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5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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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 19910706【实施日期】 199110011991年7月6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章名】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管理第三章工程保护第四章工程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水库、闸坝、堤防、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水电站、机电井、引水、灌溉、排水、蓄滞洪区和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行政公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国营农场总局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系统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检查观测,掌握水利工程运行状态;及时维修养护,保持水利工程完整,制止破坏水利工程设施行为;制定和执行调度运用方案,保证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预和阻挠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对在水利工程管理、用水管理和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工程管理第八条兴建水利工程必须为管理运行创造条件,明确管理体制,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配套建设监测、通讯、动力、交通、房屋等管护基础设施。

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

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

其他农 田水利 _程建没可以参照执行。 r
项 目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质 量 管 理 和 监 督 机 制 , 实行 质 量 责 任 制 。 第 十 八 条 农 田水 利 工 程 竣 工 后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应 当 履 行 政 府 验 收 程 序 的 , 由工 程 建 设 审 批 机 关 组 织 工
第 二 章 农 田水 利 建设 第七条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应 当坚 持 规 划 先 行 、政 府 主
导 、资源 整合 、民办 公助 、社 会参与 的原则 .建立农 田
水 利 建 设 发展 的长 效 机 制 第 八 条 农 田水 利 规 划 由 县 以 上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根 据 当地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流 域 综 合 规 划 和 区 域 综 合 规 划 ,组织 逐 级 编 制 。 编 制 农 田 水 利 规 划 ,虚 当 因 地 制 宜 ,统 筹 兼 顾 ,开 源 与节 流 、灌 溉 与排 涝 并 重 ,优 化 水 资 源 配 置 ,科 学 调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农 田水 利 建 设 、管 理 、工 程 使 用 方 面 的 任 务 和 措 施 ,组 织 动 员 和 指 导 协 调农 民开 展 小 型 农 田 水 利 建设 ,预 防 和 调 解处 理 水 事 纠 纷 。
导 ,将农 田水利 建设纳 入 国民经 济和社 会 发展规 划 . 取有效措施 ,保 障农 田水利事业的发展 。 第 四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管理本 行政 区域
j 利 建 设 、管 理 和工 程 使 用 活 动 ,适 用 本 条 例 水 第 三条 各 级 人 民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农 田水 利 : 作 的 E

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

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

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12-07每个省份的农田水利条例都是不一样的,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农田水利事业,规范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工程使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有效防御自然灾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灌溉、排水等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工程使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领导,将农田水利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田水利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工作,其所属的农田水利管理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农田水利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对有关农田水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省农垦总局、分局的水务管理机构负责垦区的农田水利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农田水利有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政府应当落实上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程使用方面的任务和措施,组织动员和指导协调农民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预防和调解处理水事纠纷。

第六条农田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农田水利工程,并有权检举侵占、损坏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二章农田水利建设第七条农田水利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政府主导、资源整合、民办公助、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农田水利建设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农田水利规划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组织逐级编制。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开源与节流、灌溉与排涝并重,优化水资源配置,科学调整种植结构,合理发展水田面积,促进水土资源平衡,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九条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本级政府批准。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17【实施日期】2015.04.17【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作出如下决定:一、废止《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

二、对《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等四十七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修改《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二)修改《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三)修改《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四)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林区开办木材经营和加工厂点必须征得所在施业区林业单位的同意,向有审批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局申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核发木材经营和加工厂点营业执照。

”(五)修改《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六)修改《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七)修改《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本条例十二条(八)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有关内容。

(九)修改《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十)修改《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修改为“须经有审批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十一)修改《黑龙江省出版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三十五条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由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十二)修改《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水安监(2015)29号和黑政办明传(2015)3号文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水安监(2015)29号和黑政办明传(2015)3号文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水安监(2015)29号和黑政办明传(2015)3号文件精神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水发[2015]68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5.01.15【实施日期】2015.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水安监〔2015〕29号和黑政办明传〔2015〕3号文件精神的通知(黑水发〔2015〕68号)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省森工总局水利局,厅安委会成员单位,厅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水安监〔2015〕29号,以下简称水利部《通知》)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15〕3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保证春节、元宵节及“两会”期间水利生产安全,现将两个《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研究,结合实际迅速贯彻落实。

