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平台与私家车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位
网约车的法律关系分析
二、网约车的法律关系分析
1、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关系
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平台为司机提供工作机会,制定工作规则 和标准,并支付工资。司机需要遵守平台的规定,完成平台分配的工作任务, 并接受平台的考核和监督。
2、平台与乘客之间的关系
平台与乘客之间的关系是服务合同关系。平台为乘客提供叫车服务,收取一定 的服务费用。乘客需要支付车费,并遵守平台的使用规定。在行程开始前,平 台会与乘客确认订单信息,包括车型、价格、行程路线等。在行程过程中,平 台会对行程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行程的安全和顺利。在行程结束后,平台会 对行程进行评价和反馈,以提高服务质量。
参考内容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传统行业逐渐与互联网融合,催生出许多新型业态。 网约车便是其中之一。然而,在网约车市场蓬勃发展的也出现了一系列涉及主 体法律关系的问题。本次演示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 决思路。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网约车主体的概念。网约车主体主要包括平台、司机和乘 客三方。平台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连接司机和乘客,满足出行需求;司机则利 用自己的车辆提供运输服务;乘客通过平台预约服务,接受司机提供的运输服 务。
3、司机与乘客之间的关系
司机与乘客之间的关系是运输合同关系。司机承诺按照约定时间和路线将乘客 安全送达目的地,乘客支付合理的车费。在行程过程中,司机需要遵守交通规 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确保行程的安全和顺利。在行程结束后,乘客可以对司 机进行评价和反馈,以提高服务质量。
三、网约车的法律问题与挑战
总之,网约车法律规制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本次演示通过对网约车法律 规制的相关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指出了我国网约车法律规制的发展方向和面 临的挑战。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模式的创新和实践, 以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顺风车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及涉及的法律关系4600字》
顺风车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及涉及的法律关系目录顺风车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及涉及的法律关系 (1)(一)顺风车网络平台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1)1.网络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1)2.顺风车网络平台与乘客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二)顺风车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 (3)1.顺风车平台法律地位的理论分歧 (3)2.辅助承运人理论的合理性 (5)(一)顺风车网络平台所涉及的法律关系1.网络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司机与网络平台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种模式:自己雇佣驾驶员模式,劳务派遣驾驶员模式、私家车主模式。
单就围绕网络平台责任而言,雇佣模式和劳务派遣模式下,网络平台和驾驶员之间原则上都签订了用人合同和用工合同,此时网络平台作为驾驶员的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需要承担因为由于驾驶员的过错而导致的损害责任。
而对于私家车模式而言,网络平台和私家车主之间的关系则相对复杂。
而私家车主正是网约顺风车的服务主体,厘清二者的关系正是认定网络平台责任的关键。
然而,成立劳动合同关系依赖于双方当事人需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对员工持续、稳定的管理控制,而顺风车模式在工作过程中,司机选择的自由度高,网络平台的监管能力弱导致二者很难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一,传统的用工的报酬支付形式是由公司向员工支付薪酬,而网约顺风车模式则主要是从顾客的费用中直接提取部分费用,支付的模式改变了,只是借助网络平台这个媒介达成收益的目的,不能以薪酬论。
第二,一个员工不能在同一时期内成立双重劳动关系,对于私家车主而言,大部分都有工作,网约顺风车业务往往还是在工作之余的闲暇时间进行,并不妨碍原工作效率,充其量增加了劳动力的再发掘,与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存在本质区别。
第三,顺风车业务是由网络平台提供的,司机有自由选择权,不受平台指派,而平台对于顺风车的接单量是有明确规定的,顺风车司机的工作强度、频次很难达到劳动合同的员工工作的强度,在这个层面上也无法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调整对象。
论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
论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约车平台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在网约车平台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侵权责任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平台、用户和第三方服务商等多个主体。
本文将从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出发,探讨相关问题,以期为相关领域提供参考。
在网约车平台上,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网约车平台、用户和第三方服务商。
网约车平台作为连接用户和司机之间的桥梁,为用户提供约车服务,同时与第三方服务商合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用户通过平台预约车辆并支付费用,第三方服务商则为平台提供地图、保险等相关服务。
服务合同关系:用户与网约车平台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用户通过平台预约车辆,网约车平台则提供约车服务。
协作关系:网约车平台与第三方服务商之间存在协作关系,第三方服务商为平台提供各种技术支持和服务,网约车平台则为第三方服务商带来用户和流量。
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信息安全责任:网约车平台有义务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信息泄露。
如果平台出现信息泄露事件,应对此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当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时,平台需对用户进行赔偿,并对司机进行追偿。
第三方服务商的责任:如果网约车平台使用的第三方服务商存在问题,导致用户或司机遭受损失时,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平台应按照约定履行服务合同,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对用户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平台还应加强对第三方服务商的合作管理,确保其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上,网约车平台可以选择赔偿或其他方式承担责任。
赔偿可以是经济赔偿、精神赔偿等方式,也可以是其他非经济形式的补偿。
平台还可以采取技术手段、加强安全管理等措施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提高服务质量。
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涉及到多个主体和方面,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管。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及责任承担分析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及责任承担分析作者:李娟来源:《各界·下半月》2019年第10期摘要:网约车平台相关的法律定位不够明确,引起了不少事故。
事故发生之后,平台以及司机互相推诿,受害人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暂行办法,网约车在法律方面得到肯定,不仅如此,其还把网约车平台定位为普通承运人,这也让平台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相应的,平台采取了规避措施,提升了司机以及车辆的要求,这也让原本很多达到要求的司机数量大幅度减低,给网约车的发展带来了很大阻碍,人们也无法获得高效的出行服务。
本文对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及责任承担展开分析,提出科学合理的见解。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法律定位;责任承担共享经济指的就是利用互联网将社会上分散的资源充分整合起来,将其重新分配,让资料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这是新时代所衍生出的新型经济形态。
我国对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视,反复强调要在经济建设中,贯彻创新、绿色、开放的观念,促使共享经济的发展。
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网约车诞生了,因为其良好的便利性与及时性,能够满足人们个性化的需要,价格便宜,因此被人们所认可欢迎,人们的出行方式也有所改变。
不过,共享经济的目的就是将闲置资源最大程度的利用起来,这一点和传统的公交运输监管有着冲突性。
因此,必须思考出妥当的解决方案,让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全面思考有关法律价值存在的矛盾冲突,这对于现阶段的网约车监管工作来说依旧是重点研究的问题。
一、当下网约车的法律地位现状分析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对于该行业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必须进行准确的定位,确保网约车能获得可持续性发展。
《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经营资质、条件以及司机等做出了大量的限制,其所采用的还是过去的出租车管理方式。
由此可见,暂行办法整理上虽然认可了网约车平台,但也表现的相对谨慎。
暂行办法确定网约车承运人的身份并不合理。
和传统的出租车行业,该平台存在着很大差异性,网约车平台是一种特殊性的承运人。
共享经济下网约车分类监管探析——以平台与司机关系为视角
第30卷第2期2021年4月淮阴工学院学报Jonroat of Huaiyin Institute of TechnoUoyVpi.3。
Nr.2Apr.2021共享经济下网约车分类监管探析----以平台与司机关系为视角王艳丽,孙逸人(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南京217000)摘要:网约车合法化以来仍存在监管空白,现行政策并没有对网约车进行分类监管。
不同类型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的关系不同,监管重点也有差异。
