与不和谐。
俄罗斯作为一个多民族共存的国家,要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必须保持对多元文化的尊重和包容。
其次,一些选民认为政府对文化传统保护政策的执行不够到位,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
他们认为政府应该加大对文化传统保护的投入,改善文化设施和资源的条件,提供更丰富多样的文化传统活动,以吸引和瞄准不同群体的选民。
四、选民态度的形成原因分析选民对文化传统保护政策态度的形成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202119世纪俄国农民自治运行的观念、法律文化及其转变范文3
202119世纪俄国农民自治运行的观念、法律文化及其转变范文 1861年俄国农民改革是俄国历史上的重大事件,150 多年以来,史学界集中关注农民改革的筹备过程和具体内容,而对农民自治及其所依赖的农民心理和文化则研究甚少.事实上,只有揭示了农民的处世态度和世界观,才能理解农民在经济和政治现代化条件下的行为.进而言之,民众的生活方式和文化水平决定着国家发展的方向与成就.本文即利用农民乡级法院的判决书和其他资料,研究农民在自治活动中的基本价值观,展现农民法律文化的水平和类型,揭示农民内部权力运行的某些重要规则. 一、农民自治的实施 从19 世纪 60 年代中期开始,俄国存在着三种地方管理制度: 地方国家机关的官僚管理; 省级和县级的地方自治管理; 等级管理---将农民与乡级政权结合起来.在П.Д.基谢廖夫改革时期,国有农民中间首次出现了明确的农民自治组织.1838 年4 月30日的《各省国有财产管理机构法》[1]405 -654规定,国有农民要建立农村公社①和乡级政权并设立区长一职,其主要义务是监督乡级和村级机构的活动是否合法合理.在乡村两级,农民自治都拥有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和司法机关. 1861年改革对国有农民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调整,在此基础上建立了针对所有农民的、新的和统一的社会制度.《脱离农奴依附关系的农民总条例》[2]141 -169是 1861 年 2 月 19 日之后获得解放的农民进行自治的法律基础,它规定了建立以下农民自治组织: 在底层是农村公社,其决策机关是村民大会,执行机关是村长; 在乡级,决策机关是乡民大会,执行机关为乡公所、乡长,司法机关是乡法院.这种形式的农民等级自治一直运行到 1917 年,直至建立乡级地方自治局. 在19 世纪 60 年代中期,地主农民、国有农民、皇室农民的农村居民点按照等级---行政单位---乡进行了重新分配,一个乡包括附近的若干村庄,而不论农民属于哪一种类.尽管各类农民的土地充裕程度、代役租和赎金的数量都有差别,但是在行政方面,60 年代中期已经迈出了融合各类农民的重要一步.这样,从 60 年代中期开始形成农民自治的统一制度. 作为农民自治的上级管理机构,根据1861 年 2 月 19 日的《设立省级和县级农民事务机构法》[2]202 -218建立的民事调解人、县级民事调解人大会、省级农民事务署都已经开始运行.1874年民事调解人制度被废除,代之以县级农民事务署常任委员,不过此举并没有给农民自治的运行带来根本变化.1861-1917 年间农民自治活动只有一次重大变革,即1889 年7 月12 日几项法律的实施.当天亚历山大三世批准了《区域地方自治长官条例》、《前述〈条例〉实施地区之司法建设规则》、《上述地区乡法院临时规定》、《〈区域地方自治长官条例〉实施规则》四项法律.[3]508 -535区域地方自治长官的设置,极大地改变了农民自治的状况,使其听命于地方贵族. 在1861 年改革的实施过程中,在 46 个省共有 9 578 个自治乡作为等级行政单位被建立起来,由此出现了一种广泛的说法---在专制的俄国竟然存在着 "一万个共和国".例如,民粹派思想家С.М.斯捷普尼亚克-克拉夫钦斯基就将农民古老的米尔组织称为 "独特的共和国,它们……享有广泛的社会和人身自由"[4]36.而自由派史学家坚持成文法至上主义,认为农民的等级管理、单独的等级法院和低下的文化水平以及对沙皇的愚忠,都具有明显负面的特征.[5] 在笔者看来,在没有受到官员实际控制的三十年内,农民在自治的框架内解决米尔内部问题的基本自由得到巩固.