现提出工作要求如下:一、高度重视,组织领导,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当前,春节在即,省里和国家“两会”即将召开,做好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水利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尤为重要。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吸取近期各地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里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上来。

“一把手”要亲力亲为,迅速组织开展大检查工作,以抓铁有痕的力度,真查真治,真整真改,确保大检查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落实责任,强力推进,确保隐患排查整改到位一要严格落实检查责任。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彻底自查,做到“全覆盖”,严格落实好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检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5.23•【字号】黑水发〔2015〕279号•【施行日期】2015.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黑水发〔2015〕279号各有关市(地)、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省水利工作会议和全国水利安全监督工作会议等会议精神以及省安委会有关要求,确保我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努力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实现“零伤亡”的工作目标,保持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局面,现就做好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如下:一、突出重要位置,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日程今年,国家对我省水利投资将超过历史水平,居全国第一位,14项重大水利工程在7项已开工的基础上,还将有3项工程年内相继开工建设,投资规模之大、建设任务之重以及建设局面之复杂程度都是我省前所未有的。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给我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带来巨大压力。

各地、各单位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

省三江建设管理局、省引嫩工程建设管理局等项目法人和有关参建单位,要专门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机构,抽调精干人员集中力量深入一线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

要超前谋划,周密安排,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把各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抓实抓好。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并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护工程完好,制止破坏工程的行为;制定和执行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为工农业生产、交通航运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第五条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工程保护第六条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或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

挡潮涵闸下游河道的管理范围可以延伸到入海水域,其中无港堤河段的管理范围为港河两侧一千米至二千米.2、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湖泊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环湖大堤及护堤地。

二、流域性主要河、湖堤防的管理范围:1、洪泽湖:迎水坡由盱眙县老堆头至二河闸段,防浪林台坡脚外十米;二河闸至码头镇段,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检测和咨询中介机构等)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新建、改建、扩建、岁修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环境用水、水土保持和国土防护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及质量事故处理工作,指导各行署、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农垦总局水务部门的质量管理及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监督职能。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良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黑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全省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管理工作情况,研究制定本省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组织交流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承担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审查、考核、指导工作,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质量检查员和质量检测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并统一规划管理。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全文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全文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全文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全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水库、闸坝、堤防、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水电站、机电井、引水、灌溉、排水、蓄滞洪区和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行政公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国营农场总局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系统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检查观测,掌握水利工程运行状态;及时维修养护,保持水利工程完整,制止破坏水利工程设施行为;制定和执行调度运用方案,保证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预和阻挠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对在水利工程管理、用水管理和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工程管理第八条兴建水利工程必须为管理运行创造条件,明确管理体制,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配套建设监测、通讯、动力、交通、房屋等管护基础设施。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工作的通知-黑水发[2012]827号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工作的通知-黑水发[2012]827号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工作的通知(黑水发〔2012〕827号)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近年来,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大幅增加,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任务繁重,为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是,也存在着个别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违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不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时到相应部门办理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甚至在先工程建设过半或工程完工后,仍没有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直到工程不能进行竣工验收时,才申请补办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的现象,造成工程质量与安全隐患较多,有些质量问题无法整改。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工程安全,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现提出要求如下:一、各市(地)、县(市)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要加强领导,督促工程项目法人及时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主动接受质量与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改正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质量与安全问题。

二、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未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造成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无法确认已完工程实体质量的,必须由项目法人重新委托第三方且经质量监督单位确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给予补办质量监督手续。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2015年修正)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2015年修正)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2013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管理水资源,实行用水总量控制,提高用水效率,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体系,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期稳定的水利基础设施投入机制。

第五条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农业、环保、国土资源、住建、航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管理考核办法,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地)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定期进行考核。

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

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

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灌溉、排水等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工程使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领导,将农田水利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田水利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工作,其所属的农田水利管理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农田水利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对有关农田水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省农垦总局、分局的水务管理机构负责垦区的农田水利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农田水利有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程使用方面的任务和措施,组织动员和指导协调农民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预防和调解处理水事纠纷。

