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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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报警处理 立即处理、措施得当、及时上报
值班管理 24小时值班,现场交接班
安装要求 井下分站、防爆电源、传感器安装位置、数量符合规定要求
运行状况 报警断电 调校维修
井下分站、传感器运行正常,数据显示准确 通气进行检查试验 检查管理牌扳、记录,微机储存资料等
监察现场, 查阅有关
资料
供电要求 检查供电电源,电缆使用情况
监察 手段
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合法,且在有效期内;入井设备符合防爆要求
系统功能
主备机管理 联网运行 显示查询
具备闭锁功能、防雷保护、接地装置、自我诊断、报警和打印功 能 主机必须双机热备份,备机5分钟内启动,双回路供电
与主管部门联网运行
屏幕显示,查询图形、报表、历史记录
查阅相关 证件、文 件、图纸、 记录等资
总容量满足避险需要,满足服务区域人员要求,备用系数符合要求
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 明、人员生存保障,技术指标、基本功能、额定防护时间符合标准要 求
仪器按标准配备,数量、种类符合规定,定期维修,使用正常
食品、饮用水、照明设施等符合要求,自救器符合规定
标识清晰、明显、醒目
• “六大系统”是一个有机整体,要注重“六大系统”之间的有机衔接, 确保有效运转并发挥整体效能;要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机构, 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对“六大系统”实施动态管理;要健 全和不断完善应急预案,科学确定避灾路线,加强人员培训和联合应 急演练,确保培训到位,力求实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 运转有效。
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 33号) 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2〕15号)

201133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133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133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根据部门要求,现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印发如下:为加强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工作,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经研究确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

现将试行该规范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则《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旨在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各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实施,确保煤矿生产作业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安全监测系统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井下安全监测系统,包括地质构造监测、气体监测、矿压监测等,确保对矿井各项安全指标的实时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突发问题。

三、安全通风系统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井下安全通风系统,保障矿井内空气流通,有效排除有毒有害气体,维护井下作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四、救援应急系统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井下救援应急系统,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人员,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紧急救援的能力和效率。

五、照明与通信系统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井下照明与通信系统,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正常工作与通讯,提高安全生产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六、安全设备维护系统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井下安全设备维护系统,定期对各类安全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完好无损,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七、技术培训和考核系统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井下技术培训和考核系统,加强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和考核力度,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八、附则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对煤矿企业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进行有效指导和规范。

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执行,确保规范的有效实施。

希望各煤矿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不断提高生产安全水平,为我国煤炭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特此通知。

日期:XXXX年XX月XX日单位:XXX部门。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矿井“六大系统”建设的基本要求

矿井“六大系统”建设的基本要求

矿井“六大系统”建设的基本要求1、永久避难硐室是指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的避难硐室。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的避难硐室。

2、避难硐室的总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全部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2。

3、紧急避险设施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形成井下整体性的安全避险系统。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的甲烷、一氧化碳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

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氧气,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MPa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m3/min•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

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门。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6、避难硐室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避难硐室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并悬挂于避难硐室外。

7、避难硐室内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和操作步骤说明,以指导避险人员正确使用避难设施,安全避险。

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等。

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煤矿井下六大安全系统介绍

煤矿井下六大安全系统介绍

煤矿井下六大安全系统介绍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 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 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 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 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 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 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 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 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 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0.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 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设施,并设 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 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 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
42.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 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21.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 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 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 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 低于96小时。
22.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 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 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 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23.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 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59. “六大系统”中任何子系统发生故障时均应 立即维护,在恢复正常运行前必须制定安全 技术措施,确保其服务范围内的作业人员安 全
九、验 收
60.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 基本要求、建设完成时限和有关规定、标准 组织验收。按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要求, 煤矿(包括中央管理煤矿企业下属煤矿)“六 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由其所在地省级煤矿安 全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省辖市(地)煤矿安 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省级煤矿 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级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五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驻在辖区内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执法监察。