专车模式下司机与平台应成立劳动关系,因而在专车模式下的监管应侧重于司机与平台的资质审查、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劳动关系的解除等;私家车模式下成立合作关系,因而私家车模式下可以创新适用“硬核”与“保护带”的监管方式,司机的基本权益通过硬核来保护,不能轻易地改变、动摇,而其他的权利则可以通过双方约定,采用保护带的方式处理,以维护共享经济的活力。
关键词:共享经济;网约车监管;专车模式;私家车模式中图分类号:D92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7761(2021)02-0012-05Classified Reyulation of InterocC-baseX Rinc-hailing in the Sharing Eonomy: Perspective of the Relahonship Between Drivers and PlatformsWANG Yan-tl,SUN Yl-ren(School of Law,Nanjiny AuUit Unmersita,Nanjiny210002,ChinatAbstract:Sinco the l eoalizatiog of Inteoel一basee OOc一hailing,there exists a reeulatoo gdp.The caact polico has not cavieO ont classifieO on Inteoel一OOc一hdiimg.DiZerent types of OOc一hailing Oovero have dimerept relationsUios with platfoons,ang the reoulatore focas vaOes-In the mogc of tUmmP taxi,the OOyar ang the platfoom s UonlU estaniisU a UP oo relationsUio;therefore,the sUonlU focas on the qualincation examination,the signing of laPoo contract ang the termination of laPoo relationsUio betweep the OOveo ang the platform,PH the mogc of pOvate cao the relationsUig betweep Orivero ang plaUoons is coogera-tia;hmco,the001x1(0may ppty te11harOcorc"ang H casUion belt"io an innovative way,protecting the OOverO basih rmhts ang interests by harOcorc,which cannot bo changep or falterep,protecting them other rmhts by mutual agreement with"casUion belt"to maintain the vitality of the sUaPng economy.Key wo O s:the sUaPng economy;regulation of Inurng-basef riOo一hailing-tailoref tai mogo;pOvate cp mogo2216年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现行规范性文件中对网约车进行规制最为重要的规定,它们的出台确定网约车合法地位的同时对平台与司机的资质、权利义务等做出了相应的要求。
从法律角度看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责任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分享经济也成为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
作为分享经济的代表之一,网约车平台在市场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应用。
然而,随着网约车平台的兴起,其监管责任问题也引起了广泛讨论和争议。
从法律角度来看,网约车平台在监管责任上应承担何种责任?这个问题牵涉到了很多法律原则和规定。
首先,网约车平台作为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和监管。
其次,作为平台提供方,网约车平台在乘客与司机之间发挥着撮合、协调的作用,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下面我们将从法律原则和规定的角度,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责任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网约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保证车辆安全和服务质量。
这意味着网约车平台应当对加入平台的司机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驾驶技能和合法的经营许可证。
此外,网约车平台也应当加强对车辆的审核和管理,确保车辆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在事故发生时,网约车平台还应承担相应的救济责任,为受到损害的乘客提供相关赔偿。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约车平台应当保证乘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这意味着网约车平台应当对加入平台的司机进行背景调查,确保其无犯罪记录和不良行为。
同时,平台也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乘客的投诉和纠纷。
对于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网约车平台应当承担协助保护的责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赔偿。
此外,网约车平台还应当承担信息保护和隐私保护的责任。
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网约车平台应当对乘客和司机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护,禁止未经授权的信息泄露和滥用。
平台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
对于信息泄露或滥用问题,网约车平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网约车平台在广告宣传和价格信息公示方面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广告法》,网约车平台的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准确、合法。
《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间法律关系研究》范文
《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间法律关系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约车服务已成为现代城市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间的法律关系却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争议。
本文将对此法律关系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分析并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实践情况及存在的挑战,以推动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的法律关系概述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间主要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合同关系,二是劳动关系。
1. 合同关系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主要通过合同确立关系。
司机需按照平台要求注册,完成相关资质审核后,方可成为平台认证的司机。
在此过程中,双方需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如:司机需按照平台要求提供服务,平台则需支付相应的报酬。
2. 劳动关系虽然许多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关系,但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某些方面与劳动关系相似。
司机需遵守平台的规章制度,而平台则需对司机进行管理和监督。
然而,这种关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三、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及实践情况关于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间的法律关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规定。
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对网约车的经营许可、驾驶员资质、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以及行业发展的快速性,导致一些法律问题难以得到妥善解决。
四、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间法律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挑战1. 合同关系的问题由于合同内容的不明确或模糊,导致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
如:关于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方面的约定不够明确,使得双方在发生争议时难以达成一致。
2. 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由于网约车司机的灵活性较高,其与平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难度。
这导致部分司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如: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
3. 监管问题随着网约车的快速发展,相关监管政策尚未完善,导致行业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
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
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江苏镇江 212013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互联网+”也持续助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使得行业环境不断优化,新产品、新业态层出不穷,服务模式也不断迭代演进。
借此,共享经济下互联网专车服务模式应运而生。
由于网约车这种新型交易方式发展时间短暂,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有缺失,在网约车服务交易过程中司乘纠纷,交通事故等问题源源不断,事故中的各方主体关系复杂,而为乘客提供服务的平台公司利用现行法律规定的疏漏排除自身责任,危害了司机甚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针对我国网约车交通事故中平台公司和司机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以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理念为出发点,通过具体界定平台公司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最终正确认定网约车交通事故中的平台与司机的责任承担问题,从而更好的保护司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网约车法律关系法律地位运营模式责任划分一、问题的缘由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但在现实问题的处理中,通常存在平台公司是否是承运人抑或是居间人的争议,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法院基于调整民事关系规范的专属性及排除行政规范僭越的要求,在民事审判中不得径行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让平台公司承担替代或连带民事责任,故而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除了平台的法律属性的争议外,司机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存在较大争议,网约车司机与传统出租车司机不同,其与平台公司也不是传统的劳动关系。