法律制度规定了农民的相互关系和农民机关的职权范围,限制和减少了徇私舞弊现象,并且在改革后的15-20 年内显现出了积极效果.在这种安排下,农民的米尔自行解决所关心的问题,任何品级的官员都不能插手社员琐碎的社会经济生活.例如,只要通览一下法院的判决书,便可发现上级很少检查,他们对农民自治的监管实际上只存在于纸面上. 二、农民自治运行的观念基础 农民自治的运行,依靠的是农民的传统观念和习惯法.农民的集体决定,无论是村民大会还是乡法院和农村法院,均以公平观念为基础.而促进公平决断的主要原则有:平等、集体利益优先和劳动. 1.平等 在米尔中,公平决断是俄罗斯农民的一项古老传统,农民对公平的理解是民间法的基础.这里的公平首先指的是财产彻底平等.举个例子来说,在19 世纪 50 年代,一个地主知道了一些农民粮食不够,他便下令从谷仓中向他们发放谷物."第二天早上,当我醒来的时候,看见院子里挤满了一大群农民,大约有 80 人.我走下台阶,得知他们全都是来要粮食的.我问道: 难道你们也需要吗? 他们回答说: 不! 我们还有粮食; 但是你既然给了别人粮食,为什么不给我们? 我们同样也是您的农夫啊! 所有人都应该平等! "[6]491 -492А.Н.恩格尔哈特认为,"在农民看来,平等……就是不让别人遭遇不公或者委屈",由于人人都会考虑个人利益,那 "只有米尔和沙皇考虑所有人……沙皇的作用就是让所有人平等".[7]540 -541不过,如果天高皇帝远,那么米尔就应该照顾所有人; 如果沙皇不能保证公正平等,那么就让米尔做到.在这种观念下出现了土地重分,之所以做出重分的决定,是因为 "农民在这种情况下秉持着公平的原则,而不仅仅考虑物质利益……"[8]156 -157法律规定: "村民大会负责……与共同使用的米尔土地相关的事务,包括: 土地重分、徭役的增加和减少、将村社土地彻底划分为固定地块,等等."[9]49 -50土地重分需要得到村民大会上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才能实施.在米尔中,土地的彻底重分、部分重分、分配菜地以及与农户土地数量相关的一系列问题,都能顺利地得到解决,农民没有反对之声,争议只出现在分家的时候.米尔准确地实行土地重分并且让所有人满意,这是农民中相互关系达到最高水平的标志. 2.集体利益优先 农民的公平观念还包括,在做决定时首先考虑集体、米尔、家庭的利益.扞卫集体利益的最普遍方式便是通过村民大会决议,经过或长或短的讨论,决议会以普遍同意的形式获得通过.如果未能达成一致,米尔就会将此事搁置到下一次开会,直到全部村社成员达成一致为止.同样,为了集体利益,在选举官员、决定某些经济问题的时候,村民大会会对其成员采取强制行动.不过米尔支持一些农户反对其他成员,有其明确的现实目的:为家庭成员创造条件劳动,使其能够获得必要的粮食和缴纳赋税.当时有观察家指出: "在判决财产或者分配遗产的时候,几乎总是不遵循事实或者法律规定的财产所有权,而是按照合理需求,支持家庭和农户,支持村社的需要,增强劳动力和畜力."[10]实际上这是关心所有集体成员的结果,也是为了保护公共经济利益的必要之举. 自由派和苏联史学界的传统论断是,村社具有"绝对权力",村民大会的决议具有绝对的强制力.这种观点至少是不准确的.如前所述,村民大会的大部分决议都获得了一致同意,因此决议或多或少考虑到了所有人的利益,而且农民如有不满还可以向村社法庭申诉.[11]45,122,403,463在之后的时间里,在农村生活状况发生变化的条件下,在村社成员识字率提高、个人主义加强的情况下,这些控告行为也愈发普遍.米尔生活中,在可以自我表达的条件下,农民并不觉得自己受到了米尔的压迫.所谓 "米尔扼杀个性"的说法只有在异于俄罗斯农民传统、文化上以个人为基础的地方才能成立. С.Т.谢苗诺夫尽管指责村民大会不愿意使用先进的经营方式,但也承认: "我没有见过米尔有意欺压谁,如果它愿意的话,这是很容易做到的…… ( 它) 从未剥夺个人在大会上发言的权利,从未在分配的时候居心不良.没有土地的、想做事的、闲散自由没有任何负担的人,米尔会给他们分配土地; 如果想转入别的村社,或者加入别的等级,米尔也从不会限制……经常可见农民特别温良敦厚,愿意做善事……任何仁慈的行为、诚挚的举动都会得到热情的赞扬".[12]76 -77连环保也是农民式公平的鲜明体现.我们通常认为,连环保实行的结果就是富农为贫农支付欠款.在 19 世纪下半期自由主义的政论文章中,关于连环保基本上是极端否定的评价,因为它产生了依赖思想,抑制了富裕农户的经济实力,毕竟欠税是由村社来偿还的.