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展示守则研究.doc
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研究
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研究摘要:证据展示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刑事诉讼中的“阅卷难”问题。
证据展示制度主要包括证据展示制度的适用范围、证据展示的时间和地点、证据展示的主体及展示内容、对违反法定义务的救济和制裁等。
关键词:证据;辩护;律师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这比原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只能在法院开庭前7日内介入刑事诉讼查阅案卷来说,辩护律师提前介入了刑事诉讼。
但是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只能查阅到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而即使到了审判阶段,也只能查阅到“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
而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在审判前7日内可以查阅到全部案件材料。
因此,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辩护律师可提前介入刑事诉讼,但其阅卷内容却受到很大限制。
这加重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活动的难度。
为了解决阅卷问题,让辩护律师全面了解案情,针对控方的指控,提出强有力的辩护理由,保证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可设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一、证据展示制度(证据交换制度)证据展示,又叫证据开示、证据交换、证据先悉,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前或在审判进行中相互交换证据材料和信息的一种制度,它是对抗制诉讼模式建立和发展的一个重要配套制度。
它分为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前审查阶段两个时间段的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实质就是在审判前双方互相展示各自收集的证据,这样,辩护律师便可看到反映案件事实的全部案卷材料,避免立法上做出的限制辩护人阅卷活动的规定。
二、证据展示制度的适用范围证据展示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控辩双方向对方展示各自的证据。
因此,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制度应主要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辩护人(律师)的刑事诉讼案件。
下列案件可以排除:第一,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刑事证据规则研究
刑事证据规则研究摘要:证据规则是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搜集证据、采用证据、核实证据、运用证据时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在诉讼活动中,证据规则可以规范诉讼各方的取证和举证行为.在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时,证据规则可以限制对证据的自由取舍.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证据规则贫乏、内容粗糙,相关证据规范没能形成完整的证据制度体系.虽然,近年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补充规定了一些证据规则,但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因此,我们应该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建立健全我国的刑事证据的取证、采证、查证、定案规则.关键词:取证规则采证规则查证规则定案规则证据规则是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收集证据、采用证据、核实证据、运用证据时必须遵循的准则.它不是一般的原则和制度,而是诉讼实践中可以操纵的尺度.证据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与核心,刑事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证据规则贫乏、内容粗糙,相关证据规范没能形成完整的证据制度体系.虽然近年来在司法解释中补充规定了一些证据规则但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被提上议事日程之际,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就加强有关刑事证据规则的立法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加快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进程,实现社会和谐进步.一、证据规则的历史发展第一阶段,神示证据制度,有的叫神明裁判.在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前期,生产力水平低下,与当时的控诉式诉讼制度相适用,“神示”成为人类历史最早的原始证据制度.主要特征是,以神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其方法有灼铁法、沸汤法、决斗法、抽签法、卜筮法等等.信奉神灵、畏惧神灵是神示证据制度的鲜明特征.第二阶段,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在封建社会,与当时的纠问式诉讼制度相适用,法定证据制度成为比较通行的证据制度.主要特征是,由法律预先机械规定证据的采集、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等各项形式规则,不需分析判断证据本身的真实情况如何.只需按法律规定的各种证据可靠性的百分比,机械计算就行.证据被分为完全的、不完全的、不太完全的、多半完全的等几类.几个不完全的证据相加,可以构成一个完全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不管是自动供述,还是刑讯逼供,只要是亲口供述.就可以采用.我国封建社会诉讼的主要方式是主审裁断,辅之以刑讯逼供的口供至上法定证据制度.刑讯逼供的条件、程序、工具等都由法律规定,刑讯工具通常是法定规格的“杖”.法定证据制度对证据的形式要求比较周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主审的专横武断,比神示证据制度进了一大步.但是,这种客观公正的虚象,使得有罪推定、屈打成招的恐怖手段普遍地合法化.第三阶段,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在资本主义社会,与辩论式的诉讼制度相适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取代了封建社会通行的法定证据制度.法律不预先机械规定证据的采集、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等标准,由裁判者根据案件审判情况,结合法律素养、法庭经验和心理良知,通过内心确信去自由判断、查明事实.自由心证原则最先由法国于1791年的制宪会议通过,并于1808年写入《刑事诉讼法典》.其后,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至今仍然有效.有些国家对自由心证的形成规定了若干奈件的限制.英美法系国家在证据规则上,没有自由心证术语,但实际上实行由一系列判例形成的形式证据规则与自由心证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的北洋政府和民国政府亦采用自由心证原则.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体现出人道主义精神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使与检控权相抗衡的辩护权得到加强,具有民主性和文明性,比较符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要求.但是,对裁判者的素质要求比较高.否则,会为随心所欲的“内心确信”提供合法依据.二、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缺陷(一)法条中缺乏必要的证据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证据章”关于证据立法有八条,仅就证据的概念和种类、客观取证、禁止非法取证、不轻信口供和证人作证等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的构建.doc