第六条2011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二章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和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条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构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安监总局发布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范(2)2011-03-24 17:23:00来源: 中国新闻网(北京)跟贴0 条手机看新闻中新网3月24日电据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以下是《规范》全文: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2024年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2024年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2024年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2024年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具体包含以下六个方面:1. 瓦斯检测与监控系统:瓦斯是煤矿井下的一种常见有毒气体,容易引发爆炸事故。

为了确保矿井内部空气质量的安全,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将配备先进的瓦斯检测与监控系统。

该系统将通过传感器实时监测煤矿井下的瓦斯含量,并将数据传输给监控中心。

一旦瓦斯含量超过安全范围,系统将自动触发警报,并通知矿工及时撤离。

2. 矿井通风系统:通风系统是煤矿井下安全的重要保障。

2024年的矿井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将配备智能化通风系统,该系统能够根据井下实时的环境数据自动控制通风设备工作。

通过合理的通风设计,能够有效稀释瓦斯等有毒气体浓度,降低爆炸的危险性。

此外,通风系统还能在火灾发生时及时排烟,并确保矿工撤离通道的通畅。

3. 物质监控与防控系统:煤矿井下存在着许多可能引发事故的物质,如煤尘、温度、湿度等。

为了及时掌握这些物质的状态,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将配备物质监控与防控系统。

该系统能够实时监测井下煤尘浓度、温度、湿度等参数,并通过数据分析预测潜在的危险情况。

一旦发现异常,系统将自动发出警报,提示矿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 矿井瓦斯和粉尘防爆系统:煤矿井下存在着高浓度的瓦斯和煤尘,一旦发生火花或电弧等源火,极易引发爆炸事故。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将配备先进的瓦斯和粉尘防爆系统。

该系统将对井下的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改造,确保其能够在爆炸环境下安全工作。

同时,系统还将在关键地点设置防爆门和爆炸传导隔离设施,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及蔓延。

5. 安全避险通道与紧急疏散系统:在发生火灾、瓦斯爆炸等紧急状况时,矿工需要迅速撤离井下,避免被困或受伤。

为了保障矿工的安全撤离,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将配备安全避险通道与紧急疏散系统。

该系统将明确规定安全避险通道的建设标准,确保通道的宽度、高度等满足安全要求。

此外,系统还将设置紧急疏散出口、疏散指示标志等,引导矿工在紧急情况下快速撤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0.08.24•【文号】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施行日期】2010.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为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通知》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全面细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局发布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范2011年03月24日17:23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1)【字体:↑大↓小】中新网3月24日电据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以下是《规范》全文: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井下安全避险是指在井下作业中采取各种措施,以预防或降低事故的发生和危害的程度,确保人员的安全。

为了实施井下安全避险措施,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即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这六大系统。

一、应急救援系统应急救援系统是井下安全避险的核心。

它包括应急预案、应急指挥系统、应急救援队伍等。

应急预案是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的应对措施和救援方案。

应急指挥系统是指针对应急事故,集中统一调度和指挥应急救援行动的制度和设备。

应急救援队伍是指专业的应急救援人员,他们接受过培训,具备应急救援的能力。

二、安全监测系统安全监测是井下安全避险的重要手段,它可以实时监测井下的工作环境和设备状态,及时发现问题。

安全监测系统包括监测设备、监测仪器和监测程序。

监测设备是指各种检测、监测设备,如传感器、摄像头等。

监测仪器是指用于对井下环境参数进行测量和分析的仪器,如气体检测仪、温湿度计等。

监测程序是指对安全监测进行的各项要求和规定。

三、通风系统通风系统是井下安全避险的关键,它可以排除井下有害气体,保持空气流通,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通风系统包括通风设备、通风管道和通风控制系统。