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缺乏人身依附性,在平台为其提供服务时可以不受网约车平台的约束、控制。
因此,当问题出现时,责任承担问题难以解决,而现实中网约车平台公司利用自身优势与法律空缺推卸责任。
平台的法律属性应该如何认定,司机与平台之间是何种关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法律属性如何认定1.1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居间人的属性在杨某诉张某、滴滴公司交通事故一案中,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下单顺风车出行,由网约车平台指派车辆完成运载乘客服务后由乘客向平台支付费用,平台具有营运性质,但法院在一审与二审的过程中,认为网约车平台只是把乘客信息推送给顺风车车主,由车主自行决定是否接单,而平台从中收取一定的信息服务费用,因此网约车平台、乘客和顺风车司机三者之间形成中介合同关系,法院判定网约车平台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论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及责任认定
论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及责任认定作者:赵文静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20年第03期摘要:网约车是共享经济时代背景下的一大产物,在极大缓解交通压力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法律上难以解决的问题。
现存的网约车运行模式主要包括网约车平台自有车辆与驾驶员模式、网约车平台自有车辆与劳务公司驾驶员模式、租赁车代驾模式以及社会车辆加盟模式,其中最有争议的为最后一种模式。
在此模式下,无论是从平台的组织角色、普通消费者的认知,还是车费的给付角度来看,认定平台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是最符合法律定位的。
这种定位对出现网约车交通事故时责任的承担有重大意义。
提高立法位阶,健全保险制度,设立风险基金等,都有助于促进网约车行业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承运人;法律地位;责任承担一、问题的提出网约车的出现,在当今交通压力大、公共交通供不应求的大环境下,可谓极大地缓解了打车难、打车贵的问题。
虽然受到广大消费者群众的力挺,却因新兴事物尚未成熟的原因,网约车也常出现“恃宠而骄”的情况,也发生了很多让群众劳神伤财甚至是伤人的案件。
究其本因,网约车是一种新兴事物,运营的模式多种多样,网约车平台、司机、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难以界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出台,确实为该种交通运输新业态赋予了合法地位。
但美中不足的是,该办法侧重于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督和管理,对网约车准入规则的制定,对于网约车交通事故的处理及民事责任的承担,并未着力。
这在实践中便会导致,出现网约车交通事故后,网约车平台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责任主体的认定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当前的暂行办法虽然明确规定网约車平台作为运输合同承运人的法律定位,但是在网约车的实际运行过程中,网约车平台仍然可能采取规避法律规定的手段,私下采取传统的“四方协议”模式。
通过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的介入来主张自己只是居间人的身份,从而规避自己作为承运人的责任,使自己免于法律的责难。
浅析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关系
法制沙龙zhigong falv tiandi-132-2017 年第 5 期职工法律天地浅析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关系罗 茜(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 贵阳)摘 要:我国网络约租车市场发展迅猛,随之而来的是一起起的事故,解决网约车平台公司与司机之间是何种关系显得更加迫切。
本文根据我国法律以滴滴打车为例,浅显的论述了不同模式下平台公司与司机的关系。
在顺风车模式下,平台公司与司机之间为合作关系;在快车模式下,平台公司与司机之间为劳务关系。
关键词:网约车;顺风车;快车;关系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我国分享经济快速发展,网络信息渗入各行各业,网约车平台作为新经济模式发展迅速。
网约车虽说在一定程度规避了交通管理规定的约束,但司机与平台之间是何种关系的问题依然存在。
下面以滴滴出行为例作分析。
一、顺风车模式下私家车车主只需拍照上传车辆行驶证和个人驾驶证,通过滴滴软件的审核后,就可以成为顺风车司机。
顺风车又称为拼车或者搭便车,是指私家车车主在日常的出行中捎带与自己行程相同或者相近的乘客的行为。
顺风车可分为无偿和有偿两种,无偿拼车人们习惯认为是情谊行为,不存在一般观念中的合同关系。
有偿拼车则与其不同,网约车平台充当信息披露者和居间人角色,根据顺风车车主和乘客所提供的出行路线和时间,通过平台后台程序快速的向司机和乘客披露信息,以撮合车辆供给和搭乘需求,并以合乘里程数自动计算拼车费用。
例如,专车司机在回家路上却没有顺路的专车订单,专车司机通常选择顺风车方式搭载顺路的乘客;当滴滴软件平台上的专车项目显示为高峰期专车实施高峰期或者面临拥堵费(专车司机在高峰期时,或者专车车辆缺少时,司机可在一定范围内加价)时,许多乘客会选择拼车。
顺风车的司机自身一般都有劳动关系,滴滴出行平台在“顺风车”模式下,本身是一个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平台,平台方在网上将用户的用车需求提供给运营方,撮合两方的交易,并没有指派行为,即平台公司公司通过平台软件为注册乘客和注册司机提供居间服务,平台公司与司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参照《合同法》114条类推适用无名合同规定。
网约私家车致第三人损害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
2020年12月第22卷增刊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Dec.2020Vol.22Supplement网约私家车致第三人损害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吕海林(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摘要]私家车车主加盟网约车平台从事客运服务时,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应当界定为非典型的劳务承揽关系。
当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损害时,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车主同时投保第三人责任险等商业保险的,还需要及时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剩下的责任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和私家车车主基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共同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内部责任分担上,网约车平台作为车辆保有人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私家车车主作为驾驶人只承担过错责任。
乘客如有过错的,按照共同侵权的规定,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过错责任。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私家车;交通事故责任;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中图分类号]D923.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 (2020)S2-0099-05[作者简介]吕海林(1995—),江苏徐州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①张玉婷:《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民事责任研究及裁判策略应对———从一则乘客起诉网约车司机、平台公司及保险公司案说起》,《法律适用》2018年第21期。
②参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终3982号民事判决书。
一、网约私家车交通事故侵权引发的问题随着免费打车软件的兴起,人们出行的选择更加多元,除了公共交通以外,网约车以其方便、快捷、收费低、路程可视化等优点逐渐成为人们出门的首选。
2016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约车管理办法》)承认了网约车合法身份,并且明确了其客运承运人身份,为网约车市场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奠定了基础。
《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间法律关系研究》范文
《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间法律关系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约车行业迅速崛起,成为现代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
本文旨在探讨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以期为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二、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的法律关系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关系:司机与平台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是双方关系的基础。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平台公司为司机提供订单信息、支付结算等服务,司机则需按照平台规定提供相应的运输服务。
2. 劳动关系:部分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司机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并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3. 合作关系:在某些情况下,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并非直接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
双方根据各自的需求和利益,共同参与市场运营,实现互利共赢。