但实际上米尔在消除社员欠税方面的活动并非如此简单,显然,只有在村民大会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连环保才有可能实施.连环保是农民互相帮助的重要形式,但绝不是对未纳税者的慈善. 3.劳动 劳动是习惯法制度的最重要方面,决定着农民的财产权和财产使用观念.С.М.斯捷普尼亚克-克拉夫钦斯基就曾指出 "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 农民有 "他们的民法典",财产权根本不是家族赋予的,"只有通过劳动才能获得唯一合法的财产权","民众从良心上说总是更青睐通过劳动获得权利",因此,农民习惯法与官方的民事法典产生了尖锐的矛盾.[13]98 -120这里所说的劳动包括两个方面: 劳动法和劳动权.前者是指农民们认为在土地上的体力劳动是唯一的劳动形式,是 "真正的劳动",农民将劳动视为 "财产的唯一且公平的来源,永远得到承认".[14]139只要农民以某种方式耕种土地,他就永远保留有这份权利.谁耕种土地,土地就属于谁; 谁耕种土地,谁就应该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后者指的是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实现自己的劳动能力,都应该得到劳作的机会,因此应该有土地权,必须获得份地和其他农用地以维持营生,本村社的成员都可以参与使用集体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即便那些按照一般标准不应该得到土地的人,村社也会给他们分配土地. 劳动在乡法院的审判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法官在阐释结论时,会考察所有涉案人员的道德品质,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证人都如此,其中最重要的品质就是对劳动的态度.通过"真正的劳动"而致富总能得到农民的正面评价,因此结论并不一定有利于 "被剥削者".比如在坦波夫省农村,村社法庭 "从一些人那里了解原告尼基金和被告谢苗诺夫的生活"之后,作出的判决有利于 "剥削者"谢苗诺夫.原告提出上诉,后来案件交给民事调解人审理,法官们仍然拒绝原告的请求,并且强调,"村长达尼尔·特罗菲莫夫和许多村民都证实…… ( 原告) 是一个游手好闲之徒". 对劳动的态度的结果( 即农户的富裕程度) 也决定法院的某些判决会有利于富裕农户,但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贿赂收买的结果.Н.Н.波克罗夫斯基也说: "农民的伦理与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公社制度密切相关---敬重勤劳致富."[16]248由于农民认为只有体力劳动和耕种土地才是 "真正的劳动",而且这种观点非常普遍,因此他们激烈反对以更加轻巧的方式发家致富.在俄罗斯农村中,如果有农民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更好的生存条件,就会为村民所不齿.高利贷者、财主、小贩、掮客、货郎通常都会以各种形式将农民束缚住,这是他们坚决不喜欢的.当时的学者就已经非常准确地指出,"他们看重的是……财富的源泉,也就是最初积累这些财富的手段",他们更青睐那些 "通过勤劳而致富"的人. 三、农民自治中的法律文化及其转变 民间习惯法和以此为基础的农村法院的活动,既是农民自治的具体内容,也表现了农民改革后几十年间出现的农民新的自我意识. 1.农村法院的运行19 世纪下半期,在俄国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两套司法制度: 一是以成文法和 1864 年改革时建立的法院为基础的制度; 二是习惯法制度.1861 年 2 月 19 日的法律成立了乡级村社法庭,它成为习惯法的正式机构.在农村,除了获得官方承认、受到法律保护的乡法院以外,还存在着各种非官方的农村法院,解决农民间的争议问题.农村法院的形式各样,在俄国遍地开花,其原因有多种: 从历史上看,它植根于农民日常生活数百年的传统; 在社会心理方面,它表达了对国家法院的极端不满; 从司法领域看,它反映了农民希望迅速、廉价、有效地解决生活中的简单纠纷.