通风设备是指用于吸排空气的机械设备,如风机、风幕等。

通风管道是指将空气输送到各个工作区域的管道。

通风控制系统是指对通风系统进行控制和调节的设备和程序。

四、防火防爆系统防火防爆系统是井下安全避险的重要方面,它可以预防或减少火灾和爆炸的发生。

防火防爆系统包括火灾防护设施、防爆设备和安全操作规程。

火灾防护设施是指各种用于防止火灾蔓延的设施,如防火门、防火墙等。

防爆设备是指具有防爆性能的设备,如防爆电器、防爆灯具等。

安全操作规程是指井下人员必须遵守的操作规程,如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吸烟等。

五、施工作业标准系统施工作业标准系统是井下安全避险的基础,它包括施工作业规范、施工作业程序和施工作业技术要求。

施工作业规范是指对各种井下作业的规范和要求,如井下爆破作业规范、井下钻探作业规范等。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4.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 设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 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 舱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 5.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 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5、通信联络系统
就是实现井上井下和各个作业点的通 信通畅,为防灾抗灾和快速抢险救灾提 供准确的信息。
在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 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 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以及采区、水平 最高点,应安设电话。井下避难硐室( 救生舱)、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 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 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必须设有直通矿 调度室的电话。要积极推广使用井下无 线通讯系统、井下广播系统。发生险情 时,要及时通知井下人员撤离。
1.2 工作原理 传感器将被测物理量转换为电信号,并具有显示
和声光报警功能(有些传感器没有显示、或没有声 光报警)。
执行机构(含声光报警及显示设备)将控制信号 转换为被控物理量。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州市煤矿安全监管
Token Ring
县煤管局
Token Ring
发射机站 煤矿
监测监控系统信息传输示意图
3.3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 1.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 系统的基础上,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 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 压风自救系统。 2.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的 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 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 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并取得煤矿矿用 产品安全标志,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三、紧急避险系统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在井下发生紧急情况时,为遇险 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 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在煤矿工作过程中,特别是井下作业环境,存在种种安全隐患和风险,因此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的建设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各项安全避险系统。

下面将详细介绍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基本规范。

一、通风系统煤矿井下通风系统是保证矿井安全作业的重要保障。

通风系统建设要根据井下工作面的实际情况,科学布局通风管道及设备,确保空气流通畅通。

此外,还需安装风量、风压监测设备,及时监测通风系统运行状态,保证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

二、排水系统煤矿井下工作面常常存在积水问题,为了确保作业面干燥,必须建设完善的排水系统。

排水系统要保证排水畅通,设备完好,及时排除积水,防止发生地质灾害。

同时,定期检查排水管道和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维修更换损坏部件。

三、供电系统供电系统是煤矿生产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为了防止电气事故发生,供电系统应符合相关标准,配备双电源供电系统,保证井下设备正常运行。

定期对供电系统进行检修,消除潜在安全隐患,确保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四、防爆系统煤矿井下存在易燃易爆气体,因此防爆系统的建设尤为重要。

防爆系统包括防爆设备的选用和安装,定期维护和检修,防止设备火花引发爆炸事故。

此外,还需对作业面进行气体检测,及时发现问题,保障井下人员的生命安全。

五、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可以对井下作业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

监控系统应包括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安防设备等,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定期对监控系统进行检查维护,保证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救护系统煤矿井下作业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必须建设完善的救护系统。