三、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法律关系的特点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法律关系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多元化:由于网约车行业的特殊性,司机与平台公司的法律关系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既有合同关系,又有劳动关系和合作关系等多种形式。
2. 灵活性:网约车行业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司机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和需求自由选择接单。
这种灵活性使得司机与平台公司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
3. 风险性:网约车行业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如交通事故、服务质量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处理需要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和责任分担机制。
四、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法律关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尽管网约车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机权益保障、责任认定等。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司机权益保障不足:部分网约车司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如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
网约车司机与平台运营商之间关系的分析
网约车司机与平台运营商之间关系的分析摘要:互联网+“新业态”的出现导致自雇佣型劳动者的大量涌现。
一个自雇佣型劳动者的在个案中遇到的问题可以用具体解决。
当这些劳动者集中在一起,产生一个群体时,群体性的事情就需要法律来提前规范。
“互联网+出租车”所引发的用工关系的认定正亟待解决。
网上预约平台与兼职的打车司机之间到底构成什么用工关系,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现在的立法趋向是将两者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但这样会引起许多社会矛盾,而且问题也得不到解决。
若简单认定为劳务关系,同样会激起社会不满。
文章立足于现实对这个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网约车;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用工关系一、关于网约车平台与驾驶者之间用工关系性质的争论关于网约平台与驾驶者之间的用工关系到底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亦或是其他,现阶段国内外不同学者及有关部门对于这个问题持有不同看法。
交通部发布的相关文件显示了我国总的立法倾向于劳动关系,交通部发布有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两文件,其中管理办法的第十八条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与接入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进行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同时需要将接入的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相关人员解释认定为劳动关系可以在对驾驶员有利的情况下保证其合法权益的同时又能督促网约车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他相关部门也认为从实践中实际的类似出租车行业的服务过程的事实分析认为网约车平台与加入平台的驾驶员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指出两者之前存在权利义务划分的重大隐患。
但从理论上以及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来看,承认两者之间的劳务关系似乎并不可行。
在已审结的北京市的代驾司机案件中,法院方面似乎不认为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成立劳动关系需要双方成立人身自由的支配关系,而代驾工作形式自由,其可以是兼职也可以是全职,而且工作的时间和地点也全由驾驶者掌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之间是劳动关系吗⽹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所以不⼀定的是劳动关系。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之间是劳动关系吗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所以不⼀定的是劳动关系。
2、法律规定:《⽹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办法》第⼗⼋条⽹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的权利和义务。
⽹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的岗前培训和⽇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报备。
⽹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户注册信息、⾝份认证信息、订单⽇志、上⽹⽇志、⽹上交易⽇志、⾏驶轨迹⽇志等数据并备份。
⼆、如何管理⽹约车1、对于⽹络约车的车主来说,个⼈出租车司机想上路,那么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公安局和当地的车辆管理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通过司机要办理相关的⼿续。
这样即使你打出租车,也不会遇到⿊车,出⾏也就更安全。
2、⽹络约车,朋友们要选择车辆能载⼈为5-8个⼈的车座,这样的车辆不会拥挤,也是⽐较符合规范的。
⽽且对于车的类型,油烟的排量也要合理的控制,让更多的⼈乘车更放⼼,也为都市创造⼀个良好的市区环境。
也可以考虑是低于7座以下的出租车,减少超载现象。
3、⽹约车必要要经过严格的公安局的审批,对于司机的年龄要有明确的要求,规范他们年龄的同时,也要招收车主需要检查他们的驾龄的年限,必须拥有3年以后⼯作经验的车主才能审查通过。
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法律关系认定及法律责任划分
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法律关系认定及法律责任划分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各界认识不一。
尽管网约车平台的用工形式比较松散、自由,司机对平台的经济从属性有所减弱,但从平台提供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营服务,依优势劳动条件单方面制定运营规则,司机执行其指令并接受其监管等方面来看,司机对平台的人身从属性依然存在。
信息社会中劳动关系的性质有所改变,相应地,应当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进行扩张解释,依“普遍性标准+特殊性标准”识别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
对于具有人身从属性的用工关系,明确雇主责任是劃分各方法律责任的关键。
标签:网约车平台;网约车司机;劳动关系;法律责任一、引言随着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和应用,信息交换、双向沟通更加便捷,分散的供需信息得以高效对接。
网约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便是信息社会中基于互联网的信息优化与集成功能而产生的新兴交通行业。
伴随着网约车行业的迅猛发展,相关监管、司乘安全等问题日益突出。
2016年11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第18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规定虽然倡导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与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以下简称司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但现实中二者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其他性质的法律关系,由二者自主协商确定。
如何认定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学者们见仁见智。
有学者提出“认定为劳务关系更为合适”;①有学者认为”分享经济劳动关系的认定,无论立法者还是司法者都应当更为认真对待,不应只是简单按照过去工业经济时代模式适用”;②还有学者主张从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特点出发重构我国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网约车司机与平台的合法合规问题研究
网约车司机与平台的合法合规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约车行业愈发火热,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成为一名网约车司机,通过网络平台获得收入。
然而,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的合法合规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网约车司机与平台的合法合规问题,为网约车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网约车司机的法律地位1. 个体经营者还是劳动者?在传统出租车行业中,司机往往是企业的雇员,拥有相应的社保和福利。
然而,网约车司机往往是以个体经营者的身份参与行业。
这也引起了网约车司机是否应该被视为劳动者的争议。
在此问题上,国家层面并未出台明确的规定,而不同地区或平台也存在不同的政策和做法。
2. 税务缴纳问题网约车司机以个体经营者的身份参与行业,就需要缴纳相关的税费。
根据国家规定,网约车司机的收入应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并需要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但实际情况中,很多网约车司机并没有遵守税务规定,这既有司机本身的原因,也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
三、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1. 平台运营许可证是否合法?网约车平台是整个行业的核心,也是最有影响力的力量。
然而,过去的一段时间中,有关网约车平台是否合法的争议不断。
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网约车平台需要获得相应的运营许可证才能合法开展业务。
然而,在一些中小城市以及一些山寨平台,却存在未经许可就开展网约车服务的情况。
2. 平台对司机的管理责任作为行业的核心,网约车平台也承担着对司机的管理责任。
在实际业务中,平台应该对司机进行背景核查、技能培训、评价体系等各方面的管理。
同时,平台也应该对司机的安全与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等问题。
但事实上,平台并没有完全履行这些责任。
四、网约车行业的发展前景1. 政策法规愈加严格随着网约车行业的飞速发展,国家也逐渐意识到了行业存在的种种问题,开始加强相关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2016年9月,《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对网约车行业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法律关系认定及法律责任划分