政府认为,农村中必须存在习惯法制度,村社法庭的设立是可行的和必要的,农村法院的存在符合法律的规定.俄国农村中常见的村社法庭与法律规定的 "不拘一格"的审判机构完全相符,因为它们可以算作 "凭良心"的仲裁法庭的特殊形式. 习惯法规范着农民的日常法律生活,农民倾向于依靠米尔和集体方式审理案件.19世纪 70年代初的农民曾说: "我们从来不去乡法院,因为每个村子都有自己的村长和长老组成的法院."[18]252俗语说 "米尔决定的事,上帝会有评判."在农民看来,在村子里有自己的法院是件好事.由于农村司法的活跃,"送到乡法院的案件只是九牛一毛".[17]517大量的证据显示,在农村公社层面上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是和解,通常是双方各退一步,撤销诉求,同时任何一方都不上诉至法院.村长和长老 "不审判,而是劝和","村民大会也是调解".如此普遍的和解,表明了农村关系的集体主义规则: 邻里之间应该和睦相处而不是恶意相向,这也表现了东正教教义数百年来的影响. 笔者还注意到一个重要现象:无论是村民大会,还是参与审理其他各种案件的所有人等,都要为村长和长老准备传统宴席以示酬谢.俗语说 "这项罪过值半桶白酒",反映了这种普遍的情形.农民认为,有了法官和证人的免费劳动,就要有传统的 "答谢宴",这是一项义务,是农民感谢他人辛苦工作的普遍现象,决不能以收买人心视之. 2.农民法律意识的转变在改革后的几十年,在习惯法的框架内开始形成新的价值观.农民法官的意识最充分地体现了日常生活中的变化,他们在农奴制时代接受教育,经历了改革带来的所有新生事物; 他们接受了习惯法,但也被迫转变思路.改革之初,在审理纠纷的时候,农民法官们会考虑个人品质,在真相未明时要求原告和被告 "罪责均摊".而为了证明自己言之凿凿,原告和被告会对着圣像赌誓,这被视为能够毫无疑问地自证清白.但是随着变革的深入,赌誓和 "罪责均摊"的解决方式都不再流行,金钱交易中字据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了. 1864年拉能堡县塔普迪科夫乡法院在审理时相信了誓言,没有向借债人罚款 12 卢布.三年过后,该法院陷入两难: 被告咬定已经偿还了 3 卢布的债务,原告的妻子却说没还.当时"乡法院的法官们建议赌誓",原被告都发了誓,深受刺激的原告放弃了诉讼,法院也就此定 ,"案件以和解告终". 在1875 年类似的案件中,赌誓已经不实行了.法官问,既然已经付钱了,为什么不拿走收条? 农民以新的方式认真回答说: "我不知道要拿收条."[11]526这清楚地表明,那些认为农民具有内在道德正确性的人所依据的现实基础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对于某些人来说,在解决金钱问题时,任何形式的社会道德作用已经不能发挥作用了. 法律关系在农民自治框架内的发展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从19 世纪 60 年代开始,村民愈来愈多地向法院控告米尔,控告在他们看来不正确的村民大会决议.[11]45,122这表明,19 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俄国农村发生着缓慢但是极为重要的变化,而且这些变化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这些农民不久之前还是农奴,现在已开始向乡法院申诉,这一事实表明农民的法制观念出现了全面的变化,他们认识到了法律的作用和意义.这也说明俄罗斯农民的法律文化正在形成,那里并不存在通常所认为的法律虚无主义.此外,官方法律制度和习惯法制度是相互影响的,后者也积极影响着国民法律意识的形成. 四、结语 农民改革后,米尔自治成为农民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方面.农民自治机构的活动原则是习惯法,受政府当局的干预极少,农民自己解决出现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之事.在农民的意识中,习惯法的原则已经根深蒂固,特别是"劳动法"和 "劳动权". 