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三章课堂教学案例分析答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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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会计报告(最迟应在次年的4月30日前制作完成并提交有关主体) •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
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产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 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公司除法定的财务会计账册外,不得另 立会计账册。
• 本案中,粉装股份有限公司所犯的错误有: • (1)拒绝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剥夺了股东的法定权利;(2)
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股东会上行使表
决权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
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wenku.baidu.com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
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有限责任公
司章程可对股东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作
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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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 优先认缴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 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 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 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符合法律
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
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
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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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二
• 1、出资中戊的出资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公司法二十 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只能是货币、实务,知识 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可以以货币估价的方式出资, 劳务是不能作为出资的。 2、组织机构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51、52条均规定对于 人数较少或者公司较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设立 一名执行董事或者一到二人的监事。 3、属于公司分立行为。在分立以前的债务共同承担,分 立后的债务单独承担。 4、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详见公司法72条。 5、以两个公司为共同被告,原因见2 6、申请该保健公司破产。
甲和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均符合法律规定,
而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
公司法,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其余部分股款应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甲、乙的股款都在
两年内缴足,而丙则拖到了第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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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公司法规定。
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三位股东的货
币出资金额共340万,已超过了30%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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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 法,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而计算机软 件属于著作权。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法律 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 商誉、特许使用权出资。

在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情况下,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
名执行董事。但这仅是例外,并不排除在股东人数少、规 模小设董事会的情况。条款中符合规定的是: (1)第1 条公司由三方组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为 2个以上50个以下。 (2)第5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 负责董事会的工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
第三章公司法课堂案例答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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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
• (1)

公司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
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
于注册资本的20%,而本题股东首次出资仅为110
万,未达到20%的限额,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
公司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
未将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 (3)财务会计报表不完整,缺少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财务情
况说明书; • (4)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又另立会计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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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六
• (1)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 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不仅是公司自身的事情,而且关 系到进行分立的公司的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分立 的相关程序,只有按法定程序分立才产生法律效力。
般须设董事会,只是在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情况下,可
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但这仅是例外,并不排 除在股东人数少、规模小设董事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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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余的条款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组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50万元人民币,而第2条约定30万元人民币则不符合规定; (2)第3条约定以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折价出资的金额超 过了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规定; (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是依出资人比例享有利 润分配和承担风险的,因此,第4条约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不符合规定; (4)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而不是经理。因此,第6条约 定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 (5)根据公司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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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三
• (1)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 产。
• 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 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
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 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第27条只规定
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 价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我国《公司法》上没有规定。
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出资不得抽回出资,如确须抽回
投资,须按转让投资的方式进行。因此,第7条的约定是 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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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五
• 《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 公司,供股东查阅。
• 《公司法》第98条又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 此外,根据相关会计法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
• (2)甲公司可以成立。因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 册资金必须在3万元以上(26条),C的出资虽然不符合 公司法要求,A、B出资相加超过3万元,达到法定最低资 本额。股东人数也符合规定(24条:50个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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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四
• 条款中符合规定的是: (1)第1条公司由三方组建。公 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 (2)第5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的工作。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须设董事会,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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