2018年6月中州学刊June,2018第6期(总第258期)AcademicJournalofZhongzhouNo.6ʌ法学研究ɔ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法律关系认定及法律责任划分∗白小平㊀㊀㊀张㊀婕摘㊀要: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各界认识不一㊂尽管网约车平台的用工形式比较松散㊁自由,司机对平台的经济从属性有所减弱,但从平台提供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营服务,依优势劳动条件单方面制定运营规则,司机执行其指令并接受其监管等方面来看,司机对平台的人身从属性依然存在㊂信息社会中劳动关系的性质有所改变,相应地,应当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进行扩张解释,依 普遍性标准+特殊性标准 识别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㊂对于具有人身从属性的用工关系,明确雇主责任是划分各方法律责任的关键㊂关键词:网约车平台;网约车司机;劳动关系;法律责任中图分类号:D922.591㊀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文章编号:1003-0751(2018)06-0047-07一㊁引言随着移动互联网㊁云计算㊁大数据等信息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和应用,信息交换㊁双向沟通更加便捷,分散的供需信息得以高效对接㊂网约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便是信息社会中基于互联网的信息优化与集成功能而产生的新兴交通行业㊂伴随着网约车行业的迅猛发展,相关监管㊁司乘安全等问题日益突出㊂2016年11月,交通运输部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第18条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㊁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㊂ 该规定虽然倡导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与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以下简称司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但现实中二者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㊁劳务关系还是其他性质的法律关系,由二者自主协商确定㊂如何认定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学者们见仁见智㊂有学者提出 认定为劳务关系更为合适 ;①有学者认为 分享经济劳动关系的认定,无论立法者还是司法者都应当更为认真对待,不应只是简单按照过去工业经济时代模式适用 ;②还有学者主张从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特点出发重构我国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㊂③实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也存在差异,这不仅直接影响网约车服务相关主体的切身利益,而且对网约车行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㊂信息社会中劳资双方的结合形式已发生变化,固守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将难以破解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法律关系认定难题㊂本文剖析网约车服务的运作机制,尝试提出新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㊂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分享经济模式快速渗透于社会生活中并受到人们的青睐,滴滴出行就是交通出行领域分享经济模式的典型代表㊂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平台)通过与腾讯公司深度合作,利用云调度引擎等现代科技,实现城市出行供求信息在时间上㊁空间上的智能匹配,搭建起收稿日期:2018-05-19∗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 社会法基本范畴研究 (12XFX027)㊂作者简介:白小平,男,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兰州㊀730050)㊂张婕,女,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兰州㊀730050)㊂74线上信息沟通平台并提供线下出行服务㊂滴滴出行自2012年运营至今,显示出强劲的市场生命力㊂2017年3月,滴滴平台获得天津市(该公司注册地)有关部门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经营许可证,此后陆续获准在成都㊁北京㊁郑州㊁武汉等城市以网约车平台身份进行经营活动㊂本文以滴滴出行为例,考察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责任划分㊂二、网约车平台的运营业务及用工形式分析1.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营㊁监管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约车平台是企业法人,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㊂所谓线上服务能力,是指能够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信息服务平台,整合交通出行的供需信息并进行信息数据交互与处理;所谓线下服务能力,是指能够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㊂网约车平台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由相关部门认定:线上服务能力由网约车平台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同级通信㊁公安㊁税务㊁网信等部门审核认定,认定结果在全国有效;线下服务能力由申请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认定,认定结果在当地有效㊂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构成网约车平台的设立资格和基本条件,提供线上线下服务成为网约车平台的主要运营内容㊂也就是说,网约车平台设立后,其业务范围包括线上信息技术服务和线下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两个方面,这有别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仅通过网络提供信息技术服务㊂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滴滴出行的线下服务产品包括滴滴专车㊁滴滴企业(政务)出行㊁滴滴快车㊁滴滴代驾㊁滴滴巴士等,但对是否包括滴滴顺风车存在争议㊂为保证服务质量和司乘安全,滴滴出行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建立了一套网络监管与安全服务体系㊂首先,滴滴出行的服务平台对司机的运营情况及乘客对服务质量的评价进行监测,尤其是将乘客好评与订单优先推送挂钩,以此激励司机提升服务质量㊂其次,对运营中出现的乘客投诉,滴滴出行配置了客服团队予以接收并处理㊂为保证线上预约提供服务的司机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司机身份一致,滴滴平台要求司机每次接单都必须接受平台对其进行人像认证,杜绝私自换账号的现象㊂最后,滴滴平台为乘客和司机购买了司乘意外综合险,保险范围是乘客上车至下车的全过程,涉及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医疗㊁死亡㊁伤残等方面的保险赔付㊂2.比较松散㊁自由的用工形式从用工形式的角度,滴滴出行的线下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可分为三类㊂其一,司机来自劳务派遣公司,司机的私家车挂靠于汽车租赁公司,司机㊁劳务派遣公司㊁汽车租赁公司与网约车平台 四方 共同参与网约车服务㊂这种用工形式的目的,在于避免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㊂其二,司机来自某劳务公司或出租车公司,网约车服务由司机㊁劳务公司㊁出租车公司 三方 参与㊂滴滴专车㊁滴滴出租车㊁滴滴企业(政务)出行等都是由滴滴平台与某劳务公司或出租车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滴滴平台利用自身线上服务能力为合同另一方提供信息交换服务,司机与劳务公司或出租车公司之间依相关规定形成具体的法律关系㊂其三,司机通过申请注册加入滴滴出行,网约车服务由司机和滴滴平台 双方 参与㊂滴滴快车和滴滴顺风车就是私家车车主加入滴滴出行后提供网约车服务的主要形式,具有 双方 关系特征㊂在这种用工形式下,滴滴平台充分发挥其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司机成为其线下服务的组成部分㊂当前,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矛盾主要集中在这种用工形式上, 网约车平台普遍拒绝承认私家车车主与其存在劳动关系 ④㊂因此,本文重点讨论第三种用工形式下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责任划分㊂在 双方 用工形式下,用工资料(网约车)由司机提供,司机有加入㊁运营㊁退出网约车服务的自由㊂司机加盟滴滴出行,只需在滴滴出行的官网或者官方APP上进行信息注册即可,注册内容包括司机所在城市㊁户籍以及加盟车辆的车型㊁车牌㊁车主的基本信息,并上传本人驾驶证及行驶证图片等㊂滴滴平台对注册信息的审核包括两部分:一是司机的年龄㊁驾龄等是否符合要求,其 三证 (身份证㊁驾驶证㊁行驶证)的真伪,其是否有实施暴力犯罪㊁交通肇事罪㊁危险驾驶罪或者吸毒等不良行为记录;二是车辆的条件包括车型㊁使用年限㊁年检注册㊁商业保险㊁卫星定位装置㊁应急报警装置等是否符合要求㊂审核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通过审核,申请人只需在手机上下载 滴滴出行司机端 便可接单出车从事承运活动㊂在报酬方面,滴滴平台与司机对每单收入按一定比例分成,钱款以周结算的方式84中州学刊2018年第6期打入司机的 滴滴钱包 ㊂司机可选择接单或不接单,一旦接单即为承诺,由滴滴平台负责对运营情况进行监管㊂滴滴平台对司机的退出条件未作详细规定,‘暂行办法“仅规定网约车达到报废标准时须退出网约车运营;司机对乘客有骚扰㊁暴力行为及侵害乘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强制退出条件,二者均未规定㊂三㊁网约车平台的运营问题及 双方 关系争议在我国,网约车虽然兴起时间较短,但发展空间十分广阔㊂较之传统出租车行业,滴滴出行在价格㊁接单效率㊁车辆状况等方面具有优势㊂低门槛的加入条件㊁可观的收入㊁灵活的工作时间等,吸引越来越多的私家车车主加入其中㊂尤其是滴滴出行通过提供信息交换服务建立起司机与乘客之间 点对点 的连接,既提高车辆载客效率㊁节约社会成本,又整合社会闲置资源㊁拓宽就业渠道㊁促进公民收入多元化㊂在看到网约车行业优点的同时,也要注意其运营中的风险及 双方 关系的法律定性问题㊂1.