另一方面,国内发生的变化影响着农民的世界观,而"流动的"习惯法也与时俱进.随着农户经济地位的变化、农民的文化和自我意识的增长,农民的基本价值观受到冲击,他们日益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不过,农民在对时代的要求作出回应的同时,仍然依照民间法律的基本原则,保留了考虑公共意见的原则,追求平等. 尽管农民自治存在着各种明显的缺点,但是在19 世纪下半期仍然履行着最重要的职责.在国家耗费最少的情况下,自治机构调节着农民与当局、地主特别是本等级内部的相互关系,保存了传统价值观,保证了农村的安宁,在民间基本传统的基础上教育了青年农民,同时培养了法律文化,并对不断变化的生活环境做出反应.总体上说,自治的调节作用极大地稳定了农民的生活.。
“民族文化自治”视域中的“民族-国家”批判和意义
“民族文化自治”视域中的“民族-国家”批判和意义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民族文化自治”国家与民族关系的处理以及解决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其中从文化上来解决民族问题成为人们争论最多的内容。
因此一直受到广泛争论、质疑以及批判的“民族文化自治”理论重新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第二国际时期被批判为机会主义与改良主义的奥托·鲍威尔(OttoBauer),现在被人们认为是“文化化”而“非政治化”来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
从事实上来讲,无论是传统马克思主义把他看作修正主义者,还是西方理论界眼中的自由主义者,O·鲍威尔的“民族文化自治”理论特别是关于民族与国家关系理论成为人们处理民族问题和审视民族国家制度提供了必要的理论依据。
“民族文化自治”所解决的主要是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它不但关系到民族在国家中的权利以及文化、经济上的发展,而且还涉及到多民族国家的领土统一和主权完整。
不过在这一问题上,人们通常认为“民族文化自治”是把民族文化发展独立于国家政治而无法获得成功,这也是它在第二国际时期受到列宁激烈批判的原因。
不过随着苏东剧变,民族冲突与运动再次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重要问题,“民族文化自治”理论重又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人们甚至把非政治化解决民族问题途径归结为“民族文化自治”理论。
在实践中,“民族文化自治”开始成为世界一些国家解决民族问题主要政策依据,特别是俄罗斯于1996年颁布的《民族文化自治法案》进一步推动了民族文化自治的发展与运用。
甚至有人提出在当今时代条件下重新思考和利用“民族文化自治”的对于解决民族问题价值和意义。
但是纵观人们对于民族文化自治理论的分析和解读,普遍认为“民族文化自治”是把民族文化发展独立于国家即“去政治化”,这其实是一种片面理解。
通过“民族文化自治”理论中对于西方民族国家理论的批判,我们才能透视民族国家的内涵和其背后一些西方国家分裂、控制其他国家的真实动机。
俄罗斯联邦民族文化自治政策的实施及意义
作者: 何俊芳[1];王莉[2]
作者机构: [1]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100081;[2]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28
出版物刊名: 世界民族
页码: 1-8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4期
主题词: 俄罗斯;民族文化自治;民族关系;文化保护