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的构建-【摘要】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中制度模式的制约,在刑事诉讼领域迟迟没有建立证据展示制度。
尽管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新增了辩护人证据告知义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证据展示制度的价值,但我国仍未建立完善的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
文章通过对现有的相关制度进行分析研究,构建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展示;阅卷权一、证据展示及其价值分析证据展示又称证据交换,证据开示,具体指,“庭审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获取有关案件的信息,即在辩护方提出合理申请的条件下,法庭可以要求控诉方将其掌握的证据展示给辩护一方,展示的具体方式包括允许其阅览、复制;同时在法定特殊环境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辩护方将其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证据材料向指控诉方以公开。
”证据展示制度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一种十分重要的制度,是保证刑事诉讼公正、效益、秩序价值的关键所在。
首先,建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是确保控辩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
平等创造了司法和构成了司法。
控辩平等原则要求控方和被告人双方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实现平等武装。
其次,辩护权是被告人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是一项宪法性权利,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被告人有权在开庭审判前了解被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并有针对性地准备辩护。
再次,建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有利于强化庭审功能,提高诉讼效益。
保障控辩双方在庭审中能有针对性的迅速确立争议焦点并对此展开充分的辩论。
也避免了庭审过程中法庭调查阶段的反复。
二、目前我国证据展示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其缺陷分析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缺失有关证据展示方面的相关法律。
新《刑事诉讼法》、《律师法》通过对律师阅卷权的规定,保证了辩方在庭审前对控诉方已掌握的证据知悉权。
但我国刑事诉讼中有关阅卷权的规定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证据展示制度。
阅卷制度无论是在内容、形式上,还是制度设计上都于证据展示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
刑事证据展示规则
刑事证据展示规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刑事公诉案件实行证据展示的若干意见(试行)》,并结合刑事诉讼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证据展示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开庭审理以前,控辩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相互交换证据信息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有律师提供辩护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和辩护律师可以实行证据展示。
第四条凡涉及国家秘密、与证据有关的特情人员的情况:可能影响其他案件的侦查、可能暴露特殊侦查手段的证据等,其展示可能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不予展示。
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拒绝进行展示的证据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予以证据展示。
第五条控辩双方进行证据展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关于证据展示的规定,不允许违背法律和本规则。
不得利用证据展示,互相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证据展示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检察人员和辩护律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控辩双方不得利用证据展示所获取的证据信息,授意或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供翻供;不得授意或唆使证人拒证、翻证;不得实施有碍证人、鉴定人等客观公正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行为;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案件秘密。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后拟提起公诉的,应当在提起公诉前通知律师进行证据展示。
辩护律师掌握的证据,也应当同时向人民检察院展示。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在证据展示期间内,又发现了新的证据,或者辩护律师又掌握了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不负刑事责任的新的证据以及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节的证据的,都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再次进行证据展示。
第九条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告人才委托律师或声更换律师的,以及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进行辩护的,辩护律师应当主动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据展示的要求。
浅析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之建构
刑事证 据展 示也称刑 事证据展示 、 据出示 , 于对 证 属
《 刑事诉讼 法规则 》第 3 9条对辩 护律师 的阅卷时间 、 1 地
抗式诉讼模式 中的一种 审前程序 , 是指刑事诉讼 中的控辩
双方在庭审前依法相互出示 、 交换 与案件事 实相关பைடு நூலகம்证据
点, 可以查 阅的证据的范围等具体 问题进行 了一些解释。 从 上述 规定来 看 ,9 6年修 改后 的刑事诉 讼法 较之 19
年 来 的司 法 实 践 中 ,公 诉 人 出 于 对 辩 护 人 天 然 的 防御 心 理, 自觉 或 不 自觉 地会 利 用 这 一 制 度 空 间尽 可 能 少 地 的 向 法 院 移送 证 据 材 料 , 阻塞 了律 师 通 过 法 院 获取 尽 可 能 多 的 检 控 方证 据 信 息 的渠 道 。
复制本案的诉讼 文书 、 技术性鉴 定资料 , 其他辩护人 经检
察 院许 可 , 可以查 阅、 也 摘抄 、 复制上 述材料 ” ( 第 3 ; ) 6条 3 第 2款规 定 ,辩 护律师 自法 院受理案件之 日起 ,可 以查 “ 阅、 抄 、 摘 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 的材料 , 他辩 护人 其
证据展 示制度 的必要性 , 并为建立和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展 示制度进行 了 具体设计。
关键 词 :证据 ; 证据展示; 刑事诉讼; 公正; 率 效 中 图分 类 号 :9 . D1 3 5 文献标 志码 : A
文 章编 号:02 28 (09 1 - 07'- 1 0- 59 20) 08 0 4 - 4