滴滴出行的运营问题(1)非合同化㊁低门槛的准入标准,使司机的职业信用度参差不齐㊂滴滴出行运营中司机从加入到退出的非合同化特征明显,各方权利和义务约定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约束㊂滴滴平台对司机的监管不严格㊁不充分,在司机实名注册验证㊁运营安全保障(如接单前的人像认证㊁行程中的一键报警及夜间保障)等方面有漏洞;司乘双方互评系统有缺陷,乘客为避免纠纷或保护自身利益,会倾向于选择 好评 ,从而使司机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信用无法得到准确体现,潜在乘客难以对司机进行有效识别㊂(2)参与主体的权责利不明确,乘客的安全风险加剧㊂乘客认为司机是滴滴平台指派的,因而滴滴平台对司机负有资格审查和监管义务并承担最终风险责任;而滴滴平台认为自己只是向司机提供信息服务,收取的仅是信息服务费,具体运营和相关风险应由司机自负;司机则认为其接受滴滴平台的指派而工作,滴滴平台从其服务中提成,应当对其工资㊁社会保险及运营中的相关风险承担责任㊂总之,在比较松散㊁自由的用工形式下,滴滴出行的各方主体都难以对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作出正确评估,这加剧了乘客的安全风险㊂(3)司机的法律身份不明确,面临较多风险㊂‘暂行办法“仅规定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而未明确司机的法律身份㊂网约车平台比较松散㊁自由的用工形式对司机而言意味着其所参与的社会关系极不稳定,加上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晰㊁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致使司机的利益保护不足㊂现有法律制度对司机在运营中的人身及财产风险,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㊁劳务报酬的标准及发放㊁社会保险的加入及缴费㊁ 失业 后的经济补偿及救助等方面,均存在衔接不充分等缺陷㊂2. 双方 关系的相关争议认定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确定网约车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基础和关键㊂围绕滴滴出行的相关案件,实务部门对这一关系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大致有以下四种结论㊂(1)居间关系㊂居间关系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社会关系㊂基于这一概念,有实务部门认为:滴滴平台只是向司机提供信息交换服务,承运合同的主体是司机与乘客,合同履行后平台作为居间人收取信息服务费用,因而平台在网约车运营中的法律身份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与司机之间形成居间关系㊂这样定性与前述滴滴平台具有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能力的特征不相符㊂(2)劳务关系㊂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平等民事主体通过签订劳务合同而建立的一种民事关系㊂基于这一概念,有实务部门认为:司机与滴滴平台之间只存在一定的财产关系,没有人身从属关系㊂理由是:在比较松散㊁自由的用工形式下,司机可以自由选择工作时间㊁工作地点,自主决定是否接单,所获得的报酬据接单数量而定,生产资料即网约车由司机提供,运营过程中出现交通违规等情况应由司机承担责任㊂该观点虽然对滴滴平台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予以一体化考虑,但未揭示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用工关系的特性㊂在滴滴顺风车相关案件中,法官多持这一观点㊂(3)雇用关系㊂雇用关系是指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工作条件,在雇主的指示和监督下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工作中出现问题由雇主依法承担责任的社会关系㊂基于这一概念,有实务部门认为:滴滴平台与司机之间存在指派(授权或指示司机提供劳务)与被指派㊁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似乎意味着司机对平台存在人身从属性,但由于司机自行提供94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法律关系认定及法律责任划分生产资料㊁自由选择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加上报酬支付方式比较特殊,所以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别于典型劳动关系㊂这种特殊用工关系尚未纳入我国劳动法调整,将其归入雇用关系由民法调整比较合理㊂(4)劳动关系㊂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社会化劳动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㊂基于此,有实务部门认为滴滴平台和司机都具有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二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㊂具体而言,司机接受滴滴平台的管理,按平台的指示开展工作并遵守平台的规章制度;平台从司机提供的劳务中获利,其利润与司机的工作量直接相关,司机则依赖于平台获得合法报酬;司机的服务构成平台线下服务的有效组成部分,平台应当对司机在营运中的安全负延伸保护义务㊂该观点强化了对司机的法律保护㊂四、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法律关系认定有关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法律关系的争议,反映了法律对新兴用工关系如何定性的问题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用工关系不符合典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㊂有学者将新兴用工关系称作非典型劳动关系,认为其具有就业与用工形式灵活㊁生产资料非雇主完全提供㊁雇员对雇主的经济依赖程度和人身从属性减弱等特点㊂⑤我国现行劳动法主要调整典型劳动关系,学界对非典型劳动关系是否应纳入劳动法调整存在不同看法㊂为判明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需要理清劳动关系的法律性质㊂1.劳动关系的法律性质演变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现象㊂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各国法律对劳动关系大致有两种定性:一是纯粹的财产关系;二是与人身关系相对应的财产关系㊂奴隶社会㊁封建社会的物化㊁半物化劳动以及前资本主义时期的雇佣劳动,都是纯粹的财产关系的表现形式,具有抽象的形式平等性㊂在这类关系中,以财产权为核心的社会权力绝对控制劳动成果和社会财产分配㊂马克思认为,前资本主义时期的雇佣劳动关系是 资本家作为劳动条件的所有者与只是作为劳动力的占有者的工人相对立 ⑥的商品买卖关系,当劳动条件(原料㊁劳动工具㊁劳动者的生活资料等) 作为他人的财产越是和工人充分对立,资本和雇佣劳动之间的关系在形式上也就越是充分,从而劳动对资本的形式上的从属也就越是充分 ⑦,当劳动者除了劳动力 一无所有 时,劳动对资本只能是 绝对的从属 ,此即实际的不平等㊂19世纪末以来,各国均对雇佣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进行矫正,通过建设公用事业㊁实施社会福利㊁允许劳动者集体与资方谈判等,使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 一无所有 的劳动条件困境,促成了劳资双方相对平等的雇用劳动关系㊂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了劳动者的劳动条件㊂我国劳动法将包含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劳动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既保护用工方提供资本等生产要素的利益,更保护劳动者的人身权益,强调劳资双方平等合作㊂从学理上分析,在这样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从属性已经变得 相对 了㊂从属性是劳动关系区别于民事关系的基本特性㊂依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从属性的强弱程度,劳动关系可分为典型劳动关系与非典型劳动关系㊂典型劳动关系一般表现为全日制用工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比较稳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明显的经济从属性和人身从属性㊂信息时代劳动者对劳动条件的占有相对充分,用人单位利用信息技术可在更大范围内择优组织用工,劳动者依其掌握的劳动条件可自主选择完成工作的形式,这些都促进了非典型劳动关系发展㊂从前述滴滴平台采取比较松散㊁自由的用工形式,可以观察到这一现象㊂较之典型劳动关系,在非典型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经济从属性有所减弱,但人身从属性依然存在㊂其一,用人单位在掌握劳动条件方面仍占有优势,只是以现代信息技术(或优势劳动条件)替代了传统的资本经营形式㊂以滴滴出行为例,司机虽然提供一定的生产资料,但仍然要依附于滴滴平台才能完成劳动行为并取得相应的收入㊂其二,非典型劳动关系中比较松散㊁自由的用工形式决定了用人单位不可能对劳动者的每一个工作细节都进行控制,但只要劳动者提供的服务构成用人单位主要业务的组成部分,并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准入条件㊁工作规则㊁劳务价格等事项有单方控制权,就会在双方之间形成管理与隶属关系㊂这一点在 Uber公司与司机争议案 中已得到充分表明㊂⑧因此,不能将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简单认定为民事关系(如劳务关系)㊂这应是一个原则05中州学刊2018年第6期性定位,适用于研判滴滴顺风车等网约车服务中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㊂我国现行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是以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依据形成的 四性 要件标准㊂四性 即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组织性,劳动者以劳动换取报酬的有偿性,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的从属性㊂ 四性 要件标准属于相对从属性标准,淡化了劳资双方在控制劳动条件方面的形式对立,主要适用于认定典型劳动关系㊂在非典型劳动关系中,由于出现了比较灵活㊁松散㊁自由的用工形式,从业者的身份多样化,生产资料提供及报酬发放网络化,从业者对用工单位的人身从属性看似模糊了㊂这引起各界对 四性 要件判断标准的争议,也预示着:若将此类社会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就要对现行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作出新的解释,并结合社会现实发展出更加具有相对性的认定标准㊂2.