第六条农田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农田水利工程,并有权检举侵占、损坏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二章农田水利建设第七条农田水利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政府主导、资源整合、民办公助、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农田水利建设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农田水利规划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组织逐级编制。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开源与节流、灌溉与排涝并重,优化水资源配置,科学调整种植结构,合理发展水田面积,促进水土资源平衡,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修改农田水利规划应当按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的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规划的组织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田水利工程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

第十一条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农田水利工程所需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政府适当扶持的原则筹集。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15年黑龙江省水利稽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15年黑龙江省水利稽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15年黑龙江省水利稽察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5.23•【字号】黑水发〔2015〕281号•【施行日期】2015.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15年黑龙江省水利稽察工作计划》的通知黑水发〔2015〕281号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根据水利部2015年水利稽察工作计划,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2015年黑龙江省水利稽察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并积极配合省水利厅稽察组开展稽察工作。

黑龙江省水利厅2015年5月23日2015年黑龙江省水利稽察工作计划根据水利部2015年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计划,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2015年我省水利稽察工作计划如下:一、稽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黑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黑水发〔2011〕109号)和《黑龙江省水利厅稽察人员选聘和管理办法》(黑水发〔2012〕254号),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稽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工作。

一是调整水利厅稽察办组成人员。

根据工作变动情况,对水利厅稽察办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建设项目稽察组织工作。

二是继续完善稽察专家库动态管理工作。

根据稽察工作开展情况,对全省水利稽察专家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实行规范化管理,保证水利稽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稽察工作安排我省水利稽察工作主要有两方面任务:一方面是配合水利部、松辽委完成稽察工作,另一方面是组织开展我省水利稽察工作。

根据当前形势和我省工程建设规模,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地方水利稽察工作的意见》(水安监〔2011〕425号)的要求,今年计划稽察项目的数量不低于50个。

(一)积极配合水利部完成2015年稽察工作今年水利部拟组织6个批次稽察,对中小河流治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进行工作督察;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进行稽察督查;对重大水利工程、江河治理、中型水库进行项目稽察。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灌溉与排水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灌溉与排水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灌溉与排水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防汛抗旱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黑水发[2015]26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5.05.14
【实施日期】2015.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灌溉与排水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黑水发〔2015〕265号)
各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
为加强我省在建、已建灌溉与排水工程安全,特别是渠首、泵站等涉河类工程安全度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水务部门要提高对灌(涝)区渠首、泵站等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和塘坝工程防汛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积极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分管理领导。

牡丹江市、鸡西市等地渠首工程及富锦市、肇东市、佳木斯郊区等地的大泵站工程,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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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灌溉与排水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灌溉与排水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灌溉与排水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5.14•【字号】黑水发〔2015〕265号•【施行日期】2015.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灌溉与排水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黑水发〔2015〕265号各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为加强我省在建、已建灌溉与排水工程安全,特别是渠首、泵站等涉河类工程安全度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水务部门要提高对灌(涝)区渠首、泵站等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和塘坝工程防汛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积极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分管理领导。

牡丹江市、鸡西市等地渠首工程及富锦市、肇东市、佳木斯郊区等地的大泵站工程,要明确防汛渡汛领导组织,加强协调,明确责任,落实专人,制定切实可行的渡汛方案。

二、制定预案,安全度汛。

各地要将在建渠首工程、泵站工程和塘坝工程安全渡汛作为工作重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度汛预案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工程参建各方要密切配合,对围堰和导流工程进行仔细研究和论证,确保涉河工程主汛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任务,确保设计标准内洪水不发生水毁及人员溺水事故。

三、认真检查,排除死角。

水务局和灌(涝)区水管部门要组织人力对重点渠(沟)段、建筑物和塘坝工程进行一次排查,对可能影响通水的沟道和建筑物,要及时进行抢修;对拦河渠首工程要抓紧检修启闭设备和闸门,及时维修加固拦河坝,保证闸门操作灵活,对排涝工程和已建塘坝工程进行检查,落实安全度汛责任人,以保证人身安全和排水畅通。

四、加强联系,及时沟通。

各级水务部门和灌(涝)区水管单位要加强与水文、气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随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和汛情发展趋势,做到勤沟通、早准备、早预防。