摘要:肇始于19世纪的民族文化自治思想因背负资本主义骂名而遭到苏共的封杀。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主要为了满足境内散居民族成员保存和发展自身语言及文化的需求,从1996年开始正式将“民族文化自治”作为调节本国民族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制度在俄罗斯联邦的实施,不仅是对其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补充,也对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权益、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及公民社会的构建等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Vol.33No.9Sep.2012第33卷第9期2012年9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ChifengUniversity(Soc.Sci)从苏联解体到俄罗斯社会的不断转型,民族自决的权利被逐渐限定,民主化不断被推向前台,民族文化作为俄罗斯历史遗留下来的结构性资源应该首先得到保护和开发。
于是,俄罗斯联邦将苏联时期摒弃的民族文化自治政策提到俄罗斯民族发展的议程之中,并且高屋建瓴,广为实施。
从俄联邦通过《民族文化自治法》至2008年,鞑靼人共创建了106个民族文化自治组织,犹太人、日耳曼人、亚美尼亚人、乌克兰人、朝鲜人、阿塞拜疆人、白俄罗斯人、楚瓦什人和茨冈人创建的民族文化自治组织总计也有330多个[1]。
民族文化自治政策是俄罗斯民族复兴和民族文化保护、促进民族思想高涨和富于创造性的主要手段。
从俄罗斯联邦制定民族政策的原则中我们可以得出,制定民族文化自治政策的思路,是在尊重各个民族文化特征,保护他们传统的社会组织形式及传承各种不同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基础上建构的。
与20世纪初机会主义思潮下的民族文化自治纲领的实质性内容不同,民族文化自治中的民族利益和民主权利无法逾越当时的政治时事,成了为唯心主义、改良主义和民族主义同马克思主义相对抗,否认民族解放运动和无产阶级革命的关系,为帝国主义的民族压迫政策而效力的工具。
如果俄罗斯按照教条主义实施民族文化自治的话,即使在当前背景下也是与俄罗斯的发展趋势和世界发展趋势相违背的。
那么,俄罗斯联邦的民族文化自治是怎么继承和发展的,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一、苏联时期的民族文化自治(一)民族文化自治在苏联的不可实施性苏联时期民族问题数症并存,唯独在民族文化自治上,没有出现偏颇之处,这和苏共一直以来的方针政策与路径归属有联系。
苏联以建立社会主义的“自由的民族的联盟”为初衷,与一切资本主义、帝国主义的行为相敌视,即使苏联自列宁以后的各届领导人对民族问题认识是形而上的,处理民族问题时,时而偏左、时而偏右,但是最终都是以共产主义为目标。
“民族文化自治”最初是奥地利社会民主党的领袖鲍威尔和伦纳尔在1899年的布隆代表大会上提出纲领并通过的一项政治性纲领。
透过其纲领可以清晰地发现民族文化自治纲领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纲领”[2],这就致使苏联的发展路径与之肃清了界限。
在苏联共产主义视阈下的民族关系,决定了民族文化自治的不可实施性。
苏维埃的革命之所以能够胜利是广大无产阶级团结和斗争的结果,无产阶级中的各个民族是以一个团结的整体,以融洽的民族关系受到社会各界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广泛的关注。
而民族文化自治却否认民族中存在的阶级性,并且将文化教育与政治、经济等脱离开来,使被压迫民族的自治局限于学校、宗教等等领域,这种自治即意味着每一个地方的无产阶级将按民族区别而支离分散,实质是把工人阶级关闭在本民族的范围内。
这就制造了民族隔阂,破坏了团结和统一,把统一的工人阶级政党按民族性格划分为不同的民族集团,不利于民族的团结和统一[3]。
从上述苏联的联邦政策和民族关系对民族文化自治的抵制可以看出,苏联时期对民族文化自治的认识是有局限性的。
民族文化自治虽然是第二国际资本主义的改良纲领,掩盖了资本主义的本质,然而毕竟任何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
作为苏维埃联邦来说,它拥有众多的民族,需要一个对各个民族文化充分肯定的态度,而剑走偏锋取民族自决殊不知其利害程度。