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法律关系认定标准非典型劳动关系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发展引起生产关系变革㊂从滴滴出行的运营状况可以看出,信息社会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绝对从属性已经弱化,但网约车平台单方面制定运营规则㊁司机执行其指令并接受其监管的人身从属性依然存在㊂因此,可以考虑对现有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进行扩张解释,将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㊂‘暂行办法“施行后,网约车平台与司机均获得了法律主体资格,具备了 四性 要件中的合法性要件㊂基于此,应在肯定非典型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从属性特征的基础上,从现代法治视角审视新兴用工关系,以 普遍性标准+特殊性标准 识别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㊂(1)普遍性标准㊂普遍性标准属于原则性标准,主要认定司机对网约车平台的从属性,尤其注重对人身从属性的判断,并结合符合网约车行业特点的参照凭证加以证明㊂司机对网约车平台存在人身从属性是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核心要件,对此有两方面判定条件㊂一方面,司机的运营行为构成网约车平台业务的组成部分㊂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约车平台的运营业务包括线上信息交换服务和线下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两个方面,司机的运营行为是其线下服务的有效组成部分,融入其具体业务之中㊂另一方面,网约车平台依优势劳动条件对司机的工作活动进行实际控制㊂网约车平台提供的线上信息交换服务是一个优势劳动条件,依此优势,平台对司机的实际控制和管理不可避免,表现为平台单方确定运营规则㊁交易价格㊁交易方式㊁报酬提取比例和支付形式等并指挥司机工作(如指定行车路线),司机在工作中只是被动接受指令并须遵守平台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㊂司机对网约车平台存在人身从属性,这一点不能以司机工作时间灵活㊁有接单与不接单的自由㊁服务频次少等为借口加以否定㊂另外,认定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可以结合几个关键的参照凭证来佐证㊂‘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列举的参照凭证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㊁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㊁考勤记录等,对于证明典型劳动关系较为适宜,但对非典型劳动关系的证明却不适宜㊂法律工作者应结合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用工特点来确定符合网约车行业特点的参照凭证,而不可机械地照搬该通知的相关规定,甚至以此否定非典型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从属性的基本特征㊂根据网约车行业的特点,可以证明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参照凭证大致有三类:一是网约车平台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资格认定凭证即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用以证明网约车平台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并区别于网络服务提供者㊂二是网约车平台的章程㊁运营规则等管理凭证,如关于工作流程㊁报酬支付标准㊁监督与处罚措施等的规章制度,用以考察司机受网约车平台控制的程度㊂三是相关合同凭证,包括司机申请加入网约车平台的视频资料,司机为网约车平台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务等方面的信息数据㊂(2)特殊性标准㊂特殊性标准是在应用普遍性标准的基础上,针对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协议及司机的实际情况,灵活识别二者之间法律关系的补充性标准㊂特殊性标准按应用顺序由以下三项规则构成:第一,尊重自愿缔结的合作协议㊂若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发生纠纷,实务部门应首先审查双方之间协议的意思真实性,网约车平台应提供订立协议时的视频数据及相关资料,否则承担不利后果㊂网约车平台若恶意违反职业风险告知义务(该义务的内容详见本文第五部分)且举证不能,则其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结合下述第二项规则按劳动关系或雇用关系处理㊂第二,认定经济依赖性的附加15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法律关系认定及法律责任划分。
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法律关系界定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3, 11(4), 2250-2258 Published Online July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ojls https:///10.12677/ojls.2023.114322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法律关系界定张新可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浙江 杭州收稿日期:2023年4月27日;录用日期:2023年5月9日;发布日期:2023年7月12日摘要 传统劳动关系理论在适用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时,往往会因为双方签订的各种协议而导致劳动关系不被认可,这使得相当多的网约车司机的身份无法被定义为劳动者,也无法享受法律对于劳动者权益的倾向性保护。
而网约车发展更久的美国法,存在多种标准以认定两者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这与大陆法系所主张的“从属性”标准有异曲同工之处,即控制说的角度判断劳动关系的构成。
为更好地保护弱势的网约工劳动者,需要将两种理论结合并根据“专车”、“快车”或“顺风车”、“代驾”的出行服务模式以判断网约车平台和司机之法律关系。
关键词网约车,劳动关系,从属性标准,控制论The Definition of Legal Relations between Ride-Hailing Platform and Ride-Hailing DriversXinke ZhangSchool of Law & Schoo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Zhang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 Hangzhou Zhejiang Received: Apr. 27th , 2023; accepted: May 9th , 2023; published: Jul. 12th , 2023AbstractThe traditional labor relations theory applies to the legal relations between ride-hailing platform and ride-hailing drivers, is often impossible to be identified as labor relations because of the var-ious agreements signed by two parties, which makes the identity of a considerable number of ride-hailing drivers unable to be defined as laborersor to enjoy the tendency protection of the law for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mployees. Compared with the U.S. law, there are various criteria for张新可determining whether two sides constitute labor relations, which is similar to the “Subordination” standard advocated by the civil law system, that is, the composition of the labor relations is judg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ontrol theory.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combine the two theories and judge the legal relations between ride-hailing platform and drivers according to the travel ser-vice modes of “special car”, “express car” or “hitchhiker”, “driving on behalf of the driver”. In this way, the rights of vulnerable ride-hailing workers will be better protected.KeywordsRide-Hailing, Labor Relations, Subordination Standard, Control Theory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劳动关系认定难点网约车平台一般通过与网约车司机签订“合作协议”,以推动将双方法律关系认定为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仅有少部分劳动者可通过仲裁、诉讼确认劳动关系从而获得劳动法保护。
网约车范本规范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合作关系
网约车范本规范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合作关系网约车行业自2009年进入中国以来,快速发展壮大,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选择之一。
然而,由于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竞争激烈,一些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合作关系暴露出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建立一种规范的合作关系,是推动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首先,网约车平台应当明确规定司机的权利和义务。
司机是网约车服务的实际提供者,他们应该享有合理的权益保障。
网约车平台应当制定明确的合作协议,规定司机的权利,如合理的收益分配、工作时间安排和收费标准等。
同时,平台应该明确司机的义务,如服从平台规则、提供优质的服务等。
这样一来,司机有明确的目标和责任,能够更好地为乘客提供服务。
其次,网约车平台应加强对司机的培训和管理。
培训是提高司机服务质量的关键所在。
网约车平台应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为新司机提供必要的培训课程,包括驾驶技巧、服务礼仪和人际沟通等方面。
同时,平台应通过定期考核和监督,对司机进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通过这样的培训和管理,可以提高司机的服务质量,增加乘客对网约车的信任和认可度。
第三,建立公平的收益分配机制。
当前,一些网约车平台对司机的收益分配存在不合理和不透明的情况。
平台应当根据司机的工作时间和服务质量,制定公平的收费标准,并向司机公开。
同时,平台还应当提供各类奖励和补贴,如里程奖励、高峰期加价等,鼓励司机提供更好的服务。
通过建立公平的收益分配机制,可以增强司机的积极性和服务质量。
第四,加强对乘客和司机的安全保障措施。
安全是网约车行业发展的基石。
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的背景调查制度,对司机进行严格筛选,确保他们的安全素质。
同时,平台还应提供严格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和举报。
对于乘客而言,平台应加强对乘客身份的核验和行为的监管,防止一些不良乘客的出现。
通过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可以提升乘客和司机的满意度和安全感。
最后,建立互信和沟通渠道。
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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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平台与私家车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位作者:尹一水来源:《北方经济》2020年第04期摘 ;要:平台经济的发展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提出了质疑,传统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标准似乎不能解决平台企业与司机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和责任分担等问题。