加强流域上下游、左右岸的沟通协调,建立安全度汛协同机制。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黑水发〔2015〕268号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黑水发〔2015〕268号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黑水发〔2015〕268号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厅属各相关单位:2015年我省水利工程建设任务繁重,在建工程较多,做好在建水利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对于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单位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充分准备,全面落实在建水利工程度汛措施,加强督促和检查,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安全度汛工作责任。

各地要加强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程度汛的组织机构,落实工程安全度汛的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及时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在建工程项目法人对工程安全度汛负总责,工程所在地防汛行政责任人和防汛主管部门担负防汛监管职责。

工程项目法人要与有关参建单位签订安全度汛目标责任书,将安全度汛责任落实到工程建设、运行管护、汛前准备、应急管理等各个方面,把相关工作落实到岗位,任务分解到现场。

二、完善安全度汛预案措施。

各在建工程项目法人要根据工程实际组织制定、完善度汛方案、相关制度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落实险情应急抢护措施,并报有关防汛指挥部备案。

要全面做好防汛抢险队伍和防汛器材、设备等物资准备工作,及时将度汛方案和有关预案印发相关单位及人员,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有关参建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落实各项度汛措施,全力做好度汛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三、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新编[农林牧渔]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doc

新编[农林牧渔]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doc

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农田水利事业,规范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工程使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有效防御自然灾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灌溉、排水等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工程使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领导,将农田水利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田水利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工作,其所属的农田水利管理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农田水利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对有关农田水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省农垦总局、分局的水务管理机构负责垦区的农田水利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农田水利有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程使用方面的任务和措施,组织动员和指导协调农民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预防和调解处理水事纠纷。

第六条农田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农田水利工程,并有权检举侵占、损坏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二章农田水利建设第七条农田水利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政府主导、资源整合、民办公助、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农田水利建设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农田水利规划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组织逐级编制。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开源与节流、灌溉与排涝并重,优化水资源配置,科学调整种植结构,合理发展水田面积,促进水土资源平衡,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九条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5年水利工程建设督导检查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5年水利工程建设督导检查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5年水利工程建设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黑水发[2015]270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5.05.18【实施日期】2015.05.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5年水利工程建设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水发〔2015〕270号)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省森工总局水利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为做好黑龙江省2015年水利工程建设督导检查工作,确保上一年度结转的水利投资计划,在本年上半年基本完成;本年度拟实施水利工程如期开工;在建重大水利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完成率达到90%以上,在建其它水利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完成率达到80%以上。

按照水利部《2015年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督导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办建管〔2015〕85号),结合《黑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督导检查工作制度》规定(试行)特制定《黑龙江省2015年水利工程建设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水利厅2015年5月18日黑龙江省2015年水利工程建设督导检查工作方案为做好我省2015年水利工程建设督导检查工作,确保2014年度结转的水利投资计划在2015年上半年基本完成;2015年度在建重大水利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完成率达到90%以上,在建其它水利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完成率达到80%以上,根据《黑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督导检查工作制度》(试行),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展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督导检查范围2014年结转的水利建设项目,2015年全部水利建设项目,其中以列入国家172项的水利重大工程和其它国家和省级投资的水利工程项目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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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4.17
【实施日期】1991.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1年7月6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水库、闸坝、堤防、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水电站、机电井、引水、灌溉、排水、蓄滞洪区和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行政公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国营农场总局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系统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检查观测,掌握水利工程运行状态;及时维修养护,保持水利工程完整,制止破坏水利工程设施行为;制定和执行调度运用方案,保证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预和阻挠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对在水利工程管理、用水管理和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八条兴建水利工程必须为管理运行创造条件,明确管理体制,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配套建设监测、通讯、动力、交通、房屋等管护基础设施。

第九条已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用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该工程有关部门协商后,报工程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明确边界,树立标志,发给《土地使用证》。

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水库、闸坝等水利工程及管理范围用地,按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涉及森林资源的,依照森林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群众兴办的堤防、灌溉、排水等水利工程及管理范围用地,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调剂解决,并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凡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和使用,用于营造种植工程防护林、草,防汛抢险和管理设施建设。

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江河堤防管理范围按《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划定;
(二)湖泊和蓄滞洪区堤防按设计标准断面迎水坡堤脚外不小于50米,背水坡堤脚外不小于30米;
(三)护岸工程从岸肩向后不小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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