着全部证据材料 的检察机关 出于对抗策略的考虑 , 往往对 那些有利于被告人而对 己不利 的证据故意不 出示 , 证则 举 侧重指控 被告人有 罪 、 罪重的证据 , 对被告 人无罪和 罪轻 的证据及相互间有矛盾的证据材料 , 则不予举证 。这在一 定程度上削弱法庭辩护的功能 , 成控 辩双方对抗 中实质 形
刑事证据开示守则研究新探索.doc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新探索刑事证据展示制度若干问题初探-刑事证据展示也称刑事证据开示、证据交换或证据告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在庭审前依法相互展示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证据的活动。
它伴随着英美法系庭审抗辩制而产生,已逐步成为当前国际司法界的一个重要论题和通行做法。
随着我国刑事庭审方式由过去的职权纠问式向控辩式方向转变,与之相配套的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已呈明显滞后状态。
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深化了庭审方式改革,对突出庭审重点、提高诉讼效率无疑具有极大的帮助和促进作用,但仍未触及刑事证据展示方面的实质问题。
相反,却因证据展示制度的缺乏而在实施中面临一些实际操作困难。
纵观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之路,证据展示制度的建立乃是大势所趋,在我国尤其显得必要和紧迫。
下面,笔者就建立我国的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当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一些初步探讨。
一、构建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价值取向公正和效率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两大主题,两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而建立和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就是实现司法公平和效率的一个重要环节。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施行,证据展示制度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已初现雏型,这对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建立起到了一个先导和促进作用。
笔者认为应尽快建立我国的刑事证据展示制度,以顺应司法改革的潮流,完善司法改革配套措施,达到公正与效率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机统一。
1、建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
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个过程,其核心是通过对各类证据的收集、核实、认定以及分析判断,以达到对案件事实真相的了解和确认。
我国法律是以求真求实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就在于对证据的掌握和分析,建立证据展示制度就是让控辩双方能在庭审之前充分获取证据信息,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的事实,查明案件真相,在此基础上为庭审进行充分的准备,防止将法庭演变成与查明真相无关的司法竞技场,以达到实体公正的目的。
论刑事证据展示制度
0 引 言
刑 事证据 展示 , 又称 刑事证 据开示 , 刑事诉 讼 的控辩 双方 , 开庭 审理前 , 指 在 将各 自掌握 的一定 范 围的证
据材料向对方展示的制度 , 是对抗制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 是审判公正兼顾效率的基本保 障。其核心是 , 在 辩护 方提 出合 理 申请 的情 况下 , 法庭 可 以要求指 控方 在审判 前允许 辩护方 查 阅或得 到其掌握 的证据 材料 ; 同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并未就刑事证据展示制度作 出规定。《 刑事诉讼法》 3 第 6条规定 , 辩护律师 自人民 检察 院对案 件审查 之 日起 , 以查 阅 、 可 摘抄 、 复制 本案 的诉讼 文书 、 技术性 鉴定 材料 。辩 护律 师 自人 民法 院受 理案件之 日 , 起 可以查阅、 摘抄 、 复制本案所指控 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而这里犯罪事实 的材料也只能是《 刑 事诉 讼 法》 定 的证 据 目录 、 规 证人 名 单 和主 要证 据 复 印件 或 者 照片 。对 于 主要证 据 ,最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执 《
刑事案件, 除法庭审理阶段的控辩对抗体现一定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外, 在其他各个诉讼阶段 , 特别是在大 量的程序性事务如送达、 通知证人 、 鉴定人 、 应申请调查取证 , 谋求当事人接受调解、 调查核实证据中, 仍带有浓
厚的职权主义色彩 。这种大包大揽也 是我 国 的法官 队伍 庞大 、 工作 负荷 重 , 而人 均 办案数 却 远不 如英 、 美等 国 的主要症结所在 。此 时 , 由法 院来 主持证据展示 , 再 势必又增加 法官 的工作 负担 , 不利 于提 高审判效率 。 2 )由法 院 主持庭前 证据 展示 的制 度有 悖公 正 司法 的理 念 。司法 公 正 表 现 为两 个 方 面 , 是 程 序 正义 , 一 二是 实体正 义 。证 据 只有在 法庭上 展示 并经 质证 , 作为定 案 依据 , 才 这是 程序 正义 的要 求 。而 由法官 在庭前 组织展 示证 据 , 由控辩 双 方就展 示 的证据 提 出意见 , 活动虽 在庭 前进 行 , 并 该 似乎 仅是一 项 程序性 的 工作 , 但 所产 生的法 律效 果却 是法 官对双方 没有 争议 的证 据材 料 的确认 并在 今后 的庭 审 中作 为定案 的证 据使 用 。 由 于庭前 证 据的展 示及 控辩 双方意 见 的发表 , 虽缺 少被 告人 的 陈述 、 解 , 辩 但根 据不 轻信 口供 的认证 原 则 , 只要 其他证 据 间形成 锁链 , 被告 人 的陈述 、 解 已显 得不那 么 重要 , 辩 对被 告人 有 罪 ( 无罪 ) 或 的思 维 此 时 已在法 官 头脑 中形 成定式 , 又 回到 了 9 这 7刑事诉 讼法 试 图摒弃 的“ 先定后 审 ” 的窠 臼之 中 , 罪 推定 的诉 讼 法 被实 质 无
浅议刑事证据展示制度
大 众 商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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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 0 9 . 20
( 总第 14期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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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议刑事 证据 展 示制 度
付真 真
( 西北政法 大学 , 西西安 7 0 6 ) 陕 10 3
证据展示法定原 则是指证据展示制度 . 包括 证据展示本 身应坚持 的 原 则、 证据 展示的主体 、 内容 、 程序 以及 法律 责任等 , 应 由法律 明文规 都 定 。建 立我国的刑事证据展 示制度 , 该将 散存 于《 事诉讼 法 》 司 应 刑 和 法解释 中的有 关证据 信息交换沟通 的规定进 行归 类、 补充 、 完善 , 形成相 对 系统 的法律规 范 , 成为我 国刑事 诉讼 法律 制度的 有机组 成部行 。 1 3 证据 展 示 双 向 全 面 原 则 . 这是确定证据展示范围 的原则 。双 向是指在证据展 示活动 中, 不仅 控方有 向辩护方展示证据 的义务 。 辩护方 也有 向控方展 示证 据 的义务 。 控、 辩双方相互展示 , 能够帮助双方了解对方掌握证 据的情况 , 避免 庭上 “ 证据突袭”。 明确双方对 案件 事实和 性质 的争 辩焦 点 , 立辩 论重 心 。 确 控、 辩双方在庭前对某些 问题达 成 共识 , 可以减 少庭 审中举 证的 工作 还 量, 提高诉讼效率 。所谓全面 , 主要 指控方掌握的证据 中 , 既有证明被 告 人有罪 、 罪重的证据 , 也可能 有证明被 告人 无罪 、 罪轻 的证据 , 进行 证 在 据展示时 , 控方应将这两方面 的证 据都 向辩护方 展示 。这样规 定 , 要 主 是基于担 任控方的检察机关是 国家法律监 督机关 , 有监督法律 公正 实施 的职责 , 应把对被告人有利 的证 据展 示给辩 护方 , 使被告人 受 到法律公 正 的 裁判 。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守则研究(下)-龙宗智.doc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下)/龙宗智-我国新刑诉法就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信息沟通分不同的诉讼阶段作了三款规定:其一,侦查阶段,第96条2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其二,起诉阶段,第36条1 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其三,审判阶段,第36条2 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上述规定是适应新的诉讼制度尤其是审判方式所作的具有改革意义的新的规定。