民族自决在推行的过程中激化了民族主义情绪,复杂化了民族问题,即使后来苏联各个时期的领导人都发现了这点,但是由于世界环境的困扰、历史污垢的积淀、社会矛盾的激化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也挽救不了苏联解体的结局。
(二)列宁斯大林对民族文化自治的批判民族文化自治作为鲍威尔的设论,列宁首先批判了他以绝对的教育事业管理民族事务这一错误观点。
列宁认为鲍威尔的民族文化自治的实质是按民族分学校,通过这种办法确定民族成分,并且学校是独立的不受国家管理的。
列宁对于此实质性特征提出了三个角度的质问,首先认为民族文化自治体现了形而上的片面性,没有认识到事物发展俄罗斯民族文化自治政策评析何鹏(河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郑州475000)摘要:民族文化自治政策是俄罗斯民族复兴和民族文化保护、促进民族思想高涨和富于创造性的主要手段。
从俄罗斯联邦制定民族政策的原则中我们可以得出,制定民族文化自治政策的思路,是在尊重各个民族文化特征,保护他们传统的社会组织形式及传承各种不同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基础上建构的。
本文评析了俄罗斯民族文化自治政策的继承和发展过程,并对其发展走向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俄罗斯;民族文化自治;发展中图分类号:D75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2)09-0100-02100--是联系性的,并且这些观点并不适用于苏联。
列宁认为,只要不同的民族住在一国之内,它们在经济上、法律上和生活习惯上就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怎么能把学校教育与这种联系割断呢?其次,这一观点违背了社会发展的规律。
鼓吹这种思想,尤其是按民族分国民学校,就会分裂、瓦解和削弱工人的队伍;而任何“民族文化自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使资本家受到任何分裂和任何削弱的威胁,资本家的子弟有优越的保障条件,他们可以进私立贵族学校,可以专门雇用教师。
再次,民族文化自治是小资产阶级向贵族妥协的工具。
布隆大会上虽然否决了这个纲领,但通过了一个折中的纲领。
列宁尖锐地指出这个折中的纲领,“也是有错误的,有害的”。
斯大林也说:这个纲领虽然还留下一些“地域主义”的痕迹,但它大体上是民族自治的纲领[4]。
因此,民族文化自治由于其纲领具有一系列的资本主义性质,一开始就遭到了苏联领导人的极力批判,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并在苏联的发展中,渐渐隐匿。
二、民族文化自治在俄罗斯联邦的发展苏联时期,民族文化自治被斯大林视为资产阶级鱼目混珠的政策纲领。
因为斯大林认为,这种建立起来的全民族机关只管“文化”问题,不管“政治问题”[5]。
而专门政治性的权利被资产阶级议会掌握。
并且,照施普林格和鲍威尔的意见,摆脱这种状态的唯一出路是把这个散处在全国各地的少数民族组成一个共同的包括各阶级的民族联盟[6]。
至于鲍威尔所推崇的“社会主义民族原则”则更是体现了这一点,这个原则在我们看来,就是想用资产阶级的民族原则代替社会主义的阶级斗争原则[7]。
由此可见,民族文化自治并不能解决民族问题[8]。
苏联建国以后没有实施民族文化自治,而实行了一种典型的制度性民族主义政策[9]。
从表面上看这些政策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例如干部民族化、语言民族化、领土民族化等等,但在具体的实施和操作过程中其消极意义凸显[10]。
在民族自治区留任的民族干部中,民族干部的比例达90%以上,但是在于稳定民族地区的政治、提高经济发展、处理民族事务等方面的实际效果却不容乐观。
苏联政府意识到绝对的保护民族文化、民族权利和民族意识,无益于整个国家的团结,甚至会导致民族分裂。
因此,苏联政府开始提高全民族的“国家意识”。
上世纪30年代末,苏联开始出现了强制推行俄语的趋势,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已经根深蒂固的“地方民族主义思想”[11]。