救护系统应包括应急救援设备、急救药品、救护通道等,为井下作业人员提供及时救护。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需要严格按照基本规范进行,确保系统的健全和运行有效。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4)根据被控对象的不同,正确连接甲烷断电闭锁和 风电闭锁。
(5)根据工作面和回风巷等不同地点,正确设置报警 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区域。
(6)每隔10天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对甲烷传感器 进行正确调校,同时对甲烷断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进行 测试。
(7)甲烷超限报警、断电、馈电异常、停风报警后, 要及时采取停电、撤人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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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人员定位系统是集井下人员考勤、跟踪定位、灾后急救、日常管理等 一体的综合性运用系统。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能够及时、准确的将井下 各个区域人员及设备的动态情况反映到地面计算机系统,使管理人员能够 随时掌握井下人员、设备的分布状况和每个矿工的运动轨迹, 以便于进行更加合理的调 度管理,当事故发生时, 救援人员也可根据井下人 员及设备定位系统所提供 的数据、图形,迅速了解 有关人员的位置情况,及 时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 提高应急救援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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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安全区
(一)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服务器
操作站
ZM20
TCP/IP (Fiber ) Profibus ( Cu )FSK
ZM12+I/O分站
1、系统组成及工作原理 1.1 定义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用来监测甲烷浓度、 一氧化碳浓度、二化碳浓度、氧气浓度、风 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 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 开停等,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 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等。
通过上面对矿井监控系统的分析,可以看出,矿 井监控系统不同于一般工业监控系统。因此,直接用 一般工业监控的理论和技术解决矿井监控的问题是行 不通的。不是不符合电气防爆要求,就是传输距离太 近,或网络结构不适合用于矿井监控系统,或不能进 行总线供电,或节点容量太小等等。因此,有必要研 究适合矿井监控系统的理论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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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 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 装供水阀门。
41.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 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 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 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
42.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 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工程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验收申请书。
(2)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六大系统”建设 完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试运行情 况;预验收的时间、内容、方式、人员 、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预验收结论等。
14.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 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 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矿井人 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 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 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 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15.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 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 16.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
3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25~ 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 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 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 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 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 5~8人使用。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敷压风 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31.主送气管路应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 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 器。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 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证系统正常使用。
32.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 技术条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3.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
21.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 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 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 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 低于96小时。
22.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 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 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 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23.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 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24.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 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 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25.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 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 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 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五、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
、 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 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 度超过5毫米的现象。
34.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
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 适、无刺痛和压迫感。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 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兆帕;在0.3兆 帕压力时,压风自救装置的供气量应在100~ 150升/分钟范围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 噪声应小于85 分贝。
七、通信联络系统基本要求
43.煤矿必须按照安全避险的要求,进一步建 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 44.煤矿应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井下电话 机应使用本质安全型。宜安装应急广播系统 和无线通信系统,安装的无线通信系统应与 调度电话互联互通。
45.在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 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 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 应安设电话。紧急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 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 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地方,必须 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
26.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 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 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 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27.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 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 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 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 位置安装,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61.煤矿企业或煤矿按规定时限完成“六大系 统”的各子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应对建设完善 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方可向验 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62.验收组织单位自收到煤矿企业或煤矿验收 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对“六大系统” 或“六大系统”的子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组织现 场验收。
63.煤矿企业或煤矿申请“六大系统”建设完善
、 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 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 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 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17.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 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 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 18.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 站,配备显示设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6.距掘进工作面30~50米范围内,应安设电 话;距采煤工作面两端10~20米范围内,应 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 1000米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 47.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 雷接地装置及设施。
Hale Waihona Puke 48.井下基站、基站电源、电话、广播音箱应 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和围岩稳定、 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 49.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 相关标准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8.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 、
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但主
管路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 径不小于50毫米。
29.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 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有 条件的矿井可设置压风自救装置。水文地质 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 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 气阀门。
八、管理维护
50.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 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等。 51.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 “六大系统”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 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时, 及时上报并处理。
52.煤矿应加强“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理 完善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 53.煤矿应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 和补充完善“六大系统”。 54.煤矿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 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六大系 统”联合应急演练。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 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 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 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 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 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 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 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 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 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 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 “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 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 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 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 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 工作的监察执法。
四、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
19.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 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

15号)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
20.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 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 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 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 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 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 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
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 “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 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 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 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 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59. “六大系统”中任何子系统发生故障时均应 立即维护,在恢复正常运行前必须制定安全 技术措施,确保其服务范围内的作业人员安 全
九、验 收
60.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 基本要求、建设完成时限和有关规定、标准 组织验收。按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要求, 煤矿(包括中央管理煤矿企业下属煤矿)“六 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由其所在地省级煤矿安 全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省辖市(地)煤矿安 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省级煤矿 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级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
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 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 测。
三、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1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 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 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优 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 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 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 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 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 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 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 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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