应当说,新法律注意到诉讼的不同阶段对证据开示的不同要求,从而作出了与之较为适应的递进性的规定。
然而,就实现证据开示的目的,保障诉讼的公正和效率以及法律条款本身应具有明确性和规范性等技术特性而言,这些规定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范围不明确。
“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这些材料是全部材料还是部分材料;是原始材料还是复印件;被告和出庭证人将在法庭上陈述、作证,那么他们在侦查起诉阶段所作的供证应否查阅;除了指控的事实以外的材料,尤其是有利被告的材料,可不可以查阅,等等。
法律均语焉不详。
司法实践中各诉讼角色必然会从有利于己的方面解释,势必造成混乱和难以操作。
二是开示场所和义务方不明确。
辩护律师到何处去查阅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何方(检察院还是法院)承担证据开示的责任,法律未作规定。
而且这种对地点和义务方的规定直接影响查阅证据的范围。
因为新刑诉法就检察院向法院移送起诉案件规定了新的移送方式,即改变了过去移送案卷(即全案证据)的做法,仅要求检察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因此,如果律师到法院阅卷,他只能看到“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而且由于目前为防止庭审“走过场”,强调法院的庭前审查是程序审而非实体审,检察院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被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通常只是对定案具有关键意义并为法院发动审判程序所需要的少量证据。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证据规则解析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证据规则解析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刑事证据规则的正确解析和应用能够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公民权益。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证据规则进行解析,并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一些问题。
一、刑事证据的定义和分类刑事证据是指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
刑事证据根据来源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类。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物证等。
而间接证据则是无法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只能通过推理和合理推断得出结论,如相关的指纹、DNA等。
二、刑事证据收集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刑事证据的收集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
相关调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并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合规性原则:刑事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
调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证据的合规性。
3.充分性原则:刑事证据的收集必须充分、全面。
调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尽可能地搜集、保留和固定现场、物证等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充分性。
三、刑事证据的证明力和运用刑事证据在案件审理中具有不同的证明力。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较强,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而间接证据的证明力相对较弱,需要通过推理和合理推断得出结论。
刑事证据的运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排除非法证据原则:非法获取的证据在刑事审判中是无效的,法庭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使用。
2.认定证据证明力原则:刑事法院在判断证据证明力时应当根据证据的来源、性质、真实性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估。
3.自由认定证据原则:刑事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具有自由认定的权利,可以综合考虑各种证据的证明力,酌情决定采信何种证据。
四、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问题1.证人证言的采信问题: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
法庭在评估证人证言时应考虑证人的精神状态、身份、立场等因素,并与其他证据形式相互印证。
2.科学技术证据的运用问题:科学技术手段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日益普遍,如DNA检验、指纹鉴定等。
刑事证据规则是什么
刑事证据规则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保护、审查和运用,依法查明事实,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公平、准确和合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的收集、保护、审查和运用。
第三条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伪的物证和信息。
第四条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必须合法获取,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证据应当按照证据的类别、性质和重要性进行排列,以方便审查和运用。
第七条证人证言的重要性不可替代,但不得以罪犯的陈述作为定罪的唯一证据。
第八条对于被告人有较高的认罪标准,必须采取适当的证据,防止刑事陷阱的发生。
第九条证据应当充分、完整、公正、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不得歪曲、捏造和删除证据。
第十条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在刑事案件中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通过推理、推论等手段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
第二章证据的收集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采取措施获取证据,包括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
第十二条证据的收集应当依法进行,必要时可以使用强制措施,但必须取得法定的许可。
第十三条证据的收集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证据的毁灭、丢失或者被篡改。
第十五条如果证据属于国家秘密或者依法不公开的,应当依法保密。
第十六条收集证据时,对于可能对当事人生命、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和其近亲属。
第三章证据的保护第十七条制作、保存、运用证据,应当依法审查、鉴定。
第十八条保存证据应当依法进行,保证证据的完整和真实性。
第十九条对证据的复制、提取、转交等活动应当留有完整的记录,防止证据被篡改和丢失。