20世纪70年代苏联民族理论界做出权威的描述:同化政策已经使一个讲俄语的“统一的苏维埃民族”形成了。
但20年后的历史却给了我们另一个答案,“苏联民族共同体”在国家分裂的多米诺骨牌坍塌之后,一夜间成了一个历史名词。
急剧同化在苏联时期表现出了冲突与分化的一面,使民族问题成了解体的导火索。
而解体后的俄罗斯,汲取了民族文化自治组织扩展的一面,以民主为清泉,以自由为导向注入人民的心坎,灌溉联邦社会的机体,并不断避免复旧和他化。
“梅普”组合以效用和实利之间的相互平衡,打造了现今俄罗斯社会文化相对活跃的局面,给俄罗斯的民族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良好的秩序。
强调国家认同的文化手段,也是俄罗斯解决民族问题的策略之一。
俄联邦宪法认为政治权利是每个人的基本人权,而不能加以特殊化,因而民族自决渐渐在俄罗斯联邦的宪法中淡化。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民族权利的消弱和民族主义的高涨。
相反,地方民族主义和大俄民族主义相互的竞争、排斥逐渐淡出俄罗斯宪政制度的境遇下,俄罗斯联邦的少数民族的文化却得到了很好的发展。
为了保障民族文化的健康稳定,1994年俄罗斯克里姆林宫正式颁布了一部深刻影响着俄罗斯各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法律———《民族文化自治法》。
此法旨在维护多民族国家统一的前提下,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并为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12]。
其实行的手段是某个民族可以建立属于俄罗斯公民的社会联合体,以实现独立解决保存民族特色、发展民族语言、民族文化目的自愿性的组织,并且这些组织得到国家的保护。
民族文化自治维护了俄罗斯联邦的民族团结和统一。
三、俄罗斯民族文化自治政策的展望民族文化自治是一把双刃剑,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重要政策,其发展的走向值得关注。
在全球化的语境下,民族文化多元一体的合理性,使人们不断在文化价值和思想观念之间徘徊。
民族文化多元一体的设想与政府的合法性建构、制度的嬗变等相互影响,其目的是要使各个民族统一性地建立国家的归属感与荣辱观。
民族文化自治的各种内容、各种行为会在国家构建归属感和荣辱观的积极性实践中不断地发生冲突、融合、竞争、合作、分化、重组等等现象,这些都会深刻影响民族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变迁性。
因此作为多民族的俄罗斯联邦国家,如果预测其民族文化自治发展的结果,无疑是困难的,这是个复合型的问题。
如果以今日欣欣向荣之状来看,其发展动向需要俄罗斯联邦政府继续沿着历史发展的轨迹,根据时代要求,不断地做一些制度安排,在民族问题上选择折中方案,在保证社会生活民主化的同时,从表面的、潜在的、深层的民族问题上探流溯源,避免重蹈苏联解体的覆辙。
———————————————————参考文献:〔1〕〔12〕王莉.俄罗斯的民族文化自治政策[J].中国民族,2010(12):70,70.〔2〕〔3〕中国史学会河南分会.“史学月刊”丛刊之二·史学问题解答[S].河南人民出版社,1957.229,229.〔4〕梁守德.民族解放运动史(1775-1945)[C].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249.〔5〕〔6〕〔7〕〔8〕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斯大林选集(上卷)[C].人民出版社,1979.82,86,89,91.〔9〕关凯.论20世纪90年代初的俄罗斯民族关系[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3(1):121.〔10〕〔11〕周秀娟.俄罗斯民族政策的历史反思及启示[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6,6.(责任编辑孙国军)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