本文通过整理发生在滴滴平台与司机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比较分析发生在美国的Uber司机诉请认定雇员关系案件,为保障网约车驾驶员群体的劳动权益,提出对于从事网约车工作的累计劳动时间长且网约车工作收入占其个人总收入的比例高的司机与滴滴平台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关键词:平台经济劳动关系网约车平台从属性标准一、网约车平台用工面临劳动法上的问题平台经济依托虚拟网络平台,借助大数据、云计算和移动终端等技术支持,通过最大范围连接产业上下游促成信息交换并快速撮合交易。
平台经济是商业模式的巨大创新,是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型引擎。
平台经济早已融入到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平台企业几乎遍布并打通了社会的所有产业领域,譬如以谷歌为代表的搜索平台、以微信和微博闻名的社交平台、以阿里巴巴和京东为主的电子商务平台和包括神州专车、滴滴出行、Uber、e代驾在内的网约车平台。
随着平台经济发展迅猛,相应的服务提供者数量逐年增长,相关的纠纷和诉讼近年也屡屡发生。
就网约车行业而言,平台经济的革新对传统劳动法律制度提出了质疑,平台企业与司机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保险合同纠纷下的平台与司机的责任分担问题和司机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都频频引发热议。
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是“滴滴出行”app的开发运营公司,“滴滴出行”app提供包括“快车”“出租车”“顺风车(已于2018年8月27在全国下线)”等服务。
“出租车”服务使乘客不必在路边挥手招揽,而直接通过滴滴出行app平台来乘坐普通出租车出行,出租车有运营牌照,打表按里程收费。
“快车”和“顺风车”服务属于共享经济下的新产物,符合滴滴平台要求的社会车辆加盟成为滴滴快车或顺风车,快车和顺风车业务是滴滴出行的主要运营服务,其理念在于利用社会闲置资源并创造价值。
滴滴平台无需自己提供快车或顺风车车辆及车辆的各种维修和保养开销,提供信息化服务作为平台的重要任务。
加盟司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单以及在何时何地接单工作,但同时也需要遵守平台的规章制度,接受平台的监督和相应的奖惩措施。
要想注册成为平台的驾驶员只需按要求提供证件信息等待平台的审核。
滴滴平台的车源很大一部分其实来自于社会上加盟的私家车辆,相应的矛盾纠纷也常常发生在平台与私家车司机之间。
因此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发生在快车和顺风车司机身上的劳动关系争议。
从2016年开始,共享经济下新型用工关系的认定已经引起学术界关注,学者们对网约车行业的劳动关系认定观点不一。
王天玉(2016)以“e代驾”为研究对象,表示不应当将基于网约工平台提供劳务认定为劳动关系,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需作适当调整但不可随意扩大。
李峰(2017)认为网约车用工模式不能简单套用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分享经济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发生了微弱的变化,应当创新符合新型经济模式的法律规制。
王全兴,王茜(2017)认为我国现行劳动法保护范围偏窄,应适度从宽认定劳动关系且谨慎选择保护手段,强化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
肖竹(2018)将网约车市场分为自有车辆加盟和平台提供车辆两种模式进行分类讨论,提出自有车辆加盟下的兼职司机与平台间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全职司机应谨慎认定为劳动关系,公司提供车辆模式下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彭倩文、曹大友(2016)认为将滴滴出行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关系更符合劳务关系的认定标准,其中纠纷按照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来处理更为合适。
二、基于网约车平台劳动关系的司法实践考察(一)国内司法分歧网约车平台与提供劳务的司机之间的纠纷在近几年频繁发生。
涉及平台与司机间劳动关系判断的案件大概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案件是由加盟的社会车辆驾驶员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其与网约车平台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一类直接起诉平台请求认定劳动关系的案件数量较少。
原告系在Uber(优步,在中国已与滴滴出行合并)客户端注册的司机,向法院请求确认其在Uber工作期间与Uber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认为劳动关系的成立首先要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一种人身从属关系,这种从属关系要求劳动者在劳动范围内服从用人单位支配、安排和管理。
根据司机对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自由掌控以及司机领取报酬的方式,可认定本案中双方关系不符合此条规定的从属性特征,故不属于劳动关系。
第二类案件包括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保险合同纠纷,这些纠纷的解决涉及到对双方主体劳动关系的判断和赔偿责任的分配。
通过在“无讼”案例检索网站上,同时检索关键词“当事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文书性质:判决”,可以得到105篇以小桔科技公司(“滴滴出行”app运营商)为当事人的案件,其中大多数是发生于该公司与驾驶员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保险合同纠纷。
通过对这类案件的研究可以分析出各个法院对网约车驾驶员劳动关系的态度。
从整理的案件可以看出,司法实务中平台、司机等各方当事人常常基于自己利益的考量而主张认定不同的法律关系。
平台为了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一般会主张其与司机之间属于合作关系、劳务关系或者居间合同关系。
司机为了享有劳动法的权益保障待遇则会主张二者存在劳动關系,事故受害者考虑到平台企业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以及赔偿能力,更倾向于主张企业实属劳动关系的一方。
法院对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和责任分配的处理结果存在差异,各地法院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和责任分配标准,一部分法官认定平台与司机为居间合同关系,滴滴平台仅提供合乘信息并收取信息服务费用,在顺风车订单生成和履行过程中提供居间服务,属于合乘信息服务平台而并非承运人,其对于侵权事故并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有一部分法官认为滴滴平台的行为已超越普通居间人的服务范围,不能将其简单的定性为居间服务,因为居间人只需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并收取报酬,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
具体包括以下原因:首先,网约车运费由滴滴平台根据路程远近决定,平台对匹配成功的订单按路程远近收取10%的服务费,滴滴平台自动划拨费用,无需驾驶员同意;其次,滴滴平台对其签约的车辆有明确的审查管理义务如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合乘乘客的投诉和支付乘车费用的方式也进行一定的管理;再次,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预约车辆,对于普通乘客而言,内心所信赖的是滴滴出行平台和平台签约的车辆而非任意车辆;再者,根据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因此滴滴出行平台承担着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的责任,绝非可以撇清关系的第三人;最后,滴滴出行平台是大众信赖、具有使用度较高的一个服务平台,就其社会功能来说,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为驾驶员分担一部分的赔偿责任。
也有很多法官对于法律关系的性质回避不谈,例如直接以驾驶员的载客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滴滴平台对侵权行为不存在过错等理由判决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司机在接受平台的指派履行订单时,本质上属于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滴滴平台作为接受司机劳务的一方应承担50%侵权责任。
再比如虽然滴滴平台发布乘客信息时提供了居间服务,但平台也通过司机驾驶车辆运载乘客的方式收取了费用,获取了一定的车辆运行利益。
故在车辆运行过程中造成损害后果时,利益获取方的平台应当在获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尽管法院的判决结果有所差异,实践中并没有法院明确承认司机与平台间属于劳动关系。
(二)美国Uber案的司法实践共享经济形式下的用工关系问题不仅使我国司法实践遭遇挑战,在域外法律体制下也同样是难题。
美国对网约车平台企业用工关系的研究早于我国,加利福尼亚州作为美国最先承认Uber合法性的州,对Uber等专车平台的监管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模式,不仅已被美国其他州所效仿,也被专车监管模糊不清的欧盟国家借鉴。
关于Uber公司的司机是否为雇员的问题,美国法院仍未得出一个确定性答案,但他们处理案件的经验和探索思路值得借鉴。
2014年9月16日,Uber司机Barbara Ann Berwick在加州劳动委员会(California Labor Commission )提起对Uber公司的个人诉讼(Berwick vs. Uber),请求法院确认其为Uber公司的雇员并要求相应的雇员待遇。
2015年6月3日加州劳动委员会支持了原告Berwick的诉讼请求,认为Berwick系Uber公司的雇员。
为了判断是否存在雇员关系,法院审查了Uber对司机Berwick施加的控制力度,最终认定Uber“参与了司机运营的很多个方面”。
Uber通过要求司机提供包括银行账户、住宅地址甚至是社会保障信息来全面审核司机;通过乘客的评级系统来监督控制司机,并可以终止评级低于4.6颗星(满分5颗星)的司机的工作;通过要求司机驾驶的汽车使用期限必须少于10年,控制了司机使用的“劳动工具”。
以Douglas O’Connor为首的Uber司机诉Uber公司案最初是在2013开始的,这场诉讼战役持续到2016年才达成了和解。
加州北区地方法院初步认定二者存在雇员关系(劳动关系),并于2015年12月确定此案构成集体诉讼。
之后,Uber公司上诉至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然而在开庭两个月前Uber公司与司机们达成了1亿美元的和解方案并同时要求司机们接受独立合同工的身份。
法官Edward Chen驳回了该和解方案,该案目前暂缓审理。
美国加州并没有成文法对employees(雇员关系)和independent contractors(独立合同人)做出明确规定。
加州法院主要依据判例法形成的规则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
加州高等法院1989年在Borello案中形成的“Borello test”规则是加州北区地方法院判决O’Connor案的主要依据。
“Borello test”规则是一个多因素考量规则,在O’Connor 诉Uber案中,法官审查司机与Uber公司之间关系的主要因素是控制性标准,即考察Uber公司对司机工作细节的控制程度,同时这种控制也无需控制到工作的每一项细节。
虽然雇主的控制权是认定雇员关系最主要的因素,但除此之外,“Borello test”规则还包括8个“次要指标”("secondary indicia"):(a)提供服务的人是否从事其他有区别的职业或业务;(b)该工作是否需要在雇主的指导下进行,或者由专业人员进行;(c)工作是否需要特定的技能;(d)雇主是否需要提供劳动工具和工作场所;(e)工作的必要时间长度;(f)报酬支付方式是按时间还是按工作量计算;(g)工作是否属于雇主正常业务的一部分;(h)双方是否相信他们正在建立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