第二十条对于因自然灾害、人力不可抗拒等原因造成证据毁损、丢失或者无法找到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证据在审查和运用过程中,有权人可以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加以证实。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制度
@薛 祖望 : < 船舶 留置权若 干法 律问 题研究) , 《 中 国海 商 法 年 刊) (9 7 , 大 连 海 事 大 学 出版 社 ,第 17 19 ) 3
页。
责 任编 辑 :晓
荆
A A E I R S A C 2 0 年第 6 C D MC E E R H 02 期
示义务;何时开示何种证据 ;法院对于证据开示具 有何种职责。@ 4 .证据先悉 ,是在刑事案件起诉后到法院正式
1 .展示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执法机关提 交或者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活动。@ 2 .证据开示的基本涵义是庭审调查前在双方当
③ 李唯 军 、李 道 峰 : < 于船 舶 留置 行 使 的几 点思 关 考 ) , < 国海事 审判年刊) 19 年 .人 民交通 出版社 , 中 99
第 21 。 6页
开庭审判之前这段时期内,诉讼当事人用以了解对
方所掌握的诉讼 中必要的或有价值的材料,特别是
辩护方对控诉方进行摸底 ,控诉方必须将准备传唤
@参见 司玉琢 主编 < 编海商 法学> ,人 民交通 出版 新 社 ,1 1 ,第 2 8 ;另 见孙鹏 、肖厚 国 : < 9 年 9 9 页 担保法 律 制度研究 ) .法律 出版 社 .1 8 .第 2 8 9 年 9 9 页。 0 参见孙鹏 、肖厚 国 ‘ 保法 律制度 研究) ,法律 出 担
二 、证 据 展 示 的 法理 依据
事诉讼 的过程是控辩双方在法庭面前竞争或对抗的
过程 ,如果只允许控方收集有罪证据而不允许辩方 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那么,在法庭审理时,
法官所能考虑并据以形成裁判的只能是有罪证据 , 被告人就有可能面对不公正的审理,承受不公正 的 结果。法律为了使被告人真正获得公正的审判,赋
刑事证据展示守则若干问题初探.doc
刑事证据展示制度若干问题初探-刑事证据展示也称刑事证据开示、证据交换或证据告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在庭审前依法相互展示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证据的活动。
它伴随着英美法系庭审抗辩制而产生,已逐步成为当前国际司法界的一个重要论题和通行做法。
随着我国刑事庭审方式由过去的职权纠问式向控辩式方向转变,与之相配套的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已呈明显滞后状态。
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深化了庭审方式改革,对突出庭审重点、提高诉讼效率无疑具有极大的帮助和促进作用,但仍未触及刑事证据展示方面的实质问题。
相反,却因证据展示制度的缺乏而在实施中面临一些实际操作困难。
纵观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之路,证据展示制度的建立乃是大势所趋,在我国尤其显得必要和紧迫。
下面,笔者就建立我国的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当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一些初步探讨。
一、构建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价值取向公正和效率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两大主题,两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而建立和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就是实现司法公平和效率的一个重要环节。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施行,证据展示制度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已初现雏型,这对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建立起到了一个先导和促进作用。
笔者认为应尽快建立我国的刑事证据展示制度,以顺应司法改革的潮流,完善司法改革配套措施,达到公正与效率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机统一。
1、建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
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个过程,其核心是通过对各类证据的收集、核实、认定以及分析判断,以达到对案件事实真相的了解和确认。
我国法律是以求真求实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就在于对证据的掌握和分析,建立证据展示制度就是让控辩双方能在庭审之前充分获取证据信息,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的事实,查明案件真相,在此基础上为庭审进行充分的准备,防止将法庭演变成与查明真相无关的司法竞技场,以达到实体公正的目的。
刑事侦查中的证据规则问题研究
刑事侦查中的证据规则问题研究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然而,证据的收集、保管和运用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何规范证据的运用,是刑事侦查中的常见问题之一。
本文将对刑事侦查中的证据规则问题进行研究。
一、证据收集的规则1.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即刑事侦查人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合法地收集的证据。
司法机关不能违反法律规定,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比如,虚假告知、逼供、拷打等行为是违法的。
刑事侦查应当尊重法律的底限,严格依法执法,合法收集证据。
2.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一个证明的基本条件,证据必须来源于真实、可靠的信息。
证据的真实性要求刑事侦查人员要慎重对待细节和矛盾的情况,判断证据来源和可信度,证人证言必须符合常识和逻辑。
如果存在漏洞和矛盾,必须进行核实和鉴定。
3.证据的完整性证据的完整性是指证据应当全面、详尽,反映事实的全部面貌。
在采取证据时切勿遗漏重要的信息,必须将证据征集、收集、处理、保管、运用等程序进行全面的规范化。
保证证据的完整性,能够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4.证据的保护证据的保护是刑事侦查中的重要问题。
要求刑事侦查人员保护证据的完整性,防止证据被破坏、篡改或泄露。
刑事侦查人员必须有保护证据的计划,采取物理保护和技术保护措施,将证据妥善保管,确保证据不被毁损或监管机关失控导致证据损失。
二、证据使用的规则1.证据的加工和检验证据在使用之前,需要经过加工和检验。
刑事侦查部门应先行对收集的证据予以初步的检查和验证,检验其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进行必要的鉴定和检验,使其真实性得到保障。
加工和检验过程中,必须尊重证据的完整性抵制无效证据,并把真实、正确的证据用于破案。
2.证据的鉴定和辨析证据鉴定是刑事侦查人员必须遵守的证据规则之一,鉴定可以使破案效率得到提高,提高案件处理的质量。
证据辨析是对证据的分析和理解,对于存在疑问的证据,刑事侦查人员必须进行辨析,并合理处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刑事证据展现规那么
刑事证据展现规那么第一条为了增进司法公正,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充分保障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刑事公诉案件实行证据展现的假设干意见》,并结合刑事诉讼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刑事证据展现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开庭审理以前,控辩两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规那么彼此互换证据信息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适用一般程序审理并有律师提供辩护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和辩护律师能够实行证据展现。
第四条凡涉及国家秘密、与证据有关的特情人员的情形:可能阻碍其他案件的侦查、可能暴露特殊侦查手腕的证据等,其展现可能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不予展现。
辩护律师能够要求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拒绝进行展现的证据是不是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并裁定是不是予以证据展现。
第五条控辩两边进行证据展现必需严格遵遵法律关于证据展现的规定,不许诺违抗法律和本规那么。
不得利用证据展现,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证据展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检察人员和辩护律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控辩两边不得利用证据展现所获取的证据信息,授意或唆使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拒供翻供;不得授意或唆使证人拒证、翻证;不得实施有碍证人、鉴定人等客观公正反映案件真实情形的行为;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案件秘密。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后拟提起公诉的,应当在提起公诉前通知律师进行证据展现。
辩护律师把握的证据,也应当同时向人民检察院展现。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在证据展现期间内,又发觉了新的证据,或辩护律师又把握了被告人不在犯法现场,不负刑事责任的新的证据和法定从轻、减轻或免去惩罚等情节的证据的,都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再次进行证据展现。
第九条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告人材委托律师或声改换律师的,和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进行辩护的,辩护律师应当主动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据展现的要求。
刑事证据印证规则研究
刑事证据印证规则研究刑事证据印证规则研究引言:刑事证据作为刑事审判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判决犯罪事实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起着关键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证据,其真实性、可信度和有效性也各不相同。
因此,研究刑事证据印证规则成为推动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话题,对于提高刑事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证据印证的概念与重要性刑事证据印证是指对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证据材料进行验证和审查的过程。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庭会根据不同的证据类型和证据来源,运用相应的规则和标准对证据进行审查和确认。
这是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刑事证据印证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事实真相:通过印证证据,能够深入挖掘案件的真相,避免错误的判断和判决。
2. 保护合法权益:印证证据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3. 提高审判效率:严格的印证规则能够减少无效证据的出现,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4. 塑造权威形象:合理的印证规则可以提高司法权威形象,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二、刑事证据印证规则的类型和特点刑事证据印证规则可以分为两类:直接证据印证规则和间接证据印证规则。
1. 直接证据印证规则:指能够直接证明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与之间存在直接联系的证据。
其特点是直接性、简单明确。
印证直接证据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证据来源的可靠性:包括证人的证词可信度、物证的完整性等。
(2)证据链的完整性:证据链的每个环节都需要得到清楚的证实和印证。
(3)证据同一性原则:确保对同一证据的多方面印证,增强证据的可信度。
2. 间接证据印证规则:指无法直接证明犯罪事实,但能通过合理推断和推理,确定犯罪事实的证据。
其特点是推理性、复杂性。
印证间接证据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证据推理的合理性:推理过程是否符合逻辑、合理性和可信度。
(2)证据关联的紧密性: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紧密的关联,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刑事诉讼法下的证据规则研究
刑事诉讼法下的证据规则研究现代社会中,刑事犯罪案件越来越多,对于司法机构而言,如何准确、公正地认定犯罪事实、量刑等问题受到了社会的关注。
在法律程序中,证据是确认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刑事诉讼法下的证据规则显得尤为重要。
一、证据的概念和价值证据是刑事诉讼中的事实根据,是证明一个犯罪行为是否实施、罪犯是否有罪的基础依据。
证据不仅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事实和量刑的基础,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证据可以是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和鉴定结论等形式,但是证据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
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而非虚构的,因此证据的真实性非常重要。
证据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证据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证明无效,将会对审判结果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二、证据收集方式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方式有很多种,但是为了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法律对证据收集方式做了明确规定。
1、自愿提供证据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证人或当事人自愿提供证据,法律应该保护其权利。
在自愿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应该支持当事人自愿提供证据的举措。
2、强制收集证据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有时候需要通过强制措施来收集证据。
例如,法院可以要求证人作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抽血、勘验等强制措施来获得证据。
但是,为了保障证据的有效性,这些强制措施应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3、非法证据的规定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是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法律规定一般要将其定性为非法证据。
因为非法证据可能会影响对当事人的审判公正性和权利,所以需要尽可能地减少使用非法证据的现象。
三、证据的鉴定和使用在刑事诉讼中,有时候无法确定一些证据的真实性,这时候可以通过鉴定来确认证据情况。
法律规定鉴定过程必须公正、专业,鉴定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性和独立的意见。
证据的使用也需要满足法律规定。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应该公开证据,当事人也应该有权利观看证人作证和物证,如果证据作假或违反法律规定,律师、当事人有权利提出质疑和申辩。
刑事证据收集与使用的规范研究
刑事证据收集与使用的规范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增强,刑事证据收集与使用的规范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拟从三个方面探讨这一问题:刑事证据的收集过程、刑事证据的使用标准以及优化刑事证据的采集方法。
首先,刑事证据的收集是整个司法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只有通过规范、科学的方式收集证据,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和真实。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警方和执法机构应当遵守法律原则,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同时,应当充分尊重被调查人的基本权益,不得采取任何非法或侵害人权的手段。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限制执法人员的权力和行为。
只有这样,才能让公众对刑事司法制度保持信任,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和正义。
其次,刑事证据的使用标准是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的重要依据。
对于收集到的证据,应当经过合法、透明、公正的审查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证据充分性、合法性、权威性等标准,严格审查证据的来源和鉴定过程。
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证据链,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连贯性。
只有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才能保证刑事案件审判的客观公正和精确准确。
最后,为了优化刑事证据的采集方法,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改革。
首先,可以加强科技手段的运用,如视频监控、DNA鉴定等技术,提高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可以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素质建设,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同时,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证据收集和使用的规范制度,明确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利,为证据收集和使用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综上所述,刑事证据收集与使用的规范研究是刑事司法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规范证据的收集方式、制定明确的证据使用标准以及优化证据采集方法,可以提高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公正性,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法治秩序。
只有不断完善刑事证据的收集和使用规范,才能提高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和可信度,确保刑事案件的真实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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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研究-刑事证据展示?DisclosureofEvidence?,又称刑事证据开示,是指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前,将各自掌握的一定范围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展示的制度。
其核心要求是,在辩护方提出合理申请的情况下,法庭可以要求指控方在审判前允许辩护方查阅或得到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同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辩护方将其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证据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开。
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是对抗制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审判公正兼顾效率的基本保障。
一、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起源作为控辩双方在庭审前相互展示证据的一项制度,证据展示发端于英美当事人主义对抗制的刑事诉讼。
因为在英美对抗制的刑事诉讼中,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以及法官消极的中间仲裁者地位,决定了证据展示极为必要,否则法庭审判将完全演变成一场纯粹的司法竞技,案件的客观真实难以发现,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相互突袭不可避免。
所以美国学者在论证《联邦行使诉讼规则》第16条时,指出这一规定中确立的证据展示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刑事政策:有利于使得案件的诉讼程序变得高效、迅捷。
因此,尽管在其产生的过程中也存在过争论,但证据展示制度在英美刑事诉讼中无疑已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证据制度。
美国1946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中首次确立了证据展示规则,以后各个州也相继进行了规定,并逐渐扩大了证据展示的范围。
英国历史上从17世纪中叶开始就陆续出现过证据展示的司法判例,及至本世纪90年代,又对证据展示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改革,在皇家刑事委员会的努力下,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与侦查法》(CriminalProcedureandInvestigationAct1996?中以实体法典的形式对证据展示问题进行全面的规定。
不仅如此,一些传统上采用大陆职权主义诉讼形式的国家,如意大利、日本等,在诉讼模式由纠问式转向对抗式的过程中,摒弃卷宗移送主义的同时,建立了证据展示制度。
二、我国在刑事证据展示立法上的缺陷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没有设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而这里犯罪事实的材料也只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对于主要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解释为:?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为主要证据;?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应该讲,这种解释弹性是很大的,尽管较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简化?更加明确些。
从以上规定可见,辩护律师无论是在法院还是在检察院,所能查阅的证据材料是很有限的。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规定中第4l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由于控辩双方角色不同,对控诉不利的证据,辩方是很难从检察官那里收集、调取的。
对于辩护律师向检察院,人民法院向检察院申请,被申请方如若不移送证据材料,法律也无相应的制裁措施。
因此,这种申请易于流于形式,而无实际效果。
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如果没有列入可查阅主要证据的范围之内,申请展示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规定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
这里是“可以”非“应当”,这为司法实践不休庭找到了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规定第119条规定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进行的工作之一是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人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该条规定了辩护方庭前五日内向法庭提交拟庭审的证据材料。
但并没有规定法院通知检察官进行查阅,司法实践中检察官有庭前查阅的情况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以上规定是辩护方查阅案件证据材料的范围和获取有关证据材料的途径以及辩护律师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材料的范围和时间。
从这些规定可知,我国辩护方庭前了解到的控方证据材料很有限,辩护方向控方展示证据材料未作任何规定更没有证据展示的程序规定。
我国并没有设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
三、建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我国建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必要性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是刑事诉讼永恒的价值目标,是衡量刑事诉讼模式优劣的根本标准。
在我国建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对于保证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与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1?建立证据展示制度,有利于保障控辩平衡,实现司法公正。
在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其具有更充分的条件收集证据,而且其收集的证据往往是构成案件事实的主要基础。
作为代表被告人的辩护人,虽然也具有收集证据的权利,但其权利和能力是有限的。
此外,在我国,庭审采取由控辩双方举证的诉讼形式,从双方力量对比来看,辩护方明显处于不利地位。
而且为了强化庭审的中心地位,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仅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根据刑诉法第36条,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虽然提前,但其接触、掌握的证据材料反而更少。
证据展示制度却可使辩护方从其中获得自己无法收集的证据,从而促进控辩双方力量均衡,以便能带来更加公平合理的审理。
2?建立证据展示制度,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毋庸置疑,在开庭审判前有权了解被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是“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宪法性原则的应有之义,然而,由于新的刑事审判方式取消了卷宗移送方式,被告人的这一权利必将大打折扣。
证据展示制度,无疑会将这种因立法改变而给被告人权利造成的损害降低至最低限度,因为依此制度,被告人可以通过其辩护律师,知悉支持起诉的证据,并有针对性地准备辩护。
同时,通过证据展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还可以了解到检察机关所掌握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这些证据无疑会成为支持辩护的强有力的理由,尤其是在我国辩方收集证据的条件和手段远远不及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的情况下,这一作用更为明显。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证据展示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没有证据展示,被告人便没有保障辩护权的充分行使的手段,控辩双方程序意义上的平等对抗则将成为一句空话。
3?建立证据展示制度,有利于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由于证据展示是双向的,检察官可以通过证据展示了解辩护人的辩护证据,特别是被告人不在现场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等证据。
从而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出庭准备,避免辩护人当庭出示这些证据,搞“突然袭击”,造成控方不得不请求延期审理或者对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的尴尬局面。
4?建立证据展示制度,有利于保证案件审判质量,推进审判方式改革。
以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为契机,我国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庭审中虽然引进了对抗制,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合议庭当场宣判的比例却不高,究其原因,除了法官个人的因素以外,还在于法庭上控辩双方的证据往往不能充分展示,各执一词,法官为避免错案,只好依靠也只能依靠庭后阅卷然后合议再行宣判。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庭前只向人民法院移送主要证据的复印件。
“六部委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甚至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还有超越立法权,规定法官可以在庭后进行调查的权力。
制定这些规定的初衷实际上是法庭证据展示不力,居中裁判的法官并不能通过庭审获取最大量的信息来确定控辩双方所出示的证据的真伪,故只能通过庭后的阅卷来判别,这实际上乃是职权主义思想和审判方式在我国刑事审判改革中的残留。
5?建立证据展示制度,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
证据展示不仅可以使法庭审判不至因为需要调查核实证据而经常进行休庭,以保证法庭审判不间断地进行,而且可以保证案件事实建立在可靠的证据基础上,被告人服判的可能性增大,不必要地上诉和申诉必将大大减少。
(二)我国建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可行性我国法律虽然并未确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但从现有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看,设立证据展示制度是可行的。
首先,《刑诉法》第37条规定了辩护律师取证权,第159条规定辩护方在庭审过程中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这使辩护方能够拥有相当数量的证据用于对抗控方。
其次,我国《刑诉法》第150条和六部委《关于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法院提供的材料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辩护方依据《刑诉法》第36条,可以在检察院、法院查阅上述材料,从而对整个案件控方证据进行了全面了解,做好有针对性的防御或攻击。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第4项规定: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使控方有机会在庭前掌握辩方动向,从而在双方间实现证据信息交换。
可见,设立证据展示制度并不违背《刑诉法》的立法原则,恰恰正是《刑诉法》规定的新的庭审方式的补充和完善,是可行的。
四、建立我国证据展示制度的构想在我国庭审方式改革的进程中,借鉴、引进西方的一些有益的做法是应当的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引进的过程中不能全盘照搬。
从当前的实际状况出发,如果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证据展示制度,需要解决以下一些关键问题:第一是如何展示。
英美国家有一个从单向转至双向展示的过程。
我国如果要确立庭前证据展示也要确定是单向还是双向展示。
第二是展示的地点。
目前,有说在人民检察院进行的,有说在法院进行,美国的刑事诉讼规则只规定了控辩双方向法官申请而未对展示地点进行规定,实践中大都是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的。
第三是证据展示的范围,这是问题的重中之重。
第四是刑事证据展示的保障机制问题。
(一)证据展示的方式和地点。
美国的证据展示是在预审法庭,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进行展示。
日本是辩护律师在检察官提起公诉后,到检察厅阅览证据并作己方的证据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